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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纯债A(121013)

国投纯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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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投 瑞银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第 一 次提 示 性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4月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ubssdic.com ) 发布了《 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将具体事宜 提示如下: 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本情 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2】 1369 号核准募集的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1日生效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投瑞银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简称 “会议” ) , 审议 调整本基金的管 理费率、 托 管费率,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 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5月5日15:00 止(以本次大会 公告 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 议审 议事项


《关于调整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相关事项 的议案 》 (见附件一)。








三、 本次会 议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4月12日 ,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2 后, 在注册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均有权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表决 。





四、 投票 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 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经授权或认 可的业务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 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投资 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 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 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基金管理人 等代理人 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以及授权委托材料。 代理人 若为个人, 在受托 投票时, 应 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 代理人本 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代理人若为机 构, 在受托投票时, 应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 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该机构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73 年4月5日 起,至 2017年5月5日15: 00以前 (以本次大会 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 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 杨蔓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国 投瑞银基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35


联系电话:4008806868 或 0755-83575992]


五、 授 权参与 方式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 代理人通过纸质表决方式 代为行使表决权 。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 代理人在 会议上表 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代理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授权基金管理人等代理人 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 (二 )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或 电话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或电话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授权的,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 )下 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持有人委托 代理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 ( 请参见 附件三), 同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委托 代理人投票的,应由 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 请参 见 附件三 ) 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同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 其他类型的登记证书复印 件) 。 (2 )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基金管理人的, 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 文件 通过专人送交 或 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 专用信箱: [收件人:杨蔓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国 投瑞银基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35


联系电话:4008806868 或 0755-83575992] 基金管理人接受 纸面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5 日 14:00 。 2、 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基金管理人 设置本次会议授权专用电话号码 (400-880-6868 转 0)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拨打 该号码, 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 进 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 可 通过客服中心坐席代表 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在 核实持有人身份 的前提下为持有人 完成授权。 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接受电话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5 日 14:00 。 3、 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持有人授权意见代表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2)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授权意见, 多选、 未选视为选择 “授 权代理人表态”;


(3)持有人多次授权, 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 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4) 持有人 多次授权, 无法区分授权次序, 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 视为选择 “授权代理人表态”。





公证 机构将在投票表决期间或计票过程中 对以上授权有效性予以公证。 六 、计 票








1、本次通讯会议 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5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或其他证明授权的材 料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2 )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 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 专用信箱 的,表决 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计票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5日15: 00,其 后送达 的表决票 为无效表决。





(3 )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规则: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 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填 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 不影响授权和表决效力) ;有 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 公 告 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 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 、 材料 的, 或未能 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 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 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6 七 、决 议生效 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 (含50% ); 2、《关于调整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相关 事项的议案》经 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 、本 次 会议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 、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07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4、律师 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咨 询。





2、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出 表决票。 3、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转 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二○一七年 四月六日


附件一: 《 关于调整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相关 事项 的议案 》


附件二: 《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 《国投瑞银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 8 附 件一 :


关于调 整 国投瑞银 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相关 事项 的 议案





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和 《 国投瑞银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 议 将本基金管理费 年 费率由0.70% 调整至0.30% , 将本基金托管费年费 率由0.20% 调整至0.10% 。 针对 上述变更,本基金管理人拟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中的相关条款,主要修改如下: 在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章节中的 “ (二 ) 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式”中: 原表述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 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 9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 ” 现变更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10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 ”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等文件将根据上述修改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为实现基金变更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 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本议案审议通过的上述事项,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之日起实 施。 以上议案 ,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 五日 11 附件 二 :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票 国 投瑞 银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调整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7年








说 明:


1、 因公证工作的需要, 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 请以打 “ √” 方式选 择表决意见; 3、表 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认,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对应类型的基金 份额总数。


12 附 件三 :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国 投瑞 银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授权人 姓名/名称


授权人 证件 类型 身份证 /


其 他( 请填 写 证件类 型) :_________ 证件号 码


























联系电 话


兹授权

















代为 行使 国 投瑞 银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投票权 利 , 并 对 《 关于 调 整 国投 瑞银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费率 、 托 管费率 相关 事项 的议案 》按 如下 意见 表决( 请以打 “√ ” 方 式选 择) : 同意 反对 授权代 理人 表态 授权有 效期 自2017年4月5 日起至2017 年5 月5日 止。 特此授 权。 授权人 (签 名/ 盖章 ):





授 权日 期:














日 说明:


1、因 公证 工作 的需 要, 请 您准确 填写 联系 电话 ; 2、 个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委 托代理 人投 票的 ,应 由委 托人填 妥并 签署 授权 委托 书原件 ,同 时 提供与 基金 账户 开立 时一 致的个 人身 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机构 持有 人委 托代 理人投 票的 , 应 由委托 人填 妥授 权委 托书 原件并 在授 权委 托书 上加 盖该机 构公 章 , 同 时提 供该 机构持 有人 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事 业 单位法 人登 记证 书、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其他类 型的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 3、持 有人 授权 意见 代表 所 持全部 基金 份额 的授 权意 见; 4、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 选 择一种 授权 意见 ,多 选、 未选视 为选 择“ 授权 代理 人 表态 ”; 5、持 有人 多次 授权 ,且 能 够区分 先后 次序 的, 以最 后一次 授权 为准 ; 6、持 有人 多次 授权 ,无 法 区分授 权次 序, 且授 权意 见不一 致的 ,视 为同 意其 授权的 机构 为 代理人 ,并 选择 “授 权代 理人表 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