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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增(519029)

华夏稳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兴业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 依 据中 国证 监会2006
年7月25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6]144 号 文核 准的 兴业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兴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封 闭式 基金转 为开 放式 基金 、调 整存续 期限 、终 止上 市、 调整投 资目 标 、
范围和策 略、 修订基 金合 同,并更 名为 “华夏 平稳 增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自2006 年8
月9日起 ,由《 兴业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而 成的《 华夏平 稳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 基金 的 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是 混
合型基 金, 风险 高于 债券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股票 基金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时 ,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7 年2 月9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6年12月31日。(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56 
七、基 金的 存续 ............................................................................................................................. 56 
八、基 金的 份额 激励 安排 ............................................................................................................. 56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7 
十、基 金的 转托 管与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 66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66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75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76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7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9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2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2 
十九、 风险 揭示 ............................................................................................................................. 8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8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7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4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6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7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7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以下简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 华 夏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平 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本 基金 由兴 业 证券投 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 
基金兴 业: 指兴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不 时做
出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基 金合 同由 《 兴 业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修订 而成 。 
托管协 议: 指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不 时做
出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托 管协 议由 《兴 业证 券 投资基 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基 金管
理人对 其定 期做 出的 更新 。 
集中申 购公 告: 指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证券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 的修订 。 
《业务 规则 》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并 施行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 放式基 金
业务管 理办 法 》 及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以及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发 布的 其他 相关 规则 和规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基 金兴 业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 整存续 期
限,终 止上 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 略, 修订 基金合 同,
并更名为“ 华 夏 平 稳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等 一 系 列 事
项的统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 起始日 ,
本基金 合同 自兴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 起生 效, 原 《兴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购 、 不 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间 , 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 
申购: 指投资 者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购
回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 其持有 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的 统称 。 
场内销 售: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
业务。 
场外销 售: 指不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 而 通 过各销 售
机构柜 台系 统办 理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其中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必须 是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 经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单 位。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持 有人
基金账 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 算机构 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上海证 券账 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简称 “A 股账 户 ”) 或 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简称“ 基金账户” ) ,投资者通 过上海证券 交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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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 持有上 海
证券账 户。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 者以 上海 证券 账户 为基础 、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投资 者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定交 易: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中定义的 “ 指定交
易 ”。 
基金存 续期 : 指自 《兴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至 本 《 华夏 平
稳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终 止且 基金 财 产清算 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日/ 月: 指公历 日/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有效 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 第 n 个 工作 日。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 法解释 、 地
方法规 、 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 法 律变 化、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
场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公司 董事 、襄 理、 副总 经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 董事 、 总 裁, 兼任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等。 
杨一夫 先生:董事,硕士。现任 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 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在
中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 际金 融
公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等。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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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祖六 先生:董事,博士,教授 。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高
级经济 学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济论 坛首 席经 济学 家, 高盛集 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人 、 董 事总
经理。 
沈强先 生:董事,硕士,高级经 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 管
理委员 会主 任。 曾任 浙江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金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 浙江 )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党委书 记、 执 行董 事,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经 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会 副主 任等 。 
葛小波 先生:董事,硕 士。中信 证券党委委员、 董事总经 理。葛先生于2007 年荣获 全
国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汤晓东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硕 士。 曾 任职 于摩 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格 兰 皇家银 行、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 士
生导师 ,兼任 北京建 设( 香港上 市) 、华 夏幸 福基业 、中海 油海洋 工程、 东兴 证券、 中兴通
讯等五 家上 市公 司独 立董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本 科 , 高 级经 济师 。 现已退 休 。 兼 任东 莞银 行 独立董 事。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 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 士
生导师 ,兼任 中华联 合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博 彦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上 市公司) 、朗 新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事会 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务 成本 分会
