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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纯债恒利A(002276)

中邮纯债恒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 邮 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邮 创业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五 年 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2 月 8 日 证监许 可 【2015 】2848 号 文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核 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 会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购 )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在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的 同时 ,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可能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 风 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经 营过 程中 产生 的操作 风险 以及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等 。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基金 为债券 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 和 混合 型 基 金。 本基 金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是指 中小 微型 企业 在中国 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和 转让 , 约定 在一 定期 限还本 付息 的 公司债 券, 其发 行人 是非 上市中 小微 企业 , 发 行方 式为面 向特 定对 象的 私募 发行。 因此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 统企 业债的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 风险更 大 , 从 而增 加了 本基 金整体 的债 券 投资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7 六、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基 金备 案 ................................................................................................................................. 3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4 九、基 金的 投资 ............................................................................................................................. 43 十、基 金的 财产 ............................................................................................................................. 50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1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6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8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十六、 风险 揭示 ............................................................................................................................. 66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1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5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1 二十一 、其 他披 露事 项 ............................................................................................................... 103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4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5

























































































1 一、前





言 《 中邮 纯债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中邮 纯债恒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邮 纯债恒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解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 做 出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2 二、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邮 纯债恒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中 邮 纯 债恒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邮 纯债恒 利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 邮 纯债恒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邮 纯债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3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 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 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 50 、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指 根据认 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51 、A 类 份额 :指 在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在 赎回 时根 据持有 期 限收取 赎回 费用 ,并 不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52 、C 类 份额:指 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 务费、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但对 持有期 限少 于 30 日 的本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的 基金 份额 53、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9%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 李 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 生 , 公 司董 事长 , 大学本 科 , 曾 任国 家外 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 中 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俞昌建 先生 , 董事 , 中 共 党员 , 高 级会 计师 。 曾 任 北京化 工集 团财 务审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航宇 经济 发展 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京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总 监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北京 首创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7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政 部经 建司粮 食处 调研 员 、 中 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 部总经 理助 理。现 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毕劲松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金融 管理 司主 任科 员 ; 国泰证 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 城市合 作银 行阜 裕支 行行 长; 国泰 证券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国泰 君 安证券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党委 书记 ; 中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筹备 工作 组长 ; 中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 长兼总 裁; 民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裁; 首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理 ; 现任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 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周克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北 京分行 制度 科科 长 ; 中 信 实业银 行总 行开发 部副 总经 理; 中信 实业银 行总 行阜 成门 支行 行长 ; 首 创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王忠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曾 在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职 ;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任职 ,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责 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长 、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主 任;2009 年3 月 ,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学 本科。 曾就 职于 北京 市朝 阳 区服务 公司 ;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读于 中央 财经 金融 学院 ;1982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中央 财经 大学 ,现 任中 央财经 大学 税 务学院 副院 长 。 期间 于 2004 年4 月至2005 年6 月 , 在北京 市地 方税 务局 挂职 锻炼 , 任 职局 长助理 。 戴昌久 先生, 独立 董事 , 法学硕 士。曾 在财 政部 条 法司工 作(1993 年美国 波 士顿大 学 访问学 者) ; 曾任 职于 中洲 会计师 事务 所 ;1996 年 2 月至今 ,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 师事务 所 (主 任 / 支部 书记) 。 期 间任 北京市 律师 协会 五届 、 六 届理事 会理 事 ; 北京 市律 师协会 预算 委 员 会副主 任、主 任;北 京市 律师协 会税务 专业委 员会 副主任 ;全国 律师协 会财 务委员 会委员 ; 曾任南 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香港) 裕田 中国 发展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任 深圳 天源迪 科信 息 技术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金融租 赁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会成员

























































































8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桂岩 先生 , 监事 , 法 学 硕士 。 曾 任中 国信息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 兼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 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京 都期货 有限 公司 监事 ;有 二十多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 大学 学历 。 曾任真 维斯 国际 香港 有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 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 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运营 副总 监 。 潘丽女 士 , 监 事, 大学 学 历。 先后 就职 于英 国 3 移 动通讯 公司 、 武汉 城投 房 产集团 有限 公司、 雀巢 (中 国) 有 限 公司、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现 任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营销 总部 副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周克先 生 ,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信 实业 银行 北京 分行 制度科 科长 、 中信实 业银 行总行 开发 部副总 经理 、 中信实 业银 行总行 阜成 门支 行行 长、 首创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9 张静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 社集团 证券 部、 人力 资源 部 职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理 。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 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现 任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建华 先生 , 工学硕 士 , 曾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发中心 总经 理助 理、 长城 证券有 限公司 海口 营业 部总 经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固 定 收益 副 总 监 兼中 邮 稳 定 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委员会 主席 : 周克先 生, 见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委员:


