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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001781)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5 年 6 月 30 日 证 监 许 可 [2015]1451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2 月23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 前 景 和收益 做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 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的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股 票 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 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本 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2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第二十二 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9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0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一部分


绪言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建信现代服务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现 代 服 务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 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 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依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 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现代 服务业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建 信 现 代 服 务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非交易过户等 2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并 向股 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 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 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 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 高级 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 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 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 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 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 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 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 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 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 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12 年 获 得 华 盛 顿 大 学 和 复 旦 大 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 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 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 保诚集团(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 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 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 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 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 业银 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 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 团库 务 部司库,香港赛马会 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 营运 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 作)、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 长、 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 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 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 理硕 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国 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副秘书长、中国 国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 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 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 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 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 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 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 秘书、秘书、高级经理 ;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 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 所 , 中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2003 年 7 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 入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 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 、部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 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 学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商 管 理 硕 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 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 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 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 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 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 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 监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 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 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 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 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 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 公司督 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 人 力 资 源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总 监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理 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陶灿先生,硕士。2007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历 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2011 年 7 月 11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任建 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14 日起任建 信改革 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23 日起任建信现代 服务业 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 9 日起任 建信回报灵活配置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7 年 3 月 22 日起任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承 诺 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核 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 司 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 各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 管 理 人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 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 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 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 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 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 务,相伴成长”的经营 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 供全面、优质、高效的 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资 产总额达 5.82 万亿元 ,2016 年 1-9 月实现 营业收入 1186.58 亿元,2016 年 1-9 月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439.82 亿 元。 在 2015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 资本排名列第 36 位;在 2015 年 《福布斯》 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 兴业银行位居第 73 位 ;在 2015 年《财富》 世界 500 强中,兴业银 行排名 第 271 位,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综 合 管 理 处 、 市 场 处 、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处 、 科 技 支 持 处 、 稽 核 监 察 处 、 运 营 管 理 及 产 品 研 发 处、期货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管结 算 处 、 养 老金 管 理 中 心 等 处 室 , 共有 员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到 2016 年末, 兴业银 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46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4678.33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 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 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 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 计部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 职的 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 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 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 和业 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 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 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 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 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 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 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 在的 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为 出 发 点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 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 建 立 健 全 的 组 织 管 理 结 构 : 前 后 台 分 离 , 不 同 部 门 、 岗 位 相 互 牵 制。 3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察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音像监控。 5 、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职 责 。 根 据 《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 金的 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 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 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申购赎回 以及 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 询。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5)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 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 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 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axzq.com.cn (2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28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3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3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33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4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4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42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3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44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45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4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4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5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5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5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网址:www.1234567.com.cn (5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5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8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6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61)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62)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64)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65)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6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7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6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6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7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1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陈熹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5]1451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 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 笔追加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 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 可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 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 投资 人 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 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 同,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6 年 2 月 19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374,756,266.11 元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212,710.31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797 户,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共计 374,968,976.42 份,已全部 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 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 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 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1、以其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遇证券、期货交 易 所 或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 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定投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单个 交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 人 可 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 购费用按 每 日 累 计 申 购金 额 确 定 申 购 费 率 , 以 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 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 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5 元,则其可得到 42835.7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 =11422.60 元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即: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 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 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 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 资 于 同 现代 服 务 业 相 关 的 行 业 的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在 有 效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 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 资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权证、股指期货、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 资 于 同 现 代 服 务 业 相 关 的 行 业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 环境、政策形势等因素 对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影响以及核心股票资 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 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 动判 断市场时机,通过稳健 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各 类 资 产 类 别 上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 提 高 收 益。 2、股票投资策略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现代服务业主题的界定 现代服务业是伴随着信 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 展产生,用现代化的新 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 方式改造传统服务业, 创造需求,引导消费, 向社 会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服务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现 代服务业相关的行业的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标 的 同 现 代 服 务 业 “ 十 二 五 ” 规 划 对 现 代 服 务 业 的 界 定 一 致 , 包 括 两 个 方 面:一是面向生产的服 务业,包括金融服务业 、现代物流业、高技术 服务 业、商务服务业等;二 是面向生活的服务业, 包括商贸服务业、家庭 服务 业、旅游业、体育产业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 的升级,满足本主题投 资的行业范围也将发生 变化。本基金将通过对 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趋 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 整现 代服务业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组合构建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策略,通 过广泛选择投资标的, 多维度认 可 标 的 价 值 ,重 点 研 究 具 有 竞 争 力 比较 优 势 、 未 来 成 长 空 间大 、 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 公司,同时结合定量分 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 进行 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定性分析 本 基 金 定 性 分 析 的 因 素 包 括 : 公 司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可 能 性 及 其 回 报 情 况;公司所处的产业链 地位;公司创新能力; 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 美誉 度;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财务状况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 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 一步进行定量分析。本 基金采取的指标包括:市值排名、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 )、每股盈利/ 每股市价(E/P )、年现 金流/ 市值(C/P )、销 售收入/ 市值 (S/P ) 、过去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合 增长率等。 3)股票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 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 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 在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 、国内的、国际相对的 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 企业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进行相对价值评估。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 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 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 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 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 积极 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 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 时,提高组合久期,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在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 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在长期、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 置, 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 司债、可转债、资产支 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 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 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 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 值被 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 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 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 展, 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 可转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等 新 品 种 的 投 资 , 主 要通 过 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 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 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 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 高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以 期获 得 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选 择 流 动 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 法律 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 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 法规 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 资 于 同 现 代 服 务 业 相 关 的 行 业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在首次投资 前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明 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此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 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85% ×中证服务业指数收益率+15% ×中债总 财富 (总值) 指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A 股、债券类资 产、货币市场投资品种 以及现金等金融工具。 各类资产长期平均投资 比例 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15% 。 中证服务业指数是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 ,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 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服务业 整体走势的指数。中债总财富 (总值)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 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 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 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 具。 中债总财富(总值)指 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 场价 格 波 动 幅 度 和 变 动 趋势 、 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 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 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 策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 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 的风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 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 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 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跟 踪和 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 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 券选 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 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 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 ,对 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 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及 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 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 研究成果,走访拟投资 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 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了解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 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 司, 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 型。研究部撰写宏观策 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 和拟 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和 投资管 理 部 定 期 或 不 定期 举 行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讨论宏观经济、行 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 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 策的 重要依据之一。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 管 投 资 领导 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67,512,229.40 86.89 其中:股票


