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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债5年期金融债指数A(003989)

银华中债5年期金融债指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银 华 中债-5 年期 国 债期 货 期限 匹 配金 融 债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三月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 )于 2016 年
11 月23 日证监许可【2016】278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 风险品种, 其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
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
及标的指 数所代 表的 与 5 年期 国债期 货期 限匹配的 金融债 市场相 似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运作风险、 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8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0 七 、基 金备案 ..................................................... 36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7 九 、基 金的投 资 ................................................... 49 十 、基 金的财 产 ................................................... 55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56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1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3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 67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8 十 六、 风险揭 示 ................................................... 73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76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8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95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6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8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09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110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银华中债-5 年 期 国 债 期 货 期 限 匹 配 金 融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银华中债-5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银 华中债-5 年期 国债期 货期限匹 配金 融债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 指银华中债-5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 : 指 《银华中债-5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中债-5 年 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中 债-5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 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银华中债-5 年期 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 补充和有 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6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3、 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招募说明书 7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招募说明书 8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C 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1、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 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招募说明书 9 件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5 月28 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公 司的股 权结构 为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出资 比例 49% ) 、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1%) 及山 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1%) 。 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和 “审计 委员会”4 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 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 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 投资管理二部、 投 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 部、 研究部、 市场 营销 部、 机构业招募说明书 11 务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FOF 投资管理部、养老金投资部、 交易管理部、 养老金业务部、 风险管理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 融部、 投资银行部、 公 司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 理部、 监察 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 24 个职能部门,并 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 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 时下设 “主动型A 股投资决策、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及养老 金投资决策 ” 四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 南证券董事、 总裁;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并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招募说明书 12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 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 党校研究 生部、 中国社 会科学院 研究生 部、长 江商学院 EMBA 。先 后 就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 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 事长。此 外,兼 任中国 基金业协 会理事 、香山 论坛发起 理事、 秘书长 、 《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 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 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 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 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 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 得者, 全国先进会 计 ( 教育) 工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招募说明书 13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 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 29 届奥运 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 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2004 年10 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 副总裁。 现任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 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 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 北京赛特 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 收款主任、 经理助理、 副经理、 经理。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证 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 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 。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招募说明书 14 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 年 9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 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 监、 量化投资 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 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 。 2.本基金 拟任基金经理 葛鹤军,博士研究生。2008 年至2011 年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1 年1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 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投资管理三部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10 月8 日起担 任“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 自2014 年10 月8 日起至2016 年4 月 25 日担任 “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担任“银 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5 月 6 日起担任 “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17 日起担任“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8 月 5 日起担任 “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2016 年 12 月 5 日起担任“ 银华 上证 5 年期国债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 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招募说明书 15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 、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究策 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现任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 资管理一部总监及 A 股基金投资总 监 。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三部总监 、 固定 收益基金投资总监 、投资经理 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 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 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 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招募说明书 16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 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 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 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招募说明书 17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招募说明书 18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招募说明书 19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 事证券 信用交 易(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 反证券 交易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行为 来操纵 和扰乱 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 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 20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 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 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什么 样的风 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 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招募说明书 21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部风 险控制 工作必 须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招募说明书 22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 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 立、实施 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将 根据市场 环境的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3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81招募说明书 24 只。 自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 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 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招募说明书 25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招募说明书 26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招募说明书 27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招募说明书 2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 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招募说明书 29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 公楼8 层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于亚楠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范里鸿、杨婧 招募说明书 30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23 日证监许可 【2016】2785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债-5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如标的指数更名,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调整基金名称、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 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 其他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八)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募集期限 招募说明书 31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7 年 4 月 5 日至 2017 年 4 月 12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 (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 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十一)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规定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 据所收 取 的认购/申购 费用、 销售服 务费用方 式 的差异 ,将 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 类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三)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5 日至 2017 年 4 月 12 日。