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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融安混合(001014)

中融融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融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南 京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中融融安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 为根据 《 中
融融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由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 2015 年 1 月 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关于准予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63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 生效 ,自该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到期。
按照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该基金保本周 期到
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 
本 招 募 说明书 是 对 原《 中融融安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
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 中融融安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注册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 , 并不表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价值 和 收 益作出 实 质 性判断 或 保 证,也 不 表 明投资 于 本 基金没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 有
的风险、 担保风险、 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和未知价风险和其他风险
等。 如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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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企 业 采用非 公 开 方式发 行 的 债券。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的风险 主 要 包括信 用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
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
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
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2 月 1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 4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 件 ........................................................................................................... 122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第 一 部分


绪言 《中融融安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中融融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融融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风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 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 资 人欲了 解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融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中融 融 安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中 融融安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指 《 中 融融安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 . 《 业务规 则 》 :指《 中 融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37.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3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0.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1.元:指人民币元 42.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4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48.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 融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51% , 上 海 融 晟 投 资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33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 加入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3 月起 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6 月在湖南工程学 院担任教师。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部营 销经理。2003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 历任市 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于长江商学院,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 银 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技投资 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骥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1989 年 毕业 于 北 京 大学 法 律 系 ,获 学 士 学 位, 曾 任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 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以及北京大学燕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 志 勇 先 生, 独 立 董 事,2004 年毕 业 于 新 加坡 南 洋 理 工大 学 , 获 经济 学 博 士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教务部部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平 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 监。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6 月在湖南工程 学院担任教师。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部 营销经理。2003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 历任 市 场 开 发部执 行 总 监、特 定 客 户资产 管 理 部总监 、 研 究部总 监 、 公司副 总 经 理 。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组、 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今任 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8 月至 2004 年6 月任沈阳 诚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在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 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市场管理部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总监。2015 年 12 月 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5 月 起至 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 曹健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 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 2013 年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自 2014 年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1990 年 10 月至 1999 年 5 月曾任哈铁分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1999 年 5 月至 2003 年 3 月曾任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2003 年3 月至2006 年2 月曾历任哈尔滨盟科置业 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主管会计;2006 年2 月至2016 年3 月任职于中融国际 信托, 历任财务部副经理、 财务总监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财务总监、 财务管 理 部总经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16 年 3 月加入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6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秦娟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 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 12 年。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12 月曾任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2005 年 12 月至 2006 年 8 月曾任东 莞银行资金部债券分析师、 2006 年 8 月至 2010 年 2 月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分析师、 2010 年 2 月至 2015 年 2 月曾任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兼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投资部总监。 王玥女士, 中国国籍,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 具备 基 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 6 年。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 7 月曾就职于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高级经理。2013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总经理杨 凯先生; 常设 委员研究部黄震先 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一般委员 易海波先生、 总经理助理方斌先生、 总经 理助理王 启道先生、 权益投资部孔学兵先生、 固收投资部秦娟女士、 量化投资部 赵菲先生、 策略 投资部田刚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 伟先生、 创 新业务投资部吴刚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 先生、交易部王丽梅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违 反《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 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 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露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 慎的原 则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 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公司 风 险 管理必 须 覆 盖公司 的 所 有部门 和 岗 位,渗 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性 原 则 :公司 设 立 独立的 法 律 合规部 , 法 律合规 部 保 持高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威性 , 负 责对公 司 各 部门风 险 控 制工作 进 行 稽核和 检 查 ;公司 各 机 构 、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 相互制 约 原 则:公 司 及 各部门 在 内 部组织 结 构 的设计 上 要 形成一 种 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 定 量 相结合 原 则 :建立 完 备 的风险 管 理 指标体 系 , 使风险 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重要性 原 则 :公司 的 发 展必须 建 立 在风险 控 制 完善和 稳 固 的基础 上 ,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 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 ) 董事会 : 负 责监督 检 查 公司的 合 法 合规运 营 、 内部控 制 、 风险管 理 ,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 督察长 : 独 立行使 督 察 权利, 直 接 对董事 会 负 责,及 时 向 风险和 合 规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 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决 策 委 员会: 负 责 指导基 金 财 产的运 作 、 制定本 基 金 的资产 配 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其中, 内 控 小 组主要 负 责 研究审 议 公 司内控 机 制 (包括 但 不 限于公 司 制 度、业 务 流 程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6 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 制目标, 将交易、 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 讨论、 协 调各部门之 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 确 定未来一段时间各 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 讨论向公 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 ) 法律合 规 部 :负责 对 公 司风险 管 理 政策和 措 施 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 察 ,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风险管 理 部 :通过 投 资 交易系 统 的 风控参 数 设 置,保 证 各 投资组 合 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 制; (7 ) 业务部 门 : 风险管 理 是 每一个 业 务 部门最 首 要 的责任 。 