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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核心(560006)

益民核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3月)查看PDF公告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益 民 核 心 增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于 2012 年8 月16 日 合同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 益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 重 要提 示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12 年5 月24 日 证 监 许 可 【2012】698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 于2012 年8 月16日生 效。 本招募 说 明书(更 新) 所载内 容 (除非 文中另有所指) 截止日为2017年2月1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月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复核了本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5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5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2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 .................................................................................................................. 7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8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8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3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3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135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益民核 心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益 民核心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益民核 心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益民核 心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益 民核心 增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益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 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 指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0、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理人: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5 年12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 」192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贺涟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重庆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49%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3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1 ) 翁 振 杰 : 董 事 长 , 男 , 汉 族 ,1962 年 生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1983 年参加工作, 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 曾任解放军通信学院教官, 北京中关村科 技发展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重庆国 际信托有限 股份 公司首席执行官等职。现任重庆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首席执行官,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 黄扬录: 董事, 男,1965 年生, 经济学 硕士,1989 年毕业于中 国人民 大学国际经济学专业。1989 年至1992 年底在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企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业经营管理和股份制改造工作;1992 年底加盟中山证券, 历任公司营业部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副董事长 。 现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3 ) 江津: 董事, 女 ,1962 年生, 经济学硕 士, 曾任北京市审计局宣武分 局审计员、 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总会计师 、 深圳市振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财务总监。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4 ) 纪小龙: 董事, 男,1964 年生, 北京农 业机械化学院工学学士, 中欧 国际工商 学院 EMBA 。 曾任国家 开发投 资公司 金融投资 部资深 经 理、 国投信托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瑞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博时 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市场发展部副经理、 研究策划部高级研究员、 副经理、 北京 变压器厂常务副厂长。 现任 北京紫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 北京紫金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总经理 。 (5 ) 刘影: 董事, 女,1974 年生, 高级 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曾任四川省 信托投资公司涪陵证券营业部主管会计, 重庆国际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业务经理、 副总经理 ,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现任重庆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6 ) 黄桦 : 董事 、 总经理, 男,1968 年生, 硕士。 曾 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 场内交易员,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部门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 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 督察长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 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7 ) 周道志: 独立董 事, 男,1949 年生, 硕 士, 曾任贵州财经学院科研处 副处长、 财政金融系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证管处处长; 中国光大银行深 圳分行副行长,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副行长, 光大证券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博时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已退休。 (8 ) 刘孟革, 独立董事, 男,1966 年生,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南京国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职员、 中煤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发部、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现任中诚信托 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 (9 ) 梁雪青, 独立董事, 女,1978 年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律师。 曾任北 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 (原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 高级合 伙人、 公司法务部部长。 现任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 中国知识产权 研究会高级研究员、北京甘肃企业商会副会长、北京陇商财经委员会秘书长。 2、监事会成员 (1 ) 贾玫: 监事长, 女,1982 年生, 硕士研究生, 经济师。 曾任重庆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业务经理, 现任重庆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高级经理,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 ) 蔡志航: 监事, 男,1974 年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中国 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投资经理、 北京紫金投资有限公司战 略研究部经理、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 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 科风电(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3 ) 吴晓明: 职工代 表 监事, 男,1966 年生 , 硕士研究生。 曾任总 参六十 一研究所数据通信研究室科研人员、 SYBASE 软件 (中国) 公司工程 师 。 现任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 (4 ) 贺涟: 职工代表监 事, 女,1967 年生, 曾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业务主管、 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重庆国际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现任益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首席市场官 。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黄桦: 总 经理 、董事 , 男,1968 年 生, 硕士 。曾任上 海爱 建信托 公 司场内 交易员,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部门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督察长。2016 年1 月14 日起任益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刘伟:男 ,1967 年生 ,经济学 硕士 ,曾任 山 西省计划 与发 展委员 会 助理研 究员、 光大国际投资咨询公司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光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重庆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总经理。