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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定增(160921)

大成定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 期)





基 金 管理 人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七 年 四 月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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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大成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证监 许可 【2016】1124 号文 予以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 办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2 月19日(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以 公告 日为 准) ,有关财 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12 月31 日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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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基金 托管人 .................................................................................................................................... 21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3 六 、基金 的存续 .................................................................................................................................... 36 七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36 八 、基金 的投资 .................................................................................................................................... 46 九 、基金 业绩 ........................................................................................................................................ 57 十 、基金 的财产 .................................................................................................................................... 57 十 一、基 金资产 估值 ............................................................................................................................ 58 十 二、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3 十 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64 十 四、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5 十 五、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6 十 六、风 险揭示 .................................................................................................................................... 71 十 七、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74 十 八、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76 十 九、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93 二 十、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03 二 十一、 其他应 披露的 事项 .............................................................................................................. 104 二 十二、 对招募 说明书 更新部 分的说 明 .......................................................................................... 104 二 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05 二 十四、 备查文 件 .............................................................................................................................. 105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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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及 《 大 成 定增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大 成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 人: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或本基 金合 同:指 《 大 成定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大成 定增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指 《 大 成定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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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 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 体 20 、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 、 销售机 构: 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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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会员单 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 场外 : 指 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 场 外赎回 26 、 场内 :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29 、注册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系统 30 、证券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1 、场外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 、场内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 、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指 投资者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4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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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43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 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 2 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至 2 年 后对应日前一 个工作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46 、 《业务规 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7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上市交 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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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元:指 人民币元 57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 过程 62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63 、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 ) 、中国银 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三 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 董事长, 工学学士。 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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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6 月 ,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 月, 任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 年4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2 年11 月 至今, 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4年12月15日 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 副董事长, 国际法学硕士。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于共青团河南省 委;1993 年3 月至12月, 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 月至6 月 ,任职于 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 1994 年7月至1997 年4 月 , 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5 月至2015 年1 月, 先后 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员, 南方总部机构管 理部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法律合 规部副 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14年10 月, 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2015年1 月起任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师 (FRM ) 资格。 曾任毕马威 (KPMG ) 法律 诉讼部资深咨询师、 金融部资深咨询师, 以及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 年至2012 年, 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 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 “ 千人计 划 ” 专家;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执委会委员。 2014 年11 月26日起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 月起 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2 月17 日起代为履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职务。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 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 1987 年8 月至1993 年4 月, 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 1993 年4 月至1996 年8 月, 任华 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 1996 年8 月至1999年2 月, 任人民 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2 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副总裁、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具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 评估师资格。 现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助理, 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2012年6 月起 ,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 师, 中 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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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敏女士,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 教研室 主任, 东北 财经 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 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 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 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 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系 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 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 监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亚洲 风险 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 “ 企 业风险管理师 ” 资格。2000 年1 月,先 后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审计部、合规(法律)部总经理;2007 年1 月 ,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 副总裁、党委委员;2010年7 月,兼 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兼 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2年6 月,兼任 镇江银河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7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5年1 月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 年7 月至1998 年10 月任杭州益 和电脑公司开 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10 月至1999年8 月任杭 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 序员。1999 年8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 级工程师、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信息技术部 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现任风险管理部 总监。 吴萍女士, 职工监事, 文学学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 曾任职于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 信贷部。 1999 年至2009年任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2010 年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 总监助理, 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2016年10 月起兼 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 副总经理, 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 (政府) 办公 室副 主任,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深圳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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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 处长。 2015 年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 副总经理, 哈佛大学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际律 师事务所。 曾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 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 标准银行亚洲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战 略官,2015 年8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2016 年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 副总经理, 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 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记、 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 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 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 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 2005年1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 市场部副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 、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8 月 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 副总经理, 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 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 世 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 财政部办公厅处长,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 海外投 资部副主任。2016 年7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 副总经理, 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 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 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 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 中国人 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 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 月起 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 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11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7 年 2 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2 、 本基金基 金经理 石国武 先生, 工学硕士。 证券从业年限15年。 2002年12 月至2012 年11 月就 职于博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系 统 分 析 员 、 股 票 投 资 部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特 定 资 产 部 投 资 经 理 。2012 年11 月 加入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2013 年4 月18日 起担 任大 成 价值 增长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理。