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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四季(164808)

工银四季: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2011年1 月4 日 《关于核准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1 〕7 号 文 ) 核 准 公 开 募 集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2 月10 日 起 生 效 , 自 该 日 起 基 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 “ 本基金管 理人 ” 或“ 管理人” )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 时机、数 量 等投资行 为 作出独立 决 策。基金 管 理人提醒 投 资者基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 作 出投资决 策 后,基金 运 营状况与 基 金净值变 化 导致的投 资 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在债券型基金产品中,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 金融债与次级债、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 离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 其长期平均风险程度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普通债 券型基金。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三年) 为首个封闭期, 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 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距封闭期届满日 30 个 工作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 基金继续封闭三年。 如果 封闭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进入下一个三年封闭期,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则本基金继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续封闭三年, 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随即开始下一个三年封闭期。 在本基金保持封闭 运作方式期间, 需在每个 封闭期届满前按照前述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决定基金运 作方式。 如果 封闭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 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 则本基金 在 上 个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的 次 日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 运作,无需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3 年12 月9 日 起 , 至2014 年1 月20 日17 : 00止。 公司 于2014年1 月23 日发布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席统计结果及基金运作方式变更的公告》 , 本基金于 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 (即2014年2 月10日) 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投资人可 进行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2 月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2016 年12 月31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 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2 十、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5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7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七、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冻结与解冻 .................... 74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二十、基金的风险揭示 ........................................................ 8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8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二十七、备查文件 ............................................................ 89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90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06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 书”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 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转型后的工银瑞信四季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工 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工银瑞信四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 书: 指 《工 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转型 后的《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 律 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上市规 则》 :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4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9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机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构 20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 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 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 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26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基金销 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 会 员 单 位 : 指 经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交 易 所 会员单位 31、证券 账 户:指 注册 登记机 构给 投资者 开立 的用于 记录 投资者 持有 证券的 账户, 包括 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和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备 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5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7 、 封 闭 期 : 指 根 据 本 合 同 中 关 于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采 取 封 闭 式 运 作 的 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8、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日:指 公历日 41、月:指 公历月 42、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n 指自然数 44、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交易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 ,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 赎 回 :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不 含 封 闭 期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 、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2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3 、 日 常 交 易 :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场 外 基 金 交 易 , 以 及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及 买 卖 等 场 内 基金交易 54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5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又 简 称 为 TA 系统 56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7、巨额赎回: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元:指 人民币元 61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6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7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交易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 权 结 构: 中 国 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占 公司注 册 资 本 的 80% ;瑞 士 信贷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尚军先生, 董事长,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 (国际)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委书记、 国 际 部 副 总 经 理 , 河 南 分 行 国 际 部 副 总 经 理 、 储 蓄 处 处 长 、 国 际 业 务 处 处 长 , 河 南 分 行 副 行长、党委委员,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执行董事,常驻香港。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和大中华 区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同时,Neil Harvey 先生还是资 产管理亚太地区副主席、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Neil Harvey 先生在投 资银行和资产管理 领 域 有 三 十 年 的 工 作 经 历 , 对 新 兴 市 场 和 亚 太 地 区 有 着 深 刻 的 了 解 , 在 亚 太 地 区 也 有 十 七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年的工作经历。Neil Harvey 先生在瑞 士信贷工作十五年,担任过很多职务,目前他是资产 管 理 亚 太 和 新 兴 市 场 负 责 人 。 此 前 , 他 担 任 亚 洲 ( 除 日 本 ) 投 资 银 行 和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负 责 人 。 另 外 , 他 在 瑞 士 信 贷 和 其 他 公 司 都 担 过 要 职 , 负 责 澳 大 利 亚 、 非 洲 、 日 本 、 拉 美 、 中 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 , 董事, 博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长 ,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工 银 家 族 财 富 ( 上 海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商 业 信 贷 部 、 资 金 计 划 部 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 , 董事,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董 事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专 项 融 资 部 ( 公 司 业 务 二 部 、 营 业 部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工 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 高 级 会 计 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集 团 派 驻 子 公 司 董 监 事 办 公 室 专 家 、 专 职派出董事,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 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 证 书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外 汇 清 算 处 负 责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清 算 中 心 外 汇 清 算 处 负 责 人 、 副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督 局 外 汇 业 务 稽 核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 , 独立董事 , 经济 学 博 士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 席教授。首批中组部 “千人计 划 ” 入 选 者 及 其 国 家 特 聘 专 家 , 首 批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长 江 学 者 讲 座 教 授 , 曾 任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 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1992)。2006 年 被 《华尔街电讯》 列 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 激励机制设计、 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 , 独立董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副 会 长 ,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经 济 学 类 学 科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 名 教 授 。 曾 任 亚 太 风 险 与 保 险 学 会 主 席 、 美 国 国 家 经 济 研 究 局 、 美 国 印 第 安 纳 大 学 、 美 国 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 ,主持过 20 多项由国 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 董 事 , 香 港 大 学 艺 术 系 博 士 , 历 任 银 行 家 信 托 公 司 (1998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 董事总经理、 所罗门 ·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 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 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 、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 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 年 12 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 银 行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 先 后 担 任 综 合 管 理 处 处 长 、 监 督 专 员 和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主 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 年 6 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集 团 派 驻 子 公 司 董 监 事 办 公 室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黄敏女士: 监事, 金融学学士。 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贷 集团) ,先 后 担任全球投 资银行战略 部助理副总 裁、亚太区 投资银行战 略部副总裁 、中国区 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 监事, 硕士。