邓立新 先生 : 大学专 科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珠 市口办 事处 交换 员、 中国 工商银 行北京 信托 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券 营业 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书 记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 北京 三 里河营 业部 交易 部经 理、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部职 员、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交易 部总 经理 、 投资 研究 部投 资部 负责 人、 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 副总监 , 现 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投 资总 监兼 邓立 新投资 工作 室总 负责 人 、 中 邮核心 成 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10 穗银行 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澳大 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管 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信 用投 资 部基金 交易经 理、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负 责人、 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 , 现任 中 邮 创 业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固定 收 益 副 总监 兼 中 邮 稳 定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刘涛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共 党员 , 曾 任中 国民 族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职员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 业研 究员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研 究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部 总 经理 兼中 邮核心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兼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部 副总经 理兼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核 心主 题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稳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新兴 产业研 究组 组长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 职 员、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竞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量化 投资 部员工 , 现任 中

























































































11 邮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兼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许 进财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兼中 邮中 小盘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聂璐女 士 : 硕 士研究 生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首誉 光控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 刘田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兼 行 业研 究员 。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任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兼中邮核心科技 创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新 兴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中邮 核心 竞争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邮信息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 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助理 , 现 任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兼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12 吴昊先生 :理 学硕士 ,曾 任 宏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固定收益 研究 员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员 、 中 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任 中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中 邮 稳 定 收益 债 券 型 基金 基 金 经 理 兼中 邮 稳 健 添利 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李晓博先 生: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员 。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4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13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 基金法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

























































































14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运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 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 控制体 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股 东 的 合法 权益 。

























































































15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理 必须 涵盖公 司各 个部门和 各个 岗位, 并渗 透到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各 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风 险管 理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确 保相对 独立 并承 担各 自的 风险控 制职 责 。 公 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须分 离。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风 险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的设 计 、 部 门和岗 位设 置上形 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 从 而建 立起不 同岗 位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消除 内部风 险控 制中 的盲 点, 强化监 察 稽 核部对 业务 的监 督检 查功 能。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部门 及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尽量降 低经 营成 本, 提高 经营效 益,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 变和公 司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 行内控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业 务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并 稳固 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间 、 会计 与出纳 之间 等等 , 在 物理 上和制 度上 设置严 格 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 制

























































































16 风险。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 的检 查和反 馈。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 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17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 工作业 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效 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产 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门 根据 投资产 品的 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保持 畅通 的交 流渠 道;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系 ,不 断提 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 的决策 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有 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 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的 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 度。建 立严 格的投资 禁止 和投资 限制 制度,保 证基 金投资 的合 法合规性 。 建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理 制度, 将重 点投 资限 制在 规定的 风险 权限 额度 内; 对于投 资结 果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 室完 成; 建立 了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 完善 了相关 的安 全设施 ; 集中 交易室 对交 易指令 进 行 审核, 建立 公平 的交 易 分 配制度 , 确 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平 ; 交 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和 存档 保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 投资 交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理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地 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进 行 会计核 算和 业务 核算 。同 时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 管制 度,确 保档 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 立了信息 披露 负责人 ,并 建立了相 应的 程序进 行信 息的收集 、组 织、审 核和 发布工作 , 以此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

























































































18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核 部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职 责,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19 四 、基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管人的 基本 情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是中国金 融体系的 重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 在北京 。经 国 务院批 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改 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业务 、 机构网 点和 员工 。 中 国农 业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多 、 业 务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服务 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 大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 在 海外, 中国农 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 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 作 为一 家城 乡并 举、 联 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一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理 念 , 坚 持审慎 稳健 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 县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 伴你 成长” 服务 品牌 , 依 托覆 盖全国 的分 支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 致力 为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务 ,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业 银行 是中国 第一 批开展托 管业 务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 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农 业 银行通 过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 的全面 认可 。中 国农 业银 行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 牌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20 “ ‘金 牌理 财 ’ TOP10 颁 奖 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 。 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 席财务 官》 杂志 颁发 的“ 最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 其中 高级 会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 243 只 ,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收益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 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币 市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海 弹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 新 成长

























































































