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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稳愉债券(004487)

嘉实稳愉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三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嘉实 稳愉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要提 示 嘉实稳愉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10 月9日证 监许可[2016]2293 号 《 关于 准予嘉 实稳 愉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注 册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票型基 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 收 益的产品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投资 者应当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 或代销机 构购买和 赎回基 金。本基 金在募集 期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 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以 后, 有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 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九、基 金的 投资 ............................................................................................................................. 40 十、基 金的 财产 ............................................................................................................................. 48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49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4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六、 风险 揭示 ............................................................................................................................. 65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0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1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4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一、绪言 《嘉实 稳愉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与 格式>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 《嘉实 稳愉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之间 基 本权 利义 务 的法 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 金相 关 的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 务关 系 的任 何 文件 或表 述 ,均 以 基金 合 同为 准。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 取得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基 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 章为 必要 条 件。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稳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指《 嘉实 稳愉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嘉实 稳愉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嘉实稳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嘉实 稳愉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 以 及其 他 对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有约 束 力的 决定 、 决议 、 通知 等 以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 经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会 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 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关于 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港口 法>等 七 部 法律 的 决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中 国 境内依 法 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或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发 售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 嘉实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以 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 与 基金 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 售服 务 协议 ,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机 构 。基 金 的登记 机 构 为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录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 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等 业务 而引 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 期 : 指 自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 发售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 规则 》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由基金 管理 人制 定 并 不时 修 订, 规 范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 理的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登记 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37 、 认 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 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 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某 一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 款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款 及 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 司30% ,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 3 月 25 日成 立 , 是中 国 第一 批 基金 管理 公 司之 一 ,是 中 外合 资基 金 管理 公 司。 公 司注 册地 上 海, 总 部设 在北京 并设深圳 、 成都 、杭 州 、青 岛 、南 京 、福 州 、广州 分 公 司。 公 司获 得首 批 全国 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 特定 资产 管 理业务 资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6 年12 月 3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共管 理2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111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具体 包 括嘉 实丰 和 价值 封 闭、 嘉 实元 和、 嘉 实成 长 收益 混 合、 嘉实 增 长混 合 、嘉 实 稳 健混 合 、嘉 实 债券 、嘉 实 服务 增 值行 业 混合 、嘉 实 优质 企 业混 合 、嘉 实货 币 、嘉 实 沪深 300 ETF 联 接(LOF) 、嘉 实 超短债 债券 、 嘉实 主题 精 选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合 、 嘉实海 外中 国混 合(QDII ) 、嘉 实研 究精 选 混合 、嘉 实多 元债 券、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混 合 、嘉实 回报混 合 、嘉 实 基本面 50 指数 (LOF ) 、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券 、 嘉实 H 股 指 数 (QDII-LOF)、 嘉实主 题新 动力 混 合 、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 嘉实 领 先成长 混合 、 嘉实 深证 基 本面 120ETF、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实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嘉 实信用 债券 、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 嘉 实 中 创 400ETF 、嘉 实 中 创 400ETF 联 接 、 嘉 实 沪深 300ETF 、 嘉 实 优 化红 利 混 合、 嘉 实全 球 房地 产(QDII ) 、 嘉实 理 财宝 7 天 债 券、 嘉 实增 强 收益 定期 债 券、 嘉 实纯 债债券 、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 业债指 数 (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 定期债 券 、嘉 实 中证 500ETF 联 接 、嘉 实 中证中 期国 债 ETF 、嘉 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 接、 嘉实 丰益 纯 债定期 债券 、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股 票 、嘉 实如 意宝 定 期债券 、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 票(QDII ) 、嘉 实 丰 益 策略 定 期债 券 、嘉 实丰 益 信用 定 期债 券 、嘉 实新 兴 市场 债 券、 嘉 实绝 对收 益 策略 定 期混 合、 嘉 实宝 A/B 、 嘉 实活 期宝货 币、 嘉实 1 个月 理 财债券 、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 实 薪金 宝 货币 、 嘉实 对冲 套 利定 期 开放 混 合、 嘉实 中 证医 药 卫生 ETF、 嘉实 中 证主 要 消费 ETF 、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 产 ETF 、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 券、 嘉 实医 疗 保健 股 票、 嘉实 新 兴产 业股 票、 嘉实 新收益 混合 、 嘉 实沪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 嘉 实逆 向策略 股票 、 嘉 实企业 变革 股票 、 嘉 实 新消 费 股票 、 嘉实 全球 互 联网 股 票、 嘉 实先 进制 造 股票 、 嘉实 事 件驱 动股 票 、嘉 实 快线 货币 、 嘉 实新机 遇混 合 、 嘉实低 价策 略股 票、 嘉实 中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 嘉实新 起点 混合 、 嘉 实 腾讯 自 选股 大 数据 股票 、 嘉实 环 保低 碳 股票 、嘉 实 创新 成 长混 合 、嘉 实智 能 汽车 股 票、 嘉 实 新起 航 混合 、 嘉实 新财 富 混合 、 嘉实 稳 祥纯 债债 券 、嘉 实 稳瑞 纯 债债 券、 嘉 实新 常 态混 合 、 嘉实 新 趋势 混 合、 嘉实 新 优选 混 合、 嘉 实新 思路 混 合、 嘉 实稳 泰 债券 、嘉 实 稳丰 纯 债债 券 、 嘉实 沪 港深 精 选股 票、 嘉 实稳 盛 债券 、 嘉实 稳鑫 纯 债债 券 、嘉 实 安益 混合 、 嘉实 文 体娱 乐 股 票、 嘉 实稳 泽 纯债 债券 、 嘉实 惠 泽定 增 混合 、 嘉 实 成长 增 强混 合 、嘉 实策 略 优选 混 合、 嘉 实 主题 增 强混 合 、嘉 实优 势 成长 混 合、 嘉 实研 究增 强 混合 、 嘉实 稳 荣债 券、 嘉 实农 业 产业 股票 、 嘉 实价 值增 强混 合 、 嘉 实新 添瑞 混合 、 嘉实 现金宝 货币 、 嘉实 增益 宝 货币 、 嘉 实丰 安6 个月定 期债 券、 嘉实 物流 产业股 票。 其中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债 券 3 只开放 式 基 金属 于 嘉实 理 财通 系列 基 金, 同 时, 管 理多 个全 国 社保 基 金、 企 业年 金、 特 定客 户 资产 基金投 资组 合。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本情 况 邓 红 国 先生 , 董事 长 ,硕士 研 究 生, 中 共党 员 。曾任 物 资 部研 究 室、 政 策体制 法 规 司副 处 长 ;中 国 人民 银 行国 际司 、 外资 金 融机 构 管理 司、 银 行监 管 一司 、 银行 管理 司 副处 长 、处 长、 副巡 视员 ;中 国银 监 会银行 监管 三部 副主 任 、 四部主 任 ;中 诚信 托有 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党委书 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赵 学 军 先生 , 董事 、 总经理 , 经 济学 博 士, 中 共党员 。 曾 就职 于 天津 通 信广播 公 司 电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设 计 所、 外 经贸 部 中国 仪器 进 出口 总 公司 、 北京 商品 交 易所 、 天津 纺 织原 材料 交 易所 、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 北 京 证券有 限 公 司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高 峰 先 生, 董 事, 美 国籍, 美 国 纽约 州 立大 学 石溪分 校 博 士。 曾 任所 罗 门兄弟 公 司 利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美国 友邦 金融产 品集 团结 构产 品部 副总裁 。 自 1996 年 加入 德 意志银 行以 来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港 、 新 加坡 ) 董事 、 全 球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 海分行 行长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陈春艳 女士 , 董事 ,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 中诚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金 信贷 部 、 信托开 发部 、 信托事 务部 、 信 托业 务一 部、 投 资管 理部 信 托 经理 、 高级 经理。2010 年 11 月 至今任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股 权管 理部 部门负 责人 、部 门经 理。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中诚 宝 捷思货 币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 事 , 英 国籍 , 南安 普顿 大学学 士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 询顾 问 , JP Morgan 固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 COO ,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 COO ,德 意志 银行 资产 与 财富管 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2008 年 至今 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运 营官 。 韩家乐 先生 ,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士 研究 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 海问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1994 年 至今 ,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2001 年 11 月至 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 巍 先 生, 独 立董 事 ,美国 福 特 姆大 学 文理 学 院国际 金 融 专业 博 士。 曾 任职于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辽宁 分 行。 曾 任中 国银 行 总行 国 际金 融 研究 所助 理 研究 员 ,美 国 化学 银行 分 析师 , 美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任 万盟并 购集 团董 事长 。 张 维 炯 先生 , 独立 董 事、中 共 党 员, 教 授、 加 拿大不 列 颠 哥伦 比 亚大 学 商学院 博 士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今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教授 、副院 长。 汤 欣 先 生, 独 立董 事 ,中共 党 员 ,法 学 博士 , 清华大 学 法 学院 教 授、 清 华大学 商 法 研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 学》 副主编,汤 姆森路透 集团 “ 中国商法 ” 丛 书编辑咨 询委 员会成员。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第一 、 二届 并 购重 组审 核 委员 会 委员 , 现兼 任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上 市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 委员 会首任 主任 。 朱 蕾 女 士, 监 事,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 生。 曾 任首都 医 科 大学 教 师, 中 国保险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主 任 科员 ,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高 级经 理, 中 欧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发 展 战略 官 、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董 事 会秘书 。 2007 年 10 月至 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 经 济师 , 硕 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子科 技大 学助 教 , 长 安 信息产 业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历任 人力 资源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 先生 , 监 事 , 法 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 职于 首钢 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 国浩 律师集 团 (北 京 ) 事 务所 证券部 律师 。