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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天禧(003101)

诺德天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1
诺德 天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 7 年第 1 期)
基金 管理人: 诺德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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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诺德天 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 集已获 中国证 监
会 2016 年 7 月 14 日证监许可 【2016】 1620 号文注册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
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低的品种, 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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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2 月 1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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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0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十 、 基 金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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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 法》)、《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 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 诺
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书阐述 了 诺德天 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或“ 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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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诺 德 天 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
等
9 、《基 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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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 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符 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包括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 定,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 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 、人民 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 法》(包括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 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批 准的投资额度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 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指诺 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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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 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诺德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指登 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 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 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期:指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4、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诺德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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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 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 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 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
节约
47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 媒介:指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 抗力:指基 金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5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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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6] 8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务;募 集、 发起设 立基金; 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 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 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 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院 长助理、安 徽省国投上 海证券总部副 总经理和清
华兴业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清华大 学经济管理 学院和国家会 计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 先生,董事 ,总经理, 南京大学 经济学硕士 。历任江苏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 2005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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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 月加入 诺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至今,先后 担任投资研 究部行业研究 员、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嘉麟 先生,董事 ,华中理工 大学工学 学士,北京 邮电大学工 学硕士。现
任清控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 裁,曾任朗 讯科技(中 国)有限公司 贝尔实验室
高级研 究员,中关 村科技软件 有限公司咨 询服务总监 、副总裁、总 裁,北京通
软联合 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首席 执行官,中 国通关网首 席运营官,启 迪融资租赁
有限公 司总经理, 启迪金控投 资有限公司 副总裁,清 控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
业务总监。
唐 宁 先 生 , 董 事 , 美 国 T h e U n i ve r s i t y of t h e S out h 经 济 学 学 士 。 现 任 宜 信
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总经理, 华创资本 (C G C ) 董事长,
宜信( 香港)控股 董事长,富 安易达(北 京)网络技 术有限公司总 经理,喆颢
资产管理 ( 上海) 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美国 D L J 投资银行部 (D L J I n ve s t m e nt
B a nk )投资分析师,亚信(A s i a I n f o )战略投资部总监。
侯琳女 士,董事, 北京大学法 学学士、 硕士。现任 宜信惠民投 资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F r a nk F uxi ng W a ng( 王 福 星 ) 先 生 ,董 事 , 清 华 大学 学 士 学 位 、加 利 福 尼 亚
大学硕士学位和加利福 尼亚大学 伯克利 (U C B e r ke l e y ) 分校 H a a s 商学院的 M B A
学位。 现任普信恒 业科技发展 (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曾先 后任职于百
诚集团 ( P a r s on s B r i nc ke r h o f f ) 、 美国运 通 (A m e r i c a n E x pr e s s ) 、 U B S 瑞士银
行 、 花旗 北 美公司 (C i t i c o r p N o r t h A m e r i c a I n c ) 、 N a pi e r P a r k G l o b a l C a pi t a l 和
花旗集团(C i t i g r oup )。
陈 达 飞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对 外经 济 贸 易 大 学学 士 , U ni ve r s i t y of M i nne s o t a
L a w S c h o ol 硕士。 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 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法国巴黎商学院 ( P a r i s S c h o ol of
B us i ne s s ) 及美国华盛 顿大学 (U ni ve r s i t y of W a s hi ng t on ) 访问学者。 现任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 M B A 。
现任合 一资本创始 管理合伙人 、光影工场 董事长,兼 任北京外商投 资企业协会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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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科技部产 业化促进会 理事,哈佛 大学北京校 友会副会长, 清华企业家
协 会 ( T E E C ) 北 京分 会副 主席 ,曾 任永 新视 博早 期共 同创 始人 ,英 特尔 ( 中 国 ) 公
司高级 财务分析师 、战略项目 经理,鼎晖 投资从事风 险投资工作, 永新视博公
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 先生,监事 ,西安交通 大学学士 ,国防科技 大学硕士, 清华大学硕
士。现 任宜信惠民 投资管理( 北京)有限 公司总裁助 理,曾任北京 军区自动化
站主任 ,北京市天 元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经 理助理,宜 信汇才商务顾 问(北京)
有限公司渠道总监。
耿凯先 生,监事, 清华大学自 动化专业 工学学士、 清华大学自 动化专业工
学硕士 。现任清控 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 公司总经理 ,曾任启迪创 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泰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和董事总经理。
冯奕先 生,监事, 北京广播学 院(现更 名为:中国 传媒大学) 学士,清华
大学经 管学院硕士 。现任诺德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公共 事务总监,曾 任清华兴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
刘静女 士,监事, 清华大学本 科毕业。 现任职于诺 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
合管理部,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 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 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院 长助理、安 徽省国投上 海证券总部副 总经理和清
华兴业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清华大 学经济管理 学院和国家会 计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 先生,董事 ,总经理, 南京大学 经济学硕士 。历任江苏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 2005
年 8 月加入 诺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至今,先后 担任投资研 究部行业研究 员、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陈玮光 先生,督察 长,西安交 通大学学 士,中国人 民大学硕士 ,湖南大学
