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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科技(000966)

中邮核心科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 年 三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4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中邮核心科技 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363 号 )的注册进行 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 三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 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 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 风 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2 月 11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9 七、基金备案 .................................................................................................................................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九、基金的投资 ............................................................................................................................. 61 十、基金的财产 ............................................................................................................................. 7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77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7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六、风险揭示 ............................................................................................................................. 8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二十一、其他披露事项 ............................................................................................................... 12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4

























































































5-1 一、前





言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 《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 。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指《中 邮核心科技 创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邮核心 科技创新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中 邮核心科技 创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中邮核 心科技创新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5-3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中 邮创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三 、 基金 管 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基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市 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李晓蕾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会 成 员 吴涛先生,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 。 谢德春先生, 高级会计师, 毕业于 北方工业大学会计学专业。 曾任北京市建筑材料科学 研究院总会计师、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兼任北京首创财富管理公司董 事长、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上海首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首创金融资产交易 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会计师。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5-7 处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 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商 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 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 粮食处 调研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毕劲松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 国泰证券投 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 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国泰君 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 中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金昌雪先生, 董事, 大学 本科。 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 院 (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 学任教、赴 日本埼玉大 学研究生院 进修) ;日本 住友银行北 京代表处职 员、代表; 日本三井 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 年 3 月至今,任三井住友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 中信实业银行总 行开发部副总经理;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先生, 董事, 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 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 职, 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 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 处长; 办公厅信访办主任;2009 年 3 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 学院副院长。 期间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 任职局长 助理。 戴昌久先生 ,董事,法 学硕士。曾 在财政部条 法司工作(1993 年美国波士顿大学 访问 学者) ; 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1996 年 2 月 至今, 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 间任北京市 律师协会五 届、六届理 事会理事; 北京市律师 协会预算委 员会副主 任、 主任; 北 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 曾任南 方基金管理公司、( 香港) 裕田中国发 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5-8 2. 监事 会 成员 赵永祥先生, 监事长, 中 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财处干部、 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 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 借调国家邮政局计 财部任 副处 长、石家庄 市邮政局党 委副书记及 副局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邮政 局局长及 党委书记、 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 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 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 部总经理; 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 首 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 证券从业经历。 张钧涛先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 中国民族证券北京 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营销部副总 经理、营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刘桓先生, 监事, 大学学历。 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 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尚世先锋广 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营销部副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 运营副总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大 学学历。 先后就职于英国 3 移动通 讯公司、 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 雀巢 ( 中国) 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部副总经理。 3 、 公 司高 级管 理 人 员 吴涛先生,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 。 周克先生, 中共党员, 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 部副总经理、 中信 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静女士, 经济学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 人力资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9 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小丽女士, 大学本科, 中共党员, 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 国家邮政局 邮政储汇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 ) 资金调度中心主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 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 长城证券有限公 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 4 、 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曹思女士: 大学本科,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 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 大学专科,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 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 部交易部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 易部总经理、 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 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副总监,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邓立新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 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 商学、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 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 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 金交易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5-10 金经理。 刘涛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安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泽松投资 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信息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 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黄礴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新兴 产业研究组组长,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专户理财二部负责人。 俞科进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职 员、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量化投资部员工, 现任中

























































































5-11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量化 投资部副总 经理兼中邮 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进财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中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聂璐女 士: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首誉光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刘田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 担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腾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 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 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楠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中邮 消费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 任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兼 中 邮 趋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5-12 基金经理。





吴昊先 生: 理学硕士,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研究员、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兼 中 邮 稳 健 添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中邮景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博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许忠海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贝迪中国区研发中心工程师、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 、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现任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6 、 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在 近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8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

























































































5-13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4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19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 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 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 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 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5-14 (1 ) 越权 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9 ) 贬损 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人员形象; (12) 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 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15 (五) 基金 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 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 严格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 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 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 托 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切实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 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 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 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 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 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5-16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 适时 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内控 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 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 防火 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 、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 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 建立以 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立 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的责任;

























































































