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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回报二(002021)

华回报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监 会2006 年7 月5 日证监 基
金字[2006]130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8月14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是 混
合型基 金 , 风 险高 于债 券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股票 基金 。 本基 金以 绝 对回报 为目 标,
预期风 险较 低。 投资 有 风 险,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谨 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与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采用 相同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理念, 但在投 资
运作上 完全 独立 。 华 夏回 报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预 示本 基金 的未 来表 现。 本 基金 与华
夏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未 来业绩 可能 存在 差异 。 
本招募说 明书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7年2 月14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6 年12 月31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4 
六、基 金的 募集 ............................................................................................................................. 6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62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等业 务 ............................................................. 86 
十、基 金的 投资 ............................................................................................................................. 87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96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97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98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10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10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0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4 
十八、 风险 揭示 ........................................................................................................................... 10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 10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1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1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2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以 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以及 《 华 夏回 报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 《 基金 合同 》 : 指《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托管协 议: 指《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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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 公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机 构为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和 有效 存
续并依 法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合 法设 立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第九 部分 之规定 召集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基金 份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期满 ,基 金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和 募集 金额超 过核 准
的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及最 低募集 金额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 基金 法》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之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卖 出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 持 有的同 一 基 金账 户 下 的基 金份额从 某一
交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 的行 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登 记结 算
机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 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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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款 以及 以
其他资 产 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份额的 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部 门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等法 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包 括但 不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场 所非 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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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公司 董事 、襄 理、 副总 经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 董事 、 总 裁, 兼任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等。 
杨一夫 先生:董事,硕士。现任 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 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在
中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 际金 融
公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等。 
胡祖六 先生:董事,博士,教授 。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高
级经济 学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济论 坛首 席经 济学 家, 高盛集 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人 、 董 事总
经理。 
沈强先 生:董事,硕士,高级经 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 管
理委员 会主 任。 曾任 浙江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金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 浙江 )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党委书 记、 执 行董 事,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经 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会 副主 任等 。 
葛小波 先生:董事,硕 士。中信 证券党委委员、 董事总经 理。葛先生于2007 年荣获 全
国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汤晓东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硕 士。 曾 任职 于摩 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格 兰 皇家银 行、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 士
生导师 ,兼任 北京建 设( 香港上 市) 、华 夏幸 福基业 、中海 油海洋 工程、 东兴 证券、 中兴通
讯等五 家上 市公 司独 立董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本 科 , 高 级经 济师 。 现已退 休 。 兼 任东 莞银 行 独立董 事。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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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 士
生导师 ,兼任 中华联 合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博 彦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上 市公司) 、朗 新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事会 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务 成本 分会
第八届 理事 会副 会长 。 
张霄岭 先生:副总经理,博士。 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 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 口
金融学 院特 聘教 授。 曾任 中国技 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理 、 美国 联邦储 备委 员会 (华 盛顿 总
部) 经 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纽 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易 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监 会银 行监
管三部 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副总经理,硕士。现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 银
行总行 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总 行信 息电 脑部 信息综 合处 副
处长( 主持工 作) ,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党 办主任 、养老 金业务 总监 ,华夏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等 。 
阳琨先 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 任
中 国 对 外 经 济贸 易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 部 门 经理 , 宝 盈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经 理助
理, 益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部门 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兼 任证 通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 曾 任基 金营 销 部总经 理、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督察长,硕士。现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 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曾 任职于 中国 证监 会、 北京 金融街 建设 开发 公司 。 
李红源 先生:监事长,硕士,研 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
公司总 经理 。曾 任中 国北 方光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教育 局职 员 、
主任科 员、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 兵器 装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 副主任 、 经 济运
营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部 巡视员 兼副 主任 。 
吕翔先 生:监事,学士。现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曾任 国
家 劳 动 部 综 合计 划 与 工 资司 副 主 任 科 员, 中 信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人 力 资 源 管理 部 执 行 总经
理。 
张伟先 生:监事,硕士,高级工 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副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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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山东 省济 青公 路工 程建 设指挥 部办 公室
财务科 职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管理 局经 营财 务处 副主 任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司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山 东高 速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党 委委 员、 总会计 师。 
