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现金添益(003022)

建信现金添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市 
 
 
 
建 信 现 金 添益 交 易 型 货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国 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市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 1446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9 月 2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另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
会在一定程序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日收益有限,交易
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
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
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
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 份
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
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当 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
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买入的 H 类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和赎回;T 日申
购的 H 类基金份额,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市 
券基金 。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融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市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 31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 ......................................................................................................... 33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8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与上 市交 易 ..................................................................................... 39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1 第十一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6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6 第十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3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7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0 第二十 二部 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1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2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5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97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98 附件一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摘 要 ............................................................................................. 99 附件二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125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市 第一部分


绪言 《 建 信 现 金 添 益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金信 息披露 特别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建信 现金添 益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现 金 添 益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市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建信 现 金添益交 易型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订之 《 建 信现金 添 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建 信现金 添 益交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建信现 金添 益交易 型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指 中 国 人民 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并承担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市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办法》 (包括 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 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4、 场 内 : 指 利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5、 场 外 : 指 不 利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 销 售 机 构 : 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指 建信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市 27、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 理 非交易过户 等 28、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指办理 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H 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通 过 场 外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确认的基金份额 (以下简称“场外份额”) 记录在该账 户下 30、 上海证券 账 户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为 投 资 人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 交易、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 (以下简称“场内份额”) 记录在该账 户下 3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33、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市 40、 业 务 规 则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1、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上市交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规 定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申请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 本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5、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申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益 52、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场外基金份额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市 的日已实现收益 53、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H 类基金份额折 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4、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 率 55、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 两类 基金份 额 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过程 59、 收 益 账 户 : 指 本 基 金 为 场 内 份 额 投 资 人 分 配 的 虚 拟 账 户 , 用 于 登 记 投 资人场内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0、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61、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市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 美 国 信 安 金 融 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 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 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 金 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 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 并 向股东会汇报。公司 董 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 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2015 年 3 月 起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市 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 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 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 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 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 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兼 建 信 资 本 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建 设 银 行 总行 筹 资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中 国建 设银 行 总 行 筹 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 维 义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信 安 北 亚 地 区 副 总 裁 。1990 年 毕 业 于 伦 敦 政 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 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 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 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于美 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本市 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 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 席营运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1998 年毕业 于首都 经 济贸易大 学数量 经济学 专业,获 硕士学 位。历 任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市 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1985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 学院,1988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部 。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 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 战略 研究部 总 经理。1992 年获 北京 工业大学 工业 会计专 业 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市 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英国特 许公认会 计 师公会(ACCA ) 资深 会员 。1997 年 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 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 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 毕业于 北 京工业大 学计算 机应用 系,获得 学士学 位。历 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 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 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 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 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 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公司 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 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市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 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 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建良先生,双学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加入 中国建 设银行厦门分行,任客户经理;2007 年 6 月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 部,任债券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建 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21 日 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6 月17 日起任建 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4 日 起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26 日起任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 日起任建信 现金添益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13 日 起任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 10 月18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 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市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 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市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 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 完 善的公司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 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 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 为了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市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 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 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 和 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 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 目 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 设 计方面,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 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 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 互 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 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 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 效 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 各 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 部 ,履行监督、稽核职 能 ,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市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 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市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32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 1999 年 8 月 18 日两公司合并新 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26 日国泰君安证券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 ,证券代码为“601211”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 76.25 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 并在全国设有 31 家分公司、368 家证券营业部和 17 家期货营业 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16 年,公司连续九年在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为目前证券公 司获得的最 高评级。