2008 年 7 月 至今 , 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稽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 律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 任职于 中办 警卫 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职 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王 炜 女 士, 督 察长 , 中共党 员 , 法学 硕 士。 曾 就职于 中 国 政法 大 学法 学 院、北 京 市 陆通 联 合 律师 事 务所 、 北京 市智 浩 律师 事 务所 、 新华 保险 股 份有 限 公司 。 曾任 嘉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 健 先 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研 究 生。 历 任国 泰 证券行 业 研 究员 , 国泰 君 安证券 行 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 息总监,南方证券 金 通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2、基 金经 理 胡永青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曾 任天 安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组合 经理,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助 理、 基金经 理。2011 年12 月5日至2013 年12 月25日任国 泰双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2 年7月31日至2013年10月25日 任国 泰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2013 年11 月加 入嘉 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 现 任固定 收益 业务 体系 全回 报策略 组组 长 。 硕 士研究 生,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2014 年3月28日 至今 任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 实丰 益策略 定期 债券 、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基 金经理 。2014 年10月9日 至 今任嘉 实元 和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18 日 至今任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基金经 理。2015 年12 月15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指 数基 金经 理。2016 年3月14 日 至今 任 嘉实新 财富 混合 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30 日至 今任 嘉 实新常 态混 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基金经 理。2016 年4 月12 日 至今任 嘉实 新思 路混 合基 金经理 。2016 年4月18 日 至 今任嘉 实稳 泰 债券基 金经 理 。2016 年4 月29日至 今任 嘉实 稳丰 纯债 债券基 金经 理 。2016 年5 月5日至 今任 嘉实 新起航 混合 、嘉 实新 优选 混合、 嘉实 新趋 势混 合基 金经理 。2016 年6月3 日至 今任嘉 实稳 盛债 券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1 日至今 任嘉 实策 略优 选混 合、 嘉实 主题 增强 混合 基 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14 日至 今任 嘉实 价值 增强混 合基 金经 理。 王亚洲 先生 , 曾任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研究 员,2014 年6 月加 入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任 研究 员。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中国国 籍 。2015 年7 月9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中期企 业债 指数(LOF ) 、嘉实中 证中 期国债ETF 和嘉实中 证中 期国债ETF 联接基 金基金 经 理。 2016 年9 月20 日起 任嘉 实稳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11 月4 日起任 嘉实稳祥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12月29 日起任 嘉实 丰安6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3月28 日 起任 嘉实 稳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3、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 基 金 采取 集 体投 资 决策制 度 , 债券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 成 员包 括 :公 司 固定收 益 业 务首 席 投 资官 经 雷 先 生 、固 定收 益 体系 资 深基 金 经理 王茜 女 士、 万 晓西 先 生、 胡永 青 先生 、 以及 投资经 理王 怀震 先生 、嘉 实国 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止 违 反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 有 关规 定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 金资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 金 管 理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控 股 股东 、 实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 有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 的 ,应 当 符合 本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 场 公平 合 理价 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 ,并 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 披露 。重 大 关联 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 并经 过 三分 之 二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 加 强 内部 控 制, 防 范和化 解 风 险, 促 进公 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 经营 , 保障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 理 公司 内 部控 制指 导 意见 》 并结 合 公司 具体 情 况,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度 由 内部控 制 大 纲、 基 本管 理 制度、 部 门 业务 规 章等 部 分组成 。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 度的纲 要和 总揽 。 基 本 管理 制 度包 括 投资 管理 、 信息 披 露、 信 息技 术管 理 、公 司 财务 管 理、 基金 会 计、 人 力资 源管 理、 资 料档 案 管理 、业 绩 评估 考 核、 监 察稽 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 应变 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 规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 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组 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 互 制约的 原则 , 各部 门有 明 确的授 权分 工,操 作相 互独 立。 (5) 成本 效益 原则 :运 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司 董事 会对 公司 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审 计 与 合规 委 员会 , 负责 检查 公 司内 部 管理 制 度的 合法 合 规性 及 内控 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充 分发 挥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债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为公司 投资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构 , 由首席 投资 官 ( 固定收 益 ) 、 总 监 及资 深 基金 经 理组 成, 负 责指 导 基金 资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 投 资 策 略和 投 资组 合 的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则。 (3)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为 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公 司总 经理 、督 察 长及相 关总 监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 风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 施。 (4) 督察 长积 极对 公司 各 项制度 、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监察 、稽 核,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制 执行 情况 。 (5)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 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 的监察 稽核 人员 , 明确 监 察稽核 部门 及其 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 组 织 纪律 。 监察 稽 核部 具体 负 责公 司 各项 制 度、 业务 的 合法 合 规性 及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执 行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业务 部门 :部 门负 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 内的 风险负 有管 控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7) 岗 位员 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识 , 营 造 一个 浓 厚的 内 控文 化氛 围 ,保 证 全体 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 法 律法 规 和公 司规 章 制度 , 使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公 司 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 位和 各 个环 节。 员 工在 其 岗位 职 责范 围内 承 担相 应 的内 控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 作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 险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 义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积极吸 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制 技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严禁不 正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公司 设置 的组 织结 构 ,充 分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均 有明确 的授 权 分 工, 操 作相 互 独立 。公 司 逐步 建 立决 策 科学 、运 营 规范 、 管理 高 效的 运行 机 制, 包 括民 主 、 透明 的 决策 程 序和 管理 议 事规 则 ,高 效 、严 谨的 业 务执 行 系统 , 以及 健全 、 有效 的 内部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 资源管 理制 度 ,健 全激 励 约束机 制 ,确 保公 司人 员 具备与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5) 公司 建立 科学 严密 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对 公司 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 估 和分析 , 及 时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 管 理 层充 分 了解 和 履行 各 自 的 职权 , 建立 健 全公 司 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 已 获 授权 的 部门 和 人员 建 立 有 效的 评 价和 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 授 权应 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 建立 完善 的基 金财 务 核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 和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金 资 产与公 司自 有 资 产、 其 他委 托 资产 以及 不 同基 金 的资 产 之间 实行 独 立运 作 ,分 别 核算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 (8)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 制度 , 明 确划 分各 岗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研 究、 交易 、IT 等重要 业务 部 门 和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 (9) 建立 和维 护信 息管 理 系统 , 严 格信息 管理 , 保 证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 真实和 完整 。 积 极 维护 信 息沟 通 渠道 的畅 通 ,建 立 清晰 的 报告 系统 , 各级 领 导、 部 门及 员工 均 有明 确 的报 告途径 。 (10 ) 建立 和 完善 客 户服务 标 准 ,加 强 基金 销 售管理 , 规 范基 金 宣传 推 介,不 得 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订 切 实有 效 的应急 应 变 措施 , 建立 危 机处理 机 制 和程 序 ,对 发 生严重 影 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能 引 起系统 性风 险 、严 重影 响 社会稳 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案 妥善 处理 。 (12)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 对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持 续 监 督 。由 监 察稽 核 部组 织 相 关 业务 部 门、 岗 位共 同 识别 风 险 点, 界 定风 险 责任 人, 设 计内 部 风险 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 险点 进 行评 估和 分 析,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③ 督 察 长 发现 公 司存 在 重大 风 险 或 者有 违 法违 规 行为 , 在 告 知总 经 理和 其 他有 关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 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1987 年4 月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 由企业 法 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行设 在深 圳 。自 成立 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 了 三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2002 年 3 月 成功 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交 所挂 牌( 股票 代码 :600036 ) ,是 国内 第一 家采用 国际 会 计 标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 联交 所挂牌 交易 (股 票代码 :3968 ),10 月5 日行 使H 股 超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 至 2016 年9 月30 日,本 集团 总资产 55,639.90 亿 元人 民币 ,高 级法 下资本 充足 率 14.16% ,权 重法 下 资本 充 足 率 12.73% 。 2002 年8 月, 招商 银 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 ;2005 年8 月,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更 名为 资 产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管理 室、产 品管 理室 、业 务营 运室、 稽核 监察 室、 基金 外包业 务 室 5 个 职能处 室, 现有 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国 人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得 证券 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 国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 理 基 金 托 管业 务 。招 商 银行 作为 托 管业 务 资质 最 全的 商业 银 行, 拥 有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受 托投 资 管 理 托管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托 管 (QFII)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托管 、保 险 资 金托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企业年 金基 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招商银行确 立 “因 势 而变、 先 您 所想 ” 的托 管 理念和 “ 财 富所 托 、信 守 承诺” 的 托 管核 心价值 ,独 创“6S 托 管银 行”品 牌体 系, 以“ 保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历 史使 命 , 不 断 创新 托 管系 统 、服 务和 产 品: 在 业内 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 银行 系 统” 、托 管 业务 综 合系 统和“6 心 ”托 管服 务标 准,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分析 报告 ,开 办国 内首 个托管 银行 网 站 ,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第 一 只 FOF 、 第一 只信 托资 金计 划 、 第一 只股 权 私募基 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 币市场 基金 赎回 资 金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QDII 基 金、 第一 只 红利ETF 基金、第 一只 “1+N”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 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 现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 转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 品营销 力度 , 截至12 月 末 新增托 管公 募开 放式 基 金105 只 , 新增 首发 公募 开 放式基 金托 管规 模 827.91 亿元。 