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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优化(530005)

建信优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优 化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四 月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 年 2 月 7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7]3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 中 产 生 的 基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投 资者 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九、基金的投资 ................................................................................................ 57 十、基金的业绩 ................................................................................................ 6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七、风险揭示 ................................................................................................ 88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2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0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 、绪 言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 、释 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优化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 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就有 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 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 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 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 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 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的期限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 布的其他公告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账户的业务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 东名 称 股 权比 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 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尽职情况。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 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 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 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 高级 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 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 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 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 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 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 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 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12 年 获 得 华 盛 顿 大 学 和 复 旦 大 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 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 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 保诚集团(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 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 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亚洲) 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 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 丰业 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 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 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 集团 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 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 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 席营 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 作)、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 长、 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 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 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 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 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 理硕 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国 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副秘书长、中国 国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 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 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 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 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 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 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 秘书、秘书、高级经理 ;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 产托 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 事 务 所 , 中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2003 年 7 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 入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 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 、部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 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 学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商 管 理 硕 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 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 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 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 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 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 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 监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 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 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 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 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 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 公司督 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 理公司, 历 任 人 力 资 源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总 监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理 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邱宇航先生,硕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2007 年 7 月加入本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1 年 7 月 11 日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任建信恒 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14 日起任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0 日起任建信优化配置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历任基金经理:





陈鹏:2007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





汪沛:2007 年 3 月 1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





李涛:2011 年 5 月 11 日至 2012 年 5 月 18 日。





陶灿:2011 年 7 月 11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顾中汉:201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3 年 5 月 3 日。





乔林建:2013 年 1 月 5 日至 2014 年 3 月 6 日。





马志强:2013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5 年 5 月 20 日。





邱宇航:2015 年 5 月 20 日起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 与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 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 针 及 发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 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 的 相 关 风 险, 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 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宗旨,依靠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 业的 服务团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产 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 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司 集 合 资 产 管理 计 划 、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 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 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 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上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 续认 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一 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 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 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2012 、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 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第九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 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 理科学化、 监 控 制 度 化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资 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 处及 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 险管 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核 监 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 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 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 到已 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 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 人员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 必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 、 详 细 的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行 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 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 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 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 激励 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 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指 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 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 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 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 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 准,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练”。从演练结果 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 监控 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 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 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 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 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 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 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 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 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 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 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 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 为、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 金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如 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存 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 清或 纠正。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 资 等业务,具体 业 务 办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 2.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 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newone.com.cn (1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 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 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5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6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40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2 )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4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4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5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54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56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5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8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9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6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6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6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6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6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7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7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74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7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7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网址: https://www.lufax.com/ (7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7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7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8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8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8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8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8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86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 刘焕志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陈熹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2 月 7 日证监基金字[2007]36 号文核准。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 2007 年 2 月 26 日进行发售并于当天完成募集限额。本基金合 同已于 2007 年 3 月 1 日生效。 (八) 募集限额 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上限为 100 亿份。具体 控制措施见《建信优化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九) 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 )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 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 购本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 累计金额计算。代销网 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 购金 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直 销机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 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 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 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 不得撤 消。 (十二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6%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认购 费 由 认 购 人承 担 ,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的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 )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 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 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 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 基金 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 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 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 份额 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 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 总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认 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四 )认购的方法与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 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 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 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销售网 点 查 询最 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十五 )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 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 )募集结果 截止 2007 年 2 月 26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 认购户数为 263,235 户,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共计 9,658,655,708.23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 有。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 金合同生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3 月 1 日生效。 3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任 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 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 与过 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时的 处理方式 1 、基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发 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 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 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 日收市时间之前,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为 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 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 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 日 收市 时 间 之 后 , 其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下 一 开放日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3 月 9 日起开始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4 月 2 日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 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 。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基金发售机构对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 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持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 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 购金 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本基金 时,最低 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 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8%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申 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全免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 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七)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 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 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 登记 1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 +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进行调整, 但 不 得 实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 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 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定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投 资 者在提交赎 回 申 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下 一 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 转 入 下一 开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 )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 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公 告 。 投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1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 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 为。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 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 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 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 基金在赎回 或 转 出 时 ,按 照 自 基 金 转 入 确 认 日起 至 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 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 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 次计 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 +2 日。


