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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 0 一 七年第一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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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提 示 】
本基金由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基金转型经 2013 年 7
月 8 日至 2013 年 8 月 7 日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于 2013
年 9 月 8 日到期,2013 年 9 月 9 日起《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且《富 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接 受 本 基 金 转 型 的 备 案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基金。
从 本 基 金 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由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安 排 ,
汇利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汇利 B 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
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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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7 年 3 月 9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的
业绩表现等有关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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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48
七、基金的存续............................................................................................................ 48
八、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级........................................................................................ 49
九、基金份额的转换、折算和分离............................................................................ 53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55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66
十二、基金的投资........................................................................................................ 67
十三、基金的业绩........................................................................................................ 78
十四、基金的财产........................................................................................................ 80
十五、基金资产 的估值................................................................................................ 80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8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9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9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二十、风险揭示............................................................................................................ 97
二十一、基金终止与清算.......................................................................................... 100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3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二十七、备查文件......................................................................................................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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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 国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或 “ 基 金 合
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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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本基金或富国汇利基金: 指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转型而来
2、原富国汇利基金:指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原汇利 A 份额:指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4、原 汇利 B 份额:指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5、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基金合 同: 指 《富 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基 金 合 同 由 《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变更而来
8、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汇利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10、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1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 订
15、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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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21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2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 基 金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资者
25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 销 售 机 构 :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30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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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3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 同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41、封闭期: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指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起 (含该日) 两年( 含两年) 的 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第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两年(含两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
为自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两年(含两年)的期
间,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
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42、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本
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自原富国汇利基金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
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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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3 、 开 放 日 : 指 在 开 放 期 内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投资者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赎 回 : 指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
50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5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2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变 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指 在 封 闭 期 末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 汇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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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汇利份额
57、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内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58、汇利 A 的本金: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汇利 A 的份额数与 1.000 元的乘
积
59 、 巨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额
6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基金份额净值 (NA V ) : 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 虚拟清
算 ” 原则,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的提前终止日,
本 基 金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资 产 及收 益 的 分 配规 则 进 行 资产 分 配 从 而计 算 得 到 T
日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6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离 : 指 在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首 日 ,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不 同 分 配 安 排 , 本 基 金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分 离 为 预 期 收 益 与 预 期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汇利 A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汇利 B )
67、汇利 A :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类基金份额
68、汇利 B :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类基金份额
69 、 汇 利 份 额 : 指 在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时 未 进 行 分 级 的 基 础 份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未
分级运作时的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70、 汇利 A 约定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封闭期为每份汇利 A 所设定的每年
应获得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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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汇利 A 约定应得收益: 指汇利 A 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 但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汇利 A 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即如在封闭期
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汇利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
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72、汇利 B 应得资产 及收益:指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汇利
A 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73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75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7 年 3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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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 十 三 个 部 门 、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 部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董
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运 营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 包 括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投资部:
负 责 公 司 有 关 量 化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公 司 在 中 国 境 外 ( 含 香
港) 的权益投资管理, 包括 QDII 权益类公募基金、 以香港投资为主的沪港深权益
类 公 募 基 金 、 以 香 港 权 益 及 权 益 类 衍 生 品 为 主 的 专 户 投 资 基 金 等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负 责 养 老 金 ( 企 业 年 金 、 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 作 职 责 , 暂 与 综 合 管 理 部 合 署 办 公 ; 综 合 管 理 部 : 负 责 公 司 董 事 会 日