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 10 月 出 生 , 经 济 学 学 士,中级 经济师 ,现任 国泰君安 证券资 产托管 部总经理 。1993 年 参 加工作,曾 任职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金融 服 务 能 手 ” 称号获得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市 的“直通式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 2011 年度金融 创新奖二等奖。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 资 产托管部,现有员工 全 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及 本科 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 业人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 算机等各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 极 进 取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 来 ,广泛开展了公募基 金 、基 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建信、平安大华、华 夏、天弘、富国、银华、鹏华、华安、长信、中融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 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止 2017 年 3 月 1 日托 管公募基金 18 只,专业的服务和 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公 司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保证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 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 会 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 ,是公司风险管理的 最 高决 策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 管理,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 管理职责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 息技术部、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 产托管部设置风控 合 规岗和稽核监控岗, 负 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 理 规章 制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 进建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市 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及各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 险管理违规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 运 作办法》、《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 》等 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 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 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 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 、 《国 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 理操作规程》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 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 合 理 , 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 托 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 事 前揭示、事中控制和 事 后稽 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 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 独立的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 岗位设置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 育,树立内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 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 法》、《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 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 险,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市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 支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 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市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市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 :http://www.jrj.com.cn/ (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市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15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6)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8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9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市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其 他 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市 1、发售主协调人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王健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王健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 二、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市 1、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 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2、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市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陈熹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市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H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A 类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由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办理 ;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A 类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等业务。H 类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管理费(年费率% ) 0.25 0.25 托管费(年费率% ) 0.08 0. 08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 0.01 0.25 发生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或 H 类基金份额赎 回时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 在 认 定 强 制 赎回费收取条件及收取标准过程中,应将每 1 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市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市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 1446 号 文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 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七、 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场外将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及其他场外销售 机 构 发 售 ; 场内 认 购 包 括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和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两 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八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 者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市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九、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十一、场外基金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认购。 1、场外 基金认 购采用 “金额认 购、份 额确认 ”的方式 。认购 份额的 计算公 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场外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0+50)/1.00 = 100,05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场外基金份额,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 为 50 元,其可得到 100,050 份基金份额。 2、场外 认购份 额的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场外 有效认 购款项 在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 将折算为 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 元,如各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6、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市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 认购网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二、场内基金认购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认购。 (一) 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 过 发售代 理机构 进行网上 现金认 购的投 资人,认 购以基 金份额 申请,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本基金 1,000 份场内基金份额,认购金额计 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00 元 即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本基金 1,000 份场内基金份额,认 购金额为 1,000.00 元。 3、认购 限额: 网上现 金认购以 基金份 额申请 。单一账 户每笔 认购份 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 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 申请: 投资人 在认购本 基金时 ,需按 发售代理 机构的 规定, 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 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 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 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 基金募集专户。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市 6、认购 确认: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 人可通 过其办理 认购 的 销售网 点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 销网点进 行网下 现金认 购的投资 人,认 购以基 金份额 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例 : 某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100,000 份 场 内 基 金 份 额,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 元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场内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 3、通过 发售代 理机构 进行网下 现金认 购的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同通过 发售代 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 限额: 网下现 金认购以 基金份 额申请 。投资人 通过发 售代理 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 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 (含 10 万份) ,超过 部分须为 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 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 手续: 投资人 在认购本 基金时 ,需按 销售机构 的规定 ,到销 售网点 办 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 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6、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 +2 日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 专户。 T 日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申 请 , 由 该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冻 结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市 相应的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 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 购申请。之后,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 发送 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 户。 7、认购 确认: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 人可通 过其办理 认购的 销售网 点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三)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 资人基金份额。 十三、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募集结果 截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050,804,687.99 元。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40,077.33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7,26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4,050,844,765.32 份, 已全部 计入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归投资 者所 有。 本次募 集所 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 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市 第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 人已缴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市 第九部分