博士。 先后 任职 于永州 市地方税务 局、中国证 券投资者保 护基金公司 、安徽省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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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政府 (挂职) , 中国 证券业协会和中聚资产管理公司。 2016 年 5 月
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罗凯先 生,副总经 理,清华大 学工商管 理硕士。曾 任职于江苏 省交通产业
集团投资发展处。 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华北区渠
道经理 、华北区总 监、市场总 监助理、市 场副总监兼 专户理财部负 责人、市场
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滔滔,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6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0 月, 任职
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 10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
后担任 债券交易员 ,固定收益 研究员等职 务。现任公 司固定收益部 总监,并担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及诺 德双 翼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 O F )、 诺德 增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及诺德货币 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赵 滔滔先生具有 基金从业资
格。
朱红先生, 大连理工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 ,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职
于 新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从 事 投资 研究 工 作; 2009 年 11 月 起任 职于 诺 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历任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投资总监, 具有 6 年以上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的经历 。 朱红先生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至今担任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16 日起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 经理胡志伟 先生、投资 总监朱红 先生、研究 总监罗世锋 先生、固定
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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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确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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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 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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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10)用基 金财产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动;
(1 1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 金运作投资外 ,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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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 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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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 由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 规章组成。
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 是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 控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是 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 揽,内部控 制大纲明确 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 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险 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度、 信息披露制 度、监察稽 核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 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
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 章是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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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 内部控制系 统是一个分 工明确、 相互牵制、 完备严密的 系统。公司
董事会 对公司建立 内部控制系 统和维持其 有效性承担 最终责任,各 个业务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内部 控制,督察 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检 查公司的内部 控制措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 司及其业务 运作的监察 稽核工作 ,对公司内 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 查。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 责,将定期 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 核部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 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监察稽核部
对总经 理负责,将 定期和不定 期对各业务 部门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和遵守
国家法 律法规及其 他规定的执 行情况进行 检查,适时 提出修改建议 ,并定期向
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个 业务部门的 责任。各 部门总监对 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负直
接责任 ,负责履行 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并负责建立 、执行和维护 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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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 生银行是我 国首家主要 由非公有 制企业入股 的全国性股 份制商业银
行,同 时又是严格 按照《公司 法》和《商 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 股份制金融
企业。 多种经济成 份在中国金 融业的涉足 和实现规范 的现代企业制 度,使中国
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 生银行成立 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 展,规模不 断扩大,效益 逐年递增,
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 牌上 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 国民 生 银行 40 亿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 在 上交 所
正 式挂 牌交 易 。 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 国民 生 银行 通 过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成 功 发
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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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成 为国内首家 完成股权分 置改革的商 业银行,为 中国资本市场 股权分置改
革 提供 了成 功 范例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 国民 生 银行 在 香港 交易 所 挂牌 上
市。
中国民 生银行自上 市以来,按 照 “团结奋 进,开拓创 新,培育人 才;严格
管理, 规范行为, 敬业守法; 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 健康发展 ”的经营 发展方
针,在 改革发展与 管理等方面 进行了有益 探索,先后 推出了 “ 大集中”科技平
台、 “两率”考核机 制 、 “三卡 ”工程、 独立评审制 度、八大基础 管理系统、 集
中处理 商业模式及 事业部改革 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 风险、快增长 、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民 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 本土银行 网站竞争力 评测活动 ”
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 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 中国民生银
行 被评 为 “2009 中 国中 小企 业 金融 服务 十 佳机 构 ” 。 在 “ 第 十届 中国 优 秀财 经
证券网站评选” 中, 民生银行荣膺 “最佳安全性能奖” 和 “ 2009 年度最佳银行
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 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了 “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 多个奖
项。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 卓 越 2009 年 度金 融 理财 排 行榜 ” 评 选活 动 中, 中
国民生 银行一流的 电子银行产 品和服务获 得了专业评 测公司、网友 和专家的一
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 经济观察 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 国最佳银 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
为表彰 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
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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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 的 20 11 中 国电 子 银行 年会 上 ,民 生 银行 荣获 “ 2011 年 中国 网 上银 行最 佳 网
银安全奖” 。 这是继 2009 年、 2010 年荣获 “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后,
民生银 行第三次获 此殊荣,是 第三方权威 安全认证机 构对民生银行 网上银行安
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 国 际 经 济 高 峰 论 坛 上 , 民 生 银 行 贸 易 金 融 业 务 以 其
2011-2012 年度的 出色业绩 和产品创 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 卓越贸易 金融银
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 银行继 2010 年荣获 英国《金融 时报 》 “ 中国银 行业成就
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 度 ,民 生银 行 荣获 中国 投 资协 会 股权 和创 业 投资 专 业委 员 会年 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 第八 届 “21 世 纪亚 洲 金融 年会 ”上 ,民 生 银行 荣获 “ 2013? 亚 洲最 佳 投
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 “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银行荣
获“ 中国企 业上市公司 社会责任指数 第一名 ” 、 “ 中国民 营企业社会 责任指数第
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 第十 届 中国 最 佳企 业 公民 评 选中 , 民 生银 行 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最佳民生金融奖”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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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被英国 《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 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 获得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 度, 民 生银 行 在《 金 融理 财 》举 办 的 2015 年 度金 融 理财 金 貔貅 奖