常 事 务 、 公 司 文 秘 管 理 、 公 司 ( 内 部 ) 宣 传 、 信 息 调 研 、 行 政 后 勤 管 理 等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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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中 营 销 中 心 、 广 东 营 销 中 心 、 深 圳 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营 销 中 心 、 东 北 营 销 中 心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 零 售
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
售 和 机 构 业 务 团 队 、 子 公 司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略, 制定 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 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 满意度, 收 集客户信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 营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有员工 365 人, 其中 65.5%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会 计 部 经 理 、 证 券 部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公 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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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
中心支行)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浙 江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经 纪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 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
加入加拿大 BMO 银 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 营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 评 估 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审计部副总经理。
何 宗 豪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办 事 处 计 划 信 贷 科 、 组 织 科 科 员 ; 工 商 银 行 徐
汇 区 办 事 处 建 国 西 路 分 理 处 党 支 部 代 书 记 、 党 支 部 书 记 兼 分 理 处 副 主 任 ( 主 持 工
作) ;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责
人 ; 上 海 申 银 证 券 公 司 浦 东 公 司 财 会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浦 东 分 公 司 财 会 部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会 管 理 总 部 部 门 经 理 、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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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拿大
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 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
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 任 上 海 仪 器 仪 表 研 究 所 计 划 科 副 科 长 、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 所 长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副局长、
党 组 副 书 记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主 任 、 外 事 办 公 室 主 任 、 区 政 府 党 组 成
员 ;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区 委 常 委 、 副 区 长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中 共 上 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 吉 广 先 生 , 监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 济 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部 科 员 ; 济 宁 市 留 庄 港 运 输 总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行 业 务 部 业 务 经 理 、 副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 理;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 晓 燕 博 士 , 监 事 。 现 任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亚 洲 区 和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风 险 官 。 历 任 美 国 加 州 理 工 学 院 化 学 系 研 究 员 ; 加 拿 大 多 伦 多 大 学 化 学
系 助 理 教 授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部 模 型 发 展 和 风 险 审 查 高 级 经 理 ; 蒙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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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尔 银 行 操 作 风 险 资 本 管 理 总 监 ; 道 明 证 券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裁 兼 总 监 ; 华 侨
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 旭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等。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 电
子 商 务 副 总 监 。 历 任 汇 添 富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深 电 子
商务经理、电子商务部电子商务总监助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在 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 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 文 佳 女 士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支 行 职 员 、 经 理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营 销 总 部 投 资 顾
问 、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市 场
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 笑 薇 女 士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兼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 官 员 , 摩 根 士 丹 利 资 本 国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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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ra 公 司 (MSCIBARRA)BARRA 股 票 风 险 评 估 部 高 级 研 究 员 , 巴 克 莱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 中 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 少 醒 先 生 , 博 士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理、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黄纪亮先生, 硕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13 年 2 月起任富国强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任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起任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任富国目标齐 利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睿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资格 。
(2)历任基金经理:
刁羽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
饶刚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主 动 权 益 及 固 定 收 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 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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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 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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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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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 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 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 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 量 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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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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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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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 国农 业银 行 通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 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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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 “优秀托管机构奖” ,2015 年被中国银行
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市 场 营 销 处 、 内 控 监 管 处 、 账 户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 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 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49 只。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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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 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 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 80126257、8012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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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 1 )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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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ccb.com
( 4 )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5 )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6 )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7 )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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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 ) 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9 )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0 )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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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1 ) 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2 ) 东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3 )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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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4 ) 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5 )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6 )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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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7 )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18 )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9 )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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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1 )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22 ) 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尤习贵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23 )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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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24 ) 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25 ) 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26 ) 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法人代表: 余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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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电话: (010)85127917