各 部门的 部 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 岗位员 工 : 公司努 力 树 立内控 优 先 和风险 管 理 理念, 培 养 全体员 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 规 和 公司规 章 制 度,使 风 险 意识贯 穿 到 公司各 个 部 门、各 个 岗 位和各 个 环 节 。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 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 料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7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 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合规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法律合规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 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督 基 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 机 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 全 内控体 系 , 完善内 控 制 度。公 司 建 立、健 全 了 内控结 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 更 新; (2 ) 建立相 互 分 离、相 互 制 衡的内 控 机 制。公 司 建 立、健 全 了 各项制 度 ,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 全 岗位责 任 制 。公司 建 立 、健全 了 岗 位责任 制 , 使每个 员 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 险 分 类、识 别 、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 序 。公司 建 立 了内控 及 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 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内 部 监 控系统 。 公 司建立 了 有 效的内 部 监 控系统 , 如 电脑预 警 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8 (6 ) 使用数 量 化 的风险 管 理 手段。 采 取 数量化 、 技 术化的 风 险 控制手 段 ,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 够 的 培训。 公 司 制定了 完 整 的培训 计 划 ,为所 有 员 工提供 足 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9 第 四 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一 、 基 本 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5871.994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 营情 况 ( 一 ) 托管业 务 概 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 月8 日, 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 中资法人股份、 外 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实行一级法人 体制。 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 先后于2001年、 2005年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和法国 巴黎银行入股, 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2007 年成功上市。 目 前注册资本为605871.9946万元人民币 , 下辖17家分行,161家营业网点, 员工总 数7000余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化、 特色化、 精细化的发展道路, 努力做成中小银行中 的一流品牌, 将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作为战略业务重点推进, 丰富业务产品体系, 倾力满足中小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 业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 自2007年设立第 一家异地分行以来, 跨区域经营不断推进, 先后设立了泰州、 北京、 上海、 杭州、 扬州、 无锡、 南通、 苏州、 常州、 盐城、 南京、 镇江、 宿迁、 连云港、 江北新区 、 徐州、淮安17家分行,机构战略布局持续深化。 2014 年4月9日, 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 取得资格后, 南京银行充分发挥 基金公司、 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 势, 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 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 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 富, 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 银行理财托管、 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 基 金 子公司专户/ 专项产品 托管、证券 公司定向/ 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托管 、信托计 划 保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0 管、 私募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等业务。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南京银行 托 管产品组合数超过1600只,托管规模超15000亿。


( 二 ) 资产托 管 部 组织架 构 和 人员配 置 情 况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 南 京 银 行 于2013 年10 月28 日 成 立 了 独 立 的 一 级 部 门---- 资产托管部, 下 设业务运营部、 业务一部、 业务二部、 内控稽核部、 综合管理部 、 研究开发部六个内设部门。 目前,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35人, 其中从事会计核算、 资金清算、 投 资 监督、 信息披露、 内控稽核的人员21人, 市场营销10人。 相较同期获批基金托 管 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银行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 三 ) 托管系 统 情 况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 使 用了其最新版本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募基金的托管 业 务 。 该 系 统 采 用 了 基 于EJB 技 术 的B/S 结 构 , 支 持 远 程 接 入 功 能 , 能 够 实 现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 对接, 具有良好的安全性、 稳定性、 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 系 统严格分离。 2016 年10 月, 我 部 定 制 的 鑫 托 管 系 统 上 线 。 鑫 托 管 系 统 主 要 包 括 两 部 分 —— “ 鑫 托 管”运 营 平 台清算 系 统 与“鑫 托 管 ”运营 平 台 项管系 统 。 “鑫托 管 ” 清 算 系统针对我部清算业务需求, 通过借助核心直连支付、 模糊搜索、 背靠背录入等 技 术 , 提高清 算 业 务的自 动 化 。 “鑫 托 管 ”项管 系 统 主要对 托 管 项目整 个 生 命 周 期进行管理, 将项目在立项、 落地、 运作和结束四个阶段的活动用自动化办公手 段进行统 一管理。 鑫托管系统的上线, 使我行运营流程更为数字化、 标准化, 大 大增强了托管业务的竞争力。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 业务一部、 业务二部、 内控稽核部、 综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1 合管理部、 研究开发部六个部门组成。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控稽核部, 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 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落实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 盖 资 产托管 部 的 所有内 设 部 门和岗 位 ,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立性 原 则 :资产 托 管 部设立 独 立 的内控 稽 核 部,该 部 门 保持高 度 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互制 约 原 则:各 内 设 部门在 内 部 组织结 构 的 设计上 形 成 一种相 互 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 定 量 相结合 原 则 :建立 完 备 的风险 管 理 指标体 系 , 使风险 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火墙 原 则 :托管 行 资 产与基 金 资 产严格 分 开 ;托管 业 务 日常运 作 部 门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效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体系同 所 处 的环境 相 适 应,以 合 理 的成本 实 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 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 审慎性 原 则 。内控 与 风 险管理 必 须 以防范 风 险 ,审慎 经 营 ,保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全与 完 整 为出发 点 ; 托管业 务 经 营管理 必 须 按照“ 内 控 优先” 的 原 则 , 在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任追 究 原 则。各 业 务 环节都 应 有 明确的 责 任 人,并 按 规 定对违 反 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1 ) 制度建 设 : 建立了 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 业 务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 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3 )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


(6 )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 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托管 人 对 基金的 投 资 对象和 范 围 、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3 第 五 部分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销机构 1)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35、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010-65127767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 郭丽苹、赵静 网址 :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 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销售机构 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 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客服 电话:95302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 电话:95566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4 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服电话:95526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397 联系人:邱艇 5)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王力华 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5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岩岩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1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6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联系人:唐昌田 1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1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1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30 