汪贵华 女士:监事,博士。现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曾任财政部科 研
所助理 研究 员、 中关 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资金 部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等。 
李彬女 士:监事,硕士。现任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部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高级 副总裁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监察 部总监 等。 
宁晨新 先生:监事,博士,高级 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 事
会秘书 (兼) 。 曾任 中国 证 券报社 记者、 编辑、 办公 室主任、 副总 编辑, 中国 政法大 学讲 师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蔡向阳 先生 , 中国农 业大 学金融 学硕 士 。 曾任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新华 资产管 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等 。 2007 年10月 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
投资经理 等, 现任股 票投 资部高级 副总 裁,华 夏回 报二号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5
月28日 起任职) 、华 夏回报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5 月28 日 起任职 ) 、华 夏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8日 起任 职) 。 
王怡欢女 士,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士 。2004 年6 月加入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行 业
研究员 、 行 业研 究主 管、 基金经 理助 理等 , 现 任股 票投资 部执 行总 经理 , 华 夏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2011 年2月22日 起任职 ) 、 华 夏回 报二 号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1 月20 日起 任职)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1月20 日起 任职) 。 
陈伟彦 先生,厦门大学 统计学硕 士。曾任华泰联 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 员等。2010
年3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 研究员 、基 金经理 助理等 ,现任 股票 投资部 高级副
总裁,华夏 回报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11 月19日起任 职) 、华 夏回报 二号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12 月14 日起 任职) 、华夏 新锦 泰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9月14日 起任职 ) 、华夏 新锦绣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9
月14 日 起 任 职) 、 华 夏 新 起航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2016 年9月14 日起任
职) 、 华夏 新锦 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3 月7日 起任 职) 、 华夏 新锦
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3 月7日起 任职) 、华夏 新锦 福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3月7日起 任职) 、华夏 新锦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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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3 月7日起任 职) 、 华夏新 活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3 月7日 起任 职) 。 
历任基金 经理 :2006 年8 月14 日至2007 年8 月17 日期间 ,石波先 生任 基金经 理;2007 年7
月31日至2009 年3月7 日期 间, 颜正 华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 2007 年7月31 日至2014 年1 月17日 期间 ,
胡建平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2011 年2月22 日至2014 年5 月23日期 间, 张剑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2014
年1 月17 日至2014 年11 月28日期间,黄立图先生任基 金经理;2014 年1 月2 日至2015 年1 月20
日期间 , 王海 雄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2014 年5月23 日至2015年6月26 日 期间 , 李 冬 卉先生 任基 金
经理 ,2015 年3 月17 日至2017 年2 月24 日期 间, 代瑞 亮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赵航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 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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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 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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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
和成本 收益 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较 完整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该 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业 务管 理
制度及 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程 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动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公司已 经通 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 务国 际准 则第 3402 号 》 ) 认
证,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计 合理 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报 告。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
制文化 。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 专
门 委员 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 )公 司 各部 门之 间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既 互 相合作 ,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 衡,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3 )公 司 坚持 稳健 经营 和规 范 运作 ,重 视员 工 的 合规 守 法意 识和 职业 道 德的培 养 ,
并进行 持续 教育 。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
析。对 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估 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该 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对 于可 控
风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 分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 控制风 险程 度。 风险 评估 还包括 各业 务
部门对 日常 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险 进行 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的 制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过 程中 评
估相关 风险 并制 定风 险控 制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在业 务
管理制 度上 ,做 到了 业务 操作流 程的 科学 、合 理和 标准化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保 存和 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在 岗位 责任制 度上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理 、职 责明 确, 不相 容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相 互检 查、 相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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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
经理小 组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金 经理 小
组在基 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范 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易 的集 中
执行。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
责确定 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资 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限 的操 作
需要经 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 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基 金经 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的 指令 负
责交易 执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 关规 定,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
从事受 限制 的行 为。 交易 系统通 过预 先的 设定 ,对 上述禁 止进 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
核查监 督制 度。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
善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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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除 建立 健
全反洗 钱组 织体 系外 ,公 司还制 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控 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作 规程 ,
确保依 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洗 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评价 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营 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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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 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 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 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 金、资 金托 管
等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 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534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500
只,QDII 基金 34 只,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 “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
风险控 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中 国 银 行 连 续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师 事 务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部 控 制审 阅 工