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 行荣获《 EUROMONEY》2015 年度“ 中国 最佳实物 黄金投
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经 济观察报 》 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 选中荣获 “年度卓 越创新战略 创新银行 ”和 “年度卓 越直销银行 ” 两项
大奖。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北京 大学本科、 硕士。资 产托管部副 总经理。曾 就职于中国
投资银 行总行,意 大利联合信 贷银行北京 代表处,中 国民生银行金 融市场部和
资产托 管部。历任 中国投资银 行总行业务 经理,意大 利联合信贷银 行北京代表
处代表 ,中国民生 银行金融市 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
职务。 具有近三十 年的金融从 业经历,丰 富的外资银 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
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 好地发挥后 发优势,大 力发展托管 业务,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 始就本着充 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 益、为客户提 供高品质托
管服务 的原则,高 起点地建立 系统、完善 制度、组织 人员。资产托 管部目前共
有员工 68 人, 平均年龄 36 岁,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以上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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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 生银行坚持 以客户需求 为导向, 秉承 “ 诚信、 严谨、高效 、务实 ”
的经营 理念,依托 丰富的资产 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 业务服务和先 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 准确、 及时、 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 国民生银行 已托管 147 只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 投资基
金总净 值达到 2946.99 亿元。 中国民生 银行于 2007 年推出 “托付民 生 ?安享财
富” 托管业 务品牌,塑 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
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 象,赢得了 业界的高度 认可和客户 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
户的战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金融理财》 杂志颁发的 “ 最
具潜力 托管银行 ” 、 “最佳创 新托管银行 ”和“金牌创 新力托管银 行 ”奖,荣 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 部管理,保 障国家的金 融方针政 策及相关法 律法规贯彻 执行,保证
自觉合 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业 务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 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监 督中心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
务中心 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 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
产托管 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 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 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总
体思路 与计划,组 织、指导、 协调、监督 各业务中心 风险控制工作 的实施。各
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 环节;风险 控制责任应 落实到每一 业务部门和业 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 该中心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 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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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 案:制定完 备的《应急 预案 》 ,并组 织员工定期 演练;建立 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 务,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 成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 制体系作为工 作重点。随
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 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有 效。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具体 业务中心和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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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 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 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 重视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 设,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 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
业务管 理办法、内 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 规范、岗位 职责及涵括所 有后台运作
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
度落实 检查是风险 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风 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 运行进行稽
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 制风险更加 可靠,可将 人为不确定 因素降至最 低。托管业务 系统需求不
仅从业 务方面而且 从风险控制 方面都要经 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 术系统具有
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 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 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
内,基 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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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0009 0 21- 68604888
传真:021- 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 w w . n uo de f und. c o m
2、代销机构
(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 400- 8888- 001 (全 国)、 021- 95553
公司网址:w w w . h t s e c . c o m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 85096517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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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31- 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 000686
公司网址:w w w . n e s c . c n
(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传真:021- 3360676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h t t p: / / w w w . l xz q. c om . c 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 54509998
传真: 021- 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 w w w . 1234567. c om . c n
客服电话:400- 1818- 188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571- 28829790 ,021- 60897869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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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 26698533
网站:w w w . f und123. c n
客户服务电话:4000- 766- 123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网站:w w w . i j i j i n. c n
客服电话:95105885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 58870011
公司网址:w w w . e ho w b uy . c o m
客服电话:400- 700- 9665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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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1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室及1307室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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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4)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站:w w w . x y z q. c o m . c n
(1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公司网站:w w w . m y f u nd. c o m
(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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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 619- 9059
网址:w w w . f undz o n e . c n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0009 021- 68604888
传真:021- 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 w w . n uo de f und. c o 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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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经 2016 年 7 月 14 日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6 】 1620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 7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8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 00 元计算,
募 集期 募 集 的有 效 认购 份 额与 利 息 结转 份 额合 计 200, 529, 988. 25 份 基金 份 额 ,
募集户数为 393 户。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合同自2016年8月15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 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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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详 见本招募说