联系人员: 赵明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 27 ) 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28 ) 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29 ) 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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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电话: 0351-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30 )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1 )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32 ) 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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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33 )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34 ) 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35 ) 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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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37 ) 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赵俊
联系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38 ) 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39 ) 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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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40 ) 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41 )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电话: 0755-25838701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 www.firstcapital.com.cn
( 42 ) 金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43 ) 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44 ) 华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45 ) 瑞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46 ) 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 、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47 )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48 ) 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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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电话: 021-68777822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49 ) 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50 ) 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51 ) 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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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52 ) 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电话: 010-83363010
联系人员: 文雯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公司网站: www.jrj.com.cn
( 53 )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54 )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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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55 ) 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56 ) 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57 )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58 ) 嘉实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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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59 ) 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60 ) 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电话: 010-62680827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fundzone.com
( 61 ) 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海淀北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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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电话: 010-62675979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 62 )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63 ) 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64 ) 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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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 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65 )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66 ) 中证 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 钱昊旻
联系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电话: 010-59336510
联系人员: 仲甜甜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公司网站: www.jnlc.com__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3、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具 有 场 内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请详见深交所网站) 。
(二)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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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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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型而成。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 《基金法》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2010】1114 号文批准募集。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9 月 9 日获得中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封 闭 期 为 三 年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按 照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富
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将进行基金转型。
2013 年 7 月 8 日至 2013 年 8 月 7 日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
内 容 包 括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到 期 后 变 更 运 作 方 式 、 基 金
更 名 、 扩 充 投 资 范 围 和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于 2013 年 9 月 8 日到期,2013 年 9
月 9 日起《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富国汇利回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基 金 转 型 为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后 , 基 金 运
作方式调整,同时基金 更名为“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原富国汇利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取 得 富 国 汇 利 基 金 封 闭 期 到 期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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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名 册 之 后 , 将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更 名 以 及 必 要 的 信 息 变 更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明
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 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在开放期最
后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或 减 去 当 日 净 赎
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
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封闭期基 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在每个封闭期首日汇利份额折算完成后, 场内基金份额将按照 7:3 的比例自
动 分 离 为 预 期 收 益 与 预 期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种 份 额 类 别 , 即 优 先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简称 “ 汇利 A”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 “ 汇利 B” ) 。汇利份额、汇利
A 份额、汇利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每个封闭期内, 汇利 A 与汇利 B 两类基金份额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分
别 上 市 和 交 易 , 交 易 代 码 不 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市 场 内
单独交易汇利 A 或者汇利 B 份额。
(二) 封闭期末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的资产及收益
的分配 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汇利 A 和汇利 B 在封闭期末基金份额转换
基准日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 即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
汇利 A 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即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汇利 A 基金份额的 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汇利 B 为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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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较 高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在 优 先 分 配
汇利 A 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汇利 B 基金份额。
汇利 A 约定应得收益和汇利 B 应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 在每个 封闭期内, 汇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应得收益, 该封 闭
期内汇利 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将在上一个封闭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设定并在次
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汇利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单利)= 两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利差
其中计算第N 个封闭期汇利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中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是指在第N-1个封闭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两年期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 (税后)。
第N 个封闭期汇利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中 的利差由基金管理人在第N-1个封闭
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设定并在次日公告 ,利差的取值范围为从0% (含)到2%
(含)。
适用于汇利A 基金第一个封闭期内的 约定基准收益率在原富国汇利基金封闭
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按照相同方式设定并在次日公告。
汇利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汇利A 的约定应得收益, 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
的情况下, 汇利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2、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汇利 A 基金份额的本金
及汇利 A 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汇利 B 基金份额;
3、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如 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汇利 A 份额的本金及
汇利 A 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 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汇利 A 份额后, 仍存在
