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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至信(004492)

信诚至信: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信 诚 至信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2015 年11 月13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5]2619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 )注 册,但 中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 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 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 流动性风 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 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 信息披露文件, 了 解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 投资人应当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证 本 基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 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 绩 及其 净值 高 低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业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变化引 致的 投 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4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8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一部分 绪言 《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与 《 信 诚至 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 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信 诚至信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信诚至 信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信诚至 信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信 诚至信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月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 并经2015 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4年7 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信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1、 第三方估值机构: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5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硕士学位。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合计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 中信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 中 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之子公司) 董事长 。 王道远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信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 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 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固有业务 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 魏秀彬女士, 董事, 新加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加坡) 有 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2月 已与华 夏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合 并)总 经 理、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席执 行官。 孙麟麟先生, 独立董事, 商科学士。 历任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资产管理 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旧金山) 美国西部 资产管理市场 审计团队领导等职。 现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Nippon Wealth Bank 独 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 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杨思群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 “英国 保诚 集团 亚洲区 总部基 金管 理业 务”自2012 年2 月14 日 起正式更 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 各公司名称自该 日起进行相应变更。 瀚亚投资 为英国保诚集 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 执行 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 通用电气金融财务 (中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2月 已与华 夏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合 并)总 经 理 、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 中乔智威汤逊广 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现任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 副总经理,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信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 公职 律师、 副调研员, 上海 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现任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5、基金经理


杨旭先生, 理学硕士、 文学硕士。 曾任职于美国对冲基金Robust methods 公司, 担任数量分析师; 于华尔街对冲基金WSFA Group 公司, 担任Global Systematic Alpha Fund 助理基金经理。 2012年8月加入信诚基金, 历任助理投资经理、 专户投资经理。 现任数量投资副总监, 信诚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 信 诚中证800 医药 指数 分 级基金 、信诚 中证800 有色指 数分级 基金 、信 诚中证800 金融 指数分级基金、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基金、 信诚中证信息安 全指数分级 基金、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信 诚 鼎 利 定增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诚 至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至 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悦回 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 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 诚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永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4、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2、基 金管理 人 及 其董 事、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其 他从业 人员 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8) 未按法 律法 规、 基金管 理公司 内部 制度 进行证 券投资 ,未 事先 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9)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机 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 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 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 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 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相互制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 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 离等) ,形成 权 责分明 、相互 牵制的 局 面,并 通过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 并随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基金交易、 投资 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 评估等相 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 立层层递进、 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 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 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 于单人、 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 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 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0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 定客户资产管 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 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6 年9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624 只。 自2003 年 以来 , 本行连 续十一 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1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 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 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 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 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 心培育内控文 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 、2009、2010、2011 、2012、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 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 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 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 。内 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及监 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 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 。内 控制度 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专门 履行托 管人 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 环境独立、 人员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 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 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 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 制。资 产 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位 责 任制, 建立“ 自控防 线 ” 、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 行定期、 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 (4) 经营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制 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 理。 资产托 管部通 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 制。 我们通 过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 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 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在 的“随 机 演练” 。从演 练结果 看 ,资产 托管部 完全有 能 力在发 生灾难 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 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 构, 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 章制 度。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 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4) 内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托 管部工 作重 点之 一,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 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 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 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 议、上述 监督 内容的 约 定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 的时限应符合 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 当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 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陈强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回等 业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http://www.xcfunds.com/ 。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 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660526 传





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 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赵钰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经2015年11 月13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5 】 261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 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认购时间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的数额限制 1、在 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人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首次 认购 最 低金额 为100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含认购费) 。各 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的 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 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八、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 资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许撤 销。 3)基 金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 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九、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投资人在认购 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认购费用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1.20% 100 万 ≤ M < 200 万 1.00% 200 万 ≤ M < 500 万 0.60% M ≥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 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 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50,000 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 。假定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50,000/ (1+1.2%)=49,407.11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50,000 -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9,407.11/1.00 =49,407.11份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50.00/1.00 =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9,407.11+50.00=49,457.11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加上认购资 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基 金份额为49,457.11份。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纳 的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如 基金募 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3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3个月 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循“ 先 进 先出” 原则,即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申购 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 机构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 (含申购费) 人民币。 各 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 人民币, 追加申购 每笔 最低金 额100元( 含申购 费) 人 民币。 已有认 购本基 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 本公司网上交 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最低申 购金额为 单笔100元 (含申购费) 。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 申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 后将导 致在销 售机构 ( 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 额 余额不 足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每 个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份额 余额为100 份。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 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 份时, 登记系统可 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及赎回 费用 1、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用 由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50% 100万 ≤ M < 200 万 1.20% 200万 ≤ M < 500 万 0.80% M ≥ 500 万 1000元/ 笔 (注:M :申购金额;单位:元) 3、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对 持续 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0.75% 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 的赎回费,并将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续持有期 (Y )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 ≥2 年 0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注: 1年指365 天;2年指730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 确定赎回 费用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5、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 对应 申购费率为1.5% ,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 /1.128=43,671.17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可得到43,671.17 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 额单位 为元 。上 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满7天后 (未满30天)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 ×0.75% =9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90.00=11,910.00 元