21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夏 复兴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 天成 红利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双 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 惠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治 稳健双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蓝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收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内需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大成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LOF) 、景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 邮核 心 优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基 金、 博时创 业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信用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丰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兴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工银 瑞信深 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富 国可 转换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 宏利领 先 中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中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社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浙商 聚潮产 业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领先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南 方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新 兴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股 票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交银施 罗德 深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

























































































22 接基金 、富 国中 证 5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消 费主 题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瑞 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核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 本 ) 机 会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添富 逆向 投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新 锐产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信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金刚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理 财 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 实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惠 理新 经济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新社 会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恒久 信用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月 添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目标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7 天 理财 宝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信用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 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民 安增 利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万 家 14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安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惠利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双债 增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品质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可转 换债 券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荣 祥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中 国企业 境外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 城 300 等权 ETF 、 国富焦 点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行业 轮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一 年期 纯债 债券 型投 资基金 、 汇添 富 高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利 群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1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四 季金利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永 福养老 理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丰 益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定 期支 付双 息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大 现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 方达投 资级 信用债 债券 型投 资基 金、 华润元 大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双月 红 1 年 期定 期开

























































































23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国 有企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 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沪深 30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信 永利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信息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富岁 岁恒丰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景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 万 家市 政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 定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 根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活 期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融通 通源 一年 目标触 发式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信用 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恒 生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天 海工 装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阿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天 天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鑫 利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双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 罗德周 期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积 极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申 万菱 信中 证环 保产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裕隆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寿 安保 沪深 300 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前海 开 源沪深300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永 鑫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景 益平稳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 方稳利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申 万菱 信中证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可 转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宝 盈科 技 30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大 医疗 保健 量化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月 月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惠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 定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 方新 兴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双 月定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新兴 产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 天天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招 商招 利 1 个月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添益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泰 国证食 品饮 料行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证 500 医药 卫 生 指数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场 基金 、 鹏 华先 进制 造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惠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华润 元 大富时 中国 A5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安 信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南 方理 财金交 易

























































































24 型货币 市场基 金、工 银瑞 信创新 动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方 添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中 证国 有企 业改 革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夏 沪港通 恒生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部控制组织结 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总体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 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 评价。托管业 务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 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 则 风险 管理委员 会总体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 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 评价。托管业 务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 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介 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25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 面提示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3 、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如认 为基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 、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3 、设有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 得委 托其 他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6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7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 、设立 证券账 户、银 行存 款账户等 基金 财产账 户, 负责基金 投资 于证券 的清 算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0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 会 ;

























































































26 11 、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4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5 、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15 年以 上; 16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违 反基金 合同 责任不 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24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6 、不 得运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27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2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联系人 :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其 他代 销机 构详 见份 额 发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1507 室 负责人 :李 飒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28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 赛特 广场 五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 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2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2 月 8 日 证监 许可[2015] 2848 号 文注 册 。 (一) 基金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类 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4 、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二)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和 认购价 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0 元 ,本 基金 认购 价格 为 1.000 元/ 份。 (四)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具体发 售时 间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30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3 、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确认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通 过代销机 构认购本基 金时,各 代销网点 接受认 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直 销网 点接 受首 次认 购申请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 定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 不受此 限制 ) 。 本基金 直销 网点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调 整。 (4)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4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在 赎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费 用 ,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 称为 A 类;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 对持有 期限 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的基 金份额 ,称 为 C 类。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 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 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投资人 在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别 。 本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2) 认购 费 率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基金 认 购费 ,C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认 购费 而是 在基 金合同 生 效后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率 按每 笔 A 类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 额( 元,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6%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以下 0.4%

























































