额外未弥补的汇利 A 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即 如 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汇 利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投资者申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的每一份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所 约 定 的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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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计 算汇利 A 和汇利 B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
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 V )转换为汇利份额。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依据以下公式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为汇利 A 、汇利 B 和汇利份额的份额总
额; 开放期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汇利份额数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汇利 A 和汇利 B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对汇利 A 与
汇利 B 单 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
额转换。
假设 NA V 为本基金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即封闭期第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 为第 T 日汇利 A 基金份额净值,NAVb 为第 T 日汇利 B 基金份额净值。 汇
利 A 约定基准年收益率为 Ra 。Tt 为该封闭期的实际总天数,即 Tt=T
1
+ T
2
天 (Tt
的值等于 365+365=730 或 365+366=731 )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T 日) 的汇利 A 与汇利 B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 V <0.7× (1+2× Ra× (T-1 )/Tt ) 时 , 则汇利 A 与汇利 B 在封闭期 内
第 T 日(1≤T≤Tt )基 金份额净值:
NA Va=NA V/0.7 ;
NAVb=0 ;
2、当 0.7× (1+2× Ra× (T-1 )/Tt )≤NA V 时 ,则汇利 A 与汇利 B 在封闭期内
第 T 日(1≤T≤Tt )基 金份额净值:
NA Va =1+2× Ra× (T-1 )/Tt ;
NAVb= (NA V-0.7× NA Va )/0.3;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计算汇利 A 与汇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时, 各自保留小
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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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五)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计 算 并 公 告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
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与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一 同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告。
假设第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NA V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NA Va 为封 闭期内第 T 日汇利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封 闭期
内第 T 日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汇利 A 约定年收益率为 Ra (单利) ; 基金封
闭期内每年天数设定为 Ty (y=1,2 。T
1
、T
2
可能均为 365,或其中之一为 366,
而另一为 365) ,则封闭期实际总天数为 Tt=T
1
+ T
2
天(Tt 的值等于 365+365=730
或 365+366=731 ) 。 在封闭期内,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汇
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如调整, 届时可
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内第 T 日,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 V <0.7× (1+2× Ra× (T-1 )/Tt ) 时 , 则汇利 A 与汇利 B 在封闭期 内
第 T 日(1≤T≤Tt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NA Va=NA V/0.7 ;
NAVb=0 ;
2、当 0.7× (1+2× Ra× (T-1 )/Tt )≤NA V 时 ,则汇利 A 与汇利 B 在封闭期内
第 T 日(1≤T≤Tt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NA Va =1+2× Ra× (T-1 )/Tt ;
NAVb= (NA V-0.7× NA Va )/0.3 ;
汇利 A 与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六)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每个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汇利 A 与汇利 B 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资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净 值 计 算 , 并 以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NAV ) 转 换 为 富 国 汇 利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并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业务。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及 申 购 、 赎 回 规 则 及 实 施 办 法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应 部
分。有关 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转换、折算和分离
(一)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每个封闭期内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转换的对象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汇利A 份额和汇利B 份额。
3、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汇
利A 份额和汇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如下基金份额转换公式将汇利A 份
额和汇利B 份额转换为汇利份额。转换后,汇利A 份额和汇利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
有或同时持有汇利A 份额和汇利B 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1)转换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转换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转换前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为汇利A 份额、汇利B 份额和汇利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转换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 账务进行
调整。
(2)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A 份额和汇利B 份额转换公式
汇利 A 基金份额和汇利 B 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汇利 A 转换为汇利份额数=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T 日 ) 汇利 A 基金份额数
× T 日汇利 A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 B 转 换为汇利份额数=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T 日)汇利 B 基金份额数
× T 日汇利 B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汇利 A 、 汇利 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见基金合同 “ 七、 封闭 期基金份
额的分级 ” 之“ (四) 汇利 A 和汇利 B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
其中,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数, 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4 、基金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汇利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停牌,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分离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的首日。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汇利份额。
3、折算方式
对折算基 准日登记在册的汇利份额,以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汇利份额净值为基
础,将汇利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 元。相应地,汇利份额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
调整,基金资产净值不发生变化。
汇利份额折算公式为:
折算后汇利份额净值=1.000 元
折算后汇利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汇利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汇利份额净值
/1.000 元
其中, 折算基准日汇利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 折算后汇利份
额的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4、场内汇利份额的分离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汇利份额完成折算后,场内汇利份额将 按照7:
3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类分级份额,即汇利A 份额和汇
利B 份额。
5、折算和分离结果的公告
汇利份额折算及分离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汇利 A 与汇利 B 的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内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况下,汇利 A 与汇利 B 份额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分别上市交易。
汇利 A 与汇利 B 份额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 为汇
利份额,汇利份额不上市交易,但可以申购赎回。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汇利 A 与汇利 B 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规则
(1)汇利 A 与汇利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汇利 A 与汇利 B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3)汇利 A 与汇利 B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汇利 A 与汇利 B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汇利 A 与汇利 B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3、上市交易的费用
汇利 A 与汇利 B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汇利 A 与汇利 B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5、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汇利 A 与汇利 B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6、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在 开 放 期 内 , 汇 利 份 额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场 内 或 场 外 进 行
申购赎回。
投 资 者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具 有 场 内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其 中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 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 回业务。 本 基金场外销售机构 见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汇 利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申购与赎回 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内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工 作 日 为 汇 利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开
放 日 。 汇 利 份 额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可 以 与 本 基 金 申 购 开 放 日 不 完 全 一 致 , 汇 利 份 额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为 自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首 个 工 作 日 起 至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止 ( 含 最 后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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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日) , 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开始至开放期
到期前止,且在每个开放期内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将 开 放 期 开 放 申 购 、
赎回的具体日期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 在 开 放 期 内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外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按 下 一 交 易 日 申 请 处
理。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 或 者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赎 回 开 放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汇 利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基 金 进 入 开 放 期 首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汇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汇利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汇利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汇利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否 则 ,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基 金 管