作 。 先后 获 得基 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 际主 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审 阅报 告。 2016 年 , 中国银 行继续 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双 准则 的内 部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能 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的 相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及 时通 知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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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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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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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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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 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 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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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广 发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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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0)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21)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2)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5)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6)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8)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9)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30)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 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1)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2)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4)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5)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36)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16 ( 内 蒙古 、 北 京) 、967210 ( 宁 波、 深圳) 、028-65558555 (成 都) 
(37)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8)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39)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40)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4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4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4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4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45)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4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5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5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5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53)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 :高 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54)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55)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56)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57)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8)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59)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 综合办 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 市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6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 丁 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61)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62)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联系人 :陶 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63)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64)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65)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 西扩 )N-1、N-2 地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66)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67)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姜 吉灵 网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68)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 姜 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6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70)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71)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1176 (72)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7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74)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7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76)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77)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78)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 :张 烨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79)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8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8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8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8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8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8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8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8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8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8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9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9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9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9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94)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95)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96)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9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9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9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100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01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102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103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法定代 表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104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105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106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107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8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109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110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111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12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113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14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15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116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17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118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19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120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121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22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23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24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25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126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27 )华 西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28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29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30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31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32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33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sc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34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35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36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37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38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 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39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40 )财 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41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王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42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43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44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45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146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47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48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49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50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51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52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赵 钦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153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54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55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56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57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58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 相 关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销 售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 戴 钦公 经办律 师: 李晓 明、 戴钦 公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 三办 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 骏、 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6 年 7 月 5 日证 监基 金 字[2006]130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6 年 7 月 14 日至 2006 年 8 月 9 日进 行 发售。