ACCA 非执业 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 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 内控稽核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 监事,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 中国人民大学, 历任副科长、 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 ,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2003 年 任 职 于 富 友 证 券 财 务 部 ;2003 年至2005 年任 职 于 银 河 基 金 ,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专 员 。200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运 作 部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运 作 部 联 席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 碧 艳 女 士 : 硕 士 , 国 际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1997 -1999 年中国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 2000 -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 管 理 (国际)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7 月至 2001 年11 月, 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研究员; 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 任 职 于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普 天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 社 保 债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券组合、 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 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 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 年加 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 , 任 职 于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任职员、 债券 (金融工程) 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 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 月, 任 职于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 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 博士,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 从事国际业务;1994 年6 月至 2002 年 4 月 , 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 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秀红女士,10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09 年加 入工银瑞信, 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9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 22 日 至今, 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24 日起至今, 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10 月 27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12 日 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5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3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 年2 月14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20 日 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 任工银 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 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16 日 至今,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5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瑞信, 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 年8 月 16 日至今 ,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2 月6 日 担任工银保本2 号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 自2016 年2 月19 日 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 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 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7 月4 日 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19 日起至今 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 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4 年证券 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 ,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 至今, 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29 日至今, 担任工银 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4 年证券 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 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年金投资 团队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职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本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禁止的行为。 4 、为维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本 基 金禁止从 事 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 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 、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 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 、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 务以及 其他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 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的纲要 和 总 揽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和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危 机 处 理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 管理制度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由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管 理 的 措 施 、 风 险 管 理 的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等 部 分 组 成 。 风 险 管 理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程 序 性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2) 投资 管理制度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原 则 、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与 执 行 、 投 资 的 风 险 控 制 与 绩 效 评 估 、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股 票 池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审 核 、 投 资 指 令 实 时 监 控 、 投 资限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 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 稽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组 织 、 指 导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督 察 长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明 确 规 定 了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监 察稽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核 体 系 、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内 容 、 监 察 稽 核 方 法 和 程 序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督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有 关 情 况 ; 评 估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 、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 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 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 检验, 提 出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方 案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和 合 规 性 控 制 , 对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审 计 工 作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 董 事 会 下 设 资 格 审 查 与 薪 酬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股 东 推 荐 的 董 事 人 选 资 格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 独 立 董 事 资格进行审查, 拟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 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总 经 理 下 设 执 行 委 员 会 , 负责公司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决 策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和 风 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 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有 效 性 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a )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 ) 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 机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制 定 危 机 处 理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对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 )控制活动 控 制 活 动 包 括 自 我 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 监 察 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 业 绩 评 价 、 严 格 授 权 、 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 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 公 司 内 部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授 权 制 度 、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等 , 在 相 关 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责 任 , 使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机 制 成 为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充 分 发 挥 督 察 长 和 内 控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监 察 稽 核 作 用 ,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的 第三道防线。 (4 )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双 向 的 信 息 交 流 途 径 , 形 成 了 自 上 而 下 的 信 息 传 播 渠 道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信 息 呈 报渠道。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了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并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公 司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内 部 监 控 由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内 控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金管 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是中 国金 融 体系 的 重 要 组成 部分, 总 行设 在北 京 。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 值 、 共 同 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 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典”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 2012 年 荣 获 第 十 届 中 国 财 经 风 云 榜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称 号 ;2013 年至 2015 年 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 构奖” 称号;2015 年荣获中国 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市场营销处、 内控监管处、 账户管理处, ,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近 140 名 , 其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349 只。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完 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 总体 负责 中 国农 业银 行 的风 险管 理 与内 部控 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管 理 和内 部控制 工作 进行监 督和 评价。 托管 业务部 专门 设置了 风险 管理处, 配 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 像 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 的 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警示 。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面报 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 面 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