2005 年12 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吕伟 ,2007 年加入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5 月 担任集中交易部交易员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2 月担任研究部研 究员 ,2012 年2 月至今先后担任集中交易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15 年6 月25 日起担任益 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2 月24 日起担任益民品质升 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4 日起担任 益 民创新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益民 核心增长 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 侯燕琳 女士 自2013 年1 月4 日至2014 年9 月25 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 韩宁先生 自 2012 年8 月16 日至 2016 年7 月18 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 黄桦 先生、 基金经理李道滢先生、 基金经理 吕伟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胡彧先生、 产品 开发 部总经理连平女士、 产品开发部 副总经理杨君顺先生、 中央交易室总经理王 佳女士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 公司的 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 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立合 理的 内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 责应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 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 理方法降 低运 作成本 ,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按照决策、 执行、 监督三个层次来建立, 各层次授权清 晰、分工明确。 (1) 决策体系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决策体 系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层组成,对公司的发展规划、 公司管理、 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遵循科学决策程序, 避免权力过于集 中,以免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 (2) 执行体系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 承担公司开展基金业 务的日常投资运作和具体管理工作, 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 并采取具体措施落 实。 (3) 监督体系 监督体系包括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 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事 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监事会, 确保公司管理、 基金运作、 员工行 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部分。 外部监管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 内部监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员工自律 公司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 签署自律承诺书,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 部门分管领导的检查监督 公司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的业务规范和守则。 (3) 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的检查、监督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 监察, 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 控制措施。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 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 坚决执行。 (4 )董 事会及 其领导 下的合规 审查与 风险控 制委员会 和督察 长的控 制和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导 董事会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董事会领导下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及督察长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 检查公 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 监督监察稽核部的工作,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 告。 4、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 规则组成。 公司的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 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等。 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的具体说明。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会计制度 和准则, 做 好 公 司 业 务 活 动 和 其 他 活 动 的 核 算 工 作, 并 如 实 反 映 基 金 的 运 作 情 况 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 公司会计 核算与 基金会 计核算, 在业务 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 区域上 进行严 格区分。 (2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由一 系列的具 体规定 或制度 构成,具 体包括 :员工 行为规 范、 岗位与空间分离规定、 业务隔离规定、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权限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 (3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 部依据 国家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的 内部控制 制度, 在所赋 予的权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 客观的检查和评 价。 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 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 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负责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 负责调查及评价公司 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 调查公 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5、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内 部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部 控制的基 础,包 括经营 理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 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通过 不断加 强公司 管理层和 员工对 内部控 制的认识 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 从公司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法人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 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 )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 对组织 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 运作活 动进行 分 析、测 试、检 查,发 现风险, 对风险 进行分 类、按重 要性排 序,找 出风险分 布点, 分析其 发生的可 能性 及 对 目 标 的 影 响 程 度, 评 估 目 前 的 控 制 程 度 和 风 险 高 低, 找 出 引 致 风 险 产 生 的 原 因,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 )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等。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 部门的 设置体 现了部门 之间的 职责分 工,及部 门间相 互合作 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 资管理 、基金运 作、市 场营销 等业务部 门有明 确的授 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 作相互 独立、 相互牵制 并且有 独立的 报告系统,形成 权责分 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各工作岗位合 理分工、 职责明 确,并 有相应的 岗位职 责说明 书,对不 相容的 职务、 岗位分离设 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 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 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 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 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监控防线; 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并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手段, 主要有操作标准化、 业务、 岗位和空间 分离制度、 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限额限制、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管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行和经营中的风险。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公司会计 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制度、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 的组织 和处理 制度。公 司运用 会计核 算与账务 系统, 准确计 算基金资产 净值,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 价值。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 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 司采取以下措施: ①建立了 内部办 公自动 化信息系 统与业 务汇报 体系,通 过建立 有效的 信息交 流渠道, 保 证 公 司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②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的报告路线: 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 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的报告路线: 公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监察 稽核部向总经理、 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及其 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报告; c.督察长定期、 独立出具督察报告, 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 董事长和中国证 监会; 如遇重大事项, 应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和董事长;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成员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 督和评 估内部 控制体系 设计合 理性和 运行有效 性的过 程,对 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①监察稽 核人员 负责日 常监督工 作,促 使公司 员工积极 参与和 遵循内 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②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 续的检查。