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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睿益(160522)

博时睿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 时 睿益 定 增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 0 1 7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光 大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5 - 1
【 重 要 提 示 】
1 、 本 基 金 根 据 2 0 1 6 年 3 月 1 8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 关
于 准 予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6 ] 5 6 4 号 ) 进
行 募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市 场 前 景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3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只 能 通 过 证 券 市 场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变
现 。 在 证 券 市 场 持 续 下 跌 、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不 活 跃 等 情 形 下 , 有 可 能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基 金 折 价 交 易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益 或 产
生 损 失 。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以 参 与 投 资 定 向 增 发 股 票 为 主 要 投 资 目 标 , 公 募 基 金 参 与 定
向 增 发 , 如 果 估 值 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低 于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将 按 照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股 票 公 允 价 值 , 本 基 金 基
金 净 值 可 能 由 于 估 值 方 法 的 原 因 偏 离 所 持 有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所 对 应 的 净 值 , 投 资 者 在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或 受 限 申 购 赎 回 时 , 需 考 虑 该 估 值 方 式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招募说明书
5 - 2
5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但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预 期 风 险 、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产 品 。
6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主 板 、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等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 次 级
债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7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1 0 0 % , 其 中 定 向 增 发
( 非 公 开 发 行 )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 0 %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其 中 以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投 资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 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以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8 、 本 基 金 初 始 募 集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在 市 场 波 动 因 素 影 响 下 , 本 基 金 净 值 可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
9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1 1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2 月 1 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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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提 示】 ................................ ................................................................................ 1
目 录 ........................................................................................................................ 3
第一 部分 绪言 ............................ ................................................................................ 4
第二 部分 释义 ............................ ................................................................................ 5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 10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 21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25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 27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32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33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34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 44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 52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53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 57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58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60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61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 .............................................................................. 67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9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1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6
第二 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6
第二 十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98
第二 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 .............................................................................. 99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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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或 “ 本 基 金 ” )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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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 0 1 5 年 4 月 2 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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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 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2 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和 / 或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5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用 于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6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 即 A 股 账 户 )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2 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招募说明书
5 - 7
账 户
2 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 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1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2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3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 4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 5 、 封 闭 期 : 指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 至 1 8 个 月
( 含 第 1 8 个 月 ) 后 对 应 日 的 期 间 , 如 该 日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或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的 , 则 延 后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但 投 资 人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3 6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 7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 8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 9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2 、 上 市 交 易 :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3 、 场 外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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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4 4 、 场 内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4 5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6 、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4 7 、 转 托 管 : 指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及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总 称
4 8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4 9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5 0 、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5 1 、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5 2 、 场 外 份 额 :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5 3 、 场 内 份 额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5 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 5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5 6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 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 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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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9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 0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6 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6 2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6 3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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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光 华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7 月 1 3 日
注 册 资 本 : 2 . 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韩 强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6 9 9 9 9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6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目 前 公 司 股 东 为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4 9 % ;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2 5 % ;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6 % ; 上 海 汇 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1 2 % ; 上 海 盛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6 % ; 广 厦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2 % 。 注 册 资 本 为 2 . 5 亿 元 人 民 币 。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 确 定 基 本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原 则 。
公 司 下 设 两 大 总 部 和 二 十 七 个 直 属 部 门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以 及 宏
观 策 略 部 、 交 易 部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 多 元 资 产 管 理 部 、 年 金 投 资 部 、
产 品 规 划 部 、 营 销 服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市 场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中 心 、 战 略 客 户 部 、 机 构 -
上 海 、 机 构 - 南 方 、 券 商 业 务 部 、 零 售 - 北 京 、 零 售 - 上 海 、 零 售 - 南 方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财 务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基 金 运 作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和 监 察 法
律 部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管 理 资 产 的 权 益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下 设 股 票
投 资 部 ( 含 各 投 资 风 格 小 组 ) 、 研 究 部 。 股 票 投 资 部 负 责 进 行 股 票 选 择 和 组 合 管 理 。 研 究 部
负 责 完 成 对 宏 观 经 济 、 投 资 策 略 、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及 市 场 的 研 究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管
理 资 产 的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下 设 现 金 管 理 组 、 公 募 基 金 组 、 专 户
组 、 国 际 组 和 研 究 组 , 分 别 负 责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工 作 。
市 场 部 负 责 公 司 市 场 和 销 售 管 理 、 销 售 组 织 、 目 标 和 费 用 管 理 、 销 售 督 导 与 营 销 培 训 管
理 、 推 动 金 融 同 业 业 务 合 作 与 拓 展 、 国 际 业 务 的 推 动 与 协 作 等 工 作 。 战 略 客 户 部 负 责 北 方 地
区 由 国 资 委 和 财 政 部 直 接 管 辖 企 业 以 及 该 区 域 机 构 客 户 的 销 售 与 服 务 工 作 。 机 构 - 上 海 和 机
构 - 南 方 分 别 主 要 负 责 华 东 地 区 、 华 南 地 区 以 及 其 他 指 定 区 域 的 机 构 客 户 销 售 与 服 务 工 作 。招募说明书
5 - 1 1
养 老 金 业 务 中 心 负 责 公 司 社 保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及 职 业 年 金 的 客 户 拓 展 、 销 售 与
服 务 、 养 老 金 研 究 与 政 策 咨 询 、 养 老 金 销 售 支 持 与 中 台 运 作 协 调 、 相 关 信 息 服 务 等 工 作 。 券
商 业 务 部 负 责 券 商 渠 道 的 开 拓 和 销 售 服 务 。 零 售 - 北 京 、 零 售 - 上 海 、 零 售 - 南 方 负 责 公 司 全
国 范 围 内 零 售 客 户 的 渠 道 销 售 和 服 务 。 营 销 服 务 部 负 责 营 销 策 划 、 总 行 渠 道 维 护 、 销 售 支 持 、
品 牌 传 播 、 对 外 媒 体 宣 传 等 工 作 。
宏 观 策 略 部 负 责 为 投 委 会 审 定 资 产 配 置 计 划 提 供 宏 观 研 究 和 策 略 研 究 支 持 。 交 易 部 负 责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并 进 行 交 易 分 析 和 交 易 监 督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公 司 各 类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产 品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权 益 类 特 定 资 产 专 户 和 权
益 类 社 保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多 元 资 产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基 金 中 基 金 投 资 产 品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年 金 投 资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管 理 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产 品 规 划 部 负 责 新 产 品 设 计 、 新 产 品 报 批 、 主 管 部 门 沟 通 维 护 、 产 品 维 护 以 及 年 金
