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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行业(360016)

光大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4月)查看PDF公告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 光大 保德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 关于核准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41 号) 
核准日期:2011 年8 月24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2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 年2 月24 日复 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
托管业务有关的 更新 内容。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0 六、 基 金的 募集 ................................................ 49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0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51 九、 基 金的 投资 ................................................ 67 十、


基金 的业绩 ................................................ 86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 86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87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94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96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100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101 十 七、 风 险揭 示 ................................................. 106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清 算 ..................................... 110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12 二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28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42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45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47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 148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治 理准则 (试行) 》 (以 下简称 “ 《治理准 则》 ” ) 、 《 光大 保德信行业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同 :指《 光 大保德 信行业 轮动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 本 基金 签订之 《 光大 保 德信行 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光 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光大保 德信行 业 轮动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法 律法规 :指中 国 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施 的 法律、 行政法 规、司 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的宣传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4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基金账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 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限: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 日:指 T 日起(不包括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40、 开放日: 指为基金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5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 额赎回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 《业务规则》 : 指《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登 记 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6、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 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 的股权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 殷瑞皞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林昌 先生, 董事长, 北 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 美国西 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 7 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现任保德信国际投 资总裁兼CIO。 包爱丽 女士, 董事、 总 经理, 美国哥 伦比亚 大 学硕士,中国 国籍 。 历 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 经理、 业务负责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队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 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 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 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联 鼎法 律事务 所 (中国台 湾) 、泰运 法 律事务所 (中 国台湾 ) 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 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 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 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 独立董事, 华东政法学院 (现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 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分 所 律 师。 2 、监 事会成 员 孙佚先生, 监事长, 复 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8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 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籍, 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 监 事, 吉 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 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 郁 疆 先 生 , 监 事 , 澳 大 利 亚 堪 培 拉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 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 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后, 先后担任销售部高级 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副首 席市场总监 兼市场部总监 。 3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 常 青 先 生 ,中 欧 国 际工 商 学 院 EMBA 。 历任 中 国 科 学 技术 大 学 化学 系 教 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 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高级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监察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 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 部经理 ,光大 证 券资产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2003 年 参加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 4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 首席投资总监 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 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 曾任深圳蛇口安 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 9 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 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4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理: 于进杰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2 年 2 月 15 日至 2014 年 2 月 10 日。 魏晓雪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4 年 2 月10 日。 现任基金经理: 黄兴亮 先生 ,2002 年 毕业于 清华 大学电 机系 电气工 程及 自动化 专业 ,2007 年获得清华大学计算机系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博士学位。2007 年 8 月至2011 年 5 月在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历任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2011 年6 月加 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高级研究员。 现任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一带一路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盛松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 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 保德信量化核 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光大保 德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洪钧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部总监。 林晓 凤女士,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专户 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0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 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本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11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2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基 金管理 人 的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 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保基 金管理 人 成为一 个决策 科学、 经 营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 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 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 工,操 作 相互独立 。其 次,基 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 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13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 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 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 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14 3 、内 部控制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包 括基金 管 理人的 各项业 务、各 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部 控制手 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 部控制 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事会 专门 委员 会及督 察长 —— 根据 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 监察稽 核部——根据总 经理及 督察 长的 安排,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活 15 动及 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5 、内 部 控制 层次 (1 ) 员工自 律和部 门 主管的 监控 。 所有员 工 上岗前 必须经 过岗位 培 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 负直接 责任; (2 ) 管理层 的控 制 。 管理层 采取各 种控制 措 施,管 理和监 督 各个 部 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 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事会 及其 专 门 委员会 的监控 和指导 。 所有员 工应自 觉接受 并 配合董 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 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 《 公司 章程》 —— 指经股东 会批 准的《 公 司章程》 ,是 基金管 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部控 制大纲 ——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内 部控制 原则的 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 公司基 本管理 制 度 —— 是基金 管理人 在 经营管 理宏观 方面进 行 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16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 部门规 章制度 以 及业务 流程 —— 部门 规 章制度 以及业 务流程 是 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 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 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 控制 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是中国 金融体 系的重 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 在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 务 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18 银行托 管服 务 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 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 首 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最 佳托管 银 行”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颁 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 获得 中国 债券 市场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2015 年被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授予 “养 老金 业务 最佳发 展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 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外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 处、 风险 管理 处 、 技 术保 障 处、 营运 中心 、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6 年6 月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共 34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 中国农业 银行的 风险管 理 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 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部 控制工 作进行 监 督和评价 。托管 业务部 专 门设置了 风险管 理处, 配备 了专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 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 制严格有 效;业 务操作 区 专门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19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化操 作,防 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警 示。对 本基金 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 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 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 透支以 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 ,书面提 示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20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10 层 电话: (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 (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 孙荣伟 网址:www.epf.com.cn ( 二) 代销机 构 1.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21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 国光 大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6.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22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8.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2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 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 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 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 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 海、北京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3.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4. 上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25 16. 上 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17. 浙 江稠 州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 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客服电话:(0571)96527 、4008096527 联系人:董晓岚、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网址:www.czcb.com.cn 18. 洛 阳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6 19.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0.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21.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7 22.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23. 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24.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 25.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 (0571 )96598 传真: (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26.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 、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 )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27. 申 万宏 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021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9 28.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29.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citicssd.com 30.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31. 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30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2.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 www.xyzq.com.cn 33.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31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0755 -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 -800 -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全国 ) 36.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 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37.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38.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755 )83073087 传真: (0755 )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40.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1.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3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42.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3. 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 、05、11 、12 、13、15 、16、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 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4. 江 海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34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6.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35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48.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9.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0. 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36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1.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2.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刘艳妮 (运营部)