基金份 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 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 类基金份额 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下述为 H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H 类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H 类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H 类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 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初 始面值为 1 元,H 类基 金份额在基 金合同生 效日折 算后的 面值为 100 元,因 此 在计算包 括但不 限于提 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 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等同于 1 份 H 类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4、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折算前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 H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00 元。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市 H 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二、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 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上市日 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发布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规则、费用等需遵照 《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3、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二条第 1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 上海证券 交易 所终止 基 金上市的 决定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4、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及上海 证券交 易所对基 金上市 交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 。 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市 第十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申 购与赎回将通过基 金管 理人及基金 场 外 销 售 机构 办理;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 具体的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 人 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申购, 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赎回, 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市 或转换申请 且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换申请。 三、 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市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相应销售机构 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 金首 次申购 和 追加申购 的最 低金额 均 为 10 元, 基金 销售机 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在 销售机 构单个交 易账户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 基金管理人 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设 置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个 账 户 单 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 申 购 , 具 体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为 准。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市 2、发生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在认定强制赎回费收取条件及收取标准过程中,应将每 1 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0 = 1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到 1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 (1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 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50 =100,001.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 未付收益为 1.50 元,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1.50 元。 (2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市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赎回 50,000 份,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50,000.00 元 即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赎回 50,000 份, 未付收益 为 1.50 元,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 元。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 份 H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 2、 “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 与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 人;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收益账户 内高于 100 元 以 上 的 整 百 元 收 益 将 兑 付 为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投 资 人 的 上 海 证 券 账 户,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4、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 5、申购 、赎回 应遵守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市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三)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 人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 额需为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的 整数倍 。本基 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份。 2、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每日运 作情况 ,可对 本基金场 内每日 总申购 份额和 赎回份额进行控制。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市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 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 (五)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2、发生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或 H 类基金 份额赎回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在认定强制赎回费收取条件及收取标准过程中,应 将每 1 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本基 金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价 ,通过 每日计 算收益并 分 配的 方式, 使每份 H 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 4、申购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采用“份额申购、金额确认”的方式。申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100.00 例:某投资人申购 1,000 份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1,000×100.00=100,000 元 即投资人申购 1,000 份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为 100,000.00 元。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 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00+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某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额 1,000 份, 赎 回份额 对应的 未付 收益 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00+1.50 =100,001.50 元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市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 份,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 元,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1.50 元。 五、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场外和/ 或场内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基金份额 登记机 构、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等因异 常情况 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7、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 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9、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4、6-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对于 上述第 8 项 拒绝申购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将 在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公布 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市 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 或场内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基金份额 登记机 构、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等因异 常情况 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5、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场内/ 场外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8、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发生 损害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1-6、8-9 项暂停 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 暂停 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 公告 。对于上 述第 7 项拒 绝赎回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 第 6 项 所述 情形,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 请 场外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0%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市 七、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 中,应将每 1 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之和超过前一日 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 10%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办理。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市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的 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八、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H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百 份 基 金 份 额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H 类 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份额已 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下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市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下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 额 , 每 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 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 理基金份额质押、场外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届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提前公告。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市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 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 取资产配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利率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 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等,以及各投资品种的市场规模、交易活跃程度、相对收益、信用等级、 平均到期期限等重要指标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 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考虑安全性因素的前提下,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 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 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 行证券选择,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3、利率策略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市 通过全面 研究 国内外 GDP 、物 价、就 业以及 国际收支 等主 要经济 变 量,分 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国内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 经济政策取向,分析国内外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 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 势。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 利率上升时,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 益;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 收益率。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 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 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 获得 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 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 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 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各个分支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 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市 过 240 天。 (2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3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4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 银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5 )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 债 、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人 资 格 的 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证 券 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购 的 资金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市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市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A 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B 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C 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同业存单、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基金。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至 交收日 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计算; (4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市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 前)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报告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市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 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 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894,894,106.67 23.36 其中: 债券 1,894,894,106.67 23.3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356,460,641.13 29.0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3,827,178,027.41 47.18 4 其他资 产 33,362,834.55 0.41 5 合计 8,111,895,609.76 100.00


