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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港股通股票A(004482)

泰达宏利港股通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泰 达 宏 利 港股 通 优 选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7年3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99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于香港
证券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
险之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目录 
第 1 部分 绪言 ................................................................................................................. 1-1 
第 2 部分 释义 ................................................................................................................. 2-1 
第 3 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3-1 
第 4 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4-1 
第 5 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5-1 
第 6 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6-1 
第 7 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7-1 
第 8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8-1 
第 9 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9-1 
第 10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10-1 
第 11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11-1 
第 12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12-1 
第 13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13-1 
第 14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14-1 
第 15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15-1 
第 16 部分 风险揭示 ....................................................................................................... 16-1 
第 17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7-1 
第 18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8-1 
第 19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9-1 
第 20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20-1 
第 21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21-1 
第 22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 22-1 
第 23 部分 备查文件 ....................................................................................................... 23-1 
 
 1-1 
第1 部分 绪言 
《泰达宏 利港股 通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1 
第2 部分 释义 
在 《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 利港股通 优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 合同: 指《泰 达宏利港 股通优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泰达宏 利港股 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泰 达宏利 港股通 优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月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自2013 年6月1日 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月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2-2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设 立的证 券交易 服务公司 ,向香 港联合 交易所进 行申报 (买卖 盘传递) ,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2-3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为自然数 35、 交易日: 指在内地、 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开通港 股通交易的交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由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或其他业务)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2-4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 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2-5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3-1 第3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49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泰达荷 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成立于2002 年6月 ,是 中国首批合 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截至目前, 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 宏 利货 币 市场 基 金、 泰 达 宏利 效 率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泰 达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品质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3-2 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同顺大数 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量化增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京元宝货 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纯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启迪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启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宏利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启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京 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在内的 五十 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 董事长。 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 董事。 拥有 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 经济观察报社、 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3-3 刁锋先生, 董事。 拥有南 开大学经济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 信托经理, 渤海财产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现任天 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 部长,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 董事。 毕业 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 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 宏利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 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 包括个人保 险、 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 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之董事。 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要职。 杜汶高先生, 董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 现为 宏 利资产 管理(亚 洲)总 裁兼亚 洲区主管 及宏利 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 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 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出任现职前, 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 区 (香港除外) 的投资 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 负责波士顿领导机 构息差产品 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 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 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任赛华女士, 董事。 毕 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 , 获 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 加盟宏利资产, 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 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 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 金委员会, 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 及会计等高级职务。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刘建先生 ,董事 。先后 毕业于中 国政法 大学、 天津财经 学院, 获法学 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3-4 处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 中信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资金清 算中心 负 责人;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 , 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 学, 经济学博士。 1975 至 1978 年, 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 于宁夏自治区党校 从事教学 和科研 工作;1988 年至今 任职于 南 开大学, 历任经 济学系 系主任、经 济学院副院长, 担任教 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 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 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 生,独 立董事 。二级律 师,南 开大学 法学学士 、国际 经济法 硕士。 曾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天津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天津 市律师 协会理事 ,担任 天津市 政府、河 西区政 府、北 辰区政府, 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 万达、 招 商、 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以及天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 主要业务领域: 金融、 房地 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 西索瓦 先生, 独立董事 。拥有 艾戴克 高等商学 院(北 部)工 商管理 学士、法 国金融 分析学 院财务分 析学位 、芝加 哥商学院 工商管 理学硕 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 洲联合 银行 (巴黎) 组合经 理助理 、组合经 理,富 达管理 与研究有限 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究部 主管、 高级分析师, Comgest 远东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 Jayu Ltd. 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 独立董事。 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 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 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 研究主管, 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 司 (波士顿) 董事, 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 (CICM ) (德 国) 联合首席执行官/ 副执行董事, 德国商业银行 (英国) 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 院实践教授。 