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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时A50(512550)

富时A50: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嘉实富时中国A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6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17 十、基金信息披露 17 十一、基金费用 1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1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1 十五、禁止行为 2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22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2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4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25


鉴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拟 担任 嘉实富 时中国 A50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09-11 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托 管协议 的 依 据、目 的 、 原则和 解 释 (一)依据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嘉实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订立。 (二)目的 订立 本 协议的 目 的 是明确 嘉实富时中 国 A50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托 管 人和嘉实 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 及相互监 督 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若有 抵触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 行监督 。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主要为 标的指数成 份 股 及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 债券 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 转 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 同业存单、 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且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 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 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 资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13)本基 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 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⑥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14 )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对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 二 )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 三 )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 规的规定 、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约定 ,应及 时 提示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示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及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 执行, 及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本协议 约定的,应当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四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对基金 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 、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期货结算 账户及投 资 所 需其他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含网 下股票认购 所募集的股 票市值)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划入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件。 同时,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股票解冻 及返还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 金 托管人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行 账 户。 本基 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支付或收取现金差额、 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 、 支付或收取现金替 代 退补款 ,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 基 金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 (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代 表本 基 金, 以 基金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2 、本 基 金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 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 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 的结算。 ( 八)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 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复印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 指 令的发 送 、 确认 及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 书面授权 1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事 先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书 面通 知 (以 下称 “ 授权 通知 ” ) , 载 明基 金 管理人有权 发送指令的 人员名单( 以下称“指 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 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授 权 通知 应加 盖 公章 并由 法 定代 表人 或 其授 权 签字 人签署, 若由授权 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后以电话 确认。 3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授 权通 知 及其 更改 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 得向 指令 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泄露 ,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 或审计机构要 求的除外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 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投资指令。 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指 令 由“授 权 通知 ”确 定 的指 令发 送 人员 代表 基 金管 理人 用 加密 传真 的 方式 或其 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 已收到该 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 2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 3 、基 金 托管人 在 接受 指令 时 ,应 对指 令 的要 素是 否 齐全 、印 鉴 是否 与 授 权 通知 内容 相 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合法合规 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 不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合理延误 或拒绝执行。 4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交 易结 束 后将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债 券交 易成 交 单 经 有权 人 员签 字并 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执行, 但不承担指令未能及时 执行所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令、 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应当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 视情 况暂缓或 不予执行, 并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 对超头 寸的指令, 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 承 担责任 。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 员的名单的修改,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及/ 或权限的 修改) , 应当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字人签署, 若由授权 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修 改 应 当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形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 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基金 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起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 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 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易 及清 算 交 收 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 、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 )资金雄 厚,信誉良好。 (2 ) 财 务状况 良 好, 经营 行 为规 范, 最 近一 年未 因 重大 违规 行 为而 受到 有 关管 理机 关 的处罚。 (3 ) 内 部管理 规 范、 严格 , 具备 健全 的 内控 制度 , 并能 满足 本 基金 运作 高 度保 密的 要 求。 (4 ) 具 备基金 运 作所 需的 高 效、 安全 的 通讯 条件 , 交易 设施 符 合代 理基 金 进行 证券 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 研 究实力 较 强, 有固 定 的研 究机 构 和专 门研 究 人员 ,能 及 时、 定期 、 全面 地为 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并能根 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 、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或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3 、相关 信息 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的号码、 券商名称、 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 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 本 基金投 资 于证 券发 生 的所 有场 内 、场 外交 易 的清 算 交收,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导 致基 金资 金 透支 、超 买 或超 卖等 情 形的 , 由 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3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导 致 基 金无 法 按时 支付 清 算款 时, 责任 方 应对 由 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5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 在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划 款 指令 时, 基 金银 行账 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 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指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网 下 申 购 缴 款 日(T 日) 的 前 一 工作 日 下 班 前 将 新 股 申 购 指 令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 易, 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 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 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 T+0 非 担保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 :00 将划款指令 发送至托管人。 因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 赔偿因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 若今后结算规 则调整, 此条款相应调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 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 的证券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1 、 本基金申 购、 赎回业务根据 《基金合同》 及/ 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定的时间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基金申购、 赎回的时间、 场所、 方式、 程序、 对价、 费用、 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 积极履行 各自的义务, 保 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 、T 日的申 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 人应在 T+1 日开盘前核对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证券余额。 基金托管人在 T+1 日办 理申购和 赎回的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申购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 收;在 T+2 日内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 收;基金托 管人根据登 记结算机构 、基金管理 人的通 知 办理资金的划拨。 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补款 由相关当事人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 处理。 如果 登记结算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 则按最新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采取其 他 可行的交收方式。 八、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 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 复核无 误后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 四 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 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除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 承担责任。 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 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 交易所 、 期货公司 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和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 、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 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 复 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 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 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 收益分配方案, 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 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除外。 3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 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 十、基金 信息 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除 为履 行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 规定 的 义务 所必 要 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将 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 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为遵 守和 服 从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 或中 国证 监 会等 监管 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 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 基 金信息 披 露的 所有 文 件, 包括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 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 金 年度报 告 中的 财务 会 计报 告必 须 经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4 、本 基 金的信 息 披露 ,应 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 介 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 、信息文本 的存放与备查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将招 募 说明 书、 定 期报告 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 、对于因不 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基金 信息的暂停 或延迟披露 的(如暂停 披露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采取补救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措施。不可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 一 、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 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 基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10个 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计提方法支 付指数许可 使用费。其 中,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的许可使用 固定费不 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 理变更并公告。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 ( 四 )经 双方 当 事 人 协商 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可 酌 情调 低该 基 金管 理费 和/ 或托管费。 ( 五)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指数许可使用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 ( 六)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 的基 金费用,不得从任何 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登记结算机构承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 三 、 基金有 关 文 件档案 的 保 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 。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本协议第十条的 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十四、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的更 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十 五 、 禁止行 为 (一) 《基金 法》第 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 《基金 法》 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动用或处分 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 五)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 六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协议约定事项 如与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 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 发生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基金合同 》 约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十 七 、 违约责 任 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因 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 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 不 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 六) 为明确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 、基金管理 人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 、基金管理人 指 令下 达人 员 在授 权通 知 载明 的权 限 范围 内下 达 的指 令所 导 致的 责任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如基金管理 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 、基 金 托管人 未 对指 令上 签 名和 印鉴 与 预留 签字 样 本和 预留 印 鉴 ( 包括 授 权权 限) 进 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 管人承担; 4 、属 于 基金托 管 人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的 基 金财 产 ( 包 括实 物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 金 管理人 应 承担 对其 应 收取 的管 理 费数 额计 算 错误 的责 任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责任;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6 、基 金 管理人 应 承担 对基 金 托管 人应 收 取的 托管 费 数额 计算 错 误的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7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导 致本 基金 不 能依 据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由 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 害方造 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 8 、在 资 金交收 日 ,基 金资 金 账户 资金 首 先用 于除 新 股申 购以 外 的其 他资 金 交收 义务 ,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 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 不足,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 相关法律责任和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所述责任划分仅指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责任划分, 并不影 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 八 、 适用法 律 与 争议解 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并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 、 托管协 议 的 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 管协议草案, 应经 托管协议 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 托管协 议 的 签订 见签署页 。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