检查其 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是否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6)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基金管 理人声 明以上关 于内部 控制制 度的披露 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司 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函[1992] 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 ) 63636363 传真:(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 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 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 度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 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 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 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 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 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摩根士 丹利华鑫 资源优 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 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 本增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中 欧新动 力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国金通 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服务 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鑫 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东方红 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 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多策略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安怡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 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华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南方中证 500 量化增强股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英大睿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圆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77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1,980.81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 银行理 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 二、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渗透 到基金 托管业务 的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 防性原 则。树 立“预防 为主” 的管理 理念,从 风险发 生的源 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 时性原 则。建 立健全各 项规章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加 强内部 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托管业 务内部 控制机 构独立于 基金托 管业务 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基金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 控督察 体系, 设立了风 险管理 处, 负责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的风险 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 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 等十余 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 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 清算、 基金核 算、 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 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 以书面或电话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 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 李星星 电话:010-63102987 传真:010-63100608 客服电话:400-650-8808 网址:www.ymfund.com (2 )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https://etrade.ym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7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2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 李芳菲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上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022


传真:021-62569187


客服电话:9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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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cib.com.cn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 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 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2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 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 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陈秀丛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025-52310586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98 号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7)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 梅文烨 电话:0755-82558336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 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人代表: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6568531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鹿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24)中泰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客服电话:95538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qlzq.com.cn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 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电话:0571-87901935 传真:0571-87902092 客服 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29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 汪嘉南 电话:010-84183122


传真:010-84183311-3122 客服 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3486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 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 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 电话: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3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 唐岚 联系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hysec.com (3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680032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卢珊 电话:010-83561072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 : www.xsdzq.cn


(3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16-17 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 : www.westsecu.com


(3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 www.newone.com.cn (4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曾晖