电话: 021-38509606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53.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37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联系人:


张晶晶 电话:


010--62020088--8105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地址:


www.myfund.com 54. 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内 蒙、北京) ,967210 ( 深圳、宁波) ,65558555 (成 都) 联系人: 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55.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38 56.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 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 程毅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7. 万 银财 富(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58.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9 59. 晋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60. 北京 增 财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1. 一 路财 富(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德胜园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卜石红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0 62.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联系人: 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3.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公司网 址: www.8.jrj.com.cn 64. 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服电话:021-51507071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41 65.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 010-85894285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66. 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67. 浙 江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10 单元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 (锦昌大厦)1 号楼 1 楼金观 诚财富大厅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42 68. 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69. 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6 传真: 0755-83999926 网址: www.jinqianwo.cn 70. 大 泰金 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 021-22267987 传真: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43 71. 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72. 上 海凯 石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73. 中 经北 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010-68292940





44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74. 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75.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 梁微 电话: 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920 网址: www.gzs.com.cn 76.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6600109


45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77. 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 人:彭莲 电话:13480169928 传真:0572-2119391 公司网址:http://www.lxsec.com 78. 海 银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传真:021-80133413 电话: 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79. 和 耕传 承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康 宁北 街 6 号楼 6 楼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康 宁北 街 6 号楼 6 楼


46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联系人 :胡 静华 网址:www.hgccpb.com 80. 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1. 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联系人 :


江卉 传真:89188000 电话:131413191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98 8511 网址:list.jr.jd.com/fundlist/1-11-112.htm 82.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联系人 :孙 骏


47 传真:021-5071 0161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83.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84. 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 点,并另行公告 。 ( 三)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联系人:孙翀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翀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公司全称: 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 址: 中 国北 京市 东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广 场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东三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49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2 年 2 月 10 日,本次募集的最终有 效确认净认购金额为 925,695,587.58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02,076.49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0,223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折算 成基金份额共计 925,897,664.07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 资者所有。


