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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平纯债A(002858)

长信富平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 信富 平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三 月





长 信富 平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6 年5 月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6】1069 号文注册募 集。 本基金合同于2016 年 8 月15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利率风险, 本基金 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 险, 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 基 金运作风险, 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 级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 国债期货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 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同时本基金 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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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2 月15 日 ,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 信富 平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39 十一、基金的业绩......................................................................................................................... 43 十二、基金的投资......................................................................................................................... 46 十三、基金的财产......................................................................................................................... 5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53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九、风险揭示.............................................................................................................................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1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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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富平纯债一年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目标、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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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长信富平纯债 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长信 富平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富 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长信 富平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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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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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封闭期: 本基 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2、 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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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债 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结余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A 类基金份额、A 类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C 类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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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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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 佰万元人 民币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9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 务, 发 起设立基 金,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 他业务。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 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 活动 】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350 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5149.5 万元 31.21% 武汉钢铁股 份有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 资管理中 心 (有 限合伙)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 资管理中 心 (有 限合伙)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男 中 共党员 ,硕士 研究生 ,EMBA ,曾 任职中 国人民 银 行 上海市 分行静安 区办事 处办公 室科员 ,中国人 民 银行上海市 分行、 工 商银行上 海市分行 办公室科 员、 科 长,上 海巴黎国 际银行 信贷部 总经理 ,工商银 行 上 海市分 行办公室 副主任 、管理 信息部 总经理、 办 公 室主任 、党委委 员、副 行长, 并历任 上海市金 融 学会副秘书 长,上海城 市金融学 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陈谋亮 非独立董 男 中共党员 , 法学硕 士, 工 商管理 博士, 高级经济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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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高 级商务 谈判师。 现任上 海海欣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 副 总裁。 曾任湖北 省委组 织部“ 第三梯 队干部班 ” 干 部,中 国第二汽 车制造 厂干部 ,湖北 经济学院 讲 师 、特聘 教授,扬 子石化 化工厂 保密办 主任、集 团 总 裁办、 股改办、 宣传部 、企管 处管理 干部、集 团 法律顾问, 中石化/扬 子石化与 德国巴斯 夫合资 特大 型 一体化 石化项目 中方谈 判代表 ,交大 南洋部门 经 理 兼董事 会证券事 务代表 ,海欣 集团董 事会秘书 处 主任、 战略投资 部总监、 总裁 助理 、 副总裁 、 总 裁 。 余汉生 非独立董 事 男 中 共党员 ,本科, 正高职 高级会 计师。 现任武汉 钢 铁 股份有 限公司总 会计师 。历任 武钢财 务部机关 费 用 科一科 副科长、 会计处 主任科 员,武 钢工会财 务 部 部长, 武钢实业 公司审 计处处 长、财 务处处长 , 武 钢计划 财务部会 计处处 长,武 汉钢铁 股份有限 公 司 计划财 务部部长 ,武汉 钢铁股 份有限 公司副总 会 计 师兼计 划财务部 部长, 长信基 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 司监事会主 席。 田丹 非独立董 事 男 中 共党员 ,硕士 ,EMBA 。现 任长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监事长 。曾任湖 北省军 区参谋 、秘书 ,中国人 民 银 行湖北 省分行金 融调研 处科长 ,湖北 证券公司 证 券 交易部 经理、总 经理助 理、副 总经理 ,三峡证 券 公 司副总 经理,湖 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董事、副 总 裁 ,长江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 、副总 裁、财务 负 责 人,长 江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总 裁,长信 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长。 覃波 非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员 , 硕士 , 上海国 家会计 学院 EMBA 毕业 , 具 有 基金从 业资格。 现任长 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 总 经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主任委 员。曾 任职于长 江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2002 年加 入长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历任市 场开发 部区域 经理、 营销策划 部 副 总监、 市场开发 部总监 、专户 理财部 总监、总 经 理助理、副 总经理。 胡柏枝 独立董事 男 中 共党员 ,大专, 高级会 计师, 注册会 计师,注 册 税 务师。 曾任湖北 省财政 厅副厅 长、党 组副书记 , 湖 北省国 有资产管 理局副 局长、 局长, 中国三峡 总 公 司财务 部主任、 副总会 计师, 三峡财 务公司总 经 理 ,财政 部驻湖北 省专员 办监察 专员、 党组书记 、 巡视员,湖 北省人大 财经委、 预工委副 主任。 吴稼祥 独立董事 男 经 济学学 士,研究 员。现 任中国 生物多 样性保护 与 绿 色发展 基金会副 理事长 、中国 体制改 革研究会 公 共 政策研 究部研究 员。曾 任职中 共中央 宣传部和 中 共 中央书 记处办公 室、华 能贵诚 信托投 资公司独 立 董事。 谢红兵 独立董事 男 中 共党员 ,学士。 曾任营 教导员 、军直 属政治处 主 任 ,交通 银行上海 分行杨 浦支行 副行长 、营业处 处 长 兼房地 产信贷部 经理、 静安支 行行长 、杨浦支 行 行 长,交 通银行基 金托管 部副总 经理、 总经理, 交 银 施罗德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中 国交银保 险 ( 香港)副董 事长。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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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2、自 2017 年 3 月22 日起, 刘元瑞先生担任公司非 独立董事, 简历如下: 刘元瑞先生, 硕 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07 年 6 月进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从 事钢铁行业研究;2011 年 12 月, 任长江证券研究部 副主管;2016 年 1 月,任长江 证券研 究所总经理;2016 年 4 月,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副总裁; 3、自 2017 年3 月22 日起,田丹先生不再担任公司 非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经营财务部总经理。历任武钢计划财务部驻工业 港财务科副科长、科长、资金管理处主任科员、预 算统计处处长,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副部长。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现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曾任湖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经纪事业部财务经 理, 长江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经 纪事业部 总经理助 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营业 部总经理 、总裁特 别助理。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现任上海海 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甘肃铝厂财务 科副科长、科长,甘肃省铝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上海 海欣集团 审计室主 任、财务 副总监。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零售服务部总监。曾任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 司综合行 政部副总 监。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 于上海机械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行政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 徐汇区政府、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 学硕士,EMBA 。现任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督察长。曾任湖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武 汉自 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 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 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兼上 海代表处主 任、上海 汉口路证 券营业部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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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彦明 副总经理 男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具有基金 从业 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 任职于北京市审计 局、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 证券公司、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01 年作为筹 备组成员 加入长信 基 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公司总 经理 助理。 李小羽 副总经理 男 上海交通大 学工学学 士, 华 南理工大 学工学硕 士,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加 拿 大 特 许 投 资 经 理 资 格 (CIM) 。 曾任职 长城证券 公司、 加拿 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2002 年 加入本公司 ( 筹备) , 先后 任基金经 理助理、 交 易 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 总监、长信中短债 证券 投资基金和长信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长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可转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 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 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 利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众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长信富 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和 长信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程燕春 副总经理 男 华中科技大 学技术经 济学士 , 具有基 金从业资 格,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 南昌城东支行副行 长, 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部 案件检查处监察员 ,中 国建设银行 基金托管 部市场处 、 信息 披露负责 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备组成员、总经理 助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 执行 监事,金元惠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市场 官, 历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销 售 助 理、总经理 助理。 注: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张文琍 基金经理 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高级工商管 理硕士 , 上海财 经大学 EMBA 毕业 , 具 有 基 金从 业 资格 。曾 任 湖北 证 券公 司交 易 一部 交 易 员 、长 江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资产 管理 事 业部 主 管 、 债券 事 业总 部投 资 部经 理 、固 定收 益 总部 交 易部经理。