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中债-10年期金融债指数A(003987)

银华中债-10年期金融债指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 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 于2016 年11 月23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 】2784 号 文 准予 注 册 。中国 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 对本基 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 不代表 其 对 本基金 的 风 险和收 益 作 出实质 性 判 断 、
推荐或者保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为 债券型。 本基金采取开
放式的运作方式。 
3. 本 基 金的基 金 管 理人为 银 华 基金管 理 股 份有限 公 司(以下 简 称 “本公 司 ” 、
“ 基 金 管理人 ” 或 “本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为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 ,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5.本基金自 2017 年 4 月 5 日起 至 2017 年 4 月 12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公开发售。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其他销售机
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 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 (十七) 销售机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
华 基 金 管理股 份 有 限公司 基 金 账户的 投 资 人无需 重 新 开户 ) 。 本 基金发 售 期 内 ,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和 指 定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2 
 
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
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本 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 发售面值开展认购。 
9. 投 资 人有效 认 购 款项在 基 金 募集期 间 产 生的利 息 归 投资人 所 有 。 《银华中
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以 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 生 效后 , 有效 认购 款 项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的 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计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有效认购款项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 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 
10. 在 本 基金 其 他 销售机 构 的 销售网 点 及 网上直 销 交 易系统 进 行 认购时 , 投
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
其业务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对 该 投 资人的 认 购 申请进 行 限 制。基 金 管 理人接 受 某 笔 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
请。 3 
 
11. 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 ) 认购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单 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 认购规 模 和 比例设 置 上
限。 
12.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13. 本 公 告仅 对 本 基金募 集 的 有关事 项 和 规定予 以 说 明。投 资 人 若欲了 解 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本公司于 2017 年3 月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刊登的
《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 ) 及《 银 华 中债-10 年 期国债 期 货 期限匹 配 金 融 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摘要》 ” ) 。 《基金合 同》 ” 、 《 基
金合同摘要》 、 《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 《招募说明书》 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 销 售 机构 销 售 本基金 的 城 市名称 、 网 点名称 、 联 系方式 以 及 开户和 认 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 本基金还有可能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如 变更、 增减 销售机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 售
机构的公告,或 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 基 金 管理 人 可 综合考 虑 各 种情况 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范围 内 对 本基金 募 集4 
 
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 个人投资者还可登 录本公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 , 在 与 本公 司 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 风险提示 
基金 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 本基金所投资的 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 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 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 在此情
形下, 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 从而5 
 
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8)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9)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 )基金运作风险 
1) 管理风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道 德 标 准 同 样 都 有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回 报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导 致 本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
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6 
 
2 ) 金 融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 理 机 构 违约、 托 管 行违约 等 超 出本基 金 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4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法投资法,实现跟踪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
金 融 债 指 数 , 但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 交 易 成 本 、 指 数 成 份 券 取 价 规 则 和 基 金 估 值 方
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作为一只被动化投资的指数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方面: 
1) 标的指数抽样方法引发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抽样方法的缺陷有可能
导 致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与 总 体 市 场 表 现 的 差 异 , 因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的 不 成 熟 也
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的交易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
差,影响投资收益。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
因 素 、 政 策 因 素 、 投资人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 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① 由于买入和卖出债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
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② 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投资人申 购 而 新
增 的 资 金 可 能 不 能 及 时 地 转 化 为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券 、 或 在 面 临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无
法 以 赎 回 价 格 将 债 券 及 时 地 转 化 为 现 金 , 这 些 情 况 使 得 本 基 金 在 跟 踪 指 数 时 存
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③ 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7 
 
跟 踪 指 数 的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 卖 出 的 时 机 选 择 等 都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从而造成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19.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8 
 
