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七 年 三 月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重 要 提 示 】
华 商 稳 健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于 2010
年 5 月 4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0 】 590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010 年 8 月 9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同 意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未 来 表 现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等。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2 月 9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45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45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45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54
十 、 基 金的财 产 ............................................................................................................................ 68
十 一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69
十 二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74
十 三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75
十 四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77
十 五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77
十 六 、 风险揭 示 ............................................................................................................................ 82
十 七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84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87
十 九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 102
二 十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 112
二 十 一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14
二 十 二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117
二 十 三 、备查 文 件 ...................................................................................................................... 117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华 商 稳 健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出 任 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 华 商 稳 健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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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 指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
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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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 为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商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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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 指 本 基 金 支 付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佣 金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的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服 务 费 等 的 费 用 ,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扣
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 数后扣 除
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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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
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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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成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产 业 升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稳 健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价 值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大 盘 量 化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双 债 丰 利 债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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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华
商 未 来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稳 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健 康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量 化 进 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双 翼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常 态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双 驱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智 能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万 众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瑞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丰 利 增 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润 丰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 EMBA 。现 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天 水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天 水 市 财 政 局
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 洪 宝 : 董 事 。 男 , 经 济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就 职 临 沂 电 业 局 , 任 用 电 所 副
主任、 副局长、 党委委员; 潍坊电业局, 任副局长; 山东潍坊发电厂, 任工会主席 、
党 委 委 员 、 副 厂 长 ; 北 京 第 二 热 电 厂 , 任 厂 长 、 党 委 委 员 ; 华 电 ( 北 京 ) 热 电 有 限
公 司 , 任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 任 计 划 发 展 部 副 主 任 、 规 划 发 展
部 副 主 任 , 期 间 兼 任 浙 江 华 电 三 门 发 电 厂 筹 建 处 主 任 ; 华 电 陕 西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 任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陕西华电安康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俊 芳 :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 现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纪 委 书 记 、 董 事 ; 曾 就 职 于 山 东 省 广 饶 县 第 六 中 学 、 济 南 钢 铁 总
厂职工大学、 济南钢铁总厂;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党办、 公司办主任 ,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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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鹏 : 董 事 。 男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甘 肃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兰 州 信 托 上 海 武 昌 路 营 业 部 、 闽 发 证 券 公 司 , 历 任 华 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 国 兴 : 董 事 。 男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招 商 银 行 兰 州 分 行 、 甘 肃 省 国 税 局 、 中 国 化 工 集 团 , 历 任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 晖 : 董 事 。 男 , 大 专 学 历 ,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党 组 成 员 ; 曾 就 职 于 黑 龙 江 省 火 电 第 二 工 程 公 司 , 历 任 团 委 干 事 、 团 委 副
书 记 、 宣 传 副 部 长 、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党 总 支 书 记 ; 黑 龙 江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任 金
融 产 业 部 经 理 ; 黑 龙 江 龙 电 典 当 公 司 , 任 总 经 理 ; 华 信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任 副 总
经理、总经理。
梁 永 强 : 董 事 。 男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 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 飞 : 独 立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工 程 师 。 现 任 北 京 亿 路 特 通 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北 京 亿 阳 汇 智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南 京 长 江 第 三 大
桥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亿 阳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曾 就 职 于 江 苏 盐 城 悦
达 集 团 、 亿 阳 集 团 经 贸 公 司 ; 亿 阳 交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任 副 总 裁 、 总 裁 ; 亿 阳 信 通
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 光 远 : 独 立 董 事 。 男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北 京 中 视 旭 晨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法
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 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
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 向 东 : 独 立 董 事 。 男 , 本 科 学 历 , 研 究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已 退 休 , 曾 就 职
于 河 北 省 宣 化 钢 铁 公 司 , 任 管 理 干 部 ; 河 北 省 冶 金 工 业 厅 , 任 经 济 研 究 室 主 任 ; 冶
金 工 业 部 经 济 调 节 司 , 任 副 司 长 ; 国 家 冶 金 局 体 改 法 规 司 , 任 副 司 长 ; 中 国 钢 铁 工
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 监事。 男, 本 科学历, 会计师。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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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就 职 于 金 昌 市 农 业 银 行 、 化 工 部 化 工 机 械 研 究 院 、 上 海 恒 科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 亦 军 : 监 事 。 女 ,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部 门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 历任华电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经理。