31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以下 0.2% 500 万元 (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认购 费用 。 认购费 用由 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认购 费用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 不 足部分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运营 成本中 列支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公 式如下 : (1) 若投资 人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对于认 购金 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 费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金额- 固定认 购金 额 。 举例说 明 :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 对 应费 率为 0.6% , 如果募 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2 元, 基金 份额 面值 1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9940.36 +2)/1.00 =9942.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 , 加上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可得 到 9942.36 份基 金份 额。 (2) 若投资 人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则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 ( 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 基金 份额面 值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如果 募集 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 的利息 为 2 元, 基 金份 额 面值 1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 (10000+2)/1 .00= 10002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C 类 份额 ,加 上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可得 到 10002 份 基金 份额 。

























































































32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33 七 、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 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基金 合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 款项 只能存 入专 用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有 效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息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有 。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税 后) 。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代 销机构不 得请 求报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3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35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购 申请 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代销网 点每 个账 户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直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000 元 ,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通 过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等特 定交 易方式 认购本 基金暂 不受 此限制) ;代销 网点的 投资 者欲 转入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 点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当 期 分配的 基金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 调整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2 、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50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保留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5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余额 不足 5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36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两 类。 其中 : A 类基金 份额收取 认购/ 申购、赎回费, 并不再从 本 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 服务费; 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C 类 基金 份额 对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不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2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本基金 A 类 份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额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A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具体 如下: 申购金 额( 元,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8%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以下 0.5%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以下 0.3% 500 万元 (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 2. 本 基金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 间递减, 即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见 下表 : 持有天 数( 天)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0-29 0.75% 30-364 0.1% 365-729 0.05% 730 ( 含) 以上 0%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见下 表:

























































































37 持有天 数( 天)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0-29 0.75% 30 (含 )以上 0% 赎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对持续持 有期 小于 30 日 (不含 30 日)的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但 少于 93 日的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93 日 ( 含 93 日) 但少 于 186 日的,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186 日 (含 186 日) 的,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5 、关 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购基 金的 费率 政策 本基金 对特 定客 户投 资群 体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政策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依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收 益形 成 的企业 补充养 老保险 基金 (包括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集 合计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基 金。如 将来 出现可 以投资 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户 、 经养老 基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理 人可将 其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围 。 通过中 邮基 金直 销中 心申 购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可享受 申购 费率 优惠 , 即特 定申购 费率 = 原申购 费率 ×折 扣比 例; 若原申 购费 率 适 用于 固定 费用的 , 则执 行原固 定费 用, 不再 享有 费 率折扣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38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人 选择 A 类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申 购金 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对应 的申 购 费率为 0.8%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额= 9920.63/ 1.200 = 8267.19 份 (2) 若投 资人 选择 C 类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本基 金 C 类 份额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1.2 =8333.33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某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 额, 假 设该 笔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100 天 , 则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1% , 假 设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 1.200 =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 0.1% =12 元 净赎回 金额 =12000-12=11988 元

























































































39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 某投资 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 额, 假 设该 笔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10 天, 则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75% , 假 设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 1.200 =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 0.75% =9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000-90=11910 元 4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40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 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41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 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 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42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43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并保 证充 分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资产 管理 , 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健持 续增 长的 投资 收益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 央行票 据、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次级债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 资产 支持证 券、地 方政府 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等 固定 收益金 融工具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种 。 本基金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上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 有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易 之日 起 的 30 个交 易 日 内卖 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宏观 经济 和债 券市场 综合 研判 的基 础上 , 通过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 和自下 而 上的个 券研 究 , 使用 主动 管理 、 数 量投 资和组 合投 资的投 资手 段 , 追求 基金 资产长 期稳 健 的 增值。 主动管 理: 我国 债券 市场 运作时 间短 , 市 场规 模较 小, 参 与主 体少 , 债 券市 场还处 于不 断完善 和发 展的 过程 中 。 由 于我国 债券 市场 的不 完全 有效性 为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积极的 投资 策 略,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提 供了 可能 性。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增强 对宏观 、 市场 利 率和债 券市 场发 展的 认识 和预测 , 运用 市场时 机选 择、 期限 选择 和类别 选择 等方式 , 在控 制 投资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争获 取超过 债券 市场 平均 收益 水平的 投资 业绩 。 数量投 资: 通过 数量 化分 析债券 久期 、 凸 性、 利率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寻 找被 市场错 误定 价或 严重 低估 的偏离 价值 区域 的券 种。 通过科 学的 计算 方法 , 严 格测算 和比 较该

























































































