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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002377)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 提示】 建 信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的 募 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 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385 号文注册,并于 2016 年 1 月 6 日获得证 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建信目 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6]26 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本基 金是 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 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的品种。投资人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 否和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2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七、风险揭示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9 附件一 《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8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 、绪 言 《 建 信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建信目标收益 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 投 资 决 策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 人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 、释 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基金合同》 指《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 建信目标收益一 年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 的募 集、 《基金合同》 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 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 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 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建信目标 收益一年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机构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基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 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 信 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 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 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 限 基金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封闭期























本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的 起 始 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 应的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 二个工作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下年年度对日前 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 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业 绩 考 核 周 期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考 核 周 期 为 自 每 个 封 闭 期 的 起 始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的期间。基金管理 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将依据业绩考核周期内的 基金业绩表现而定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 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 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 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赎回 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2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 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 、 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 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 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介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并 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 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 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 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 高级 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 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 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 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 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 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 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 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 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 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 经 济 学 院 ,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12 年 获 得 华 盛 顿 大 学 和 复 旦 大 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 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 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 保诚集团(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 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 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 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 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 业银 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 务 部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团 库 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 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 营运 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 作)、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 长、 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 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 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 理硕 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国 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副秘书长、中国 国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 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 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 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 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 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 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 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 秘书、秘书、高级经理 ;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 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 中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2003 年 7 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 入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 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 、部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 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 学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商 管 理 硕 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 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 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 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 ,建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 公司 高管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 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 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 监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 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 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 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 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 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 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 公司督 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 督察 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基 金拟任 基金 经理 牛兴华先生,硕士,2008 年毕业于英国卡迪夫大学国际经济、银行与 金 融 学 专 业 , 同 年 进 入 神 州 数 码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 任 投 资 专 员 ;2010 年 9 月,加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2013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任债券研究员。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拟任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7 日起任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13 日起任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14 日起任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5 日任 建信鑫裕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 29 日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22 日起 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5 日 起任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 日 起任建 信鑫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 任建信鑫荣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 日 起任建信鑫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 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 评 价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 进 行 全 面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 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 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 况


1 、基金托管人 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 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 交通银 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5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 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 较上年上升 2 位;根 据 2015 年美国《财富 》杂志发 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 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918.10 亿元。 2016 年 1-9 月,交通 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525.78 亿 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 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现有 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 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 及经 济师、会计师、工程师 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 次较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 要人员 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 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 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 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 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 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 任 本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 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 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 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 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 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 、处长助理、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 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 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 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6 只。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 产管 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保险资金、全 国社 保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 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 金等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目 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 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 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 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 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 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 估、监控,有效地实现 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 控制原 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 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 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 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 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 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通过有 效的 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 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 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 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 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 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 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 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 的控 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 控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规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的规范、安全、高 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 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信息 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 制度》、《交通银行资 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 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 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 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 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 中心通过对基金托 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 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 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 三 ) 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 人,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 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 购资 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 划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进 行 监督和核查。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行为,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 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 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 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 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 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 有关 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 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 职的 情况。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 (1)直销柜台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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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经办律师: 刘焕志、孙艳利