徐 亮 天 : 监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处 处 长 , 历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处 物 价 科 科 员 、 成 本 科 科 员 、 科 长 、 财 务 处
副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梁永强: 董事、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公司
筹备组, 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现 任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 品设
计 师 、 渠 道 主 管 、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筹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职务。
陆涛: 副总经理。 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运营保障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运 营 总 监 。 曾 任 裕 翔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统 管 理 员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4.基金经理
张永志 :男,金融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999 年 9 月至 2003
年 7 月就职于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一支行, 任科员、 科长等职务;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就职 于海通证券担任债券部交易员; 2007 年 5 月加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1 月担任 交易员 ;2009 年 1 月 23 日至 2010 年 8 月 9 日担任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0 年 8 月 9 日起至今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3 月 15 日 起至今担任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经理 ;2015 年 2 月 17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 永 强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未 来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梁伟泓: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 商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双 债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蔡 建 军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商 健 康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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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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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 不 从事 任 何 违 反《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法 》( 以下简 称 《 证 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防止此类行为的
发生。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将基金 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其他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敬 业 、 诚 信 和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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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不 利
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资 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环 境 控 制 包 括 管 理 思 想 、 经 营 理 念 、 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 理 层 通 过 定 期 学 习 、 讨 论 、 检 讨 内 控 制 度 , 组 织 内 控 设 计 并 以 身 作 则 、 积
极 执 行 , 牢 固 树 立 诚 实 信 用 和 内 控 优 先 的 思 想 , 自 觉 形 成 风 险 管 理 观 念 ; 通 过 营 造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增 进 员 工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使 其 贯 穿 于 公 司 各 部 分 、 岗 位 和 业 务
环节。
③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内 控 工 作 的 评 估 审 查 , 对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同 时 , 通 过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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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职 能 , 避 免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建 立 健 全 符 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 立 科 学 的 聘 用 、 培 训 、 轮 岗 、 考 评 、 晋 升 、 淘 汰 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可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 董 事 会 层 面 设 立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经 营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固 有 资 金 投 资 等 方 面 的 合 法 、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 检 查 , 对 各 种 风 险 预 测 报 告 进
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 二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经 营 层 层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 具 体 为 在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 、
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研 究 并 制 定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情 况 提 出
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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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各 部 门 对 自 身 业 务 工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自 我 检 查 和
控制。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 部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及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行 政 管 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资 料
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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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 客户贷款和垫
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
润 2,289 亿 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息净收入
增长 4.65%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 均净
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
同业 。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综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 启动深圳等 8 家
分 行 物 理 渠 道 全 面 转 型 创 新 试 点 , 智 慧 网 点 、 旗 舰 型 、 综 合 型 和 轻 型 网 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
95.58% ,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 实 现 绝 大 多 数 主 要 快 捷 支 付 业 务 的 全 行
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券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 新 疆 霍 尔 果 斯 特 殊 经 济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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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球
金融》 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资》
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
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力 铮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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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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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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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腾涛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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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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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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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传真:010-85238680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网站:www.czbank.com
(1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6)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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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76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8)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16
联系人:邵利兵
客服电话:4008096527
(0571)96527
(1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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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李婷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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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tja.com
(2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李玉婷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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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A 座 21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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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5548