明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或其 他 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 赎回开始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 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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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 额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如遇证 券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则 赎回款项 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 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 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日 ( T 日 ) , 在正 常 情况 下 , 本基 金 登记 机 构在 T + 1 日 内对 该 交易 的
有 效性 进 行确 认 。 T 日 提交 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该 日 ) 及 时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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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 构对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和 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 利。 因投资 人怠于履行 查
询等各 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其他基金
销售机 构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 果。如因申 请未得到登记 机构的确认
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须 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首次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本公司直销网点的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2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将其 全 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 单 笔赎 回 不得 少于
1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 额少 于 10 份 的,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强 制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全部 赎 回其 在该 销
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 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等各项费用。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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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元
0 . 8 %
1 0 0 万 元 ≤ M < 3 0 0 万 元 0 . 6 %
3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4 %
5 0 0 万 元 ≤ M 0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N ) 赎 回 费 率
N < 3 0 日 0 . 5 %
3 0 日 ≤ N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30 日
(不含 30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不收
取赎回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定期 或 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 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申 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有 效份额单位 为份,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
法,保 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 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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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500 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 对 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 8% , 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 000/ (1+ 0. 8% )=99, 206. 3 5 元
申购费用= 100, 000- 99, 206. 3 5=793. 65 元
申购份额= 99, 206. 3 5/ 1. 0500 =94, 482. 24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0500 元,申购费用为 793. 65 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4, 482. 24 份。
6、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各 计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 例: 假 定某 投 资人 赎 回 10, 000 份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 小 于 30 日 ,对 应 的
赎回费率为 0. 5% ,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28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额=10, 000 ×1. 2800 =12, 800. 00 元
赎回费用=12, 800. 0 0×0. 5% =64. 00 元
赎回金额=12, 800. 00 -64. 00 =12, 736. 00 元
即 :投 资 人赎 回 10, 000 份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 小 于 30 日 ,对 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 0. 5% ,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28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 736. 00 元。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 、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基金 份额 成 功后 ,正 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 记机 构在 T + 1
日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 投资 人 T 日 赎回 基金 份额 成 功后 ,正 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 记机 构在 T + 1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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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 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 资人,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该退回 款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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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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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许且 条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情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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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或国家 有权机关要 求的方式进 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 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
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被 冻结基金份 额所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 应的业务规则。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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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在严 格控 制风险 并保 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前提 下,通 过积极 主动 的投资
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债券) 、 金融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 央行票据、
国债 、资产 支持证 券、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债券 回购 和银行 存款,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投 资 组 合 资产 配 置 比例 : 债 券 资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 例 不低 于 80% ,
股 票、 权 证 等权 益 类 资产 占 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 不 超 过 20% ,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若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变 更或监 管机 构允许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通 过研 究分析 国内 外 宏观经 济发 展形势 、政府 的政策 导向 和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形 成对利 率和债 券类产 品风险 溢价走 势的 合理预 期,并 在此基
础上 通过对 各种债 券品种 进行相 对价值 分析, 综合考 虑收 益率、 流动性 、信用
风险 和对利 率变化 的敏感 性等因 素,主 动构建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在获得 稳定的
息票 收益的 基础上 ,争取 获得资 本利得 收益, 同时使 债券 组合保 持对利 率波动
的适度敏感性, 从而达到控制投资风险, 长期稳健地获得债券投资收益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采取 稳健 的资产 配置 策 略,结 合国 内外宏 观经济 环境、 货币 财政政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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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形 势、证 券市场 走势的 综合分 析,主 动判断 市场时 机, 在控制 基金净 值下行
波动 风险的 基础上 ,着重 分析进 行积极 的资产 配置, 确定 在不同 时期和 阶段基
金在债券、股票等各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 本基金 资产 总体配 置计 划 ,债券 资产 投资组 合的构 建将通 过 “自上 而
下” 的过 程 , 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
势, 重点关 注利率 趋势变 化;其 次,在 判断利 率变动 趋势 时,全 面分析 宏观经
济、 货币政 策与财 政政策 、债券 市场政 策趋势 、物价 水平 变化趋 势等因 素,对
利率 走势形 成合理 预期。 然后, 在此基 础上本 基金将 使用 “自下 而上 ”的投 资
策略 ,考虑 债券的 信用等 级、期 限、品 种、流 动性、 交易 市场等 因素, 依据收
益率 曲线、 久期、 凸性等 指标和 相对价 值分析 研究建 立以 严格控 制久期 、控制
个券 风险暴 露度和 控制信 用风险 暴露度 为核心 的由不 同类 型、不 同期限 债券品
种构 成的债 券资产 投资组 合,并 动态实 施对投 资组合 的管 理调整 ,以获 取超出
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1)久期策略
本基 金通过 对宏 观经济 变量 ( 包括国 内生 产总值 、财政 收支、 价格 指数和
汇率等) 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等 ) 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及受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影响程度,
并据 此确定 和积极 调整债 券组合 的平均 久期, 减轻通 胀等 因素对 基金债 券投资
的负 面影响 ,利用 通胀下 降对债 市带来 的投资 机会, 提高 债券组 合的总 投资收
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陡峭度 的可 能 变化, 并据 此确定 和积极 调整债 券组 合的凸
性策 略。在 预期收 益率曲 线变平 时,相 对于业 绩基准 指数 配置较 多的短 期和长
期债 券而配 置较少 的中期 债券, 或在预 期收益 率曲线 变陡 时,业 绩基准 指数配
置较 多的中 期债券 而配置 较少的 短期和 长期债 券,这 样使 债券组 合在保 持对利