44 项投资 的风 险与 预期 投资 收益水 平, 研究 分析 所选 定的品 种是 否符 合投 资目 标, 是 否具 有投 资价值 ,并 选择 有利 时机 进行投 资决 策。 组合投 资 :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的变 动并 不是 整体 平行 移动 , 而 具有 不平衡 性 , 往往收 益率 曲线的 某几 个期 限段 的变 动较为 突出 ,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不 平衡 性为 基金 管理 人集中 投资 于 某几个 期限 段的 债券 提供 了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不同 债种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在 不同 市场 环境下 进行 不同 比例 的组 合投资 ,采 用哑 铃型 、子 弹型、 阶梯 型等 方式 进行 债券组 合。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各项 重要 的经 济指标 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发展和 变动 趋势 ,基 于对 财政政策 、 货币政 策和 债券 市场 的综 合研判 ,在 遵守 有关 投资 限制规 定的 前提 下, 灵活 运用投 资策略 , 配置基 金资 产 , 力 争在 保障 基金资 产流 动性 和本 金安 全的前 提下 实现 投资 组合 收益的 最 大 化 。 本基金 基于 对以 下因 素的 判断, 进行 基金 资产 在非 信用类 固定 收益 资产(国 债 、央行 票 据等) 、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资 产(含 可转 换债 券) 和 现金 之间的 配置 :① 基于 对利 率走势 、利 率 期限结 构等 因素 的分 析, 预测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投资 收益和 风险 ; ②对宏 观经 济、 行业 前景 以 及公司 财务 进行 严谨 的分 析, 考 察其 对 固 定收 益市 场信用 利差 的影 响; ③套 利性投 资机 会的 投资期 间及 预期 收益 率; ④可转 换债 券发 行公 司的 成长性 和可 转债 价值 的判 断。 2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1)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配 置 策略 1 )平 均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包 括国 内生 产总 值、 工 业增长 、 货 币信 贷、 固 定资 产投资 、 消费、 通胀 率、 外贸 差额 、财政 收支 、价 格指 数和 汇率等)和 宏观 经济 政策( 包括货 币政策 、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外 贸和汇 率政 策等)等 进行 定 性和定 量分 析, 预测 未来 的利率 变化 趋 势, 判断 债券 市场对 上述 变量和 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积极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有效控 制基金 资产 风险 , 提 高债 券组合 的总 投资 收益 。 当 预期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本 基金将 缩短 债 券 投资组 合久 期 ,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跌 的风 险。 当预 期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本基 金将拉 长债 券 投 资组合 久期 ,以 更大 程度 的获取 债券 价格 上涨 带来 的价差 收益 。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的判 断, 本基 金对 债券 市场收 益率 期限 结构 进行 分析, 运用 统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 预 测收益 率期 限结 构的 变化 方式 , 选 择合 适的期 限结 构配置 策略 , 配 置各期 限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比例, 以达 到预 期投 资收 益最大 化的 目的 。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 市 场流 动性 、 市 场 风险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利 差和 变 化趋势 , 制定 债券类 属配 置策略 , 确定 组合在 不同 类型债 券品 种上 的配 置比 例。 根据 中国 债

























































