(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3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联系电话:0571-8782510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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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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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9) 申万宏源西部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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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1)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841160
业务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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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4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 (021)68778790
传真: (021)68777992
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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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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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 0791-8628148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5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ats.com.cn
(53)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100031)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010-8399171
网址:www.rxzq.com.cn
(5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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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56)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0755-83007339
传真:0755-83007040
联系人:刘晓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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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5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0)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联系人: 丁宁
客服电话:400-8888-929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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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755-82083408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4001099918、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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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 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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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6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6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7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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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3)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7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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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ascffund.com
(7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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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1)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人代表:王岩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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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9-9868
(8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0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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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 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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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祎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华 商 稳 健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0】 590 号文核准募集, 自 2010 年 7 月 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至 2010
年 8 月 5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3,358 户,其中 A 类 5,973 户,B 类 7,579 户,同
时投资 A 、B 类的投资 者计为一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
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987,002,518.22 份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712,559,850.06 份,
B 类 1,274,442,668.16 份, 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为 310,667.47 份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121,626.28 份,B 类 189,041.19 份,两项合计共 1,987,313,185.69 份基金份额,已 全
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8 月 9 日向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已 获 书 面 确 认 , 基 金 合 同 自 该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进行。
2.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经 本 基
金管理人委 托 , 具 有 销 售 开 放 式 基 金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即 代 销
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或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或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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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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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 构
费用种类 A 类 基 金 份额 ( 申购金 额 M ) B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30 0 万 0.5%
300 万≤≤<50 0 万 0.3%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但收取销售服务
费,赎回费率见下表。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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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 构
费用种类 A 类 基 金 份额 ( 持有年 限 Y ) B 类 基 金份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 2 年 0.05%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
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 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
低 级 差 限 制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有 认 购 基 金 记 录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但 受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在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500 份;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 况下,调 整
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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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 )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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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0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93.75 元。
(2 )B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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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基金 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转。
(2)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3)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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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同时在 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对已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 项 ,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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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对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十)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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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产 品 试 图 通 过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品 种 , 适 当 投 资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和 新 股 申 购 , 力
争较平稳的为基金持有人创造持续收益,最终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