称: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 、 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0)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2)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3)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http://www.ccnew.com/ (14)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5)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6)德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7)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18)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 -87383623 传真: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9)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0)厦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 -5161816 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21)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 www.daton.com.cn (22)华龙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23)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4)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25)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 层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蚂蚁 (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7)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8)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9)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0) 浙江金 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1)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503 号 A4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 嘴软件园 10 号楼 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50583633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2)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 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3)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http://8.jrj.com.cn/ (34)一路 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5)海银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6)上海 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37)泛华 普益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 成都 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付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38 )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39) 北京乐 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 张 婷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0) 上海联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1)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 433 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2)深圳 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43) 北京创金 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赵 海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44 ) 中证金牛 (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45)北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46)奕丰 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城大厦东座 1115 、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 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47)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 琛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8)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李瑞真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49)北京 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 010-527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 :niuniufund.com (50)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 张晔 电话: 010-56642600 传真: 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51)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52)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 010-60619607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53)汉口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54)东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5)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6)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57)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58)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 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服电话: (027)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59)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0)中国 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 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61)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2)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 号天安 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63)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4)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65)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66)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阳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 -83025723


传真:0755 -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3 、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及经办 律 师 名


称: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 富凯大厦B 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 )66575888 传


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名


称: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王鸣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王鸣宇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业 务 规 则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基 金 合 同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1 年 1 月 4 日 证监许可〔2011〕7 号 文 核准公开募集。 ( 一) 基 金 类别 、 运 作方式 及 存 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三 年 ) 为 首 个 封 闭 期 , 封 闭 期 间 投 资 者 不 能 申 购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 但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在距封闭期届满日 30 个工作日前 , 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投 票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本 基 金 继 续 封 闭 三 年 。 如 果 封 闭 期 届 满 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成 功 召 开 并 决 定 进 入 下 一 个 三 年 封 闭 期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则 本 基 金 继 续 封 闭 三 年 , 即 在 上 个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的 次 日 随 即 开 始 下 一 个 三 年 封 闭 期 。 在 本 基 金 保 持 封 闭 运 作 方 式 期 间 , 需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届 满 前 按 照 前 述 程 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决 定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如 果 封 闭 期 届 满 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能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成 功 召 开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本 基 金 继 续 封 闭 的 决 议 未 获 得 通 过 , 则 本 基 金 在 上 个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的 次 日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 基 金 将 以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模 式 持 续 运 作 , 无 需 每 隔 三 年 召 开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3 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20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日 17:00 止 。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发布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四 季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出 席 统 计 结 果 及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变 更 的 公 告》 , 本基金于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 (即 2014 年 2 月 10 日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二 ) 基金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2 月 10 日 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 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 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一) 基 金 份额的 上 市 交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具 备 以 下 上 市 条 件 , 经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 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 上 市 交易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 三) 上 市 交易的 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四) 上 市 交易的 行 情 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五) 上 市 交易的 停 复 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六) 暂 停 上市的 情 形 和处理 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条第( 一)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在 至 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七) 恢 复 上市的 公 告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告。