5-17 (3 ) 建立 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 、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 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 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 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 公司 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 据 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 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 基金 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 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 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 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易监测 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 进 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18 (5 ) 基金 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 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 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 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 本公 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公 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19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 吸 收 本 外 币 储 蓄 存 款 ; 办 理 汇 兑 ; 从 事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业 务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包 括 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 代理发行、 兑付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 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 府债 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 非 牵 头 行 身 份 参 与 政 策 性 银 行 、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及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牵 头 组 织 的 银 团 贷 款 业 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并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 )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 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 产、 负债、 机 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

























































































5-20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坚持服务“ 三农” 、服务 中小企业、 服务城乡居 民的大型零 售商业银 行定位, 发挥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 优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运 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 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 团队、 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的托管服务, 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65 只 , 包括 中欧行 业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原 中欧中小 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166006)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 东方 保本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3 )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161908) 、 长信利 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 ) 、 天弘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4208) 、 鹏 华丰泽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160618 ) 、 东方增长中 小盘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 (400015 ) 、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162105) 、 中 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6012 ) 、 农银汇理 消费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660012 ) 、 浦 银 安 盛 中 证 锐 联 基 本 面 4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117 ) 、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 、 汇丰晋 信恒生 A 股 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540012 ) 、 华安 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 ) 、 东方 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400016 ) 、 中 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 、 东 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 、 银河岁 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 ) 、 中欧纯 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 ) 、银 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

























































































5-21 天 弘 通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573 ) 、 中 加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552 ) 、南方通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000563 ) 、中邮 货币市场基 金(000576 ) 、易方 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 ) 、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74 ) 、 中邮核 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000966) 、中信建 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001006)、 景顺长城稳 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001194 ) 、南方利淘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001183 ) 、 易 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 ) 、 易方 达改革红 利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076 ) 、 天 弘 新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250 ) 、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49) 、 易方 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 ) 、 天弘互 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 ) 、 天弘惠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47 ) 、 易 方 达 新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314 ) 、 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 、 易 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3 ) 、 南方 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570)、 广发安富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107 ) 、 天 弘 裕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388 ) 、 博 时 泰 和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608 ) 、 融 通 增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342 ) 、 东 兴 安 盈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2759 ) 、 万 家 颐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198 ) 、 创金合信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191) 、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230 ) 、 博时裕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40 ) 、 华安安 润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002153 ) 、南方 荣发定期 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003332 ) 、 天弘喜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83) 、 中融现 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003678 ) 、 中欧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961 ) 、 交银 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519782 ) 、 华安新 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805 ) 、 华安新丰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803) 、 景顺 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603)、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417 ) 、 嘉实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003460 ) 、 中融恒 泰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3013 ) 、 嘉 实 丰 安 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4030 ) 。 至今,中国 邮政储蓄银 行已形成涵 盖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 管 理计划、信 托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 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1721.27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

























































































5-22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 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23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联系人: 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基 金官方微信平台 ——中邮基金服务号 (3 )中邮创 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 (1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4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刘一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4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宋扬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 晋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7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5-25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8 )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9 ) 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0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4008895548

























































































5-26 网址:www.ecitic.com


(12)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 恒大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 : www.gtja.com


(15)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5-27 网址:www.htsc.com.cn (16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95575 或 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7)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 )400-88-96326 (全国) 网址:www.hfzq.com.cn (19)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5-28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0)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1)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2 )北 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一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周汶 客服电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23)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5-29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4)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5)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 晨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6)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 (27)新时 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30 (28)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浙商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0)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1 )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2)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5-31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3)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 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4)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5)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5-32 网址: www.95579.com (36)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全国统一总机 :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37)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8)联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9) 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5-33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40) 宜信普 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1) 北京创 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转 801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42)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3)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5-34 网址:licaike.hexun.com (44)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5)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6)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47)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5-3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众升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万银客服电话:400-059-8888 万银财富网址:www.zscffund.com (49)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魏可妤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0)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 杜娟


联系电话: (8610 )67000988-6075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1)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36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2) 网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诚浩证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53)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54) 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55) 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5-37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 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58)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联系人:汤漫川

























































































5-38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59)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 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60) 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 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1)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2)中期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期时代)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联系人:方艳美

























































































5-39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3)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64)一路 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厦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厦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宋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65)北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66)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5-40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67 )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君瑞 客服电话:95571 电话:010-57398059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8 )中国 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9 )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70 )中 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5-41 联系人:刘宏莹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1)宏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2) 北京新 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 科技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 科技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 系 人: 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3)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 系 人: 丁向坤

























































