券 , 本 基 金 还 可 投 资 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持 有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得 的 股 票 、 投 资 二 级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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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可转换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并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三)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首 先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策 略 分 析 ,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非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等 ) 、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 、 新 股 ( 含 增 发 ) 申
购 、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之 间 的 大 类 配 置 ; 然 后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的 研 究 发 掘 市 场 失 衡 中
的 个 券 、 个 股 机 会 , 经 过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分 析 , 加 入 投 资 组 合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争取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分 两 个 层 次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及 动 态 管 理
策略。
本 基 金 在 资 产 配 置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循 自 上 而 下 的 配 置 原 则 , 强 调 投 资 纪 律 、 避 免
因随意性投资带来的风险或损失。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财 政 及 货 币 政 策 、 资 金 供 需 及 具 体 行 业 发 展 情 况 、 证 券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等 方 面 问 题 的
深 入 研 究 , 分 析 债 券 市 场 、 货 币 市 场 和 股 票 市 场 三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 确
定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并 动 态 地 优 化 管 理 。 在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管 理 方 面 , 通 过 有 效 结 合 资 产
配 置 结 果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标 的 资 产 研 究 结 果 , 确 定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通过跟踪研究对整个组合进行动态地优化管理。
2.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组 合 构 建 过 程 中 , 又 可 以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 第 一 个 层 次 是 期 限 的 配
置 , 第 二 个 层 次 是 品 种 的 选 择 , 在 期 限 配 置 方 面 , 主 要 采 取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调 整 、 收
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等 策 略 , 而 在 品 种 选 择 方 面 , 主 要 考 虑 信 用 债 券 、 可 转 债 投 资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投 资 策 略 等 。 这 些 都 是 主 动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试 图 通 过 发 现 、 确 认 并 利
用 市 场 失 衡 实 现 组 合 增 值 。 这 些 主 动 投 资 策 略 是 在 遵 守 投 资 纪 律 并 有 效 管 理 风 险 的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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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作出的:
(1 )债券期限配置
从期限配置的角度, 主要是考虑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
景, 预 测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取 向,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及 结 构, 在此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的 操 作 策 略 , 确 定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 具 体 来 说 , 又 包 括 : 久 期 偏
离 策 略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 包 括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工 业 增 长 、 货 币 信 贷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消 费 、 外 贸 差 额 、 财 政 收 支 、 价 格 指 数 、 汇 率 等 )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包 括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外 贸 和 汇 率 政 策 等 ) 进 行 分 析 , 预 测 未 来
的 利 率 趋 势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对 上 述 变 量 和 政 策 的 反 应 , 在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 , 增 加 组
合 久 期 ,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在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减 小 组 合 久
期 , 以 规 避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收 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策 略 , 是 在 确 定 组 合 或 类 属 久 期
后 , 对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期 限 结 构 进 行 分 析 , 运 用 统 计 和 数 量 分 析 技 术 , 预 测 收 益 率
期 限 结 构 的 变 化 方 式 , 确 定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两 端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等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以 从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以 达 到 预
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 )信用债品种选择
在 债 券 组 合 平 均 久 期 、 期 限 结 构 和 类 属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对 影 响 个 别 债 券
定 价 的 主 要 因 素 , 包 括 流 动 性 、 市 场 供 求 、 信 用 风 险 、 票 息 及 付 息 频 率 、 税 赋 、 含
权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信 用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通 过 对 发 债
人或担保人在行业内的竞争实力,业务运营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 理 水 平,
债 务 水 平 , 股 东 支 持 等 综 合 反 映 企 业 本 身 和 环 境 所 构 成 的 复 杂 系 统 的 不 同 属 性 的 指
标, 按 隶 属 关 系 、 层 次 结 构 有 序 组 成 集 合 。 对 影 响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的 因 素 加 以 系 统 分
析与合理综合, 建立多层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对企业信用等级状况进行定量分析。
同时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对发债人或担保人所处行业现状、 发展环境、 竞争
格 局 等 因 素 对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进 行 定 性 分 析 。 最 终 通 过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综
合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具体债券的 信 用 级
别 。 另 外 积 极 与 发 债 人 及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沟 通 , 跟 踪 和 更 新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 确 定
企 业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利 差 。 发 现 其 中 的 投 资 机 会 , 在 企 业 债 信 用 利 差 高 于 合 理 水 平
的 情 况 下 积 极 买 入 , 再 信 用 利 差 低 于 合 理 水 平 的 情 况 下 适 当 卖 出 , 通 过 积 极 管 理 为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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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创造绝对收益。
(3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价 值 主 要 取 决 于 其 股 权 价 值 、 债 券 价 值 和 转 换 期 权 价 值 , 本 基 金
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 管 理 人 将 对 发 行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包 括 所 处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 公 司 成 长
性、 市场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 估值水平, 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
基 于 对 利 率 水 平 、 票 息 率 、 派 息 频 率 及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判 断 其 债 券 投 资 价
值 ;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估 算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转 换 期 权 价 值 。 综 合 以 上 因 素 , 对 可 转
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4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主 要 是 结 合 国 内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特 点 , 在 合 理 的
货 币 利 率 随 机 模 型 、 提 前 还 款 和 坏 帐 预 估 水 平 以 及 现 有 中 标 利 差 及 即 期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等 综 合 条 件 下 运 用 蒙 特 卡 罗 模 拟 进 行 利 率 路 径 模 拟 , 估 计 提 前 清 偿 率 , 确 定 现 金
流 量 , 最 后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进 行 合 理 定 价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 同 时 因 为 资 产 支 持 类
证 券 的 定 价 受 市 场 利 率 、 流 动 性 、 发 行 条 款 、 标 的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及 其 它 附 加 条 款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利 率 基 本 面 分 析 、 市 场 流 动 性 分
析 和 信 用 评 级 支 持 等 定 性 分 析 , 与 国 债 、 企 业 债 等 债 券 品 种 的 进 行 相 对 价 值 比 较 ,
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3.新股申购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新 股 发 行 公 司 的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 利 润 成 长 性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参
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进行股票的价值评估, 从而判断一、 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
并 根 据 资 金 成 本 、 新 股 的 中 签 率 及 上 市 后 股 价 涨 幅 的 统 计 、 股 票 锁 定 期 间 投 资 风 险
的判断,制定新股申购策略。
本 基 金 对 于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合 理
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上市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4.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 自 下 而 上 的 筛 选 与 研 究 员 挖 掘 相 结 合 的 股