方 案 设 计 等 工 作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负 责 公 司 互 联 网 金 融 战 略 规 划 的 设 计 和 实 施 , 公 司 互 联 网 金
融 的 平 台 建 设 、 业 务 拓 展 和 客 户 运 营 , 推 动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在 互 联 网 平 台 的 整 合 与 创 新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零 售 客 户 的 服 务 和 咨 询 工 作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专 门 负 责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各 项 会 务 工 作 ;
股 东 关 系 管 理 与 董 、 监 事 的 联 络 、 沟 通 及 服 务 ; 基 金 行 业 政 策 、 公 司 治 理 、 战 略 发 展 研 究 、
公 司 文 化 建 设 ; 与 公 司 治 理 及 发 展 战 略 等 相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 政 府 公 共 关 系 管 理 ; 党
务 工 作 ; 博 时 慈 善 基 金 会 的 管 理 及 运 营 等 。 办 公 室 负 责 公 司 的 行 政 后 勤 支 持 、 会 议 及 文 件 管
理 、 外 事 活 动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及 工 会 工 作 等 。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人 员 招 聘 、 培 训 发 展 、
薪 酬 福 利 、 绩 效 评 估 、 员 工 沟 通 、 人 力 资 源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 财 务 部 负 责 公 司 预 算 管 理 、 财 务
核 算 、 成 本 控 制 、 财 务 分 析 等 工 作 。 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 网 络 运 行 及 维 护 、 I T
系 统 安 全 及 数 据 备 份 等 工 作 。 基 金 运 作 部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等 业 务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各 类 投 资 风 险 得 到 良 好 监 督 与 控 制 。 监 察 法 律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等 方 面 进 行 监 察 , 并 向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有 关 机 构 提 供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另 设 北 京 分 公 司 、 上 海 分 公 司 、 沈 阳 分 公 司 、 郑 州 分 公 司 和 成 都 分 公 司 , 分 别 负 责 对 驻
京 、 沪 、 沈 阳 、 郑 州 和 成 都 人 员 日 常 行 政 管 理 和 对 赴 京 、 沪 、 沈 阳 和 郑 州 处 理 公 务 人 员 给 予
协 助 。 此 外 , 还 设 有 全 资 子 公 司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及 境 外 子 公 司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
截 止 到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公 司 总 人 数 为 4 9 8 人 , 其 中 研 究 员 和 基 金 经 理 超 过 8 8 % 拥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 全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监 察 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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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主 要 成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张 光 华 先 生 , 博 士 , 董 事 长 。 历 任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政 研 室 副 主 任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在 招 商 银
行 任 职 期 间 曾 兼 任 永 隆 银 行 副 董 事 长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2 0 1 5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暨 法 定 代 表 人 。
熊 剑 涛 先 生 , 硕 士 , 工 程 师 , 董 事 。 1 9 9 2 年 5 月 至 1 9 9 3 年 4 月 任 职 于 深 圳 山 星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 1 9 9 3 年 起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电 脑 部 信 息 中 心 副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电 脑 中 心 总 经 理 、 技 术 总 监 兼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总 经 理 ; 2 0 0 4 年 1 月 至 2 0 0 4
年 1 0 月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任 接 管 组 成 员 ; 2 0 0 5 年 1 2 月 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分 管 经 纪 业 务 、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 兼 任 招 商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经 纪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2 0 1 4 年 1 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江 向 阳 先 生 , 董 事 。 2 0 1 5 年 7 月 起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南 开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博 士 , 清 华 大 学 金 融 媒 体 E M B A 。 1 9 8 6 - 1 9 9 0 年 就 读 于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信 息 与 情 报
学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1 9 9 4 - 1 9 9 7 年 就 读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 2 0 0 3 - 2 0 0 6
年 , 就 读 于 南 开 大 学 国 际 经 济 研 究 所 , 获 国 际 金 融 博 士 学 位 。 2 0 1 5 年 1 月 至 7 月 , 任 招 商
局 金 融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历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 党 办 副
主 任 兼 新 闻 办 ( 网 信 办 ) 主 任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巡 视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专 员 办 处 长 、
副 专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期 货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工 程 研 究 设 计 院 情 报 室 干 部 。
王 金 宝 先 生 , 硕 士 , 董 事 。 1 9 8 8 年 7 月 至 1 9 9 5 年 4 月 在 上 海 同 济 大 学 数 学 系 工 作 , 任
教 师 。 1 9 9 5 年 4 月 进 入 招 商 证 券 , 先 后 任 上 海 澳 门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股 票 销 售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现 更 名 为 机 构 业 务 总 部 ) 、 机 构 业 务 董 事 总 经 理 。 2 0 0 2 年 1 0 月 至 2 0 0 8 年 7 月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 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2 0 0 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届 至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陈 克 庆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2 0 0 1 年 起 历 任 世 纪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北 京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投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西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加 入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现 任 投 资 投 行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杨 林 峰 先 生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董 事 。 1 9 8 8 年 8 月 就 职 于 国 家 纺 织 工 业 部 , 1 9 9 2 年
7 月 至 2 0 0 6 年 6 月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任 华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 董 秘 、 副 总 经 理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 2 0 0 6 年 7 月 就 职 于 上 海 市 国 资 委 直招募说明书
5 - 1 3
属 上 海 大 盛 资 产 有 限 公 司 , 任 战 略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7 年 1 0 月 至 今 , 出 任 上 海 盛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2 0 1 1 年 7 月 至 2 0 1 3 年 8 月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公 司
第 五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2 0 1 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顾 立 基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 1 9 6 8 年 至 1 9 7 8 年 就 职 于 上 海 印 染 机 械 修 配 厂 , 任 共 青
团 总 支 书 记 ; 1 9 8 3 年 起 , 先 后 任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秘 书 、 主 任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免 税 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际 招 商 局 贸 易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蛇 口 招 商 港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香 港 海 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退 休 。 2 0 0 8 年 2 月 至 今 , 任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兼 职 教 授 ; 2 0 0 8 年 1 1
月 至 2 0 1 0 年 1 0 月 , 兼 任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2 0 0 9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监 事 、 监 事 会 主 席 ; 2 0 1 1 年 3 月 至 今 , 兼 任 湘 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 2 0 1 3 年 5 月 至 2 0 1 4 年 8 月 , 兼 任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E C N L )
董 事 ; 2 0 1 3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深 圳 市 昌 红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2 0 1 4 年 1 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李 南 峰 先 生 , 学 士 , 独 立 董 事 。 1 9 6 9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酒 泉 卫 星 基 地 、 四 川
大 学 经 济 系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研 究 院 、 深 圳 特 区 人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董 事 长 。 1 9 9 4
年 至 2 0 0 8 年 曾 兼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长 。 2 0 1 0 年 退 休 。 2 0 1 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何 迪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 1 9 7 1 年 起 , 先 后 在 北 京 西 城 区 半 导 体 器 件 厂 、 北 京 东 城
区 电 子 仪 器 一 厂 、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党 校 、 社 科 院 美 国 研 究 所 、 加 州 大 学 伯 克 利 分 校 、 布 鲁 津 斯
学 会 、 标 准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1 9 9 7 年 9 月 至 今 任 瑞 银 投 资 银 行 副 主 席 。 2 0 0 8 年 1 月 ,
何 迪 先 生 建 立 了 资 助 、 支 持 中 国 经 济 、 社 会 与 国 际 关 系 领 域 中 长 期 问 题 研 究 的 非 营 利 公 益 组
织 “ 博 源 基 金 会 ” , 并 担 任 该 基 金 会 总 干 事 。 2 0 1 2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车 晓 昕 女 士 , 硕 士 , 监 事 。 1 9 8 3 年 起 历 任 郑 州 航 空 工 业 管 理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珠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余 和 研 先 生 , 监 事 。 1 9 7 4 年 1 2 月 入 伍 服 役 。 自 1 9 7 9 年 4 月 进 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先 后 在 办 公 室 、 农 村 金 融 研 究 所 、 发 展 研 究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等 部 门 担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等 职 务 ; 1 9 9 3 年 8 月 起 先 后 在 英 国 和 美 国 担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伦 敦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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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1 9 9 8 年 8 月 回 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 在 零 售 业 务 部 担 任 副 总 经 理 。 1 9 9 9
年 1 0 月 起 到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先 后 在 总 部 国 际 业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担 任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8 月 起 先 后 到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天 津 办 事 处 、 北 京 办 事 处 担 任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3 月 至 今 担 任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控 股 的 长 城 国 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监 事 会 主 席 , 长 城
环 亚 国 际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1 5 年 7 月 起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赵 兴 利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 1 9 8 7 年 至 1 9 9 5 年 就 职 于 天 津 港 务 局 计 财 处 。 1 9 9 5 年 至 2 0 1 2
年 5 月 先 后 任 天 津 港 贸 易 公 司 财 务 科 科 长 、 天 津 港 货 运 公 司 会 计 主 管 、 华 夏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天 津 港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2 0 1 2 年 5 月 筹 备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 2 0 1 1 年 1 1 月 至 今 任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副 部 长 。 2 0 1 3
年 3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郑 波 先 生 , 博 士 , 监 事 。 2 0 0 1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黄 健 斌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 9 9 5 年 起 先 后 在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中 银 国 际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工 作 。 2 0 0 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年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1 6 年 3 月 1 8 日 至 今 担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员 工 监 事 。
严 斌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 1 9 9 7 年 7 月 起 先 后 在 华 侨 城 集 团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5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张 光 华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江 向 阳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王 德 英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5 年 起 先 后 在 北 京 清 华 计 算 机 公 司 任 开 发 部 经 理 、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公 司 C A D 与 信 息 事 业 部 任 总 工 程 师 。 2 0 0 0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行 政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代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主 管 I T 、 运 作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等 工 作 ,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及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良 泓 先 生 , C F A , M B A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3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中 技 上