2014 年8 月23 日至2015 年7 月21 日 任 大 成 核 心 双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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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7 月22 日至2016 年3 月8 日 任 大 成 核 心 双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4 月18 日至2015年7 月23日 担任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2015 年7 月24 日至2016 年5 月25日任大 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5 年9 月23 日至2017 年3 月18 日任 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8 月19 日 起任大 成定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年8 月20日起任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现任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戴军 先生, 金融学硕士。 证券从业年限 6 年。2011 年 6 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行业研究主管、大成价值增长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5 月 21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任大 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4 日起任 大成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19 日起任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 、 公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10 名成 员组成, 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 他委 员 9 名,名 单如下: 陈翔凯,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李 本 刚 ,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路荣强, 研究部总监,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周德昕,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孙蓓琳, 基 金经理, 股 票投资部混合组投资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石国武, 基金经理, 大类资产配置与 专户投资部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苏秉毅, 基金经理, 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徐彦,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蒋卫强,风险管理部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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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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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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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1 )故意 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在 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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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 担最终责任, 公 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 证公 司经营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提 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涵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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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适 时性 原则。 随着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调 整和 公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化 、公 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防 范意 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 全公 司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督 职能 ,禁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的 组织结 构体 现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各 部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操 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 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 位职 责明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书 和业 务流程 ,各 岗位人 员在 上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 督察 长和内 部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风险 管理 部主要 负责 对投资 组合 的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等进 行风 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 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 )建 立有 效的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 确保公 司各 级人员 具备 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 立科 学严密 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别 、评 估和分 析, 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 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 )确保 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层 充分 了解 和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 公司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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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 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公司 适当 授权, 建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包括已 获授 权的部 门和 人员的 反馈 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建 立完 善的资 产分 离制度 ,公 司资产 与基 金财产 、不 同基金 的资 产之间 和其 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 和清 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 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立 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公 司自 觉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按 照投 资管 理 业务 的性质 和特 点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 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立 投资 对象备 选库 制度, 根据 基金合 同要 求,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立 和维 护备 选库。 4 )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 符合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投资 决策 有充分 的投 资依据 ,重 要投资 有详 细的研 究报 告和风 险分 析支持 ,并 有决 策记录。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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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立 科学 的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包 括投 资组合 情况 、是否 符合 基金产 品特 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 交易 实行集 中交 易制度 ,基 金经理 不得 直接向 交易 员下达 投资 指令或 者直 接进 行交易。 2 )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交易 管理 部门审 核投 资指令 ,确 认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可 执行 ,如出 现指 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 )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 立严 格有效 的制 度,防 止不 正当关 联交 易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基金 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 )公 司在 审慎经 营和 合法规 范的 基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在充分 论证 的前提 下周 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 立和 完善客 户服 务标准 、销 售渠道 管理 、广告 宣传 行为规 范, 建立广 告宣 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 定详 细的登 记过 户工作 流程 ,建立 登记 过户电 脑系 统、数 据定 期核对 、备 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 司按 照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建 立完 善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 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 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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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 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 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算 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司 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 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 全保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信 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 时、 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息 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除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习 ,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 、 《企 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 明确 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 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 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 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归档 等一 系列凭 证管 理制度 ,确 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 )建立复核 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取合 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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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点的价值。 (24 ) 规范 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 )建立 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制订 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 (27 ) 严格制 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 ) 公司 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 公司 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确 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司 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 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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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 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34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500 只, QDII 基金 34 只, 覆盖了 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6 年, 中国银 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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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 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 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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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5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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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林葛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7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洛阳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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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9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1 、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2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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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3 、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14 、 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代广场B 座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5 、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16 、联讯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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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徐刚 联系人:郭晴 联系电话:0752-2119391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7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8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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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 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1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22 、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3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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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uodu.com 24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26 、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 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27 、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刘闻川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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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28 、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29 、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30 、爱建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 号1 幢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31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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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32 、中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 心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3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联系人:宁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35 、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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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6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37 、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 栋202 室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8 、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室 法定代 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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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39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 商务产业园2 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站地址 :www.5ifund.com 40 、上海凯 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1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 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42 、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层100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层1006 号