( 八) 终 止 上市的 情 形 和处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九) 相 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 及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对 基 金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等 规 定 内容 进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行 调 整 的,本 基 金 的基金 合 同 相应予 以 修 改,且 此 修 改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 含三年) 为首个封闭期, 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 )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变更及相关事项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八章。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遵循以下规则: ( 一 ) 申购、 赎 回 的场所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以 使 用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办 理 场 外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也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场 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 赎 回 的开放 日 期 及办理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时 间 和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将另行公告。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 )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本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后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 申购、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业务遵循“ 先 进先出” 的业 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 4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基金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6 、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7 、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等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申购、 赎 回 的有关 限 制 根据我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 日刊 登在三大报、公司网站上的《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 单 个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份 额 限 制 等 业 务规则的公告》,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起,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调整如下: 1 、 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 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万 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中心有申购本基金记录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 民币 。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元,同时 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 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 以各代销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遇巨额 赎 回等情况 发 生而导致 延 期赎回时, 赎 回办理和 款 项支付的 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同有 关 巨额赎回 或 连续巨额 赎 回的条款 处 理。 3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 赎 回 的程序 1 、 投资者必 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投资者在 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及 转 换 申 请 时 , 帐 户 中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无 效 而不予成交。 3 、 申购、 赎 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 (包括 该日) 后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发售 机 构申购申 请 的受理并 不 代表该申 请 一定成功 , 而仅代表 发 售机构确 实 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 申购、 赎 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基 金 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5 、 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 赎 回 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费率如下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2 、赎回费用 (1 )场内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1% 。 (2 ) 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如下表所示) 。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 计算。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2 年<=N 0.00% 注:1 年指365 天 根据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 按以上标准对持有期限少于30天 的持 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有期限在30天以上的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 回费的25% 归 基金资产所有。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的25% 归 基金资产所 有。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 或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 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 申购份 额 、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至 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 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0 元, 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 = 9,920.63/1.010 = 9,822.41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822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822× 1.010 =9,920.22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20.22 -79.37=0.41 元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0×0.1% =10.1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0 -10.10 =10,089.90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 申购、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本 基 金场 内申 购 和赎 回的 注 册与 过户 登 记业 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及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暂 停或 拒 绝 申购、 赎 回 的情形 和 处 理方式 1 、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时,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 因基金 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 较 大 波 动 等 原 因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的;


(6 )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1 )-(5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支付赎回款, 延期支付 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 回 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时,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 的处理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自 动 撤 销 , 不 会 延 至 下 一开放日。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 十 一 )基金 的 转 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二 )基金 的 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变 更 及 相 关 事 项 ( 一) 基 金 运作方 式 的 变更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的 次 日 ( 即2014 年2 月10 日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投 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转 换 运作方 式 后 基金份 额 的 交易