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6,327,080,611.08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153,494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 金合 同》 生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8 月 14 日正式 生效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 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杭 州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分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成 都分公 司, 设在 北京 、上 海、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 中心 以及电子 交易 平台。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 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金 融 中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 中海 国际 中 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 系统或 移动 客户 端办 理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 公司网 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中“ ( 一)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 体 开放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销售 机 构约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销 售机构 约定 , 在 开放 日的 其 他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但是对 于投 资者 在非 开放 时间提 出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本基金已 于2006 年8 月31 日 开放申购 业务 ,于2006 年9 月20日开 放赎 回业务 ,于2007 年1 月23日 开放 基金 转换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 4 、 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 构或 华夏财 富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及赎 回业 务, 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 或赎回 后在 直销 机构 或华 夏财富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00 份 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及 华夏财 富的 相关 规定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及 赎 回 业 务 ,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0 元 ( 含申购 费 , 定 期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 , 每 次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者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2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 资 者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增 加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T+2 日 起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登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应 在T+2 日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或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但基金 管理 人最 迟须 于受 理申购 、 赎 回申请 之日 起3 个工作 日内 ,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 认 。 3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 的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相 关机 构划付 赎回 款项 。赎 回款 项应在 自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受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1)本 基金申 购费由 申购 人承担, 用于 市场推 广、 销售、登 记结 算等各 项费 用。投 资 者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需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费 率按 申购 金额递 减,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2.0%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1.6%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1000 万 元以 下 1.0% 1000万 元以 上( 含1000 万 元)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2)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配 使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率为 0.5% 。 其 中, 须依法 扣 除 所收 取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各 项费 用。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 率或收 费 方式开 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一 : 假 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申购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 的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2.0% 1.6% 1.0% 净申购 金额 (C=A/ (1 +B ) ) 980.39 984,251.97 4,950,495.05 前端申 购费 (D=A -C ) 19.61 15,748.03 49,504.95 申购份 额 (E=C/1.200 ) 816.99 820,209.98 4,125,412.54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0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二 :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T 日赎回10,000 份, 该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其 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如 遇特殊 情况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办 理。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予 以公告 。 (4 )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可 以暂 停 接受赎 回 申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在有 能力 兑付 时, 应当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 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受 理赎回 申请 人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其 余赎 回申请 则延 期办 理 ,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申请 的 延 缓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 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两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转 出 、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单 笔转 出申 请遵 循转出 基金 有关 赎回 份额 的限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 )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将采 取相 同 的比例 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可 根据 投资者 事先 的 选择和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以 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出 基金 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 转 入基 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 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 资者应 参照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转 换的 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 应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重新 开放 基金转 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 ) 转 出基 金费 用 : 按 转 出基金 赎回 时应 收的 赎回 费收取 , 如该 部分 基金 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除 收取 赎回 费外, 还需 收取 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转 换金 额指扣 除赎 回 费与后 端申 购费 (若 有) 后的余 额。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 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 定 费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 档高, 则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转入 基金 适用 的固 定费 用;反 之,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 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后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额 ,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比 例 费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后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额 ,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 且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 档高, 则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转入 基金 适用 的固 定费 用;反 之,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后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 的其他 前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 的其他 前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 收取方式 :收取的 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转 换金额× 转出基金 的销售服 务费率× 转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 的其他 后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 的基 金份 额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 的其他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 于多 笔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对转 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的基金 的持 有时 间规 定如 下: (i )对于货 币型基 金和不 收取 赎回 费用的 债券 型基 金(目前 包括华 夏债 券 C ) ,每当 有基金 新增 份额 时, 均调 整持有 时间 ,计 算方 法如 下: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对于除上述(i )之 外的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 ,其持有时间为本次转 出委托中 多笔份 额的 加权 平均 持有 时间。