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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货币A(004493)

华泰保兴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泰保 兴 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 要提 示 
1、 华泰 保兴 货 币市场 基金(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的 募集已 获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 称 “中国 证监 会 ”) 证 监许可【2016】2924 号文予以注
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 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 
3、本基 金的管 理人为 华泰保兴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 本公 司 ”),
托管人为 中国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中国银行 ”) , 登记机 构为 华泰保
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本基金自 2017 年 4 月 10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17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
发售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见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或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 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
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
告。 
5、本基 金募集 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以下合称“投资人”) 。 
6、 投资 人可以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 机构和 除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其 他销售
机构(以 下或称 “其他 销售机构 ” )认 购本基 金。 本公 告中如 无特别 说明,销售
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 九、 本次募
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 (三)销售机构” 章节。 
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除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
基金份额。 
7、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基金账户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认 购 限 额 : 直销柜台 接 受 首 次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00 元,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追加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B 类基金份额 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 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5,000,000 元 ,追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
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各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0、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
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
登记为准。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不可撤销。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
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 提供电子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
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 心(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 )联系。 
11、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
询。 
12、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工作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3 、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 投 资 人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32-9090(免长途 话费)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的 《华泰保兴 货币
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ehuataifund.com ) 。投资人 亦可通过 本 公司网站了 解 本基金 发 售的 相关事
宜。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 资不同 类型的 基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也 将承担 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 本基金是
一只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属于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 市场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 因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或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
用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
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另一方面, 为应对基金赎回而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
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 “摊余成本法” 进行估值, 投资人还可能面临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偏 离 的
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1、基金名称 
华泰保兴 货币市场 基金 
2、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 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同, 分设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将
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
算和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每月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 1.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1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注: 各销售机构以 及本 公司直销 柜台对上 述首 次 认/ 申购及追加认/ 申 购的最
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以及本 公司直销柜台的业务规定为准。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即所有销售
机构)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合计达到或超过 B 类基金份额的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最低份额余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即所有销售
机构)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合计低于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
额余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 金份额。 
如果登记机构于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级或降级处理,那
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基金转换转出、 转托管等申
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于 T+1 日就
升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6、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 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
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7、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资 产支持 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9、 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华泰保兴货币 A :004493 
华泰保兴货币 B :004494 
10、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11、销售机构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等。 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 包
括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12、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7 年 4 月 10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17 日止, 期间面向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同
时发售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
询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 据基金销 售情况 在募集 期限内适 当延长 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结
束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并在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 验资报 告,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自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募集期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人已缴纳
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1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 基金份额的认购 价格、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 格为 1.00 元/ 份。 
(2 )认购费率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 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 =100,05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
可得到 100,05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二 、发售 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本次 基金的 募集, 在募集期 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和销 售机构 面向个 人 投资
者 和机构 投资者同期发售。 
2、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采 用金额认 购方式 。投资 人认购基 金份额 采用全 额缴款
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请 一经 登记机 构受理