本 基 金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相 关 事 宜 并 不 因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式而发生调整。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在严格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 资理 念 通 过 主 要 投 资 于 公 司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等 企 业 机 构 发 行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在 承 担 适 度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从 利 率 、 信 用 等 角 度 深 入 研 究 , 优 化 组 合 , 获 取 可 持 续 的 、 超 出 市 场 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益。 ( 三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 购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以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 中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与 次 级 债 、 企 业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等 企 业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占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低于 80% ;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本基金 转换为开放式基金 (LOF ) 以后, 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增 发 新 股 、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 票 、 权 证 行 权 以 及 要 约 收 购 类 股 票 套 利 等 低 风 险 的 投 资 方 式 来 提 高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但 此 类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四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8% 。 上述“ 三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 ” 是指每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 期“ 金融机构 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资 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一般地 , 相对于国债、央票等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公司债、企业债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具有一 定的信用风险,因而在其定价过程中需要增加一定的信用风险补偿。一般来说,公司债、 企业债券在二级市场的预期收益率,相对于同期限的国债或银行存款利率(在我国国有商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业银行信用较高, 与国债利率相差不大) 的利差一般在200-300BP 。 同时, 公司债、 企业债 发行时的剩余期限一般相对较长,因而其定价时一般是相对于同期限国债或者商业银行存 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利差。从过去10 年的经验看,中证公司债、企业债券指数的 年化投资收益率约为5% ,比三年期存款利率高约180-200BP ;另外,本基金采用积极投资 策略,以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目标,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也容易被投资者理解和接受。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应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五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低 风 险 基 金 产 品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在 债 券 型 基 金 产 品 中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与 次 级 债 、 企 业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等 企 业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程 度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高 于 普 通 债 券 型 基金。 ( 六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深入分析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价值的基础上, 采用久期管理 等组合管理策略, 构 建 债 券 组 合 , 通 过 重 点 投 资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等 企 业 机 构 发 行 的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 以 获 取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础 收 益 , 同 时 , 通 过 新 股 申 购 、 增 发 新 股 、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 票 、 权 证 行 权 以及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进 行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 研 究 与 跟 踪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和 资 本 市 场 变 动 特 征 , 采 取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考 虑 经 济 环 境 、 政 策 取 向 、 资 金 供 求 、 信 用 风 险 、 各 类 资 产 相 对 估 值 等 因 素 , 研 判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与 新 股 申 购 、 增 发 新 股 、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 票 、 权 证 行 权 以 及 要 约 收 购 类 股 票 套 利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的 风 险收益预期,以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 2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 、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 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预测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趋势。在定性分 析的基础上, 本产品还应用货币分析模型、 长短债估值模型等定量分析工具进行辅助分析, 以确定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①久期策略 基于利率预期理论, 分析未来较长一段时间( 比如未来 1 年) 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如果 预期市场利率将上升, 导致中长期债券持有期收益低于短期债券或者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时, 则 将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降 至 较 低 水 平 ; 而 在 预 期 利 率 水 平 稳 定 或 者 下 降 , 导 致 中 长 期 债 券 持 有 收益高于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时,则将债券组合久期上调至较高水平。 ②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 本基金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一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 时, 本基金将采用子弹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2 )企业机构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市场整体信用风险趋势,结合企业机构类债券的供需情况以及替代资 产相对吸引力,研判信用利差趋势,并结合利率风险,以确定组合的企业机构类债券的投 资比例。 ①企业(公司)债投资策略 在企业机构类债投资比例确定之后进行个券选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影响个券 相对价值的主要因素。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 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根据单个债券到 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票息率、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相对投资价值,选择具有相对价值且信用风险较低 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②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 兼具权益 类 证券与固 定 收益类证 券 的特性, 具 有抵御下 行 风险、分 享股 票 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 选 择公司基 本 素质优良 、 其对应的 基 础证券有 着 较高上涨 潜 力的可转 换债 券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工 具 评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 持 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③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其定价受多种因 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值。 3 、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 存在一定价差,从而使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 票(IPO) 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 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 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 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 )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充 分挖掘和 把 握股票市 场 存在的固 定 收益机会 , 在有效控 制 风险的前 提 下参 与 要 约 收 购 类 股 票 的 投 资 。 该 类 投 资 立 足 于 资 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特 征 , 自 收 购 人 发 布 要 约 收 购 后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的 收 益 、 风 险 和 成 本 测 算 基 础 上 , 结 合 股 票 市 场 运 行 情 况 和 基 本 面 分 析 , 并 在 充 分 评 估 和 判 断 要 约 收 购 人 的 综 合 实 力 和 收 购 意 愿 的 前 提 下 , 谨 慎 参 与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不 主 动 投 资 权 证 , 因 持 有 股 票 或 可 分 离 债 而 获 得 的 权 证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将 在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进 行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估 值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股 价 波 动 率 等 参 数 , 运 用 数 量 化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确 定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并 结 合 未 来 标 的 证 券 的 定 价 谨 慎持 有或择机抛售。 ( 七 ) 投 资管 理 程 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 管理模式, 建立了严谨、 科学的投 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等全过程,如图1-1 所示 。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图 1-1


