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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聚利18个月定开债A(002948)

华安聚利18个月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聚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三月 重要 提示 
 
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 年6 月15日证监许可[2016]1292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huaan.com.cn) 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自2016年8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技术风险、 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
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和强制关闭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 等 风 险 和收益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自主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 购 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 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 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 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2月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的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 回 ....................................................................................................... 44 九、基金的投资 ........................................................................................................................... 54 十、基金的业绩 ........................................................................................................................... 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7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七、风险揭示 ...........................................................................................................................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91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 的 服务 ................................................................................................... 9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10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 摘 要 ..................................................................................................... 11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一、 绪言 《华安聚利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 《华安聚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聚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安聚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华安聚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聚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安聚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3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3、C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4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 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起至 18 个公历 月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55、 开放期: 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 起原则上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且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 期结束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进行申购与赎回 56、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5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 、经营范围:从事 基 金管理业务、发起设 立 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 监 会批 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7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 学历, 高级政工师职称 。历任 上海红星轴承总 厂党委 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 助理 、副 处长, 固定资 产投 资审 计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处 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8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 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 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 、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 究生学 历,教授。现任 上海国 家会计学院学术 委员会 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 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 麦理根 (McLagan)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监 。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17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9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 室主 任,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29 年经济、 金融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 (集团) 有 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主持工作) 、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历 ,16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华东 政法 大学副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 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石雨欣 女士 ,硕 士研究 生,10 年相 关行 业从 业经验 ,曾 任联合 资信 评估有 限公司高级分析师。2008 年 1 月加入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信 用分析师。2015 年 7 月起担任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华安稳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担任华安安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同 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 安新恒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新瑞利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 金管 理人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和 职务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10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38 人 (不含香港公司) , 其中 56.5%具有 硕士 及以 上 学位,86.1%以 上具 有 三年证 券业 或五年 金融 业从业 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 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 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 务板块组成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司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体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13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 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 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14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 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15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 的组织 和处 理制 度。运 用会计 核算 与账 务系统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息 的沟 通,有 效地 达成自 下而 上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 年1 月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 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 民币次 级债 券,成为 中国第 一家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 17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理,规范 行为, 敬业守 法;讲究 质量, 提高效 益,健康 发展” 的经营 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 技平台、 “两 率”考核 机制、 “三卡 ”工程、 独立评 审制度 、八大基 础管理 系统、 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 事业部 改革等 制度创新 ,实现 了低风 险、快增 长、高 效益的 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 获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 优秀财经证 券网站评 选”中 ,民生 银行荣膺 “最佳 安全性 能奖”和 “2009 年 度 最佳银行网 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 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 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 受尊敬 银行” 、 “最佳服 务私人 银行” 、 “2009 年最 佳零售 银 行”多个奖 项。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 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银行获 得评委 会奖—— “中国 银行业 十年改 革创新奖 ” 。这 一奖项 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国际 经济高 峰论坛 上,民生 银行贸 易金融 业 务以其 18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 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 传媒颁发的 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 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 行荣获 “2013?亚洲最 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 科院 发布的 《 中国企业 社会 责任蓝 皮 书(2013) 》中 ,民生 银行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最佳 民生金 融 奖”、“ 年度 公益慈 善 优秀项 目奖”。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 《博鳌 观察 》联 合授予“ 亚洲 贸易金 融 创新服 务”称号。 2014 年还荣 获《 亚洲 银行家》“中 国最佳 中 小企业贸 易金 融银行 奖”,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19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连续第四 次获 评《企 业 社会责任 蓝皮 书(2015)》“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 和 “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 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 起点地 建立系 统、完善 制度、 组织人 员。资产 托管部 目前共 有员工 68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 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47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 净值达到 2946.99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 合作。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20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 法经营 ,形成 一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 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资产托 管 部的所有 中心 和岗位 ,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 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 立独 立的风 险 监督中心 ,该 中心保 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 约原 则:各 中心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 管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 务与 基金财 务 严格分开 ;托 管业务 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2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风险识 别与 评估: 风险监督 中心 指导业 务 中心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 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 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 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 训,使员 工树 立风险 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从控 制环境 、风险 评估、控 制活动 、信息 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 险管 理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 要的理 念 。托管业 务是 商业银 行 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需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 工明 确、相 互牵制的 风险 控制组 织 结构。托 管部 通过建 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度 建设 作为风 险管理的 核心 。中国 民 生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 执行 和监督 是风险控 制的 关键。 制 度执行比 编写 制度更 重 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2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 的技 术手段 运用于风 险控 制中。 在 风险管理 中, 技术控 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 资产的 投资组合 比例、 基金资 产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3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24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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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25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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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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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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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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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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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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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2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电话:(0755) 8946 0500 传真号码:(0755) 2167 4453 (1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 号万通中心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电话: 010-5817 0859 传真号码:010-5817 0800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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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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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27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1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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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欣 28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1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2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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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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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8337666 (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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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2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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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3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3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3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3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5)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34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5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武汉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35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5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5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5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3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网址:www.bankcomm.com (5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电话:


0086-21-3857670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5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6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37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6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电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码:0512-69868370 38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传真号码:010-57569671 (6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69)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码:0755-83655518 (7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19 号 39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号码: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40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郭杭翔 经办会计师: 郭杭翔,蒋燕华 4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6】1292 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2016 年7 月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2016 年8 月5 日止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 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以每 18 个 月为一个封闭期, 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设开放 期,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投资 者可在开放期 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 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额为 1,703,971,990.48 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1,703,971,990.48 份; 认购款项在基 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555,042.12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555,042.12 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 2016 年 8 月 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9,163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704,527,032.60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 金资产中列支。 4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 法律法 规以及 本基金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 金本 次募集符合 有关条 件, 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 2016 年 8 月 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43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销 售机构的 具体 信息将由基金 管 理人在本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 的销售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和赎 回等 业务的 开 放日为相 应开 放期的 每 个工 作 日 , 具体办 理时间 以各 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 准,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业 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 特殊 情况,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 起,本基金 进入首 个开 放期,开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等业务 ;此后 每个 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 (含 )起进入下 一个开 放期 。开放期以 及开放 期办 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 期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回或 者转换 。在 开放期内, 投资者 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 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且经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 格为该开放 期内下 一开 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若投资 者 在 开放期最后 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44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下,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体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传输延 迟、通 讯系 统故障、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回款项 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 顺延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 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 45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 机构 对申购 和 赎回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 表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和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 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承担。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开放 期未赎 回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其将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规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 准。 投资者通过 直销机构 (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单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 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机 构 申购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 此之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 施差 别 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 4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每笔 500 元。其他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 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 M < 300 万 0.4% 300 万≤ M < 500 万 0.2%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累计持有期间(Y ) 赎回费率 Y <7 天 0.5% Y≥ 7 天 0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47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在开放期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 应 申购费率为 0.6%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5=97,934.56 份 例五: 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98,029.56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七: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不满 7 天, 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48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0%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公告 。遇特 殊情 况,根据基 金合同 约定 ,或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 以当 日该类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该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并 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 元。上 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 内发 生下列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 申 49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并有 权对开放期 安排进 行调 整并予以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 内发 生下列 情 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总量的 50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并有权 对开放 期安 排进行调整 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对 当日全部 赎回申 请进 行确认, 当 日按比 例办 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 于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其余赎回 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延缓 支付 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5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关规定,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定额 5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 额处 于冻结 状 态时,登 记机 构或其 他 机构有权 拒绝 该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如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交易和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 具备的情 况下 ,本基 金 的基金份 额可 以依法 在 证券 交 易所上市交 易,或 者依 照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在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 方式 进行转让, 具体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 定, 并在业务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 在不 违反相 关 法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 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对 上述 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 关业 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3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主动管理充分捕捉债券市场投资机会, 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中央 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城投债、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开放期内, 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 5%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 的比例限制。 (三)投资策略 A 、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规范的宏观研究、 严谨的个券 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 债券类属配置; 在严谨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各类券种 的流动性、供求关系、风险及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 54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和预测,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 分析 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 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会, 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利率债、 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之 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国内、 国外经济趋势进 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 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 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 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同时结合基金的封闭 期限和现金流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 本基金对 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 置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 决定投资品种。 具 体的利率品种投资策略如下: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来利率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 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 , 在短期、 中期、长 期债券 间进行 配置,从 短、中 、长期 债券的相 对价格 变化中 获取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两 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 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 利差等。 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 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 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55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 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 下,还 可以对 回购进行 滚动操 作,较 长期的维 持回购 放大的 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 杠杆放大的风险。