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汇利份额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本
基 金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 投 资 者 还 应 遵 循 相 关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 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首次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采用前端收费模
式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笔 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汇利份额的申购时, 单笔申购最低申购份额为 50000 份。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汇利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汇利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实 施 前 须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至 少 在 一 种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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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按 申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以及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含)—500万元 0.1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为 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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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10%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其 中 , 在 场 外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年 限 以 份 额 实 际 持 有 年 限 为 准 ; 在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以 及 场 内 买 入 ,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年 限
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计算方式。 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4、开通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
销售机构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经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剩 余 部 分 按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价 格 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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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申购费用的,则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适用固定申购费用的,则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4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 )=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若为场内申购,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38,156
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38,156× 1.040 =39,682.24元
退款金额=40,000-39,682.24 -317.46=0.3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赎 回 价 格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2: 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1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1% = 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0.16 = 10,149.84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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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申 购 或 由 原 场 外 富 国 汇 利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而 来 的 汇 利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申 购 或 由 原 场 内 富 国 汇 利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而 来 的 汇 利 份 额 或 上 市
交易买入的汇利 A 、汇 利 B 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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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三)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 ,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且 开 放 期 间 按 暂 停
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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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
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或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并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十五)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六)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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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七)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不 能 通 存 通 兑 时 的 , 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二十)其他特殊交易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办 理 除 上 述 业 务 以 外
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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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汇利份额与汇利 A 份额、 汇利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
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的分拆
场内份额的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汇利份额按照 7:3 的
比例申请转换成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的行为
2、场内份额的合并
场内份额的 合并是指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
额按 7:3 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场内汇利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汇利份额按 7:3 的比例分拆成汇利 A 份额和汇
利 B 份额 ;在场外申购的汇利份额不可进行分拆,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
申请分拆后, 其持有的汇利份额将按 7:3 的比例分拆为汇利 A 份额 和汇利 B 份 额。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汇利 A 份额、 汇 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份 额 配 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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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汇利 A 份额和汇 利 B 份额 的汇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 10
份或其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汇利份额的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且
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 7:3 。
4、 场外汇利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汇利份额后方可
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费用
投 资 者 申 请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十二、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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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是 在 追 求 本 金 长 期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创
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通 过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当 期 收 益 和 长 期 增
值的统一。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协 议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债 券 和 回 购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因
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开放期前的 3 个月、开
放期后的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但 在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按 照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动 态 的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和 类 属 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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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置 。 一 方 面 根 据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要 求 通 过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主 动 寻 找 风 险 中 蕴 藏 的
投 资 机 会 , 发 掘 价 格 被 低 估 的 且 符 合 流 动 性 要 求 的 合 适 投 资 品 种 ;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风险预算管理、 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和个券信用等级限定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从而在一定的风险限制范围内达到风险收益最佳配比。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 过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情 况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信 用 风 险 情 况 、 风 险 预 算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分 析 , 在 整 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的 指 导 下 , 根 据 资 产 的 风 险 来 源 、 收 益 率 水 平 、 利 息 税
务 处 理 以 及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将 市 场 细 分 为 普 通 债 券 ( 含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 、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司债、 各类附权债券等)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金 融 创 新 ( 各 类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等 ) 四 个 子 市 场 , 采 取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类 属 资 产 进 行 最 优 化 配 置 和 调 整 , 确 定 类 属 资 产 的 最 优 权
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 资 产 配 置 上 , 首 先 根 据 明 细 资 产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 产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 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 (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
利 息 支 付 方 式 、 利 息 税 务 处 理 ) 与 剩 余 期 限 的 配 比 , 对 照 基 金 的 收 益 要 求 决 定 是
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 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 券 的 投 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动 态 跟 踪 , 采 用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 , 主 要 包 括 :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 等管理手段,
对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债 券 价 格 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 相 机 而 动 、 积
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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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包 括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两 端 策 略 和 梯 形 策 略 等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产品, 尤其是高收益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特点之一, 也是封闭
期内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发行的企业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的 信 用 产 品 以 及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公 司
