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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稳固添利A(000937)

华商稳固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 年 三 月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9 月17 日证监许可[2014]961 号文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2 月17 日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 风险收益特征 的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2 月17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 40 九、基金的投资.......................................................................................................... 50 十、基金的财产.......................................................................................................... 6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六、风险揭示.......................................................................................................... 7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二十二、备查文件.................................................................................................... 127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 华 商 稳 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 者 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 基 金合同 、 《 基金合 同 》 :指《 华 商 稳固添 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华 商稳固 添 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华 商稳固 添 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华商稳 固 添 利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团体或其他组织 。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19、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华 商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4、元:指人民币元 。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0、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1、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3 指定媒介 : 指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用 以 进行信 息 披 露的报 刊 、 互联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 管 理 基 金 情 况 : 目 前 管 理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盛 世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 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量化进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 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 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元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管 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 晓 安 : 董 事 长 。 男 , 清 华 大 学 EMBA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长兼党委书记; 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天水 市 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洪宝: 董事。 男, 经 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 曾就职临沂电业局, 任用电所 副主任、 副局长、 党委委员; 潍坊电业局, 任副局长; 山东潍坊发电厂, 任工会 主席、党委委员、副厂长;北京第二热电厂,任厂长、党委委员;华电(北京) 热电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 党委委员;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任计划发展部副主任 、 规划发展部副主任, 期间兼任浙江华 电三门发电厂筹建处主任; 华电陕西能源有 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 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陕西华电安康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俊芳: 董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董事; 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 济南 钢 铁总厂职工大学、 济南钢铁总厂;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党办、 公 司 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 董事。 男, 工商 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就 职于甘肃经济管理 干部学院、 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 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 董事。 男, 大专 学历, 经济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 团 委副书记、 宣传副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 党总支书记;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任金融产业部经 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梁永强: 董事。 男, 经 济学博士。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基金 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 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曲飞: 独立董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工程师。 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 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南京长江第 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曾就职于江苏 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任副总裁、总裁;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 独立董事。 男,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 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 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 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 独立董事。 男, 本科学历, 研究员、 高级会计师。 现已退休, 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 任管理干部; 河北省冶金工业厅, 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 任副司长; 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副司长; 中国 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 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 监事。 男, 本 科学历, 会计师。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 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 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 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亦军: 监事。 女, 会 计专业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 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 务 所 ( 后并入 信 永 中和会 计 师 事务所 ) 、 中瑞华 恒 会 计师事 务 所 ;历任 华 电 集 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 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 融资部部门 经理。 徐亮天: 监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处处长,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 成本科科员、 科长、 财 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永强:董事、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 公司筹备组, 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副 总经理, 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基金经理、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 渠道主管、 市场部副总经理,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公司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4.基金经理 张永志: 男, 金融学硕士, 中国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999 年 9 月至 2003 年 7 月, 就职于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一支行,任科员、科长等职务;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就职于海通证券, 任债券部交易员;2007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1 月担任交 易员;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8 月担任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 8 月 9 日 起至今担任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 15 日起至 今担任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7 日起至今担 任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至今担任华 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永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 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梁伟泓: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保本 1 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周海栋: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基金经理、 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优势行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双全: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 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邓默: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创新部副总经理、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建军: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 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高兵: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产业升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 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规章制度、 经营管理、 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 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 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业务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 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 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 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 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 、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 部 门 (内控 合 规 部、内 部 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 内 设风险 控 制 处及资 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 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 则 。托管 业 务 的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 都 必须有 相 应 的规范 程 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 原 则 。托管 业 务 经营活 动 必 须在发 生 时 能准确 及 时 地记录 ;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 性 原 则。