5-42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74 )上海 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 系 人: 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75 )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6)上海 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金 佶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 陈云 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77)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4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 号天安 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8)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9) 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 系 人: 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80)北京 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5-44 (81)浙江 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2)奕丰 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3)上海 万得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4)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

























































































5-45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85)和耕 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郭兆英 电话: 00371-85518391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86)中国 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 系 人: 任敏、陈曦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87)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5-46 电话:010-52723273 服务热线: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88)北京 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联 系 人: 殷雯 (89)北京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 系 人:牛 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0)中证 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 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1)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5 号楼

























































































5-47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高洋 电话:010-5935 5546 客服电话: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院1 号楼 2 单元15 层 1507 室 负责人: 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师: 刘敬华


李飒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5-48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5-49 六、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2 月 15 日证 监许可[2014]1363 号文注 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 不定期 4 、募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四)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在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申请 的确认

























































































5-5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认购数量 限制 (1 )投资人 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 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各 代 销 网 点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 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 )基金募 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4 、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费 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 )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含 ) 以上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认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 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 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

























































































5-51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对应费率为 1.0% ,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 获 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 得到的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 +1.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 +2)/1.00 =9902.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2.99 份基 金份额。

























































































5-52 七 、 基金 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投 资人的认购 款项只能存 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 效 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 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53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 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5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 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 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 数

























































































5-55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照 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 。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及以 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随 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 7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 (含 7 日 ) 但少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93 日(不含 93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 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93 日(含 93 日)但 少于 186 日 (不含 186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 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 7 日(含 7 日) —30 日 0.75% 30 日( 含 30 日)—93 日 0.5% 93 日( 含 93 日)—186 日 0.5% 186 日(含 186 日)-365 日 0.5% 365 日( 含 365 日) —730 日 0.25% 730 日以上( 含 730 日) 0.0%

























































































5-56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6 日 ( 含 186 日) 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 、关于实施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 基 金 对 特 定 客 户 投 资 群 体 实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政 策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指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业 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包 括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以 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 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 统一实施为原申购 费率的 2 折,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2 ;若原申购 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 行原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 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 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 额 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000 元 ,计算如下:

























































































5-57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数=


9852.22/ 1.200= 8210.18 份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各时期赎回 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7 日以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含 30 日) —93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93 日(含 93 日) —186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186 日(含 186 日)-365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 日( 含 365 日) —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 以上( 含 730 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58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 (3)、( 5 ) 、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 第 5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 序执行。

























































































5-59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5-60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61 九 、 基金 的 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在我国经济转型中受益于科技创新的企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 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 可 转 换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投资于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 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 “自下而上” 的股票投资策略相结 合 的方法进行投资。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 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综 合 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 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5-62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 由科技创新带来的具有广阔市场空间及持续 成长能力的优质企业, 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的股票投资策略, 精选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 所指的科技创新主要分为科技制造创新和科技服务创新两方面。 1 、科技创新 主题的界定 (1 )科技制 造创新 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立足点在于能够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 科学技术 的创新是实现制造强国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逐渐结束, 传统制造行业面临劳动 力成本上涨的困境, 因此依靠科技创新颠覆传统的生产制造方式, 提高生产效率和制造的附 加值将是制造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高端装备制造业是科技制造创新的典型代表。 高端装备制造业是制造业的先导产业, 具 有高、 精、 专 的特点, 同时高端装备制造业既是科技创新的成果, 也是推动科技创新的主要 动力之一,因此高端装备制造业是本基金投资科 技创新的主要方向之一。 (2 )科技服 务创新 伴随着人口结构的改变及消费升级, 科技服务逐渐成为消费的重要方向之一, 科技服务 的创新也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互联网行业是科技服务创新的重要体现。在互联网行业与各行业的融合和碰撞过程中, 用户体验的提升,商业模式的重塑,新的盈利增长点的诞生,都是本基金主要关注的方向。 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国家相关政策、 关注科技创新的发展状况、 科研成果和技术工 艺的重大突破新等因素的变化,对科技创新的范畴进行动态调整。 2 、核心科技 创新主题的个股特征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重点筛选具有如下“核心科技创新”特征的企业: (1 )提供全 新的产品或服务、开创新的产业领域,或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提供已有的产 品或服务,并且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2 )应用新 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思维,大幅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产 量; (3 )在技术 边界上提高生产技术手段、强化工艺流程,在业务边界上改进产品和服务 体验,在运作边界上扩大产业活动基础平台,在市场边界上增强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4 )在商业 模式、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生产流程等诸多方面的变化和创新,通过这 些创新实现了企业成本的降低、盈利的增加和竞争实 力的提高; (5 )改善人 类生活质量、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部分, 本基金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 对影响 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 包括流动性、 市场供求、 信用风险、 票息及付息频率、 税赋、 含 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5-63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 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 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 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特别是在科技创新受经济环境、 政策监管等外部重要因素影响时相应 行业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 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 采用估值合 理、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 本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 、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投资于 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本基 金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64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