67,512,229.40 86.8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0,061,141.02 12.95 8 其他资产


129,481.35 0.17 9 合计





77,702,851.77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843,301.00 5.1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4,508,980.40 59.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633,783.00 10.13 F 批发和零售业 3,557,957.42 4.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1,065.00 0.9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798,978.42 2.39 K 房地产业 3,364,636.00 4.47 L 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 2,083,528.16 2.7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7,512,229.40 89.61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12 月31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 据。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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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600104 上汽集 团 195,953 4,595,097.85 6.10 2 000711 京蓝科 技 103,400 3,364,636.00 4.47 3 600068 葛洲坝 349,000 3,207,310.00 4.26 4 300207 欣旺达 217,382 3,021,609.80 4.01 5 000625 长安汽 车 176,300 2,633,922.00 3.50 6 600963 岳阳林 纸 316,832 2,588,517.44 3.44 7 000998 隆平高 科 106,700 2,286,581.00 3.04 8 000925 众合科 技 91,502 2,248,204.14 2.98 9 600596 新安股 份 212,100 2,171,904.00 2.88 10 002127 南极电 商 181,492 2,083,528.16 2.77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 投资于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 出保证金 122,394.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47.79 5 应收申购款 1,738.7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9,481.3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000711 京蓝科 技 3,364,636.00 4.47 重大事 项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20% 0.61% 0.10% 1.00% -1.30% -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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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 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 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 后的收盘价估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 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 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 调整 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 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 则 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担。当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 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财 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及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联 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 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净 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它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方 法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 而 基 金 管 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 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 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 债券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 证券特有的风险。基金 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 、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80% 的 股票投资比例,因此具 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 风险。鉴于中国股市目 前仍 处于发展阶段,具有波 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 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 将通 过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 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 基金具有对该类股票的特定风险。 2、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 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 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 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 金收 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 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 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损 失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 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 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导 致 基 金 利 益 的 直 接 损 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 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 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 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第二十部分


《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 户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 ~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 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 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 本公司将于投资人开户 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 基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 时投 资人还可通过“账户 查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息 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 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 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第二十二 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7 年 2 月 22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凤 凰金信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1 2 关 于 新 增 渤 海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18 3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4 关 于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新 增 代 销 我 司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惠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8 5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6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9 7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8 8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2016-11-10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9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5 10 关 于 新 增 凤 凰 金 信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2 11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20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 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 致。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第二十四部分


