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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融安多策略(003516)

国泰融安多策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泰 融 安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国泰融安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募 集已获中
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6 】2257 号文 准予注 册募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 前景 和收 益 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 
2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 开放 式。 
3 、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国 银行 ”)。 
4 、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 
5 、本 基金自 2017 年 3 月 29 日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公
开发售 。 本基 金的募 集期 限不超 过 3 个月 , 自 基金 份额开 始发 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 公司 也可 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适 当缩 短或 延长 基金 发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6 、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 限。 
7 、本基 金的销 售机构 包括 直销机构 和 其 他销售 机构 。 直销机 构包 括本公 司直 销柜台 和
电子交 易平 台。 在募 集期 间如增 加其 他销 售机 构, 本公司 将及 时公 告。 
8 、投资 人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如 尚未 开立国 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需按 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 开立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一次性 完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认 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 提 条件 。 一
个投资 人只 能开 立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 已 经开 立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
可免予 开户 申请 。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
购。 
9 、持有 中国工 商银行 卡、 中国农业 银行 卡、中 国建 设银行卡 、招 商银行 卡等 的个人 投
资者 在本公司网站 (https://etrade.gtfund.com/ )与本公司 达成网上交易 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2 
公司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手 续后 , 即 可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办 理基 金账 户开立 、 基 金认
购、 基 金申 购、 基 金转 换 、 基金 赎回、 资料 变更、 分红方 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项 业务 。 有
关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10、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采用 金额认 购方 式 。 投资 人认 购时 ,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 额
缴款 。 若 资金 未全额 到账 则认购 无效 , 基金管 理人 将认购 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 认购费 按每 笔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认 购期间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金 额没 有限
制 。 投 资人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认 购金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11 、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失 由投 资 人
自行承 担 。 
1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人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阅 读刊 登 在 2017 年 3 月 25 日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 报》 和 《 证券时 报》 上
的《国 泰 融安 多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及本公告将 同时发 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 ,投资 人亦可通 过本公司网站
下载基 金业 务申 请表 格和 了解本 基金 募集 相关 事宜 。 
13、 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的销售 机 构外 , 如 增加其 他销售 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14、投资 人可拨 打本公 司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 或 其 他销售 机
构咨询 电话 了解 认购 事宜 。 
15、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种情 况对 发售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 
16、风 险提 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持 有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3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的 收益 ,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变 化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运作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 、 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由 于发行 人自 身特 点, 存在 一定的 违约
风险 。 同 时单 只债券 发行 规模较 小 , 且 只能通 过两 大交易 所特 定渠 道进 行转 让交易 , 存在 流
动性风 险。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 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购买 和赎回 基金 , 基金 销售 机构 名单详 见
本公告 及相 关公 告 。 本基 金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 值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投资人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 基金份 额以 后, 有可 能面 临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 1.00 元、从 而遭 受
损失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赎回 时,4 
所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 人先前 所支 付的 金额 。 
17、关 于投 资人 身份 证更 新的提 示 
新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居民 身份证 法 》 已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开 始实 施。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居民 身份 证法 》 第 二十 三条规 定,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条例 》 领取 的居 民身
份证( 即第 一代 身份 证)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停 止 使用。 
根据 《 金融 机构 客户 身份 识别和 客户 身份 资料 及交 易记录 保存 管理 办法 》 第 二章第 十九
条规定: “ 在与 客户的业 务 关系存续期间 ,金融机 构 应当采取持续 的客户 身份 识别措施, 关
注客户 及其 日常 经营 活动 、 金 融交 易情 况, 及时 提 示客户 更新 资料 信息 。 客 户先前 提交 的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份 证 明 文 件已 过 有 效 期 的, 客 户 没 有在 合 理 期 限 内更 新 且 没 有提 出 合 理 理由
的,金 融机 构应 中止 为客 户办理 业务 。 ” 
根据上 述规 定 , 本公 司再 次提醒 广大 客户 , 如 果您 的身份 证件 是第 一代 身份 证, 或者 您
的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已 过有 效期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其将 不能 作为居 民合 法
证件在 本公 司办 理任 何需 要提供 身份 证件 的业 务 , 请 及时到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机 构办理 身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更新 手续, 以免 影响 交易 。 
18 、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5 
 