3-5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 监事长。 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于 天津市劳 动和社 会保障 局;2008年 加入天 津市 泰达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 监事。 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 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 1998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 巴克莱资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 ; 2005年加入宏利资产, 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资经理, 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廖仁勇先生, 职工监事。 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 曾在联想集 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检 信息技 术有限 公司从事 人力资 源管理 工作;2007 年6月 加入 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培训主管、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自 2014 年10 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葛文娜女 士, 职工监 事 。文学学 士, 金融学 在 职研究生 。2006 年7月至2015 年12月就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渠道经理、 机构主管、 销售部门 总经理助 理;2016 年1 月加入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 销售管 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部门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 ,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 。 1993 年至2006 年就职于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发 部经理、 信托业 务总部 总经理、 董事会 秘书、 以及公司 副总经 理。2006 年9月起 任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2007 年1月起 任公司 副总经 理兼财务总 监。 王彦杰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 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 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 先后在国际证券、 日商大和证券、 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 2001年5 月至 2008年2月, 任保德信投信股票投资主 管;2008 年2月至2008 年8月, 就职于 复华投 信香港资 产管理 公司, 担任执行 长;3-6 2008 年8 月至 2015年10月, 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主 管; 2015年10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 2015年12月起任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 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 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 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 年10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年11 月起任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李安杰先生; 台湾成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学位;CFA ;2008年7月至2014 年4 月,就职 于国泰 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 ,负责 海外债券 投资;2014 年5月至2016 年1月, 就职于 国泰证 券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担任 国泰投 信新兴 市场高收益 债基金经 理人;2016 年2月加盟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国 际业务 部担任基金 经理; 2016年10 月14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 有8年海外固定收益投资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建、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 投 资副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 研究部总监陈伯祯、 金融工程部门负责人戴 洁、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 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 权益类事项、 其 它事项: (1 )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 )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陈伯祯、戴洁、庄腾飞表决。 (3 )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7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3-8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3-9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独立的 监察稽 核与风 险管理部 ,监察 稽核与 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 制 方 面 的 工 作 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部门经 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 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3-10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分别建 立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发展 不断 完 善内部 合规控 制。4-1 第4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为充分体现 “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务理 念,中国 银行于2005 年3月23日 正式将 基金托 管部更名 为托管 及投资 者服务部, 现有员工12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 具有丰 富的银 行、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 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银行 间债券、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 产品、股 权基金 、私募 基金、资 金托管 等门类 齐全、产 品丰富 的托管 产品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 年9月30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502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471 只,QDII基金31 只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 数 型 等 多 种 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4-2 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险控 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 作、稳 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风 险控制工 作贯穿 业务各 环节,包 括风险 识别, 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 , 同 时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阅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1 第5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业银行 卡、 建设银行卡、 民生 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 卡、 光大银 行卡、 交通银行卡、 浦 发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 广发银行卡、 上海银 行卡、 汇付 天下支付和快钱支付等。 (2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天下支付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5-2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5-3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庞伊君 6-1 第6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7 年3 月2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7]299 号文募 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 时间: 本基金 于募集期 内向社 会公开 发售。募 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过3个月 。具体时 间由基 金管理 人与销售 机构约 定(详 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及销售 机构相 关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根据认购 的具体 情况可 适当延长募 集期,但 最长不 超过3 个月,同 时基金 管理人 也可根据 基金认 购和市 场情况提前 结束发售。 2、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各销 售机构 的基金 销售网点 (包括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 发售对象: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各类别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6-2 本 基 金 自 募 集 之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包 括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A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 费 的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3、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 销中心认 购,单 个基金 账户单笔 首次认 购最低 金额为 10 万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 (含认购费) , 单笔 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 销售机构 有权在不低 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八、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A 类 基 金份 额收 取 认 购费 用 ,C 类 基金 份 额 不收 取 认 购费 用。 投 资 者如果有多笔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 销 中 心 认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费率。 6-3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等。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认 购费率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25% 100 万元≤M <250 万元 0.15%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1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 其 他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250 万元 0.60%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费用 应在 投资 者认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 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 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的 认购 费用 采用 前端收 费 模式 ,即 在认 购A类基金 份额时缴纳认购费,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6-4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10 万 元 , 所 对 应 的认购费率为1.00% 。 