票 投 资 备 选 库 构 建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指 导 下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管 理 。 然 后 确 定
行业配置比例、具体股票组合的构建以及组合的动态优化管理。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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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配 置 比 例 确 定 是 指 基 金 经 理 在 综 合 投 研 部 门 及 外 部 研 究 力 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自
己 未 来 一 段 时 期 内 具 体 的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 基 于 宏 观 研 究 结 果 及 不 同 行 业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 确 定 股 票 资 产 在 不 同 行 业 的 配 置 比 例 。 在 此 基 础 上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行 业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结 论 和 股 票 推 荐 建 议 , 确 定 具 体 行 业 配 置 的 标 的 公 司 , 形 成 具 体 的 组 合
构 建 方 案 。 组 合 构 建 完 成 之 后 , 基 金 经 理 会 进 一 步 根 据 组 合 内 资 产 价 格 波 动 、 风 险
收 益 变 化 情 况 , 以 及 行 业 研 究 员 跟 踪 研 究 对 所 标 的 资 产 未 来 预 期 的 调 整 情 况 , 定 期
或不定期优化组合,以确保整个股票组合的获得更好的收益。
( 四)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设定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 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是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央
票 及 短 融 整 体 走 势 的 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能 够 全 面 地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变
动 趋 势 , 具 有 一 定 的 投 资 代 表 性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和 债 券 投 资 市 场 , 选
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 推 出 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五)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的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六)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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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6)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可转换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并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在 履 行 适 当 或 相 应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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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或相应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 基 金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其 他 规 定 中 关 于 投 资
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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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资产净
值为 161,375,652.47 元 ,份额净值为 1.379 元 ,份额累计净值为 1.440 元;B 类 基金资
产净值为 146,865,843.25 元,份额 净值为 1.348 元,份额 累计净值为 1.402 元。其投 资
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2,406,984.70 18.15
其中:股票
62,406,984.70 18.1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62,173,585.90 76.24
其中:债券
262,173,585.90 76.2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159,862.31 2.37
8 其他资产
11,127,693.11 3.24
9 合计
343,868,126.0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8,412,767.30 12.46
C 制造业 17,013,327.40 5.5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6,980,890.00 2.26
K 房地产业 - -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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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406,984.70 20.2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225 陕西煤业 2,427,800 11,774,830.00 3.82
2 000693 ST 华泽 800,001 11,392,014.24 3.70
3 600015 华夏银行 643,400 6,980,890.00 2.26
4 000758 中色股份 797,094 6,368,781.06 2.07
5 600803 新奥股份 328,400 4,682,984.00 1.52
6 000807 云铝股份 697,200 4,671,240.00 1.52
7 300084 海默科技 398,200 4,639,030.00 1.50
8 000878 云南铜业 360,200 4,253,962.00 1.38
9 000937 冀中能源 628,800 4,238,112.00 1.37
10 000060 中金岭南 305,300 3,404,095.00 1.1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0,928,641.60 10.0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777,000.00 12.9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9,777,000.00 12.90
4 企业债券 78,920,773.50 25.6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944,000.00 6.4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2,603,170.80 30.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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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合计 262,173,585.90 85.0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40201 14 国开 01 300,000 30,033,000.00 9.74
2 019539 16 附息国债 11 300,000 29,961,000.00 9.72
3 110032 三一转债 260,000 28,735,200.00 9.32
4 132004 15 国盛 EB 280,000 27,708,800.00 8.99
5 132001 14 宝钢 EB 230,000 26,038,300.00 8.4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ST 华泽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和 2016 年 3 月 19 日公 告, 公司控股股东王涛及财
务总监郭立红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 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
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1 ) 《关于对成 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向关联方陕西星王集团开具了 3 亿元的商业承
兑汇票,承兑人为华泽钴镍,构成事实上的关联担保行为,而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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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保送整改报告。2 ) 《关于对王涛、 王应虎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 。 上述关 联担保事项, 王涛、 王应虎作为相关企业的法人代表, 同时作为华泽钴
镍董事,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3)《 关于对王 涛、王辉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华泽钴镍在借壳成都聚友时, 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而公司 2013
年度与 2015 年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业绩,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 王涛、 王辉二人应将
所持全部 191633241 股华 泽钴镍股份向华泽钴镍进行补偿,但二人至今尚未履行承诺,且所持
大部分股份被质押,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现责令二人改正,及时将应补偿股份向华泽钴镍
进行补偿,并将进入诚信档案,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并及时
披露。2016 年 6 月 29 日 , 华泽钴镍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因公 司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 涉
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 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1 号、 《关于 对王涛、王应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16]12 号、 《关于对 王涛、王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3 号) , 于 2016 年 7 月 8
日收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
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 【2016 】433 号 ) , 指出公司存在问题: 关联担保未进行信息披露、 关联 方
占用公司资金、 超期未履行承诺、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等, 对公司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关 于对成都华泽
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6]26 号, 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 ( 成稽调查通字 16033 号-16036 号、 16038 号-16047 号、 16054
号) , 指出公司存在关联担保未进行审议和披露等问题, 要求公司限期整改, 并对相关人员立 案
调查。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项目包括: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602.72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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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497,025.6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10,873.06
5 应收申购款 359,191.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127,693.1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32 三一转债 28,735,200.00 9.32
2 132004 15 国盛 EB 27,708,800.00 8.99
3 132001 14 宝钢 EB 26,038,300.00 8.45
4 132005 15 国资 EB 7,014,090.00 2.28
5 132003 15 清控 EB 2,343,110.40 0.76
6 127003 海印转债 566,165.40 0.18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0693 ST 华泽 11,392,014.24 3.70
重大事项调
整
(6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4 )
(1) -(3) (2) -(4)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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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成立日至 2010/12/31 3.50% 0.37% -1.45% 0.08% 4.95% 0.29%
2011/01/01 至 2011/12/31 -10.24% 0.39% 3.79% 0.06% -14.03% 0.33%
