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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强化A(372010)

上投强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3月)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 准 文 号:中 国 证 监会证 监 许 可[2011]738 号文 核 准 日 期:[2011 年 5 月18 日 ] 基 金 管 理人: 上 投 摩根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人: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 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2 月9 日, 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截止 日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 二零一七年三 月


上 投 摩 根强化 回 报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转换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业绩 ..............................................................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七、风险揭示 ..............................................................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6


1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上 投 摩 根 强 化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 ” 或 “ 基 金 合 同 ”) 编写。 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上投 摩根强化回 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 “ 基 金”) 的投资 目标、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 据 以 选 择 及 决 定 是 否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 指 《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 2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并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并 于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 合 法 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 内 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宣 传推介基 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 基 金 3 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 业 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 为 上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 指《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 40.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 同 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 5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 国际大楼 20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 国际大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穆矢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 变更事项。 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7 % 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 %变更为目 前的 51% 和49% 。 2006 年 6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变更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 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 年6 月2 日在国 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 年 3 月31 日, 基金 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 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 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3 月 31 日在国 家工商总局完成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 二) 主要人 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穆矢 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


6 曾任天津市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 天津信 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天津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总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会秘书、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英国 Leicester 大 学。 历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 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 理业务 CEO 。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 摩根资产管理委员会主席及投资委员会会员。 同时也是摩 根大通高管委员会资深成员。 董事:Jed Laskowitz 美国伊萨卡学院学士学位(主修政治)及布鲁克林法学院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环球投资管理方案联席总监。 董事: Michael I. Falcon 学士学位(主修金融) 。 曾任摩根资产退休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环球投资管理的亚太区行政总裁、 亚太区基金业务总监、 环球投资管 理营运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队成员、集团投资管理亚太区营运委员会主席。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 、上海 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董事: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浦发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陈海宁





7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 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 武汉分行副行 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 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现名摩 根大通证券) 、摩根富林 明证券股份 有 限 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 曾经在加里伯利 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任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教授。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 主修财务) 、企管硕士 、经济硕士等学位。 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 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 行长及杭州分行行长等职务。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监事:石恬华


8 台湾大学财务金融系学士及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硕士。 历任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区摩根投顾总经理、 摩根投信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 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暨摩根投信董事长,负责台湾区的资产管理业务。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现名摩 根大通证券) 、摩根富林 明证券股份 有 限 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支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 中原证券、 国信证券、 中银国际研究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 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 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 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 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9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 市场部副总监, 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 市 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杨红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稽核监督部业务副经理、 营业部副经理兼工会主席、 零售银行部 副总经理、 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总经理、 个人 银行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美国 MBP 咨询公司、 中国证监会。 5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基金经理, 唐 瑭女士, 英国 爱丁堡大学硕士, 2008 年2 月至2010 年4 月任JPMorgan(EMEA) 分析师,2011 年 3 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5 年 5 月起担任上 投摩根岁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 根强化回报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 上投摩根轮 动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起同 时担任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上投摩根纯债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起 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岁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丰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及上投摩根安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刘 阳女士, 自 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担任分析师,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5 月在广发证券研发中心担任高级分析师, 2013 年 6 月起加 入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经理助理兼研究员、 投资经理; 自 2015 年12 月起 担任上投 摩 根 纯 债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上 投 摩 根 双 债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6 年 4 月 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纯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起 同 时 担 任 上 投 摩 根 强 化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及 上 投 摩 根 岁 岁 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赵 峰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1 年 9 月 8 日起 至 2014 年 12 月 1 日; 历任基金经理 杨成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1 年 8 月10 日 起至 2015 年4 月22 日; 历任基 金经理马毅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5 年 4 月22 日至 2015 年 12 月23 日。


10 6 .基金管理 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侯明甫,投 资董事;杜 猛,副总经 理兼投资总 监;孙芳, 副总经理兼 投资副总监 ; 朱 晓龙, 研究总监; 孟晨波, 总经理助理兼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 赵峰, 债券投资部总监; 张 军,国际投资部总监;黄栋,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下 列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1 (1 )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 担保、 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 )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 或违规经营;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 )故意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 秩序; (9 )在公 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它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它 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12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 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包 括基金管理 人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 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基金 管 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基 金管理人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 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 项 规 定。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 管理人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不得 留 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 着有关法律 法规的调整 和基金管理 人 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 、风险管理 体系: (1 )董事会 下设风险控制 委员会, 主要负责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战略 和控制政策 、 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董事会 下设督察长 ,负责对基 金管理人各 业务环节合 法合规运作 的监督检查 和 基 13 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 )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 险评估联席 会议,进行 各部门管理 程序的风险 确认,评估 成 员 包括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稽核、风险管理、 基金投资、 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 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 措施。 (4 )监察稽 核部负责基 金管理人各 部门的风险 控制检查, 定期不定期 对业务部门 内 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时提出 修改建议。 (5 )风险管 理部负责投 资限制指标 体系的设定 和更新,对 于违反指标 体系的投资 进 行 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 )风险管 理部负责协 助各部门修 正、修订内 部控制作 业 制度,并对 各部门的日 常 作 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风险控制 委员 会 风 险 管 理部 风 险 评 估联席 会 议 经 营 管 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 察 稽 核部