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等发 行人所 处行业 的发展前 景和状 况、发 行人所处 的市场 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在此基础上, 建 立信用类债券池;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 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 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1)宏观研究 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 有利于判断经济发展的大方向, 把握经济周期, 分 析经济政策的导向, 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直接、 准确的 战略思路和对策。 宏观经济研究对债券投资的影响表现在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组 合构建、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诸多方面, 债券市场的宏观研究重点在 于对利率政策、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 同时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也是债券 市场宏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2)行业研究 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处的周期和行业竞争态势存在差异, 通过对行业进行研究, 进行行业配置, 分散行业风险。 行业基本特征, 比如在国家产业中的地位、 行业 5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发展周期、 上下游行业相关性、 行业集中度、 竞争程度、 进入壁垒、 产业政策以 及发展趋势都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空间。 对行业评价的因素主要包括: 行业竞争力、 行业 供求和影响需求的长期趋势、 行业发展阶段、 交易环境、 法律与监管框架、 行业重构、 行业市场结构、 技术变 化、财务指标和对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敏感程度。 (3)公司研究 公司的研究主要包括经营历史、 行业地位、 竞争实力、 管理水平和管理层素 质、 未来发展战略、 投资计划、 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 根据对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 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管理水平、 财务状况 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 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 变化、 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 此外, 内部通过对发行人财报数据 的持续跟踪和迁移分析寻找引起信用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 对于可能调整评级的 债券密切关注, 可以通过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 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除普通信用债外, 本基金还将适时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 信用风险高、 流动性差、 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此类 券种对本 基金的 贡献有 限,但本 基金将 在市场 条件允许 的情况 下进行 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异质性强、 信息少且 透明度低, 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通 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和回收率 (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 此外, 针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 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57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长期稳定收益。 B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 关投资 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 下,将 主要投资 于高流 动性的 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 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 易所市场 等) 、 不同发 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 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 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型债券型基金, 以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 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 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的风险 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58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 放期内 ,本基 金持有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 的比例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且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内 的剩余运作期;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封闭期内,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开放期 内, 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9)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59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60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050,615,245.00 61.32 其中:债券 1,050,615,245.00 61.3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9,889,680.33 29.1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3,912,898.90 8.40 7 其他各项资产 18,924,297.01 1.10 8 合计 1,713,342,121.2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98,271,245.00 29.7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26,649,000.00 25.5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25,695,000.00 7.51 9 其他 - - 10 合计 1,050,615,245.00 62.79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6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 1382023 13 陕交建 MTN1 500,000 51,555,000 .00 3.08 2 1382030 13 赣水投 MTN1 500,000 51,115,000 .00 3.05 3 101576002 15 义国资运 MTN001 500,000 50,580,000 .00 3.02 4 136313 16 西高科 500,000 48,900,000 .00 2.92 5 111694731 16 成都农商 银行CD007 500,000 48,695,000 .00 2.9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未投资 股指期货 。若本 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本 基金将 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 进行股 指期货 投资时, 将通过 对证券 市场和期 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63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充分考 虑股指期 货的收 益性、 流动性及 风险特 征,通 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 对于基 金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资 策略另 有规定的 ,本基 金将按 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 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 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7,196.7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907,100.2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64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8 其他 - 9 合计 18,924,297.0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5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6 年12 月31 日) 1.华安 聚利 18 个 月定开 债 A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6-8-9( 合同生 效日) 至 2016-12-31 -1.82% 0.08% -2.22% 0.12% 0.40% -0.04% 2.华安 聚利 18 个 月定开 债 C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6-8-9( 合同生 效日) 至 2016-12-31 -1.97% 0.08% -2.22% 0.12% 0.25% -0.0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6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十 一、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7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十 二、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指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 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下同) 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68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券 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持有 的银行 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按协 议或合 同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每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 值,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69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70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7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起 12 个公历月 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若本基金每份 A 类 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04 元,则本基金必须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为上 述对应 日(如该 对应日 为非工 作日,则 顺延至 下一工 作日) ,且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别 的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73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4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支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75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支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支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 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7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77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78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十 六、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79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80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份额的折算;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1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83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4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 行人和担 保人。 一般认 为: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 将使基金预 85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主 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 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这种情 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 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每 18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只 能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或赎回的风险。 2、由于 本基金 在开放 期集中开 放赎回 ,故开 放期出现 巨额赎 回的可 能性较 大, 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8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3、 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情况, 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关闭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遭受损失 ;同时 ,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在开 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87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88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9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十 九 、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90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9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一 、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9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 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 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请确 保 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 书。 93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高级 管理人 员没有 受到过中 国证监 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聚利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7.01 2