第八届 理事 会副 会长 。 
张霄岭 先生:副总经理,博士。 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 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 口
金融学 院特 聘教 授。 曾任 中国技 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理 、 美国 联邦储 备委 员会 (华 盛顿 总
部) 经 济学 家、 摩根 士 丹 利 (纽 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易 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监 会银 行监
管三部 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副总经理,硕士。现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 银
行总行 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总 行信 息电 脑部 信息综 合处 副
处长( 主持工 作) ,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党 办主任 、养老 金业务 总监 ,华夏 资本管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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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等 。 
阳琨先 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 任
中 国 对 外 经 济贸 易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 部 门 经理 , 宝 盈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经 理助
理, 益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部门 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兼 任证 通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 曾 任基 金营 销 部总经 理、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督察长,硕士。现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 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曾 任职于 中国 证监 会、 北京 金融街 建设 开发 公司 。 
李红源 先生:监事长,硕士,研 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
公司总 经理 。曾 任中 国北 方光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教育 局职 员 、
主任 科 员、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 兵器 装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 副主任 、 经 济运
营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部 巡视员 兼副 主任 。 
吕翔先 生:监事,学士。现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 国
家 劳 动 部 综 合计 划 与 工 资司 副 主 任 科 员, 中 信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人 力 资 源 管理 部 执 行 总经
理。 
张伟先 生:监事,硕士,高级工 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副
总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山东 省济 青公 路工 程建 设指挥 部办 公室
财务科 职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管理 局经 营财 务处 副主 任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司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 ,山 东高 速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党 委委 员、 总会计 师。 
汪贵华 女士:监事,博士。现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曾任财政部科 研
所助理 研究 员、 中关 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资金 部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等。 
李彬女 士:监事,硕士。现任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部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高级 副总裁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监察 部总监 等。 
宁晨新 先生:监事,博士,高级 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 事
会秘书 (兼) 。 曾任 中国 证 券报社 记者、 编辑、 办公 室主任、 副总 编辑, 中国 政法大 学讲 师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彭海伟先 生, 中国科 学院 管理科学 与工 程学硕 士。2004 年9 月 加入 原中信 基金 ,曾任 研
究员,华 夏基 金研究 员、 基金经理 助理 、华夏 红利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1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月17日至2016 年9月14 日期 间)等, 现任 股票投 资部 总监,华 夏平 稳增长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5 年2月9 日起任 职) 、华 夏新 经济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5 年7 月13 日起任 职) 、华 夏经济 转型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3月15
日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 : 2006 年8 月9日至2008 年1月23日 期间 , 张 益驰 先生 任基金 经理 ; 2006 年8
月9日至2010 年2 月4 日期 间 , 张龙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2010 年2 月4 日至2011 年11 月7日期 间, 严
鸿宴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2011 年10 月14 日至2015 年2月9 日期间 ,王 海雄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兴业证券 投资 基金历 任基 金经理:2004 年9月16 日至2006年8 月8 日 期间, 张龙 先生任 基
金经理 ;2000 年8月18 日至2004年9月16 日 期间 ,王 宁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赵航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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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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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 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
和成本 收益 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较 完整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该 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业 务管 理
制度及 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程 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动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公司已 经通 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 务国 际准 则第 3402 号 》 ) 认
证,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计 合理 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报 告。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
制文化 。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 专
门 委员 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 )公 司 各部 门之 间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既 互 相合作 ,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 衡,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3 )公 司 坚持 稳健 经营 和规 范 运作 ,重 视员 工 的 合规 守 法意 识和 职业 道 德的培 养 ,
并进行 持续 教育 。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
析。对 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估 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该 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对 于可 控
风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 分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 控制风 险程 度。 风险 评估 还包括 各业 务
部门对 日常 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险 进行 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的 制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过 程中 评
估相关 风险 并制 定风 险控 制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在业 务
管理制 度上 ,做 到了 业务 操作流 程的 科学 、合 理和 标准化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保 存和 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在 岗位 责任制 度上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理 、职 责明 确, 不相 容的职 务、 岗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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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分离 设置 ,相 互检 查、 相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
经理小 组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金 经理 小
组在基 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范 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易 的集 中
执行。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 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
责确定 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资 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限 的操 作
需要经 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交易 管理 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基 金经 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的 指令 负
责交易 执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某 一 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
从事 受 限制 的行 为。 交易 系统 通 过预 先的 设定 , 对 上述禁 止 进 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
核查监 督制 度。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
善的制 度。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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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 招 聘解 聘制度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除 建立 健
全反洗 钱组 织体 系外 ,公 司还制 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控 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作 规程 ,
确保依 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洗 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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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 务
院批准 ,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制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