45 券市场 存在 市场 分割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 考察 相同 债券 在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 间市 场的利 差情 况 , 结合流 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择 具有 更高 投资 价值 的市场 进行 配置 。 (2)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选 择 在债券 组合 平均 久期 、 期 限结构 和类 属配 置的 基础 上, 本 基金 对影 响个 别债 券定价 的主 要因素 , 包括 流动 性、 市场 供求 、 信 用风 险、 票息 及付 息频率 、 税赋 、 含 权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选择具 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债券品 种进 行投 资。 1 )非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国债 、央 行票 据等) 的选 择 本基金 对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投资 , 主 要根 据宏 观经 济变量 和宏 观经济 政策 的分 析, 预测 未来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 势,综 合考 虑组 合流 动性 决定投 资品种 。 2 )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除可转 换债 券) 的选 择 本基金 投资 信用 状况 良好 的信用 类债 券。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 行 业特 性和 公司 财务状 况进 行研究 分析 , 对固定 收益 品种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分析 、 度 量及 定价 , 选 择风 险 与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品 种进 行投 资。 具体 内容包 括: ① 根 据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决 定各 行业的 配置 比例 ; ② 充 分研 究和 分析 债券 发 行人的 产业 发展 趋势 、行 业政策 、监 管环 境、 公司 背景、 盈 利情况 、竞 争地 位、 治理 结构、 特殊 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信 息, 分析 企业 的长 期运作 风险 ; ③ 运 用财 务评 分模 型对 债 券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现 金流水 平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分 ,度 量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④ 利 用历 史数 据、 市场 价 格以及 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估算债 券发 行人 的违 约率 及违约 损 失率; ⑤ 综 合发 行人 各方 面分 析 结果,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 确定信 用利 差的 合理 水平 ,利用 市 场的相 对失 衡, 选择 价格 相对低 估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3)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策 略 1 )普 通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 略 普通可 转换 债券 的价 值主 要取决 于其 股权 价值 、 债 券价值 和转 换期 权价 值,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可转 换债 券的 价值 进行评 估, 选择 具有 较高 投资价 值的 可转 换债 券。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发 行公 司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包 括所处 行业 的景 气度 、公 司成长性 、 市场竞 争力 等 , 并参 考同 类公司 的估 值水 平, 判断 可转换 债券 的股 权投 资价 值; 基于 对利 率 水平、 票息 率、 派息 频率 及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分析 , 判断 其债 券投 资价 值; 采用期 权定 价模 型, 估 算可 转换 债券 的转 换期权 价值 。 综 合以 上因 素, 对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定 价分析 , 制 定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策略 。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新 发可转 换债 券的 预计 中签 率、 模型 定价 结果 , 积 极 参与一 级市 场可转 债新 券的 申购 。 2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46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是指 认股 权和债 券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债, 它与 普 通 可转 债的 区别 在于上 市 后可分 离为 可转 换债 券和 股票权 证两 部分 , 且 两部 分各自 单独 交易 。 也 就是 说,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的 投资 者在 行使 了认 股权利 后, 其债 权依 然存 在,仍 可持 有到 期归 还本 金并获 得利息 ; 而普通 可转 债的 投资 者一 旦行使 了认 股权 利, 则其 债权就 不复 存在 了。 当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上市后 , 对分 离出的 可转 债, 其投 资策 略与本 基金 普通可 转债 的投 资策 略相 同; 而对 分离 出 的股票 权证 ,其 投资 策略 与本基 金权 证的 投资 策略 相同。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指 中小 微型企 业在 中国 境内 以非 公开方 式发 行和 转让 , 约定 在一定 期 限还本 付息 的公 司债 券。 与传统 的信 用债 相比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具 有高 风险 和高收 益的 显著 特点。 目前市 场上 正在 或即 将发 行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期 限通常 都在 三年 以下 , 久期 风险较 低 ; 其风险 点主 要集 中在 信用 和流通 性。 由于 发行 规模 都比较 小, 这在 一定 程度 上决定 了其 二级 市场的 流通 性有 限, 换手 率不高 , 所以 本基金 在涉 及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时 , 会 将重 点放 在 一级市 场, 在有 效规 避信 用风险 的同 时获 取信 用利 差大的 个券 ,并 持有 到期 。


对单个 券种 的分 析判 断与 其它信 用类 固定 收 益 品种 的方法 类似 。 在 信用 研究 方面, 本基 金会加 强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 将 机构 评级 与内部 评级 相结合 , 着重 通过发 行方 的财务 状况 、 信 用背景 、 经 营能 力、 行业 前景、 个体 竞争 力等 方面 判断其 在期 限内 的偿 付能 力, 尽 可能 对发 行人进 行充 分详 尽地 调研 和分析 ; 会 倾向 于大 券商 承销的 有上 市诉 求的 企业 。 鉴于 其信 用风 险大, 流通 性弱 ,本 基金 会严格 防范 风险 。所 有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在 投资 前都 必须实 地调研 , 研究报 告由 研究 员双 人会 签,并 对投 资比 例有 严格 控制。 重大 投资 决策 需上 报投资 委员会 。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并利 用收益 率曲 线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3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注重 风险 管理 的前提 下,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目 的, 遵循 有效 管理 原则经 充分 论证后 适度 运用 国债 期货 。 通过 对债 券现 货和 国债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国 债期 货定 价模型 , 采 用估 值合 理、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对 本计 划投 资组 合进行 及时 、 有 效地调 整和 优化 ,提 高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效 率。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权 证 , 但 可持 有因 持股 票派发 的权 证或 因参 与可 分离交 易 可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价值 分析 为基础 , 在 采用 权证 定价 模型分 析其 合理 定价的 基础 上 , 结 合权 证的 正股价 格变 动 、 溢 价率 、 隐 含波动 率等 指标 选择 权证 的卖出 时 机 。 5 、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 风险管 理

























































