联系人 :李小雅 1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 燕波 1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7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 :夏中苏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0985 联系人:唐静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庞晓芸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8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2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 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2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2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28)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9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电话:010-59366070 联系人:刘宇 2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莲 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3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电话:021-63898952 联系人 :陈媛 3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 苑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3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0 住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联系人 :刘美薇 34)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 雯 3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3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3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杜鹃 3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1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联系人 :韩爱彬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4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 崔丁元 4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42) 北京坤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发开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7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 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43)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2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电话:010-65807865 联系人: 郭爱丽 4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4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 :陈云卉 4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4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葛亮 4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3 住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0324000 联系人:朱海涛 49)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5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 :文雯 5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 :苗明 5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 :王哲宇 5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4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 :陈广浩 5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琪 电话:010-62676405 联系人 :付文红 5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 :李露平 5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 :黄敏嫦 57)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5 电话:010-58527835 联系人 :李雪 5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 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 :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 :段京璐 5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 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 :021-50583533 联系人 :曹怡晨 6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 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 :马力佳 61)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62)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6 电话 :021-20530224 联系人 :江辉 6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 :兰敏 64)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 :张旭 65)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联系人 :廖苑兰 66) 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1088 号南园枫叶大厦 15 层 15K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方厚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 :李军 6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7 法定代表人 :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 :张晓辉 68)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 :徐亚丹 6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 :丁向坤 70)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联系人:张烨 7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010-89189285 联系人 :徐伯宇 72)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办一 22 层 07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8 法定代表人 :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 :周雯 73)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 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联系人 :邵玉磊 74)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 :印强明 7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 :刘洋 7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的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 :俞申莉 77)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9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程刚 电话 :010-58160168 联系人 :张旭 7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燕飞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79)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陈太康 电话 :021-68757102 联系人 :李天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 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 、 注册 登记 机 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电话:010-85003333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 鞠帅平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 冬、孙睿 联系人:安 冬 四 、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1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历 史 沿 革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由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融融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63 号 )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 为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保本 混合型基金。 基金存 续期间为不定期。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为两年, 自 《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对应日止 。 如果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1 月 13 日至 2015 年 2 月 10 日进行公开募集, 该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 发售。 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583,193,767.89 份基金份额, 有 效认购户数为 4164 户。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 中 融 融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生效。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保本周期到期, 由于 不 符 合 保本基 金 存 续条件 , 按 照《中 融 融 安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 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 “中 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即 2017 年 2 月 13 日至 2017 年 2 月 16 日。 自 2017 年 2 月 17 日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融融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的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2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3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 购 和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4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的申 购 与 赎回申 请 可 以在基 金 管 理人规 定 的 时间以 内 撤 销,但 申 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 .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 、申购 的 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对于由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数 量限 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销 售 机 构办理 赎 回 时,每 笔 赎 回申请 的 最 低份额 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 ( 如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 . 对 单个投 资 人 累计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不 设上限 , 但 须受到 本 基 金募集 规 模 上限的限制 。