50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51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办理的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52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 金采用 金额申 购 和份额 赎回的 方式, 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 以份额 申请;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 回时, 除指定 赎回外 , 基金管 理人按 “ 先进 先 出 ”的 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 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 金管理 人在不 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 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原 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 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 构对申 购/赎 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53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用) ; 2、直销网点 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用) ; 3、本 基金对 单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限 制,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份额将由注册登记人发起强制赎回 ; 5、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市场情 况,调 整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 最迟 在 调 整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刊 登 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 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 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 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54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按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100 万元 0.8%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例:某 投资人 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申购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 =4,105.09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105.09 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按持 有期 递减 ,最高 不超过 赎回 总额 的 0.5%, 由赎回 人承 担。具 体 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至 2 年(含1 年) 0.2% 2 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例:某 投资人 投资赎回 5000 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1 年以内,在对应费率 55 为0.5%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2=6,000 元 赎回费用=5,000 ×1.2×0.5% =30 元 赎回 金额=6,000 -30=5,97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 5,000 份本基金,可得到 5,970 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申请日 (T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证券 交 易所收 市后计 算,本 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及其 用途 1、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范围内 调低 申购费 率 和赎回 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 率的申购费率。 3、 申 购费用 由申购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投资人 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应 归 入本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6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 T 日申购 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2.投 资者 T 日赎回 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基 金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 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 于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 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7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1、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 大,使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 或基金 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2、发 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基金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 时间 依 法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58 (3 ) 连续两 个或两 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 回,导 致本基 金的现 金 支付出 现困难。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依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现上 述第3项所 述 情形,按基 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3、暂 停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按 规 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 间为1日 ,第2个工 作日 基金管理 人应 依照有 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站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 放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 间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 告,并公 告最 近1个 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 转换 1. 基 金转 换 业务 适用 投资者 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59 2. 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 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 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浙江金观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经北证 (北京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60 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与 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 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 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 3. 基 金转 换 办 理 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 金转 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 用=转 出金额 × 转出基 金赎回 费率+ 转 出金额 ×(1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 混合型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为固定费用时, 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61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 金转 换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 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 基金转换采取 “未知价” 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基金转换遵循 “份额转换” 的原则, 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 换申请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当 单个 交易 账 户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于 100 份时 ,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 4)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转换费用实行内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6.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 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 续。 3)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 按规定 予以公告。 7. 暂 停基 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已载 62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 定每月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 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适用投 资者 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办 理时 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 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 限责任公司、 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63 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珠 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 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相关营业网点办理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 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4. 办 理方 式


1. 申 请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投 资 者 须 拥 有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放式基金 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 到 指 定 的 各 销 售 机构网点申请办理 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办理程序请 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 有关规定。 5. 扣 款金 额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 定扣款金额,每月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含100 元),不设金额级差。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 资 者 可与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 每月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 含 1 元) , 不设金额 级差。 6. 扣 款日 期


64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 则首 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进行自 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 请投资者于每月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 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 申 购费 率


目前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业务采取" 前 端 收 费" 模式, 故定期定额申购也只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如无另行公告, 定 期定额申购 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9. 交 易确 认


每月实 际扣款 日与基 金 申购申 请日为 同一日 , 以该日( T 日)的基 金 单位资 产净值为 基准 计算申 购 份额 ,申 购份 额将在 T+1 工作 日确认 成功后 直接计入 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 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 变更与 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 可提出变更申请; 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可提出解除申请, 具体办理程序请 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 1、非 交易过 户是指 指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受 理 继承、 捐赠、 离婚、 司 法强制 执行 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离婚是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离婚而使原在 65 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 理该项业务。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 办理已 持有基 金份额 在 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的 转 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 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 十四 )基金 的销 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 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等销售 业务的, 应 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 投资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 冻及质 押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66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67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对整体宏观经济 周期和行业景气度的分析判断, 根据行业基本面 轮动策略和行业量化轮动策略,力争把握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下的相对优势行业, 以获取不同行业之间轮动效应所带来的资本增值回报。 ( 二) 投资理 念 中国经 济在经 历了 改革 开放 30 年来的 快速 增 长后, 正逐渐 向成 熟经 济体的 方向发展,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前景仍十分广阔。 从中国各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 众多行业的发展势头良好且潜力巨大。 然而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下, 各行业的股票 之间体现出比较明显的轮动效应。 在各行业形势整体向好的前提下, 本基金通过 把握行业与行业之间的轮动规律,力争获得资本的长期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其他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可转 换债券、 短 期融资券、 金融债、 资 产 支持证券、 国债、 央 行票据等。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 上述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规定。