2004 年 9 月 加入长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 公 司, 历 任长 信利 息 收益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交 易 员、 基金 经 理助 理 、长 信利 息 收益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基 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 部副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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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 现任 长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固 定 收益 部 总监, 长信 利鑫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长 信 纯 债壹 号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利 息收 益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富 平纯 债一 年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稳益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长 信富 民 纯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和 长信 富 海纯 债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 资决策委 员会主任 委员 李小羽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 委员会执 行委员、 长信利 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 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信 利富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信利 保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利 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金葵 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长信 利盈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利发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利 众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长 信 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长信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程燕春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 委员会执 行委员 常松 总经理助理 兼混合策 略部总监、 投 资决策委 员会执行 委员、 长信量化 多策略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和长信金 利趋势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金 经理。 安昀 总经理助理 、投资决 策委员会 执行委员 薛天 国际业务部 投资总监、 投 资决策委 员会执行 委员、 长 信美国标准 普尔 100 等 权重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 海外收益 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和长信 上证港股 通指数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的 基金经理 谈洁颖 权益投资部 总监、 长信双 利优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 多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长信睿进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 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 总监、 长 信银利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 易利红 股票交易部 总监兼债 券交易部 总监 张文琍 固定收益部 总监、 长 信纯债壹 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利 鑫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长 信利息收 益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长信富平 纯债一年 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稳益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 信富民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长信富海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陆莹 长信利息收 益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纯债 半年债 券型证券投 基金和长 信 稳健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邓虎 FOF 投资部 总监、长 信中证 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长信中 证 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长信 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长 信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金 经理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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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2、 自 2017 年 3 月 8 日起,总经理助理安昀兼任权 益投资部总监,谈洁颖不再担任权益投 资部的总监; 3、自 2017 年3 月18 日起, 公司聘任 邓虎先生为长 信睿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4、 自招募说明书内容截止日至披露日期 间, 程燕春、 谈洁颖不再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叶松、张飒岚、左金保、姚奕帆担任投 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基 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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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泄露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 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 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 则: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应 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覆盖公 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 公司在精简的 基础上设立 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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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机 构、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应当权 责 分明、相 互制衡。 (6)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以 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 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 的制定应当 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 或 完 善 。 (9)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包括督察长) 、 内部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 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 负责公司的风 险控制工作 ,对建立内部控制系 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2)经营管理层: 负责日常经营 管理中的风 险控制工作,对内部 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 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 会:协助经营 管理层负责 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 件或危机事件。 内部控制 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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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部总监、 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总 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监察稽核部: 负责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法性、合 规性、完 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 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 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 司各岗位:公 司业务部门 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岗位职责 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 ,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危机处理制度 , 等 等 。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 临的风险主要 包括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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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 度:建立、 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 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 有适当的授权和 明确的分 工,确保监察稽核活 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 离制度, 做到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 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 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 位责任制:建 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 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评估 、报告、提 示程序:建立了内部 控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 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 立自下而上的 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 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 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技术化的风险控 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 训:制定了完 整的培训计 划,为所有 员工提供 足够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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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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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 证券代码000001 ) , 其前身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的股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5 年6 月底 , 平 安银行 在职员工35,800 多人, 通 过全国 45 家分行、855 家网点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截至 2015 年 6 月末, 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5,705.08 亿元,较年初增长 17.56%;存款余额 16,551.12 亿元,较年初增长 7.95%;贷款和垫款(含贴现)11,878.34 亿元,较年初增长 15.92% 。营业收入 465.75 亿元,同比增长 34.09% ;净利润 115.85 亿元,同比 增长15.02%; 资本充足率10.96%, 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85% , 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 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 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 处、督察合 规处、外 包业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5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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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 册私人银行家,具备 《中国证券业执 业证书》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 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 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2 月至2001 年7 月在 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 月至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 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 月至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 司银行产品开发 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5 年12 月底,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 管净值规模合计3.69 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33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 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一路财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 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 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 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 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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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安鑫宝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嘉合 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 符合监管要求; 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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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 用的“资产托管 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报送 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 通过监控子系 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后,对涉及 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 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 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 技术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电话或书面 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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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联系人:王 