克服 国内 证券市 场震 荡的 不利 形势 , 托管 费收 入、 托 管资 产均 创出历 史新 高 , 实现托 管费 收 入44.04 亿 元, 同比 增长23.48% , 托 管 资产余 额 10.17 万亿 元 , 同 比增 长 42.1% 。 作 为 公益 慈 善基 金 的首 个独 立 第三 方 托 管 人 ,成 功签 约 “壹 基 金” 公 益资 金托 管 ,为 我 国公 益慈善 资 金 监管 、 信息 披 露进行 有益 探索 , 该项 目 荣获 2012 中国 金融 品牌 「 金象奖 」 “十 大 公益项 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业 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 荣 膺 《 财 资》 “ 中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奖” , 成为 国 内唯 一获 奖 项国 内 托管 银 行 ; “托 管 通” 获 得国 内 《银 行家》2016 中国 金 融创新 “十 佳金 融产 品创 新奖” ;7 月 荣膺2016 年 中国资 产管 理 【 金 贝奖 】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 伦 敦 大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吉 林 大学 经 济管 理 专业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 招商 局集 团 有限 公 司董 事 长 ,兼 任 招商 局 国际 有限 公 司董 事 会主 席 、招 商局 能 源运 输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中 国国 际 海 运集 装 箱(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招 商局 华 建公 路 投资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和 招 商局 资 本 投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 董事 长 。曾 任 中国 远 洋运 输( 集 团) 总 公司 总 裁助 理、 总 经济 师 、副 总裁,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 哥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位 , 高级 经济 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海 银 行 副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 行上 海 市分 行 副行 长 、深 圳市 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 银行 零 售业 务 总监 兼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分 行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 经理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总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国 际金 融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姜 然 女 士, 招 商银 行 资产托 管 部 总经 理 ,大 学 本科毕 业 , 具有 基 金托 管 人高级 管 理 人员 任 职 资格 。 先后 供 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黑龙 江 省 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深 圳市 分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 助 理等职 。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 的网上 托管 银行 的主 要设 计、 开发 者之 一, 具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及 托 管专业 从业 经验 。 在托 管 产品创 新 、服 务流 程优 化 、市 场营 销及 客 户关系 管理 等领 域具 有深 入的研 究 和 丰富 的实 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256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 管 资产, 托管 资产为 10.17 万亿元 人民 币。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 保 托 管业 务 严格 遵 守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 业监管 规 则 ,自 觉 形成 守 法经营 、 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 思 想和 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 合理 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 稳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 防弊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 行资 产 托管部 设 立 稽核 监 察室 , 负责部 门 内 部风 险 预防 和 控制。 稽 核 监察 室 在 总经 理 室直 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 门内 其 他业 务室 和 托管 分 部、 分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 主 管部 门 , 对各 岗 位、 各 业务 室、 各 分部 、 各项 业 务中 的风 险 控制 情 况实 施 监督 ,及 时 发现 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 级 风 险防 范 是总 行 资产托 管 部 在专 业 岗位 设 置时, 必 须 遵循 内 控制 衡 原则, 监 督 制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室 和 岗位 ,并 由 全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 管组 织体 系的 构 成、 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 (3)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 、托 管资 产 和 自 有资 产 之间 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 应当 独 立于 内 部控 制的 建 立和 执 行部 门,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价 和检 查。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 反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并 能随 着 托管业 务经 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 等内 部 环境 的 变化 和国 家 法律 、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 外部 环 境的 改 变 及时 进 行修 订 和完 善。 内 部控 制 应随 着 托管 业务 经 营战 略 、经 营 方针 、经 营 理念 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和 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 公网和 业务 网分 离, 部门 业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 分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 (7)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险 领域。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 督,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本 实现有 效控 制。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管 理 办 法 》 、 《招 商 银行 资产托 管 业务 内控 管 理办 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 托管 业务操 作 规程 》和 等 一 系 列规 章 制度 , 从资 产托 管 业务 操 作流 程 、会 计核 算 、岗 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密 管 理和 信 息 管理 等 方面 , 保证 资产 托 管业 务 科学 化 、制 度化 、 规范 化 运作 。 为保 障托 管 资产 安 全和 托 管 业务 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 托管 业 务各 当 事人 的利 益 ,避 免 托管 业 务危 机事 件 发生 或 确保 危 机 事件 发 生后 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 效地 处 理, 招商 银 行还 制 定了 《 招商 银行 托 管业 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 立了灾 难备 份中 心 , 各 种 业务数 据能 及时 在灾 难备 份中心 进行 备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确保灾 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 营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岗 、 大 额 资金 专 人跟 踪 、凭 证管 理 、差 错 处理 等 一系 列完 整 的操 作 规程 , 有效 地控 制 业务 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数 据 执行异 地同 步 灾 备, 同 时, 每 日实 时对 托 管业 务 数据 库 进行 备份 , 托管 业 务数 据 每日 进行 备 份, 所 有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 权才能 进行 访问 。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 会 计 资料 保 管。 客 户资 料不 得 泄露 , 有关 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 经 总经 理 室成 员审 批 ,并 做 好调 用登记 。 (5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机 房 24 小 时 值班 并 设置 门 禁管 理、 电 脑密 码 设置 及 权限 管理 、 业务 网 和办 公 网、 与全 行 业务 网 双分 离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 制、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 力资源 控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 关 证 券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 基金 投 融资 比 例、 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 基金 管 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 内容 的 约定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 时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例 调整 期限 。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并 改 正。 在 规定 时 间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指 令 违反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 同 和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改 正, 如 基金 管理 人 未能 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基 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 协议对 基 金 业务 执 行 核查 。 对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数 据 资料 和 制度 等。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 据 托 管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2 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 时 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廖海 、 刘佳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集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2016 年10 月 9 日证 监许 可[2016]2293 号 文注 册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基 金的 类别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集 期限: 具体发 售时 间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确定 , 并在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根据《 运作 办法 》的 规定 ,如果 本基 金在 上述 时间 段内未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法定 条 件 、 或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延 长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时 间, 本 基金 可 延长 募集 时 间, 但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将 通 过 各销 售 机构 的 基 金 销售 网 点 公 开 发售, 各 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 名单见 基 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募 集对 象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资 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个人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四) 基金 的认 购 1、认 购程 序: 投资 者认 购 时间安 排 、认 购时 应提 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 详 见本基 金的 份额发 售公 告。 2、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者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提交 认购 申请 并交 纳认购 基金 份额 的款 项时 ,基 金合 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成 立 ,基 金 管理 人 按照 规定 办 理完 毕 基金 募 集的 备案 手 续, 基 金合 同 生效 ; 销 售 机构 对 认购 申 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请 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 实 接收 到 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 确认 以 登 记机 构 的确 认 结果 和基 金 合同 生 效为 准 。对 于认 购 申请 及 认购 份 额的 确认 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 法权利 。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 (1) 在 募集 期内 , 投 资者 可多次 认购 , 对 单一 投资 者在认 购期 间累 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限 , 但单一 投资 者经 登记 机构 确认的 认购 份额 不得 达到 或 者超 过本 基金 确认 总份 额的 50% , 对 于 超 过部分 的认 购份 额, 登记 机构不 予确 认。 (2) 认购 最低 限额 :在 基 金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通 过 代销机 构或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销 首次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 ,000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 限 额为人 民 币1.00 元。 4、本基金 认购费 率按照 认 购金额递 减,即 认购金 额 越大,所 适用的 认购费 率 越低。投 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具 体认 购费 率如 下: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万元 ≤M <300 万元 0.4% 300万元 ≤M <500 万元 0.2% M≥ 500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 认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5、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款 项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 的 利息 将 折算 为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6、认 购 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 币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 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认购 份 额的 计 算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 位 以后 的 部分 舍 去,由 此 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 如 果其 认 购资金 的利 息为10 元 ,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0.6% )= 9,940.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5= 59.65 元 认购份 数=(9,940.35 + 10)/1.00 = 9,950.3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9,950.35份基金 份额 。 7、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五)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不违反法 律 法规 规 定且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 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 下,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基 金 发展 需 要,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后 , 为 本 基金 增 设新 的 份额 类别 。 