2012/01/01 至 2012/12/31 12.27% 0.24% 4.03% 0.04% 8.24% 0.20%
2013/01/01 至 2013/12/31 5.06% 0.38% 1.78% 0.05% 3.28% 0.33%
2014/01/01 至 2014/12/31 34.72% 0.54% 9.41% 0.16% 25.31% 0.38%
2015/01/01 至 2015/12/31 8.52% 1.06% 6.12% 0.07% 2.40% 0.99%
2016/01/01 至 2016/06/31 -8.84% 0.65% 1.58% 0.05% -10.42% 0.60%
2016/07/01 至 2016/09/30 1.52% 0.26% 1.96% 0.04% -0.44% 0.22%
2016/10/01 至 2016/12/31 -1.71% 0.47% -1.41% 0.12% -0.30% 0.35%
(2 )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 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4 )
(1) -(3) (2) -(4)
基金成立日至 2010/12/31 3.30% 0.36% -1.45% 0.08% 4.75% 0.28%
2011/01/01 至 2011/12/31 -10.65% 0.40% 3.79% 0.06% -14.44% 0.34%
2012/01/01 至 2012/12/31 11.92% 0.24% 4.03% 0.04% 7.89% 0.20%
2013/01/01 至 2013/12/31 4.53% 0.38% 1.78% 0.05% 2.75% 0.33%
2014/01/01 至 2014/12/31 34.14% 0.54% 9.41% 0.16% 24.73% 0.38%
2015/01/01 至 2015/12/31 7.98% 1.06% 6.12% 0.07% 1.86% 0.99%
2016/01/01 至 2016/06/31 -9.07% 0.65% 1.58% 0.05% -10.65% 0.60%
2016/07/01 至 2016/09/30 1.40% 0.27% 1.96% 0.04% -0.56% 0.23%
2016/10/01 至 2016/12/31 -1.82% 0.46% -1.41% 0.12% -0.41% 0.3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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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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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0 年 8 月 9 日。
②根据《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
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可转换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权 证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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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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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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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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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
的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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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 , 应由基 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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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六 次 , 每 次 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对 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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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划付。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B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 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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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本 基金 销 售 服 务费 将 专 门 用于 本 基 金 的销 售 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B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销 售 服 务 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
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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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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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定报刊 ”)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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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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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关规定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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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变 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上 述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中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根 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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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资产价格的变 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及 利 息 收 益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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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影 响 基
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在 市 场 变 现 过 程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面 临 持 有 人 赎 回 压 力 时 , 如 难 以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以 合 理 价 格 将 其 投 资 组 合 变 现 , 将
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
1.大额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化,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 暂 停 赎
回等风险。
(四)投资策略风险和债券品种配置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结 合 分 析 宏 观 、 微 观 分 析 和 市 场 失 衡 的 特 点 选 择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过 程 中 , 可 能 限 于 知 识 、 技 术 、 经 验 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偏差,致使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债 券 品 种 配 置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当 利 率 的 波 动 或 是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变 化 导 致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利 差 发 生 变 化 时 , 基 金 在 配 置 不 同 比 例 的 资 金 购 买 不 同 品 种 的 债 券 而 隐 含 的
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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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基金会计风险
基 金 会 计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基 金 数 据 维 护 风 险 、 基 金 数 据 接 收 风 险 、 基 金 估 值 风
险。 基金数据维护风险主要指需要人工维护数据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如债券信息、
权 益 信 息 、 银 行 间 交 易 等 ; 基 金 数 据 接 收 风 险 主 要 指 对 外 接 收 中 登 、 交 易 所 数 据 可
能存在缺失的风险;基金估值风险主要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3.道德风险
道 德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违 反 公 司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或 工 作 流 程 规 则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损
失的风险。
4.系统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 金类别;
(3)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提高销售 服务费用标 准。但根 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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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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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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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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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
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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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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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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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0 )面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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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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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就 是 否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或 基 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②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③ 本 基 金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份 额 数 在 本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数 中 所 占 比 例 连