假定该笔认 购 全部予以 确认, 假定该笔认购 资 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0/( 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009.90 =990.10元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 额+认购利息)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99,009.90+100 ) /1.00=99,109.90 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 笔认购资 金在募 集期间 产生利息100 元, 在基 金合同生 效时, 投资者 账户登记有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99,109.90份。 例2 : 若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10万元,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 费用,假 定该笔 认购 全 部予以确 认, 假 定该笔 认购 资金 在募集 期间产 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00.+100 ) /1.00=100,100.0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 间 产 生 利 息100 元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 投 资 者 账 户 登 记 有 本 基 金C 类基金份6-5 额100,100.00 份。 九、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和销售网点) 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 认购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 日)后的第2 个工作日(T+2 ) 起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结果, 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其最终结果 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 有关网上直 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 准。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7-1 第7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 额总额 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30日 内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的 款项 ,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 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 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8-1 第8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若该工 作日为 非港股 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不超 过3个 月开始办 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不超 过3个 月开始办 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8-2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 、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 先 ” 原则 , 即若 发生 申 购 、赎 回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8-3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 销中心申 购,单 个基金 账户单笔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 费) , 如有认购 记录的 ,则首 次申购最 低金额 不受10 万元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进 行 申 购 ,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 (含申购费) ,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 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销售机 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网 点)单 个交易 账户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足1份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一次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该交易 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在申 购 时 收取 基 金 申购 费用 ,C 类 基 金 份额 在 申购 时 不 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费率见下表: 8-4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 <250 万元 0.20%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 本 基 金 其 他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50 万元 0.80%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费用 应在 投资 者 申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 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但 收 取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C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 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详见下表: (1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详 见下表: A 类基 金份额 赎回费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 天-6 天 1.50%


100% 7 天-29 天 0.75%


100% 30 天-89 天 0.50%


75% 90 天-179 天 0.50% 50% 180 天-365 天 0.10% 25% 366 天(含)以上 0% 0% 8-5 (2 )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详 见下表: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 天-29 天 0.50% 100% 30 天(含)以上 0.00% 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 )基金份额申购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 )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 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8-6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 某投 资 者( 非 养 老金 客 户) 投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A 类 基 金份 额 ,对 应 费 率为1.20% ,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50,000/( 1+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407.11 =592.89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9,407.11 /1.0160 =48,629.05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 则可得到48,629.05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2 : 若 某 投 资 者 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 基金 份 额 , 由 于C 类 基 金份 额 在 申购时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50,000 / 1.0160 =49,212.6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1 万 份 , 持 有 时 间 为200 天 , 对 应 的 赎回费率为0.10%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 则其8-7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0.10%=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 元 即 : 投资 者赎 回A 类基金 份 额1 万份 ,持 有期限 为200 天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例2 :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1万份, 持有时间为20天,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 , 假设 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0.50%=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C 类基金份额1 万份, 持有期 限为20 天, 假设赎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0 元。 3、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 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8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2、3、5 、6、7 、8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8-9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8-10 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自行确定公 告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8-11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1 第9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把握港股通及后续资本市场开放政策带来的机会, 挖掘港股 及A 股 市场的优质公司,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 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 的股票” ) 、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 银 行存款、 债券回 购、同 业存单、 资产支 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因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而获配的权证,本基金将根据其价值做出投资决策。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通过港股通的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除股票外的其他标的品种, 本 基金可参与港股通可投资范 围内其他标的品种。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其 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5% , 投资 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 ;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区域经济发展情况、 微观经济运行环 境等可能影响 内地及香港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利用数量模型工具, 分析和比较股票、 货币市场工具等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以此为依据, 对基金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确定。 同时, 本基金将定期, 或由于宏观经济重大 变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配置的有效性。 9-2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 充分发挥基金 管理人的研究优势,把握 A 股市场和港股市 场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港股通标 的股票,优选在香 港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以及 A 股市场 稀缺的香港本地公司、 外资公司, 重点投资于估值相对较低, 但质地优良具有好 的成长性和稳定的股票。 本基金以价值和成长投资理念为导向, 采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 结合的选股策略。 通过对于经济周期的跟踪和研究, 以及对于地区资源禀赋比较, 对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阶段进行预期, 选择优势行业作为主要投资目标。 通 过对 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基本面分析和研究, 考察公司的产业竞争环境、 业务模式、 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 挖掘 具备中长期持续增 长或阶段性高速成长、 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进行投 资。 本基金从定量及定性两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筛选, 并通过估值模型来精 选出具备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 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投 资。 ① 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市场数据, 从上市公司 的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 运营能力、 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量化筛选。 