电话:010-59355928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玲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 号楼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 丁姗姗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好鄂尔多斯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571-28829790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7 )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4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殷海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961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 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 杰 联系人: 于娜 电话:010-62020088-7041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5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客服 电话: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51 )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术区西井路 3 号3 号楼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C 座1 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电话:010-58276785 传真:010-58241933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 www.5ilicai.cn (52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226799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5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联系电话:0755-88394689 传真:0755-88394668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59)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1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联系电话:1581380857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何昳 联系电话:021-2069192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3 )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5 网址:www.fundzone.cn (6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宋志强 联系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6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刘阳坤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6)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楼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楼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6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慕娟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联系人: 黎明 传真:021-31358600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 )5815 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竣 王珊珊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经 2012 年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2 】698 号文件核准募集, 募集期自 2012 年7 月 9 日至2012 年8 月10 日 。 经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销 售 额 为 1,155,871,298.42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80,417.38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2 年8 月1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光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益 民 核 心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6,455 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 民币计 算,设立募集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155,871,298.42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为80,417.38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1,155,951,715.80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2 年8 月 16 日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2 年9 月 17 日 赎回开始日:2012 年9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在满足上述最低申购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限制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500 份, 基金账户余 额不得低于500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500 份, 应一次性赎回。 如因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账户 余额少于500 份, 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 处理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1.50% 50 万(含)以上,200 万以下 1.00% 200 万(含)以上,500 万以下 0.80% 5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0%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00%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 申购,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 )=495,049.50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5,049.50 =4,950.50 元 申购份额=495,049.50/1.050 =471,475.71 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 元 赎回费=12,000 ×0.25%=30 元 赎回金额=12,000-30=11970 元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6、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9、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另行公告。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五、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挖掘在中国经济增长的宏观环境下的优势行业及具有可持续盈 利能力和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在分享企业成长性的 同时合理控制组合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和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30%-80%, 其中投 资 于增长 类企业和 上市公 司的比 例不低于 股票资 产的80% ;现金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 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全球和中国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情况, 以中国经济 增长为主线, 从中国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市场资金面和流动性、 经济和产业周 期、海外市场环境等各个方面展开深入研究,从而判断证券市场总体变动趋势。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结合对证券市场各资产类别中长期运行趋势、 风险收益特征的分析比较, 确定本 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变动原则 。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 相对超大市值的上市公司, 中小型企业由于 本身规模相对较小, 且一般处于企业生命周期前期的成长期或者高速发展期, 对 于政策调整、 行业变化和市场需求的整体反应和调整速 度较快, 能够及时变换经 营模式、 开发先进技术、 调动资源专注于某个特定的目标市场, 以其特有的成本 优势、 专业经营和差异化服务满足多样化的市场和消费需求, 从而给企业带来持 续稳定的利润、业绩增长。因此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此类具有增长潜力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基金管理 人每半 年对中 国A股市 场股票 按流通 市值从小 到大进 行一次 排序, 将累计流 通市值 达到总 流通市值 前70% 部 分的 股票确定 为核心 增长股 票备选池。 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 (如: 新股、 恢复上市股票等) , 如果流 通市值或基金管理人预测的流通市值按最近 一 次 流 通 市 值 排 序 标 准 符 合 上 述 划 分标准, 则属于本基金可投资范围。 其中流通市值是指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 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 修正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 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 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界定增长类企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 本 基金将予以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1 )行业选择 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于全球宏观市场环境、 国内需求的变化, 在 政策导向、 行业间竞争格局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 存在优于国家整体经济增长速 度的相关行业, 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整体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本基金将 延续资产配置的研究核心, 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分析、 挖掘在中国经济发展阶段 处于核心增长地位的行业, 综合对行业基本面以及对符合本基金定义的增长类上 市公司的研究,积极进行行业配置。 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政策体现了行业发展重点的优先顺序, 产业组织政策的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实施能够进一步调整市场结构并规范市场行为。 本基金将重点跟踪两类政 策的调 整变化, 结合对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的综合分析, 判断行业面临的政策 环境。 行业比较: 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 受供需变化影响, 行业的景气程度呈现不 同的增长水平。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竞争结构、 行业市场结构 等分析方法,优先配置具有竞争优势、垄断地位和处于成长期的行业。 市场估值: 行业的发展不论是在区域市场还是在全球产业结构当中都应该体 现其增长的合理性。 本基金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国内市场各行业间估值的 比较、 与国际市场相同行业估值的比较 (综合PE、PB、EV/EBITDA 等分析方法) , 筛选出具 有合理估值的增长性行业。 (2 )个股精选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通过定性、 定量 分析、 考虑市场情绪因素、 结合研究团队的实地调研、 精选具有增长潜力的个股构建组 合。 企业生命周期分析: 企业在运作发展的过程中, 一般都经历孕育期、 成长期、 成熟期和衰退期,同时也呈现出不同的阶段特征。 在成长阶段企业开始由小到大, 经营和业绩存在高速增长的良好预期, 而较之创业阶段, 成长期所蕴含的经营风 险会有所降低。 因此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处于成长期的企业, 通过全面的财务分析, 寻求具有长期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成长模式和 动力分析: 单一技术、 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短期 的高速增长, 但是可持续性较弱。 只有在发展过程中持续不断的进行企业自身的 改进, 才能具备持续增长条件。 本基金将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研究团队的 实地考察分析, 优选具有持续创新机制和能力从而能够促进产品更新升级和服务 多元化发展的企业。 综合竞争力分析: 公司的竞争力体现在多个方面, 也是决定其增长潜力的重 要因素。 