不得撤销。 
4、 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 追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
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认购业务的, 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 追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其他各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5、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一) 直销机 构 
如果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金额在 100,000 元( 含 100,000 元)以上, 可以选
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 
(1 ) 业 务 办 理时 间 :基 金 募 集 期 每 日的 9:00-16:00 ( 周 六 、 周 日及法 定 节
假日不受理) 。 
(2 )个 人投资 者办理 开户和认 购申请 可赴直 销网点或 寄送、 传真 并 提供下
列资料: 
1)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调查问卷;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4) 同名的银行卡/ 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卡复印件需要正反面签字, 反面
签名栏需有 本人签字) ; 
5)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及《交易业务申请表》 ; 
6) 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如需开通) ; 
7) 如非 本人亲 自办理 ,则还须 提供代 理人身 份证件原 件及 正 反面 复 印件和
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8) 直销 机构要求提供的 其他材料。 
(3 )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 投资者 开户后 ,在办理 认购手 续前, 应将足额 资金通 过银行 系统汇
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并确保交易日下午 16:00 之前到账: 
户名: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6872269177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或者: 
户名: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6482901335475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或者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户名: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469049 
开户行: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应在 “ 汇款人” 栏中 填 写 其 在 华泰保兴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投资者汇款时, 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 包括
在用途栏内注明 “ 用于认购 华泰保兴 货币” ; 
③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 投资者 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
汇款单据传真至 华泰保兴 直销中心。传真号码: (021)60963577。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平台开户和认购本基金的相关程序以 《华泰保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为准。 
( 二) 其他各 销售 机构 
其他 各销售机构 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 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一) 直销中 心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 100,000 元(含 10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 、 业 务 办 理 时间 : 基金 募 集 期 每 日 的 9:00-16:00 ( 周 六 、 周日 及 法定 节 假
日不受理) 。 
2、一般 机构投 资者办 理开户和 认购申 请时, 应由指定 经办人 赴直销 网点或
寄送、传真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调查问卷;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加盖 机构公 章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副本 复 印件 ;事 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织请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机构公 章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均需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 
4)加盖 机构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 
5)加盖 机构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加盖 机构公章 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7) 加盖 机构公 章的 业 务经办人 有效身 份证 正 反面 复印 件和法 定代表 人有效
身份证 正反面 复印件; 
8) 加盖 机构公 章的 基 金业务 印 鉴卡一 式两份 (一份机 构留存 ,一份 本直销
中心留存) ; 
9)指定 银行账 户的银 行《开户 许可证 》或《 开立银行 账户申 请表》 复印件
(或指定 银行出 具的开 户证明) ,需清 楚显示 开户银行 、账户 名、账 号并加盖 机
构 公章; 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 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
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10)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及《交易业务申请表》 并加盖机构 公章; 
11 )填妥的 《传真交易协议书》 两份并加盖 机构公章(如需开通) 。 
12) 直销机构要求提供 的其他材料。 
注: “ 指定银行账户 ” 是 指: 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
户作为投资者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账户。 
其他年金账户、 信托账户等 特殊机构开户所需材料, 具体请见 《 华泰保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规则》。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 )机 构投资 者开户 后,在办 理认购 手续前 ,应将足 额资金 通过银 行系统
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并确保资金于交易日下午 16:00 之 前已经划出: 
户名: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6872269177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开户银行代码:104290003582 
或者: 
户名: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6482901335475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开户银行代码:102290016484 
或者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户名: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469049 
开户行: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代码:309290000107 
(2 )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应在 “ 汇款人” 栏中 填 写 其 在 华泰保兴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投资者汇款时, 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 包括
在用途栏注明 “ 认购 华泰保兴货币 ” ; 
③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 投资者 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
汇款单据传真至 华泰保兴 直销中心。传真号码: (021)60963577。 
( 二) 其他各 销售 机构 
其他 各销售机构 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 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1、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只能 存入专 门账户 ,任何
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
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 、退 款 
1、个人 及机构 投资者 认购失败 (指投 资人的 认购申请 未得到 登记机 构的确
认) 时, 其认购资金将 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划出。 
2、在募 集期结 束后, 如果本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应以其 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 期届满 后,根 据登记机 构确认 的认购 数据,基 金管理 人将本 基金的
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本基金
存款账户。 由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本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
证明后,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
告。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若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
金合同生效。 
3、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基金 合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八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费 用处 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 包括信息披露费、 律
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平 
设立日期:2016 年 7 月 26 日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299000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 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 三) 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 柜台以及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名称: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平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 (021)60963577 
联系人:王珊珊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 , (021)80299058 
网址:www.ehuataifund.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四) 登记机 构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杨平 
联系人:陈集杰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963577 
( 五)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张诚 
电话: (021)58773177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 梁丽金 
经办律师: 梁丽金、张兰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潘晓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 周星、谭麟林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