固 定 收 益 证 券投 资 管 理 程序 1 、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与 研 究 方 面 , 实 行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专 业 化 分 工 制 度 , 由 基 金 经 理 与 研 究 员 组 成 专 业 小 组 , 进 行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 产 业 结 构 、 金 融 市 场 、 单 个 证 券 等 领 域 的 深 入 研 究 , 分 别 从 利 率 、 债 券 信 用 风 险 、 相 对 价 值 等 角 度 , 提 出 独 立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 经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团 队 讨 论 , 并 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形 成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指 导 性 投 资 策 略 。 该 投 资 策 略 是 公 司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内 对 该 领 域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判 断 , 对 公 司 旗 下 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 个 专 业 领 域 的 投 资 策 略 专 业 小 组 每 季 度 定 期 举 行 策 略 分 析 研 讨 会 议 , 提 出 下 一 阶 段 投 资 策 略 , 每 周 定 期 举 行 策 略 评 估 会 议 , 回 顾 本 周 的 各 项 经 济 数 据 和 重 大 事 项 , 分 析 其 对 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 、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的 指 导 下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 核 基 金 经 理 提 交 的 投 资 计 划 , 提 供 指 导 性 意 见 , 并 审 核 其 他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重 大 问 题。 3 、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权限范围内, 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证 相对价值 利率策略 - 久期策略 - 收益率曲线 斜度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信用策略 投资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风险管理及绩效 评估 短期因素 市场分割 风险偏好 税收处理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 、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 、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水 平 及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报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 八 ) 投 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 、 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企业资 产 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3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 除被动获得权证外, 本基金不得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7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九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限制。 ( 十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或 债务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 十 一 ) 基金 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二 ) 基金 投 资 组 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的报告期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止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1.报 告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1,963,000.00 0.45 其中:股票


11,963,000.00 0.4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60,122,893.23 97.34 其中:债券


2,560,122,893.23 97.34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968,754.67 0.53 8 其他资产


43,994,893.01 1.67 9 合计





2,630,049,540.91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 告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899,000.00 0.1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000,000.00 0.1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064,000.00 0.1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963,000.00 0.4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2 报 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沪 港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无。


3.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00089 深圳机场 500,000 4,000,000.00 0.15 2 600037 歌华有线 200,000 3,064,000.00 0.12 3 601139 深圳燃气 300,000 2,727,000.00 0.11 4 600023 浙能电力 400,000 2,172,000.00 0.08





4.报 告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6,638,000.00 11.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6,638,000.00 11.48 4 企业债券 1,263,073,284.38 48.8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035,000.00 3.10 6 中期票据 739,843,000.00 28.6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80,533,608.85 6.9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560,122,893.23 99.0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60211 16 国开 11 1,200,000 119,796,000.00 4.64 2 160418 16 农发 18 700,000 68,663,000.00 2.66 3 101553006 15 铁道 MTN001 600,000 62,208,000.00 2.41 4 101554001 15 中金集 MTN001 500,000 51,430,000.00 1.99 5 101552037 15 中油股 MTN002 500,000 50,010,000.00 1.94





6.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9.1 本 期 国 债期 货 投 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9.2 报 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3 本 期 国 债期 货 投 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投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10.1 本 基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证 券 的发行 主 体 本期未 出 现 被监管 部 门 立案调 查 ,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受 到 公 开谴责 、 处 罚的情 形 。 10.2 本 基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股 票 未超出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备选股 票 库 。 10.3 其 他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3,101.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807,816.03 5 应收申购款 123,975.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994,893.01 10.4 报 告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32 三一转债 24,946,574.40 0.97 2 113009 广汽转债 17,418,000.00 0.67 3 132004 15 国盛 EB 12,084,005.60 0.47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4 123001 蓝标转债 10,628,902.83 0.41 5 127003 海印转债 9,772,990.56 0.38 6 113008 电气转债 8,843,150.40 0.34 7 110034 九州转债 8,488,939.50 0.33 8 128012 辉丰转债 6,470,400.00 0.25 9 110033 国贸转债 5,613,108.00 0.22 10 132002 15 天集 EB 5,000,964.30 0.19 11 113010 江南转债 3,805,320.00 0.15 12 132005 15 国资 EB 2,266,620.00 0.09 13 132001 14 宝钢 EB 2,264,200.00 0.09