68 ( 四)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 并通过 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首先,建立宏观指标监测体系。 本基金将严密跟踪分析反映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运行的指标, 以求把握整个 宏观经济形势的未来走向和节奏,进而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 具体来说,宏观经济运行指标主要包括: (1 )宏观经济先行指标,如狭义货币供应量(M1) 、广义货币供应量(M2)、 财政预算、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 、大宗商品库存及价格变化等; (2 ) 宏观经 济状 态指 标,如 GDP 、CPI 、PPI 、规模 以上工 业企 业增 加值及 利润和失业率等。 证券市场指标主要包括: (1 ) 股票市 场:估 值 水平及 历史估 值波动 区 间、资 金供求 状况、 成 交量及 换手率等、投资者结 构数据及其变化等; (2 ) 债券市 场:债 券 收益率 水平、 收益率 曲 线历史 变动、 流动性 和 资金供 求状况等。 其次, 对上述数据与大类资产收益率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把握其联系及规律。 本基金将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 将上述宏观指标 (包括经济基本面及证 券市场两个方面) 的历史数据及大类资产收益率历史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及量化回 归分析, 确定各类资产收益率与各类指标之间的影响模式, 包括关联方向及关联 度等方面。 本基金在确立上述宏观经济指标和证券市场指标对各类资产预期收益率的 影响模式后, 再结合对上述宏观指标的分析预测, 运用金融工程的各类 资产风险 测算及优化,最终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 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行业配置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行业轮动策略作为 行业配置的指导。 本基金将从 “估值、 成长和 动量” 三个因素进行行业配置和轮 动。 具体地, 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基本面轮动策略对行业的成长性和估值合理性进 69 行分析,同时结合行业量化轮动策略从行业的动量、反转策略进行分析。 1)行业基本面轮动策略 A.行业基本面轮动的类型 本基金从研究经济周期以及行业的基本面出发, 将行业的基本面轮动策略分 为行业周期性轮动策略与行业政策性轮 动策略两方面。 其中行业周期性轮动策略 是指根据对经济周期和行业生命周期的判断, 分析和筛选出在特定经济周期条件 下的优势行业进行配置。 而行业政策性轮动策略是指根据国家政策扶持和产业规 划的变迁,寻找和筛选出具有政策优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进行投资。 ① 行业周期性轮动 本基金主要从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生命周期两个层次来分析不同行业间的 周期性轮动, 并且采用宏观经济周期分析为主导、 行业生命周期分析为辅助的周 期性轮动策略。 首先, 本基金将基于 “ 投资时钟理论” 对宏观经济周期进行分析, 将宏观经 济周期分解为复苏、过热、滞胀和衰退四个 阶段。 图 1: 宏观经 济周 期变动 与行 业配置 为了找出受益于各个不同周期阶段的具体行业, 本基金通过测算行业增长对 70 GDP 的弹性等指标, 将行业分为周期性行业与防御性行业。 通过测算行业估值指 标与成长性指标, 将通行业划分为价值型行业与成长性行业。 因此, 按照上述两 个纬度, 可以将所有行业分为四类, 即周期成长型行业、 周期价值型行业、 防 御 价值型行业以及防御成长型行业。 本基金将定期通过对上述指标的测算, 对行业 的划分进行定期评估,提高行业划分的准确性。 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大量测算及模拟, 本基金认为当宏观经济周期处于复苏阶 段时, 周 期成长型行业往往能产生一定的超额收益; 相应地, 在经济 周期的过热 阶段、 滞胀阶段和衰退阶段分别配置周期价值型行业、 防御价值型行业和防御成 长型行业也能产生一定的超额收益。 其次, 在通过宏观经济周期分析形成对行业的初步选择结果后, 本基金还将 根据行业本身的生命周期分析, 对上述行业选择结果进行修正。 本基金将每个行 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创始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收缩期四个阶段。在行业创始期, 整个行业的不确定性较大, 产品需求无法有效界定, 上下游联动关系还未有效形 成, 行业增长缓慢; 在 行业的成长期, 行业产出品的需求开始明确, 相关上下游 产业配套开始完善, 行业的增长率进入快速上升阶段; 在行业的成熟期, 整个市 场都已相当成熟, 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多使得行业竞争开始加剧, 整体行业的增长 率开始稳定; 在行业的收缩期, 市场对该行业产出品的需求开始下降, 行业的规 模开始下降, 行业增长率和行业利润水平也开始回落。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周期 分析得到的行业选择基础上, 重点加强对成长期行业和成熟期行业的配置, 适当 减少对创始期行业和收缩期行业的配置,对行业配置组合进行优化。 ② 行业政策性轮动 本基金认为除了经济周期变动的因素外, 国家相关的经济政策也是影响行业 相对表现的重要因素 。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产业扶持政策、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 如果相关政策确定了对某些特定行业的扶持 (如新兴战略产业布局、 产业结构升 级、 产业规划调整等) , 则相应的资源和配套设施都会逐渐向被扶持的行业倾斜, 这些行业在未来也更有可能产生一定的超额收益。 因此,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国家 相关政策的变化, 并且根据政策的变化重点配置有政策扶持且预期前景良好的行 业,同时减少被政策抑制的行业的配置比例。 B.行业基本面轮动策略的应用