联系人:张燕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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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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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六 、 基 金 的 存续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根据相关法规和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基金 合同已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类型 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 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 可以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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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封闭期、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2 年 , 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至 2 年 后对应日前一个工 作日止。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 不 超过 30 天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 者通 过场外 申购 赎回应 使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的开 放式 基金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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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通过场 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 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投资 人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时,需 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1,000 元, 投资 者 可多次申购, 累计申购金 额不设 上限 ;场外 申购 投资者 每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为1 元 人 民币, 投资 者 可多 次申 购,累计 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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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可 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 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际 情况 并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申购和赎 回费率 (1 )日常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日常申购费率具体为: 日常申购金额(M ) 日常申购费率 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M <300 万元 1.20% 300 万≤M <500 万元 0.8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设定投资者的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 可享受 申购费率 2 折优惠。 养 老金账户, 包 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依据规定 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 (2 )日常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场外赎 回费 率见下表。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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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6 个月 为 180 天,1 年指 365 天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 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况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基金 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 不同而有所不同。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 保留 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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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 ,申购费率为 1.50%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5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5 =94,279.5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 则 场外申购 可得到 94,279.59 份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可得到 94,279 份基金份额 。 2 、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 0.5% =508 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 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 、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方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净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回净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应 遵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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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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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场外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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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4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登记和转托管 1 、基金份额 的登记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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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则 。场 内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 (2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既 可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也可 以直 接在开放日申请 场内赎回。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开放日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2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上市 交易或 场内 赎回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 系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参与收益分配与 支付。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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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 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投资目标 在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主 要参与 上市 公司股 票定 向增发 ,基 金管理 人在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理人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主要采用多策略投资于股票,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货币市 场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权证、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其中投资于 上市公司 定向增发股票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市场 面、 政策面 等因 素的分 析研 究,结 合与 定增事 件相 关的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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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指标确定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定向增 发投资策略 在封闭 期内 ,本基 金股 票资产 将主 要参与 上市 公司 定 向增 发,并 辅以 其他股 票投 资策 略。 基金经理在参与定向增发项目时, 将根据定向增发折价率、 定向增发类别、 市场氛围判 断 (牛市/ 熊市) 、 所处行业、 公司自身价值判断、 定增项目前景等因素精选优质标的, 采用 分散投资方式, 降低组合风险。 对于解除锁定的增发股份,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市场环境、 公 司估值水平、 同 类行业估值水平、 公司近期的经营管理状况等作出是否售出的判断。 项目退 出策略更注重本金和盈利的安全。 (2 )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后 ,主 要采用 多策 略投资 于股 票 ,包 括基 本面选 股策 略和 与定增事件相关的投资策略。 一般不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但基金经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考虑流动性安排后将部分资产投资于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1 )基本面选 股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 产品研发能力、 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 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经营模 式方面, 选择主营业务鲜明、 行业地位突出、 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上 市公司股票; 产品研发能力方面, 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 选 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盈利能力方面, 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ROE) 等指标;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 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 净资产增速、 净利润增速、 每股收益 (EPS ) 增速、 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 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 主要考察每股 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在对公司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 相对价值、 收购价 值等方面的 研究,考察 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 、企业价值/ 息税前利润(EV/EBIT)、 自由现金流贴现 (DCF ) 等一系列估值指标, 给出股票综合评级, 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 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 选择 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 引力的股票。 基金经理将按照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 审慎精选, 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根据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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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 2 )与定增事 件相关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 自下而 上” 相结合 的投 资策略 ,筛 选定增 事件 相关 的股票, 重点关注自定增预案公告至增发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6 个月内的上 市公司, 通过分析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主营业务、 同行业竞争水平、 公司内部管理水平、 盈利能力、 资本负债 结构、 商誉 等,评 估上 市公司 的“ 内在价 值” , 结合上 市公 司的定 增行 为对上 市公 司估值重 构、 盈利提升的影响、 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需要、 市场情绪特征、 宏观经济环境等多方面的因 素综合判断, 把握定增事件的联动效应, 审慎制定参与 股票投资交易的投资方案。 与定增事 件相关的投资 策略主要包括: a )定增倒挂策略 定增倒 挂是 指定增 发行 价格高 于届 时 股票 交易 价格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将关 注并 择机 参与定增倒挂发行的公司,获取超额收益。 b )定增破发 策略 定增破 发是 指股票 交易 价格跌 破之 前定增 发行 价格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将择 机参 与定 增破发上市公司,获取超额收益。 c )事件驱动策略 定向增 发项 目自预 案公 告开始 至成 功实施 历经 董事会 、股 东大会 、发 审委、 证监 会等 几个环节的审议批准。 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定增事件的分析, 重点关注自定增预案公告至增发 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6 个 月内的投资机遇。 d )3 年期定 增底价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将选择 股票 交易价 格与 三年期 定增 价格接 近的 公司, 择机 参与并 获取 超额 收益。 e )定增套利策略 以定向增发价格为基准, 在股价低于定增价时买入, 在股价高于定增价 20%-50% 时止 盈卖出,反复套利,获得超额收益。 f )其他与定增事件相关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将保持 对定 增事件 的持 续研究 ,不 断挖局 与定 增相关 的投 资策略 并运 用于 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管理中。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主动管 理方 式, 通 过分 析未来 市场 利率趋 势及 市场信 用环 境变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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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方向, 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 构造债券投 资组合。 在 实际的投资运作中, 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 个券选 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 、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宏 观经 济的研 究、 前瞻性 判断 经济周 期、 债券市 场的 收益率 水平 ,重 点考虑 个券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综合 考虑 个 券的 信用等 级( 如有) 、期 限 、流动 性、 息票率、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 结合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 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以确定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 差水平, 重点选择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 或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在 控制 信用风 险的 基础上 ,对 中小企 业私 募债投 资, 主要采 取分 散投资 ,控 制个 债持有比例。 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 采取 “ 尽早出 售 ” 策略, 控制投资风 险。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宏 观经 济 、提 前偿 还率、 资产 池结构 以及 资产池 资产 所在行 业景 气变 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 、 股指期货 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以投资 组合 避险和 有效 管理为 目的 ,通过 套期 保值策 略, 对冲 系统性风险,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的流动性风险,力求风险收益的优化。 在构建 套期 保值组 合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通过 对股票 组合 的结构 分析 , 分离 组合 的系 统性风险 (beta ) 及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关注股票组合 beta 值 的易变性以及股指期 货与指数之间基差 波动对套期保值策略的干扰, 通过大量数据分析与量化建模, 确立最优套 保比率。 在套期 保值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将 不断精 细和 不断修 正 套 保策略 ,动 态管理 套期 保值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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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主要工作包括:基于合理的保证金管理策略严格进行保证金管理;对投资组合 beta 系数的实时监控 , 全程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和基差风险, 当 组合 beta 值超 过事先设定的 beta 容忍度时 , 需要对套期保值组合进行及时调整 ; 进行 股指期货合约的提前平仓 或展期决策管 理。 8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率 衍生 品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 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 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封闭期内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 其中 投 资于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 票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股票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 (2 ) 封 闭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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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5) 封闭期 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 在封闭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转 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 封闭期内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18)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理 公司 应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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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 持有 证券期 间, 如发生 证券 处于流 通受 限状态 等非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3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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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60%+ 中债综 合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 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市指数,该指数 编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的市场 覆盖、 抗操纵性强, 并且 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中 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 能够较好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到本基金大 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和指数的代表性,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 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平均加权作 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 市场 发生变 化导 致此业 绩比 较基准 不再 适用或 有更 加适合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及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风险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与 债券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中高的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基 金独 立行使 所投 资证券 项下 得权利 ,保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参与所 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 、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7 年3 月3 日 复核了本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12月31日 ,本报告 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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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6,825,940.88 12.57 其中:股票