率波动的适度敏感性的同时提高 债券组合的凸性而获得较高的总投资收益。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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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 定本基 金债 券组合 的平 均 久期目 标和 凸性策 略后, 本基金 将根 据对债
券市 场收益 率期限 结构进 行分析 ,预测 收益率 期限结 构的 变化方 式,选 择确定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各类产品风险溢价期限结构和对风险变化趋势的判断,
并考 虑产品 的流动 性和其 它结构 特性, 进行相 对价值 评估 ,决定 配置各 期限债
券产品的比例,以在平均久期目 标下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个券选择策略
在确 定本基 金债 券组合 的期 限 结构后 ,本 基金将 研究同 期限的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交易 所和银 行间市 场投资 品种的 利差和 变化 趋势, 对不同 类型债
券产 品进行 相对价 值分析 ,包括 对票息 及付息 频率、 信用 风险、 隐含期 权、债
券条 款、税 赋水平 、市场 流动性 和市场 风险等 因素进 行分 析,判 断个券 的投资
价值 ,选取 风险收 益相匹 配的券 种构建 投资组 合,以 获取 不同债 券类属 之间及
不同 个券间 利差变 化所带 来的投 资收益 。在具 体进行 相对 价值分 析时, 本基金
将考虑多种策略,包括利差交易 、凸性套利、息差策略、骑乘收益率曲线等。
(5)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可转 换债券 兼具 股性和 债性 的 双重特 征, 其内在 价值主 要取决 于其 股权价
值、 债券价 值和转 换期权 价值。 同时, 由于市 场的流 动性 因素影 响,可 转换债
券的 市场交 易价格 相对于 其内在 价值会 存在不 同程度 的溢 价。本 基金将 通过对
可转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 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定价受 市场 利 率、发 行条 款、标 的资产 的构成 及信 用风险
和提 取偿还 率等多 种因素 影响, 其估值 方法主 要是以 根据 长期历 史统计 数据建
立的 数量化 模型为 基础。 本基金 将分析 资产支 持证券 的资 产特征 ,估计 违约率
和 提 前 偿 付 比 率 , 并 利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进 行 估
值。 本基金 将严格 控制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总体投 资规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以降低
流动性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 略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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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以非 公 开方式 发行 和转让 ,所以 与传统 的信 用债券
相比 ,整体 表现出 高风险 和高收 益的特 征。本 基金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投资
将采 取更为 严谨的 投资策 略,着 力分析 个券的 实际信 用风 险,并 从多维 度分析
发行 人的企 业性质 、所处 行业、 资产负 债状况 、盈利 能力 、现金 流、经 营稳定
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 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3、非债券产品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在 严格 控制投 资风 险 前提下 适度 参与股 票资产 投资。 本基 金将充
分发 挥研究 团队主 动选股 优势, 自下而 上精选 具有投 资潜 力的股 票构建 投资组
合。
(2)权证投资策略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对权 证标 的 证券基 本面 的研究 ,并结 合权证 定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估 值水平 ,根据 权证的 高杠杆 性、有 限损失 性、 灵活性 等特性 ,通过
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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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 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 基金持 有单 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4 4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除上 述( 12 )的 约定外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 律、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 定,在 适用 于本基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4 5
金的 情况下 ,本基 金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但 须提前
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 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 及短融 整体走 势的跨 市场债 券指数 ,其选 样是在 中证 全债指 数样本 的基础
上, 增加了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 券以及 一年期 以下的 国债 、金融 债和企 业债。
该指 数的推 出旨在 更全面 地反映 我国债 券市场 的整体 价格 变动趋 势,为 债券投
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如果 今后由 于本 基金业 绩比 较 基准中 所使 用的指 数暂停 或终止 发布 、市场
中有 更科学 客观的 业绩比 较基准 、外部 投资环 境或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等 情形发
生, 本基金 的管理 人可以 在与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适当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基金, 属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风 险较低 的品种 ,其 预期收
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 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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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人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 自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告,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2 , 3 6 5 , 3 0 8 . 2 0 2 . 5 2
其 中 : 股 票 1 2 , 3 6 5 , 3 0 8 . 2 0 2 . 5 2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4 0 3 , 6 1 9 , 3 5 2 . 4 0 8 2 . 2 9
其 中 : 债 券 4 0 3 , 6 1 9 , 3 5 2 . 4 0 8 2 . 2 9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6 0 , 0 0 0 , 3 1 5 . 0 0 1 2 . 2 3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7 , 5 0 6 , 2 0 2 . 0 7 1 . 5 3
8 其 他 资 产 7 , 0 0 5 , 0 9 2 . 2 2 1 . 4 3
9 合 计 4 9 0 , 4 9 6 , 2 6 9 . 8 9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1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8 , 0 1 3 , 5 8 0 . 2 0 1 . 6 4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8 6 2 , 9 2 0 . 0 0 0 . 1 8
J 金 融 业 -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4 7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3 , 4 8 8 , 8 0 8 . 0 0 0 . 7 1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1 2 , 3 6 5 , 3 0 8 . 2 0 2 . 5 2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0 9 2 0 南 方 汇 通 4 3 5 , 0 6 0 6 , 2 9 5 , 3 1 8 . 2 0 1 . 2 8
2 3 0 0 2 6 9 联 建 光 电 1 5 0 , 9 0 0 3 , 4 8 8 , 8 0 8 . 0 0 0 . 7 1
3 0 0 2 0 0 7 华 兰 生 物 4 7 , 0 0 0 1 , 6 8 0 , 2 5 0 . 0 0 0 . 3 4
4 3 0 0 3 3 9 润 和 软 件 2 8 , 2 0 0 8 6 2 , 9 2 0 . 0 0 0 . 1 8
5 0 0 2 2 9 4 信 立 泰 1 , 3 0 0 3 8 , 0 1 2 . 0 0 0 . 0 1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2 9 , 9 7 7 , 0 0 0 . 0 0 6 . 1 2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2 9 , 9 7 7 , 0 0 0 . 0 0 6 . 1 2
4 企 业 债 券 1 7 6 , 3 4 3 , 3 5 2 . 4 0 3 5 . 9 9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5 9 , 6 6 4 , 0 0 0 . 0 0 1 2 . 1 8
6 中 期 票 据 1 3 7 , 6 3 5 , 0 0 0 . 0 0 2 8 . 0 9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 -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4 0 3 , 6 1 9 , 3 5 2 . 4 0 8 2 . 3 8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4 8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6 8 0 0 3 2
1 6 阆 中 名
城 债
2 0 0 , 0 0 0 2 0 , 0 9 6 , 0 0 0 . 0 0 4 . 1 0
2 1 6 8 0 4 4 4
1 6 徐 州 高
新 债
2 1 0 , 0 0 0 1 9 , 9 9 6 , 2 0 0 . 0 0 4 . 0 8
3 1 6 0 2 1 1 1 6 国 开 1 1 2 0 0 , 0 0 0 1 9 , 9 6 6 , 0 0 0 . 0 0 4 . 0 7
4 1 0 1 6 6 2 0 3 4
1 6 甬 保 投
M T N 0 0 1
2 0 0 , 0 0 0 1 9 , 9 2 4 , 0 0 0 . 0 0 4 . 0 7
5 0 1 1 6 9 8 9 4 5
1 6 陕 煤 化
S C P 0 1 2
2 0 0 , 0 0 0 1 9 , 8 9 6 , 0 0 0 . 0 0 4 . 0 6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1 0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不 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况 ,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也 不 存 在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4 9
( 2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不 存 在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9 , 1 2 2 . 2 1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6 , 9 8 2 , 6 7 9 . 6 0
5 应 收 申 购 款 1 3 , 2 9 0 . 4 1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7 , 0 0 5 , 0 9 2 . 2 2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况 。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无 。
十 、 基 金 业 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
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 6 年 8 月 15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5 0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6 年 8 月 1 5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1 . 5 8 % 0 . 1 1 % - 1 . 0 4 % 0 . 1 0 % - 0 . 5 4 % 0 . 0 1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 基金的合 同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生效 ,图示时 间段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成 立 未 满 1 年。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6 个月 ,截 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建仓期尚未结束。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5 1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 有 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 账 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 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其 固有资 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5 2