71 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 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自身的生命周期往往是决定行业 的景气程度的重要因素, 但是国家反周期的 调控政策往往会对正常的经济周期和 行业周期因素产生一定的修正和平滑。 因此行业政策性因素往往会独立于行业周 期性因素, 对行业的阶段性表现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会阶段性地 平抑或加剧经济周期的影响, 因此, 本基金将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生 命周期的基础上, 重点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对特定行业的短期、 长期影响, 从而通 过行业政策性轮动策略对行业周期性轮动策略进行补充。 本基金通过行业周期性轮动策略和行业政策性轮动策略的分析, 最终对单个 行业的基本面情况作出判断, 同时对于影响行业景气度和成长性的关键指标 (如 行业利润增速 、 行业生产成本、 行业收入增速、 行业资本结构等) 进 行预测, 筛 选出成长性良好的行业。 另一方面, 本基金还将对各行业在市场上的相对估值进行分析。 对于基本面 指标良好且相对估值较低的行业重点配置; 对于基本面良好但相对估值较高和相 对估值较低但基本面指标一般的行业进行保持关注, 从中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 行业进行配置;对于基本面情况较差且相对估值较高的行业不予配置。 2)行业量化轮动策略 本基金在使用基本面策略进行行业轮动配置的同时, 也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在 量化投资方面的经验, 采用行业量化轮动策略对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补充 和 完善。 本基金的量化轮动策略主要体现在对行业动量反转效应的分析和把握方面。 在A 股市场上行业层面存在明显的反转效应, 即在一段时期收益率较差的行业在 未来一段时间则有可能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而在一段时间内收益率明显较高的 行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则可能会出现较高的超额负收益。 本基金认为市场情绪、 量能和价格等因素的变化是决定行业短期表现的重要 方面, 而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则更多地由其基本面因素决定, 从而受市场因素 的影响相对较小。 因此, 本基金认为在行业轮动的投资过程中, 通过基本面轮动 策略把握行业中长期趋势, 同时通过量化轮动策 略把握短期反转效应的方式将较 为有效。 本基金将运用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对行业反转效应进行测算, 动态跟踪行业 72 的市场表现, 本着 “在 趋势中把握反转” 的策略宗旨, 灵活应用行业量化轮动策 略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优化。 (2 )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从价值、 成长和动量等因素对个股进 行选择,精选估值合理且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结合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 对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进 行深入挖掘。具体的定量指标包括: A、盈利增长指标:盈利增长率(△E )等; B、现金流 量指标: 过去一个财年的(P/CF)等; C、负债比率指标:财务杠杆(A/E)等; D、市净率指标(P/B); E、 盈利质量指标。 本基金将结合上述指标, 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财务质量和经营效率进行 评析,为个股选择提供依据。 2)定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并非完全由其财务数据决定, 还必须结合企 业学习与创新能力、 企业发展战略、 技术专利优势、 市场拓展能力、 公司治理结 构和管理水平、 公司的行业地位、 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 给予股票一 定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决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 根据上述定性定量分析 的结果, 本基金进一步从价值和成长两个纬度对备选 股票进行评估。 对于价值被低估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对于 价值被高估但成长性良好, 或价值被低估但成长性较差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升 入的调研和缜密的分析, 有选择地进行投资; 对于价值被高估且成长性较差的股 票,本基金不予考虑投资。 3)个股动量策略 在个股的买卖策略上, 本基金将结合动量策略的研究, 力争把握股票较佳的 买卖时机,从而增强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动量策略主要研究上市公司股价变化、 历史成交量、 换手率等指标以求把握股价涨跌与成交量变化的规律, 通过分析量 73 价的配 合情况, 判断个股未来阶段性运行趋势, 从而强化本基金对价值低估上市 公司的买入时机及对估值已经反映投资价值或者高估的上市公司的卖出时机。 3、固定收益类品种 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 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实施情况、 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 市场流动性情况来预测债券市场 整体利率趋势, 同时结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 流动性、 信用状况 和利率敏感 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 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 所处周期、 货币财政政策取向、 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 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 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在确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市场 成交情况, 对各个目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 包括信用利差, 流动 性利差, 期 权调整利差 (OAS) , 并 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 选出定价合理或被低 估,到期期限符合组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对类属资产配置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对不同债券资产类收益与风险的估 计和判断 。 我们基于对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 根据国债、 金 融债等不同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动情况, 以 及 各 品 种 的 市 场 容 量 和 流 动 性 情 况, 通 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 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 行配置。 具体考量指标包括收益率分析、 利差分析、 信用等级分析和流动性分析, 以此确定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并以此进行投资判断依据。 (2 )组合久期调整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 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 结 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 不同 期限的 收 益率变动 情况,在长 期 、中期和 短期 债券间 进 行配置,以 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3) 信用利差策略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将快速发展, 我们预计大批优 74 质企业将在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在这种情况下,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 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加强对企业债、 资产 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并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 跨市场套利投资策略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分成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 其参与主体、 资金 量、 交易模式等方面均存 在较大的差异, 本基金将关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以博取跨市场的套利机会。 4.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价量 化模型估算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有: 价值挖掘策略、 杠杆 策略、 双向 权证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和套利策略等。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 指数 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 场推 出更具 权 威、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 金风险收 益特 征的指 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 况经与 本 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同意 后,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高的品种, 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 七) 投资决 策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 )符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5 (3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4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5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6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7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 基 金 强 调 团 队 式 的 投 资 管 理 机 制 , 这 是 国 际 成 熟 投 资 理 念 及 本 土 长 期 投 资经验的集中体现。 在强调深入挖掘投研团队集体智慧的同时, 各层次的投资决 策主体各司其职,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 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 确定投资原则、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 决定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 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 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一 般 每 月 召 开 例 会 , 如 发 生 重 大 事 宜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召 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 首席投资总监负责资产配置小组的日常管理。 资产配置小组由首席投 资总监、 基金 经理、 研 究总监、 首席策略分析师以及宏观研究员等人组成, 一般 每月召开例会, 并提出下个月的资产配置建议, 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 工作由金融工程小组负责; (3) 基金经理充分考虑资产配置小组及行业研究员、 债券研究员的投资建 议, 制定投资策略, 负 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 既定目标。 基金经理着重关注宏观经济及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 与资产 配置小组探讨行业的投资评级, 关注上市公司盈利变化。 此外, 基金 经理对于需 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价; (4) 高级宏观研究员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 负责提出投资组合 中债券部分的投资建议; (5) 金融工程师着重关注量化研究, 关注证券估值及预期收益率预测, 每 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 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 作为 76 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 行业研究员着重评估数据质量及可靠度, 通过走访公司, 对上 市公司 商业运营模式、 公司治理情况、 盈利状况及成长性、 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 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 为投资 组合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债券研究员负责研究宏观经济,央行货币政策, 监测并分析影响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因素 , 为各类债券定价并提出投资债券投资建 议; (7)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管理基金的日常运作, 建立和 调整基金的实际资产组合,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部; (8)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 进行具 体交易,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 权严格分离; (9) 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投资风险管理 的策略、 制度及控制阀值等。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专员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过程 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10) 风险控制专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 行风险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及时了解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 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11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表 现 绩 效 分 析 , 并 提 供 相 关 报 告 , 帮 助 投资团队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 八) 投资禁 止行 为及限 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77 (5 ) 向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 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8 (9)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相关规定执行;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1)-(4) 项以及(6)-(11)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7,075,263.06 93.84