2 报 告 期债券 回购 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9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 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占基 金净 值的 比例 为报 告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 额占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市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原因 调整期 1 2016 年 12 月16 日 20.07 应对赎 回 1 天


3 基 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4 报告 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3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2) 报 告期末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59.0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7.3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5.8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4.5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2.7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62 -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市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 超 过240 天。 5 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70,477,948.48 4.5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70,477,948.48 4.5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9,920,766.77 0.99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444,495,391.42 17.81 8 其他 - - 9 合计 1,894,894,106.67 23.37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 报 告 期末按 摊余 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13117 16 浙商 CD117 3,000,000 298,257,015.01 3.68 2 140401 14 农发 01 1,500,000 150,212,148.23 1.85 3 111692182 16 郑 州银 行CD028 1,500,000 148,595,730.16 1.83 4 150417 15 农发 17 1,200,000 120,722,724.88 1.49 5 111698103 16 华 融湘 江银行 CD056 1,200,000 119,044,166.79 1.47 6 160419 16 农发 19 1,000,000 99,543,075.37 1.23 7 111697663 16 苏 州银 行CD119 1,000,000 99,323,908.14 1.22 8 111697929 16 中 原银 行CD110 1,000,000 99,297,709.75 1.22 9 111697635 16 贵 阳银 行CD042 1,000,000 99,006,627.35 1.22 10 111698880 16 汉 口银 行CD113 1,000,000 98,728,530.69 1.22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市 7 “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余 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8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202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478%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 未达 到0.25%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未达 到 0.5% 。 8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 计价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损 益。 (2)本 基金 该报 告期 内投 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均 无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和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10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0,678,750.99 4 应收申 购款 12,684,083.56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3,362,834.55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市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建信现金添益 2.建信添益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9135% 0.0013% 0.4475% 0.0000% 0.4660% 0.0013%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8327% 0.0013% 0.4475% 0.0000% 0.3852% 0.0013%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市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市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两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成本 法”, 即计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 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 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市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及两 类基金 份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复核责任。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及 两类基金 份额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或每 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或 每百份 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估值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市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市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份额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偏离度绝对值 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市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两 类基金 份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或 即 使 发 现 错 误 但 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市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按照双方约 定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市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 管理 人 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双方约 定的方式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H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 0.25%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 年 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 据,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按照 双 方约定的方式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第 4 -11 项 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 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市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市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日 收益分 配:本 基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 收 益 ;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A 类基金份额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 且每日 进行支 付。投资 人当日 收益分 配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 尾原则处 理,因 去尾形 成的余额 进行再 次分配 ,直到分完 为止。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 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基金净收益 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 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 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 以 现 金 方 式 将 全 部 累 计 收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市 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当日 买入的 基金份 额自买入 当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卖出 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 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9、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两 类基金 份额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遇法定 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节 假日最 后一日的 两类基 金份额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 放日的 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7 日年化收 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两类基金份额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市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市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市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 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 H 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1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方法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市 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 6 5 / 7 7 i = 1 1 + 11 0 0 %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 )H 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方法 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 6 5 / 7 7 i = 1 1 + 11 0 0 %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 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 H 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于节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 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 个工作 日的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两 类基金份 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或 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市 (五) 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 H 类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 类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 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九 )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市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 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市 27 、 当发生“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 益 、两 类基金 份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用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市 第十九部分


风险 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 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 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市 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 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 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 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 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申购赎回风险 (1 )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 赎回或对单一 账户的累计申购/ 赎回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 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 败。 (2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市 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赎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 )如 若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当 日申购 赎回清 单内容出 现差错 ,可能 影响 投 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损害投资人利益。 (5 )基 金管理 人可能 调整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由此 可能导 致投资 人按原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 (6 )如 若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 为负的情形时,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请时,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部分将被征收 1% 的强制赎回 费用,投资人将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在认定强制赎回费收取条件及收取标准 过程中,应将每 1 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1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 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 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2 )暂停交易的风险 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基金可能暂停二级市场交易,投资人可能 面临无法买卖本基金的风险。 3、基金收益分配风险 (1 )作 为货币 基金, 大多数情 况下, 每日收 益 为正, 但在极 端情况 下,当 基金卖出债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基金当日出 现负收益。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 ,且基金管 理人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时,基金当日可能出现负 收益。 (2 ) 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若投资人申购 份额较少 ,由于 投资人 当日收益 分配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可能出现当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市 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 )本 基金场 内基金 份额的每 日收益 分配计 入投资人 收益账 户,当 收益账 户高于 100 元以上 时 ,整百元 收益才 兑付为 基 金份额 转入投 资人的 上海证券账 户。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金份 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 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4、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 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1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部 分券商 在二级 市场交易 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将 豁免征收交易佣金。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 资 人 将 被 收 取 交 易 佣金,交易佣金会减少投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2 )在 其他条 件不变 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二 级市场流 动性可 能影响 本基金 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 较差时,本基金可能出现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出 现平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 失;当本基金出现溢价交易时,买入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 失。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5、货币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 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 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6、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 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 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市 7、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统实现要求更高,可能出现系统故障 导致基金无 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8、到点清算风险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投资者面临基金清算风 险。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市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 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拥有同等 分配权,下同)。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市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市 第二十 一部分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市 第二十 二部分