成立。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 农业 银行全 部资 产、 负债 、业 务、机 构网 点
和员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布 中国 城乡 ,成 为国 内网点 最多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广 ,服 务
领域最 广, 服务 对象 最多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业 银行 之一 。在 海外 ,中国 农业 银
行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良 好的 信誉 ,每 年位 居《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 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联通 国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承 以客 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持 审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 展,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 市场, 实施 差
异化竞 争策 略, 着力 打造 “伴你 成长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庞大 的电 子
化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 2010 年起 中
国农业 银行 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国 际内 控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三 方对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中国 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 ‘ 金牌 理 财’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最 佳托 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 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2013 年至 2015 年 连续 获得 中 国债券 市场 “ 优秀 托管 机 构奖” , 2015
年被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养老 金业 务最 佳发 展奖 ”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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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风 险管 理处 、技 术保 障处、 营运 中
心、市 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的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系
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 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质 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 级管理 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共 349 只。 截 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342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督 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 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
用,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人 为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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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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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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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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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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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广 发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5)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6)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7)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18)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9)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0)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 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1)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2)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23)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4)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 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2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2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 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2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29)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3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3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3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3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3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3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38)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39)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40)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鲤 鱼门 街 1 号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 综合办 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 市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41)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42)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43)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44)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 西扩 )N-1、N-2 地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45)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姜 焕洋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46) 上海 汇付 金 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47)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4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49)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50)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51)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52)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53)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5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5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5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5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5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5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6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6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6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6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6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6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6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68)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69)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70)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7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7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73)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7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5)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76)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7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7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7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 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80)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8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82)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8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84)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8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86)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87)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8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89)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45 (9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91)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92)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93)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94)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95)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96)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9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98)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99)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 