瑞英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中路 1099 号平安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中路 1099 号平安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张 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4 )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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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 )国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李 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 )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周 一涵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8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 )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夏 中苏 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0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上海 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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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 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马 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 )诺亚 正行(上 海)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徐 诚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 )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苗 汀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4 )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朱 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15 )上海 汇付金融 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6 )上海 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 )上海 联泰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长宁 区福泉北 路 518 号8 座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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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8 )上海 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1-7755 网站:http://a.leadfund.com.cn/ (19 )北京 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丁 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站:www.fundzone.cn (20 )深圳 前海微众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 区田厦金 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 顾敏 联系人:罗 曦 电话:0755-89462447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9-8877 网站:www.we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其他相关机 构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 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 务所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68 号 9 楼 上海市浦东 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 厦 1405 室 北京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2 座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68 号 9 楼 上海市浦东 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 厦 1405 室 上海南京西 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廖海(负责 人) 姚建华 联系电话 021-61009999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21-61009800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孙红辉 廖海、刘佳 王国蓓 (王 国蓓、张 楠为 经办注册会 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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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5 月18 日证监许可 【2016】 1069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至 2016 年8 月 9 日止。经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含利息结转 份额)1,764,632,292.7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809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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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 , 本基金符合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本基金 管理人已向中 国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从即日起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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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 额的封 闭期与开 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 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年。下一个封 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开放期为 15 个工作日,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6 年 6 月 15 日至 2017 年 6 月 14 日。则第一个开放 期为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17 年7 月 5 日的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 年,即2017 年 7 月 6 日至2018 年 7 月 5 日, 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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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 见本招募说明书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或由 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 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的相关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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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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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 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 申购费 ,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 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 上述规则; 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人 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 需 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 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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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注:M 为申购金额 3、赎回费率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两类基金的赎回 费率如 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N<30 天 0.5% 30 天 ≤N<2 年 0.05% N≥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N<30 天 0.5% N≥30 天 0 注:N 为持有期限 4、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6 、基金销 售 机 构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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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份额净 值为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可得到的A 类份额 为47245.05 (=49701.79/1.0520 )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 ,假 设申购当日A 类份额份额净值为1.0520 元, 则 其申购可得到47245.05 份 A 类份 额。 例2: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份额 份 额净值为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可得到的C 类份额 为47528.52 (=50000/1.0520 )份 。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 ,则其申购可得到 47528.52 份 C 类 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 类份额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份额 2 年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A 类份额份额净值是1.2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2000=1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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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120,00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12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份额 2 年后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 份额净值是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20,000 元。 (2)投资者认/申购C 类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C 类份额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4: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C 类 份额, 且其持 有时间超过30 天,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1.2500 =125,000 元 赎回费用= 125,000×0 =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125,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 万份 C 类份额, 且其持 有时间超过3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C 类份额份额净值是1.2500 元, 则投资者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 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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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 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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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在开放期内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 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公告规 定,不适用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 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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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为依法可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 (十四)基 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 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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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 其他方 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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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7 年3 月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摘自本基金2016 年第四 季度报告)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186,386,700.00 64.37 其中:债券


1,186,386,700.00 64.37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620,065,480.28 33.64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8,079,557.84 0.44 8 其他资产


28,506,622.94 1.55 9 合计





1,843,038,361.06