即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满7 天 后 ( 未 满30 天) 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910.00 元。 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 作 或 者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 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1、因 不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以及因 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2、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上 述 第4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区别处理。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 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 金管 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 ; 基 金 持 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 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 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 业政策以 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市场 相对收益率 的基础上 ,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 的配置。 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2、股票投资策略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 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 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 商业模式、 竞 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 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本面 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筛选时, 将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 值进行综合评价,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 定性分析 : 根据对行业 的发展情况和盈利状况的判断, 从公司的经济技术领先程度、 市场需求前景、 公司 的盈利模式、 主营产品或服务分析等多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 (2) 定量分析: 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指标, 选取具备选成长性好, 估值 合理的股票,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 但不限于 :公司收入、未来公司利润增长率等 ; ROE 、ROIC 、毛利率 、净利率等 ; PE 、PEG 、PB 、PS等。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环 境, 运用基于债券研究 的各种投 资分析技术, 进行个券精选 。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 主要是指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取向, 同时考虑金 融市场中市场短期利率水平和其他经济指标的走势, 预测未来利率走 势。 利率的 未 来走势将对债券市场整体行情产生最重要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在利率预期的基础 上对债券市场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 从中总结归纳出债 券市场波动特征, 寻求在一段时间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 变化所产生的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一般是指除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因此除 上述投资策略以外, 本 基金还将结合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的策略、 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等投资策略分析信用债投资 比例和进行信 用债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影响因素, 包括市场利率 、 发行条 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等, 在评估其合理 内在价值的基 础上进行资产配置 。 4、股指期货、 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 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 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 基金组合 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 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 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 在价值,构建交易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 (2)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5% ; (3)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10%;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7)本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8)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 中证 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 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该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 衡量本基金的 投资 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 金合 同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价。 (4)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允价 值,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 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对 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全国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格数 据估值。 (2)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 指期货 合约 ,一 般以估 值日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 接 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损 方”)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 现估 值错 误的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自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券 、期 货交 易场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 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 人 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在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提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 公历年 度的1 月1日至12 月31日 ;基金 首次募 集 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 集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第2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重 大事 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或者以XBRL 电子方式复核 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 情形 1、不可抗力;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2、基 金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 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 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时候, 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 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发、 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 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 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 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 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状况下, 其 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 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金的操 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 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 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 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 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 得本基金在进 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 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 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 和个券停牌和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特有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 和技 术等因素,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投资目标等。 2、期货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 采取 保证金交易, 风险较现 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 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 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 极端情况下, 期货市场 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3、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 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 新的 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 风险, 例如利 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 金管理人也可 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 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 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 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 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 及证券市 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 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 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利用以下方式进 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 账户的销 售网点,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 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 理人每 年(1月 份)向 所有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式寄 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月份)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撤单、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和 银联 通 合作, 面向中国建设 银行龙卡 持卡人、 招商银行一卡 通持卡人、 银联通支持 银行渠道的持卡人 推出基金网上交易 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cfunds.com. ) 登陆网上交易, 按照网 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 交易及 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 成熟的 时候, 本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 网上交 易业务 的发展 状 况,适 时扩 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 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 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 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限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免长途费客 服专线400-6660066 ,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电 话 自 助 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真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 通过销 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 告。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住所,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下述文件复印件, 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或登记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 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参加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在 会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的决议有效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涉及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附 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9月30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4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6497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业 务(银 证 转账) ;保险 代理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券 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金融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 2、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比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 ;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2)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6)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17)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 18)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约定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出 现可 预见资 产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况 下,至 少提 前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 4、基 金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 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发送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托管人 于2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5、基 金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1) 基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 交 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 托管人 在 收到名 单后2 个工作 日 内回函 确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 手时须 提前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 于2个 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 市场进 行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易 时,需 按交 易对 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 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 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 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 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 金划付时间等。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 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 管 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行 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 本的原 件。基 金管理 人 在合同 签署后5个工 作 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 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6 月30日、 每年12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 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份,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 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管理信诚至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