基金所 拥有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 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5 3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责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
方。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 00 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5 4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
值 的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 记机构、或
销售机 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估 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 直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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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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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 资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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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中应 载明 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由 基金 管 理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红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时,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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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 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 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 60% 年 费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 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管理费 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 10% 的 年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费 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 述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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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作 过程 中涉及 的各 纳 税主体 ,其 纳税义 务按国 家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如 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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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相 关法律 法规对 信息 披露的 披露方 式、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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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采用 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就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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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报 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重 大事 件,是 指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格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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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 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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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 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年 报及 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息披露
本基 金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等文件 中披 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指 定专 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公 开披 露 基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 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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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除 依 法在指 定媒 介上披 露信息 外,还 可以 根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他 公共媒 介不得 早于 指定媒 介披露 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具 审计报 告、法 律意 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书 公布 后,应 当分 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
基金 定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 披露的情形
当出 现下述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停或 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 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 金中的风险 较低的品种 ,其预期收
益和风 险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 在严格 控制风
险并保 证充分流动 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 主动的资产 管理,力争为 投资者提供
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价 格因 受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投资心 理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 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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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变 化对证 券市场 产生 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 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是 国民 经济的 晴雨 表 ,而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性 的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波 动会导 致股 票 市场及 债券 市场的 价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同
时直 接影响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 润水平 。因此 基金投 资收 益水平 会受到 利率变
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 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 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所 带来的 价格风 险(即 前面 所提到 的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 下降时 ,基金 从投资 的固定 收益 证券所 得的利 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 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 金,或 者不 能应付 可能出 现的投 资者 大额赎
回的风险。
在本 基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巨 额赎回 可能 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 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可 能 因基金 管理 人对经 济形势 和证券 市场 等判断
有误 、获取 的信息 不全等 影响基 金的收 益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管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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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 关当事 人在 业务各 环节 操 作过程 中, 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或 违反操 作规程 等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 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本 基金的 各种 交易行 为或 者 后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易的 正常进 行或者 导致投 资者的 利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公 司、注 册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
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 金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 反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 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包括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存在 因市场
交易 量不足 而不能 迅速、 低成本 地转变 为现金 的流动 性风 险,以 及债券 的发行
人出 现违约 、无法 支付到 期本息 的信用 风险, 可能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能 力,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同时,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发 行主体 的企 业管理 体制和 治理结
构弱 于普通 上市公 司,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交易所 备案 制,无 需审批 ,也不
要求 评级, 发行程 序简便 而产生 的信用 风险; 以及信 息披 露情况 要求明 显少于
公募债券且相对滞后等风险需要 重点关注。
本基 金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具有一 定的价 格波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信 用风险 等风险 。价格 波动风 险指的 是市场 利率 波动会 导致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收益 率和价 格波动 。流动 性风险 指的是 受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场规模 及交易
活跃 程度的 影响,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能无 法在同 一价格 水平 上进行 较大数 量的买