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5 投资人赎回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 基 金 的申 购 费 和 赎回 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 元 1.0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6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 <7日 1.50% 7日≤N <30 日 0.75% 30日≤N <180 日 0.50% N ≥180日 0 (注:N :持有时间)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含)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况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数 额和 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的 有 效 份额为 净 申 购金额 除 以 当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有效份 额 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 赎回金 额 为 按实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 回 份额乘 以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7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 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总金额/ (1+申购 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 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 购 费 用 的 申 购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用 金 额 ) 申购 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42,835.72 份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3 个月,赎回适用费 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8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的 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接 受 申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 九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9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 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0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1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2 第 八 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 、 投 资 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 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 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 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 额回报。 二 、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 府 债、央行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 超短期 融 资 券、中 期 票 据、企 业 债 券、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公司债 券 ( 含可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 )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 、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 、 投 资 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 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环境、 市场利率走势以 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研判, 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水平, 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优化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全面对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市场供需和利率走势的研究, 对固定收益 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进行动态跟踪, 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策略上, 以久期管理 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为主, 选择流动性 较 好、 信用资质优良、 具有估值优势的券种构建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保持投资组合 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3 3.股票投资策略 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政策环境、 产业运行周期变化等因素, 自上 而下深入分析各行业的发展现状、 运行周期、 景气程度及政策影响, 对处于景气 周期中、 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增长空间大、 具备政策支持等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 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性分 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精选个股。 并根据市场走势与上市公司基本面 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 A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B 、 财务指标: 毛利率、 营业利润率、 净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净 收益/ 利润总额等; C 、 估值指 标: 市盈率 (PE ) 、 市盈 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 市销 率 (PS) 和总市值。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 )公司在市场、产品等方面具备核心竞争力; (2 )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 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 级, 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 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所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每一运作周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在综合考虑债 券信用资质、 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 期 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增值 以及锁定收益。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 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 力求 稳健的超额收益。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4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公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 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流动性风险 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 而 上 投 资 策 略 指 本 公 司 运 用 数 量 化 或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对 资 产 池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四 、 投 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5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中 融 融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律、 行 政 法规和 中 国 证监会 及 《 基金合 同 》 规定禁 止 从 事的其 他 行 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6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上证国 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或者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编制该指数, 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七 、 本 基 金可 以 按 照 国家 的 有 关 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八 、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7 3 固定收益投资 119,912,999.90 32.11 其中:债券 119,912,999.90 32.1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4,000,690.00 49.2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51,943,984.29 13.91 8 其他资产 17,628,779.61 4.72 合计 373,486,453.8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9,230,000.00 5.1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495,999.90 0.4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9,187,000.00 26.69 9 其他 - -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8 10 合计 119,912,999.90 32.2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610361 16兴业CD361 400,000 39,400,000.00 10.60 2 019533 16国债05 192,300 19,230,000.00 5.17 3 111681719 16九江银行CD110 100,000 9,965,000.00 2.68 4 111681747 16长安银行CD067 100,000 9,965,000.00 2.68 5 111681762 16郑州银行CD140 100,000 9,965,000.00 2.6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9 1 存出保证金 100,775.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00,236.7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01,767.3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4,526,000.00 7 其他 - 8 合计 17,628,779.6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0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 本 报告 期基 金 份 额 净值 收 益 率 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合同生效日 (20 15年02 月12日) 至 2015 年12月31日 1.60% 0.54% 2.73% 0.01% -1.13% 0.53% 2016年1月1日至2 016年12月31日 -0.89% 0.17% 2.29% 0.01% -3.18% 0.16% 自合同生效日 (20 15年02 月12日) 至 2016 年12月31日 0.70% 0.39% 5.02% 0.01% -4.32% 0.38%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以来 基 金 累 计净 值 收 益 率变 动 及 其 与同 期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 较 注: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 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1 第 十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2 第十 一部分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 变 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3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4 或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经济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5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6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 易 所、登 记 结 算 机构 、 存 款银行 发 送 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7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收 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 基 金分红 条 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 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式分 为 现 金分红 与 红 利再投 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8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9 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1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2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3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 中 融 融 安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中融 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4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 门的主 要 业 务人员 在 一 年内变 动 超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5 过百分之三十; 10.