海 投 资 公 司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2 0 0 5 年 2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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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邵 凯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7 年 至 1 9 9 9 年 在 河 北 省 经 济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2 0 0 0 年 8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助 理 、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徐 卫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3 年 起 先 后 在 深 圳 市 证 券 管 理 办 公 室 、 中 国 证 监 会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工 作 。 2 0 1 5 年 6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孙 麒 清 女 士 , 商 法 学 硕 士 , 督 察 长 。 曾 供 职 于 广 东 深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 2 0 0 2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法 律 部 法 律 顾 问 、 监 察 法 律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陈 鹏 扬 先 生 , 硕 士 。 2 0 0 8 年 至 2 0 1 2 年 在 中 金 公 司 工 作 。 2 0 1 2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资 深 研 究 员 、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博 时 裕 隆 混 合 基 金 ( 2 0 1 5 年 8 月 2 4 日 至
今 ) 、 博 时 睿 利 定 增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年 5 月 3 1 日 至 今 ) 、 博 时 弘 盈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年 8 月 1 日 至 今 )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年 8 月 1 9 日 至 今 ) 、 博 时 弘 裕 1 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 2 0 1 6 年 8 月 3 0 日 至 今 ) 、 博 时 弘 泰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年 1 2 月 0 9 日 至 今 )
的 基 金 经 理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委 员 : 江 向 阳 、 邵 凯 、 黄 健 斌 、 李 权 胜 、 欧 阳 凡 、 魏 凤 春 、 王 俊 、 过 钧 、 白 仲 光
江 向 阳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邵 凯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黄 健 斌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李 权 胜 先 生 , 硕 士 。 2 0 0 1 年 起 先 后 在 招 商 证 券 、 银 华 基 金 工 作 。 2 0 0 6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研 究 员 兼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特 定 资 产 投 资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成 长 组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价 值 组 投 资 总 监 、 博 时 精 选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新 趋 势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欧 阳 凡 先 生 , 硕 士 。 2 0 0 3 年 起 先 后 在 衡 阳 市 金 杯 电 缆 厂 、 南 方 基 金 工 作 。 2 0 1 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魏 凤 春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1 9 9 3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经 济 学 院 、 江 南 证 券 、 清 华 大 学 、 江
南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公 司 工 作 。 2 0 1 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投 资 经 理 、 博
时 抗 通 胀 增 强 回 报 ( Q D I I - F O F ) 基 金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首 席 宏 观 策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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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分 析 师 兼 宏 观 策 略 部 总 经 理 、 多 元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王 俊 先 生 , 硕 士 , C F A 。 2 0 0 8 年 从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金 融 地 产 与 公 用 事 业 组 组 长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国 企 改 革 股 票 基
金 、 博 时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博 时 主 题 行 业 混 合 ( L O F ) 基 金 、
博 时 沪 港 深 优 质 企 业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沪 港 深 成 长 企 业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过 钧 先 生 , 硕 士 , C F A 。 1 9 9 5 年 起 先 后 在 上 海 工 艺 品 进 出 口 公 司 、 德 国 德 累 斯 顿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 美 国 L o w e s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 美 国 通 用 电 气 公 司 、 华 夏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部 工 作 。 2 0 0 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裕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新 财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公 募 基 金 组 投 资 总 监 、 博
时 信 用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稳 健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 O F ) 、 博 时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新 机 遇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新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鑫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乐 臻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新 起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鑫 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鑫 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鑫 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白 仲 光 先 生 , 博 士 。 1 9 9 1 年 起 先 后 在 石 家 庄 无 线 电 九 厂 、 石 家 庄 经 济 学 院 、 长 盛 基 金 、
德 邦 基 金 、 上 海 金 珀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2 0 1 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年 金 投
资 部 投 资 总 监 兼 股 票 投 资 部 绝 对 收 益 组 投 资 总 监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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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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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7 )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8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行 为 的 发 生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牟 取 利 益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 2 ) 独 立 性 原 则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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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监 察 部 , 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2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
( 1 ) 董 事 会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完 全 的 和 最 终 的 责 任 。
( 2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之 一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批 准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文 件 , 即
负 责 确 保 每 一 个 部 门 都 有 合 适 的 系 统 来 识 别 、 评 定 和 监 控 该 部 门 的 风 险 , 负 责 批 准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级 别 。 负 责 解 决 重 大 的 突 发 的 风 险 。
( 3 ) 督 察 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季 向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和 风 险 管 理 建 议 。
( 4 )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法 律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发 展 提 供 协 助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环 境 中 实 现 业 务 目 标 。
( 5 ) 风 险 管 理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各 类 投 资 风 险 得 到 良 好 监 督 与 控 制 。
( 6 )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 于 识 别 、 监
控 和 降 低 风 险 。
3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措 施
( 1 )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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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 活 动 是 独 立 的 , 并 得 到 高 管 人 员 的 支 持 , 同 时 置 备 操 作 手 册 , 并
定 期 更 新 。
(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机 制 , 从 制 度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风 险 。
( 3 )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 并 及 时 将 各 自 工 作 领
域 中 的 风 险 隐 患 上 报 , 以 防 范 和 减 少 风 险 。
( 4 )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 别 、 评 估 、 报 告 、 提 示 程 序
建 立 了 评 估 风 险 的 委 员 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 握 风
险 状 况 , 从 而 以 最 快 速 度 作 出 决 策 。
( 5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如 电 脑 预 警 系 统 、 投 资 监 控 系 统 ,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和 实 时 的 监 控 。
(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 制 和 规 避 ,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损 失 。
(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明 确 其 职 责 所 在 ,
控 制 风 险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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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设 立 日 期 : 1 9 9 2 年 8 月 1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国 函 [ 1 9 9 2 ] 7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4 6 6 . 7 9 0 9 5 亿 元 人 民 币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2 0 0 2 】 7 5 号
投 资 与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曾 闻 学
电 话 : ( 0 1 0 ) 6 3 6 3 6 3 6 3
传 真 : ( 0 1 0 ) 6 3 6 3 9 1 3 2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法 定 代 表 人 唐 双 宁 先 生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沈 阳 市 分 行 常 务 副 行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沈 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信 贷 管 理 司 司 长 、 货 币 金 银 局 局 长 、 银 行 监 管 一 司 司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中 国 光 大 ( 集 团 ) 总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等 职 务 。 现 任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农 业 与 农 村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光 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主 席 , 中 国 光 大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主 席 。
行 长 张 金 良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制 度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I T
蓝 图 实 施 办 公 室 主 任 、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银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现 任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兼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曾 闻 学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现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国 投 瑞 银 创 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景 气 行 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融 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础 行 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策 略 回 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量 化 核 心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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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添 天 利 季 度 开 放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泰 信 先 行 策 略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安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欧 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农 银 汇 理 深 证 1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 核 心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业 商 业 模 式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2 号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金 通 用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益 民 服 务 领 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健 康 民 生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江 信 聚 福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稳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金 通 用 鑫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合 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金 、 东 方 红 睿 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信 息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泓 德 优 选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新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鼎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融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红 塔 红 土 盛 金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鹰
产 业 整 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金 通 用 鑫 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添 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江 信 同 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耀 钱 包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大 成