(15.4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5-65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五 、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 300 指数 ×60% +上 证国债指数 ×40%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 数, 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 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300 指 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 数,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 沪深 300 指数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性,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具有良好的投 资价值。 该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 编制 方法的透明 度高,具有独立性。 上证国债指 数是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所有 固定利率国 债为样本, 按 照国债发行 量 加

























































































5-66 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能够满 足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需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 投 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 、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 基金 的 投 资组合 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 期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 、 报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19,993,589.95 78.27 其中:股票


219,993,589.95 78.2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522,365.04 19.75 8 其他资产


5,560,780.12 1.98 9 合计





281,076,735.11





100.00 注: 由于四舍 五入 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 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67 2 、 报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4,270,000.00 1.53 B 采矿业 1,964,000.00 0.70 C 制造业 144,803,729.95 51.8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10,939,500.00 3.9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484,800.00 2.3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823,200.00 3.16 J 金融业 6,656,000.00 2.3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878,560.00 5.3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173,800.00 7.59 S 综合 - - 合计 219,993,589.95 78.8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沪 港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300456 耐威科技 355,000 18,080,150.00 6.48 2 300450 先导智能 550,000 17,165,500.00 6.15 3 300215 电科院 1,112,000 14,878,560.00 5.33 4 002343 慈文传媒 300,000 13,551,000.00 4.86 5 002671 龙泉股份 1,059,995 12,730,539.95 4.56 6 002358 森源电气 650,000 12,467,000.00 4.47

























































































5-68 7 300097 智云股份 200,000 10,962,000.00 3.93 8 000939 凯迪生态 850,000 10,939,500.00 3.92 9 300128 锦富新材 630,000 10,552,500.00 3.78 10 600104 上汽集团 400,000 9,380,000.00 3.36





4 、 报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 后适度 运用股指期货, 特别是在科技创新受经济环境、 政策监管等外部重要因素影响时相应 行业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 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 采用估值合理、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 本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10 、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5-69 10.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 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无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 制 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3,354.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304,628.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724.80 5 应收申购款 11,072.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60,780.12


11.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300450 先导智能 17,165,500.00 6.15 重大事项 12. 基 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5-70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过去三个月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6.21% 0.95% 1.09% 0.43% -7.30% 0.52%

























































































5-71 十 、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72 十 一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5-73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 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持有的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4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5-75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5-76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 通 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 家 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5-77 十 二 、基 金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5-78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79 十 三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账户开户费及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5-80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 束 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支付。 上述 “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81 十 四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 约定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82 十 五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5-83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 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84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5-85 (11 )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 以公告。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5-86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87 十 六 、风 险 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巨额赎回 风险 若本基金 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 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份额的风险。 2 、中小企业 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 在 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 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 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 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 信用风险

























































































5-88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 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八、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89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九、 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 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 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 和指定的基 金代销机构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5-90 十 七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 决 议 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5-91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5-92 十 八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13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5-93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5-94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95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5-96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97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修 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5-98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 决 定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5-99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5-100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确定 的 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5-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决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5-103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 九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50% 的 , 召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形式、 议事程序、 表决、 生效和 公告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5-104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5-105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5-106 十九、基 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一 、 基 金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成立时间:2006 年5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 组织形式: 股 份有限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国华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联系人:王瑛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人民 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 】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5-107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可转 换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投资于债券、 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 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管理人应定期向托管人提供“科技创新主体证券”清单。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相 关 规 定。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化 等因素导致 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 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 合 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5-108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 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15.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5-109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总市值的 20% ;