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5.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6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7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 混合 型 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 资 人 投资不 同 类 型的基 金 将 获得不 同 的 收益预 期 , 也将承 担 不 同程度 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当认 真 阅 读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 件 ,了解 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 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8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风险 。 因 国家宏 观 政 策(如 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行 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周期 风 险 。证券 市 场 受宏观 经 济 运行的 影 响 ,而经 济 运 行具有 周 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 . 利 率风险 。 金 融市场 利 率 的波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 益 率的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 买力风 险 。 基金投 资 的 目的是 基 金 资产的 保 值 增值, 如 果 发生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 可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9 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 风险, 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 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 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 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 将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 业 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 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 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 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 等 证 券 品 种 , 是 一 种 债 券 性 质 的 金 融 工 具 , 其 向 投 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 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 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 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 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六、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金业 务 快 速发展 , 在 制度建 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 建 立等方 面 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0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自 然 灾 害等不 可 抗 力可能 导 致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影 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1 第 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2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3 第十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4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5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6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7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8 (3 )依法申请赎回、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助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9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调整 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0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1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2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可 采用其 他 非 现场方 式 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授 权 他人代 为 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3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4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本 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5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 基 金分红 条 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 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式分 为 现 金分红 与 红 利再投 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6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7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 府 债 、 央 行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 超短期 融 资 券、中 期 票 据、企 业 债 券、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公司债 券 ( 含可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 )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 、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8 (6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7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9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律、 行 政 法规和 中 国 证监会 及 《 基金合 同 》 规定禁 止 从 事的其 他 行 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1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2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柒亿伍仟 万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3177222 传真:025-86776189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5871.9946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 贷 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3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 府 债 、 央 行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 超短期 融 资 券、中 期 票 据、企 业 债 券、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公司债 券 ( 含可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 )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 、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 6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7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4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 基金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购, 所 申 报的金 额 不 超过本 基 金 的总资 产 ,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中 融 融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 )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限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5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以事后 监 督 的方式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6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 据以对 基 金 投资银 行 存 款的交 易 对 手是否 按 存 款银行 名 单 交易进 行 监 督 。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规 范 基 金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证 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 限 证 券,包 括 由 《上市 公 司 证券发 行 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 次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符合 法 律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7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 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形式审核。 (5 )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对 基 金 管理人 是 否 遵守法 律 法 规、投 资 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 基金管 理 人 在投资 中 期 票据前 , 基 金管理 人 须 根据法 律 、 法 规、 监 管 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 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未来 有 关 监管部 门 发 布的法 律 法 规对证 券 投 资基金 投 资 中期票 据 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 )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关基 金 投 资中期 票 据 时的法 律 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比 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以及本协议 的规定, 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 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8 8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 本基金 投 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 本基金 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 基 金管理 人 应 遵守《 关 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 ) 本基金 在 投 资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前 ,基金 管 理 人须根 据 法 律、法 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比例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 (3 ) 如未来 有 关 监管部 门 对 基金投 资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另 有 规 定或托 管 协 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 约定时, 从其约定,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 议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时 , 有 权及时 以 电 话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 供 的 关联交 易 名 单的真 实 性 、完整 性 、 全面性 。 