景 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心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稳 定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兴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安 泰 1 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五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添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欧 强 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恒 利 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5 6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1 , 0 1 2 . 4 9 亿 元 。 同 时 , 开 展 了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专 户 理 财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D I I 、 银 行 理 财 、 保 险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等 资 产 的 托 管 及 信 托
公 司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 股 权 基 金 等 产 品 的 保 管 业 务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岗
位 , 不 留 任 何 死 角 。
( 2 ) 预 防 性 原 则 。 树 立 “ 预 防 为 主 ” 的 管 理 理 念 , 从 风 险 发 生 的 源 头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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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患 于 未 然 , 尽 量 避 免 业 务 操 作 中 各 种 问 题 的 产 生 。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发 现 问 题 ,
及 时 处 理 , 堵 塞 漏 洞 。
(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机 构 独 立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执 行 机 构 , 业 务 操
作 人 员 和 内 控 人 员 分 开 , 以 保 证 内 控 机 构 的 工 作 不 受 干 扰 。
3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相
关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担 任 , 工 作 重 点 是 对 总 行 各 部 门 、 各 类 业 务 的 风 险 和 内 控 进 行 监 督 、 管 理 和
协 调 , 建 立 横 向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约 体 制 。 各 部 门 负 责 分 管 系 统 内 的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实 施 , 建 立
纵 向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约 体 制 。 基 金 托 管 部 建 立 了 严 密 的 内 控 督 察 体 系 ,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负
责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风 险 管 理 。
4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遵 照 《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等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订 、 完 善 了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保 密 规 定 》 等 十 余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实 施 细 则 , 将 风 险 控 制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工 作
环 节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在 重 要 岗 位 ( 基 金
清 算 、 基 金 核 算 、 监 督 稽 核 ) 还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象 监 视 系 统 和 录 音 监 听 系 统 ,
以 保 障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主 要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 事 前 监
督 和 事 后 控 制 相 结 合 、 技 术 与 人 工 监 督 相 结 合 等 方 式 方 法 , 对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每 日 进 行 监 督 ; 同 时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费 用 支 付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 及 时 以 书 面 或
电 话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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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及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恒 基 中 心 1 座 2 3 层
电 话 :
0 1 0 - 6 5 1 8 7 0 5 5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7 0 3 2 、 0 1 0 - 6 5 1 8 7 5 9 2
联 系 人 : 韩 明 亮
博 时 一 线 通 :
9 5 1 0 5 5 6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 2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2 8 号 久 事 大 厦 2 5 层
电 话 :
0 2 1 - 3 3 0 2 4 9 0 9
传 真 : 0 2 1 - 6 3 3 0 5 1 8 0
联 系 人 : 郁 天 娇
( 3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公 司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公 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6 9 9 9 9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4 5 0
联 系 人 : 程 姣 姣
2 、 代 销 机 构
( 1 )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 8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 8 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 2 1 - 5 8 7 8 1 2 3 4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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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 2 1 - 5 8 4 0 8 4 8 3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5 9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 2 )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 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 8 9 号东银大厦 2 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 2 1 -6 1 6 1 8 8 8 8
传真: 0 2 1 -6 3 6 0 2 4 3 1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2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3 ) 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大街 2 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 1 0 -6 3 6 3 6 1 5 3
传真: 0 1 0 -6 3 6 3 6 1 5 7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9 5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4 ) 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 1 0 -5 8 5 6 0 6 6 6
传真: 0 1 0 -5 7 0 9 2 6 1 1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6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 5 ) 华夏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2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2 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 1 0 -8 5 2 3 8 6 6 7
传真: 0 1 0 -8 5 2 3 8 6 8 0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7 7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
( 6 ) 上海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1 6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1 6 8 号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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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 2 1 - 6 8 4 7 5 5 2 1
传真: 0 2 1 - 6 8 4 7 6 4 9 7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9 4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 7 ) 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 0 4 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 0 4 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 2 1 - 3 8 6 3 7 6 7 3
传真: 0 2 1 - 5 0 9 7 9 5 0 7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1 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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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上海 农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 5 - 2 0 楼、2 2 - 2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 5 - 2 0 楼、2 2 - 2 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 2 1 -3 8 5 7 6 6 6 6
传真: 0 2 1 -5 0 1 0 5 1 2 4
客户服务电话: 0 2 1 - 9 6 2 9 9 9 ; 4 0 0 6 9 6 2 9 9 9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s r c b . c o m /
( 9 ) 东莞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 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 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 7 6 9 -2 2 1 1 9 0 6 1
传真: 0 7 6 9 -2 2 1 1 7 7 3 0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1 1 9 6 2 2 8 ; 0 7 6 9 - 9 6 2 2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d o n g g u a n b a n k . c n
( 1 0 ) 江苏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 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 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 2 5 - 5 8 5 8 7 0 1 8
传真: 0 2 5 - 5 8 5 8 7 0 3 8
客户服务电话: 9 5 3 1 9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j s b c h i n a . c n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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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东莞 农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 7 6 9 - 2 2 8 6 6 2 7 0
传真: 0 7 6 9 - 2 2 3 2 0 8 9 6
客户服务电话: 9 6 1 1 2 2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
( 1 2 ) 厦门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 0 1 号 厦门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 0 1 号 厦门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方伟强
电话: 0 5 9 2 - 2 2 7 0 3 3 3
传真: 0 5 9 2 - 5 0 6 1 9 5 2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8 5 8 8 8 8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x m c c b . c o m /
( 1 3 ) 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 街 2 2 号泛利大厦 1 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 街 2 2 号泛利大厦 1 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 7 5 5 - 8 2 7 2 1 1 2 2 - 8 6 2 5
传真: 0 7 5 5 - 8 2 0 2 9 0 5 5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址: h t t p : /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1 4 ) 诺亚 正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 漕廊公路 7 6 5 0 号 2 0 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6 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 0 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 2 1 - 3 8 6 0 2 3 7 7
传真: 0 2 1 - 3 8 5 0 9 7 7 7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1 5 ) 深圳 众禄金融 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真: 0 7 5 5 - 3 3 2 2 7 9 5 1招募说明书
5 - 2 8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6 7 8 - 8 8 8 7
网址: h t t p s : /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1 6 ) 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 9 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 9 5 号 3 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 2 1 - 5 4 5 0 9 9 9 8
传真: 0 2 1 - 6 4 3 8 5 3 0 8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1 8 1 - 8 1 8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1 7 ) 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楼 4 4 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0 3 ~9 0 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 2 1 - 2 0 6 1 3 6 1 0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7 0 0 - 9 6 6 5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1 8 )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道文一西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3 5 8 8 号恒生大厦 1 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 2 1 - 6 0 8 9 7 8 4 0
传真: 0 5 7 1 - 2 6 6 9 7 0 1 3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0 7 6 - 6 1 2 3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1 9 ) 上海 长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 大道 5 5 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 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 2 1 - 5 8 7 8 8 6 7 8 - 8 2 0 1
传真: 0 2 1 —5 8 7 8 7 6 9 8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2 0 - 2 8 9 9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2 0 ) 浙江 同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 路 1 号元茂大厦 9 0 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五常街道同顺街 1 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招募说明书
5 - 2 9
电话: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传真: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7 7 - 3 7 7 2
网址: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2 1 ) 宜信 普泽投资 顾问 (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 8 号 9 号楼 1 5 层 1 8 0 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 8 号 S O H O 现代城 C 座 1 8 层 1 8 0 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 1 0 - 5 2 8 5 5 7 1 3
传真: 0 1 0 - 8 5 8 9 4 2 8 5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6 0 9 - 9 2 0 0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 2 2 ) 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宏达北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 中路 2 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 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 1 0 - 5 7 7 5 6 0 7 4
传真: 0 1 0 - 5 6 8 1 0 7 8 2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7 8 6 - 8 8 6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 2 3 ) 北京 钱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 1 0 - 5 7 4 1 8 8 2 9
传真: 0 1 0 - 5 7 5 6 9 6 7 1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9 3 - 6 8 8 5