100.00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未通过沪 港通交易 机制投资 港股 。 (二 )报告期末 按 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 合 1 、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沪 港通投资股 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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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098,998,700.00 62.7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87,388,000.00 4.99 9 其他 - - 10 合计 1,186,386,700.00 67.74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480094 14 长兴经开 债 700,000 74,879,000.00 4.28 2 1680350 16 湘乡双创 债 600,000 57,762,000.00 3.30 3 1680124 16 瑞昌投资 债 01 500,000 50,445,000.00 2.88 4 1580311 15 黔畅达专 项债 500,000 50,265,000.00 2.87 5 1680072 16 齐河债 500,000 50,110,000.00 2.86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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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 、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 一) 投资组 合 报告附注 1 、 报告 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 未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制期日前 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2 、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 投资股票 , 不存在投资的 前十名股票超 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的情 形。 3 、 其他资产 的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711.32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496,911.6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506,622.94 4 、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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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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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基金 的 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2016 年4 季度基 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比较: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开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0 月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11% 0.13% -1.41% 0.12% -0.70% 0.01%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开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0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2.21% 0.13% -1.41% 0.12% -0.80% 0.01% (二) 自合 同生效之日 (2016 年 8 月 15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本 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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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 为 2016 年8 月 15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本报告期 末,本基 金运作时间 未满一年 。图示日 期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2、 按基金合同 规定, 本 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为建 仓期, 建仓 期结束时 , 本基金各项 投资比例 应符合基 金合同中 的约定: 投资 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但在每 次开放期 前三个月 、开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 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非开放 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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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受该 比例的限 制。 截至本报告 期末,本 基金尚未 完成建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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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 , 以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为目标, 追求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国债 期货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 投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 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 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 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 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优 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适时调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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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 是信用债、 金融债和国债 之间的比例配置。 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 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 此 时 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 降低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相反, 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 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 此时应 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 提高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此外, 还将考察 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 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 主要投资主体的 投资习惯, 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 因此, 在中国市场分 析信用债投资机会, 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 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 的冲击等因素, 最后, 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 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 以确定 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 挑选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在严控风 险的前提下,获 取稳定的 收益。在确定债券组 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 结合税收差异、 信用风险 分析、期权定价分析 、利差分析以及 交易所流 动性分析,判断个券 的投资价值, 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 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 则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 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 利得。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 于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 上也就是 杠杆放大策略,进行 放大策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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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及 信用评级 因素等。当预期利差 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 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 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对资产中 的风险与收益进 行分离组 合,进而转换成可以 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采取 包括收益 率曲线策略、信用利 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 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 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 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 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 本基金建立国债期 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 以规避利率 风险, 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 反之, 在经济 增长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 与投资比例的前 提下,将 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 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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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 次开放 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 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9)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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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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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选择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 证指数公司编 制的综合反 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 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 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 指数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 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 金融 债和企业债。 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 止计算编制或 更改名称, 或者 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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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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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证 券/期货交 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鉴于目前尚不存 在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 生改变时做出适 当 调 整 ; (4)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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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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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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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 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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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能出售 基金资产 或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不可 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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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基 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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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 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4%÷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 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 关 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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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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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 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收 益至少分 配1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则 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0% ;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 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 面 值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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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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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 的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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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相关 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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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 说 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 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 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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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 转 换 )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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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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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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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会导 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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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风险 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纯债 基金,对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 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 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以定期开 放方式运作, 其 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 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3、本基金开放期可 能出现巨额赎 回,导致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进 而出 现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 损益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 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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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 司的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公司业绩 及其证券价格 产生波动。