47 本基金 的债 券信 用风 险主 要分为 :单 券种 的信 用风 险和债 券组 合的 信用 风险 。 针对单 券种 发行 主体 的信 用风险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以下 三个 方面 来进 行信 用风险 的 管理 : ① 进行 独立的 发行 主体信 用分 析 , 运用 信用 产品的 相关 数据 资料 , 分 析发行 人的 公 司 背景、 行业 特性 、 流 动性 、 盈利 能力 、 偿 债能 力和 表外事 项等 因素 , 对 信用 债进行 信用 风险 评估 , 并 确定 信用债 的风 险等级 ; ②严 格遵守 信用 类债券 的备 选库 制度 , 根 据不同 的信 用 风 险等级 , 按照 不同的 投资 管理流 程和 权限 管理 制度 , 对 入库 债券 进行持 续信 用跟踪 分析 ; ③ 采取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和集 中度限 制, 严格 控制 组合 整体的 违约 风险 水平 。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也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上 买入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基 金应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的 3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7)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8)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 的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遵 从 其规定 ; (9)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8 (11)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证券 投资 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 券总市 值 的 3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资 产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49 定的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上述组合 限制 、禁止 行为 的设定依 据为 本基金 合同 生效时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关的要求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进行 调整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国债券 综合 财富 指数 中国债 券综 合财 富指 数是 全市场 债券 指数 , 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 以 2002 年1 月4 日为 基期, 基点 为 100 点, 并于2007 年11 月26 日正 式发 布。 中国债 券综 合 财富指 数是 以债 券全 价计 算的指 数值 , 考 虑了 付息 日利息 再投 资因 素; 其样 本债券 涵盖 的范 围全面 ,具有 广泛的 市场 代表性 ,涵盖 主要交 易市 场(银行 间市场 、交 易所市 场、柜 台交易 市场等)、 不 同发 行主 体( 政府、 企业 等)和 期限(长 期、 中 期、 短 期等), 是中 国目前 最权 威、 应用最 广的 指数 之一 。 中国 债券综 合财 富指 数能 够客 观地反 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格 水平 和 变动趋 势, 适合 作为 本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 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须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 列 示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50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51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国债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不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 的含权 固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和私 募债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持 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可在 情况 发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52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对银 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 照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回 售登 记期截 止日 ( 含当日 ) 后 未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 利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国 债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53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54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或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55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56 十 二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 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57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58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 抗力情 形消 除之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59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 中一次 性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收 , 注 册登 记机 构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 构 等 。 若 遇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延 至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除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支付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定 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执 行。

























































































60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 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约 定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61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等 媒介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 则 及具体 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62 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63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临 时报 告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64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 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 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信息披露 (1)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交 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 、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 息披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65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 、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信息 披露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国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66 十六、风险揭示 (一) 基金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风 险来 源可 以分 为特有 风险 、市 场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1 、 特有风 险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因 此, 本 基金 需 要承担 由 于发债 主体 信用 恶化 造成 的信用 风险 和市 场利 率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 ; 如 果债 券市场 出现 整 体下跌 ,将 无法 完全 避免 债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2) 本基 金参 与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投 资 , 因此 , 面 临以下 风险 :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流动 性风 险 鉴于目 前所 发行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期限 普遍 不长 , 发行 量不 大, 二 级市 场换 手率比 较 低, 流 动性 相对 较差 , 不 易转让 和变 现,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主 要策略 为侧 重一 级市 场, 选择信 用质 量好 利差 大的 个券, 持有 到期 。 此 外, 为 防范流 动性 风 险,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投资 比例 。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即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资 债券 之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具有 高收 益 的 同时也 面临 较高 的违 约风 险。 ?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对本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存 在较 高的信 用风 险, 因此, 将增 加本基 金的 总体 风险 。 但 由于本 基 金针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制 定了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本基 金将 严格控 制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风 险, 力争 为 投资 者提 供稳 健持 续增长 的投 资收 益。 (3)本 基金 可参与 国债 期 货的投 资 ,因此 , 可能 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 流动性 风 险等。 市场 风险 是因 期货 市场价 格波 动使 所持 有的 期货合 约价 值发 生变 化的 风险。 基差 风险 是指由 于期 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利 效果 , 使之 发生 意外 损益的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是指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 导致 的 ; 另一 类为 资金量 风险 , 是 指资金 量无 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使得 所持 有的 头寸 面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2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67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因 此 基金 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4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5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本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7 、操 作 、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68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 、基 金估 值风险 指每日 基金 估值 可能 发生 错误 的 风险 。 10、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和指 定的基 金代 销机构公 开发 售,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69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 决议生 效 之 日起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

























































