14 四 、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 长 6.09% ,其 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 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 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 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 综合 柜员占比达到88% 。 启动 深圳等8 家分 行物理渠道全面 转 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 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 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 较上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同 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 现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 万 张,消费交易额2.22 万 亿元,多项核心 15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 万以上 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 , 客户金融 资产总量增长32.94%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7.17 万 亿元, 增长67.36% ; 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 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 项,并独 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佳银行” 、香 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1000 强 ” 中, 以一 级资本 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 年 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 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 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 份中心,共 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 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16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 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17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18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客户服务电话:95566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网址:www.boc.cn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19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24小时客户 服务热线: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4小时客户 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20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 (上 海、北京地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 蓝天大厦15-20 21-23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门户网站:www.s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邮编:200031 )


2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1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 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1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 53686888 传真:(021) 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22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23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24 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务 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联系人:李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3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5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3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26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3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3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40)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1) 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7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4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4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2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4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4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3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站:www.leadbank.com.cn (5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5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53)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62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5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5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站:http://8.jrj.com.cn/ (5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网站: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5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 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 南证大厦 45 楼 负责人: 倪俊骥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经办律师:宣伟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31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 业天地 2 号 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曹阳


六、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根据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 上投摩根 强 化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 批复 》 (证监许可[2011]738 号 文) , 自2011 年7 月1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1 年 8 月 5 日募集工作 顺利结束。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672,579,148.88 元人民 币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174,377,352.46 元人民币 ,B 类基金份额 1,498,201,796.42 元 人 民 币 ) ,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48,550.83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148,550.83 份。 总计募集基金份额 1,672,727,699.71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174,399,071.48 份,B 类 基金份额 1,498,328,628.23 份 ) 。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8 月10 日生 效。 本 基金为契约型开放 式债券 型基金, 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且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2 2.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 同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 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 人所有。 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募 集失败 1. 基金募集 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 2. 如基金募 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 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和 转换 ( 一) 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33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4 ( 四) 申购和 赎回的金额 1. 任一类别 基金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人民币( 含申 购费) 。基金 投资者将当 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 照份额进行 赎回,申请 赎 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任 一类别基金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任一类别基金账 户余额不得 低于 100 份 ,如进行一 次赎回后基 金账户中 任 一类别 基金 份额余额将 低于 100 份, 应一次性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 致任一类别基金 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 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 (1 +申购 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0.8 %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0.4 %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B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为 0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5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一年 0.1 %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二年 0.05 % 大于等于二年 0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限制 费率 小于三十天 0.1 % 大于等于三十天 0 3.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 本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7.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 应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 9.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的 5%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 36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 3 个 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 六)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七)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37 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八)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九)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8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一)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 十二) 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三)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39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四) 基金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主动管理, 力争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等固定 收益品种。 本基金可以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对股票 、权证等权 益 类 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将遵循自 上而下的配 置原则,以 宏观经济 分析和政策分析为基础,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国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 市场流动性 水平、 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 平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进 40 行动态评估, 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跟踪影响资产配置策略 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优化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管理, 力争获取稳定的债券投资收益。 此外,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 (增发) 申购收益率的预测, 适度参与一级市场 和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率。 2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策略, 以中长期利率分析为核心, 结合宏观经济周期 、 宏观政策方向、 收益率曲线形态、 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分析,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 )债券类 资产配置策略 1 )久期调整 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的预判, 相应的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本基金通过 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未来的市场利率的 变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因素及其变化的反应, 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 率上升 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 )收益率曲 线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决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 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 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略。








本基金 将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 根据 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以从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利。 3 )类属配置 策略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 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运用修正的 均值- 方差等 模型, 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2 )个券选 择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 要因素, 包括流动性、 市场供求、 信用风险、 票 息及付息频率、 税赋、 含权等因素进行分 析 , 41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将运用内部信用评估体系, 对债券发行 人以及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 进而确定信用风险利差。 通过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 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 进行投资。 (3 )动态增 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 运用骑乘收益率 曲线策略、息差策略和互换策略,进行适当的主动投资 ,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