网址: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 2 4 ) 北京 唐鼎耀华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 济开发区百泉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路甲 4 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3 0 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 1 0 - 5 3 5 7 0 5 6 8
传真: 0 1 0 - 5 9 2 0 0 8 0 0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1 9 - 9 8 6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 2 5 ) 海银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元招募说明书
5 - 3 0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 2 1 - 8 0 1 3 3 5 9 7
传真: 0 2 1 - 8 0 1 3 3 4 1 3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0 8 - 1 0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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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 ) 上海 陆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真: 0 2 1 - 2 2 0 6 6 6 5 3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2 1 - 9 0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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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 ) 珠海 盈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路 6 号 1 0 5 室- 3 4 9 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 2 0 - 8 9 6 2 9 0 9 9
传真: 0 2 0 - 8 9 6 2 9 0 1 1
客户服务电话: 0 2 0 - 8 0 6 2 9 0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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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 ) 大连 网金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体坛路 2 2 号 2 层 2 0 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体坛路 2 2 号 2 层 2 0 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 4 1 1 - 3 9 0 2 7 8 0 0
传真: 0 4 1 1 - 3 9 0 2 7 8 8 8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0 8 9 - 9 1 0 0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y i b a i j i n . c o m /
( 2 9 ) 北京 蛋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 1 层 2 2 2 5 0 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 5 8 1 0 0 0 5 5 1 6
传真: 0 1 0 - 8 5 6 5 9 4 8 4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0 6 1 - 8 5 1 8招募说明书
5 - 3 1
网址: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 3 0 )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商城路 6 1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1 6 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 2 1 -3 8 6 7 6 6 6 6
传真: 0 2 1 -3 8 6 7 0 1 6 1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2 1
网址: w w w . g t j a . c o m
( 3 1 )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3 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3 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 1 0 - 6 6 5 6 8 2 9 2
传真: 0 1 0 - 6 6 5 6 8 9 9 0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8 8 8 8 8 8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 3 2 ) 申万 宏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 2 1 - 3 3 3 8 9 8 8 8
传真: 0 2 1 - 3 3 3 8 8 2 2 4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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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 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 9 号标 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 1 9 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 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 2 1 -3 8 5 6 5 7 8 5
传真: 0 2 1 -3 8 5 6 5 7 8 3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8 8 8 8 1 2 3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 3 4 ) 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 0 1 8 号安联大厦 3 5 层、2 8 层 A 0 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 0 1 8 号安联大厦 3 5 层、2 8 层 A 0 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招募说明书
5 - 3 2
电话: 0 7 5 5 -8 2 8 2 5 5 5 1
传真: 0 7 5 5 -8 2 5 5 8 3 5 5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8 0 0 1 0 0 1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e s s e n c e s . c o m . c n
( 3 5 ) 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街 4 2 号写字楼 1 0 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 2 2 -2 8 4 5 1 8 6 1
传真: 0 2 2 -2 8 4 5 1 8 9 2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6 5 1 5 9 8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b h z q . c o m
( 3 6 ) 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 1 0 -6 3 0 8 0 9 8 5
传真: 0 1 0 -6 3 0 8 0 9 7 8
客户服务电话: 9 5 3 2 1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3 7 )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 5 0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 5 0 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 2 1 -2 2 1 6 9 0 8 1
传真: 0 2 1 -2 2 1 6 9 1 3 4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8 8 8 8 7 8 8 ;9 5 5 2 5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 3 8 ) 广州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 9 层、2 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 9 层、2 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 2 0 -8 8 8 3 6 9 9 9
传真: 0 2 0 -8 8 8 3 6 6 5 4
客户服务电话: 0 2 0 - 9 6 1 3 0 3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 3 9 )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 3 6 号招募说明书
5 - 3 3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 3 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 2 1 - 5 3 5 1 9 8 8 8
传真: 0 2 1 - 6 3 6 0 8 8 3 0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8 9 1 8 9 1 8 、0 2 1 - 9 6 2 5 1 8
网址: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 4 0 ) 大同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 5 号桐城中央 2 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 1 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 1 2 、F 1 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 3 5 1 -4 1 3 0 3 2 2
传真: 0 3 5 1 -4 1 9 2 8 0 3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7 1 2 1 2 1 2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d t s b c . c o m . c n
( 4 1 ) 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 6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 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 0 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 5 1 0 -8 2 8 3 1 6 6 2
传真: 0 5 1 0 -8 2 8 3 0 1 6 2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8 8 8 5 2 8 8 (全国) ,0 5 1 0 - 8 2 5 8 8 1 6 8 (无锡)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 4 2 )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 7 5 5 -2 2 6 2 6 1 7 2
传真: 0 7 5 5 -8 2 4 0 0 8 6 2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8 8 1 6 1 6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
( 4 3 ) 华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鹅湖路 1 9 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 5 9 号财智中心 B 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 5 5 1 -6 5 1 6 1 8 2 1
传真: 0 5 5 1 -6 5 1 6 1 6 7 2
客户服务电话: 0 5 5 1 - 9 6 5 1 8 / 4 0 0 8 0 9 6 5 1 8招募说明书
5 - 3 4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h a z q . c o m /
( 4 4 ) 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 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 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 1 0 - 8 4 1 8 3 3 3 3
传真: 0 1 0 - 8 4 1 8 3 3 1 1 - 3 3 8 9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 4 5 ) 东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 3 号投资广场 1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路 1 9 2 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 2 1 - 2 0 3 3 3 3 3 3
传真: 0 2 1 - 5 0 4 9 8 8 2 5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3 1 ; 4 0 0 8 8 8 8 5 8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 4 6 ) 国盛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 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 路 8 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 7 9 1 -6 2 8 5 3 3 7
传真: 0 7 9 1 -6 2 8 9 3 9 5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8 2 2 2 1 1 1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
( 4 7 ) 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 0 5 1 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 6 号 2 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 5 3 1 -8 1 2 8 3 9 3 8
传真: 0 5 3 1 -8 1 2 8 3 9 0 0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3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
( 4 8 ) 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 5 7 号 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 5 7 号 新天地大厦 7 至 1 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招募说明书
5 - 3 5
电话: 0 5 9 1 -8 7 3 8 3 6 2 3
传真: 0 5 9 1 -8 7 3 8 3 6 1 0
客户服务电话: 9 6 3 2 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 5 9 1 )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 4 9 ) 中国 国际金融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 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 1 0 -6 5 0 5 1 1 6 6
传真: 0 1 0 -6 5 0 5 1 1 5 6
客户服务电话: ( 0 1 0 ) 8 5 6 7 9 2 3 8 / 8 5 6 7 9 1 6 9 ; ( 0 7 5 5 ) 8 3 1 9 5 0 0 0 ; ( 0 2 1 ) 6 3 8 6 1 1 9 5 ; 6 3 8 6 1 1 9 6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 5 0 ) 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 0 1 8 号安联大厦 2 8 层 A 0 1 、B 0 1 (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 0 1 8 号安联大厦 2 8 层 A 0 1 、B 0 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 2 1 - 6 4 3 1 6 6 4 2
传真: 0 2 1 - 6 4 3 3 3 0 5 1
客户服务电话: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 5 1 ) 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 8 层- 2 1 层及第
0 4 层 0 1 、0 2 、 0 3 、0 5 、 1 1 、1 2 、1 3 、 1 5 、1 6 、 1 8 、1 9 、 2 0 、2 1 、2 2 、 2 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 0 0 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 4 、1 8 层至 2 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真: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6 0 0 8 0 0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c j i s . c n /
( 5 2 ) 联讯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 2 1 - 3 3 6 0 6 7 3 6
传真: 0 2 1 - 3 3 6 0 6 7 6 0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6 4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招募说明书
5 - 3 6
( 5 3 ) 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 5 8 号 2 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 1 6 0 0 号 3 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 2 1 -3 2 2 2 9 8 8 8
传真: 0 2 1 - 6 8 7 2 8 7 0 3
客户服务电话: 0 2 1 - 6 3 3 4 0 6 7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a j z q . c o m
( 5 4 ) 天风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0 0 - 5 0 0 0
网址: w w w . t f z q . c o m
( 5 5 ) 泉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 5 9 5 - 2 2 5 5 1 0 7 1
传真: 0 5 9 5 - 2 2 5 0 5 2 1 5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8 9 - 6 3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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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5 9 3 7 8 8 8 8
传 真 : ( 0 1 0 ) 5 9 3 7 8 9 0 7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招募说明书
5 - 3 7
电 话 :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1 3 5 8 6 0 0
联 系 人 : 安 冬
经 办 律 师 : 安 冬 、 陆 奇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张 振 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张 振 波招募说明书
5 - 3 8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6 ] 5 6 4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从 2 0 1 6 年 7 月 1 8 日 起 至 2 0 1 6 年 8 月 1 2 日 止 , 基 金 份 额 共 募 集 6 8 3 , 9 5 5 , 0 1 7 . 4 6