( 四 )审计基金资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 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获中国证 监 会证监许可[2015] 385 号文注册,并于 2016 年 1 月 6 日获得证券基金机构 监管部关于建信目标收 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 回函 (机构部函[2016]26 号) 。 (二)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 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 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 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本基金进入第 一个封闭期,直至基金 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 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 个工作日为止。自该年 度对 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一 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 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本基金 进入第二个封闭期,直 至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 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为止,依此类推。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 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 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 时间要求。 (四) 基金的收益目标 本基金的收益目标包括三个层次: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序号 收益目标 1 R= (r+1% ) 2 R= (r+2.85% ) 3 R = (r+4.35% ) R 为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适用于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的 r 为第 N-1 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数第 三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 N=1 ,r 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以 r=2.75% 为例,本基 金业绩考核周期的收益目标如下: 序号 收益目标 1 R=3.75% 2 R=5.6% 3 R =7.1% 当 R ≤3.75% 时,本基金收取相当于货币基金的管理费 0.33% ; 当 R=5.6% 时,本基金才能收取和普通债券基金相当的管理费 0.7% ; 当 R ≥7.1% 时,本基金收取 1% 的管理费。 (五)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八)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 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章第(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 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 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 (十) 募集 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 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 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 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 )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资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 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 购本 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 币,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 不得 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 销。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十二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 用种 类 情 况与 费率 认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累 计认 购金 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 可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三 )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 投资 人 所有,如《基金合 同》生效,则折算为基 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 账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登 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举例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 =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 )/1.00 =49,706.7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 金,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本基金 份 额。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 )认购的方法与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 认结果为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 )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 费用。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以 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 ) 募集结果 截至 2016 年 2 月 2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8,000,880,182.82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080,250.76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08 户,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共计 8,001,960,433.58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 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 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七 、《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具 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 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金合同 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 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 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用 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 基金存续期间异常 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 证监会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终 止 《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 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 和开放运作交 替循环的 方式。 (一) 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对应的下年年度对日 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第 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 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 对应的下年年度对日前 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依此 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 的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 数第一个工作日,包括 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 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四)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不 办 理 申 购 与赎 回 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内, 投 资 人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在 开 放期 最 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 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五)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 、“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处理时,认购、申购确 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 证 券 交 易 所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行 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 款项 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 规定 予以公告。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七) 申购 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 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八) 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份额 时 ,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 加而递减;投资人可 以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用 按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额 确 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 用种 类 情形 费率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每 日累 计申 购金 额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 用种 类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N <30 天 1.0%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N ≥ 30 天 0 注: N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期 限;1 年指 365 天。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 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者 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 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举例:某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8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8=46020.1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假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1.08 元,则其可得到 46020.18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 赎 回 净 额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如持有期小于 30 天, 赎回适用费率为 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1.0% =114.8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0 =11365.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赎回适 用费率为 1.0% ,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1365.2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 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 认 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 回 部 分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缓支付 的公告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或 基 金 管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三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某 笔 或 某 些 赎回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四 )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十六 )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非 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 的 标准收费。 (十七)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 追 求 本 金 安 全、 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 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通过主动的组合管 理为投资人创造 较 高 的当 期 收 入 和 长期稳 定 的投 资 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 收 益类 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券 、 可 转 债 及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债 券 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 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固定 收益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 但 可 持 有 因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票 或 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 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一) 封闭期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 值、工业增长、货币信 贷、固定资产投资、消 费、外贸差额、财政收 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包 括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外 贸 和 汇 率 政 策 等)进行分析,预测未 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 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 策的 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 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 ,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 资收 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 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 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 率 水 平 、 利 息 支 付 方 式 、 利 息 税 务 处 理 、 附 加 选 择 权 价 值 、 类 属 资 产 收 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 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 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 资组 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 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 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 期限、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 指 标 决 定 是 否 纳 入 组 合 ; 其 次 , 根 据 个 别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与 剩 余 期 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 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 组合;最后,根据个别 债券 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 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 入分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动 态 跟 踪 , 采 用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主要包括:久期控 制、期限结构配置、信 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 利和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等 管 理 手 段 , 对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债 券 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 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 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 资产风险。本基金在久 期控 制上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2)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 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 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 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 、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 变化中获利。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3) 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 发 债 主 体 的 经 营 状 况 和 现 金 流 等 情 况 对 其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以 此 作 为 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 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 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 于发行为等变化决定了 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 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 松紧 程度以及信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 状况、 行 业 以 及 个 券 信 用 状 况 的 研 判 , 积 极 主 动 发 掘 收 益 充 分 覆 盖 风 险,甚至在覆盖之余还 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 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 券信 用 等 级 限 定 、 久 期 控 制 等 方 式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以 及 流 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 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 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 现,管理人将采取不同 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 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 管理 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 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 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 出实 现利润;如果一二级市 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 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 持券 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取该 段 时 间 里 的 骑 乘 收 益 和 持 有 期 间 的 票 息 收 益 。 本 基 金 信 用 债 投 资 在 操 作 上 主 要 以 博 取 骑 乘 和 票 息 收 益 为 主 , 这 种 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 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 在具体操作 上 必 须 在 获取 收 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 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 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债券,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 下降 的债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 包括 资产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 (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证 券(MBS )等证 券 品种 。本 基金 将重点 对 市场 利率 、发 行条款 、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 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 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 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 化定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 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 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 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 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 可转 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 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 涨带来的收益。同时, 本基 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 压力、融资安排、未来 的投 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 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 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 修正 和转股意愿。 3、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 基 金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 之 一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 和 回 购 交易结合起来,管理人 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 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可 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 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 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 断滚 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二)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 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 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 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 动性 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三)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 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 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 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 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 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 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 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 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 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 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 监控 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 对债 券 资产 的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每个 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封闭期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本基金 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应 该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 投资策略,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 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 为一年。以一年期银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利 率+1%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合 理 地 衡 量 比 较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 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 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资决策体制和流 程 1、 投资 决策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 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 策机构,根据《基金合 同》、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 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 决策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 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 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 产的 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 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 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 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 合、并负责组织实施、 追踪 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 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 证券 选择建议。交易部根据 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 易, 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实施 汇报 、 建议 投 资策略 投 资目标 投 资方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 报 监察稽 核 绩效评 估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1) 研究分 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 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 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利率监测报告、债 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 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 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 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 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 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 上市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实 施 汇 报 、 建 议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 交 回 报 监 察 稽 核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实 施 汇 报 、 建 议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 交 回 报 监 察 稽 核 绩 效 评 估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基金合同》、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 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 资方 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 管 投 资 领导 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交易执 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 )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012,754,016.20 94.84 其中:债券