基 金管理 人 有 责任保 管 真 实 、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9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及 本 协 议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 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 信 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的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0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正 当 指 令,不 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与 基 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 按照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 对 于因基 金 认 (申) 购 、 基金投 资 过 程中产 生 的 应收财 产 ,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 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 . 除 依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 人不得 委 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1 (二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 (托管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付赎回额、 支 付基金收益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定时核查 基金资金账户余额。 (三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一起 负 责 代表基 金 对 外签订 全 国 银行间 国 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 (五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2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资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 管 部 门 , 保 存 期 限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与 复 核 (一)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3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金法 》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基 金会计 核 算 的主要 义 务 由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基 础 上 充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 达 成一致 的 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所上 市 实 行净价 交 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价格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所上 市 未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4 格; 4 ) 交 易所上 市 不 存在活 跃 市 场的有 价 证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发 的 新 股,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等固 定 收 益品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债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5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 按 成 本估值 。 国 家有最 新 规 定的, 按 其 规定进 行 估 值。 (6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按 估 值 方法第 (6 )款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 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5 因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虽然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权益 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 容 必须包 括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仲 裁 的地点 在 北 京市, 仲 裁 裁决是 终 局 性的并 对 双 方均有 约 束 力 ,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6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有 其 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有 其 他 基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7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 网上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 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8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 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发送电子 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 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 ;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9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可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2016 年08月12日至2017 年2月11 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券日报》 。 序号 临时报告 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中融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经理 变 更公告 2016 年 8 月 13 日 含 本基金 2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深圳市金 斧 子投资咨 询 有限公司 为 销售机 构及开通 定 投、转换 业 务及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 年 8 月 16 日 含 本基金 3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北京肯特 瑞 财富投资 管 理有限公 司 为销售 机构及开 通 转换业务 并 参与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8 月 22 日 含 本基金 4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及 开通定投 、 转换业务 并 参与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9 月 5 日 含 本基金 5 中融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加 北京懒猫 金 融信息 服务有限 公 司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9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6 中融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加 上海云湾 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 费 率优惠活 动 及开通定 投 业务的公 告 2016 年 9 月 23 日 含本基金 7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 定投、转 换 业务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10 月 13 日 含 本基金 8 中融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北京君德 汇 富投资 咨询有限 公 司为销售 机 构及开通 定 投、 转换业 务及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10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9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 定投、转 换 业务的公 告 2016 年 10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10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天津万家 财 富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为 销售机 构及开通 定 投、转换 业 务并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含 本基金 11 基金行业 高 级管理人 员 变更公告 2016 年 10 月 22 日 含 本基金 12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加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费 率优惠 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含 本基金 13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上海大智 慧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为 销 售机构 并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18 日 含 本基金 14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东北证券 为 销售机构 及 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15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太平洋证 券 为销售机 构 并开通定 投 、 转换 业 务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含 本基金 16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 定投、转 换 业务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11 月 25 日 含本基金 17 关于旗下 基 金增加光 大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 通定投 、 转换业务 并 参与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11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18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上海华信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并 参与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19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上海基煜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及 开通转换 业 务并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含 本基金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1 20 关于上海 华 信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开 通中融基 金 旗下部分 基 金定投 业务并开 展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21 关于上海 华 信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开 通中融基 金 旗下部分 基 金定投 业务并开 展 费率优惠 活 动起始日 期 的更正公 告 2016 年 12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22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凤凰金信 ( 银川) 投资 管理有限 公 司为销售 机构及开 通 定投 、转换业务 、参 与 其费率优 惠 活动 并调 整 认/ 申购 金额下限 的 公告 2016 年 12 月 21 日 含 本基金 23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南京苏宁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及 开通转换 业 务并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含 本基金 24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东海期货 有 限责任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 定投、转 换 业务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含 本基金 25 中融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中融 融 安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保 本周期即 将 到期的第 一 次提示性 公 告 2017 年 1 月 23 日


26 中融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中融 融 安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保 本周期即 将 到期的第 二 次提示性 公 告 2017 年 1 月 25 日


27 关于修订 中 融融安保 本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的 公 告 2017 年 2 月 6 日


28 中融融安 保 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保本周期 到 期安排及 中 融融安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转 型 后运作相 关 业务规则 的 公告 2017 年 2 月 6 日


29 关于中融 融 安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暂停 申 购、 转换转 入、 定期 定额投资 、 转托管等 业 务的公告 2017 年 2 月 10 日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2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融融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融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