份 ( 含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4 , 6 1 0 户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6 年 8 月 1 9 日 正 式 生 效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 - 3 9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中 后 , 再 上 市 交
易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个 月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在 符 合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下 ,
申 请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1 、 本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1 0 0 0 人 ;
3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在 上 市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守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六 、 其 他 事 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方 面 的 新 功 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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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封 闭 期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封 闭 期 间 投 资 人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但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场 内 后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封 闭 期 届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0
天 开 始 办 理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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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场 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
6 、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等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场 外 申 购 基 金 ,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 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 0
元 。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场 内 申 购 基 金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或 其 整 数 倍 。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设 置 最 高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2 、 赎 回 份 额 的 限 制
每 个 场 外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1 0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某 一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的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 0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赎 回 时 , 赎 回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3 、 对 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及 持 有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和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等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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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六 、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1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费 用 如 下 :
表 2 :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元 1 . 5 0 %
5 0 万 元 ≤ M < 1 0 0 万 元 1 . 0 0 %
1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6 0 %
M ≥ 5 0 0 万 元 收 取 固 定 费 用 1 0 0 0 元 / 笔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赎 回 费 率 见 下 表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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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表 3 : 场 内 赎 回 费
场 内 赎 回 费
0 . 5 0 %
图 表 4 : 场 外 赎 回 费
持 有 期 ( 日 ) 费 率
持 有 期 < 7 1 . 5 %
7 ≤ 持 有 期 < 3 0 0 . 7 5 %
3 0 ≤ 持 有 期 < 3 6 5 0 . 5 0 %
3 6 5 ≤ 持 有 期 < 7 3 0 0 . 2 5 %
7 3 0 ≤ 持 有 期 0 %
来 源 : 博 时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持 有 期 少 于 3 0 日 ( 不 含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有 期 在 3 0 日 以 上 ( 含 ) 且 少 于 9 0 日 ( 不 含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总 额 的
7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有 期 在 9 0 日 以 上 ( 含 ) 且 少 于 1 8 0 日 ( 不 含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总 额 的 5 0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1 8 0 日 以 上 ( 含 ) 的 投 资 者 所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总 额 的 2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
在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年 限 以 份 额 实 际 持 有 年 限 为 准 ; 在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以 及 场 内 买 入 ,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其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自 份 额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申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 1 )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的 情 形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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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的 情 形 下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先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再 按 截 位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部 分 对 应 的 剩 余 金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万 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1 . 5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6 2 8 元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外 申 购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0 , 0 0 0 / ( 1 + 1 . 5 % ) = 9 8 , 5 2 2 . 1 7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0 , 0 0 0 - 9 8 , 5 2 2 . 1 7 = 1 4 7 7 . 8 3 元
申 购 份 额 = 9 8 , 5 2 2 . 1 7 / 1 . 6 2 8 = 6 0 , 5 1 7 . 3 0 份
即 : 若 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外 申 购 , 则 投 资 1 0 万 元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6 2 8
元 , 可 得 到 6 0 , 5 1 7 . 3 0 份 本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6 0 , 5 1 7
份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 购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投 资 者 。 退 款 金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 9 8 , 5 2 2 . 1 7 / 1 . 6 2 8 = 6 0 , 5 1 7 . 3 0 份 = 6 0 , 5 1 7 份
退 款 金 额 = 0 . 3 0 × 1 . 6 2 8 = 0 . 4 9 元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者 场 外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万 份 , 持 有 时 间 2 年 以 上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5 2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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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总 额 = 1 0 0 , 0 0 0 × 1 . 5 2 8 = 1 5 2 , 8 0 0 .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5 2 , 8 0 0 . 0 0 × 0 % = 0 元
赎 回 金 额 = 1 5 2 , 8 0 0 . 0 0 - 0 = 1 5 2 , 8 0 0 . 0 0 元
即 :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万 份 , 持 有 时 间 2 年 以 上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5 2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5 2 , 8 0 0 . 0 0 元 。
例 : 某 投 资 者 场 内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万 份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5 2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额 = 1 0 0 , 0 0 0 × 1 . 5 2 8 = 1 5 2 , 8 0 0 .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5 2 , 8 0 0 . 0 0 × 0 . 5 0 % = 7 6 4 . 0 0 元
赎 回 金 额 = 1 5 2 , 8 0 0 . 0 0 - 7 6 4 . 0 0 = 1 5 2 , 0 3 6 . 0 0 元
即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万 份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5 2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5 2 , 0 3 6 . 0 0 元 。
3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并 进 行
公 告 。
5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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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对 于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场 外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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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于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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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3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2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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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金 额 , 每 期 申 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和 质 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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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定 向 增 发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对 定 向 增 发 证 券 投 资 价 值 的 深 入 分 析 , 力 争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主 要 在 对 公 司 股 票 投 资 价 值 的 长 期 跟 踪 和 深 入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挖 掘
和 把 握 国 内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升 级 的 大 背 景 下 的 事 件 性 投 资 机 会 , 力 争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主 板 、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等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 次 级 债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1 0 0 % , 其 中 定 向 增 发 ( 非
公 开 发 行 )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 0 %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其 中 以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投 资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 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以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三 、 投 资 策 略
( 一 )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原 则 , 实 行 动 态 的 资 产 配 置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量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 包 括 G D P 增 长 率 、 C P I 走 势 、 M 2 的 绝 对 水 平 和 增
长 率 、 利 率 水 平 与 走 势 等 ) 以 及 国 家 财 政 、 税 收 、 货 币 、 汇 率 各 项 政 策 , 来 动 态 调 整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 二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 1 ) 定 增 参 与 策 略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主 要 采 取 一 级 市 场 参 与 定 向 增 发 策 略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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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精 选 策 略 : 以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和 方 法 分 析 拟 参 与 定 增 项 目 的 内 在 价 值 。 首 先 , 采 用 竞
争 优 势 和 价 值 链 分 析 方 法 , 对 企 业 所 在 的 产 业 结 构 与 发 展 、 企 业 的 竞 争 策 略 和 措 施 、 募 投 项
目 的 质 量 、 募 投 项 目 是 否 与 公 司 发 展 具 有 协 同 效 应 等 进 行 深 入 调 研 ; 其 次 , 用 财 务 和 运 营 等
相 关 数 据 如 投 资 回 报 率 ( R O I C ) 、 税 息 折 旧 及 摊 销 前 利 润 ( E B I T D A ) 等 表 征 主 营 业 务 健
康 状 况 的 系 列 指 标 进 行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和 发 展 前 景 的 评 估 。
2 ) 成 本 策 略 : 在 价 值 精 选 的 基 础 上 , 严 格 执 行 成 本 控 制 和 安 全 边 际 法 则 。 通 过 内 在 价
值 比 较 和 市 场 相 对 价 值 比 较 确 定 安 全 边 际 。 对 于 内 在 价 值 相 较 于 市 场 相 对 价 值 具 有 一 定 的 差
距 时 , 相 应 地 , 本 基 金 在 参 与 此 定 增 项 目 时 将 要 求 较 高 的 折 价 比 例 。
3 ) 配 置 策 略 : 以 价 值 分 析 方 法 指 导 组 合 内 各 定 增 项 目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的 构 建 从
单 个 项 目 选 取 出 发 , 不 事 先 做 特 定 行 业 筛 选 。 本 组 合 采 取 一 定 措 施 管 理 组 合 行 业 集 中 度 风 险 ,
单 一 行 业 所 占 组 合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3 0 % 。
4 ) 价 值 跟 踪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跟 踪 投 资 项 目 的 基 本 面 情 况 , 动 态 评 估 企 业 投
资 价 值 , 及 时 调 整 未 来 售 出 时 的 目 标 价 。
5 ) 售 出 策 略 : 对 于 解 除 锁 定 的 增 发 股 份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市 场 环 境 、 公 司 估 值 水 平
\ 同 类 行 业 估 值 水 平 、 公 司 近 期 的 经 营 管 理 状 况 等 作 出 是 否 售 出 的 判 断 。 项 目 退 出 策 略 更 注
重 本 金 和 盈 利 的 安 全 。
基 于 以 上 定 向 增 发 策 略 , 结 合 当 前 政 策 的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相 对 灵 活 的 参 与 方 法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 2 )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主 要 采 用 事 件 驱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 包 括
1 ) 定 增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 自 上 而 下 ” 和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思 路 和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佐 证 的 分 析 方 法 , 立 足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定 增 行 为 对 上 市 公 司 估 值 重 构 、 盈 利 提 升 的 影 响 、 上