《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市 第二十 三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 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 的 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 中心 提供每 周 一至每周 五, 上午 9 :00~17 :00 的 人工电 话咨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 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1、场外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 单: 1 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电子对账单。 2 信对账单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市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等。 基金管理人 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 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 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向预留了 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 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 基金管理人 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 、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 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 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基金 管理人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市 若投 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 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 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可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分 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个人账户 信息, 输入查 询密码错 误累计 达 6 次账户即 被锁定 。此时 可致电客服 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市 第二十四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自 2016 年 9 月2 日至2017 年3 月1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凤凰 金信转换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1 2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调整大额申购限额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08 3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4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7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8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8 关于新增凤凰金信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2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市 惠活动的公告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市 第二十五部 分


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 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市 第二十 六部分


备 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市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市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份额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款项或其他有 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 内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市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H 类 基 金 份 的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两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市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511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市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 及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市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H 类基金份的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市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 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市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由于 A 类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值 为 1.00 元,H 类基金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00 元,因此在 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每份 H 类基金份额拥 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调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的 除 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或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市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增 加、减 少、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及 对基金份 额分类 办法、 规则进 行调整,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场外 份额的销 售机构 或场内 份额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3、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市 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市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市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 三分之 一 以 上(含 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 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 三分之 一 以 上(含 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市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市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市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市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日 收益分 配:本 基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A 类基金份额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 且每日 进行支 付。投资 人当日 收益分 配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 尾原则处 理,因 去尾形 成的余额 进行再 次分配 ,直到分完 为止。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 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基金净收益 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 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 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 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市 7、当日 买入的 基金份 额自买入 当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卖出 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 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两 类基金 份额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遇法定 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节 假日最 后一日的 两类基 金份额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 放日的 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例行的收益分 配不再另行公告。 四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市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按照双方约 定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双方约 定的方式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H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 0.25%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 年 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市 H 为该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 按照双方 约定 的方式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 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人 代付 给 销 售 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市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 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 证券;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 )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3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市 (4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 银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5 )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 债 、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人 资 格 的 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证 券 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不得超过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市 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六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市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 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拥有同等 分配权,下同)。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违 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 (二 ) 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市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市场 交易规 则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投 资原则投 资或不 投资所 造成的 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 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 因 前 述 原 因 未 能 避 免 错 误 发 生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 九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市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市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 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 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市 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 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 人根据 (2) 所述的监 督标准 对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对 象和投 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 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 权对通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取 消相关投资交易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法 违 规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市 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 例符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等。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3)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4)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期存 款等 流动性 受 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5)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 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 中 央 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市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 上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20% 。 因 发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 限制、融 资限制 、基金 投资比例 等按照 (2) 所述监督 标准进 行监督 。如发现基 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 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市 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拒 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 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 关规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 动。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市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 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 《基 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 交割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 标准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话或 书面回 函确认 ,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市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按照有关 法规规 定,与 基金托管 人、存 款机构 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 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 )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以及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具体内容以存款协议约定 为准),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及两 类基金份 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基金 法》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市 2、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存在违 反《基 金法》及 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 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 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托管 协议的 规定行 使核查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管理、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及两 类基金 份额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保存基金 托管 业务记录/ 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查。 (二)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 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市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 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行 使 核 查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基金托 管人应遵 守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 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债券 托管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他 财产及 其他基 金的财 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 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收银行汇划费等费用)。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达到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市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开始履行托管人基 金财产保管职责。 (三)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负责 本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基 金管理 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银 行存款账 户,保 管基金 的银行 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 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市 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2、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权证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2、基金 托管人 负责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 定期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七) 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由基金 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市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 只有一份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 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合同的保管 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市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 错误责 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 基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 出现估 值错误 的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四)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两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A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是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 的日 收益,H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百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 益是指 每百份 基金份额 的日收 益,两 类基金份 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是 指以该类基金份额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1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方法 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市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3 6 5 / 7 7 i = 1 1 + 11 0 0 %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 )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方法 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3 6 5 / 7 7 i = 1 1 + 11 0 0 %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 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监督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2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每 万份或每 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两类基 金份额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 每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及两类基 金份额 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根 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予以公布。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不一致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两 类基金 份额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结果 有差异 ,且双 方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市 值、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或每 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及 两类基 金份额 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 机 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六)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财务数据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 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立 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定 期报告 文件应 按中国证 监会公 布的《 信息披露 办法》 要求公 告。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 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在月 度报表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市 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 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 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而 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市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 上海证券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托 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管 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市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 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 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拥有同等 分配权,下同)。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市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市 本页无正文,为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签章页。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七年 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