债、可转债、可分离转债以及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等信用产品。
本 基 金 认 为 , 信 用 债 市 场 运 行 的 中 枢 既 取 决 基 准 利 率 的 变 动 , 也 取 决 于 发 行
人 的 整 体 信 用 状 况 。 监 管 层 的 相 关 政 策 指 导 、 信 用 债 投 资 群 体 的 投 资 理 念 及 其 行
为 等 变 化 决 定 了 信 用 债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区 间 , 整 个 市 场 资 金 面 的 松 紧 程 度 以 及 信 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 上 而 下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基 准 利 率 走 势 、 资 金 面 状 况 、
行 业 以 及 个 券 信 用 状 况 的 研 判 , 积 极 主 动 发 掘 收 益 充 分 覆 盖 风 险 , 甚 至 在 覆 盖 之
余 还 存 在 超 额 收 益 的 投 资 品 种 ; 同 时 通 过 行 业 及 个 券 信 用 等 级 限 定 、 久 期 控 制 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 一 信 用 产 品 在 不 同 市 场 状 态 下 往 往 会 有 不 同 的 表 现 , 针 对 不 同 的 表 现 ,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不 同 的 操 作 方 式 : 如 果 信 用 债 一 二 级 市 场 利 差 高 于 管 理 人 判 断 的 正 常
区 间 , 管 理 人 将 在 该 信 用 债 上 市 时 就 寻 找 适 当 的 时 机 卖 出 实 现 利 润 ; 如 果 一 二 级
市 场 利 差 处 于 管 理 人 判 断 的 正 常 区 间 , 管 理 人 将 持 券 一 段 时 间 再 行 卖 出 , 获 取 该
段 时 间 里 的 骑 乘 收 益 和 持 有 期 间 的 票 息 收 益 。 本 基 金 信 用 债 投 资 在 操 作 上 主 要 以
博 取 骑 乘 和 票 息 收 益 为 主 , 这 种 以 时 间 换 空 间 的 操 作 方 式 决 定 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
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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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
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控制方
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
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 权 债 券 指 对 债 券 发 行 体 授 予 某 种 期 权, 或 者 赋 予 债 券 投 资 者 某 种 期 权, 从而
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
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可
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 其 投 资 人 具 有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转 股 和 回 售 的 权 利 , 因 此 其 理 论 价 值 应 当 等 于 作 为 普 通 债 券 的 基 础 价 值 加 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内 含 期 权 价 值 , 是 一 种 既 具 有 债 性 , 又 具 有 股 性 的 混 合 债 券 产 品 , 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最 大 的 优 点 在 于 , 可 以 用 较 小 的 本 金 损 失 , 博 取 股 票 上 涨 时
的 巨 大 收 益 。 可 以 充 分 运 用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在 风 险 和 收 益 上 的 非 对 称 性 分 布 , 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按 照 协 议 价 格 转 换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因 此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出 现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 场 之 间 的 套 利 机 会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转 换 成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 会 密 切 关 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
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 ),作 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是 认 股 权 证 和 公 司 债 券 的 组 合 产 品 , 该 种 产 品 中
的 公 司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可 在 上 市 后 分 别 交 易 , 即 发 行 时 是 组 合 在 一 起 的 , 而 上 市
后 则 自 动 拆 分 成 公 司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 本 基 金 因 认 购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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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得 的 认 股 权 证 自 可 交 易 之 日 起30 个 交 易 日 内 全 部 卖 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 券 化 是 将 缺 乏 流 动 性 但 能 够 产 生 稳 定 现 金 流 的 资 产 , 通 过 一 定 的 结 构 化 安
排 , 对 资 产 中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进 行 分 离 组 合 , 进 而 转 换 成 可 以 出 售 、 流 通 , 并 带 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定 价 受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标 的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交 易 结 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提 前 偿 还 风 险 和 利 率 风 险 等 进 行
分 析 , 采 取 包 括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策 略 、 预 期 利 率 波 动 率 策 略 等 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 利 策 略 是 本 基 金 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 之 一 ,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 和 回 购 交 易 结
合 起 来 , 管 理 人 根 据 信 用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 过 回 购 融 资 来 博 取 超 额 收 益 , 或 者 通 过 回 购 的 不 断 滚 动 来 套 取 信 用 债 收 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6、新股申购策略
为 保 证 新 股 发 行 成 功 , 新 股 发 行 一 级 市 场 价 格 通 常 相 对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存 在 一
定 的 折 价 。 在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历 程 中 ,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是 一 种 风 险 低 、 收 益 稳 定
的投资行为, 为投资人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以 及 对 认 购 中 签 率 和 新 股 上 市 后 表 现 的 预 期 , 谨 慎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获 取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与 二 级 市 场 的 价 差 收 益 。 申 购 所 得 的 股 票 在 可 上 市 交 易 后30 个 交 易 日 内 全 部
卖出。
7、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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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债 券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集 中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8、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 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 结合基金合同、 投 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
期 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中 债
综合指数。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强 调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基金。
从 本 基 金 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由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安 排 ,
汇利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汇利B 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不 超 过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
6、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的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自 投 资 之 日 起 至 本
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 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1-3 项以 及5-11 项规 定的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述规定限制。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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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363,573,966.95 92.92
其中: 债券 2,363,573,966.95 92.92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000,000.00 1.57
其中:买 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金合计 90,455,425.62 3.56
7
其他资产 49,761,656.42 1.96
8
合计 2,543,791,048.99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1,000,000.00 9.9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8,650,000.00 3.43
4 企业债券 2,051,818,215.10 119.8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8,075,000.00 2.8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3,250,751.85 2.5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49,430,000.00 2.89
10 合计 2,363,573,966.95 138.04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 122865 10 苏海发 610,000 61,311,100.00 3.58
2 1180092 11 泰医高债 500,000 51,855,000.00 3.03
3 123306 14 财通 02 500,000 51,750,000.00 3.02
4 1380167 13 武汉新港 债 500,000 51,365,000.00 3.00
5 122067 11 南钢债 500,000 50,005,000.00 2.92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元) -
股指期货投资 本期收益( 元) -
股指期货投资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 报 告 期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751.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9,716,905.0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761,656.4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35 白云转债 16,549,041.60 0.97
2 113008 电气转债 10,069,840.00 0.59
3 110032 三一转债 7,971,807.60 0.47
4 132004 15 国盛 EB 2,529,417.60 0.15
5 128011 汽模转债 778,249.15 0.05
6 127003 海印转债 225,785.40 0.0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
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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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 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9.9-2013.12.31 0.14% 0.10% -1.68% 0.09% 1.82% 0.01%
2014.1.1-2014.12.31 12.50% 0.11% 10.34% 0.11% 2.16% 0.00%
2015.1.1-2015.12.31 9.85% 0.10% 8.15% 0.08% 1.70% 0.02%
2016.1.1-2016.12.31 3.56% 0.1% 1.85% 0.09% 1.71% 0.01%
2013.9.9-2016.12.31 28.28% 0.11% 19.5% 0.1% 8.78% 0.0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 、 本基金于 2013 年 9 月 9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从 2013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14
年 3 月 8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财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消;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7 ) 小项 规定的方法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7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 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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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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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