市 公 司 市 值 管 理 需 要 、 市 场 情 绪 特 征 、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等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综 合 判 断 , 把 握 定 增 事
件 的 二 级 市 场 联 动 效 应 , 审 慎 制 定 参 与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交 易 的 投 资 方 案 。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自 预 案 公 告 开 始 至 成 功 实 施 历 经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 发 审 委 、 证 监 会 等 几
个 环 节 的 审 议 批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对 定 增 事 项 的 成 功 性 判 断 , 结 合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者 认 同 度 ,
重 点 关 注 自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至 发 审 委 审 批 通 过 阶 段 投 资 机 遇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定 向 增 发 概 念 股 票 的 筛 选 兼 顾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以 及 定 增 项 目 前 景 及 收 益
分 析 。 就 基 本 面 分 析 而 言 , 通 过 分 析 上 市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 主 营 业 务 、 同 行 业 竞 争 水 平 、 公 司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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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管 理 水 平 、 盈 利 能 力 、 资 本 负 债 结 构 、 商 誉 等 , 评 估 上 市 公 司 的 “ 内 在 价 值 ” 。 就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而 言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侧 重 于 定 增 方 案 是 否 与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具 有 协 同 效 应 , 是 否 有 助
于 提 升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成 长 性 , 是 否 具 有 良 好 的 业 务 增 长 空 间 等 , 并 对 定 增 项 目 的 风 险 因
素 做 充 分 的 评 估 。 从 以 上 定 增 项 目 的 选 择 标 准 出 发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 1 ) 重 点 关 注 资 产 重 组 、
资 产 收 购 类 以 及 大 股 东 参 与 的 增 发 项 目 ; ( 2 ) 规 避 周 期 性 行 业 在 景 气 高 位 的 扩 产 增 发 项 目 ;
( 3 ) 设 定 溢 价 率 (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相 比 与 增 发 预 案 底 价 ) 以 及 “ 预 案 公 告 至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 期 间 涨 幅 率 量 化 指 标 ; 精 选 具 有 潜 在 定 向 增 发 效 应 提 振 的 个 股 。
2 ) 股 东 增 持 与 回 购 事 件 驱 动
股 份 增 持 包 括 股 东 增 持 和 高 管 增 持 , 其 中 股 东 增 持 是 指 公 司 股 东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增 持 股
份 行 为 ; 高 管 增 持 是 指 公 司 高 管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增 持 股 份 的 行 为 ; 股 份 回 购 是 指 公 司 按 一 定
的 程 序 购 回 发 行 或 流 通 在 外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行 为 。 公 司 股 权 的 变 动 不 仅 仅 直 接 改 变 公 司 的 资
产 结 构 , 同 时 也 会 对 企 业 未 来 在 生 产 、 经 营 、 管 理 等 多 个 方 面 产 生 影 响 。 本 基 金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方 法 对 股 权 变 动 可 能 带 来 的 影 响 进 行 模 拟 分 析 , 挑 选 具 有 绝 对 或 相 对 估 值 吸 引 力 的 公 司
股 票 , 再 通 过 分 析 和 评 估 股 权 变 化 , 结 合 预 期 盈 利 水 平 和 成 长 潜 力 , 择 优 选 取 安 全 边 际 较 高 、
成 长 性 较 好 的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3 ) 超 预 期 业 绩 预 告 事 件 驱 动
超 预 期 业 绩 预 告 事 件 是 指 公 司 披 露 的 实 际 业 绩 显 著 超 越 过 去 3 个 月 券 商 等 研 究 机 构 的
预 测 平 均 数 的 情 况 。 此 两 种 情 况 都 显 示 公 司 经 营 上 出 现 显 著 变 化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筛 选 与 分 析
业 绩 变 化 情 况 , 自 下 而 上 评 估 , 结 合 公 司 基 本 面 情 况 , 择 优 选 取 成 长 性 好 , 安 全 边 际 高 的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4 ) 资 产 重 组 , 包 括 重 组 、 注 入 与 并 购 事 件
资 产 重 组 是 企 业 与 其 他 主 体 对 企 业 资 产 的 分 布 状 态 进 行 重 新 组 合 、 调 整 、 配 置 的 过 程 ,
或 对 设 在 企 业 资 产 上 的 权 利 进 行 重 新 配 置 的 过 程 。 重 组 前 后 公 司 的 估 值 往 往 会 有 明 显 的 改
变 。
本 基 金 在 市 场 上 收 集 公 开 的 事 件 信 息 , 对 事 件 影 响 中 的 公 司 进 行 分 析 与 估 值 , 挑 选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公 司 股 票 。
5 ) 高 分 红 及 高 转 送 事 件
分 红 指 公 司 以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将 盈 余 公 积 和 当 期 应 付 利 润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发 放 给 股 东 , 是 股
东 分 享 公 司 红 利 的 重 要 方 式 , 高 分 红 是 指 公 司 分 红 比 例 较 高 的 股 票 。 高 转 送 是 实 施 较 高 比 例
的 送 股 或 者 转 股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筛 选 、 分 析 和 评 估 高 分 红 , 高 转 送 股 票 ; 结 合 预 期 盈 利 水 平 和 成 长 潜 力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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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 优 选 取 安 全 边 际 较 高 、 成 长 性 较 好 的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6 ) 股 权 激 励 事 件
股 权 激 励 包 括 员 工 持 股 、 股 票 期 权 等 不 同 形 式 , 使 企 业 经 营 者 与 所 有 者 利 益 一 致 , 利 润
与 风 险 共 担 ; 起 到 改 善 公 司 治 理 , 提 升 公 司 运 营 效 率 的 作 用 。
本 基 金 将 对 采 用 股 权 激 励 的 公 司 进 行 调 研 , 综 合 分 析 公 司 基 本 面 、 预 期 盈 利 水 平 和 成 长
潜 力 , 择 优 选 取 安 全 边 际 较 高 、 成 长 性 较 好 的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7 ) 其 他 影 响 公 司 的 重 大 事 件
其 他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发 布 对 预 期 业 绩 及 行 业 造 成 极 大 影 响 的 重 要 产 品 或 重 大 合
同 公 告 ; 有 影 响 上 下 游 公 司 的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 公 司 遭 遇 重 大 危 机 ; 管 理 层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等 。
此 类 事 件 会 对 公 司 的 运 营 造 成 深 远 的 影 响 , 继 而 影 响 其 市 场 估 值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筛 选 、 分 析 和 评 估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的 股 票 , 结 合 其 预 期 盈 利 水 平 和 成 长 潜 力 ,
择 优 选 取 安 全 边 际 较 高 、 成 长 性 较 好 的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三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本 着 谨 慎 原
则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以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性 。
( 四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根 据 流 动 性 管 理 、 资 产 配 置 等 需 要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投 资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利 率 策 略 、 信 用 策 略 、 久 期 策 略 等 , 由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业 研 究
人 员 提 出 独 立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 经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团 队 讨 论 , 并 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形 成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指 导 性 投 资 策 略 。
( 五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控 制 下 跌 风 险 、 实 现
保 值 和 锁 定 收 益 。
( 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分 析 、 收 益 率 利 差 分 析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 益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以 期 获 得 长 期 稳 定 收 益
( 七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票 面 利 率 较 高 、 信 用 风 险 较 大 、 二 级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差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基
本 面 研 究 , 结 合 公 司 财 务 分 析 方 法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和 度 量 , 综 合 考 虑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安 全 性 、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等 特 征 , 选 择 风 险 与 收 益 相 匹 配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四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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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1 0 0 % , 其 中 定 向 增
发 ( 非 公 开 发 行 )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 0 % ; 转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其 中 以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投 资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 0 % ;
(
2
) 转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招募说明书
5 - 5 5
值 的 4 0 %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5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0 % ; 转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4 0 %
;
( 1 6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 1 7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的 , 应 遵 循 下 列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2 ) 转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单 只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不 得 超 过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
(
1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1 2 ) 项 以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招募说明书
5 - 5 6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是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共 同 推 出 的 沪 深 两 市 指 数 , 该 指 数
编 制 合 理 、 透 明 , 有 一 定 的 市 场 覆 盖 、 抗 操 纵 性 强 , 并 且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债 券 涵 盖 的 范 围 全 面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能 够 较 好 的 反 映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总 体 价 格 水 平 和 变 动 趋 势 。 综 合 考 虑 到 本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情 况 和 指 数 的 代 表 性 , 本 基 金 选 择 沪 深 3 0 0 指 数 和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的 平 均 加 权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招募说明书
5 - 5 7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如 果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适 用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预 期 风 险 、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2 6 9 , 6 3 3 , 9 0 8 . 5 8 3 9 . 2 4
其 中 : 股 票 2 6 9 , 6 3 3 , 9 0 8 . 5 8 3 9 . 2 4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2 7 0 , 0 0 0 , 0 0 0 . 0 0 3 9 . 2 9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5 6 , 4 0 9 , 9 8 2 . 1 1 8 . 2 1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9 1 , 1 0 3 , 2 2 8 . 5 9 1 3 . 2 6
8 合 计 6 8 7 , 1 4 7 , 1 1 9 . 2 8 1 0 0 . 0 0招募说明书
5 - 5 8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1 7 5 , 0 1 1 , 3 0 4 . 6 0 2 5 . 5 1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7 0 , 4 1 0 , 3 9 1 . 4 4 1 0 . 2 6
E 建 筑 业 1 0 , 1 4 2 , 3 5 4 . 6 2 1 . 4 8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8 , 0 0 0 . 0 0 0 . 0 0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 4 , 0 6 1 , 8 5 7 . 9 2 2 . 0 5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2 6 9 , 6 3 3 , 9 0 8 . 5 8 3 9 . 3 0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8 6 4 哈 投 股 份 7 , 1 0 4 , 9 8 4 7 0 , 4 1 0 , 3 9 1 . 4 4 1 0 . 2 6
2 0 0 2 5 6 8 百 润 股 份 1 , 8 2 0 , 0 0 0 3 6 , 8 3 6 , 8 0 0 . 0 0 5 . 3 7
3 6 0 0 0 7 2 钢 构 工 程 2 , 5 7 3 , 6 6 7 3 5 , 5 9 3 , 8 1 4 . 6 1 5 . 1 9
4 6 0 0 2 6 7 海 正 药 业 2 , 2 5 4 , 6 7 3 2 9 , 6 4 8 , 9 4 9 . 9 5 4 . 3 2
5 0 0 2 5 0 3 搜 于 特 1 , 5 8 7 , 3 0 2 2 0 , 4 1 2 , 7 0 3 . 7 2 2 . 9 8
6 0 0 2 5 3 1 天 顺 风 能 2 , 5 3 9 , 6 4 6 1 7 , 1 1 7 , 2 1 4 . 0 4 2 . 5 0
7 0 0 2 5 3 7 海 立 美 达 5 4 3 , 9 6 8 1 4 , 3 9 8 , 8 3 2 . 9 6 2 . 1 0
8 0 0 2 4 0 0 省 广 股 份 1 , 0 3 0 , 9 2 8 1 4 , 0 6 1 , 8 5 7 . 9 2 2 . 0 5
9 0 0 2 1 5 0 通 润 装 备 8 5 0 , 0 0 0 1 3 , 6 3 4 , 0 0 0 . 0 0 1 . 9 9
1 0 6 0 3 0 3 0 全 筑 股 份 3 4 7 , 2 2 2 1 0 , 1 4 2 , 3 5 4 . 6 2 1 . 4 8招募说明书
5 - 5 9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投 资 。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1 0 报 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 1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
11.2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11.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6 , 2 6 8 . 5 1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9 1 , 0 6 6 , 4 5 7 . 8 6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3 0 , 5 0 2 . 2 2
5 应 收 申 购 款 -招募说明书
5 - 6 0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9 1 , 1 0 3 , 2 2 8 . 5 9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6 0 0 8 6 4 哈 投 股 份 7 0 , 4 1 0 , 3 9 1 . 4 4 1 0 . 2 6
非 公 开 发
行 认 购
2 0 0 2 5 6 8 百 润 股 份 3 6 , 8 3 6 , 8 0 0 . 0 0 5 . 3 7
非 公 开 发
行 认 购
3 6 0 0 0 7 2 钢 构 工 程 3 5 , 5 9 3 , 8 1 4 . 6 1 5 . 1 9
非 公 开 发
行 认 购
4 0 0 2 5 0 3 搜 于 特 2 0 , 4 1 2 , 7 0 3 . 7 2 2 . 9 8
非 公 开 发
行 认 购
5 0 0 2 5 3 1 天 顺 风 能 1 7 , 1 1 7 , 2 1 4 . 0 4 2 . 5 0
非 公 开 发
行 认 购
6 0 0 2 5 3 7 海 立 美 达 1 4 , 3 9 8 , 8 3 2 . 9 6 2 . 1 0
非 公 开 发
行 认 购
7 0 0 2 4 0 0 省 广 股 份 1 4 , 0 6 1 , 8 5 7 . 9 2 2 . 0 5
非 公 开 发
行 认 购
8 0 0 2 1 5 0 通 润 装 备 1 3 , 6 3 4 , 0 0 0 . 0 0 1 . 9 9
非 公 开 发
行 认 购
9 6 0 3 0 3 0 全 筑 股 份 1 0 , 1 4 2 , 3 5 4 . 6 2 1 . 4 8
非 公 开 发
行 认 购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开 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6 . 0 8 . 1 9 - 2 0 1 6 . 1 2
. 3 1
0 .