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100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01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02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03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04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05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06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07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sc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08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09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10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11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12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13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14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15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王 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116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17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18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19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120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21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22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23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24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25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26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赵 钦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127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28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29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30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31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32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 :仲 秋玥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具有 “上 证基金 通 ” 基金 业务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 理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 时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市 、网 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电 话:010-5093887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 陈 鸿鹄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许 康玮 、赵雪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 赵雪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兴业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自 2006 年 8 月 9 日 基金 兴 业终止 上市 之日 起, 原 《 兴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失效,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基 金正 式转 型为 开放 式基金 ,存 续 期限调 整为 不定 期 , 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 和策 略调 整,同 时基 金更 名为 “华 夏平稳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七、基金的存续 (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基金兴 业终 止上 市后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取得 终止上 市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进行 基金份 额更 名 以及必 要的 信息 变更 之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提供 的明 细数 据进 行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登 记。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的 类别 :混 合型 基 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 如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财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原 因以 及 解决方 案。 八、基金的份额激励 安排 对于原 基金 兴业 份额 持有 人,为 鼓励 其长 期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自 有资 金提供份 额激励 ,具 体安 排如 下。 ( 一) 激励 对象: 限于 持有 由原基 金兴 业份 额转 型而 来的基 金份 额 ( 代码 为 “519028 ” ) 的投资 者。 ( 二) 激励 安排 : 1 、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 满 6 个 月之 日 ( 即 2007 年 4 月 13 日) ,登 记结 算机构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将根据各个持有人持有的 原基金兴业份额数量,按 1% 的比例增加其基金份额 (新增份额 不计入 下次 激励 计算 基数 , 按四 舍五 入保 留至 整数 位 ) , 同 时扣 减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份额激 励安 排, 对截 止到 2007 年 4 月 13 日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登 记在 册的原 基金 兴业 份额 持有 人实 施 第一 次份 额激 励。 本次实 施份 额 激励基 数 为 232,397,490.91 份基 金份 额, 份额 激励 为 4,164,917 份 基金 份额 。 2 、 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满 1 年 之日 (如 该日 为节假 日, 则顺 延至 最近 一个开 放 日 ) , 登记 结算 机构 将根 据 各个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兴业份 额数 量, 按 0.5% 的 比例增 加其 基金份 额 ( 按四 舍五 入保 留至整 数位 ) , 同时 扣减 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份额激 励安 排 , 对 截止 到 2007 年 10 月 13 日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登 记在 册的原 基金 兴业 份额 持有 人实施 第二 次份 额激 励。 本次实 施份 额 激 励基 数 为 168,131,782.41 份基 金份 额, 份额 激励 为 1,506,327 份 基金 份额 。 3 、 份额 激励 基数 的计 算方 法为该 基金 代码 (519028 ) 下投资 者期 末基 金份 额扣 除期间 分红再 投资 份额 (若 有) 后,根 据期 间基 金累 计分 红比例 调整 所得 的数 额。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 )深 圳 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金 融 中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 中海 国际 中 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 系统或 移动 客户 端办 理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 公司网 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场 外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 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可通 过具有 “上 证基 金通 ”基 金业务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办 理。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时间 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 场外申 购、 赎 回业 务的 开 放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销 售机构 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6 年 10 月 13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 、 投资 者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时,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业 务规 则》 等相 关规 定 。 5 、 本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 赎回后 一年 以内 , 由原 基 金兴业 份额 变更 登记 而形 成的基 金 份额代 码为 “519028 ” , 投资者 只可 提交 赎回 申请 ,不得 提交 申购 申请 ;通 过集中 申购 、 日常申 购取 得的 基金 份额 代码为 “519029 ”, 投资 者可提 交申 购、 赎回 申请 。不同 代码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相 同。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满一 年以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向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撤 销 “519028 ”代 码,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同 意, 且登 记结算 机构 办 理完成 份额 变更 登记 后, 原 “519028 ”代 码下 的基 金份额 将使 用 “519029 ” 代码。 基金 代 码的变 更对 持有 人 利 益无 影响。 6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办理场 内申购时, 每 笔申购 金额不得 低于1000.00 元(含申 购费) ,超过 部分 需为100.00元 的整数 倍, 最高不能 超过99,999,900.00 元。投 资者 通 过直销 机构 或华夏财 富 办 理场外 申购 时, 每笔 申购 金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投 资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办理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场外申 购时 , 每 笔 申购 金 额不得 低于1000.00 元 ( 含 申购费 , 定期 定额 不受 此 限制) , 单笔 不 足1000.00 元的 申购 申请 , 本基金 有权 拒绝 。 具 体业 务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 投 资者 办理 场内 赎回 时 , 单 笔赎 回份 额为 整数 份 , 最 高不 能超 过 99,999,999.00 份;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赎回 时 , 赎回份 额不 设限 制。 3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以上 数额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应在调 整生 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者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投资者 应注 意: 在办 理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之 前, 需开立 上海 证券 账户 ,并 指定交 易 或转指 定交 易在 可办 理本 基金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证券 公司 ;在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 务之前 ,需 通过 销售 机构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的注 册或注 册确 认手 续。 