如遇突发事件, 认购 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32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 由各销售机构自 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经备案后生效。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 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 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 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但已 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 )认 购期间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规模 和比例 设置 上 限。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 投资人 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 笔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笔认 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 ,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四)基金的认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33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机 构 及网上直 销交 易系统 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养 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机构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 统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费率 (A 类)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直销 养 老金客 户 以外的其 他投 资人认 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时所适 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A 类)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 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 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本基金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招募说明书 34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 费用=认购 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7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0.40%, 假设这7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9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700,000/(1 +0.40%)=697,211.15 元 认购费用=700,000 -697,211.15=2,788.85 元 认购份额=(697,211.15+90.00)/1.00 =697,301.15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7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加 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为697,301.15 份。 2、本基金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2: 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7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 这 700,000 元在认购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9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为: 认购份额=(700,000 +90.00)/1.00=700,09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7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基 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经 确 认 的 C 类 基金份额为 700,090.00 份。 (十六)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 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招募说明书 35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十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有 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认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招募说明书 36 七 、基 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 投资 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招募说明书 38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 业务时间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持有份 额登记 日期的 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除外。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 每个 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从其规定, 但不得低于 上述最低申 购金额。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 售机构办 理赎 回时, 每 笔赎回申 请的最 低份 额 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单一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40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机 构 及网上直 销交 易系统 申 购 A 类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 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机构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 统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A类)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直销 养 老金客 户 以外的其 他投 资人申 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所适用 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A 类)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1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 的赎回费 率不高 于 0.2%,随基 金份额 持有期 限的增加 而递减 ,具体 费率如下所 示: 招募说明书 41 赎回费率 (A 类)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90 天 0.20% 90 天≤Y<365 天 0.10% Y≥365 天 0% (2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 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 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C 类)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0 天 0.50% Y≥30 天 0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 用由申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均 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扣除用于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 该等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相应赎 回费总额的2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招募说明书 42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0.40%)=5,976.09 元 申购费用=6,000 -5,976.09=23.91 元 申购份额=5,976.09/1.0600=5,637.82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 则其可得到 5,637.82 份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招募说明书 43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 额=5000/1.0600=4,716.98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0 元,则其可得到4,716.98 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5: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6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0×0.20% =22.96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 -22.96=11,457.04 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60 天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 元。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6: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560=11,560.00 元 招募说明书 44 赎回费用= 11,560.00×0.50% =57.80 元 净赎回金额=11,560.00 -57.80=11,502.20 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20 天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502.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各类 基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申购、 赎 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 殊原因 (包括 但不限于 证券交 易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或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招募说明书 45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因特 殊原因 (包括 但不限于 证券交 易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或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招募说明书 46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法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招募说明书 47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招募说明书 48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 益为现金 红利部分,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 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 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 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49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 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求跟 踪偏离度 以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 为了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 以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采用抽样复制法, 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为基础, 综合考虑跟踪效果、 操作风险等因素构成组合, 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 日常申 购赎回情况、 市场流动性以及债券特性、 交易惯例等情况, 选择合适的债券进行 投资,并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由于本基金资产规模、 日常申购 赎回情况、 市场流动性、 债券交易特性及交 易惯例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组合中个券权重和券种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券种间 将存在差异。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 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将不低于 80%的招募说明书 50 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基金管理 人将主 要以标 的指数成 份券为 基础, 综合考虑跟 踪效果、 操作风险、 投资可行性等因素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基金资产规模、 日 常申购赎回情况、 市场流动性以及债券市场交易特性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 化调整,以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如 “久期匹配” 、 “比 例匹配” 等优化策略对基金资产进 行调整,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 小跟踪误差。 (1 )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券构成, 并综合考虑本基金资产 规模、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对其逐步买入。当遇到成份券流动性不足、 价格严重偏离合理估值、 单只成份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等其他市场因素 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对个券权重和券种进行适当调整, 以期在规定的风 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券 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 1 当成份券发行量变动,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最新构成进行相应调整; ○ 2 本基金处理日常申购赎回时, 资金量可能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交易相应 成份券。