新的 份 额类 别 可 设置 不 同的 申 购费 、赎 回 费, 而 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有关 基金 份 额类 别 的具 体规则 等相 关事 项届 时将 另行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收 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 金 募 集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件 的 , 自基 金 管理 人 办理完 毕 基 金备 案 手续 并 取得中 国 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 合 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对《 基金 合 同》 生 效事 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 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如 基 金 募集 失 败,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请 求 报酬 。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并 提 出解 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 机构 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招 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 相 关公 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销售 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 基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 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始 时 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或者 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 资 人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 回或 转 换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收 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的价 格 , 并按照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请 处理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对 上 述原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结 束 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人向 销 售机 构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购 成 立, 投 资人 向 销售 机构 递 交赎 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 本基 金 登记 机构 确 认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购或 赎回 生效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无 利息 )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 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 者 应及 时查询 。 4、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本 基 金登 记 机构 可 根据相 关 业 务规 则 ,对 上 述业务 办 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 构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 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0 元 ,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 中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20 ,000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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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 额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 份(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则 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 1.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情 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 定 申购 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整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赎 回 的 费率 1、本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申 购费率按 照申购 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越 大,所 适 用的申购 费 率越低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 <300 万元 0.5%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本基金 对基金 份额收 取 赎回费, 在投资 者赎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基 金份 额 的赎回费 率 按照持 有时 间递 减, 即相 关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越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越低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赎 回费100% 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0≤T<30 天 0.1% T≥30 天 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 3、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4、基金销 售机构 可以在 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 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0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基 金份额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 回 ” 方 式,赎 回 价 格以 赎 回当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 赎 回 金 额保 留 至小 数 点后两 位 , 小数 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 分 舍去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二 :假 设两 笔赎 回申 请 赎回本 基金 份额 均 为 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 同, 其中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 么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2000 1.3000 持有时 间T 0≤T<30 天 T≥3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1% 0 赎回总 额( 元,d=a*b )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d ) 12 0 赎回金 额(f=d-e) 11,988.00 13,000.00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 证券 、 期 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 无利 息)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值 的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 期 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第 5 项除 外)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 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 择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 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对除第 5 项 情形 外的 恢复赎 回业 务 予 以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巨额 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招募 说 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若 暂停 时间 超过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 信 息披露 办法 》 自行 确定 公 告的增 加次 数, 但基 金管 理人 须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最迟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 或根 据实 际 情况 在 暂停 公 告中 明确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 时 可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强 制 执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它非 交 易过 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公益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和协 助 执行 通 知书 要求 登 记机 构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制 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理 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金 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 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的 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按 基 金登 记 机构 的 规定 办理 , 并按 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向 其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 售机 构 可以 按照 规 定的 标 准收 取 转托 管费 。 尽管 有 前述 约 定,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仍有 权决定 是否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另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 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登 记 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 份额 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 分产 生 的权 益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 部分 份 额仍 然参 与 收益 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在严 格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 下 ,通 过 积极 主 动的投 资 管 理, 力 争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资 于 依法 发 行或上 市 的 股票 ( 包含 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 其 他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司 )债 、次 级 债、 地方 政府债 、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可 交换 公司 债 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 票据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定 期存 款及 其 他银行 存款 ) 、 现金 、国 债 期货 、权 证 ,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国债 期货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符 合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将密 切 关注 股 票、债 券 市 场的 运 行状 况 与风险 收 益 特征 , 通过 自 上而下 的 定 性分 析 和 定量 分 析, 综 合分 析宏 观 经济 形 势、 国 家政 策、 市 场流 动 性和 估 值水 平等 因 素, 判 断金 融 市 场运 行 趋势 和 不同 资产 类 别在 经 济周 期 的不 同阶 段 的相 对 投资 价 值, 对各 大 类资 产 的风 险 收 益特 征 进行 评 估, 从而 确 定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和权 益 类资 产 的配 置 比例 ,并 依 据各 因 素的 动态变 化进 行及 时调 整。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通过 综 合分 析 国内外 宏 观 经济 态 势、 利 率走势 、 收 益率 曲 线变 化 趋势和 信 用 风险 变 化 等因 素 ,并 结 合各 种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在 特定 经济 形 势下 的 估值 水 平、 预期 收 益和 预 期风 险 特 征, 在 符合 本 基金 相关 投 资比 例 规定 的 前提 下 , 决 定组 合 的久 期 水平 、期 限 结构 和 类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 配置, 并在 此基 础之 上实 施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管 理,以 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 益。 (1) 利率 策略 本 基 金 将通 过 对宏 观 经济变 量 和 宏观 经 济政 策 进行分 析 , 积极 主 动的 预 测未来 的 利 率趋 势 。 组合 久 期是 反 映利 率风 险 最重 要 的指 标 ,本 基金 管 理人 将 根据 相 关因 素的 研 判调 整 组合 久 期 。如 果 预期 利 率下 降, 本 基金 将 增加 组 合的 久期 , 以较 多 地获 得 债券 价格 上 升带 来 的收 益; 反之 ,如 果预 期利 率 上升 ,本 基金 将缩 短 组 合 的久期 , 以减 小债 券价 格 下降带 来的 风险 。 (2)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通过 承 担适 度 的信用 风 险 来获 取 信用 溢 价, 主 要 关 注个 别 债券 的 选择和 行 业 配置 两 方 面。 在 定性 与 定量 分析 结 合的 基 础上 , 通过 自下 而 上的 策 略, 在 信用 类固 定 收益 金 融工 具中进 行个 债的 精选 ,结 合适度 分散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构 造和 优化 组合 。 通过采用 “ 嘉 实信 用 分析系 统 ” 的信 用 评级 和 信用分 析 , 包括 宏 观信 用 环境分 析 、 行业 趋 势 分析 、 管理 层 素质 与公 司 治理 分 析、 运 营与 财务 状 况分 析 、债 务 契约 分析 、 特殊 事 项风 险 分 析等 , 依靠 嘉 实信 用分 析 团队 及 嘉实 中 央研 究平 台 的其 他 资源 , 深入 分析 挖 掘发 债 主体 的 经 营状 况 、现 金 流、 发展 趋 势等 情 况, 严 格遵 守嘉 实 信用 分 析流 程 ,执 行嘉 实 信用 投 资纪 律。 1) 个 别债 券选择 首 先 , 本基 金 依据 “ 嘉实信 用 分 析系 统 ”的 研 究成果 , 执 行 “ 嘉 实投 资 备选库 流 程 ”, 生成或 更新 买入 信用 债券 备选库 ,强 化投 资纪 律, 保护组 合质 量。 其 次 , 本基 金 主要 从 信用债 券 备 选库 中 选择 或 调整个 债 。 本基 金 根据 个 债的类 属 、 信用 评级、 收益 率( 到期 收益 率、票 面利 率、 利息 支付 方式、 利息 税务 处理 ) 、 剩 余期限 、久 期 、 凸 性 、流 动 性( 发 行总 量、 流 通量 、 上市 时 间) 等指 标 ,结 合 组合 管 理层 面的 要 求, 决 定是 否将个 债纳 入组 合及 其投 资数量 。 再 有 , 因信 用 改善 而 支持本 基 金 投资 的 个债 信 用指标 可 以 包括 但 不限 于 :更稳 定 或 增强 的 现 金流 、 通过 自 由现 金流 增 强去 杠 杆的 财 务能 力、 资 产估 值 更利 于 支持 债务 、 更强 大 的公 司 管 理、 更 稳定 或 更高 的市 场 占有 率 、更 易 于获 得资 金 等; 个 债因 信 用恶 化而 支 持本 基 金卖 出 的 指标 可 以包 括 但不 限于 : 发债 企 业出 现 坏于 分析 师 预期 的 情况 、 发债 企业 没 有去 杠 杆的 财 务 能力 、 发债 企 业覆 盖债 务 的资 产 减少 、 发债 企业 市 场竞 争 地位 恶 化、 发债 企 业获 得 资金 的 途 径减 少 、发 债 企业 发生 管 理层 的 重大 变 化、 个债 已 达到 本 基金 对 其设 定的 目 标价 格 、本 基金对 该个 债 评 估的 价格 上行空 间有 限等 。 2)行 业配 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 宏 观 信 用环 境 变化 , 影响同 一 发 债人 的 违约 概 率,影 响 不 同发 债 人间 的 违约相 关 度 ,影 响既定 信 用 等级 发 债人 在信 用 周期 不 同阶 段 的违 约损 失 率, 影 响不 同 信用 等级 发 债人 的 违约 概 率 。同 时 ,不 同 行业 对宏 观 经济 的 相关 性 差异 显著 , 不同 行 业的 潜 在违 约率 差 异显 著 。本 基 金 借助 “ 嘉实 信 用分 析系 统 ”及 嘉 实中 央 研究 平台 , 基于 深 入的 宏 观信 用环 境 、行 业 发展 趋 势 等基 本 面研 究 ,运 用定 性 定量 模 型, 在 自下 而上 的 个债 精 选策 略 基础 上, 采 取适 度 分散 的行业 配置 策略 ,从 组 合 层面动 态优 化风 险收 益。 3)信 用风 险控 制措 施 本 基 金 实施 谨 慎的 信 用评估 和 市 场分 析 、个 债 和行业 层 面 的分 散 化投 资 策略, 当 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况 出现 恶化 时,运 用 “ 尽早 出售 (first sale, best sale ) ” 策略, 控制 投资 风险。


本 基 金 使用 各 信用 级 别持仓 量 、 行业 分 散度 、 组合持 仓 分 布、 各 项重 要 偿债指 标 范 围等 描述性 统计 指标 ,还 运 用 VaR、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 模型, 估计 组 合 在 给定 置 信水 平 和事 件期 限 内可 能 遭受 的 最大 损失 , 以便 有 效评 估 和控 制组 合 信用 风 险暴 露。