79 其中: 股票 57,075,263.06 93.8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99,600.00 3.29 其中: 债券 1,999,600.00 3.2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48,472.44 2.71 7 其他资 产 98,450.84 0.16 8 合计 60,821,786.3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415,720.00 4.01 C 制造业 30,752,848.06 51.01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2,290,800.00 3.8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8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3,118,500.00 5.1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712,860.00 11.1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620,000.00 7.6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2,436,875.00 4.04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859,000.00 4.74 S 综合 1,868,660.00 3.10 合计 57,075,263.06 94.67 3.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 票 名 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300012 华 测 检 测 400,000 4,620,000.00 7.66 2 000820 金 城 150,000 4,335,000.00 7.19


81 股 份 3 002583 海 能 达 300,000 3,963,000.00 6.57 4 300156 神 雾 环 保 150,000 3,751,500.00 6.22 5 300058 蓝 色 光 标 358,000 3,640,860.00 6.04 6 600584 长 电 科 技 200,000 3,530,000.00 5.86 7 600031 三 一 重 工 560,000 3,416,000.00 5.67 8 002439 启 明 星 辰 150,000 3,118,500.00 5.17 9 002400 省 广 股 份 240,000 3,072,000.00 5.10


82 10 000681 视 觉 中 国 150,000 2,859,000.00 4.74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999,600.00 3.3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999,600.00 3.32 5.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010213 02 国债 ⒀ 20,000 1,999,600.00 3.3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3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能投资于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未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的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487.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161.98 5 应收申购款 4,800.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450.84


8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400 省广股 份 3,072,000.00 5.10 重大事 项 十、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 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一)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16.50% 0.89% 1.09% 0.89% 15.41% 0.00% 2013 年 -5.82% 1.28% -5.64% 1.05% -0.18% 0.23% 2014 年 36.85% 1.19% 40.69% 0.91% -3.84% 0.28% 2015 年 38.26% 2.80% 7.91% 1.86% 30.35% 0.94% 2016 年 -6.65% 1.98% -7.71% 1.05% 1.06% 0.9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起至 今 93.79% 1.78% 33.66% 1.21% 60.13% 0.57%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85 (2012 年2 月15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注: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 2012 年2 月15 日至 2012 年8 月14 日。 建 仓期 结束时 本基 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例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比 例限 制及 投资 组合 的比例 范围 。


86 十 一、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7 十 二、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新股等 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按 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 公开发 行的且 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 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 第(1) -(2)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88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证券 交易所 市 场挂牌 交易且 实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 交易所 市 场挂牌 交易且 未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 行未上 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的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交易 所 以大宗 交 易方式 转让的 资产支 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全国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同一债 券同时 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 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 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 第(1) -(6)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9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 基金持 有的权 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 出日或 行权日 止,上 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首次发 行未上 市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 股票而 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停 止 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 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 第(1) -(3)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 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90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 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 时,差 错责任 方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 责任方 对 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 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 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91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 任方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 基 金管理 人的行 为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 现差错 的 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 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 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 错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 人,并 根据差 错发生 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差 错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 由差错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92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 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正常的 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93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券 交易所 、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4 十 三、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 益的孰低 数。 (收益 分 配基准日 指当 次分红 时 的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下同。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 红 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 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95 1、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 由基金 托管人 核实后 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红利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 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6 十 四、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9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费用种类中 3 到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 费用。





4 、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认 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记入基金资产,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认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2 、申 购费


98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不记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及销 售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100 万元 0.8%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6% 500 万元以上 (含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3 、赎 回费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及注册登记费后,余额部分全 部归入基金资产,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 。 本基金赎回 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 有期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 0.5% 1 年至 2 年(含1 年) 0.2% 2 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4 、转 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 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 用=转 出金额 × 转出基 金赎回 费率+ 转 出金额 ×(1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99 各 混合型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为固定费用时, 则该基金计算 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 经报中国证监 会批 准,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上述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 率和赎 回 费 率 , 并 最 迟 于 新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前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告。如果 调高申购或赎回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 三) 其他费 用 其他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诉讼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四)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100 十 五、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分别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定期 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 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 计师事 务所更 换 经办注 册会计 师时, 应 事先征 得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 由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1 十 六、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02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103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04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06 十 七、


