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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华盛(003740)

新华华盛: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新华华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 新华 基金管 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16 】2512 号 文 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 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 交易 对手违约 风险,管理风 险, 资产配置 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 购(或申购)基金份额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5 九 、基 金的投 资 ....................................................................................................... 35 十 、基 金的财 产 ....................................................................................................... 41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3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8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0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2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3 十 六、 风险揭 示 ....................................................................................................... 58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61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3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5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6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97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98




































































招募说明 书 -1 -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 《新华华盛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新华华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 基金管理人 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 -2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华华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新华华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新华华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华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新华华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




































































招募说明 书 -3 -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 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招募说明 书 -4 -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 担任登记 机构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 书 -5 -


41、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1、基金份额折算:指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 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 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2、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 书 -6 -


三、 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 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 (010)68779666 传真: (010)68779528 股权结构: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 金 融学 博士。历任原国家 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 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 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 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 会常务副理事长; 享受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现任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募说明 书 -7 -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营业部经理 、人事部 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分 管经纪业务;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分管人力资 源、信息技术、经纪业 务等事务。 现任新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 胡三明先生:董事,博 士。曾就职于中国太平 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泰康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 ,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 债管理部组合经理、合 众资产权益投资部高级 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 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 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副主任、 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 历任山西临汾 地区教育学院 教师。现 任 职于北 京大学财务部。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 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 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 、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现任北京东 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 席,硕士。历任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 、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 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 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 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 )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别冶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学士。 九年证券 从业经验, 历任 《每日 经济新闻》 、




































































招募说明 书 -8 -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 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 理,现任新华基金总经 理办公室 副主 任 。 3、高级管理人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上海 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 、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 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 历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 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渠道副总监、 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渠道销售副总监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 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任 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督 察长。 崔建波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 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 、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 司研究员、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 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 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权益投资 部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张永超先生:7 年证券 从业经验,历任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 资经理、 北京乐正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中 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2016 年 3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招募说明 书 -9 -


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健 康生活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鑫 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鑫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科技创新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 生;成员: 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 权益投资部 总监 崔建 波先生、 投资总监助理 于泽雨先生、研究部总 监张霖女士、 金融工程 部副总监 李会 忠先生、 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招募说明 书 -10 -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7) 进行证券投资, 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 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




































































招募说明 书 -11 -


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念、 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 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 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 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承担最终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 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




































































招募说明 书 -12 -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 、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 可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 ,调整、 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 员会决议的 具体执行 ,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主要是 督察 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 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 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 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 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招募说明 书 -13 -


部 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 书 -14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 资产总额 18.35 万 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 款和 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2,289 亿元, 增 长 0.28%; 营业收入6,052 亿元, 增长6.09%, 其中, 利息净 收入增长4.65%, 手续 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1.30% , 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 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 展。营业网点“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综 合性网点 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 等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 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 、旗舰型、综合型和轻 型网点建设有 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 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 性交易量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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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 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 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 捷支付业务的 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 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 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 获突破,继伦 敦之后,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新疆霍 尔果斯特殊经 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中国建设银行 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杂志 “中 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 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 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 佳银行” 等大奖。 中国 建设银行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 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工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 贷部、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 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行 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 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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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建筑 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 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并在总 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保险资 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 、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专 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 中国建设银 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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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 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 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 情况进行 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 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 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 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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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陈静