10.5 报 告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无。 10.6 投 资组合 报 告 附注的 其 他 文字描 述 部 分 无。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2 月10 日, 于2014 年2 月10日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2.10-2011.12.31 2.92% 0.14% 5.92% 0.02% -3.00% 0.12% 2012 年 13.02% 0.12% 6.42% 0.02% 6.60% 0.10% 2013 年 3.25% 0.12% 6.05% 0.02% -2.80% 0.10% 2014.1.1-2014.2.9 0.00% 0.11% 0.63% 0.03% -0.63% 0.08% 2014.2.10-2014.12.31 20.42% 0.26% 5.42% 0.02% 15.00% 0.24% 2015 年 12.10% 0.45% 5.80% 0.02% 6.30% 0.43%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2016 年 1.05% 0.10% 4.55% 0.01% -3.50% 0.09% 自基金转型起至今 36.40% 0.31% 15.74% 0.02% 20.66% 0.29% 2 、本基金转型后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2014 年 2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注:1 、本基金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截至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比 例 的 各 项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 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等 企 业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占 基 金 固 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本基金 转换为开放式基金 (LOF ) 以后, 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 产等。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及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财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消 ; 不 同 基 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 为 基 金 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等基金资产和负债 。 ( 四 )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收盘价) ,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8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确 认 和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用于基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 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 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 管 人 在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利润构成如下: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 配 原 则 1 、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获 取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再 投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红 利 ; 登 记 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 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 、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每 季 度 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收 益 超 过 0.01 元时, 至少分配 1 次,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 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60% 。 并 且, 在封 闭 期间 本基 金 每年 度的 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该年 度 可供 分配 利 润 的 90% 。 期 末可 供分 配 利润 是指 期 末资 产负 债 表中 未分 配 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指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的 时间和 程 序 1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数据核实后确定, 基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3 、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六 ) 收益分 配 中 发生的 费 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 七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与 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后确定, 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与基金 运 作 有关的 费 用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 二) 基 金 费用计 提 方 法、计 提 标 准和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 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 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中 3 到 9 项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三 ) 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 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相应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 定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 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四 ) 基金的 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解 冻 ( 一) 基 金 份额的 注 册 登记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和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内认( 申) 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 申) 购的基金份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额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注册登记机 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 、取得注册登记费;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 要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它 情 况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 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 三 ) 基金的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申 请 场 外 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登记 (1 ) 跨系统 转登记 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本基金 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 四 ) 其他情 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法 院 判 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应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 八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 基 金 会 计政策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 换。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十 九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 两 种文本 的 内 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 生 歧义的 , 以 中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2 ) 基金合 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件。 (3 ) 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务。 11、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 十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险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以 及 其 他 风险。 ( 一 ) 投资组 合 的 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风 险 来 源 于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与 债 券 资 产 市 场 价 格 的 波 动 。 影 响 股 票 与 债 券 市 场 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 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 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 一 的 久 期 指 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由 于 本 基 金 出 现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 致 使 本 基 金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支 付 的 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4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由 于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与 次 级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等 企 业机构发行的债券,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 ) 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内为封闭期, 在此期间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变 现 。 在 证 券 市 场 持 续 下 跌 、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不 活 跃 等 情 形 下 , 有 可 能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基 金 折 价 交 易 , 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 二 )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 投 资 操 作 出 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三 ) 合规性 风 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 四 ) 操作风 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五 ) 其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 下列涉及 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9)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 因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深 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 的除 外;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召 集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 基金 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 日低于 3000 万元;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前 十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总 和 占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连 续 90 个工 作 日 大 于 90% 。 若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基金 合 同 终 止 或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事 项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公 告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满 足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未 能 成 功 召 开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或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事 项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 但 自 依 法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之 日 起 , 再 次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再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审 议 有 关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或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 为 当 事 人 名 称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 当 事 人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 、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详见附件一。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详见附件二。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 一 ) 客户服 务 热 线电话 1 、自助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天24 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自 助 进 行 账 户 信 息 、 基 金 份 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 、人工服务: 本公司提供每天24 小时 的人工服务。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811-9999 (免长途费) ,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 ( 二 ) 资讯服 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在 服 务 定 制 栏 目 中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 三 ) 在线客 户 服 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 在线客服” 、 网站论坛、 信箱留言等栏目, 投资人可以通过在线服务 渠 道 开 展 相 关 咨 询 , 在 线 客 服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天 24 小 时 。 客 户 服 务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为 :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四 ) 关于网 站 服 务 公 司 网 站 为 客 户 提 供 账 户 查 询 、 产 品 信 息 查 询 、 产 品 净 值 查 询 、 公 告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 微信/ 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 五 ) 客户意 见 、 建议或 投 诉 处理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热 线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在 线 客 服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 六 ) 如 本招 募 说 明书存 在 任 何您/ 贵 机 构 无法理 解 的 内容, 请 联 系 本公 司 客 户服务 电 话 。 