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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产业混合A(001377)

中融新产业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零一七 年四月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7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9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1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2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转 让等 业 务 .................................... 19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1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8 第十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 3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4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4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51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6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8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70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 适用 的法律 ................................................................................ 71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72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 73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4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本 基金 合同:指 《中融 新产业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融新 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中融 新产业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为本基 金合同 之目的 ,在此不 包括香 港、澳 门和台 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1.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3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 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而不 收取认/ 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 部分


基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 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 在以智能制造为主导 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大背景下, 把握借助新的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增长的企业。 在 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 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 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 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不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适用 于固定认购费用的情形除外)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 人在基 金募集 期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认 购申请 一经受 理不得 撤销。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五 部分


基金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且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收取赎回费。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5.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并另行公告。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停时 间超过 两个月 时,可对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七 部分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 冻 结与 质押、 转让 等业 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 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它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业务。 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八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33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7222.9737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托 管资金 专门账 户、证券 账户和 投资所 需其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九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收 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7)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托 管人或 由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 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 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的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监会 批准后 2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临时 管理人 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人由 基金管 理人或 由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 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 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的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监会 批准后 2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公告; (6)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换程序进行。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 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 在以智能制造为主导 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大背景下, 把握借助新的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增长的企业。 在 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可转换 公司债 券(含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可 交换公 司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次级 债、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等) 、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新产业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 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判, 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 益水平, 动态调整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优化投资组合。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从宏观经济转型、 政策 制度导向、 产业的升级与变革等多个角度, 前瞻性地判断下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 新经济领域和板块, 同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 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受益于“新产业”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新产业”股票包含如下两种: (1)传统产业的转型 产业转型指的是资源存量在产业间的再配置, 也就是将资本、 劳动力等生产 要素从衰退产业向新兴产业转移的过程。 产业转型包括但不限于传统产业中出现 的新技术、 新生产模式、 新管理模式和新服务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模式的主动和 被动调整, 以往依赖自然资源和低成本的发展模式越来越显示出弊端, 受到种种 约束, 我国经济迫切需要向智能、 环保、 效率型产业转型。 在国家政策的扶持和 经济发展需求的双重动力下,一批传统产业的企业将面临新的机遇。 (2)新兴产业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 的定义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 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 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 知识技术密集、 物质资源消耗少、 成长潜力大、 综合效益 好的产业。 参考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选择标准, 本基金对新兴产业的范围进 行了界定, 包括但不限于: 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高端装备制 造、 新能源、 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 如果国家调整新兴产业范围, 本基金相应调 整。 在行业的配置选择上,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 研究分析受益于新产业发展的典 型产业, 选择其中受益程度高、 成长性好的相关主题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并积极 更新调整新产业主题的范畴界定。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 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性分 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精选个股。 并根据市场走势与上市公司基本面 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财 务指标 :毛利 率、营业 利润率 、净利 率、净资 产收益 率、经 营活动 净收益/ 利润总额等; (3)估值指标: 市盈 率(PE ) 、市盈率相对 盈利增长比率(PEG ) 、市销率 (PS)和总市值。绝对 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公 司的核 心竞争 力,体现 在行业 地位、 市场占有 率、产 品、技 术、品 牌、营销、资源、渠道等多个方面; (2)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行为因素 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 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 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指 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 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 效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着 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2)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4)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综合成本,来判断是否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或 套期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 款支持 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 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国 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投资决策分为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两个层面: 1. 政策层次的投资决策: 公司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的长期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 制订重 大投资决策。 2.操作 层次的 投资决 策:在制 定的投 资战略 和投资限 制框架 内,基 金经理 或投资经理可以自行选择证券、 确定入市时间和投资组合。 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的投资,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定期向业务负责人、 首席投资 官汇报。 在实施过程中, 如需对投资方案进行重大修改,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 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待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 施。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其中,投资 于新产 业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45%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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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证 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上市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6.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估值 。如使 用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 直接经济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和 诉讼费 、仲裁 等法律 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50% 。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 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基金 份额 销售 服 务费主 要用 于本基 金持 续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经 济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合 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他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金合 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33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7222.9737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托 管资金 专门账 户、证券 账户和 投资所 需其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代 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 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和 诉讼费 、仲裁 等法律 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50% 。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 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基金 份额 销售 服 务费主 要用 于本基 金持 续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 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 在以智能制造为主导 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大背景下, 把握借助新的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增长的企业。 在 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新产业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 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其中,投资 于新产 业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债券总市值的 30% ; 4)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上市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6.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估值 。如使 用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