(4 )基金转换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投资者采用“ 份 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5)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和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 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 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 和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 出金额× (1 -转出基 金赎回费 率)/ (1+转 入基金申 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 积极的证券选择,在实 现长期资本增值的同时 兼顾当期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 回购、央行票据、可转 换债 券、权证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资产应符合以 下比例范围限制: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30%-90% ;债券、现金、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 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70% ,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 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以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为 依据,对大类资产各自 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 析并进行合理的优化配 置,在此基础上精选个 股和个券,进一步优化 投资 组合,从而获得超越投资基准的收益。 (四)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 富时中国 A600 指数+40%× 中国债券总 指 数。 如 果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该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经监管部门批准并履行 相关的程序后,修正业 绩比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进 行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研 究 , 运 用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在大类资产配置这 一宏观层面与个股个券 选择这一微观层面优化 投资 组合。 1、 资产 与行业 配置 基金管理人通过深入的 市场研究,判断股票和 债券等大类资产及各个 行 业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 平及其相关性,并根据 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和综 合考 虑仓位调整成本等因素,确定最优资产与行业配置。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会以季度为周期,定 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 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 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 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 ,例 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 件,或预期将产性剧烈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也 会对 资产配置进行及时调整。 通 过 资 产 及 行 业 配 置 , 本 基 金 实 现 在 整 体 投 资 组 合 层 面 的 第 一 重 优 化。 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 ,预期风险与收益及其 相关 性是确定大类资产 及行业配置的依据,因 而,基金管理人所关注 的就是可能对各类资产 及不 同行业预期风险、收益 及相关性水平产生影响 的各种因素,主要包括 宏观 经济和市场运行状况等。 资本市场中各类有价证 券的发行主体都在宏观 经济中运行,因而,宏 观经济的变化会使各类 资产的风险、收益及其 相关性产生变化。基金 管理 人将关注各项宏观经济 指标和政策的现有情况 和未来变动预期,并对 宏观 经济运行情况、所处经 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作出 判断,据此预测大类资 产及 不同行业的整体收益率、风险及相关性。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资 产的收益与风险水平还 会受到市场参与 者行为 模式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亦将关注 此类因素,捕捉市场由 于低 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本 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与 定量研究方法,以确定 合理的战术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比较股票 和债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考察它们各自估值的 相对吸引力,对其未来 收益水平、风险状况等 关键因素进行预测,并 在市 场 当 前 均 衡 收 益 的 基 础 上 , 将 研 究 人 员 的 专 业 判 断 与 市 场 客 观 状 况 相 结 合,形成资产配置的优化结果。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行业 分析系统,运用多种指 标对各个行业进行综合 分析评价,以此为基础,在大类资产配置框架下确定行业配 置方案。 2、 股票 选择 在股票选择层面,基金 管理人将在资产和行业 配置框架下,充分发挥 股票选择能力,并适度 进行分散化投资以规避 风险,实现股票投资层 面的 第二重优化。 在进行股票选择时,本 基金将致力于寻找具备 合理价格、成长性良好 的上市公司。这一选股标准包括两层含义: 首先是价值导向。众所 周知,公司内在价值是 其未来预期现金流的现 值。但由于它受到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处于动 态变化之中,且不存在 能够 精确计算出公司内在价 值的公式,因而在实践 中往往通过不同的方法 多角 度对公司进行估值——主要分为绝对估值和相 对估值两类方法。在本 基 金 投资管理过程中,管理 人将根据行业景气周期 及行业特征,结合公司 竞争 地位、本身所处成长阶 段等选取相应的估值方 法,通过综合比较得出 内在 价值的分布区间,在此 基础上将公司的内在价 值与账面价值、清算价 值和 市场价值等相比较,判断股价的相对合理程度。 其次是成长驱动,即选择成长性良好的行业龙头公司。 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 长的大背景下,成长是 主基调,成长性良好的 行业龙头公司更能分享 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 而缺乏成长性的上市公 司将 难以维持其长期投资价值。 企业的成长性就是公司 具有不断挖掘未利用资 源而持续实现潜在的价 值生产能力,是 人 们 依据 企 业 的 现 有 发 展 状 况和 其 他 内 外 部 客 观 因 素所 做 出的对该公司的一种未来发展预期。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企业的成长性又分为内 涵式和外延式两种,其 中内涵式的成长来源于 依靠企业自身在管理、 成本控制、技术创新和 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 ,在 行业内有强大的竞争力 ,不断扩大其在行业内 的市场占有率,盈利能 力不 断 增 强 , 能 获 得 超 越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的 成 长 速 度 , 成 长 的“ 含金量” 高 , 企 业 的投资价值得到不断提 升;而外延式的增长主 要依靠规模的扩展,企 业盈 利 能 力 不 一 定 能 得 到 同 步 增 长 , 成 长 的“ 含 金 量” 和 企 业 投 资 价 值 的 提 升 有 限,我们更加看重内涵式的成长。 根据上述股票 选 择 标 准, 本 基 金 将 从 基 本 面 是否 产 生 积 极 变 化 、 是 否 具有较好市场预期和估 值水平是否合理等不同 角度对上市公司进行考 察, 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 预期变化、盈利预期变 化、每股收益预期变化 、净 资产收益率水平、市盈 率、市净率水平等定量 指标,以及投资者信心 等定 性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 判,精选具有较好基本 面和较高市场预期、估 值水 平合理的股票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对象。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与投 资团队将对本基金所持 股票及备选股票的基本 面情况进行密切跟踪。 如果上市公司基本面发 生重大恶化,或有重大 因素 将 对 公 司 基 本 面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经 研 究 人 员 书 面 建 议 、 投 研 联 席 会 议 讨 论、研究与投资部门负 责人同意后,该公司对 应的股票将被剔除出股 票备 选库。 3、 债券 投资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 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 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 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 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 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 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 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 进行 日常管理。 A )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 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 利率走势进行判断,进 而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 调整范围。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B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 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 中长、中、短期债券的 搭 配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 杠 铃 或 梯 形 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C )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 本基金不同类属间的资 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 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 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 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 调整 金融债、公司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 同行业的公司债或短期 融资券在不同经济周期 收益率及违约率变化情 况,以决定不同行业公 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的投 资比 例。 D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 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跨市场套利、 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 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 进行 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 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 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B )有较高信用等级、 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C ) 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 行的 债券; D )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E )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 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F )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 ,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的资产支持证券或房地产抵押证券。 4、 权证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 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 略、 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 略、双向权证策略、 卖空 保 护 性 的 认 购 权 证 策略 、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 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 策程序 1、 投资 决策依 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 关规定; (2) 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 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2、 投资 决策程 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中央交易室等在内的完 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 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组成人员为投资、研 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 业务骨干。投资决策委 员会 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 章制度,确定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 资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 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 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 相关 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 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 和维护股票池 。 中 央 交易 室 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 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 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 时反 馈。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七)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 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 投资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主 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投资 组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6)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 例的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 )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1,711,584,013.58 71.74 其中:股票