3 0 %
0 . 0
8 %
- 1 . 3 6
% 0 . 3 6 %
1 .
6 6 %
- 0 . 2
8 %招募说明书
5 - 6 1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招募说明书
5 - 6 2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不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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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公 允 价 值 。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应 根 据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估 值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 则 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7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约 定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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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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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按 约 定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8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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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本 基 金 场 外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本 基 金 场 内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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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5 、 基 金 上 市 费 及 年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5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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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1 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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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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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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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2 ) 转 化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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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 八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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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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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一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
( 十 二 )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 十 三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 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十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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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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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风 险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风 险 有 :
1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2 、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 的 证 券 交 割 风 险 。
3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 支 付 所 引 致 的 风 险 。
4 、 操 作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5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充 分 、 投 资 操 作 出 现 失 误
等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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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 规 风 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7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1 、 折 价 风 险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持 有 人 只 能 通 过 证 券 市 场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变 现 。 在 证 券
市 场 持 续 下 跌 、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不 活 跃 等 情 形 下 , 有 可 能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基 金 折 价 交 易 , 从 而 影 响 持 有 人 收 益 或 产 生 损 失
2 、 投 资 定 向 增 发 股 票 风 险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以 参 与 投 资 定 向 增 发 股 票 为 主 要 投 资 目 标 , 公 募 基 金 参 与 定
向 增 发 , 如 果 估 值 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低 于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将 按 照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股 票 公 允 价 值 , 本 基 金 基
金 净 值 可 能 由 于 估 值 方 法 的 原 因 偏 离 所 持 有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所 对 应 的 净 值 , 投 资 者 在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或 受 限 申 购 赎 回 时 , 需 考 虑 该 估 值 方 式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影 响 。
3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
发 行 方 式 为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 发 行 。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 增 加 了 本 基 金 整 体 的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
4 、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风 险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需 承 受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通 常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 价 格 波 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 为 剧 烈 , 有 时 候 比 投 资 标 的 资 产 要 承
担 更 高 的 风 险 。 并 且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定 价 复 杂 , 不 适 当 的 估 值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者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 投 资 带 来 损 失 。
二 、 声 明
1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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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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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八 、 基 金 合 并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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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等 业 务 规 则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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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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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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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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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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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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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 1 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5 ) 调 整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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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日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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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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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4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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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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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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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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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 八 ) 基 金 合 并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和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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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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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光 华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7 月 1 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6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2 . 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6 9 9 9 9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成 立 时 间 : 1 9 9 2 年 8 月 1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国 函 [ 1 9 9 2 ] 7 号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4 0 4 . 3 4 7 9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7 5 号
联 系 人 : 林 迈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6 3 9 1 5 7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主 板 、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等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 次 级 债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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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 1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1 0 0 % , 其 中 定 向
增 发 ( 非 公 开 发 行 )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 0 % ; 转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1 0 0 % ;
( 2 ) 转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招募说明书
5 - 9 7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5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0 % ; 转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4 0 % ;
( 1 6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 1 7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的 , 应 遵 循 下 列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2 ) 转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单 只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不 得 超 过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
( 1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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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除 上 述 第 ( 1 2 ) 项 以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持 有 证 券 期 间 , 如 发 生 证 券 处 于 流 通 受 限 状 态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前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 十 二 )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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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过 程 中 , 必 须 符 合 补 充 协 议 就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比 例 、 存 款 期 限 等 方 面 的 限 制 。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约 定 对 相 关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核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过 程
中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限 制 性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约 定 对 相 关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核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前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相 关 制 度 。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合 理 控 制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比 例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约 定 对 相 关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核 。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十 一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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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并 配 合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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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名 称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开 户 行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营 业 部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2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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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协 议 正 本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协 议 副 本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签 订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保 管 的 机 构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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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与 合 同 原 件 核 对 一 致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均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持 有 人 名 册 后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进 行 保 管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除 外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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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备 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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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对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者 可 在 T + 2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 T + 1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网 站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h t t p : / / w w w . b o s e r a . c o 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 s e r v i c e @ b o s e r a . c o 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 5 1 0 5 5 6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 二 ) 网 上 理 财 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持 有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 华 夏 银 行 、 上 海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已 开 立 招 商 银 行 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基 金 专 户 均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 投 资 者 可 以 点 击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 问 我 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 三 ) 短 信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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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 务 。
( 五 ) 手 机 理 财 服 务
投 资 者 通 过 手 机 访 问 博 时 W A P 网 站 ( h t t p : / / w a p . b o s e r a . c o m ) 、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h t t p : / / m . b o s e r a . c o m ) 和 博 时 A p 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可 以 使 用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资 讯 等 功 能 和 服 务 。
( 六 ) 信 息 订 阅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 七 ) 电 话 理 财 服 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 9 5 1 0 5 5 6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 合
服 务 :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 2 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 /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账 户 诊 断 等 服 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网 址 : w w w . b o s e r a . c o m
电 子 信 箱 : s e r v i c e @ b o s e r a . c o m
(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一 ) 、 2 0 1 7 年 0 2 月 1 5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 ;
( 二 ) 、 2 0 1 7 年 0 1 月 2 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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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2 0 1 6 年 1 2 月 1 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 ;
( 四 ) 、 2 0 1 6 年 1 2 月 1 3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 ;
( 五 ) 、 2 0 1 6 年 1 1 月 1 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 ;
( 六 ) 、 2 0 1 6 年 1 1 月 1 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 ;
( 七 ) 、 2 0 1 6 年 1 1 月 1 6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提 示 性 公 告 》 ;
( 八 ) 、 2 0 1 6 年 1 1 月 1 5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0 2 》 、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0 1 》 ;
( 九 ) 、 2 0 1 6 年 1 1 月 1 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通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公
告 》 、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
( 十 ) 、 2 0 1 6 年 0 9 月 2 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 0 1 6 0 9 2 7 0 1 》 、
《 关 于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 0 1 6 0 9 2 7 0 2 》 ;
( 十 一 ) 、 2 0 1 6 年 0 9 月 2 3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 ;
( 十 二 ) 、 2 0 1 6 年 0 8 月 2 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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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四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b o s e r a . c o 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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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注 册 登 记 协 议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七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 八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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