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 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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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 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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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受 损 。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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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 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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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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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一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 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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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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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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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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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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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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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 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 转 变 ) ;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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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或按规定调低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提 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方式、 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 的 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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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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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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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 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与法律法规 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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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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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 外,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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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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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 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收 益至少分 配1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则 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0% ;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3、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 面 值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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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基 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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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 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4%÷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 关 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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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国债 期货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 投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 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 次开放 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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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 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9)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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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证 券/期货交 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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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鉴于目前尚不存 在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 当 调 整 ; (4)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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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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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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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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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能出售 基金资产 或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不可 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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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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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 (为本基金合 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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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叶烨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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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 外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 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 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国债 期货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 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 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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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 次开放 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 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9)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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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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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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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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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 在基金托管人 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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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规定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立银行 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本基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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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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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C.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 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D.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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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 对银行间市场上 不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 银行间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C. 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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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由 于不可 抗力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由 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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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能出售基 金资产 或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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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不 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 协议的修改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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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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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 司 ” ,或“基金管理人 ” ,或 “公 司 ” )将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 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服 务 对账单服务 每次交易结 束后, 投 资者可在 T +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 售 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 每月结束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根据投资 者的对账 单定 制 需求以书面 或电子形 式寄送交 易对账单 。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 不定期向其邮 寄 相关公司介 绍和产品 介绍的资 料。 (二) 查询服 务 网络在线查 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 登录基金管理 人 网站“查询/交易登录 ”栏目,可享有账 户查询、短 信/ 邮件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等多 项在线服 务。 交易信息查 询 在一笔交易 结束后, 投资者可 在 T+2 个 工作日开 始通 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 查询/ 交 易 登 录”栏目查询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 总金额、基金 购 买份额、基 金分红份 额、历史 交易信息 等等。 客户账户信 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修改账 户 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 子邮箱等等。 也 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 线,由人工坐 席 提供相关服 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 息的更改手续 办 理如下: 1、 代销客户 由代销渠 道提交办 理 (具体 提供材料 请咨 询 代销机构) 。 