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 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金 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金 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该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甲基 金适 用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 (1+O )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乙 。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该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 高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乙基金 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丙基金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500 元 , 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丙基 金适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500 元,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甲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该 日甲 、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 成功。 甲基 金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 (1+O )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T 日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 (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 期 为半 年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费 模 式)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金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8% ,该 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 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 购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金 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金 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 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的后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 基金 乙,转 出 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成 功 。 申 购当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2 年半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 (1+T )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乙。T 日 甲、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赎 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适 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回费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 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1.8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间(单 位为 年) ) 净转入 金额 (I=E/ (1+H )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 转出持 有期 为 5 天 的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费 。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 申购 费 500 元 。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 (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转 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该日 甲、 乙 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200 、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 确认 成 功。 甲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3 年半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0% , 且乙 基金赎 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 (1+O )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购 费 用基金 乙 。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 1.500 元 。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等业 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捐赠 、 遗赠、 强制 执行 及登 记结 算机构 认可 的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行为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资 者。 其中: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 “遗赠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立遗 嘱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赠 给法 定继 承人 以外的 其 他人 。 4 、 “强 制执 行 ” 是 指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向登 记结 算机 构 提 供符 合要求 的 相 关资 料。 (三)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 理 日起2 个月内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法 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机 构的 业 务规则 。 (五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登 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按 照有 关规 定 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六)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 基 金业 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尽量避 免基 金资 产损 失, 追求每 年较 高的 绝对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其 中债 券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 公司 )债 (包 括可 转债) 等。 (三) 投资 理念 正确判 断市 场走 势, 合理 配置股 票和 债券 等投 资工 具的比 例, 准确 选择 具有 投资价 值 的股票 品种 和债 券品 种进 行投资 ,可 以在 尽量 避免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前提 下实 现基金 每年 较 高的绝 对回 报。 1 、回 报 来 自于 对市 场的 正 确判断 证券市 场是 不断 波动 的, 收益必 然伴 随风 险。 积极 管理人 总是 试图 正确 判断 收益的 主 要来源 ,有 效控 制损 失风 险。国 内外 投资 经验 证明 ,判断 股票 、债 券等 投资 工具的 市场 走 势并进 行合 理配 置对 投资 收益的 贡献 最为 显著 。我 们相信 ,对 经济 和市 场基 本面进 行深 入 研究, 能够 正确 判断 各市 场走势 ,从 而实 现基 金较 高的回 报。 2 、合 理配 置资 产类 别实 现 目标回 报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我国证 券市 场将 伴随 着我 国经济 的高 速增 长而 不断 得到成 长, 股票 的收 益在 长期来 看 高于储 蓄存 款利 率。 但由 于我国 证券 市场 属于 新兴 市场, 还存 在一 些市 场发 展初级 阶段 不 可避免 的结 构性 问 题 ,需 要在发 展中 逐步 完善 。在 其发展 、完 善过 程中 ,其 每一次 结构 性 变化都 有可 能引 起市 场的 大幅波 动, 导致 股票 短期 亏损的 风险 较大 。相 反债 券的收 益相 对 稳定, 因此 合理 配置 股票 和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可以 尽量避 免基 金资 产损 失, 实现每 年较 高 的绝对 回报 。 3 、精 心选 择价 值型 股票 品 种和债 券品 种进 行投 资能 够提高 投资 回报 在基金 确定 持有 的资 产类 别内, 重点 选择 价值 相对 低估、 有较 高升 值潜 力的 股票品 种 和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能 够实现 基金 的较 高回 报。 (四) 投资 风格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债 券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部分 投资 风格为 价值 型, 债券 部分 投资风 格 为高信 用 等 级。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部分 重点 投资 于价 值型股 票, 投资 于价 值型 股票的 比例 不 低于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0% ;债 券部 分投 资于 国债 及信用 等级 为 BBB 级 或 以上( 或者 有 高信用 等级 机构 或相 当优 质资产 担保 ) 的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债 (包 括可 转债 ) 等 债券 。 (五)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分析 判断 证券 市场走 势, 在遵 守有 关投 资限制 规定 的前 提下 ,合 理配置 基 金资产 在股 票、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现金 等各类 资产 间的 投资 比例 。基金 管理 人 还将采 用分 析市 场价 值均 衡点等 定量 方法 ,辅 助判 断市场 趋势 的变 动。 (1) 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低风 险区域 或预 期股 票市 场趋 于上涨 时, 基金将 采取 积极 的做法 , 主要投 资于 股票 市场 ,分 享股票 市场 上涨 带来 的收 益,实 现较 高回 报。 (2) 预期 股票 市场 处于 震 荡运行 时, 基金 将采 取波 段操作 策略 。 在 市场 震荡 、 调整 过 程中, 经常 会出 现整 个资 产类别 、部 分行 业或 个股 投资价 值被 低估 的短 期失 衡现象 ,如 投 资者因 恐慌 心理 而过 度抛 售导致 股票 价值 被低 估的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发现 、确认 并利 用 这些市 场失 衡机 会, 重点 选择被 低估 的资 产类 别、 行业、 个股 进行 投资 ,以 实现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 (3) 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高风 险区域 或预 期股 票市 场趋 于下跌 时, 基金将 采取 保守 的做法 , 大 幅减 少股 票投 资比 例, 甚至不 再持 有股 票, 而主 要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以回 避股票 市场 下 跌的系 统性 风险 ,避 免组 合损失 。 (4) 在预 期利 率上 升、 债 券价格 将下 降时 , 组 合将 增加现 金持 有比 例, 并将 债券资 产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主要投 资于 短期 债券 和浮 息债券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债券 价格 将上 升时 ,组 合将降 低现 金 持有比 例, 并将 债券 资产 主要投 资于 中长 期债 券, 以实现 较高 的回 报。 此外, 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 风险低 且可 控的 新股 申购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 以增 加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与 基金 投资目 标相 一致 的前 提下 ,可本 着谨 慎和 风险 可控 的原则 ,为 取 得与承 担风 险相 称的 收益 ,投资 于权 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主要 采取价 值型 投资 策略 。达 到以下 标准 的股 票, 将是 本基金 重 点关注 的对 象: (1) 总市 值达 到 20 亿元 及以上 、流 通市 值达 到 8 亿元及 以上 的股 票 。 (2)市盈 率(P/E )低 于 市场平均 水平, 尤其是 与 公司未来 的业务 发展相 比 ,市盈 率 水平偏 低的 股票 ,具 体表 现为经 过成 长性 调整 后的 市盈率 (P/E )/G 偏 低。 大盘股 票占 股票 市场 总值 的比重 较高 , 能 够更 好地 体现我 国经 济的 高速 增长 , 投资 于大 盘股票 , 可以 更充分 地分 享中国 经济 成长 的成 果。 此外大 盘股 票价 格的 波动 性相对 较小 , 可 预测性 相对 较强 , 有 利于 分析判 断 , 选 择投资 。 而 经过成 长性 调整 后的 市盈 率偏低 的股 票具 有更高 的投 资价 值, 我们 预期这 些股 票能 够取 得较 高的绝 对收 益, 有利 于基 金实现 取得 较高 绝对回 报的 投资 目标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主要 通过对 利率 、利 差等 因素 变化趋 势的 判断 采用 久期 偏离策 略 、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和类 属配置 策略 提高 债券 投资 收益率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投资 于国债 及投 资级 债券 。 即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 将 是本组 合债 券投 资重 点关 注的对 象: (1) 有较 好流 动性 的债 券 。 (2) 到期 收益 率相 对类 似 信用质 量和 期限 债券 较高 的债券 。 (3) 风险 水平 合理 、有 较 好下行 保护 的债 券 。 (4) 期限 结构 和收 益风 险 特征符 合对 市场 预期 的债 券 。 (5) 同等 条件 下信 用质 量 较好或 预期 信用 质量 将得 到改善 的债 券。 ( 六)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 究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员 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行 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跟 踪研 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 地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行业提 交投 资 建 议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小组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析 消费、 投资、 进出 口、 就 业、 利 率、 汇 率以 及政府 政策 等因 素, 为 资 产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公司 还设 有固 定收 益部, 专门 负责 债券 投资 研究。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 资 产 类 别 间的 分 配 比 例范 围 。 基 金 经理 小 组 在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 定 的 资 产配 置 比 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 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 其 中重 大单项 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对 于拟 投资的 个股 , 基 金经理 小组 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 机介 入的 方法 , 以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对于 买入 的股票 , 基 金的 持有 周期 一般较 长, 长期 持有 的操 作策略 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从而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小 组 能 够 随时 了 解 组 合承 担 的 风 险 水平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策略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小 组可 以据 以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 组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绝 对回报 标准 ,为 同期 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基 金应 在以较 高 的概率 水平 超过 同期 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的基 础上 , 争取 获得 较高 绝对 回报 。 其中 , “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是指 中国 人民银 行 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 率。 本基金 追求 每年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而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是普 通投 资者 用来 衡量每 年 投资回 报的 最基 础、 最常 用的标 准, 作为 本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具有 合理 性。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政策, 确 定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公 告。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低 于股 票基 金。 本基金 以 绝对回 报为 目标 ,预 期风 险较低 。 (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的股票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的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家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0.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7 ) 本 基 金与 由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953,224,828.91 48.59 其中: 股票 1,953,224,828.91 48.5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612,881,369.87 40.12 其中: 债券 1,603,013,500.00 39.87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资产支 持证 券 9,867,869.87 0.25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000,000.00 0.75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3,790,234.11 9.5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0,269,152.03 1.00 8 合计 4,020,165,584.92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27,041.72 0.00 B 采矿业 459,877.05 0.01 C 制造业 1,177,057,145.29 29.4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06,407,068.37 2.66 E 建筑业 182,401,839.14 4.5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38,922,611.73 5.9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22,348.68 0.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973,663.38 0.12 J 金融业 133,964,656.80 3.35 K 房地产 业 58,656,592.57 1.4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4,213,470.18 0.6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041,122.44 0.0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8,649,962.82 0.4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146,388.74 0.13 S 综合 281,040.00 0.01 合计 1,953,224,828.91 48.83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51 中工国 际 7,702,661 176,544,990.12 4.41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2 000333 美的集 团 5,648,160 159,108,667.20 3.98 3 600276 恒瑞医 药 3,471,356 157,946,698.00 3.95 4 300156 神雾环 保 4,294,040 107,393,940.40 2.68 5 000963 华东医 药 1,473,390 106,187,217.30 2.65 6 002043 兔宝宝 7,632,600 88,309,182.00 2.21 7 601607 上海医 药 3,755,661 73,460,729.16 1.84 8 600036 招商银 行 3,729,800 65,644,480.00 1.64 9 600015 华夏银 行 5,430,400 58,919,840.00 1.47 10 000786 北新建 材 5,636,100 57,995,469.00 1.45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73,760,000.00 4.3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28,980,000.00 30.7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28,980,000.00 30.72 4 企业债 券 129,498,500.00 3.2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970,000.00 0.50 6 中期票 据 50,805,000.00 1.2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03,013,500.00 40.07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80216 08 国开 16 1,550,000 158,751,000.00 3.97 2 160207 16 国开 07 1,600,000 155,232,000.00 3.88 3 160208 16 国开 08 1,500,000 147,540,000.00 3.69 4 160206 16 国开 06 1,500,000 146,160,000.00 3.65 5 160408 16 农发 08 1,200,000 115,656,000.00 2.89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2421 花呗 13A1 100,000 9,867,869.87 0.25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 投资决 策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未 发现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408,852.2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831,445.3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733,481.79 5 应收申 购款 295,372.7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269,152.03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④ 2006 年 8 月 14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39.20% 0.93% 0.96% 0.00% 38.24% 0.93%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3.61% 1.71% 3.25% 0.00% 110.36% 1.71%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1.47% 1.34% 3.96% 0.00% -35.43% 1.34%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8.59% 1.13% 2.25% 0.00% 36.34% 1.13%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38% 0.93% 2.30% 0.00% 2.08% 0.9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2.05% 0.82% 3.28% 0.00% -15.33% 0.8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33% 0.65% 3.24% 0.00% 4.09% 0.6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4.39% 0.87% 3.00% 0.00% 21.39% 0.87%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14% 0.81% 2.97% 0.00% 4.17% 0.8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3.63% 1.18% 2.12% 0.00% 21.51% 1.1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36% 0.87% 1.50% 0.00% -4.86% 0.87%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上 述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开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成本 或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按 本 项第 (1) - (6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的 理由认 为按 本 项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 基 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 但 若 成立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的 4 个月 内完 成 。在已 实现 收 益水平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本 基金 可以 进行 收益 分配。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分 红资 金将 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具 体以届 时的 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选择收 益分 配方 式, 则默 认为现 金方 式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 原则 、 分 配时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 投资 日( 具体 以届 时的分 红公 告为 准)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 为基金 份额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基金 的资 金 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 (3) 本 条第 ( 一) 款 第1 项中第 (3) 至 第 (8 )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并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 第 1 项约 定以外 的其 他费 用,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中的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 与“ (七 )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中 的相 关规 定。 2 、 本 基 金 转换 费 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请 详 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十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 中的 相关规 定。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 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 合同正文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编 制, 由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相关 内容 进 行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0、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住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投 资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 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5)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3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值 。