2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 资 者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增 加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T+2 日 起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登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减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投 资者应 在T+2 日通 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电话 或到 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并公 告 。 但 基金 管 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最 迟 须于受 理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之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3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 的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 回 款 项 应在 自 受理 投 资者有 效 赎 回申 请 之日 起 不超过7 个 工 作日 的 时间 内 划往赎 回 人 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规定 处 理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 、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万 元以 上 ( 含1000万元 ) 每笔500 元 2 、赎 回费 用 (1) 对于 投资 者持 有的 代 码为 “519028 ” 的基 金份 额, 不 收取 赎回 费 。 (2) 对于 投资 者持 有的 代 码为 “519029 ” 的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如 下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满 1 年不满 2 年 0.2% 满 2 年 以后 0 对于集 中申 购所 得份 额, 持有期 自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日 2006 年 10 月 13 日起 计 算。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收取 。 所收 取赎 回费 的 25% 归 入基 金 资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费 、销 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用 。 (3) 赎回 确认 时, 按照 先 进先出 原 则 进行 处理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 率或收 费 方式开 始实 施 前 1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法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对于办 理场 内申 购的 投资 者,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不 足 1 份部 分对应 的申 购资 金将 返回 给投资 者。 对于 办理 场外 申购的 投资 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以四 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或收 益归 入基 金资 产。 例一: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若三笔场内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 1,000 元、 100 万 元、500 万元 ,则 各 笔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内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


823,451


4,133,597


若场内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5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500.00


场内 申 购份 额 (D=C/1.200 ) 8,332,916


例 二: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场外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万 元、500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 负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外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场外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5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500.00


场外申 购份 额(D=C/1.200 ) 8,332,916.67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 ) 对于 投资 者持 有的 代 码为 “519028 ” 的基 金份 额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 ) 对于 投资 者持 有的 代 码为 “519029 ” 的基 金份 额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适 用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三 : 假定 某 投 资者 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 代码 为 “519028 ”的 基 金 份额 ,该 日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 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例 四: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 代码 为 “519029 ”的 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满1 年不满2 年 ,该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50 元 ,则 其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2%=25.0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25.00=12,475.00 元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 个 别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 回过于 频繁 , 导 致基 金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增加 ,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继续 接受 其申 购可能 对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 生损害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在有 能力 兑付 时, 应当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 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受 理赎回 申请 人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其 余赎 回申请 则延 期办 理,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申请 的 延 缓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 出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之和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赎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者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将 以下一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本基金 连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一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1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协商,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转换的 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在同时 销售 转出基 金 、 转 入基金 并开 办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 其 中, 基金 转出 视 同赎回 ,需 遵守 转出 基金 有关赎 回业 务的 各项 规定 ,并缴 纳赎 回费 用; 基金 转入视 同申 购 , 需遵守 转入 基金 有关 申购 业务的 各项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可 以就 基金 转换业 务收 取 一定的 手续 费。 有关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制 定并 另行 公告 。 十、基金的转托管与 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一) 投资 者可 将登 记在 上海证 券账 户内 的基 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不同 会 员营业 部之 间办 理转 指定 交易; 也可 以将 基金 份额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系 统和场 外系 统 之间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跨系统 转托 管只 限于 在上 海证券 账户 和以 其为 基础 注册的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之 间进 行。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冻 、 质押等 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用 。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在运 用 TIPP 投 资组 合保 险 策略进 行风 险预 算管 理的 基础上 , 通过 实施 主动 资 产配置 、 精选证 券投 资、 金融 衍生 工具投 资等 多种 积极 策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持 续、 稳健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其中,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0~95% , 权证 投资比 例范 围 为 0~3% ; 债券投 资 比例范 围 为 0~95% ,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 0~20% ;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国债 、政 策性 金融 债等 短期金 融工 具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5%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投资 的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应 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不 需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 三) 投资 策略 积极投 资策 略的 运用 是基 金取得 超额 收益 的主 要来 源,而 严格 风险 预算 和规 范投资 程 序的执 行是 实现 基金 业绩 持续、 稳健 增长 的主 要保 证。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1 ) 本 基金 将基 于对 宏观 经济/ 政 策 、 证 券市 场估 值/ 趋势的 综合 分析 , 主动 判 断市场 时机, 进行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 定量分 析的 主要 指标 包 括 GDP 增长 率、 消 费者 价格 指数 (CPI ) 增长率、A 股 全市场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A 股市场 收益 率、 国债 基准 收益率 、A 股市 场平 均市 盈率及 其变 化 趋势、 各市 场成 交量 及其 变化趋 势等 ;定 性分 析重 点关注 国家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汇 率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政策 ,以 及经济 和行 业景 气周 期等 。 (2) 本基 金将 运 用 TIPP 策略( 时间 不变 性投 资组 合保险 策略 ) , 对股 票资 产 配置的 风险进 行监 控。 TIPP 策略 的基 本公 式如 下 : 0 0 1 1 1 ) , max( ) ( A F A F F F A M E t t t t t t ? ? ? ? ? ? ? ? ? ? ? 其中,E 表示 可投 资于 风 险资产 的上 限;M 表 示风 险乘数 ;A 表 示投 资组 合 的资产 净 值;F 表示安全 底线 ; 而 A-F 即表示可 承受 风险 的 安全垫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TIPP 策略 是指 ,期 初根 据 投资者 对风 险和 回报 的要 求设定 风险 控制 水平 ( λ ) ,此后 , 安全底 线 (F ) 不随 时间 调 整, 而 是随 着投 资组 合价 值 (A ) 的变 动而 调整 , 在 投资组 合价 值上涨 时,F 上涨, 锁定 部分收 益, 在投 资组 合价 值下跌 时,F 不变, 保证 组合安 全。 本基金 在实 际操 作中 , 将 主要通 过 M 和 λ 参 数的 设 定, 计算 股票 投资 比例 上 限的参 考 值,在 此基 础上 调整 积极 资产配 置决 策, 追求 在严 格控制 下行 风险 的基 础上 ,在不 同市 场 情况下 获得 稳定 的回 报。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价 值投 资理 念为 基础, 通过 严谨 、深 入的 基本面 分析 ,追 求具 有健 康、可 持 续增长 潜力 的股 票; 同时 结合估 值水 平分 析和 技术 面分析 ,追 求合 理买 入价 格和最 佳买 卖 时机, 从而 在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实现 较高 的回 报。 