请 确保投 资 前 ,您/ 贵 机 构 已经全 面 理 解了本 招 募 说明书 。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进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6-08-11 ;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08-25 ;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09-09 ;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 本的公告,2016-10-14 ;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 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2016-10-17 ;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2016-10-20 ; 7.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十九次分红公告 ,2016-10-18 ;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8. 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6-12-16 ;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6-12-16;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2017-02-08 。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获 得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或 复 制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1 、 中国证监会批准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法律意见书 5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以 上 第 ( 一 ) 至 ( 五 ) 项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 第 ( 六 )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营 业 时 间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 月二十五日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附 件 一: 基 金合 同 摘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 义务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决 定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和 管 理 费 之 外 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当 事 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 自行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3)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除; (18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履 行 其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 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 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 一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2) 基金扩 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事 项。 。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 ) 召集人 及 召 集方式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以上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 在 规 定时间 内 未能 作出 书 面答 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通 知 时 间、通 知 内 容、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召集人”) 负责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四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表 决 意 见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 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全部有 效 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 上(含 50% ,下同)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凭证和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 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4)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表, 同时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五 ) 议事内 容 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 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含 50% )多数选举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按 照 前 述 约 定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 六 ) 决议形 成 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提 前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果。 (3)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召 集 人 ,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 八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报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或 备案后 的 公 告时间 、 方 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4 、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及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 1 、 下列涉及 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 因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深 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 的除 外;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召 集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 基金 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 日低于 3000 万元;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前 十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总 和 占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连 续 90 个工 作 日 大 于 90% 。 若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或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事 项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公 告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满 足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未 能 成 功 召 开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或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事 项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 但 自 依 法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之 日 起 , 再 次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再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审 议 有 关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或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 为 当 事 人 名 称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 当 事 人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 、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的处 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内 容 应 以 本 基 金 合 同正本为准。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附 件 二: 托 管协 议 摘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 金 融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 用 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 理 政 策 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 查 、 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 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金 融 衍 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 兼 业 代 理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 地方政府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 购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 中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与 次 级 债 、 企 业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等 企 业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占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低于 80% ;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本基金 转换为开放式基金 (LOF ) 以后, 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增 发 新 股 、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 票 、 权 证 行 权 以 及 要 约 收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购 类 股 票 套 利 等 低 风 险 的 投 资 方 式 来 提 高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但 此 类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b 、 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资 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c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 d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f 、 除被动获得权证外,本基金不得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g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h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i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 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限制。 4 、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交 易 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5 、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 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经 慎 重选择的 、 本基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限证券。













































































(3 ) 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5 ) 基金托 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 数 据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影 响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人 监 督 职 责 的 行 为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能 遭 受 的 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赔 偿 。 因 投 资 流 动 受 限 证 券 产 生的损失,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上 述 损 失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方 案 以 及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B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 定: 1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4 、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C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D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 金 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 托管人可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在其营 业 机构开设 本 基金的资 金 账户,并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 自 身法人名 义 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中国人民 银 行、中央 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 款 存单等有 价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 妥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1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合同规定的净值披露日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等基金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①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收盘价) , 确定公允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价值进行估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②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④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⑤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⑥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 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 管 人 在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适用法 律 与 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