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交易规模、 交易惯例和成份券的流动性等因素, 对债 券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3 若成 份 券 遇到 退 市 、流 动性 不 足 、法 规 限 制或 组合 优 化 需要 等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 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 的替代性组合。 3)债券投资组合的优化 招募说明书 51 为更好地跟踪指数走势, 组合可 采用适当方法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整体优化 调整,如“久期匹配” 、 “比例匹配”等。 ○ 1 久期 匹配 “久期匹配”策略是指投资组合久期与标的指数久期基本一致,即满足: Durationporfolio ≈Durationindex 其中,Durationporfolio 为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Durationindex 为指数组合的加 权平均久期。 通过久期匹 配, 在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的情况下, 债券投资组合和标的指数 的走势基本一致。 ○ 2 比例 匹配 “ 比例匹配” 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类型债券和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波动情况 的不一致, 表现为隐含税率、 信用利差和期限利差的变动。 考虑各类型债券权重, 力争基金组合各类型债券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相匹配,减少类型错配的跟踪误 差; 考虑各个期限的债券权重, 力争基金组合各个期限段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相 匹配,减少期限利差变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3 )其他投资策略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使用其他投资策略。 例如, 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 或债 券一、 二级市场间的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 还可以使用事件驱动策略, 即通 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对投资标的定价的影响而进行套利; 也可以使用公允价值策 略, 即通过对债券市场价格与模型价格偏离度的研究, 采取相应的增/减仓操作; 或运用杠杆原理进行回购交易亦或结合市场走势以及跟踪偏离度等多方面的情 况市场采用久期偏离策略等。 (四)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债-5 年 期国债 期货期限 匹配 金融债 指 数收 益率+5% × 银行活 期存款 利率(税后) 。 本基金以 中债-5 年期 国债期货 期限 匹配金 融 债指数为 标的 指数, 原 则上将 不低于 80% 的非现 金资 产投资于 中债-5 年期 国债期货 期限匹 配金融 债指数成份 券, 选用以上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 反映本基金的风 格特点。 招募说明书 52 如果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 或停止中 债-5 年期国 债期货期 限匹 配金融 债 指数的 编制、发 布或授 权,或 中债-5 年 期国债 期货 期限匹配 金融债 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 代、或由 于指数 编制方 法的重大 变更等 事项导 致本基金 管理人 认为中 债-5 年期 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 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 位变更 、指数 更名等事 项) , 则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 为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其中标 的指数 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 第三招募说明书 54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等 固定收 益 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招募说明书 57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 个估值日计算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招募说明书 58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招募说明书 59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或暂停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招募说明书 60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及 第三方 估值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具体 分红方案 见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 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季度费率 年度费率 10 亿人民币以下(不包括 10 亿人民币整) 1bp (1) 4bp 10 亿-20 亿人民币之间 (包 括10 亿人民币整,不 包括 20 亿人民币整) 0.75bp 3bp 招募说明书 65 20 亿人民币以上(包括 20 亿人民币整) 0.625bp 2.5bp 注: (1)1bp=基本点数=1/10,000=0.01% 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在 10 亿元以下(不 包括 10 亿元) ,指数许 可使用 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0.04%÷当年天数 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在 10 亿元至 20 亿 元(包括 10 亿元,不 包括 20 亿元) , 指数许 可使用 基点费按 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03%的 年 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当年天数 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在 20 亿元以上(包 括 20 亿元) ,指数许可 使用基 点费按前 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025% 的 年 费率计提 。指 数许可 使 用基点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5%÷当年天数 以上计算公式中: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及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 66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67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8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 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各类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招募说明书 70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招募说明书 71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 《信招募说明书 72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73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 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 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 在此情 形下, 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 从而 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招募说明书 74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8、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9、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 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 此外, 基金管 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银行间 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 系统无法按 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 超出本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 75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通 过抽 样复制 法 投资法, 实现 跟踪中 债-5 年期国 债期 货期限 匹配金 融债指数, 但由于基金费用、 交易成本、 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 间的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作为一只被动化投资的指数型基金,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面: 1、标的 指数抽 样方法 引发的风 险:即 标的指 数因为抽 样方法 的缺陷 有可能 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 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基金的交易成本, 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 影 响投资收益。 2、标的 指数波 动的风 险:标的 指数成 份券的 价格可能 受到政 治因素 、经济 因素、 政策因素、 发行人 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 偏离风 险:即 基金在跟 踪指数 时由于 各种原因 导致基 金的业 绩表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 定性,可能包括: (1 )由 于买入 和卖出 债券时均 存在交 易成本 ,导致本 基金在 跟踪指 数时可 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 )受 市场流 动性风 险的影响 ,本基 金在实 际运作中 ,由于 投资者 申购而 新增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 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 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 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 )在 本基金 实行指 数化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对 指数基 金的管 理能力 如跟踪指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造成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招募说明书 76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77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78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招募说明书 79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招募说明书 80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81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招募说明书 82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招募说明书 83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招募说明书 84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7 )变更基金类别;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招募说明书 8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和 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本 基金在 交易所 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招募说明书 87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 件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招募说明书 88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招募说明书 89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招募说明书 90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招募说明书 91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 应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招募说明书 92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93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 其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94 招募说明书 95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招募说明书 96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 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 务;代理 政 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 贷 款业务; 保管箱服 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 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 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 为了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 以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97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建仓完成后, 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其 中标的 指数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招募说明书 99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招募说明书 100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招募说明书 101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招募说明书 102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银 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 104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 日、 每年12 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06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 话、 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 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 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为充 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 码应为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关公告 。 招募说明书 107 (五)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08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09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10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 监会 准予银 华 中债-5 年 期国 债期货 期限匹配 金融 债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 银 华 中 债-5 年 期 国 债 期 货 期 限 匹 配 金 融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3. 《 银 华 中 债-5 年 期 国 债 期 货 期 限 匹 配 金 融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4.关于申 请募 集注册 银 华中债-5 年期 国债期 货期限匹 配金 融债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