(3)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对同 一 类属 收 益率曲 线 形 态和 期 限结 构 变动进 行 分 析, 在 给定 组 合久期 以 及 其他 组 合 约束 条 件的 情 形下 ,通 过 嘉实 债 券组 合 优化 数量 模 型, 确 定最 优 的期 限结 构 。 本 基 金期 限结构 调整 的配 置方 式包 括子弹 策略 、哑 铃策 略和 梯形策 略。 (4) 骑乘 策略 本 基 金 将采 用 骑乘 策 略增强 组 合 的持 有 期收 益 。当债 券 收 益率 曲 线比 较 陡峭时 , 也 即相 邻 期 限利 差 较大 时 ,可 以买 入 期限 位 于收 益 率曲 线陡 峭 处的 债 券, 也 即收 益率 水 平处 于 相对 高 位 的债 券 ,随 着 持有 期限 的 延长 , 债券 的 剩余 期限 将 会缩 短 ,债 券 的收 益率 水 平将 会 较投 资 期 初有 所 下降 , 对应 的将 是 债券 价 格的 走 高, 而这 一 期间 债 券的 涨 幅将 会高 于 其他 期 间, 这样就 可以 获得 丰厚 的价 差收益 即 资 本利 得收 入。 (5) 息差 策略 本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 率低 于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 过正回 购将 所获 得的 资金 投资于 债券 , 利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 收益。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通 过 对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进 行 信用 评 级控制 , 通 过对 投 资单 只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比例 限 制, 严 格控 制风 险 ,对 投 资单 只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而引 起 组合 整体 的 利率 风 险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 口 和 信用 风 险敞 口 变化 进行 风 险评 估 ,并 充 分考 虑单 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对基 金 资产 流 动性 造成的 影响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后, 决定 投资品 种。 基 金 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审慎 原 则 ,制 定 严格 的 投资决 策 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以防范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 严 格 控制 风 险、 保 持资产 流 动 性的 前 提下 , 本基金 将 适 度参 与 股票 、 权证等 权 益 类资 产的投 资, 以增 加基 金收 益。 本 基 金 将依 据 自上 而 下的动 态 研 究, 发 挥时 机 选择能 力 , 通过 流 动性 较 高的分 散 化 组合 投资,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和 非系统 性风 险。 本 基 金 运用 嘉 实研 究 平台, 配 置 行业 和 个股 , 优化组 合 , 精选 流 动性 高 、安全 边 际 高、 具有上 涨潜 力的 个股 ,力 求增强 组合 的当 期收 益。 4、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1) 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杠 杆水平 ,做 多利 率债 品种 本 基 金 将在 深 入研 究 宏观经 济 形 势和 影 响利 率 水平各 项 指 标的 基 础 上 , 预判利 率 债 品种 的 后 期表 现 ,在 有 效控 制组 合 杠杆 水 平的 基 础上 ,充 分 利用 国 债期 货 保证 金交 易 特点 , 灵活 调整组 合国 债期 货多 头仓 位。 (2) 国债 期货 的套 期保 值 本 基 金 在综 合 分析 经 济基本 面 、 资金 面 和政 策 面的基 础 上 ,结 合 组合 内 各利率 债 持 仓结 构 的 基础 上 ,按 照 “利 率风 险 评估 —— 套 期 保值 比例 计 算 ——保证 金 、期 现价 格 变化 等 风险 控制” 的流 程, 构建 并实 时调整 利率 债的 套期 保值 组合。 (3) 信用 利差 交易 利率风 险是 信用 债的 重要 风险组 成 。本 基金 将在 基 于经济 形势 和信 用风 险预 期的基 础上 , 利 用 国债 期 货, 对 于信 用债 的 利率 风 险部 分 进行 一定 程 度的 套 期保 值 ,实 现信 用 利差 交 易, 即 在 预期 信 用利 差 缩窄 的情 况 下, 做 空国 债 期货 ,做 多 信用 债 ,在 预 期信 用利 差 变宽 的 情况 下,做 多国 债期 货, 做空 信用债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在 国 内资 产 证券化 产 品 具体 政 策框 架 下,通 过 宏 观经 济 、提 前 偿还率 、 资 产池 结 构 及资 产 池资 产 所在 行业 景 气变 化 等因 素 的研 究, 对 个券 进 行风 险 分析 和价 值 评估 后 选择 风 险 调整 后 收益 高 的品 种进 行 投资 。 本基 金 将严 格控 制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总 体投 资 规模 并 进行 分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 证 为 本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工 具 , 本基 金 可以 主 动投资 于 权 证, 其 投资 原 则 为有 利 于 加强 基 金 风险 控 制, 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增 值 。本 基 金将 利用 权 证达 到 控制 下 跌风 险、 增 加收 益 的目 的 ; 同时 , 充分 发 掘权 证与 标 的证 券 之间 可 能的 套利 机 会, 实 现基 金 资产 的增 值 。在 权 证投 资中 ,本 基金 将对 权证 标 的证券 的基 本面 进行 研究 ,综 合考 虑权 证定 价模 型 、市 场供 求关 系、 交易制 度等 多种 因素 ,对 权证进 行 定 价。 7、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 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的有 关规 定。


? 宏观经 济和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数 据。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 金将在 承受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 ,选 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期 风险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 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 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 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 提供决 策依 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 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 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 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 大 投资决 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 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 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 型,由 基金 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策 略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 独立的交 易 执 行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通 过 严 格 的 交 易 制度 和 实 时 的 一 线 监 控 功 能,保 证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地执 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 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 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 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 态 的调整 ,使 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风 险 管 理部 根 据市 场 变化对 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 进 行风险 评 估 与监 控 ,并 授 权风险 控 制 小组 进行日 常跟 踪, 出具 风险 分析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对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四) 投资 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国债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②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债 券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 市值 的30% 。 ③ 基 金 所持 有 的债 券(不 含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④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国债 期 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 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 金 管 理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控 股 股东 、 实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 有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 的 ,应 当 符合 本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 场 公平 合 理价 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 ,并 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 披露 。重 大 关联 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 并经 过 三分 之 二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合 同所 述投 资比 例 、 投资限 制 、组 合限 制、 禁 止行为 等作 出 强 制性 调 整的 , 本基 金应 当 按照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的规 定 执行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 修 改 或调 整 涉及 本 基金 的投 资 比例 、 投资 限 制、 组合 限 制、 禁 止行 为 等, 且该 等 调整 或 修改 属 于 非强 制 性的 , 则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 可 按照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调整 或 修 改后 的 规定 执 行, 而无 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决定 , 但基 金 管理 人在 执 行法 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 的规定 前 ,应 向投 资者 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报 告或 备 案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总全 价指 数收 益率 中 债 总 全价 指 数是 中 央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编 制 的 综合 反 映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债 券 市场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债 券市 场和 柜 台债 券 市场 的 跨市 场债 券 指数 。 该指 数样本 券涵 盖央 票、 国债 和政策 性金 融债 ,能 较好 地反映 债券 市场 的整 体收 益情况 。 采用该 比较 基准 主要 基于 如下考 虑: 1、中 债总 全价 指数 由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编制 并公 开发 布 ,具 有 较强的 权威 性和市 场影 响力 ;


2、在 中债 指数 体系 中 ,中 债总全 价指 数所 代表 的债 券市场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与 本基金 较 为 贴近。 因此 ,中 债总 全价 指数比 较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比较 基准 。 如 果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停 止计 算 编制该 指 数 或更 改 指数 名 称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发 生变 化 ,或 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受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推出 ,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 在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变 更业 绩 比较 基 准并 及 时公 告 , 而 无须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风险 与 收益 高 于货币 市 场 基金 ,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 混合 型基金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 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 货结 算账户 以 及 投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 用 账户。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登记 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 其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债 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 息、应 收 款 项、 国 债期 货 、 其它 投 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除本 部 分另 有 约定 的品 种 外 ,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 未 发生 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 上市 交 易或 挂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益 品种 ( 基金 合 同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 , 选 取估 值 日 第三 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对应 的 估值 净价 估 值, 具 体估 值 机构 由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 ,选 取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对银 行间 市 场未上 市 ,且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债券 回购 : 持 有的 回购 协议以 成本 列示 , 按 商定 利率在 实际 持有 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 息 。 8、定 期存 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 商定 的存 款利 率在 实 际持有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利息 , 在 利息到 账日 以实 收利 息入 账。 9、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 有 新增 事 项,按 国 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担任 本 基 金的 会 计责任 方 。 就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 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 值 错 误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 应赔 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如 经 双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 建议 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已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确认 后 公告 , 由此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造 成 损失 的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金 支 付赔 偿 金, 就实 际 向投 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 如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结 果 ,虽 然 多次 重 新计算 和 核 对或 对 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 的估 值方 法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 能按 时 公布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情 形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 公 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造 成的 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 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另有通 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5、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 货 交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积 极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 进行 收 益分 配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账 户 维护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双 方核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数 据, 自动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 日或 不 可抗 力致 使 无法 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双 方核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数 据, 自动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 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 遇 法定 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 力 致使 无 法按 时支 付 的,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第 3 -8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相 关 税收, 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 人 或者 其 他扣缴 义 务 人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个工 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媒介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 以下 简 称 “ 网站 ” )等 媒 介披 露 , 并保 证 基金 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查 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 同》 是 界定《 基 金 合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 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 资者 重大 利 益的 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风 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国 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报 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并 就 有关 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 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 媒 介和 网站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 告 期 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比 例超 过 20% 的 情 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文 件 中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7、 临 时报 告 本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10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年 内 变动超 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 媒 介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国 债期 货 。 