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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债-10年期金融债指数A(003987)

银华中债-10年期金融债指数: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1 二、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和 原 则 2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3 四、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7 五、 基金财 产 保 管 8 六、 指令的 发 送 、 确认 和 执 行 10 七、 交易及 清 算 交 收安 排 13 八、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算 15 九、 基金收 益 分 配 19 十、 信息披 露 20 十一、 基金 费 用 21 十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保管 23 十三、 基金 有 关 文 件和 档 案 的 保存 24 十四、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24 十五、 禁止 行 为 27 十六、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28 十七、 违约 责 任 30 十八、 争议 解 决 方 式 30 十九、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效 力 31 二十、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签 订 31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 证 券 投 资基金 清 算 业务( 银 证 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银行 、 外 国 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 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 本 协议的 依 据 是《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 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 为了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 以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 资工具 。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 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债券资 产 的 比例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其 中 标的指 数 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且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给对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 管 人 按以下 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的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 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先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应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 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协议 有 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式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本托 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正 当 指 令,不 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与 基 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认 (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一起 负 责 为基金 对 外 签订全 国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 分 公司或 银 行 间市场 清 算 所股份 有 限 公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 ( 以 下称“ 授 权 通知”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发送 指 令 的人员 名 单 ,注明 相 应 的 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对电子 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 但不限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 令 由 “授权 通 知 ”确定 的 有 权发送 人 ( 以下简 称 “ 被授权 人 ” )代表 基 金 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并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 进 行 确 认,因 基 金 管理人 未 能 及时与 基 金 托管人 进 行 指令确 认, 致使资 金 未 能 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 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 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 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 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 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 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 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 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将 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的指 令 违 反《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 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 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被 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 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 易 资 金结算 协 议 》 ,用 以 具 体明确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在 证券交 易 资 金 结 算业务中的 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 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 指 令不得 拖 延 或拒绝 执 行 。如由 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原 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 基金管理 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 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 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5: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 的原则, 每日(T 日: 资金交收日, 下同)按照托管账户 应收资金(T-2 日申购申请 对应申购金额与T-3 日 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 日赎回申 请对应赎回金额与 T-3 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 T 日16: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 日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 户。 当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时 , 如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 实 行净价 交 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交 易所上 市 未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国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的债 券 等 固定收 益 品 种,以 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 同一债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债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估值。


(5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估 值差错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及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 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为遵守 和 服 从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 或中国 证 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定 期 报告、 临时报告、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 以 披 露的信 息 文 本,存 放 在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 人处, 投 资 者可以 免 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6%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 用的计算方 法及支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及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 (五 )证券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 基金合 同 》 生效前 的 相 关费用 ( 包 括但不 限 于 验资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信 息 披 露费用 等 费 用) 、 处 理 与基金 运 作 无关的 事 项 发生的 费 用 、 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七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复核程序 、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 及 《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 指 数许可使用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一季度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八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的约定 , 从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费 用 , 有权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做 出 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但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权利 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 容 必须包 括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 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 基 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 临时基 金 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 人 产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4 ) 备案: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选 任 新 基金管 理 人 的决议 须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5 ) 公告: 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 后,由 基 金 托管人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 原 基 金管理 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妥善 保 管 基金管 理 业 务资料 , 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7 ) 审计: 基 金 管理人 职 责 终止的 , 应 当按照 法 律 法规规 定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3 、 原 任基金 管 理 人职责 终 止 后,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或 临时基 金 管 理人接 受 基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 托 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 临时基 金 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 人 产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4 ) 备案: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更 换 基 金托管 人 的 决议须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5 ) 公告: 基 金 托管人 更 换 后,由 基 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 交接: 原 基 金托管 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当妥 善 保 管基金 财 产 和基金 托 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 审计: 原 基 金托管 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当按 照 法 律法规 规 定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 提 名: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基 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或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人牟取利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经 营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 其 高 级 基 金 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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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8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 销证 券 ; (2 )违 反 规定 向他 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 无限 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以 及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 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在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接 管 基金财 产 之 前,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按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三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四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当 时 有 效的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 基 金管理 人 由 于按照 本 《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 投 资 原则而 行 使 或不行 使 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4 、 计 算机系 统 故 障、网 络 故 障、通 讯 故 障、电 力 故 障、计 算 机 病毒攻 击 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 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 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 为 《 银华 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签字页。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盖章 及 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代 表 签 字 、签 订 地 、 签订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银 华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签 订 地 点 :中 国 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