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 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 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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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联系人:陆奇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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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 金的募集 ( 一) 基金设 立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6 年10 月31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6】2512 号文准予注册。 ( 二) 基金 类 别、 基金的 存续 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募集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四) 募集方 式和 销售场 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 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五) 投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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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在 募 集 期 内 , 每 一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 金 额为人民币10,0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 基金管理人 对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或该某些认 购申请。 ( 六) 基金份 额发 售面值 和认 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认购 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 金额(M)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 ≤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 七) 认购份 额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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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 万 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 购费率为1.2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4.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 元, 则其可得到9,884.42 份基金份额。 ( 八) 认购的 方法 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 九) 募集资 金及 利息的 处理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 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 验资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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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 二)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 清算程序并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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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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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 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 销售 机构。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 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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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正常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 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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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1 元; 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 元;通 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采 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 费率如下表。 申购采用 前端收费 模式,投资人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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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时,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随赎回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 注:1 个 月以 30 日计 ,1 年以 365 日计 ,基 金份 额持有 期限 为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或 申购 申 请确认 日( 含) 起至 赎回 申请确 认日 (不 含) 止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对持有期少于30 日的 基金份额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但少 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 计入基金财产 。 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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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 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500=8,567.15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00 元,可得到 8,567.15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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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1 年,赎 回 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0%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1 年,假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 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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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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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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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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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 ( 十七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九 )基金 份额 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十 )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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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 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 , 力争持 续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等)、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 将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为基础,采取积极的股 票投资策 略和稳健的债券投资策 略。本基金将采用战略 性和战术性相结合的大 类资产配置策 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各 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采用“自上而下”与“ 自下而上”相辅相成的 研究方法,把握结构性 调整机会,并 且充分发挥投研团队的 主动选股能力,精选优 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债券投资策略 主要运用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可 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并选择流动性好、风险 溢价水平合理、到期收 益率和信用质 量较高的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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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组合采用战略性资产 配置与战术性资产配置 相结合的策略,即在各 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范围内,持续 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 益状况,并据此动态调 整各类资产配 置比例,以 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同时 追求相对较高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的宏观策 略组及固定收益组采用 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 对关键因 素的运行状态、发展方 向以及稳定程度进行深 入分析和研究,并结合 金融工程小组 自行研发的量化趋势识 别模型、量化风险度量 模型以及第三方研究机 构的研究成果 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 交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趋势分析及 风 险评估报告。投资决策 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判断 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类 资产的配置比 例范围,基金经理根据 最新的市场运行情况以 及对申购赎回情况的预 期对大类资产 在比例范围内进行适度微调。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采用“自 上而下”与“自下而上 ”相辅相成的研究方法 ,把握结 构性调整机会,并且充 分发挥投研团队的主动 选股能力,精选优质股 票构建投资组 合。 1)行业分析 公司的发展与其所处的行业环境密切相关 。行业的基本特征和所处的发展阶 段通常使行业内的公司具有相同的特性。 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 政府相关政策、 产业竞争格局 、近期发 展趋势 、社会习惯改变 等数方面因素对各行业 的相对盈利能 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 并根据行业综合评 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最后精选出一些发展空间大的子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从价值和成长等 因素对个股进行选择。 在扎实深入的公司研究 基础上, 重点发掘出定价合理并 且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 票,买入并长期持有构 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 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 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 下追求基金收 益最大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 , 本基金将采取多种积极 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 研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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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核心组合 。具体投资 策略主要包括 久期调整 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 策略 、债券类 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等 ,并选择流动性好、 风险溢价水平 合理、到期收益率和信用质量较高的品种 。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 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 时,增加组合久期,以 较多 的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 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 时,减小组合久期,以 规避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 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 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 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 获利。如预测收益率曲 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 将采取哑铃型 策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 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 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 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 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 得较高收益。 其中,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 资产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 主要通过信用风险 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通常是收益率曲线短端的1-3年),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 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 的延长,债券 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 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 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 势,选择 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 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 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 本基金利用可 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 的相对安全性; 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 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 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 优先选择股性 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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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通策略: 根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 资。持股保护策略:利 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 对手中持股的 保护。套利策略:当认 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 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 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1 、 本 基金 的业 绩 比较基 准 为 :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 率 ×60% + 中 国债券 总 指 数 收 益率 ×40% 。 2、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 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是由 上 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联 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 统一指数,具有高度权 威性。 样本股 涵盖中国A 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 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300 家上市公 司,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股票业绩比较基准。 1)代表性强,并且不 易被操纵: 沪深300指 数成份股的总市值占沪 深两市总市 值的65% 左右。 2) 盈利能力强: 沪深300指数所选取的300 只股票创造了近年上市公司80% 以上 的 净利润。 3)流动性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2005年以来的成交金额覆盖率为55.21% 。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 日推出的 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 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 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 绩评估的有效 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 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 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 变动趋势,测 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为0-95% , 本基金 对沪深300 指数和 中国债券总指数 分别赋予60% 和40% 的 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本基金 管 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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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 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六)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40% ,本 基金在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中 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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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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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 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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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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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 三)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对 外公布。 ( 四)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按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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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按 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按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若监管机构或专业协会对债券估值方法有其他建议的, 可以选择适用新估值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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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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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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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 第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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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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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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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6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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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8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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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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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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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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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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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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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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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 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 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 险和合规风险 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 基金的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 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 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 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 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 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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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场 风险 即由于股票 (债券 ) 价 格的不利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能性。 根据引起股票 (债 券 )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 政策风险: 由于国 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股票 (债券) 波动, 所 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股票 (债券 )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 股票和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 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 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 ,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 票而产生 的风险, 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 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5、 再投资风险: 票据、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 未来 市场利率的变化而 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 二) 流动 性风险 包括因基金资产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 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 风险。本 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 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 市场情况下(如大幅加 息或市场资金 紧张等情况下)也会出 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 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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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信用风 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 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 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 于企业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 四)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 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 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 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 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 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 五) 管理风 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 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 如果发生失误, 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六) 资产配 置风 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 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来 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 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 、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 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七) 不可 抗力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八) 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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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发生连续 60 个工作 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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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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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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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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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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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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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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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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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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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及其金额限制等,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6)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转让等业务的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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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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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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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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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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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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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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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发生连续 60 个工作 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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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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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19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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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 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等)、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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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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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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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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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 算机构 扣收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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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 “ 基金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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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本 基金 启始运营后,基金 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 ,将代垫开户费从 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 扣还基金管理 人 。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 保证 金 、交收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 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 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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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约定 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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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 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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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5) 若监管机构或专业协会对债券估值方法有其他建议的, 可以选择适用新估值 方法 。 6)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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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 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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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 全套账册。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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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 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 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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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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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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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 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多种收 费方 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 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 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基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 金网上交易 服务,在未 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 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 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联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 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 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 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 五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联系 方式 联 系基金 管理 人 。 请 确保 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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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其它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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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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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新华华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新华华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新华华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新华华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 华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2017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