一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和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国泰 融安 多策 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 称: 国泰 融安 多策 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代 码:003516 
(二) 基金 的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 的最低 募 集份 额总 额 为 2 亿份 。 
( 六) 发售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本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七 (三 ) 销
售机构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 七) 基金 份额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 八)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 九) 销售 机构 
直销机 构: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在募集 期间 ,如 增加 其他 销售机 构, 本公 司将 及时 公告。 
( 十) 募集 时间 安排 和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7 年 3 月 29 日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进 行发售 。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基 金6 
的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基金 备案条 件 ( 基金 备案 条件 为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 民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内 继续 销
售, 直 到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缩短 或延
长基金 发售 时间 , 并 及时 公告。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备 上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 对 《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以
其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
人已缴 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 十一 )认 购费 用及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面 值发 售。 
2 、认 购费 用 
募集期 内投 资 人 可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 用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如下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300 万 0.80% 
300 万≤M<500 万 0.50%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 应 在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基 金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3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4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 式。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7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及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为 1.20% , 假定 募集 期 间认购 资
金所得 利息 为 3.00 元, 则 根据公 式计 算出 : 
净认购 金额 = 10,000 / (1 +1.20%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 = 10,000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 (9,881.42 +3.00 )/ 1.00 = 9,884.42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定 认购 资 金利息 为 3.00 元, 则可 得 到 9,884.42 
份基金 份额 。 
( 十二 )认 购方 式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 。 投 资人 认购 时 , 需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缴 款。
若资金 未全 额到 账则 认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将 认购 无效的 款项 退回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募 集期 间的 单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进行 限
制 。本基金募集期单一投资人的累计认购比例 达到或超过 50% 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 分
确认的 方法 对该 投资 人持 有上限 进行 控制 。 
投资人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认 购费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认购
申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公开发 售。 
(二 ) 基 金份 额的认 购采 用金额 认购 方式 。 投 资人 认购时 ,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 全
额缴款 。 若资 金未全 额到 账则认 购无 效 , 基金 管理 人将认 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 投 资人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额 , 认 购费 按每 笔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8 
撤销。 投资 人单 笔认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0 元 ( 含认 购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本基 金最低 认购 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 
(三 ) 投 资人 在首次 认购 本基金 时 , 如 尚未开 立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 需 按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 提 出开 立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和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的 申请 。 开
户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一次 性完 成, 但认 购申 请的确 认须 以开 户确 认成 功为前 提条 件 。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立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已经 开立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的投 资
人可免 予开 户申 请。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受理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 购申 请,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2 、业 务办 理时 间 :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 ) 
3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及复 印件 ; 
(2) 同名 的银 行存 折或 及 个人签 名的 复印 件 ; 
(3) 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 请书》 ; 
(4) 填妥 的 《 个人 投资 者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 
(5) 填妥 的《 传真 交易 协 议书》 。 
注:指 定银行账户是 指投资人开 户时预留的作 为赎回、分 红、 以及认购/ 申购无效资 金
及 募 集 未 成 功时 资 金 退 款的 结 算 汇 入 账户 , 银 行 账户 名 称 必 须 同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户 名一
致。 
4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 复印件 ; 
(2) 填妥 的《 直销 个人 客 户基金 交易 业务 申请 书》 ;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填妥 的 《 个人 投资 者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 未填写 问卷 者提 交) 。 
5 、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9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前应将 足额 资金 通过 银行 汇入下 列任 一银 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 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28005


全 国联 行号 :52364 b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436459213754


开 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 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 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3492300040004223


开 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 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 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 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 行号 :82051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763922329500177


开 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10 g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69260018800003927


开 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 海车墩 支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1290051435 (2) 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 意以下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基金 直销 机构 开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 )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 )为确 保投资 者资金 及时 准确入账 ,建 议投资 者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 (3)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 申请当 日 16 :00 之 前将 资 金足额 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6 、在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已 开 户的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传真 交易的 形式 办理 基金 认购 业务。 7 、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基 金 电子交易平台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认 购本基 金,认 购期 内提 供 7× 24 小 时认购 服务 。 (二 ) 在 募集 期间 , 如 增 加其他 销售 机构 , 个 人投 资者在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受理 机 构投资 者开 户与 认购 申请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2 、受 理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日 的 9:30 —16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 ) 3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时 须提交 下列 材料 : (1) 营业 执照 ( 或登 记注 册书)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税务登 记证 三证 的 正 本或 副本原 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2)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的《 基金 业务 授权委 托书 》 ; (3) 法人 及业 务经 办人 有 效身份 证原 件及 复印 件及 经其签 字复 印件 ; (4) 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 请书》 ; (5) 指定 银行账 户的 《开 户许可 证》 (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件 及加 盖公章 的11 复印件 ; (6) 填妥 的《 企业 投资 者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7) 填妥 的《 传真 交易 协 议书》 。 注: 指 定银 行账 户是 指投 资人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 回、 分 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 账 户名 称必须 同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户名 一致 。 4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机构 投资 者业 务经 办 人员身 份证 明原 件; (2) 填妥 的《 基金 认购 ( 申购) 申请 书》 ;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填妥 的《 企业 投资 者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 未填写 问卷 者提 交) 。 5 、资 金划 拨: (1)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前 应 将足额 资金 汇入 下列 任一 银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 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28005


全 国联 行号 :52364 b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436459213754


开 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 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 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3492300040004223


开 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 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 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12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 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 行号 :82051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763922329500177


开 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g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69260018800003927


开 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 海车墩 支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1290051435 (2) 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 意以下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国泰 基金 直销 机构开 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 )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 )为确 保投资 者资金 及时 准确入 账 ,建 议投资 者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直 销柜 台。 (3)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 当日 16 :00 之 前将 资金 足 额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二 ) 在 募集 期间 , 如 增 加其他 销售 机构 , 机 构投 资者在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一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 投资 人 的认 购款 项应当 存 入专门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二)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13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三)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发售 结束 后完成 过户 登记 。 投资 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 其办 理认 购业务 的销 售机构 打 印确 认单。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基金 募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届 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备 案手续 。自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如本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七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截 至 2017 年 2 月底)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14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 、 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 “ 国泰 基金 ” 微信 交易 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 李 静姝 2 、在 募集 期间 ,如 增加 其 他销售 机构 ,本 公司 将及 时公告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建光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辛怡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15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李一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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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