本基金 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盈利能力 指标: 主要包 括净资产 收益率 、主营 业务利润 率、总 资产收 益率、 内部收益率等; 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长期利润增长率等;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等 ; 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② 定性分析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 财务透明,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定价能力; 9-3 规模效应明显; 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此外, 根据公司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 应用估 值模型选择价值被 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 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 价 格 、 市 盈 率 法 (P/E ) 、 市 净 率 法 (P/B ) 、 经 济 价 值/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法 (EV/EBITDA ) 、现金 流贴现法(DCF )等。 3、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变化趋势、 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的基础上, 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并综合考虑各 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① 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 首先采 用“自 上而下” 的研究 方法, 综合研究 主要经 济变量 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情况 , 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 上, 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 流动性溢 价等要素, 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 益率曲线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 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 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 并据此动 态调整投资组合。 ② 券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货币政策的变动, 首先对信用债、 利率 债等券 种的到期收益率与风险进行综合比较, 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 并结合各类投 资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③ 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 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 围, 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 耐心而细致的询价, 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 进行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 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 存款资产的流动性。 ④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 化9-4 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80%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内 依 法 发行上市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80%~95% ) ; (2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内地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9-5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11 ) 项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9-6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 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 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为 : 恒 生 指数 收 益率 (经 人 民 币 汇率 调 整) ×95%+ 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5% 。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股票型基金, 恒生指数是香 港市场存在历史最长久的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 标, 自推出至今一直获 广泛使用。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以 “ 恒生指数收益率 (经 人 民 币 汇 率 调 整 ) ×95% + 人 民 币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5% ”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持有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 更改指数名 称, 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 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 香 港市场风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10-1 第10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收 取的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1-1 第11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 定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 场活动或 市场活 动很少 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11-2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持有 的银行 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按协 议或合 同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5、同一 证券或 股票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证 券或股 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7、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对于 按照中 国法律 法规和基 金投资 所在地 的法律法 规 规定 应交纳 的各项 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3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 值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估 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11-4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11-5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12-1 第12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对本基 金进行 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 金 默认 的 收益 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 分 红。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可 对A 类和C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 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12-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3-1 第13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13-2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 售服 务 费 ,C 类基 金 份 额的 销 售 服务 费年 费 率 为0.3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3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登记机 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4-11 项 费 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13-3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须 最迟于 新费率 实施日2日 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但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或提高销售服务费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14-1 第14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5-1 第15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5-2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 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15-3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5-4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15-5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 股 票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投 资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的 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15-6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上述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16-1 第16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主要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利 率风险 :当金 融市 场利 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 、持有 债券资 产的其他基金的价格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估 值风险 :本基 金采用的 估值方 法有可 能不能充 分地反 映和揭 示利率 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 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 )经 营风险 :它与 基金所投 资证券 的发行 人的经营 活动所 引起的 收入现 金流的不稳定性有关。 证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 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16-2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在某种 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4、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合规 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 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 义务时,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 基 金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 投资 香港 联合交 易 所( 以下 简称 : “香港联 交所 ” 或 “ 联交所 ” ) 上市 的 股 票 。 除 了需 要 承担 与 境 内 证 券 投资 基 金类 似 的 市 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 市场制16-3 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1 )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 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 以人民币进行支付, 并且 资金不留 港(港 股交易 后结算的 净资金 余额头 寸以换汇 的方式 兑换为 人民币) ,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 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 本基金可 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 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 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 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 汇率 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 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 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 )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 股市场相比, 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 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 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 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 险相对更大。 