在 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 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件 中 披 露国 债 期 货交 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 示国 债 期货 交易 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1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的显 著 位置 披 露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的流动 性 风 险和 信 用 风险 , 说明 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对 基 金总 体风 险 的影 响 。本 基 金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 两个 交 易日 内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 介披 露 所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的名 称 、 数量 、 期限 、 收益 率等 信 息, 并 在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12 、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定期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在 基 金年 报 及半 年 报中 披露 其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序的 所 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在 基金 季度 报 告中 披 露期 末 按市 值占 基 金净 资 产比 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 的 规定 。 特定 基金 信 息披 露 事项 和 特殊 基金 品 种的 信 息披 露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 相关编 报规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在 其 他 公共 媒 介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 介 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 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业 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 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 十六、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因受 各 种因素 的 影 响而 引 起的 波 动,将 对 本 基金 资 产产 生 潜在风 险 , 主要 包括: 1、政 策风 险 货 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 策 等国 家 政策 的 变化对 证 券 市场 产 生一 定 的影响 ,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 市 场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雨 表 , 而经 济 运行 具 有周期 性 的 特点 。 宏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股 票 市 场及 债 券市 场 的价格 和 收 益率 的 变动 , 同时直 接 影 响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 基 金 投资 的 目的 是 使基金 资 产 保值 增 值, 如 果发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于证 券 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再 投资 风险 。 再 投 资 风险 反 映了 利 率下降 对 固 定收 益 证券 利 息收入 再 投 资收 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 率 上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险 )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信 用 风 险主 要 指债 券 、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信用 证 券发行 主 体 信用 状 况恶 化 ,导致 信 用 评级 下 降 甚至 到 期不 能 履行 合约 进 行兑 付 的风 险 ,另 外, 信 用风 险 也包 括 证券 交易 对 手因 违 约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 基 金 资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成 现 金 ,或 者 不能 应 付可能 出 现 的投 资 者大 额 赎回的 风 险 。在 开 放 式基 金 交易 过 程中 ,可 能 会发 生 巨额 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基 金 仓位 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 管理 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因 基金 管 理人 对 经济形 势 和 证券 市 场等 判 断有误 、 获 取的 信 息 不全 等 影响 基 金的 收益 水 平。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对 基 金收 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 相 关 当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节 操 作 过程 中 ,因 内 部控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人 为 因素造 成 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在 开 放 式基 金 的各 种 交易行 为 或 者后 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 为 技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 管理 公 司、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 基 金 管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违 反 国家 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各 类债 券的 特 定风险 即成 为 本 基金 及 投资 者 主要 面对 的 特定 投 资风 险 。债 券的 投 资收 益 会受 到 宏观 经济 、 政府 产 业政 策 、 货币 政 策、 市 场需 求变 化 、行 业 波动 等 因素 的影 响 ,可 能 存在 所 选投 资标 的 的成 长 性与 市场一 致预 期不 符而 造成 个券价 格表 现低 于预 期的 风险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发 挥专业 研究 优势 , 加 强 对市 场 和固 定 收益 类产 品 的深 入 研究 , 持续 优化 组 合配 置 ,以 控 制特 定风 险 。此 外 ,由 于 本 基金 还 可以 投 资其 他品 种 ,这 些 品种 的 价格 也可 能 因市 场 中的 各 类 变 化而 出 现一 定 幅度 的波动 ,产 生特 定的 风险 ,并影 响到 整体 基金 的投 资收益 。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是根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由 非 上市中 小 企 业采 用 非 公开 方 式发 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 公开 交 易, 一般 情 况下 , 交易 不 活跃 ,潜 在 较大 流 动性 风 险 。当 发 债主 体 信用 质量 恶 化时 , 受市 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 金可 能 无法 卖出 所 持有 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本基金对国 债 期货 的 投资可 能 面 临市 场 风险 、 基差风 险 、 流动 性 风险 。 市场风 险 是 因期 货 市 场价 格 波动 使 所持 有的 期 货合 约 价值 发 生变 化的 风 险。 基 差风 险 是期 货市 场 的特 有 风险 之 一 ,是 指 由于 期 货与 现货 间 的价 差 的波 动 ,影 响套 期 保值 或 套利 效 果, 使之 发 生意 外 损益 的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可 分为 两 类: 一 类为 流 通量 风险 , 是指 期 货合 约 无法 及时 以 所希 望 的价 格 建 立或 了 结头 寸 的风 险, 此 类风 险 往往 是 由市 场缺 乏 广度 或 深度 导 致的 ;另 一 类为 资 金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 风险, 是指 资金 量无 法满 足保证 金要 求, 使得 所持 有的头 寸面 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可 能 面临 利 率风 险 、流动 性 风 险、 现 金流 预 测风险 。 利 率风 险 是 指市 场 利率 将 随宏 观经 济 环境 的 变化 而 波动 ,利 率 波动 可 能会 影 响资 产支 持 证券 收 益。 流 动 性风 险 是指 在 交易 对手 有 限的 情 况下 , 资产 支持 证 券持 有 人将 面 临无 法在 合 理的 时 间内 以 公 允价 格 出售 资 产支 持证 券 而遭 受 损失 的 风险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还 款来 源为 基 础资 产 未来 现 金 流, 现 金流 预 测风 险是 指 由于 对 基础 资 产的 现金 流 预测 发 生偏 差 导致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本 息无法 按期 或足 额偿 还的 风险。 (八) 其他 风险 战 争 、 自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因 素 的出 现 ,将 会 严重影 响 证 券市 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或变更 注册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 当按 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 序 进行 。 实 施 方案 若 未在 基 金合 同中 明 确约 定 ,应 当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提 前发 布 提示 性 通知 ,明 确 有关 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 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影 响 以及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享 有的 选 择权 ,并 在 实施 前 预留 至 少二 十个 开 放日 或 者交 易 日供 基金 持 有人 做 出选 择。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 规定等 客观 因素 ,清 算期 限可相 应延 长 。 (五)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 金 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的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业 务规 则》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规 定就本 基金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不 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 为 本基 金 提供销 售 、销 售支付 、 份 额登记 、 估值 、投 资顾 问 、法 律、 会 计等服 务的 基金 服务 机构 并决定 相关 费率 ,对 基金 服务 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择 、 更换 证 券经纪 商 、 期货 经 纪商 或 其他为 基 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 并 决定 有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 业 务规 则 》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 分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保 证 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 时,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金 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期 货结算 账户 、 资金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权利 。 A. 召 开事 由 1、 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情况 下 , 以 下 情况 可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 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不 设日 常机 构 。 除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六 十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 ,在 指定 媒 介发布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会 方 式 或法 律 法规 及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 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可 以 进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式 统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基 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 知不 参 加 统计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 上述 第 (3) 项 中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采 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短 信 或其 他 方式 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 式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5、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 第(2 ) 项 、第 2 款第 (3 ) 项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到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总 数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A 、 召开事 由” 中所 述应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的事 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G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计票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 方可 做 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 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 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的 投 资者 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 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 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G.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人士 共 同担 任 计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 计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计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 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 计 票 人应 当 进行 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人士 在 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自 表 决通 过 之日 起 生效。 该 表 决通 过 之日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计 票完 成且 计票 结果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决议 通过 条件 之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I. 