15.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5.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 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5-110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 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5-111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 存 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 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 书 面 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 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应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5-112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 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 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5-113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114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财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 与

























































































5-115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产品名称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5-116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5-117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 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 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5-118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119 (6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股指期 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 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 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 基 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 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5-120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5-121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5-122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123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5-124 二 十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 ) 红利 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 )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 网上 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网络通讯技术, 为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 客户 分级服务





根据客 户持有基金份额, 划分出六个级别, 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 更优质、 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 ) 信息 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 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 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 息。 人 工 查 询 : 客 户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直 接 与 客 服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或 交 流, 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 网站留言、 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 公司客服 人 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 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 (六 ) 主动 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 通过信函、 电子邮件、 短信、 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 包括公司信息、 产品信息、 交易信息、 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 示

























































































5-125 等。 (七 ) 对账 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 ) 信息 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 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 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 定制各种资讯, 公司会 通 过 EMAIL 、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 ) 投诉 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 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 语音留言、 客服邮箱、 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 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 投诉和建议。 (十)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 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 (010 )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 :info@postfund.com.cn

























































































5-126 二十一、 其 他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5-02-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参 加数米基金 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03-04 中邮核心科 技创新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 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5-05-0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参加代 销机构网上 申购基金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5-05-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 兴业银行、 交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5-06 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中心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5-08 关 于 中 邮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平 台 上 线 “ 中 邮 核 心 科 技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5-15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 参加农业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5-2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 参加交通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06-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资产 净值公 告 2015-07-01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2 季度报 告 2015-07-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参 加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5 中邮核心科 技创新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年度报 告 2015-08-2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平安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5-09-22 中 邮 核 心 科 技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1 号) 2015-09-2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上海 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0-17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3 季度报 告 2015-10-2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上海 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君德汇富投 资咨询有 2015-12-01

























































































5-127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宏信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16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 京君德汇 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7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深圳 众禄金融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1-08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6-01-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 兴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8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平 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代销基金产品的公告


2016-2-1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3-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 海汇付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3-24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汇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3-24 中 邮 核 心 科 技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2016-3-25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 度报告


2016-3-26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3-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深 圳市新兰


2016-4-6

























































































5-128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代 销机构基 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4-7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4-1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 司基金定投 及定投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4-1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 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4-14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6-4-2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代 销机构基 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7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珠海 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5-1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兴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1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深 圳众禄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1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国 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6-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 海陆金所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6-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华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6-6-15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信证券股 2016-6-18

























































































5-129 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浙 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珠 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华 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 动的公告


2016-6-2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上 海陆金所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19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2 季度报 告 2016-07-1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晋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民 生银行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云湾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 海云湾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0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浙 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8-13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北 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申购 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2016-08-13

























































































5-130 的公告 中邮核心科 技创新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半年度报 告 2016-08-25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东 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9-0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9-2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调整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6-09-2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华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6-09-24 中 邮 核 心 科 技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2016-09-24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民族 证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2016-09-2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民 生银行基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6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3 季度报 告 2016-10-2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中 证 金 牛 (北京)投 资咨询有限 公司基金定 投业务并参 加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3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中证 金牛(北京 )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0-3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北 京乐融多 源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申购 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1-0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乐融多源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05

























































































5-13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网上 直销平台基 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平台的公告 2016-11-08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北 京晟视天 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晟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 下部分 基金开通华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11-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华西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网上 直销平台基 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0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北 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申购 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13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中国 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网上 直销平台基 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 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参加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和 耕传承基 2017-01-12

























































































5-132 金销售有限 公司基金定 投业务并参 加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关于中邮创 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上 海万得投 资顾问有限 公司基金定 投业务并参 加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奕 丰金融服 务(深圳)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和耕 传承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万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奕丰 金融服务( 深圳)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北 京微动利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 定投业务并 参加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浙 江金观诚 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 定投业务并 参加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浙江 金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微动利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首 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21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7-01-21

























































































5-133 二十二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 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134 二十三 、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会 准予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 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中 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 (四 ) 《法 律意见书》 ; (五 ) 基金 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六 ) 基金 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 ) 中国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