承担 50%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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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汇 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封闭期内汇利 A 和汇利 B 分级运作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 的 基 础上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采 用 “ 虚拟清算 ” 原 则 计 算 并公 告 汇 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汇利 A 与汇利 B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封闭期末,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汇利 A 与汇利 B 分别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 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及份额转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8 ) 项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4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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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开放期,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截 至 该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的认定方法将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券交易所和注 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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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 与 基 金运 作 有 关 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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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 一) 中 3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 、 与 基 金销 售 有 关 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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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用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相应部分。
三 、 基 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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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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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
在汇利 A 和汇利 B 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在汇利 A 和汇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值、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额净值和汇利 A 和汇利 B 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若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 A 和汇利 B 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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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汇利 A 和汇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
核。
(2)在本基金封闭期间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后的期间及开放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封 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后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次 日 及 开 放
期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若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在 封 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后的期间及开放期)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两种方式。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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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0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19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0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汇利 A 在下一封闭期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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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金份额转换及结果;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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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本 金 长 期 安
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一)投资于富国汇利 回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因 此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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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4)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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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
从基金份额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低,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
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对于汇利A 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 由于基金资产及收益的
分配安排, 汇利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 稳定的特征, 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 险
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虽然汇利A 具有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的安排,
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如在两年封闭期末,在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汇利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
损的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对于汇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 汇利B 份额则表现出
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
金份额。 但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和收益分配将优先满 足汇利A 的收益分配, 如在两年
封闭期末,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前段所述的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汇利A 的约
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 则汇利B 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尽
管在正常情况下汇利B 基金份额获得了基金收益较高的分配比例, 并由此享有较高
的预期收益,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由 于 两 类 份 额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不 同 , 上 市 后 的 投 资 风 险 也 不 同 , 投 资 者 应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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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关 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两 类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和 交 易 价 格 的 变 化 , 两 类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可能会偏离其参考净值,请注意市场风险,谨慎投资。
(2)流动性风险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不 可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 但 可 以 在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 ,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因 此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存 在 因 未 正 确 办 理 转 托 管 手 续 而 无 法 及
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在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有可能
存在因交易量不足而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3)信用违约风险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以 信 用 债 券 为 重 点 投 资 对 象 , 尽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力 图 通 过 良
好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流 程 来 尽 量 规 避 基 金 资 产 中 信 用 违 约 事 件 的 发 生 , 然 而 期 间 一 旦
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尤其是汇利 B 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4)基金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
在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11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指定 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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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的。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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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开放期最
后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或 减 去 当 日 净 赎
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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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若在封闭期中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汇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 A 和汇利 B 的参考净值计算汇利份额、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汇利份额、 汇利 A 和汇利 B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 在 封 闭 期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后 及 开 放 期 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则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汇利份额、汇利 A 、 汇利 B 基 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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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仅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权 益 ,
且 相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同 等 权 益 不 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方 式 ( 场 内
申购、场外申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款 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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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 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决 定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和 管
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销售机构, 并依据 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 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依 法 为 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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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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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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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履 行 其 义 务 , 基 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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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在每个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汇利 A、汇
利 B 、汇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汇利 A 、汇利 B 、汇利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且 相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同 等 投 票 权 不 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方 式 ( 场 内 申
购、场外/ 申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 在每个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