10,012,754,016.20 94.8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51,545,292.74 0.49 8 其他资产


493,028,404.83 4.67 9 合计





10,557,327,713.77





100.00 2、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4,547,875.00 0.4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87,313,000.00 10.9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35,642,000.00 5.37 4 企业债券 560,469,900.00 6.9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349,886,000.00 53.65 6 中期票据 1,421,067,000.00 17.53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41,280,241.20 0.51 8 同业存单 2,718,190,000.00 33.52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12,754,016.20 123.4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610668 16 兴业 CD668 5,000,000 494,850,000.00 6.10 2 111691680 16 杭 州银 行CD046 5,000,000 483,950,000.00 5.97 3 111608269 16 中信 CD269 5,000,000 482,250,000.00 5.95 4 101654080 16 船重 MTN001 4,900,000 480,396,000.00 5.92 5 041653054 16 河钢 CP004 4,400,000 437,800,000.00 5.4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发行主体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98)于 2016 年1 月29 日发 布公告: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发生票据业务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 额为人民币 9.69 亿元,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97.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9,939,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3,086,507.8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3,028,404.8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27003 海印转 债 1,005,255.60 0.01 2 113010 江南转 债 762,660.00 0.01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30% 0.07% 2.22% 0.01% -0.92%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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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担任,基金托 管人 承担复核责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四)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 估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 对 直 接 损 失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 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 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原则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6 次,每 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为 每 个 封 闭 期 起 始 之 日 所 对 应 的 下 年 年 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下同)前的倒 数第 三个工作日,若每10 份基金份额在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 于 0.4 元,则基金必 须进行收益分配,且每份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收 取 浮 动 年 管 理 费 , 即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适 用 费 率 (m ) 是 根 据 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R )与 “ 一年定期存款利 率(r ) +1% ”的大小来决定的 。 序号 情形 管理费率 1 R ≤(r+1% ) 0.33% 2 (r+1% )<R <(r+4.35% ) 0.33%+ (R-r-1% )× 20% 3 R ≥(r+4.35% ) 1% 其中: (1)R 的计算方法如下: R= (NA V1+D )÷ NAV0 – 1 NA V1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0 为第 N-1 个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若 N=1 ,则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NA V0=1.000 ); D 为以第 N 个 业 绩 考 核 周 期 内 的 任 一 日 为 除 息 日 的 份 额 红 利 的 总 和。业绩考核周期为自 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起(包括该日)至该封 闭期 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2) 适用于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的 r 为第 N-1 个开 放期第一日前的倒 数第三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 N=1 ,r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 提管理费,而是在每个 开放期第一日对管理费 进行一次性计提。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 期的存续期不收取管理 费,即在除了开放期第 一日之外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 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m÷ 365× 第 N 个业 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在第 N 个开放期第 一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的基金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 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联 网 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 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 资产支持证券 的投资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发生变更;


27、本基金的每个业绩考核周期管理费实际收取情况;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 共 媒 介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 金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 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 过积 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 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 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 的投 资回报。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 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 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 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 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 风险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的存在。


