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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股债(000060)

国联安股债: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国联安 中证 股债动 态策 略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结果 暨决议 生效 的公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国联安中 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 有关规定, 现将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
公司 ”) 旗下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了 《 关于修改 国联
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以下简称
“ 本次会议议案 ”) , 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
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4 日17: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经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8,046,137.34份有效基金份额
参加了本次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2月24 日)基金总
份额11,501,808.18 份的69.96%,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国联 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8,046,137.34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 反对
的份额为0份, 弃权的份额为0份。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
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 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
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3月28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并由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
果进行了公证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 本次持有人大会
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5,000元,合计55,000元,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3月28日 表决通过了 《 关于终止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和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同意 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实施基金财产清算 。” 基金管理人将 于表决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 关于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终止的后 续安排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17年3月29日起,本 基金即进 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 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 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 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 上海市东方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 日








书 (2017) 沪东 证经 字 第 3563 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委托代理人:吴有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作为国 联安中 证股债 动态策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处提出申请, 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 开的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 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 申请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有关规定和 《国联 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 人大会。 申请人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 相关提示 性公告 ,大会 审议的事 项为: 《关于 终止国联 安中证 股债动 态策略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申 请人向本 处提交 了该公 司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 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 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 法资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的规定 , 本处公证员林奇、 公证人员印嘉琪 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 人大会 对 议案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的表 决在该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陈晨的监督下, 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的监 票人吴 有生、 徐黄凯进 行计票 。截至 二○一七 年三月 二十四 日十七时,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 (通讯方式) 的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8,046,137.34 份,占二○一七年二月二 十 四 日 权 益 登 记 日 国 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总 份 额 11,501,808.18 份的 69.96%, 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大会对 《关于终止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如下:8,046,137.34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 示反对;0 份基 金份额 表示弃权,同意 本次议 案的基金 份额占 参加本 次大会的持 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 达到法定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 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 现场监 督 ,兹证明 国联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召集 的国联 安中证股债 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的召开 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对 《关于终止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 序, 本公证书后所 附的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 联安 中证 股债 动态 策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计 票结 果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 式召开, 审议了 《 关于 终止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 议案》 , 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2 月24 日, 会议投票表决时间 自2017 年2 月 24 日起至2017 年3 月24 日17:00 止( 纸质表决票送达时间 以本基金管 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 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等规定, 监票人在监督人、 公 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 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 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为 【8,046,137.34 】 份, 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69.96】% , 其中同意 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8,046,137.34】 份, 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的【100 】% ;反对 票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为 【0】份, 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弃权票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为【0】份, 占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及代理 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的【0 】%。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 : 吴有生、徐黄凯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


陈晨 公证员: 林奇、 印嘉琪 见证律师: 安冬、陈颖华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