各 项 业 务经营 活 动 必须防 范 风 险,审 慎 经 营,保 证 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 原 则 。内控 制 度 应根据 国 家 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 理 的需要 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 原 则 。设立 专 门 履行托 管 人 职责的 管 理 部门; 直 接 操作人 员 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1 ) 严格的 隔 离 制度。 资 产 托管业 务 与 传统业 务 实 行严格 分 离 ,建立 了 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 查 。 主管行 领 导 与部门 高 级 管理层 作 为 工行托 管 业 务政策 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 监控防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 经营控 制 。 资产托 管 部 通过制 定 计 划、编 制 预 算等方 法 开 展各种 业 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 险 管 理。资 产 托 管部通 过 稽 核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 方 式加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 全 控 制。我 们 通 过业务 操 作 区相对 独 立 、数据 和 传 真加密 、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 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 备 与 响应。 资 产 托管业 务 建 立专门 的 灾 难恢复 中 心 ,制定 了 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 管 部 内部设 置 专 职稽核 监 察 部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 监 察人员 ,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 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 织 结 构,实 施 全 员风险 管 理 。完善 的 风 险管理 体 系 需要从 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 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 全 规 章制度 。 资 产托管 部 十 分重视 内 控 制度的 建 设 ,一贯 坚 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 的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规定的行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行整改, 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8 )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9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1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1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450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 、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6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李玉婷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8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5548 (20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1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A 座 21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2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4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 务电话:4006000686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nesc.cn (25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6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李婷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27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网址: www.hazq.com (29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0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ats.com.cn (34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35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6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37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8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9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0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 (021)68778790 传真: (021)68777992 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 )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42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3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 :王逍 客服电话:4001099918、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44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4008601555 (45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46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7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8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 —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9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0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81147394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51 )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52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4 )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55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6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7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8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9 )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人代表: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9-9868 (60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周祎 联系人: 周祎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华 商 稳 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4]961 号文批准, 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 2015 年 2 月 13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7,61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834,436,363.05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567,378,825.89 份,C 类 267,057,537.16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69,220.64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A 类 174,017.55 份,C 类 95,203.09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 834,705,583.69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申购开始 时 间 由 基金管 理 人 于开放 申 购 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 少 一种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媒介 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赎回开始 时 间 由 基金管 理 人 于开放 赎 回 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 少 一种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媒介 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 5 、 本 基金份 额 分 为多个 类 别 ,适用 不 同 的申购 费 或 销售服 务 费 ,投资 者 在 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 6 、 投 资者办 理 申 购、赎 回 等 业务时 应 提 交的文 件 和 办理手 续 、 办理时 间 、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 直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 元 , 超 过 部 分 不 设 最 低 级差限 制 ; 追加申 购 的 最低金 额 为 人民币1.00 元 ,超 过1.00 元的 部 分 不 设 最低级差限制; 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 购 的 最 低金额 为 人 民币1.00 元 , 超过1.00 元 的部 分 不 设最低 级 差 限制; 追 加 申 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 2.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为1.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4.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市 场情 况 , 在 不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 的 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 5.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方 式 : 申 购的 有 效 份 额为 净 申 购 金额 除 以 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 回 金 额 的处 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份 额 乘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 舍 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 点 后2位 , 由 此误差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 失由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1) 对于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投资人缴纳申购 费用时, 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具体费率如下: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前 端 申 购 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5%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3%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份额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但收取销 售服务费。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应交纳赎回费。 对于持有期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 其 25%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赎回费用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 其他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1%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05% 2 年(含)以上 0% 注:1 年指 365 天。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调 整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 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 相 关公告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的销售 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 (1 +前端申购费率 )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 上述计 算 结 果按照 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T 日基金的A 类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10 元,某 投资者 两笔 申购金额 分别为1,000.00 元、 100 万元,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1,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b) 0.8% 0.5% 净申购金额(c=a/ (1+b)) 992.06 995,024.88 前端申购费(d=a-c ) 7.94 4,975.12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 ) 1.210 1.210 申购份额(=c/e ) 819.88 822,334.61