4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 到的 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 证券 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 额赎回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 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 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 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 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 中,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为债券类资产,因此,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本基金将面临较高的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其次,信用债券为本基 金债券类资 产 中 的 重 要投 资 对 象 , 因 此 , 本 基 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 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 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 量变 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 金,开放频率为每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从而可能无 法满足投资者的短期流 动性 需求。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即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尽 管基金管理人须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赎回款项。因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3)产品创新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采用了浮动管理 费的创新模式,这类收 费模式与大多数国内市 场上现存的基金的固定 费率的收费模式是不同 的,因此,可能存在由 于投 资者对产品创新的事前认识不足而导致的错误决策风险。


首 先 , 管 理 费 率 的 不 确 定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是 无 法 预 先 确 定 的,其费率统一随基金 合同事先约定的业绩考 核周期内的基金投资收 益而 定。


其次,业绩考核周期收 益率与持有人持有期收 益率不一致的风险。投 资者必须注意,由于每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 、申购日期以及赎回日 期不 同,其个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可能与业绩考核 周期并不吻合,进而导 致其 持有期投资收益与业绩 考核周期内的投资收益 不一致,但适用的管理 费率 一律按照既定的业绩考核周期进行判定并收取。


对 于 认 购 期 购 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而 言 , 若 不 在 开 放 期 第 一 天 申 请 赎 回,而是在开放期第二 天及以后申请赎回,则 其个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与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业绩考核周期即不一致 ;对于后续开放期购买 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 若不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申请 申购,且在下一个开放 期第一日申请赎回,则 其个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与业绩考核周期即不一致。


再次,一次性计费的净 值波动风险。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每日计提管 理费,而是在每个开放 期第一日一次性计提年 管理费。因此,封闭期 内任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未扣除管理费的净值, 且投资者在开放期内赎 回基 金份额的赎回价格可能 因为一次性计提管理费 的原因而较大程度的低 于封 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对于持有一个封闭期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 金不收取赎 回费;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先申购再赎回且持有期在 30 天以内的持有 人,本 基 金 将 收 取 1% 的 赎 回 费 , 因 此 , 对 于 这 类 短 期 持 有 行 为 , 投 资 人 可 能 因 为交易费用(即申购费和赎回费)而非市场波动的原因遭受投资损失。