126,825,940.88 12.57 2 基金投资 - 0.00 3 固定收益投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证券


- 0.00 4 贵金属投资 - 0.00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000,000.00 69.3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772,206.16 2.06 8 其他资产


161,185,938.42 15.98 9 合计





1,008,784,085.46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81,691,472.93 8.1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8,557,693.85 3.83 H 住宿和餐饮业 -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00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业 -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576,774.10 0.6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126,825,940.88 12.59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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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513 丽珠集团 1,200,000 63,324,000.00 6.29 2 601000 唐山港 9,615,385 38,557,693.85 3.83 3 300003 乐普医疗 450,000 8,068,500.00 0.80 4 300015 爱尔眼科 219,959 6,576,774.10 0.65 5 601799 星宇股份 100,000 3,850,000.00 0.38 6 002250 联化科技 199,914 3,234,608.52 0.32 7 600309 万华化学 149,297 3,214,364.41 0.32 (五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七 )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十 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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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 二)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中 ,没 有投资 于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13.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0,053,666.3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26,758.7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1,185,938.42 4 、报告期末 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0513 丽珠集团 63,324,000.00 6.29 非公开发行 2 601000 唐山港 38,557,693.85 3.83 非公开发行 6 、 由于四舍 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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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2016 年8 月19日)至2016 年12月31 日以来 完整 会计年 度的 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以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8. 19-2016.12.31 0.20% 0.05% -1.41% 0.43% 1.61% -0.38%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 比较: 大成定增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累 计 份额 净 值 增长率 与 同 期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的 历 史走势 对 比 图 (2016 年 8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注:1 、本基 金合同于 2016 年8 月19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 、按基金合 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
