若该投资者申 购 金 额为500 万 元 ,则 申 购 负担的 申 购 费用和 获 得 的基金 份 额 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 (c=a-b) 4,999,000.00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d) 1.210 申购份额(e=c/d ) 4,131,404.96


例 四 :假 定T 日 基金 的C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200 元 ,某投 资 者申 购金 额 为10 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2 、赎回金额的 计算 (1 )当投资者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2 )当投资者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 上述计 算 结 果按照 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 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420 天,该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4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240=12,400.00元 赎回费用=12,400.00× 0.05%=6.20元 赎回金额=12,400.00-6.20=12393.80 元 例六: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二年三个月,该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425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425=14,250.00 元 (4 ) 本基金 各 个 基金份 额 类 别单独 计 算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为计 算 日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公告, 并 公 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 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 3 、 如 果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一天但 少 于 两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 4 、 如 果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周, 暂 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需要 刊 登 暂停公告 。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对债券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 追求以超越业 绩基准的绝对收 益为目标。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回 购 和 银 行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 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 市场主体的基础上, 采取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策略, 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 对利 率变化趋势、 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方向、 信用利差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 估, 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 的投资策略, 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 把握各 类套利的机会。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品种配置策略 在债券品种选择上, 本基金将债券品种划分为: 利率品种和信用品种, 固定 利率品种和浮动利率品种。 本基金采取 “ 自上而下 ” 的配置原则, 积极主动地投资 管理策略, 将固定收益类资产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利率品种主要包括 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 央行票据等, 信用品种主要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 债 ( 不 含 政策性 金 融 债) 、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短期 融 资 券等。 固 定 利率债 券 是 指 在 发行时规定利率在整个偿还期内不变的债券; 浮动利率品种是指发行时规定债券 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浮动的债券, 其利率通常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加上一定的利差 来确定。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力求持 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 本基金通过 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 在各种情形、 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进行模拟分析, 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 梯式 组合 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3)利率策略 利率是影响债券投资收益的重要指标, 利率研究是本基金投资决策前最重要 的研究工作。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的前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 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 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为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提供策略支持。


(4)信用策略 信用类品种具有高风险、 高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投资信用类品种主要面临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 业、 发展前景、 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公司治理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 (5)债券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 充分评估其到期收 益率、 流动性溢价、 信用风险补偿、 税收、 含 权等因素, 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差异, 在精确的投资收益 测算基础上, 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为基金资产增加 收益。 在银行间市场, 本基金将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进行债券回购; 在交易 所市场,本基金也将充分利 用回购策略放大投资。 3. 浮动利息债券投资策略 国内浮息债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 相对固定利息债券而言, 浮息债的利 率通常为基准利率加上一定幅度的利差。 投资浮息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利率 风险, 因为其收益率随市场利率波动而波动, 市场利率大幅波动对它的价值影响 就比较小。 本基金重点研究基准利率类型、 利差水平、 市场发行情况、 发行主体 、 债券类型及剩余期限分布等因素, 并结合市场预期分析和对市场基准利率走势的 判断,制定浮息债的投资策略。 4. 债券一级市场投资策略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债券一级市场也就是债券的发行市场。 债券发行市场 的作用是将政府、 金融 机构以及工商企业等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发行的债券通过承销商销售给投资 者。 由于债券发行的特殊机制, 发行市场通常存在供求失衡现象, 从而导致债券 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 本基金密切跟踪债券发行市场的供应状况, 深入研 究利差变动, 在重点研究发行人特征及其信用水平、 债券类型、 担保情况、 发 行 利率和承销商构成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债券一级市场投资。 5. 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本基金管 理人和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对公司的盈利 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 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 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 利价值, 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算, 选 择价值低估的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率高、 债券流动性较低。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仍处于起步阶段, 仅有小部分中小 企业私募债有评级机构评级; 与高信用风险相对应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较高的票 面利率和到期收益率;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我国目前市场规模较小, 市场参与 者较少, 单只债券的规模也较小, 且有持有人数上限限制, 因此债券的流动性较 差, 随着我国信用债市场的发展,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规模将会急剧的扩大, 流动 性也将得到改善, 但从长期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仍将低于信用评级在投 资级以上的品种,这是其品种本身固有的风险点之一。 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 依据独立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 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 并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 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 将使用更加严 格的风控标准, 严格 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 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 更短的组合到期期限 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 对普通的和创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新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进行深入分析, 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 在具体投资 过程中, 重点关注基础资产的类型和资产池的质量, 特别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 性 的 分 析 。 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价 值 评 估 方 面 综 合 运 用 定 性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此外, 流动性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为此本 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 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 不片面追求收益率水平, 实现资产支 持证券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进入全 国 银 行间同 业 市 场的债 券 回 购融入 的 资 金余额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4 ) 本基金 投 资 于单只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的市 值 ,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一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 券 的市值 , 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6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7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资于 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9 ) 本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基 金 管 理人应 事 先 根据中 国 证 监会相 关 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0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是: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