通过对公司经营能力、 产品市场占有率、 成长空间等要素的分析, 优选 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具有成本优势、 技术优势、 质量优势、 品牌优势、 业务竞争 能力占优的企业。 根据 公司业务现状和未来发展情况进行盈利预测, 挑选具有增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价值评 估:应 用 市 盈率 法(P/E) 、 市净率 法(P/B) 、现 金流贴 现法(DCF) 并结 合上市公司股息收益率等要素, 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结合对成长指标 和盈利水平的分析及预测,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企业。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走势、 大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财政货币政策等的 分析判断, 适度进行债券投资, 通过主动配置和管理达到降低基金投资组合整体 风险的目的。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 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利 差变化趋势来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在不同类别债券间的配置比例以及组合适当的 久期范围; 通过对收益水平、 信用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来精选个券纳入投资 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久期策略: 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的基础上, 通过对市场利率水平 的分析及其变化趋势的预判, 来确定组合适当的久期 范围以控制利率风险, 获取 合理的收益;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 以减少净价损失; 预期市 场利率水平下降时拉长组合久期,充分分享净价收益。 收益率曲线策略: 结合对收益率曲线 “牛熊平陡” 形态变化趋势的判断以及 市场低效可能造成的曲线形态的扭曲来合理搭配组合中短、 中、 长期 债券品种的 构成。 通过子弹型、 哑铃型、 阶梯型等策略的运用, 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利。 类别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及经济周期的定位, 通过对各类别债券风 险收益特征、 供求状况、 流动性、 利差合理性的比较分析, 确定债券组合在利率 债、 信用债及 转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并结合对基准利率、 税收利差、 信用利差及 溢价率的分析来确定在不同类别债券内部的具体策略。 个券选择: 在利率研判、 久期选择和类别配置的基础上, 对个券的信用风险、 利差水平、 税赋条件、 主要条款、 同类债券的供求状况等影响债券价值的因素进 行深入分析来鉴别市场对债券价值定位的合理性, 择机投资低估债券、 卖出高估 债券,优化投资组合,并随着投资环境的变化及时跟踪和动态调整。 4、权证投资策略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基于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 面的研究, 主要投资满 足个股精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权证定价模型合理评价 权证估值水平,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着谨慎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的最高准则; (2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3 )依 据基金 管理人 对宏观经 济、国 家政策 、证券市 场、个 股和个 券的综 合分析判断,独立决策; (4 )风险评估和防范贯穿基金投资决策的各个环节。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流 程包括: (1 )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提交投资回顾和策略报告, 公司研究部在对 宏观经济指标、 国家政策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策略研究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 结合对市场和基金整体 运作情况的综合讨论判断,做出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和其他重大投资事宜的决 策。 (2 )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明确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 借助公司研究平台, 基金经理对各类别资产及其投资机会进行深入的分析 研究和风险评估,从而对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等进行投资决策。 A. 股票投资决策 a) 基金经理和行业研究员一起,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变化、 市场表现、 行业特性等定期综合评估并筛选出优于中国经济整体增长水平的相关行业, 综合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考虑投资组合风险,从而确定本基金行业配置比例范围。 b) 个股的投 资决 策,根 据 行业研究 员对 上市公 司 的综合分 析评 价,结 合 基 金经理和行业研究员的现场调研进行投资决策。 c) 基于对上 述行 业配置 和 股票选择 的初 步决策 , 基金经理 综合 考虑基 金 投 资环境、 运作情况和风险特征等要素, 进行积极配置从而构建本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进行持续跟踪和优化。 B. 债券及其他投资工具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策略, 结合研究员对宏观经济、 政策的研究; 信用、 利率和相关证券等各方面的分析,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框架下进行债券及其 他投资工具的投资决策。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为:股 票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30%-80% , 其中投 资于增长类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现金、 债 券、 货币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70% ; (2 )现 金以及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60%×中证 700 指数收益率+40% ×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 本基金采用中证 7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中证全债指数衡量债券 投资部分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中证 7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中证 700 指数成份股由中证 500 指数和中证200 指数成份股一起构成,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 整体状况,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能够作为债券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或 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或债券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根据实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在 调 整 前依据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持有人大会 。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3 月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所载数 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31,425,822.70 74.12 其中:股票 31,425,822.70 74.1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9,753,265.67 23.00 7 其他各项资产 1,218,925.47 2.87 8 合计 42,398,013.84 100.00 2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338,051.00 3.25 C 制造业 9,381,650.91 22.7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408,134.00 0.99 E 建筑业 3,104,210.00 7.53 F 批发和零售业 103,410.00 0.2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337,008.00 0.8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7,988,814.76 19.38 J 金融业 5,848,570.43 14.19 K 房地产业 895,464.54 2.1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3,288.00 0.2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749,444.40 1.8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57,776.66 2.81 S 综合 - - 合计 31,425,822.70 76.23 3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939 建设银 行 408,700 2,223,328.00 5.39 2 601668 中国建 筑 192,900 1,709,094.00 4.15 3 300059 东方财 富 62,687 1,061,290.91 2.57 4 601169 北京银 行 96,900 945,744.00 2.29 5 600030 中信证 券 52,200 838,332.00 2.03 6 601390 中国中 铁 88,800 786,768.00 1.91 7 600050 中国联 通 105,700 772,667.00 1.87 8 300017 网宿科 技 13,000 696,930.00 1.69 9 300072 三聚环 保 14,132 654,170.28 1.59 1 0 300070 碧水源 36,795 644,648.40 1.56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7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 申明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是否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 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本基金持有的中信证券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2.03%) 公告了其收到 相关证监会的处罚通知。具体如下: 2015 年11 月26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3121 号),其 中提及: 因公司涉嫌违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决定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 同时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 持有的其余 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申明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是 否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库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92,251.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24,286.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87.4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18,925.47 (4 )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存在有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明细。 (6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部分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业绩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合 同生 效 日为2012年8月16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以 来截 至2016年12月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10.1 益民核 心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0.80% 0.05% 0.82% 0.85% -0.02% -0.80%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24.50% 1.57% 6.09% 0.85% 18.41% 0.72%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12.35% 1.21% 27.18% 0.71% -14.83% 0.50%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9.22% 2.77% 24.83% 1.67% -5.61% 1.10%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1.53 % 1.72% -9.36% 1.09% -12.17% 0.63%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31.90% 1.82% 53.92% 1.12% -22.02%