本部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规 则的 部 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规 则 修改 导致 相 关内 容 被取 消 或 变更 的 ,基 金 管理 人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报 监 管机 关 并提 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或 变更注 册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B.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 当按 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序 进行 。 实 施 方案 若 未在 基 金合 同中 明 确 约 定 ,应 当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提 前发 布 提示 性 通知 ,明 确 有关 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 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影 响 以及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享 有的 选 择权 ,并 在 实施 前 预留 至 少二 十个 开 放日 或 者交 易 日供 基金 持 有人 做 出选 择。 C.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D.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2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 规定等 客观 因素 ,清 算期 限可相 应延 长 。 E.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F.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H.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各 方当 事 人 应尽 量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 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 的任 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华南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按 照 华南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 深圳 市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 均 具有 约 束力 。仲 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各 方 当事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 基 金 合同 》 受中 国 法律 ( 为 本 合同 之 目的 , 不包括 香 港 特别 行 政区 、 澳门特 别 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 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 金 合同 》 正本 一 式 三份 , 除 上报 有 关监 管 机构一 式 一 份外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各持 有 一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称资 产管理 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 邓 红国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B. 基金 托管 人( 也可 称资 产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 ; 办理 结 算; 办 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 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结汇 、 售汇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 汇票 据 的承 兑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 担 保;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买 卖和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 有 价 证券 ; 自营 和 代客 外汇 买 卖;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离 岸 金融 业务 。 经中 国 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比例 、投 资限 制、 关联 方 交易等 , 进行 严格 监督。 《 基金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 投资证 券选 择标 准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事 先或 定 期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投 资 品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本 基 金 投资 于 依法 发 行或上 市 的 股票 ( 包含 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 其 他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司 )债 、次 级 债、 地方 政府债 、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可 交换 公司 债 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 票据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定 期存 款及 其 他银行 存款 ) 、 现金 、国 债 期货 、权 证 ,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 , 在扣 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 金 保留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国 债期 货、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2.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国债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②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7 ③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④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国债 期 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 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证 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4.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 与 其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 其他 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评 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董 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 行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8 查。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合 同所 述投 资比 例 、 投资限 制 、 组 合限 制 、 禁 止行为 等作 出 强 制 性调 整 的, 本 基金 应当 按 照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的 规定 执 行;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修 改 或 调整 涉 及本 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 投 资限 制 、组 合限 制 、禁 止 行为 等 ,且 该等 调 整或 修 改属 于 非 强制 性 的, 则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按 照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调 整或 修 改 后的 规 定执 行 ,而 无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决 定,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在执 行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 规定前 ,应 向投 资者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并 向监 管机 关报告 或备 案。 B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 金投 资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符 合 条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 行的 名 单, 并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 合 规定的 银行 存款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 有 存 款 期限 , 根据 协 议可 提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不受 上述 比 例限 制 ;投 资 于具 有基 金 托管 人 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0% ,投资于不 具 有 基金 托 管人 资 格的 同一 商 业银 行 的银 行 存款 、同 业 存单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 不得 超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 金公 司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定 。 2.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 建 立健 全银 行存 款的 业 务 流程 、 岗位 职 责 、风 险 控制 措 施和 监察 稽 核制 度 ,切 实 防范 有关 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对 本 基金 银 行定 期 存 款业 务 的监 督 与核 查, 审 查、 复 核相 关 协议 、账 户 资料 、 投资 指 令、 存款 证 实书 等 有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 险。 因选 择 存款 银 行不 当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要求 全部 提 前支 取 、部 分 提前 支取 或 到期 支 取 而 存 款银 行未 能 及时 兑 付的 风 险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不 能 满足 基 金正 常 结算 业务 的 风险 、 因全 部 提前 支取 或 部分 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C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 划 付、 账目核 对 、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符 合 资格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 《基 金存 款 业务总 体合 作 协 议 》 ( 以下 简称 《总 体合 作 协议 》 ) , 确 定《 存款协 议 书》 的格 式 范本 。 《 总体 合 作协 议》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共同 商定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式 、 邮 寄 地址 、 联系 人 和联 系电 话 ,以 及 存款 证 实 书 或其 他 有效 凭 证在 邮 寄过 程中 遗 失后 , 存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 (4)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 以下 简称 “ 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 送或上 门 交 付 存 款证 实 书或 其 他有 效存 款 凭证 的 ,基 金 托管 人可 向 存款 分 支机 构 的上 级行 发 出存 款 余额 询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基 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划 转 到 指定 的 基金 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 书》 写明 账 户名 称 和账 号 ,未 划入 指 定账 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在 存 期内 ,如 本基 金 银 行账户 、预 留印 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 发 生 变更 , 管理 人 应及 时书 面 通知 存 款行 , 书面 通知 应 加盖 基 金托 管 人预 留印 鉴 。存 款 分支 机 构 应及 时 就变 更 事项 向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具 正式 书 面确 认 书。 变更 通 知的 送 达方 式 同 开户 手 续。 在 存期 内, 存 款分 支 机构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指 定 联系 人 变更 ,应 及 时加 盖 公章 书面通 知对 方。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因 定 期存款 产生 的存 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任 何方式 被抵 押, 不得 用于 转让和 背书 。 2.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 合作协 议 》 、 《存 款协 议 书》 等 ,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存款 银 行总 行 或授 权分 行指定 的 分支 机 构开 立银行 账户 。 (2)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递 存款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存 款 协 议书 》 中规 定 ,存 款银 行 分支 机 构应 为 基金 开具 存 款证 实 书或 其 他有 效存 款 凭证 ( 下称 “ 存 款凭 证 ” ) , 该存 款 凭证 为 基金 存 款确 认或 到期提 款 的有 效 凭证 ,且 对应每 笔 存款 仅 能开 具 唯 一存 款 凭证 。 资金 到账 当 日,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 指 定 的 会计 主 管传 真一 份 存款 凭 证复 印 件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电 话确 认 收妥 后 ,将 存 款凭 证原 件 通过 快 递寄 送 或上 门交 付 至基 金 托管 人 指 定联 系 人; 若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 构 代为 保 管存 款凭 证 的,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 指定 会 计主 管传真 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 认收妥 。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 款 凭 证在 邮 寄过 程 中遗失 的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存款 银 行 提出 补 办申 请 ,基金 管 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凭证 , 并按 以上 (1) 的 方式快 递或 上门 交付 至托 管人 ,原 存款 凭 证自动 作废 。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 应 于每季 末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 款银 行未 寄送对 账单 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 款 银 行应 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对 存 款凭 证 的询 证 ,并在 询 证 函上 加 盖存 款 银行公 章 寄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 到期 兑付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通过 快 递将 存 款凭证 原 件 寄给 存 款银 行 分支机 构 指 定的 会 计 主管 。 存款 银 行未 收到 存 款凭 证 原件 的 ,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 电话 询 问。 存款 到 期前 基 金管 理人与 存款 银行 确认 存款 凭证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款本 息事 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存款 到 期日未 收 到 存款 本 息或 存 款本息 金 额 不符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与存 款 银 行接 洽 存款 到 账时 间及 利 息补 付 事宜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接 洽结 果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 中规 定 ,存 款 凭证在 邮 寄 过程 中 遗失 的 ,存款 银 行 应立 即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 原 存款 凭 证复 印件 上 加盖 公 章并 出 具相 关证 明 文件 后 ,与 存 款 银行 指 定会 计 主管 电话 确 认后 , 存款 银 行应 在到 期 日将 存 款本 息 划至 指定 的 基金 资 金账 户 。 如果 存 款到 期 日为 法定 节 假日 , 存款 银 行 顺 延至 到 期后 第 一个 工 作日 支付 , 存款 银 行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提前 支取 如 果 在 存款 期 限内 , 由于基 金 规 模发 生 缩减 的 原因或 者 出 于流 动 性管 理 的需要 等 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 工 作 日内 纠 正或 拒 绝结 算, 若 因基 金 管理 人 拒不 执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的 ,相 关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D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否 则 由此 造 成的 损 失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严 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名 单 的范 围 在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 管人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 交易 。在 基 金存 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调 整 交易 对 手名 单, 但 应将 调 整结 果 至 少提 前 一个 工 作日 书面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 确 定前 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结 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但 不得 再 发生 新 的交 易 。