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工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001648)

工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三月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2015年6月24 日证监 许可 【2015 】 1386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型 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债 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以及 现金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2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6 九、基 金的 投资 ..................................................................................................................... 35 十、基 金的 财产 ..................................................................................................................... 43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44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4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65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8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68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68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新价 值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 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 新价 值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 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瑞 信 新价 值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新价 值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工银 瑞信 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工 银瑞 信 新 价值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 期货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 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尚军先 生 : 董事 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部 资深 专家 、 专 职派 出 董事。 复旦大 学工 商管 理 ( 国际)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河南 郑州 分行 团委书 记 、 国际部 副总 经理 ,河 南分 行国际 部副 总经 理、 储蓄 处处长 、国 际业 务处 处长 ,河南 分行 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陕 西分 行党委 书记 、行 长等 职务 。 Neil Harvey 聂 瀚文 先生 :董事 ,是 瑞士 信贷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常驻 香 港。聂 先生 是瑞 信大 中华 区主席 兼香 港 CEO , 同时 他也是 亚太 区资 产管 理主 席;并 为亚 太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区运营 委员 会成 员。 聂先 生从事 投资 银行 和资 产管 理业务 长达 三十 年, 在亚 太地区 工作 二 十年, 拥有 对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区的 丰富 经验 和深 入了 解。 聂 先生 在瑞士 信贷 工作 了十七 年 , 担任过 很多 要职 , 他 之前 曾为亚 太区 和新 兴市 场资 产管理 部主 管。 此前, 亦曾 担任亚 洲 ( 除 日本) 投资 银行 部和 固定 收益业 务负 责人 。另 外, 他在瑞 信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负 责 澳大利 亚、 非洲 、日 本、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地 区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家族 财 富(上 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副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 督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学 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千 人 计划”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2006 年被 《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 融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济学 类学 科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100 多篇 ,主 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郑剑锋 先生 :监 事, 金融 学科学 双硕 士。2005 年 12 月起, 郑剑 锋先 生任 职 于中国 工 商银行 监事 会办 公室 ,先 后担任 综合 管理 处处 长、 监督专 员和 监事 会办 公室 副主任 ,主 要 负责风 险 、 内 控及 董事 高 管履职 的监 督检 查工 作 。2014 年6 月 起, 郑剑 锋先 生 被任命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关 系部 集团 派驻 子公 司董监 事办 公室 高级 专家 、专职 派出 董 事。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 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资银 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 部副总 裁 、 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 责人。 洪波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 审计 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总部 业务 主管;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 内 控稽 核 部 总监。 倪莹女 士 : 监事 ,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章琼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富友证 券财 务部 ;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 于银 河基 金 , 担 任 注册登 记专 员 。2005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运作 部 , 现 任 工银瑞 信运 作 部联席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1997 -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0 年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担 任研究 员;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月,任 职于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普天 债券 基金经 理、 社 保债券 组合 、社 保回 购组 合基金 经理 、机 构理 财部 总监助 理、 固定 收益 小组 负责人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杜海涛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任职 员 、 债 券 (金 融工 程) 研究 员 ;2002 年10 月至 2003 年5 月 , 任 职于 宝 盈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任职 于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赵紫英 女士 :博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海 淀支 行, 从事 国际 业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历 任综 合科科 长、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 6 月 ,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 历 任市 场营 销部 副 总经理 、 清算 部副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游凛峰 先生 :2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斯坦 福大 学统 计 学专业 博士 ; 先后 在 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 担任美林集中基金和美林保本基金基金经理,Fore Research & Management 担任 Fore Equity Market Neutral 组 合基 金经理 ,Jasper Asset Management 担任 Jasper Gemini Fund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基 金经 理;2009 年 12 月 25 日 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 会全球 配置 股票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0 年 5 月 25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全球 精选 股票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2 年 4 月 26 日 至今担 任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6 月 26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 瑞信绝 对收 益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新 趋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9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瑞 信香 港中 小盘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0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新焦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宋炳珅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银瑞信 ,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0 月 23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2 月 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基 金基金 经 理 。 欧阳凯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2 月6 日担 任工 银保 本2 号混合 型发 起式 基金(自2016 年2 月19 日起 变更 为 工银瑞 信优 质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6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7 月4 日 起至 今担 任工 银 信用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9 月 19 日 起至 今 担任工 银新 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今担 任工 银丰 盈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黄安乐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 总监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主 题策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材 料新 能源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国家 战略 主题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曾 任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 在 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 义务 。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不 当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以及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结 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会 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 责公 司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 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 会下 属的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 为: 自我 控制 以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 内控 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 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 内 控稽 核部等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 内 控稽 核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各 类汇 兑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汇 担 保;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服 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结 算资 金 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管 业务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手 机银行 、网 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员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 域最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 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为 一 家城乡 并举 、联 通国 际、 功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以 客户 为 中心的 经营 理念 ,坚 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实 施差 异 化竞争 策略 ,着 力打 造“ 伴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的 电子 化 网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 供优 质的金 融服 务, 与广 大客 户共创 价值 、 共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 明了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 升, 在2010 年首 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奖盛 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 。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2013 年至 2015 年 连续 获 得中国 债券 市场 “优 秀托 管机构 奖” , 2015 年被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授予“ 养老 金业 务最 佳发 展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 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处、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风 险管 理处 、技 术保 障处、 营运 中 心、市 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的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30 余 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质 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 级管理 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6 年12 月 31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共34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 总 体负 责中 国 农 业 银行 的 风 险管 理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 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2 、其 他销 售机构 详见 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天元 律师 事务所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负责人 :朱 小辉 电