0.70% 10.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注: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自 2012 年8 月16 日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上市日 前,采 用估值 技术分别 对债券 和获配 的权证 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 第 1 项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相关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变化,从而对本基金资产构成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证券价格波动,是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因素之一。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因 素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 回可能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方面判 断有误, 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 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6、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8、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 基金经理的判断可 能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一定偏离, 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在市 场下跌时股票配置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 、声 明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设立日期: 2005 年12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9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10555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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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9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75 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第二十 部分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邮政编码:100052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5 年12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19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75 号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和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30%-80%, 其中投 资 于增长 类企业和 上市公 司的比 例不低于 股票资 产的80% ;现金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 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股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30%-80% ,其 中 投资于 增长类 企业和 上 市公司 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现金、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 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2 )现 金以及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约定时 间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 金管 理人应 根 据本协议 的规 定与基 金 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6.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后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开设的开放式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募集到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 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基金托 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上市日前 ,采用 估值技 术分别对 债券和 获配的 权证进 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1)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由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计算 基金净 值错误导 致该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 3.由于 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在 采取了 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5.当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基金 托管人的 计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管理 人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 金管理人 分 别 进 行 保 管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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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31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 部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 每 周 )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提供电子交易服务,并逐步拓展可使用的银行卡范 围, 为投资者提供更便利的网上基金交易服务。 具体可使用的银行卡范围查询公 司网站信息。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话热线、 电子信箱、 信函、 传真、 在线客服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五)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帐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650-8808 传真:010-63100608 公司 网站:http://www.ymfund.com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第二十 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基金 托管人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益 民 核 心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半年度报 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8-24 2 益 民 核 心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半年度报 告摘要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8-24 3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9-12 4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9-12 5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9-13 6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9-20 7 益 民 核 心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9-30 8 益 民 核 心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摘 要】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9-30 9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10-19 10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10-24 11 益 民 核 心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10-26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报告 12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11-07 13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11-11 14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12-22 15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农 业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12-29 16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净值公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7-01-03 17 益 民 核 心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7-01-18 18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7-02-09 19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7-02-10 20 关 于 益 民 核 心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 《上海 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7-02-13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 益民 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益民 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益 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一 七年三 月三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