一 、 基 金 认购 的 基 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基金简称: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A 
C 类份额 基金简称: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C 
A 类份额 基金代码:003987 
C 类份额基金代码:003988 
(二)基金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 的标的指数 
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如标的指数更名,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调整基金名称、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七)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认购/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方式 的差异, 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
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9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
说明书中列示。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且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八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 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求跟踪偏离度
以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九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 为了更好的实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还可
以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十 )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十一 )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各销售
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 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 由于投
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十 二)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 基金认购的基本情
况 ” 之“ (十 七 )销 售机 构 ” ) 。 直销 机 构的 直销 中 心仅 对机 构 投资 者办 理 基金 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 三)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公 司 基 金账户 的 投 资人无 需 重 新开户 ) 。 本基金 直 销 机构和 其 他 销 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
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 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敬请投资 人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十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 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 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对 该 投 资人的 认 购 申请进 行 限 制。基 金 管 理人接 受 某 笔 或11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
请。 
(十 六)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5 日至 2017 年 4 月 12 日。如遇突发事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 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
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经备案后生效。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 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
销售, 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 情况,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 七)销售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 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等的规12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八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九)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 基 金 对通过 直 销 机构及 网 上 直销交 易 系 统认购 A 类 基金 份 额 的养老 金 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的 直销机 构 及 网上直 销 交 易系统 认 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 购 费 率(A类) 
认 购 金 额(M, 含 认购 费 ) 直 销 养 老金客 户 认 购费率 
M <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03%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 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所适
用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 购 费 率(A类) 
认 购 金 额(M, 含 认购 费 ) 非 直 销 养老金 客 户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0% 13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 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
金额对应的费率 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二十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本基金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7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40%,假设这7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700,000/(1+0.40%)=697,211.15 元 
认购费用=700,000-697,211.15 =2,788.85 元 
认购份额=(697,211.15+90.00)/1.00 =697,301.15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7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加 上
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A类基
金份额为697,301.15份。 
2、本基金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 :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7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7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700,000+90.00 )/1.00=700,090.00份 14 
 
即: 投资人投资 7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基 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经 确 认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700,090.00 份。 
(二十一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5 
 
二 、 个 人 投资 者 办 理 认购 的 开 户 与认 购 流 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 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 的申请按下个工作
日交易结算。 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募
集期末日仅受理 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 开立基金账户 
(1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购通账户、天天盈账户、
通联渠道以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 )登陆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 
(3 )选择客户类型。 
(4 )选择银行卡。 
(5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 )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 )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 
(8 )开户成功。 
2.2 提出认购申请 
(1 )进入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登陆网上交易。 
(2 )选择认购基金。 
(3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 (T 日) 后
的第 2 个工作日 (T+2 日) 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
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 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16 
 
才能够确认, 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 以上网上直
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 《风险调查问卷》 ,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
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 
(二)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 17 
 
三 、 机 构 投资 者 办 理 认购 的 开 户 与认 购 流 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 间 
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 
(2 ) 工商行 政 管 理机关 颁 发 的有效 法 人 营业执 照( 三证合 一) 复印件 并加盖
单位公章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
登记证书复印件) ; 
(3 ) 指定银 行 账 户的银 行 《 开户许 可 证 》复印 件 加 盖单位 公 章 (或出 示 指
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 
(4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一式两份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 
(5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如是二代
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 
(7 )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 
(8 )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加盖预留印鉴) ; 
(9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 
(10)机 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 ) 其中指 定 银 行账户 是 指 投资人 开 户 时预留 的 作 为赎回 、 分 红、退 款 的
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 )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 )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18 
 
3.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直销认/申购申请表》 (加盖
预留交易印鉴) 、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 的 直 销
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 )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投资人 T 日提交 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本
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 )投资人 T 日提交 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认购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 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 自本公司发布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之日起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 )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19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
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二)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 20 
 
四 、 清 算 与交 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投资 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21 
 
五、退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
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通
过 本公司 直销 机 构 进行认 购 时 产生的 无 效 认购资 金 在 被确认 无 效 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 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 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 22 
 
六 、 基 金 的验 资 
 
认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23 
 
七 、 《 基金合 同 》 的 生效 
 
本 基 金 自基金 份 额 发售之 日 起 三个月 内 , 在基金 募 集 份额总 额 不 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24 
 
八 、 本 次 认购 当 事 人 及中 介 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 )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9% )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1%)及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1% )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
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 变更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三)销售机构 25 
 
本基金销售机 构 详 见本公 告 “ 一、基 金 认 购的基 本 情 况”之 “ ( 十七) 销 售
机构” 。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
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
公楼8 层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于亚楠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范里鸿、杨婧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3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