1,711,584,013.58 71.7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41,460.00 0.05 其中:债券


1,241,460.00 0.0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71,676,072.01 28.15 8 其他资产


1,388,303.97 0.06 9 合计





2,385,889,849.5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7,962,916.54 0.34 B 采矿 业 159,713,208.54 6.81 C 制造业 1,023,128,292.66 43.61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61,696,448.36 2.63 E 建筑业 23,888,650.23 1.0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5,027,326.16 4.4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3,141,853.69 5.2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1,615,876.35 3.05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J 金融业 81,100,789.00 3.46 K 房地产 业 33,493,919.41 1.4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823,800.00 0.4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990,932.64 0.43 S 综合 - - 合计 1,711,584,013.58 72.96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 中国 证监 会行业 分类 标准 为依 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 1 300081 恒信移 动 3,466,148 53,448,002.16 2.28 2 600271 航天信 息 2,529,072 50,454,986.40 2.15 3 601818 光大银 行 11,700,500 45,748,955.00 1.95 4 600759 洲际油 气 3,975,600 39,040,392.00 1.66 5 600547 山东黄 金 1,029,200 37,576,092.00 1.60 6 000625 长安汽 车 2,500,467 37,356,976.98 1.59 7 600028 中国石 化 6,287,825 34,017,133.25 1.45 8 601333 广深铁 路 6,391,067 32,402,709.69 1.38 9 601006 大秦铁 路 4,192,451 29,682,553.08 1.27 10 000920 南方汇 通 2,029,588 29,368,138.36 1.25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241,460.00 0.0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41,460.00 0.0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10 江南转 债 10,890 1,241,460.00 0.0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该报 告期 内投 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均 无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 和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81,399.9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7,527.27 5 应收申 购款 29,376.7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88,303.97 (4)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10 江南转 债 1,241,460.00 0.05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阶