备 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 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 银 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需 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 算、交割事宜;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 照 法 律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 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代销机构、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五)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六)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 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 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 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有 价 证 券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业务;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以 上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的 , 应 在 取 得 有 关 部 门 的 许 可 后 方 可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的 内 容 、 标 准 和 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 资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权证、股指期货、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的 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范 围 及 投资 对 象 不 符 合 监 督 标 准的 ,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 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 。对 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 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 管理 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 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 由。 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上述 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 投 资比 例 进 行 监 督 的 内 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 比例限制、股票申购限 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 基金 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B、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 置比例为: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同现代服务业 相关 的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提 供 同 现 代 服 务 业 相 关 的 行 业 证 券 池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以此进 行投资监督,定期的频 率应不高于每半年一次 。在 调整现代服务业相关的行业证券池时,在不迟于调整前的 2 个工作 日,将 更新后的证券池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该项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投 资于 同 现 代 服 务 业 相 关 的行 业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资产 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入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在首次投资 前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明 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此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C、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 比例限制、基金投资比 例等按 照 上 述 监 督 标 准进 行 监 督 。 如 发 现 基 金的 投 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 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 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 理人 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 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 投资交易的,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 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 托管 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 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 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 基金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 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B、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C、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财 产是 否 被 用 于 《 基 金 法 》禁 止 的 投 资 或 活 动 按 前 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 产被用于《基金法》禁 止的 投 资 或 活 动 的 , 应 拒 绝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取 消 相 关 投 资,交易,但基金托管 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 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 由。 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估 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的 内 容 、 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 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措 施或 建 立 相 应 制 度 确 定 交 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 对手 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有确凿 证据 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 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 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 管理 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 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 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 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 易对 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需 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 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 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风险处置预案, 并 书 面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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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完 善 情 况,有关额度、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 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基金管理 人 应 按 相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 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 有 关 法 规及 协 议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业 务 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 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 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严 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 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 查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 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 管理 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 管理 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 容 不 符 或 冲 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对 此 进 行 修 改 并 遵 照 执 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 一)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 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 查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 托管 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 金托 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处理 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 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财 产 及 其 他 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明 确 约 定外,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 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 (认) 申 购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 人处的基金认(申)购 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 8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 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 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的 损 坏 、 灭 失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0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 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 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 基金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 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 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 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 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11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 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 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 资金 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 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 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 按约定时间划拨,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 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 、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清 算 模 式 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 算的 专用账户。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 、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 行 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 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 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 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 投资 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 金交 收账户),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 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 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 和资 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 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 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 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 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 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 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 业务,基金财产的期货 结算账户应在基金托管 人下 属网点开立。 (八)基金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 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 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 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 且该 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 得,则该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 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合 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 金管 理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 2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的 需 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签 署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下 达 签 署 指 令 (含有效授权内容), 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 保管,但基金管理人应 将该 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骑缝章) 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 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 金托管人公章,则基金 托管人至少应保留一份 合同 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 己 保 管 的 本 基 金 重 大 合 同 在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的情况下,用于抵( 质)押、担保或债权转 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 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 情况下,用于抵(质) 押、担 保 或 债 权 转 让 或作 其 他 权 利 处 分 而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十)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它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并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规定办理。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 估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 对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但 收 盘价 未 能 代 表 估 值 日 公 允价 值 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 的收盘价估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 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对于 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 后的 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对于不存 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差 错 时 的 处 理 程 序 以 及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相 关 责 任 的 界定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1)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应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 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 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6)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 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 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差错的相关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直接损失的当事人( “受 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 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它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它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差错处理原则 A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差 错责 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 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 未更 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 小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C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 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 人复 核情况,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D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 ) , 则差 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E、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F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 管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G.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H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 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 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进行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I 、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以 及 不 可 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J、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B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C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D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 认; E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之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 份 额净值之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并将 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程序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当 日 复 核无 误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方 法 上 意 见 不 一 致 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 基金的会计主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 外予以公 告 , 并 应 在 对外 公 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 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 监管 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 的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 保证 双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核 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 情况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 产生 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 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 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成 季 度 报 表 编 制 , 加 盖公 章 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20 日内 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编制,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50 日 内 完成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将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6)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 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 致,按照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报表对 外 发 布 公 告, 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时提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示。 8) 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 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 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并按国家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持 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 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包括但不 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 、电子光盘文件、纸质 文件)形 式 将 上 述 日 期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 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 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 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 相应 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应当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法》 、 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 现代服务业股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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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一 七年四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