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获 取 的信息 不全 等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手 段和 管 理技术 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影 响。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 登 记结 算机 构 、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6 、合 规性 风险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的 风 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3 、本基 金与华 夏回报 证券 投资基金 采用 相同的 投资 目标、投 资策 略和投 资理 念,但 在 投资运 作上 完全 独立 。 由 于两只 基金 推出 时的 证券 市场环 境不 同 、 建仓 时机 不同 、 资 产规 模 不同等 因素 , 因 此华 夏回 报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预 示本 基金 的未 来表 现。 本 基金 与华 夏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未 来业绩 可能 存在 差异 。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但 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九 条第( 三) 款规 定的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形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3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接的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二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前提 下,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费 、赎 回费 及其 他经 事先核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以 及采 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的利益 。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对 基金代 销 机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登记结 算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登 记 结算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登 记结 算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 定 有关 费率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 不予 执行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1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 告、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的相关 内容出 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 权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及 其 他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9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 。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 5 、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 如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召 集人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构 及其 联系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达 地址 等 内容。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通 讯方 式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2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的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地 称 为 “监督 人 ”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3 、 召集 人在 公证 机构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 决意见 。 4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 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有 效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B 、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获 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 止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有 效。 决议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 通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任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指定 )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大 会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主持人 可自 行推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 对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 会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 金法 》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生 效 后 2 日 内,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一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3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时该 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三)除 争 议 所 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其他 部分 应 当 由 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继 续 履 行。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二号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 ( 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 期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 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 换;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代 理国 外 信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贵 金属 买 卖;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 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 系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 4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 入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行 见款 付券 。 (2)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 回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3) 如 遇特 殊情 况无 法按 照以上 方式 执行 交易 , 基 金经理 需报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收 益 总监批 准。 6 、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一 ) 、 ( 二) 项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 据法》 、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 账户管 理 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自 身法 人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的 清算 。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民 银 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有价 凭证分 开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 在盖 章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 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不 包括 已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 本公 司达成 机构 网 上 交 易 的 相关 协 议 , 接受 本 公 司 有 关服 务 条 款 并办 理 相 关 手 续后 , 即 可 登录 本 公 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办理基金 账户开 立、基金 申购、赎 回、转 换、密 码 修改、信 息查 询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 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6 年8 月17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深圳 富 济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二)2016 年8 月18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乾道 金 融信息 服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三)2016 年8 月19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深圳 市 金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四)2016 年8 月27 日发 布 华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 。 (五)2016 年8 月31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大泰 金 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六)2016 年9 月20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七 ) 2016 年10 月20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八)2016 年10 月25 日发 布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年第3 季度 报告 。 (九 ) 2016 年10 月25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中证 金 牛(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2016 年11 月1 日发 布 关于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在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公 告。 (十一)2016 年11 月2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新增泰诚 财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二 ) 2016 年11 月16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奕 丰 金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三 ) 2016 年11 月16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 长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四 ) 2016 年11 月18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等情 况的 公告 。 (十五)2016 年12 月8日发 布关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新增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六 ) 2016 年12 月22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 植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七 ) 2016 年12 月23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 蛋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八)2017 年1月16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在直 销机 构及华 夏财 富调整 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十九 )2017 年1月19 日 发 布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年第4 季度 报告 。 (二十)2017 年2月15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天 津 国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十一 )2017 年2 月25 日 发布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调 整华 夏回报 二号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回 报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七年 三月 二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