1 )骑乘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较为平稳的情况下,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 况, 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突起部位所在剩余期限的债券, 这一期限的收益率水平此 时处于相对较高的位置,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 收益率水平将 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 )息差策略








息差策 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 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 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3 )互换策略 债券互换就是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以上债券品种, 从 而获取收益率差的 行为。 不同债券品种在利息、 久期、 流动性、 税收特性、 违约风险和衍生条款等方面的差别, 决定了债券互换的可行性和潜在获利可能。 (4 )可转换 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内含期权价 值。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发行公司的基本面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 债券定价模型对其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获取稳健的投 资回报。 (5 )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 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 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 违约相关性、 历 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 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 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 在保证资产安全 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 、股票投资 策略 (1 )一级市 场股票投资策略


42 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评估股票的投 资价值,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 差的大小。本基金还将综合考虑资金成本、新股中签率、 新股上市后的股价涨幅统计、 股票锁定期间,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制定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 通过新股申 购所获得的 股票, 将根据 其市场价格 相对于其合 理内在价值 的高低决 定持有或者卖出。 2 )二级市场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作为整体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辅助工具, 为投资者提供适度参与股 票市场、 获取超额收益的机会。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时, 本基金可 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 精选行业和个股, 以获取绝 对收益。 在行业配置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周期、 行业景气度、 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 估 值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业优选。 在个股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 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 核心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 精选具有良好成 长 性、估值水平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 4 、权证投资 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有 利 于 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权 证 时 ,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深入研究 ,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及其隐含波动率等指标 ,寻求其合理 的估值水平, 谨慎投资, 以追求较 稳定的当期收益。 ( 四) 业绩比 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期融资券, 具有一定的投资代 表 性。 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 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六) 投资决 策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2 、宏观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 、国家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4 、上市公司 研究。 ( 七) 投资决 策流程 投 资 决 策 基 本 原 则 是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所 制 定 投 资 基 本 方 针 、 投 资 范 围 及 投 资 限 制 等 , 拟订基金投资策略及执行投资计划。 适度控制 风险及资产安全, 并追求资本利得的合理增长, 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集 体 决 策 与 基 金 经 理 授 权 决 策 相 结 合 的 分 级 模 式 。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 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 由基金经理负责组合构建、 品种选 择、时机选择等具体决策。本基金的具体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1 、 基金的投 资是建立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的, 本基金将依托公司强大的内部研究 平台, 并整合外部券商的研究成果, 由研究员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供研究报告供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参考。 2 、 投资决策 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管理的核心决策 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不定期 召开会议, 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所确定的投资限制纲领的范围内, 分析评价投资 操作绩效, 并在对现有资产配置进行总结的基础上, 作出资产配置决议, 确定证券评级模式, 作为基金经理进行投资操作的依据。 3 、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在其授权范围内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 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4 、交易部执 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对交易情况及时作出反馈。 5 、风险管理 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 ( 八)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 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 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益类品 44 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与 基 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5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 关 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663,593.00 3.43 其中:股票 663,593.00 3.43 2 固定收益投资 13,415,591.90 69.38 其中:债券 13,415,591.90 69.3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46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964,586.68 25.67 7 其他各项资产 292,814.21 1.51 8 合计 19,336,585.7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7,204.00 0.11 C 制造业 493,017.00 3.2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100.00 0.09 E 建筑业 14,742.00 0.1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7,930.00 0.3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50,784.00 0.3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816.00 0.1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63,593.00 4.40