华安聚利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7.01 3


华安聚利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7.01 4


华安聚利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7.01 5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华 安聚利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基金增 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7.06 6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华 安聚利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基金增 加苏州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2016.07.07 94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和公司网站 7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华 安聚利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基金增 加中证金牛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7.07 8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凯恩 斯为销 售机构并参 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7.12 9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华 安聚利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基金增 加浦发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7.15 10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华 安聚利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基金增 加钱景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7.21 11


华安基金 新增蛋 卷基金 代销并参加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7.22 12


华安聚利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8.10 13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 子交易平 台延长 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8.15 95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4


关于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旗下基 金参加联泰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8.19 15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电子直 销平台延 长“微 钱宝” 账户交易费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09.23 16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钱景财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10.13 17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申万 宏源( 西部)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11.08 18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 子交易平 台延长 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11.10 19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统一客 户服务热线号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11.16 20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电子直 销平台延 长“微 钱宝” 账户交易费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11.29 21


关于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旗下基 《上海证券报》、 2016.11.29 9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金参加交 通银行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2


关于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旗下基 金参加交 通银行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12.22 23


华安聚利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4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1.20 97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98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5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99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附件 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0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转托 管、非 交易过户 、定期 定额投 资、收益 分配等 方面的 业务规则, 10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管理费率、 托管 费率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10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103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104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105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除调整 10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收 益分配等业务规则,或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7)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107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108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或 大会公 告载明 的其他方 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 109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110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1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11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规模低于 2 亿 元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113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律 师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14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5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附件 二: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11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中央 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城投债、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 的比例限制。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 117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 放期内 ,本基 金持有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 的比例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且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 封闭期内,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开放期 内, 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且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内 的剩余运作期;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118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9)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119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资 受限证 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 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 基金有 关投资 受限证券 比例如 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在 合理期 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120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 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首 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7、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投资中期 票据业 务进行 研究,认 真评估 中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规范 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首次 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 票据属 于固定 收益类证 券,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公募 基金投 资于一 家企业发 行的单 期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如 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法律法规或中 12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的有 关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 金管理 人应防 范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流动 性风险 ,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 基金巨 额赎回 或市场发 生剧烈 变动等 原因而导 致基金 现金周 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制定的 风险控制 制度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符 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 险控制制 度的修 订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的除外 ) ,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 12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123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24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5)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6)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8)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金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125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 126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127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外 公 布 。 (3)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指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 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下同) 的 估值 A.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2)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128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持有 的银行 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按协 议或合 同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 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129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处理 。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30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之前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131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本 托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132 华安聚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