基本面 分析 的主 要因 素包 括:产 品销 量及 增长 率、 营业利 润率 (分 解为 产品 结构以 及 价格变 动趋 势、 营运 杠杆 、 规模 经济、 成本 控制 等 ) 、 投资 效率 ( 决定 增量 投 资带来 的盈 利 增长 ) 、 管理 ( 体现 在新 产 品研发 、 营运 流程 、 客户 信息管 理 、 销 售网 络 、 环 保、 社会 形象 、 人才激 励、 品牌 和质 量等 ) 、 宏观 经济 和产 品生 命周 期、 进 出口 需求 和下 游市 场、 现 有行 业 和公司 的产 能利 用率 以及 新增产 能利 用率 等。 对于重 点关 注的 股票 ,我 们将随 时跟 踪其 估值 水平 ,并与 市场 、同 行业 估值 水平进 行 比较, 结合 市场 成交 量、 换手率 、分 析师 指数 等技 术指标 ,为 基金 寻找 最佳 的买入 、卖 出 时机, 以降 低投 资成 本同 时控制 下行 风险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多 种积 极管 理策略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发现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和 市场投 资 机会, 为组 合增 加收 益。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 价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在 预期利 率上 升时 ,减 小组 合久期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 险 。 (2)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采 用子 弹型 策略 、哑铃 型 策略或 梯形 策略 ,在 长期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以从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相对 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如预 测收 益率曲 线平 行移 动或 变平 时,将 采取 哑铃 型 策 略; 预测收 益率 曲 线变陡 时, 将采 取子 弹型 策略。 (3)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可 转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 价值分 析, 增持 价值 被相 对低估 的债 券板 块, 减持 价值被 相对 高估 的债 券板 块,借 以取 得 较高收 益。 其中 ,随 着债 券市场 的发 展, 基金 将加 强对企 业债 、可 转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新品种 的投 资, 主要 通过 信用风 险、 内含 选择 权的 价值分 析和 管理 ,获 取超 额收益 。 4 、其 他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 为基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析 其合 理定 价的 基 础 上,把 握市 场的 短期 波动 ,进行 积极 操 作,追 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实 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 风险 低且可 控的 新股 申购 、债 券回购 等投 资, 以增 加收 益。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 管理程 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发 生。 1 、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同 时整合 了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 研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公 司研究 员按 行业 分工 ,负 责对各 行业 以及 行业 内个 股进行 跟踪 研 究。在 财务 指标 分析 、实 地调研 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研 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行 业提 交 投资建 议报 告, 供基 金经 理 小组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参考。 此外 ,公 司有 专门 的宏观 经济 研 究员, 负责 分析 消费 、投 资、进 出口 、就 业、 利率 、汇率 以及 政府 政策 等因 素,为 资产 配 置决策 提供 支持 。公 司还 设有固 定收 益部 ,专 门负 责债券 投资 研究 。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 券等资 产类 别间 的分 配比 例范围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的资 产配置 比例 范 围内, 决定 基金 的具 体资 产配置 。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 种并决 定买 卖时 机, 其中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需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对于 拟投资 的个 股,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采取 长期 关注、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控 制投 资风险 。对 于 买入的 股票 ,基 金的 持有 周期一 般较 长, 长期 持有 的操作 策略 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交 易费 用 和变现 成本 ,从 而提 高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4 、交 易执 行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 配置、 个股 投资 比例 等。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 险报告 使 得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小组 能 够随 时了 解组 合承担 的风 险水 平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组合 收益 的来 源及 投资策 略成 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小组 可以 据以检 讨投 资策 略, 进而 调整投 资组 合。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 以及 组合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整 ,使 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富 时中国 A600 指数, 债券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 中债综合 指数 ( 财富 ) 。 基 金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 为: 基准收 益率=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 收益 率× 50% +中 债 综合指数 ( 财富 ) 收 益率× 50% 富时中国 A600 指数 涵盖 市值最 大的 600 只股 票, 中债综合 指数 涵 盖国 债、 政策性 金 融债和 企业 债, 市场 代表 性较强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未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比 例范围 ,或 市场 中出 现代 表性更 强、 投资 者认 同度 更高的 指 数,或 原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止 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变更本 基金 的基 准指 数或 权重构 成。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低 于股 票基 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比 例限制 1 、投 资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3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5.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645,282,967.21 91.92 其中: 股票 1,645,282,967.21 91.9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3,194,105.60 5.77 其中: 债券 103,194,105.60 5.7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153,213.16 2.1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217,164.48 0.18 8 合计 1,789,847,450.45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35,704,873.60 47.4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7,627,817.66 1.57 E 建筑业 17,595,424.74 1.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3,857,562.59 7.6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0,278,995.80 3.9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20,879,670.48 12.54 J 金融业 62,183,280.00 3.53 K 房地产 业 91,557,152.57 5.2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1,495,220.85 1.7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896,016.65 0.2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0,361,244.08 4.56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8,845,708.19 3.91 S 综合 - - 合计 1,645,282,967.21 93.44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02690 美亚光 电 5,982,958 126,599,391.28 7.19 2 600271 航天信 息 5,126,160 102,266,892.00 5.81 3 300070 碧水源 4,586,829 80,361,244.08 4.56 4 601801 皖新传 媒 3,918,367 68,845,708.19 3.91 5 600896 览海投 资 4,476,392 55,328,205.12 3.14 6 600529 山东药 玻 2,578,161 54,811,702.86 3.11 7 600007 中国国 贸 3,085,691 53,289,883.57 3.03 8 600729 重庆百 货 2,256,213 52,863,070.59 3.00 9 002450 康得新 2,654,588 50,729,176.68 2.88 10 600861 北京城 乡 3,150,000 48,793,500.00 2.77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0,000,000.00 4.5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0,000,000.00 4.54 4 企业债 券 23,194,105.60 1.3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3,194,105.60 5.86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60401 16 农发 01 800,000 80,000,000.00 4.54 2 122149 12 石化 01 231,040 23,194,105.60 1.32 3 - - - - - 4 - - - - - 5 - - - - -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 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 投资决 策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未 发现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606,905.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19,571.54 5 应收申 购款 190,687.0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17,164.48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8 月 9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44.74% 1.02% 26.40% 0.62% 18.34% 0.40%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56.96% 1.97% 62.16% 1.16% 94.80% 0.81%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1.49% 2.05% -36.49% 1.52% -15.00% 0.53%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9.08% 1.45% 43.19% 1.02% 5.89% 0.43%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76% 1.29% -1.65% 0.78% 5.41% 0.5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6.62% 1.18% -12.55% 0.66% -14.07% 0.5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73% 0.97% 5.52% 0.65% -4.79% 0.3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0.47% 1.29% -1.78% 0.68% 32.25% 0.6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46% 1.22% 26.80% 0.58% -18.34% 0.6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4.43% 3.31% 11.25% 1.23% 33.18% 2.0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6.57% 2.12% -6.43% 0.73% -20.14% 