风 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 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107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 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 投资人大额赎回 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 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 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108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资产配置风险、 股票投 资风险以及其他证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收益会受宏观经济、 市场偏好、 行业波 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 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 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 另外 , 由于本基 金还可以投资债券等其他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 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5、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 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 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 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 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109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管 理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的 销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农 业 银行等 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 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0 十 八、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 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11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包 括但不限于所聘请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2 十 九、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其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独 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 基金管 理人报 酬以及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 据基金 合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了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或选 择、更 换 注册登 记机构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 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 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3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4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基金 合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115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 告、季 度、中 期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 116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 基金投 资者自 依 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7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 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申请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 纳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 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并;


118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 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其他 应由 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4、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119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 讯方式 开 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120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121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 案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12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 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123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 效,除 下 列 2)所 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 其他事项 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4 ) 采取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9、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 124 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 在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 证 机关、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25 (1 ) 按照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对 基金合 同的变 更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 ) 但出现 下列情 况 时,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26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包 括但不限于所聘请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127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8 二 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北区3 号楼)6 层至10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 :林昌 成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129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 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 他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可转 换债券、 短 期融资券、 金融债、 资 产支持证券、 国债、 央 行票据等。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 上述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规定。


130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 金为混合 型 基金,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为 60%-95%, 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 本基金 与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 券,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债 券回购 融 入的资 金余额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5 ) 本基金 参与股 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8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9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相关规定执行; (1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1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 例的规 定;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 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131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1)-(4) 项 以及(6)-(11)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 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 只能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132 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与存款 银 行建立 定期对 账机制 ,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托 管人应 加 强对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 的监督 与核查 ,严格 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在开 展基金 存 款业务 时,应 严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133 7、基 金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 守《关 于 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 由于发 布 重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 的证 券、已 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制定 相关投 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之 前,基 金管理 人 应至少 提前一 个交易 日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 基金托 管人在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过 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管 理人应 保 证基金 投资的 受限证 券 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 ,并确 134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 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 未按照 托管协 议的约 定 向基金 托管人 报送相 关 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 担上述损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35 1、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 基金管 理人依 据合法 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136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 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 集期间 的 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 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期满 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 若基金 募集期 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 机构开 设本基 金的资 金 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托 管资金 帐 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通过 基金托 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137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 管人以 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 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 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 规等有 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和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38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 正本的原 件。 重大合 同 的保管期 限为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资产净值的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139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托管 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 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托 管人接 管 基金资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管 理人接 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140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所聘请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41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42 二 十一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 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 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80262468 2、 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可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 定期定 额 投资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我 公 司 发 布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公 司 网 站 的公告。 (四)、 基金转换


143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 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公司网站 的公告。 (五)、 信息发送 服务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 箱、 邮寄地 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 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epf.com.cn)账户查询系统查 阅对账 单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 订阅电子 、短信对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 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六) 、在线服务


144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投 资者可 登录本 公 司网站 账户查 询 系统 , 查询基 金账户 情况、 交 易明细 情况 、更改个人信息、 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 服务。 2、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言 。 3、投资 者可 通过本 公 司网站 获取基 金和基 金 管理人 各类信 息,包 括 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七)、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换、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 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八)、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客服电话 人工服务、客服电话 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 请 通过 上述方式 联系 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书 。


145 二 十二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一) 2016 年8 月 15 日至2017 年2 月14 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二)2016 年8 月 15 日至2017 年2 月14 日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 人员未有受监管 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三)2016 年8 月 15 日至2017 年2 月14 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 下列公告 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6 年8 月27 日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 年 8 月27 日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 要 2016 年 9 月20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9 月28 日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 9 月28 日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 要 2016 年10 月13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变更的公 告 2016 年10 月24 日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6 年11 月25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变更的公 告 2016 年11 月29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11 月30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6 年11 月30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46 2016 年12 月22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交通银行手机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12 月30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农业银行基金 申购、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 年12 月30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基金 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1 月3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6年12月31日资产净 值公告 2017 年 1 月23 日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4季度报告


147 二 十三 、


招募 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 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件。


148 二 十四 、


备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代销协议 (四)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代销机构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