入或 卖出, 存在一 定的流 动性风 险。信 用风险 指的基 金所 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券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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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债 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 交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资产 支持证 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11、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因 素的出 现, 将会严 重影响 证券市 场的 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 本 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 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须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 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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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 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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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的权 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 照法律 法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13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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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 择、更 换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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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7)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管 理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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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 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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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泄 露,因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 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及 托管协 议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19)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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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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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未设 立 日常机 构, 如今后 设立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但法律法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含百分 之十)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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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 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5)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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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 (含百 分之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百分之 十以上 (含百 分之十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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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现 场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方 式或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以 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 重新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金 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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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 月以 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
用其 他非现 场方式 或者以 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或 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 提案 的修改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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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 7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
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百分之 五十以 上(含 百分 之五十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 人员的 签名 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或本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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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 限。重 新清点 后,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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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以 及财产清算方 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 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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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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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该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的方 式
基金 合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 200120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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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06 月 0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 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一 )发起 、设 立 和销售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管 理证 券投资
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 监基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 365, 585, 227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 现、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代 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金 融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买 卖、代 理买 卖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 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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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债券 ) 、 金融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国债、 资产支持证券 、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权 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不 超过 2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 、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股 票 、权 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且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且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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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 (12) 的约定外,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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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首次
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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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 法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 、基金 如投资银行 存款,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 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首
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7 、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 本 基金 投 资的 流 通受 限 证 券须 为 经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 的 在发 行 时明 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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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 2)基金 管理人对本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流动性 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或 预 先 确 定 的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比 例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 有 关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比 例如 违 反有 关 限制 规 定, 在 合理 期