1.3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上 述账 户与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资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的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金 投资 或运 作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基 金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资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 金资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 销; 不同 基金 资产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资 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资 产强 制执 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资 产承 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资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除 《基金 法》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分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 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采 用成本 或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的 理由认 为按 本 项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2、 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 认 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2 、3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 报 送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与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将复 核 结 果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价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而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 。 赔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在赔 偿基 金投资 者后 , 有权向 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市场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 2 、买 卖证 券价 差收 入 。 3 、存 款利 息收 入 。 4 、其 他收 入。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 约 计入 收益 。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如 果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3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方 可 进行收 益分 配 。 本 基金 收 益每年 最 多分配12 次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每次 不低 于符 合上 述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可 分配 收益的60%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 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分 红资 金按 分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具体 以届时 的分 红公 告为 准)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选 择收益 分配 方式 ,则 默认 为现金 方 式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须载明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费用 1 、收 益 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再 投资 日( 具体 以届 时的分 红公 告为 准)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 为基金 份额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 费 、 印 花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7)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托管人。 (3) 本 条第 ( 一) 款第1 项中第 (3) 至第 (7 )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并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 素协 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 “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中的 “( 六) 申购费 与赎 回费 ”与 “( 七 )申 购份 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 ” 中的相 关规 定。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与 会计 核算 制度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 。 ( 二) 基金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 独立的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在备案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按照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及 其实 施准 则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须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一)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之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公 司网站 上。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3 日前 ,将 招募 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公 告 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 中申 购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1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 告 。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集 中申购 期开 始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五)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 关规 定 进行编 制,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 、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的90 日 内公 告 。 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六) 临时 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 生下 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项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基 金暂 停办 理申 购、 赎回 。 24、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6、其 他重 大事 项。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定 期报 告、 临时公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九、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 票投 资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 险。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 等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 债 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类 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导 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 ) 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 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关 信息 、 经 济形 势和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精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股 票。 4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 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5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机 构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 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变更基 金合 同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但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九条 第 ( 一 ) 款规 定的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组织 清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自 中 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终 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公 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平稳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 八、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及其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 (6) 在基 金托管 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 (8)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1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9)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6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规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 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机 构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召开 事由 1、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变更 基金 类别 。 (2)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4)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8)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4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 基金管 理人 、 交易 所和 登 记结算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8) 除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 外的 其 他情形 。 ( 二)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至 少 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通 知时 间和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通知 。 2 、通 知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构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终 止基 金合同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必 须以 现场 方式 召开 。