以配号方 式开立的 开放式基 金账户资 料中 的 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 更业务,在一 个 工作日内,对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只能 够修改其中一 项 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 :非正常 变更需要 提供本人 身份证 复印 件、 公安机关证明原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 务申请表、开 放 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正常变更 需要提供身份 证 复印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开放式基金账 户 资料变更申请表 以及银行柜台出具的 新 旧银行卡转换 证 明原件,邮 寄到本公 司。 (三) 基金投 网上交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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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服 务 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网 站 (www.cxfund.com.cn ) 享受网 上交易服 务。 具体 业务 规 则详见本公 司网站说 明。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经投资者 选择,基 金管理人 将为 持 有人提供红 利再投资 服务,其 分红资金 按除息日 的基 金 份额净值自 动转成相 应的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免收 申 购费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随时(权 益登记日 申请 设 置的分红方 式对当次 分红无效 ) 选择更 改基金分 红方 式。 (四) 客户服 务中心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 心自动语 音系统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 信 息、账户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 信息查询 。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的坐 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 该专线获 得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 务。 (五) 客户投 诉受理 服务 客户投诉处 理流程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 一管理,指定 专 人负责,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 ,并由监察稽 核 部负责督促 投诉的处 理情况。 客户投诉方 式 投资者可通 过本公司 的客户服 务专线(400-700-5566)、 代销机构、公 司网站(www.cxfund.com.cn ) 、电子邮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传真(021-61009865) 、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式对本公 司所提供的服 务 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客户投 诉都将被定期 汇 总登记并存档,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 进行的投诉将 被 电话录音存档,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 ,及时妥善处 理 客户投诉, 总结相关 问题,完 善内控制 度。 (六) 增值服 务 信息定制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致电客户服 务 专线定制自 己所需要 的信息, 包括产品 净值、 交 易确 认、 公司新闻、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 金管理人按照 要 求,将以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 定期向投资者 发 送信息。 个性化理财 服务 随着公司的发展,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 供 个性化理财服务,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 供理财建议 以及相关 的理财计 划等形式 。 组织投资者 交流会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 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提供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 ,使得本公司 基 金份额持有人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 其他增值服务 。 另外,本公司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 式不定期地与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交流,让基金份额持有人 了解更多基金 运 作情况。 (七) 投资者 教育服 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让投资者 了解证券市场 和 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 证券市场的法 律 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 防范意识,依 法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开展普及 证券知识、宣 传 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 权等投资者教 育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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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开信 息披露 服务 披露公司信 息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 本公司的发展 概 况、组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 经营管理层、 经 营情况等公开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 统一的客户服 务 专线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以方 便投资者 查询。 披露基金信 息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上 披 露法定的文 件、公告 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 、代销机构及 相 关基金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 ,包括本基金 的 概况、投资理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 特征、净值及 其 变化情况、 基金经理 介绍等多 方面的信 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 、代销机构等 途 径来告知认购、申购、赎回的手续、流 程、费用和其 他 注意事项,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登陆公 司网站下载相 关 表格。 其他信息的 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 提供上述信息 咨 询外,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 人的情况、基 金 知识、市场 新闻和行 情、产品 信息等多 方面内容 。 (九) 客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务专 线 4007005566 (免长话 费) 、工作 时间(8 :30-12 :00 13:00-17:00 )内可转 人工坐席 。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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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四、其 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上证报、中 证报 2016/7/15 2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上证报、中 证报 2016/7/15 3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 公司网站 2016/7/15 4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 上证报、中 证报 2016/7/15 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参加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7/18 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增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证报、证 券时 报 2016/7/20 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参加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7/28 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长信富平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上证报、中 证报 2016/8/16 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基 金申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2016/8/24 1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 申购(含定投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公司 网站 2016/8/26 1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参加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申购)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2016/9/1 1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参加认购、申购(含定 投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201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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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9/20 1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变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 股票估值 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0/14 1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变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 股票估值 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0/19 1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 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0/27 1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认购、申购(含定 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0/27 1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变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 股票估值 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1/15 1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前 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及参加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1/22 2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 2016 年公 司董事变更 的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2016/11/23 2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变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 股票估值 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1/23 2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 级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2016/11/24 23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1/29 2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 基金在蚂蚁金融服务集 团销售平台申购金额 下限的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2/1 2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2/6 2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变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 股票估值 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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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变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 股票估值 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2/17 2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证券调整 估值价的 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2/20 2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 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2/21 3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2/22 3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 级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2/27 3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2/29 33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及基金组 合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2/29 3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证券调整 估值价的 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2016/12/30 3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参加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认购、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1/12 3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变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 股票估值 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1/13 3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变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 股票估值 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1/14 3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变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 股票估值 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1/17 3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证券调整 估值价的 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1/17 40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公司网站 2017/1/21 4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股东及股东 出资比例变 更的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2/8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2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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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 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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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六 、备 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二〇 一七年三月三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