如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 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说明 理 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交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风 险 防范 , 按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进 行 交 易, 并 负 责解 决 因交 易 对手 不履 行 合同 而 造成 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 交易 对手 在 基金 管 理人 确 定 的时 间 内仍 未 承担 违约 责 任及 其 他相 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 先 行予 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 偿 。基 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成交 单 对合 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E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1.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公 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 时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 且 限于 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负责 登记 和 存管 的 ,并 可 在证 券交 易 所或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 金 参 与非 公 开发 行 证券的 认 购 ,不 得 预付 任 何形式 的 保 证金 ,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基 金 不 得投 资 有锁 定 期但锁 定 期 不明 确 的证 券 ,但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2.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提 供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批准 的流 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 案。 上述 资 料应 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但 不 限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 体的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文 件 、发 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应 划付 的 认购 款 、 资 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供 有 关 证券 的 具体 的 必要的 信 息 ,致 使 托管 人 无法审 核 认 购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 券 的 行为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有 关 规 定,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采 取合 理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 人的 利 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违 法、 违规以 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 协议 》 的投 资 指 令不 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不 予纠 正 或已 代表 基 金签 署 合同 不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F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对投 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 本 着 审慎 、 勤勉 尽 责的 原则 进 行中 期 票据 的 投资 业务 , 并应 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G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 金 宣传 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H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 以邮 件 或书 面提 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 对并 回 复 基金 托 管人 , 对于 收到 的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 限。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I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的 提示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J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拒 绝 执行 ,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并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及 时 纠正 ,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托管 人在履 行其 通知 义务 后, 予以免 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 K .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A.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结 算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B.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 产、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书 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C. 基 金 托管 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的 书面 提 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管 理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基 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D.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保管 基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分 、分 配 基金 的 任何 资 产。 不属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 资产 及实 物 证券 等 在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 损坏 、 灭失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 6. 对 于因 为 基金 投 资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基金 管 理人 未 及时 催 收给 基金 财 产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基 金托 管 人对 因 为基 金管 理 人投 资 产生 的 存放 或存 管 在基 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 的 基金 资 产 , 或交 由 期货 公 司或 证券 公 司负 责 清算 交 收的 基金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内 的 资 金、 期 货合 约 等) 及其 收 益; 由 于该 等 机构 或该 机 构会 员 单位 等 本协 议当 事 人外 第 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B.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 理 。 2. 基 金募 集 期满 或 基金 停止 募 集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立 的 基金 资 金账 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 内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聘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 基金 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 金管 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退 款 等事宜 。 C.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 托 管 账 户 ” ), 保 管基 金 的银 行存 款 ,并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 理 资金 收 付。 托管 账 户名 称 应为 “嘉实 稳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预留 印鉴 为托 管人印 章。 2. 基 金资 金 账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D.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 人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基 金 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证 券 账户 卡 的保 管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账 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结 算 保证 金等 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 监会 或 其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允 许 基金 从 事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 用的 , 按有 关规 定 开立 、 使用 并 管理 ;若 无 相关 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E.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公 司 的有 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F.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投资 需要 按 照规 定 开立 期 货保 证金 账 户及 期 货交 易 编码 等,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规 定 开立 期 货结 算账 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 户。 完成 上 述账 户 开立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以 书面 形 式 将期 货 公司 提 供的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的 初 始资 金密 码 和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的登 录 用户 名 及密 码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资 金密 码 和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登录 密 码重 置 由管 理 人进 行, 重 置后 务 必及 时通知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开 户 过程 中 相互 配合 , 并提 供 所需 资 料。 管理 人 保证 所 提 供 的账 户 开户 材 料的 真实 性 和有 效 性, 且 在相 关资 料 变更 后 及时 将 变更 的资 料 提供 给 托管 人。 2. 因 业务 发 展需 要 而开 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 以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 协议 的约 定 协商 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 关规 定 使用 并管理 。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 行 存款 开 户证 实书 等 有价 凭 证按 约 定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 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或 存入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 。实 物 证券 等有 价 凭证 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 上述 存放 机 构及 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 际 有 效控 制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H.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 时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因 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 的合 同传 真 件与 事 后送 达 的合 同原 件 不一 致 所造 成 的后 果,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无 法 取得 二 份以 上 的正 本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加盖 公 章的 合同 传 真件 , 未 经 双方 协 商一 致 ,合 同原 件 不得 转 移。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的 合同 传 真件 与 基金 管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A.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以 当 日基 金 份额的 余 额 数量 ,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2.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B.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 C.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D.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E.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 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 原 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记 录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 相关 各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F. 基金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 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及 复核 ;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及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 以国 家 有关 规定 为 准。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G.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度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果 。


(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至 少应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名 称 、证 件 号码 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于 20 年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 解 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华南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 照 华南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 深圳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 协 议受 中 国法 律 (为 本协 议 之目 的 ,不 包 括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 、澳 门 特别 行政 区 和台 湾 地区法 律) 管辖 。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 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B、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现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C、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 在 每年 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 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仍持有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 帐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 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010)85712266 ,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账 户资 料修 改、交 易密 码 修改、 交易 申请 查询 和账 户资料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五)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 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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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 复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稳愉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 册的批 复 文 件。 2 、 《嘉 实稳愉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嘉 实稳愉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