上述 “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是指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 行 的 一 年 期 “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以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 “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 ” 为准。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希望运用积极的投资策略、稳 健的风险控制手段追求绝对收益。 因此, 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1.2%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 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水平和 预期收益率与风险低 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 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 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资产净 值为 106,965,230.54 元,份额净 值为 1.074 元 ,份额累计净值为 1.074 元;C 类 基金资产净值为 28,152,675.19 元,份额净值为 1.064 元 ,份额累计净值为 1.064 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9,046,104.60 95.15 其中:债券


129,046,104.60 95.1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166,644.31 3.07 8 其他资产


2,415,918.97 1.78 9 合计





135,628,667.8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0,391,824.30 7.6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8,000.00 7.4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3,523,280.30 32.2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5,038,000.00 40.73 6 中期票据 10,085,000.00 7.46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9,046,104.60 95.51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4375 13 鄂供销 120,000.00 12,400,800.00 9.18 2 088019 08 兵器债 100,000.00 10,362,000.00 7.67 3 101554077 15 欧菲 光 MTN001 100,000.00 10,085,000.00 7.46 4 011699755 16 南山 集 SCP002 100,000.00 10,050,000.00 7.44 5 011699897 16 中电 投 SCP007 100,000.00 10,013,000.00 7.41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617.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06,305.42 5 应收申购款 1,996.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15,918.97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2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6.60% 0.11% 2.81% 0.01% 3.79% 0.1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0.47% 0.08% 1.31% 0.01% -0.84% 0.07%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0.65% 0.04% 0.65% 0.01% 0.00% 0.03%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37% 0.08% 0.65% 0.01% -1.02% 0.07% (2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5 年 2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6.10% 0.11% 2.81% 0.01% 3.29% 0.1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0.28% 0.08% 1.31% 0.01% -1.03% 0.07%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0.56% 0.03% 0.65% 0.01% -0.09% 0.02%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56% 0.08% 0.65% 0.01% -1.21% 0.07% 2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以来 基 金 累计份 额 净 值增长 率 变 动及其 与 同 期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注: 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2 月 17 日。





②根据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 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 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 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 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 、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一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以其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未上市 的 债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两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后 ,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以当 日 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 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 两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交 易 所及登 记 结 算公司 发 送 的数据 错 误 ,有关 会 计 制度变 化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同一类别 每 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1 元( 含) ,则基 金须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 进行收益分配,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三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3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 (9 ) 项费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因未 履 行 或未完 全 履 行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4 ) 其他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及中国 证 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不得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二 )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十 四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五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两类基金的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两类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两 类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两类基 金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 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11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八) 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投 资 所 涉及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 遇 法定节 假 日 或因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 业 时; (3 ) 占基金 相 当 比例的 投 资 品种的 估 值 出现重 大 转 变,而 基 金 管理人 为 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属 于会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不 能出售 或 评 估基金 资 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六 、 风 险揭 示 (一)基金的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 估 和 控 制 应 贯 穿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 基 金 的 风 险 按 来 源 可 以 分 为 市 场 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 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投 资的目 的 是 基金资 产 的 保值增 值, 如果发 生 通 货膨胀, 基 金投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的 收益 可 能会 被通 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使基 金 的实 际收 益 下降,影 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 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 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 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7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如果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基金份额净值。