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 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 (3 )香港交易市场 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 股市场规则, 在 “ 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 ” 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 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机制 (即当日买入的股票, 在交收前可以于 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 内地与 香港两 地均为交 易日且 能够满 足结算安 排的交 易日才 为港股 通交易日; 3)香港 出现台 风、黑 色暴雨或 者联交 所规定 的其他情 形时, 联交所 将可能 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 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16-4 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 于 香港 市场 实 行T+2 日(T 日买 卖股 票, 资金 和 股票 在T+2 日才 进行 交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 金在T 日 (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 卖 出 股 票 ,T+2 日(港股通 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 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 出 的 资 金 在T+3 日 才 能 回 到 人 民 币 资 金 账 户 。 因 此 交 收 制 度 的 不 同 以 及 港 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 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 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 上市公司方 可 采 取 停 牌 措 施 。 此 外 , 不 同 于 内 地A 股 市 场 的 停 牌 制 度 , 联 交 所 对 停 牌 的 具 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 “ 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 的原则; 同时与A 股市 场 对 存 在 退 市 可能 的 上市 公 司 根 据 其 财务 状 况在 证 券 简 称 前 加入 相 应标 记( 例如, ST 及*ST 等标记) 以 警 示 投 资 者 风 险 的 做 法 不 同 ,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市 场 没 有 风 险 警 示板, 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 导 权 , 使 得 联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的 退 市 情 形 较A 股 市 场 相 对 复 杂 。 因 该 等 制 度 性 差 异, 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 的风险。 (4 )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1)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 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 错 失 投 资 机 会 的 风 险 。 2)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 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 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16-5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 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 (如内地市场因 放 假等原 因休市 而香港 市场照常 交易但 港股通 不能如常 进行交 易) , 而导致基金 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 格波动骤然增大, 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 险。 4)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 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 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 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9、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7-1 第17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的变更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7-2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8-1 第18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包括通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对 被投资 港股通 标的公司 间接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8-2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利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18-3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18-4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18-5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18-6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 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8-7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赎回 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8-8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范围内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销售服务费和调低除管理费、 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并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并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调 整或修 改《业 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内容;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8-9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18-10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场 开会方 式、通 讯开会方 式召开 或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18-11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18-12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18-13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 《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18-14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5日 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的变更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8-15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18-16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9-1 第19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 称“管理人” )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人(或简 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19-2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 的股票” ) 、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 银 行存款、 债券回 购、同 业存单、 资产支 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因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而获配的权证,本基金将根据其价值做出投资决策。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通过港股通的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除股票外的其他标的品种, 本基金可参与港股通可投资范 围内其他标的品种。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其 中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5% , 投资 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 ;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80%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内 依 法 发行上市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80%~95% ) ; (2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19-3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范围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11 ) 项外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19-4 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19-5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 上(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19-6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 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19-7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19-8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4 位 内(含 第4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19-9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 后5个 工作日 内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对于 基金募 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 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19-10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20-1 第20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对 账单。


2.基金 投资者 也可向 本公司定 制纸质 、电子 或短信形 式的定 期或不 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业银行 卡、 建设银行卡、 民生 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 卡、 光大银 行卡、 交通银行卡、 浦 发银行卡、 广发银行卡 、 中国银行卡、 上海银 行卡、 汇付 天下支付和快钱支付等。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 支持民 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汇付 天下支付和快钱支付。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 人客服 中心为 投资者提 供7×24 小时 的电话语 音服务 ,投资 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 的 语 音 系 统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www.mfcteda.com ,查询基 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 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400-698-8888 或 客 服 信 箱 : irm@mfcteda.com 向客 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21-1 第21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2-1 第22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23-1 第23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 费到存 放地点查 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