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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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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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 召集人 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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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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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②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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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② 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票结果。
③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①- ⑧项召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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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2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⑨ 、 ⑩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 金类别;
(3)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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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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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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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合 同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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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本 基 金 还 可 投 资 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持 有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得 的 股 票 、 投 资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4)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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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产的 80% ,其中可转换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并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在 履 行 适 当 或 相 应 程 序 后 ,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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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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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①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②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失。
③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于:
ⅰ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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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ⅱ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ⅲ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ⅳ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④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⑤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ⅰ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ⅱ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善情况。
ⅲ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ⅳ信息披露情况。
⑥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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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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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资 金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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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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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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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协 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2.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按 其 成 功 定 制 的 对 账 单 形 式 , 通 过 书 面 或 电 子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但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详 实 填 写 或 更 新 客 户 资 料 ( 含 姓 名 、 地 址 、 手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等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发 送 ,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主 动 定 制 或 主
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在线客服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在 线 留 言 与 咨 询 服 务 。 本 基 金 管
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因 相 关 方 技 术 系 统 原 因 , 小 灵 通 用 户 暂 不 享 有
短信服务)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信息、
每周基金净值信息、分红提示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六)资讯服务
1.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一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 职 能 划 分 可 能 会 发
生 变 化 , 职 能 也 会 相 应 地 做 出 调 整 , 但 不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遵 守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
规则由本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 并 由 其 解 释 与 修 改 , 但 规 则 的 修 改 若 实 质 性 地 修 改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达 成 决 议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 三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将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解 释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2
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2
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5
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5
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5
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5
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6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6
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9
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稳健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26
1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稳健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26
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31
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31
1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9-20
1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稳健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9-22
1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稳健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9-22
1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9-30
1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0-10
1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稳健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0-25
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基金
通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0-27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2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01
2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10
2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11
2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2
2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2
2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4
2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4
2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9
2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02
3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02
3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08
3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08
3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14
3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22 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3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30
3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30
3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30
3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稳健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7-1-19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