11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人 自 愿 投 资 于 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公 开 发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 八、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 九、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二 十、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9:00~17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 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的预留了 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本 公 司 将 于 投资人开户 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子 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 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 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分 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资人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 时 投 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 询修改”、“查询密码 修改”自助修改基 本 信息 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资人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 投资人 准 确 完 整 的 预留 了 手 机 号 码 ( 小 灵 通用 户 除 外 ) , 可 获 得 免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 红 提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 户 信 息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7 年 2 月 22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建 信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18 2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投资者可通过《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 注 册 建 信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建 信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附 件一 《 基 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利益分配 的业务规则;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的 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 金 划 拨 、 账 册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管 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 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 托 管协 议 》 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决定修改 《基金合 同》 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本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本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6) 按《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调整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 基金 合 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人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三、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为 每 个 封 闭 期 起 始 之 日 所 对 应 的 下 年 年 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下 同 ) 前 的 倒数 第 三个工作日,若每10 份基金份额在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 于 0.4 元,则基金必 须进行收益分配,且每份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 收 取 浮 动 年 管 理 费 , 即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适 用 费 率 (m ) 是 根 据 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R )与 “ 一年定期存款利 率(r ) +1% ”的大小来决定的 。 序号 情形 管理费率 1 R ≤(r+1% ) 0.33% 2 (r+1% )<R <(r+4.35% ) 0.33%+ (R-r-1% )× 20% 3 R ≥(r+4.35% ) 1% 其中: (1)R 的计算方法如下: R= (NA V1+D )÷ NAV0 – 1 NA V1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0 为第 N-1 个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若 N=1 ,则 NA V0=1.000 ); D 为以第 N 个 业 绩 考 核 周 期 内 的 任 一 日 为 除 息 日 的 份 额 红 利 的 总 和。业绩考核周期为自 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起(包括该日)至该封 闭期 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2) 适用于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的 r 为第 N-1 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 数第三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 N=1 ,r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 提管理费,而是在每个 开放期第一日对管理费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进行一次性计提。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 期的存续期不收取管理 费,即在除了开放期第 一日之外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m÷ 365× 第 N 个业 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在第 N 个开放期第 一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的基金管理 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 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五、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 追 求 本 金 安 全、 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 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通过主动的组合管 理为投资人创造 较 高 的当 期 收 入 和 长期稳 定 的投 资 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 收 益类 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券 、 可 转 债 及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债 券 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 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 但 可 持 有 因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票 或 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 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一) 封闭期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 值、工业增长、货币信 贷、固定资产投资、消 费、外贸差额、财政收 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包 括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外 贸 和 汇 率 政 策 等)进行分析,预测未 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 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 策的 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 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 ,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 资收 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 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 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 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附加 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 收益 差 异 、 市 场 偏 好 以 及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采 取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 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 期限、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 入组合;其次,根据个 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 期限 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 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 合;最后,根据个别债 券的 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 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 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 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 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 略, 主要包括: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 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 相对 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 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 格的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 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 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 资产风险。本基金在久 期控 制上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2)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 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 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 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 、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 变化中获利。 (3) 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 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 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 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 为品 种选择的基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 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 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 于发行为等变化决定了 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 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 松紧 程度以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 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 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 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 险, 甚 至 在 覆 盖 之 余 还 存 在 超 额 收 益 的 投 资 品 种 ; 同 时 通 过 行 业 及 个 券 信 用 等 级 限 定 、 久 期 控 制 等 方 式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以 及 流 动 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 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 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 现,管理人将采取不同 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 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 管理 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 理人将在该信 用 债 上 市时 就 寻 找 适 当 的 时 机 卖出 实 现利润;如果一二级市 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 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 持券 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 取该段时间里的骑乘收 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 益。 本 基 金 信 用 债 投 资 在 操 作 上 主 要 以 博 取 骑 乘 和 票 息 收 益 为 主 , 这 种 以 时 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 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具 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 益和 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 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 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 将 上 升 的 债 券 ,减 持 相 对 高 估 、 价 格 将下 降 的债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 包括 资产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 (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证 券(MBS )等证 券 品种 。本 基金 将重点 对 市场 利率 、发 行条款 、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 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 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 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 化定 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 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 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 景的上市公司的 转 债 进行 重 点 选 择 , 并 在 对 应可 转 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 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 涨带来的收益。同时, 本基 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 压力、融资安排、未来 的投 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 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 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 修正 和转股意愿。 3、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 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 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 交易结合起来,管理人 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 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可 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 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 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 断滚 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二)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 基 金 为 保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 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 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 动性 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三)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 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 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 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 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 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 化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并 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 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 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 监控 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 及 开 放 期 期 间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的 限 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3 ) 封闭期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本基金 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应 该 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 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 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 为一年。以一年期银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利 率+1%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合 理 地 衡 量 比 较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 介 , 披 露 开放 日 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决议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日期 :1987 年3 月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 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 汇、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售汇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 收 益类 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券 、 可 转 债 及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债 券 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 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固定 收益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 类金融工具,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 但 可 持 有 因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票 或 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 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 本基 金 对债 券 资产 的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的 80% , 在 每个 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3 ) 封闭期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本基金 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 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易 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 或书面回 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 险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人追偿。 (五)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确 定 符 合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 署、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 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 款证 实书的开立、传递、保 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 , 以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 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 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 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的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 制度( 以 下 简 称 “ 《 制度 》 ”) , 以 规 范 对 中期 票据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基金管理人《制 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 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规及《基金合同》中 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 期限 限制;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 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 , 基 金 管理 人 投 资 的 中 期 票 据 超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八)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审 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 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电话 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 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规定进 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 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 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 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起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 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 制作、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 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 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 币利率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 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 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 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 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 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 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 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 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 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 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 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申 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立 、 使 用 的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 款定期存单有价凭证等 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基 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 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 保证 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 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估 值 原 则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估 值 业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事 项的 通知》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担任,基金托 管人 承担复核责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 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7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 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 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 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 第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 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 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 前提下,双方应本着 平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原 则 重 新 协 商确 定 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 方 应 每 个 交 易 日 核 对 账 目 , 如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 核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 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 季度 终 了 后 15 个 工 作 日内 完 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对报表按照 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 定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 当日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 告 之 日 前就 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 认书(盖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 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 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 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 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 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 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 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 后的新协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 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 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 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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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 一七 年四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