70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1 十八、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3)在遵 守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和 监管 规定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 为 支付本 基金 应付的 赎回 、 交易清 算等 款项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以基 金资 产作 为抵 押进 行融资 ; 14)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择 、更 换律师 事务 所、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期货 经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72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 需要 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73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当基 金管 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 、 期货 等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4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75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6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提 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和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且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77 3)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或增 加、 减少 、 调 整基金 份 额类别 及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规则 进行 调整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的,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定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78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等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召集 人确定 的非

























































































79 现场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集 人确 定的非 现场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80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 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决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81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82 9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 50% 的 ,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 加, 方 可召开 。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形 式、 议 事程序 、 表 决、 生效 和公 告 等适用 本合 同中 有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规 定。 10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83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84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85 十九、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邮政编 码:100013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成立日 期: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 资 信调 查、

























































































86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1、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下 简称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订 。 2、订 立托 管 协 议的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4 、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是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和 上市 交易的国 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次 级债 、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 券、 地方 政 府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等 固定收 益金 融工 具,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国债期 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 种。 本基金 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也不直接从 二级市场上买 入股票、权 证 等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可 持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权 证以 及因 投资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的 权证 等。 因上 述原 因持有 的股 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30 个 交 易日内 卖出 。

























































































87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上买 入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基 金应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的 3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总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遵 从 其规定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8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市 值 的 3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资 产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本 基金 的存款 银行 为具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 存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 根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89 定的限 制。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 存款银 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业

























































































90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 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制定 相 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 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 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91 销售协 议复印 件、缴 款通 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 基 金托管 人在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过 程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现 剧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本 基金 名下 , 并 确保 证基金 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 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8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首 次投资 中期票 据或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前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 相应的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并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充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管 理制度 。 9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基 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1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92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 (5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

























































































93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 基金 托 管资 金帐 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5 )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 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

























































































94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95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国债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 估值 ○ 1 交易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 2 在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让 的不 含权固 定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 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唯一估 值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值 。 ○ 3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 4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 券, 估值 日 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时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持 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 适当性 ,并 可在 情况 发生 改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 4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 应以 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 于不 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96 3 ) 对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 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照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估值 。 对于 含投 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回 售登 记期截 止日 ( 含当日 ) 后 未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 利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国债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以约定 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 基金托 管

























































































97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 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基金 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 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98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 制,由 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 提交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99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100 7 ) 将清 算报 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8 ) 公告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3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1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三) 网 上交 易服 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 为 客户 提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 四) 客 户分 级服 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分 出六 个级 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 更 优质 、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五) 信 息查 询服 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 人工查 询 : 客 户可 以在 工作 时间通 过拨 打客 服电 话直 接与客 服人 员进 行业 务咨 询或交 流 , 也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 网 站留 言、 客服 邮箱 的 方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司客 服人 员会 在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查询内容 包括 :最新 活动 公告、基 金产 品介绍 、公 司介绍等 公司 信息; 基金 净值查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六) 主 动通 知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102 等。 ( 七) 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八) 信 息定 制服 务


为进一步 提升 服务品 质, 我公司推 出服 务定制 业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通过 客服热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九) 投 诉建 议受 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十)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 (010 )58511618 2、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103 二十一 、 其 他 披露 事 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予 以公 告。




























































































104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105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中邮 纯债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中邮 纯 债恒 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四) 《中邮 纯 债恒 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 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