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 等。 6.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信用债券包 括 中 期 票据、 金 融 债(不 含 政 策性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公司 债 、 短期融 资 券 、 中 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政 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债券类金融工具。 这些品种发 生违约的可能性高于国债。 若信用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 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出现信用风险。 (2 ) 本基金 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的发行 主 体 一般是 信 用 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 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 极端情况 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7.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 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 战争、 自 然 灾害等 不 可 抗力因 素 的 出现, 将 会 严重影 响 证 券市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 七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 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 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所 需 的 其他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一)召开事由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9 ) 变更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程序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 、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 在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范 围 内且 在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未 设 立日常 机 构 的,基 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可 通 过 网络、 电 话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授权 他 人 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的 ,授权 方 式 可以采 用 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 规 定 比例的 ,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开 时 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 合 并,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本基金 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R÷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 C 类基 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对债券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 追求以超越业 绩基准的绝对收益为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回 购 和 银 行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三)投资限制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进入全 国 银 行间同 业 市 场的债 券 回 购融入 的 资 金余额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4 ) 本基金 投 资 于单只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的市 值 ,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一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 券 的市值 , 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6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7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资于 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基 金 管 理人应 事 先 根据中 国 证 监会相 关 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0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定;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以其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未上市 的 债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开披露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 九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 】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 证 券 投 资基金 清 算 业务( 银 证 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银行 、 外 国 政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 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回 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资产配 置 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b) 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的 债 券 回购 融 入 的 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c)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d)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e)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f)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由 本 协 议 项下 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g)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 指同 一 信 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 协议 项下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h)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本 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j)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法》及 其 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制的 , 如适用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于本基金,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 制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 管 人 按以下 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的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 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如果基金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 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照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核 查。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 遵 守 《 关于规 范 基 金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证 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 限 证 券,包 括 由 《上市 公 司 证券发 行 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 次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 管 人 应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等 流 通 受限证 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两类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9 、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运 作及其 他 运 作违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协议 有 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式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托 管 职 责情况 进 行 核查, 核 查 事项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 财 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 违 反《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 管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 3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 管 人 应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基 金 管 理人的 正 当 指令, 不 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与 基 金托管 人 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 对于因 基 金 认(申 ) 购 、基金 投 资 过程中 产 生 的应收 财 产 ,应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1 ) 募集期 内 销 售机构 按 销 售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的 约 定,将 认 购 资金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2 ) 若基金 募 集 期限届 满 或 基金停 止 募 集时,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与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金法 》 ,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2、 基金资产估值 A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B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等固 定 收 益品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一债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债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6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 式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人的账册为准。 6、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权益 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 容 必须包 括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执行。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30个工 作 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接 管基金 财 产 之前,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 十 、 其 他应 披 露 事 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 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本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 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 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9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31 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稳固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 年 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26 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稳固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 年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26 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8-31 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9-20 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9-28 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稳固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9-30 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稳固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9-30 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稳固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0-25 1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01 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10 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11 1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2 1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2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4 1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4 1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9 1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02 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02 2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08 2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08 2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14 2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22 2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30 2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稳固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7-1-19 二十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 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寄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含姓名、 地址 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寄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 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 )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本 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 )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 有短信服务)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 信息、每周基金净值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六 )资讯服务 1 、 投 资人如 果 想 了解申 购 与 赎回的 交 易 情况、 基 金 账户余 额 、 基金产 品 与 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互联网站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 二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 备查 文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