十、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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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 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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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照每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该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私募 债券 ,估值 日 不 存在活 跃市 场 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债券 ,对 存在活 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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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 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 金存 入银行 或其 他金融 机构 的各种 款项 以本金 列示 ,按协 议或 约定利 率逐 日确 认利息收入。 6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本基金投 资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上述第 1-7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9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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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 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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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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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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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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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 金场外 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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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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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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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 、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 、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8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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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 金暂停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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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基金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信息; (28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1 、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 、 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 、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4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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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采取补 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面临 的主要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本 基金特有 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的投资品种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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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 )信用风险 基金 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特有 风险 1 、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 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 、投资定向 增发股票风险 本基金将会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 定向增发股票一般具有锁定期, 在锁定期内基金管 理人不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增发所取得的股份。 此外 ,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 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 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 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3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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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4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 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 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 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 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 )其他风险 1 、 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2 、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 、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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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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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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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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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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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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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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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本 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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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变更基 金类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3 )因 相应 的法律 法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或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调整本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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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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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 召开。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 对表决事项进 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 面形式进行投票的, 则召 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 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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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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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若法 律法规监 管机构出台新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证券 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的 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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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 金场外 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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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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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 货 币市场工 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权证、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 其中投资于上 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封 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闭期 内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其中 投 资于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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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股票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 (2 ) 封闭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 )封闭 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 金参 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在封 闭期 内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转 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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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 封闭期内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18 )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 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30 个交易 日内调整完毕。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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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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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 交 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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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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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 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拟投 资的 股 票库 、债 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封闭期 内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其中 投 资于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 票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股票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 (2 ) 封闭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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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2 )封闭 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在封 闭期 内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转 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在任 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 封闭期内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15 )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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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 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30 个交易 日内调整完毕。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第 (一) 、 (二 )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 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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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 者《基 金合 同》 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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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在 基金 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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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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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净 值数 据错误 ,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40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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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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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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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 (国内免 长途 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A 、 自助语音服务: 提供7 ×24 小 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 可进行 账 户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基 金 产 品 等自 助 查 询 服务 。 B 、 人工 坐 席 服 务: 提 供 每 周五 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时 的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基 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二 )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大 成 基 金 按 季 度 和 年 度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 电子邮件账单、 手机短信账单、 客 服热线查询、 纸质对 账 单邮寄等。 其中, 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70岁以 上持有人、 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 持有人。 (三) 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为 大成 旗下持 有人 提供的 资讯 服务平 台, 财经 汇提供专业、 独家、 一手的理财资讯。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 四 ) 网 站 自 助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账户 及交易情况查询、 个人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理财刊物 查阅、 公司公告、 热点问答、 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 同时, 网 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 (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 线答疑服务。 (五) 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撤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 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 财富 俱乐部


财 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 (VIP ) 客户专门设立的 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 )客户提 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 投资 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 (VIP ) 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工作 。 (八) 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 投资理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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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中心、 客服热线、 网站在线栏目、 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对于受理 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 T+1 日内 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 在约定的最晚 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3 年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托 管业务 部门 及高级 管理 人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罚。 (三)2016 年8 月19 日至2017 年3 月19日披露的公告: 1.2016 年 9 月 21 日《关 于撤销上海理财中心的公告》。 2 .2016年11 月21 日《大 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 。 3.2016 年12 月22 日 《关于再 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的 公告》 。 4 .2017 年1 月6 日《关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销西安分公司的公告》。 5. 2017 年1 月21日《大成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4 季 度报告 》 。 6.2017 年2 月18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陈翔凯) 》 、 《大 成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关 于高级管 理 人员变更 的 公告(杜 鹏) 》 、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 人 员变更的 公 告(谭晓 冈) 》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高 级管理人 员 变更的公 告(姚余栋) 》 。 (四) 招募说 明书或以前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 容若有不一致 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二 、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2016年7 月7 日公布的 《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进行了更新, 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 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 资料,更新了 “ 三、基金 管理人 ” 部分。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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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最新 资料, 更新了“ 四、基金 托管人 ” 部分。 3 .根据最新 资料,更新了 “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部分。 4 .根据最新 数据,更新了 “ 八、基金 的投资 ” 部分。 5 .根据最新 数据,更新了 “ 九、基金 的业绩 ” 部分。 6 .根据最新 公告,更新了 “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 7 .根据最新 情况,更新了 “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 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 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关于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予以注册的文件 (二) 《 大成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大成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