4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438 通威股份 12,200 77,714.00 0.51 2 300038 梅泰诺 900 39,366.00 0.26 3 002511 中顺洁柔 1,900 37,810.00 0.25 4 002092 中泰化学 3,100 37,510.00 0.25 5 600285 羚锐制药 2,900 37,004.00 0.25 6 002285 世联行 4,800 36,480.00 0.24 7 002108 沧州明珠 1,700 34,629.00 0.23 8 002460 赣锋锂业 1,300 34,463.00 0.23 9 000910 大亚圣象 1,800 34,380.00 0.23 10 000975 银泰资源 1,100 17,204.00 0.11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998,700.00 6.6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416,891.90 82.2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415,591.90 88.90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48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539 16 国债 11 10,000 998,700.00 6.62 2 124375 13 鄂供销 8,990 929,026.60 6.16 3 122199 12 能新 02 8,000 808,800.00 5.36 4 122251 13 南车 01 8,000 808,720.00 5.36 5 112144 12 晨鸣债 5,780 580,890.00 3.85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合报 告 附 注 11.1 报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报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557.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0,257.0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49 8 其他 - 9 合计 292,814.21 11.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无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的 其 他 文字描 述 部 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 、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上投 摩 根强 化 回 报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08/10-2011/12/31 0.60% 0.14% 2.65% 0.07% -2.05% 0.07% 2012/01/01-2012/12/31 6.11% 0.26% 4.03% 0.04% 2.08% 0.22% 2013/01/01-2013/12/31 -1.07% 0.30% 1.78% 0.05% -2.85% 0.25% 2014/01/01-2014/12/31 17.28% 0.35% 9.41% 0.16% 7.87% 0.19% 2015/01/01-2015/12/31 9.37% 0.55% 6.08% 0.07% 3.29% 0.48% 2016/01/01-2016/12/31 0.00% 0.11% 2.12% 0.08% -2.12% 0.03% 2 、 上投 摩 根强 化 回 报债券 B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50 ③ 标准差 ④ 2011/08/10-2011/12/31 0.40% 0.15% 2.65% 0.07% -2.25% 0.08% 2012/01/01-2012/12/31 5.62% 0.26% 4.03% 0.04% 1.59% 0.22% 2013/01/01-2013/12/31 -1.47% 0.31% 1.78% 0.05% -3.25% 0.26% 2014/01/01-2014/12/31 16.93% 0.36% 9.41% 0.16% 7.52% 0.20% 2015/01/01-2015/12/31 8.37% 0.55% 6.08% 0.07% 2.29% 0.48% 2016/01/01-2016/12/31 -0.24% 0.11% 2.12% 0.08% -2.36% 0.03%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 基 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1 十 二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 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 种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固定收益品 种 收 盘价中所含的 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固定收益品种 收盘价减去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52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53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 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 合 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54 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 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55 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 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 的 30% ; 4.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6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 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从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 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57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B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58 ( 四)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 换。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9 十 六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 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 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60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61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 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62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七 、 风险揭 示 ( 一 ) 投资本 基 金 的风险 1 、 市场 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 的风险因素包 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 策、货币政 策、产业政 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国 家宏观政策 发 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 市场是国民 经济的晴雨 表, 随着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 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 63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 资债券的发 行人如 果不 能或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 履 行 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 )上市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的 影响,如管 理能力、行 业 竞 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 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 )购买力风 险。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 益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因 为 通 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 、 管理 风 险 1 )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 断、决策、 技能等,会 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因素 的变化也会 影响基金收 益 水 平。 3 、 流动 性 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 组合调整时, 可能会由于个股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 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当个股的流动性较差时, 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 、 特定 风 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类资产,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 面临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 持有可转债转股 所得的股票、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上 述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因此 , 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价格波动、 新股发行放缓或停滞,或者新股投资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5 、 操作 或 技术 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64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违 规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 、 合规 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 其他 风 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内控制 度建立等 方 面不完善而 产 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导 致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代销机构等 机构无法正 常 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 声明 1 、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 经基 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 代销机构 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65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 变 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生 效执行, 并 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5)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 人民币; (6) 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7)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66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 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7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本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 68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 财 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 为 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 外 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69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 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 金 托 70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 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1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 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 监 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2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 的 除 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 变 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73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 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74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托书 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 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 性 公 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75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 行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76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 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77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 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大 会 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 关于本章 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 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78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 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 的 30% ; 4.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 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 方式与比例


79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从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 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80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B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主动管理, 力争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81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等固定 收益品种。 本基金可以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债券 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益类品 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82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与 基 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3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 关 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4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85 (4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5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 人民币; (6 )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 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86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 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上投 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条) 2.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87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 资 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 券回购等固 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可 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8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 例 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债券 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 (4) 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益类品 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1)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 票(含非公 开发行) ,其 公允价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 条 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89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的受限证 券须为经中 国证监会批 准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 票 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90 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 准 。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 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投资 前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 管 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 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91 (2 )在基金 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 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 完 善 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 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 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92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93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94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收益与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95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96 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 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金投资者 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fm.com) 查询详情 。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889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二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 十 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1. 2016 年 9 月24 日,上投 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 2016 年 11 月 5 日,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3. 2016 年 12 月 17 日, 上 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公告 。 上述公告均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二十四 、备查 文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上投 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 三) 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2017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