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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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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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抵 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承 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财 产。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4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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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 偿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账 户,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 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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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书 面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证券结 算保证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银行 间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开立,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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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 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年 度审计 合同、 基金信 息披 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的 重大合 同,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上 的正 本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公
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 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 . 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人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以双方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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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 的方式 提交给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以约 定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提交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据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规 对外公
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 交 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
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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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 交 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 估
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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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 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错误 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当发 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 2)当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
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进而 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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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4)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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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编制 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之前 及时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持有人名册 登记和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金 登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编 制半 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交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无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外 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争议解决方 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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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本托 管协 议双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 间, 本托管 协议 双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1、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 管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以 对本托 管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 托管协 议,其 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 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有 权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 投资人 对账 单包括 电子 对 账单、 短信 对账单 、纸质 对账单 ,服 务形式
为账 单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根 据个人 需求, 选择获 得账 单的形 式。本 公司将
根据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 式提供对账单。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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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 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 通 过拨 打 本 公司 热 线 电话 4008880009- 0 转 人 工坐 席 , 告知 客 服 专员 选
择的对账单服务方式。
2、通过本 公司网站( w w w . n uo de f und. c o m ) “客户服务” 页面,输 入开户
证件 或基金 账号登 录基金 账户( 初始密 码开户 证件后 六位 )进入 “服务 定制 ”
栏目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 e r vi c e @ nuo de f und. c o m ) ,在 邮件 中注 明开 户证 件号 码、 姓名 、持 有基 金名
称、 手机号码或 E - m a i l 地址, 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 (二者可一并定制) 。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的适当 时候 将为投 资人办 理基金 间的 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 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 术条件 成熟 时,基 金管 理 人将利 用直 销网点 或代销 网点为 投资 人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的服 务。通 过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的留 言 板和客 户服 务信箱 ,投资 人可以 实现 在线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提供了 基金 公 告、投 资资 讯、理 财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种
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 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将为投 资人 提 供基金 账户 查询、 交易明 细查询 、对 账单寄
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 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 t t p: / / w w w . n uo de f und. c o 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 术条件 成熟 时,基 金管 理 人还可 为基 金投资 人提供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 客户 服 务 中 心 提交 信 息 定 制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通 过 手机 短 讯 、 E - M A I L 定
期为 客户发 送所定 制的信 息,内 容包括 :每笔 交易确 认查 询、每 月账户 余额与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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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 查询、 最近季 度的基 金投资 组合、 公司最 新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露 、基金
年化收益率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投资 人拨打 客户 服务电 话可 通 过自动 语音 或人工 座席获 得基金 信息 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 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0009 ,021- 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 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呼叫中 心或 公 司网站 ,以 电子邮 件、信 件、传 真来 访等形
式, 进行投 诉,所 有渠道 的投诉 设有专 人登记 ,专人 处理 ;普通 投诉一 个工作
日内 答复, 重大投 诉五个 工作日 内答复 。若规 定时间 内无 法处理 完毕的 ,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 术条件 成熟 时,诺 德基 金 及其合 作机 构将为 投资人 提供方 便快 捷的网
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序 号 公 告 事 项 法 定 披 露 方 式 法 定 披 露 日 期
1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年 8 月 1 6 日
2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业 务
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年 8 月 1 8 日
3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的
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年 1 1 月 1 6 日
4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年 1 月 3 日
5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2 0 1 7 年 1 月 1 9 日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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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站
注: “三大证券报” 指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指 w w w . n uo de f und. c o m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在办公 时间内 可供免 费查阅 。投资 人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管 理人的
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 资人按 此种方 式所获 得的文 件及其 复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保
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备查 文件等 文本 存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诺德 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诺德天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天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 他文件。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