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 (2)大会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 地 称 为“ 监督 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3 ) 大 会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构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 所 有出 具有 效书 面意 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即视为 有效 表决 ;对 表决 事项明 确放 弃发 表意 见或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一)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六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的,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的,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召 集的 ,大 会主 持人 为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选举 的代 表。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未能 按前 述规定 确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不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 六)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多 数 (不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 上通 过方为 有 效。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 2 、表 决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行使 表决 权。 3 、表 决程 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计票 程序 如下 : (1) 现场 开会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但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大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 2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的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 召 集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督 员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构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定 期报 告、 临时公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组织 清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自 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核 准并 予以 公告 之日 起,本 基金 合 同终止 。 二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协 商 或者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当事 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平稳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 (一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 人 ”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 产管 理;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100 年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 合 《 基金 合同 》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对 象 以及证 券选 择标 准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新的金 融工 具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进 行投 资,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同 意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0 ~95% , 权 证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0 ~3% ; 债券 投 资比例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范围 为 0~95% ,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 0~20% 。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目前 遵循下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本基 金权 证投资 比例 限制 自动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进 行修订 , 不 受下 述条 款限 制: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另 外, 本 基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目 前遵循 下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本 基金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限制 自动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修订, 不受 下述 条款 限制 : (1)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2)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与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5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国债 、 政策 性 金融债 。 7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 定 的,应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的 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十 五 条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及 时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 易对手 名单 ,应 以书 面方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 交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实 际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 七)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八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 管 理人 并改正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变 更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资料。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票 据法》 、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 账户管 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三)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变更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资料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自 身法 人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变 更基 金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资料 ,并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有价 凭证分 开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 在盖 章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 估值 错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 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登 记结 算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 金托管 人的 要求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律 法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规承担 责任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以及 在华 夏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或 本公 司 移动客 户端 ,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即可 办理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资料 变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 息查 询等各 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机构投 资者 (不 包括 已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 本公 司达成 机构 网 上 交 易 的 相关 协 议 , 接受 本 公 司 有 关服 务 条 款 并办 理 相 关 手 续后 , 即 可 登录 本 公 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办理基金 账户开 立、基金 申购、赎 回、转 换、密 码 修改、信 息查 询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二)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三)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五)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6 年8 月17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深圳 富 济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二)2016 年8 月26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北京 汇 成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三)2016 年8 月27 日发 布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 年 半年 度报 告。 (四)2016 年8 月31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大泰 金 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五)2016 年9 月20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及其 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六)2016 年10 月25 日发 布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6 年第3季 度 报告。 (七 ) 2016 年10 月25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中证 金 牛(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八)2016 年11 月1 日发 布 关于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在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公 告。 (九)2016 年11 月2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新 增泰诚财 富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 2016 年11 月16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奕丰 金 融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一 ) 2016 年11 月16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 长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二 ) 2016 年11 月18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员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等情 况的 公告 。 (十三)2016 年12 月8日发 布关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新增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四 ) 2016 年12 月23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 蛋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五)2017 年1月16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在直 销机 构及华 夏财 富调整 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十六 )2017 年1月19 日 发 布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6 年第4 季 度 报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兴 业转型 的文 件 。 2 、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一 七年 三 月 二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