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 3 月 1 日—2007 年 12 月 31 日 73.89% 1.82% 53.27% 1.30% 20.62% 0.52% 2008 年 1 月 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 -53.43% 2.41% -42.28% 1.82% -11.15% 0.59% 2009 年 1 月 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75.08% 1.83% 50.90% 1.23% 24.18% 0.60%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2.89% 1.52% -2.97% 0.93% 0.08% 0.59% 2011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21.77% 1.13% -15.23% 0.79% -6.54% 0.34% 2012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2.61% 0.93% 5.07% 0.78% -2.46% 0.15% 2013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16.64% 1.17% -2.70% 0.82% 19.34% 0.35%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28.76% 1.07% 30.68% 0.69% -1.92% 0.38%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32.87% 2.26% 11.34% 1.48% 21.53% 0.78%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13.37% 1.36% -8.34% 0.88% -5.03% 0.4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2016 年 12 月 31 日 91.08% 1.63% 49.72% 1.13% 41.36% 0.50%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 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 形而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 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 后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的 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基 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的通知》 (证监会 计字[2006]23 号) 的规 定,本 基金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新的 《企业会计准则》 。下述估值方法根据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估 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 有关 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等而 制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 价 ) 估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买 入 返 售 证 券 收 入 等 固 定 收 益 的 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 估值程序 基 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 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 后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 正,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偏 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估 值错 误 偏差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 构、代理销售机构的责 任或投资者自身的责任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损方” )按 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则按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照下述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 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责任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 管人责任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 任方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告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及 处理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12 次,全年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 4 、 基 金 当 年 收 益 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才 可 进 行 当 年 收 益 分 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 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本基金的 业务 规则执行。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 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2、 基金 费用的 费率 、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划入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 备金专户和一般账户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H =E×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第 1 款第 (4) 至第 (8 )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基金销售时发生的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 平、计算公式、收取方 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方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八、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同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用的项目。 (四)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 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保 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 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 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 及其 网点,供公众查阅。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述 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 益而 产 生的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 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 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 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 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 债券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 再投 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二) 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 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1、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 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 理层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 力、技术更新、研究开 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 上 市 公 司经 营 不 善 , 将 导 致 其 股票 价 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本基金可以通 过多 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 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 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波动, 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 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 整可 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 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 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 动性 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 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 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 变化 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 1、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 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 交易 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营 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 统、计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等 情 况 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道德 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30% 的股票投资比 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基金虽然 通过规范的价值分析手 段投 资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市 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 险, 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 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 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 上涨 幅度。 (六) 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 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风险 ,如战争、自然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十 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的清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五) 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与义 务 1、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 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基金合 同 》 、 基 金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但因第 三 方 责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2、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召开 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3)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召集 人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①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④ 上述第 ③ 项 中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 大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 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 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 改 , 应 当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 前 30 日 公 告。 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或拒 派代 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的 事由与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⑧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 存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 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 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融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 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 券、权证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30%-90% ;债券、现金、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 券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70% ,其 中,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 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 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F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G 、本基金不得违反 《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H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 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 保所提供的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 整。 2、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 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偿 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建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管 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 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 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 专用 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 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 金的清算。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 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或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 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 后,签名、盖章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如在基金 资产净值核对时发生净 值不一致的情况,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则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 资产估 值方 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F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信 息 错误 ,另 一方 当事人 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 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 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 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 ~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 限 于 : 期 末 基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 时投 资者还可 通 过 “ 账 户 查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息 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 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 用户除 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包括产品信息、公 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 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 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 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 务。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 者“ccbfund ”添加关注 。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 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 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将微信、易信 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3 2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凤 凰金信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1 3 关 于 新 增 渤 海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18 4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5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2017 倾心回 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9 6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7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8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指定报刊 和/ 或 2016-11-29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9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8 10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11 关 于 新 增 凤 凰 金 信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2 12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20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签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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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 一七 年四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