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但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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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封 闭 期 内 ,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提 议 权 、 自 行 召 集 权 、 提 案 权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
表述均指 “ 单独或合计持有汇利份额、 汇利 A 、 汇利 B 各 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11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情 形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
(3)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开放
期 最 后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或 减 去 当 日
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并根据基
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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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本 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至 少 提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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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本数, 下同; 在封闭期内, 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汇利份额、 汇
利 A 、 汇利 B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各自类别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下同)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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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在封闭期内,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汇利份额、汇利 A 、汇利 B 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在封闭期
内, 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的汇利份额、汇利 A 、汇利 B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
自类别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下同)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在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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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 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的汇利份额、汇利 A 、汇利 B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各自类别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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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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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但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汇利份额、汇利 A 、汇 利 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且汇利份额、汇利 A 、汇 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但 在 封 闭 期 内 , 一 般 决 议 须 同 时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汇 利 份
额、汇利 A 、汇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但 在
封闭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汇利份额、汇利 A 、汇 利 B 各自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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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及
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召 集 人 , 由 召 集 人 邀 请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
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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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但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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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的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开放期
最 后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或 减 去 当 日 净
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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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若在封闭期中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汇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 A 和汇利 B 的参考净值计算汇利份额、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汇利份额、 汇利 A 和汇利 B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 在 封 闭 期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后 及 开 放 期 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则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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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售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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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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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协 议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债 券 和 回 购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 品种。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因
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开放期前的 3 个月、开放
期后的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但 在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持 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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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自 投 资 之 日 起 至
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1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 (3) 项以 及 (5)- (11 ) 项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条 款 中 , 若 属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则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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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交 易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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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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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影 响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人 监 督 职 责 的 行 为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上述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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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金托
管 人 签 署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或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9 、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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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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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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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托 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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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 “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汇利 A 和汇利
B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封闭 期间 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是 对两类 基金 份额价 值 的 一
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汇利 A 与汇利 B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封闭 期末基金份 额转换基准 日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 汇利 A
与汇利 B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
的分配及份额转换。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汇利A 和汇利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封 闭 期 末 基 金 转 换 基 准 日 汇利A 和汇利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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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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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每 次 交 易 结束 后 , 投 资者 可 在 T +2 个 工 作日 后 通 过 销售 机 构 的 网点 查 询 和
打 印 确 认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持 有 人 账 单 订 制 情 况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获 取 指 定 期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400-888-0688 或 95105686(均免长途话费) ,提供姓名、开 户证件号码或基金
账 号 、 邮 寄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经 本 公 司 客 服 人 员 核 实 相 关 信 息 后 , 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
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 受
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户服务 ” 栏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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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 制, 资料修 改, 投资刊 物查阅, 在 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 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本公司客
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7 年 1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
2、2017 年 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变 更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最低金额的公告》 。
3、2017 年 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所 有 采 取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暂停通过直销系统办理申购、转换及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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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 年 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中 国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业务并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文 件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生 效 的 转 型 为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相 关 文
件
(二)《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