话:010-57763888 传


真:010-57763777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李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峰 、 朱宏宇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朱 宏宇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6 月24 日 证监 许可 【2015 】 1386 号文 予以 注册 。 (二) 基金 的类 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六) 募集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金自 2017 年 3 月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进 行发售 。 如 果在 此期 间 届 满时未 达 到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 章第 (一) 条规 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续 销售 。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并 及时 公 告。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九)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网 点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情 况 调 整销 售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十)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本基 金具 体发 售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披 露。 2、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 )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认 购 费用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4)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机 构 网点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10 元 人民币 , 追加认 购每 笔最 低金 额为10 元 人 民币 ,实 际操 作中 ,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以各 销售 机构网 点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自助交 易系 统认 购, 每笔 最低金 额( 含 认购费 )为10(含10 )元 人民币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含 认购 费) 为10 元 人民 币 。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认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的首 次最低 认购 金额 为100 万 元 人民币 (含 认 购费)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10元 人民 币 (含 认 购费)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申购 本公 司 旗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上述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认购/追 加最 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 币(含 认购 费) 。 (5) 基 金募 集期 间, 如本 基金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数达 到或 者超 过基金 总 份额的50%,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认 购申请 有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50% 比 例要 求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认 购申 请。 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登 记 机构的 确认 为准 。 (6 ) 投 资者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起 到原 认购 网点 打印 认购 成交确 认 凭证或 查询 认购 成交 确认 信息 。 4、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基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费用种 类 认购金 额 (M) 费率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6%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5、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 元。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投资者 认购 基金 份额 , 当 认购费 用为 比例 费率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的 利 息为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5 )/1.00 =9,886.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 得 到9,886.42 份 基 金份额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6、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购 方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露 。 (2) 认购 确认 销售机构 ( 包括 直销 机构 的直销 中心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自 助交 易 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 对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请 。认 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 可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 和认购 的份 额 。 7、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 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一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 中支付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1、 本基 金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 民币, 并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募 集期 届 满或者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基金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用 账户 ,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认 购资金 在基 金募 集期 形成 的利息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归 基 金投资 者所 有。 利息 转份 额 的具 体数 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二)基 金募 集失 败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 未 达 到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条 件 , 或基金 募集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使 基 金合同 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 并 加计 同期 银行 活期存 款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则直 接终止 基金 合同 并进 入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机 构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章 内 容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 关期 货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 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 遇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 讯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 其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 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机构 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最 低金 额为1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申 购, 每 个基 金账 户 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中心申 购 , 首 次最 低申 购 金额 为 100 万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 已 在直销 中心 有认/申 购本 公 司旗下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 。 实 际操 作中, 以各 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 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10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基 金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 100 万 ≤M <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不少 于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 不少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基 金财 产(1 年以 365 天计 ) 。 赎回 费率随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费率如 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30% Y≥2 年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 ,1 年指 365 天。 3、赎 回费 用 未 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用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用 金 额)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用的 申购 ,申 购费 用=固 定申 购费 用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 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登 记在 册 基 金份 额 余额 所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得的单 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记 在 册 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并 在重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应 每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 介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1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其 规定 的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标准收 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识 别宏 观经 济周 期与 资本市 场轮 动的 行为 模式 ,深入 研究 不同 周期 与市 场背景 下 各类型 资产 的价 值与 回报 , 通 过 “自 上而 下 ” 的 大类 资产配 置与 “ 自下 而上 ” 的 个券选 择, 在风险 可控 的范 围内 追求 组合收 益的 最大 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债 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以及 现金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由 投资 研究 团队 及时跟 踪市 场环 境变 化, 根据对 国际 及国 内宏 观经 济运行 态 势、 宏观经 济政 策变 化、 证 券市场 运行 状况 等因 素的 深入研 究, 判断 证券 市场 的 发展趋 势, 结合行 业状 况、 公司 价值 性和成 长性 分析 ,综 合评 价各类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在 充分 的 宏观形 势判 断和 策略 分析 的基础 上, 通过 “自 上而 下”的 资产 配置 及动 态调 整策略 ,将 基 金资产 在各 类型 证券 上进 行灵活 配置 。在 市场 上涨 阶段中 ,增 加权 益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在 市场下 行周 期中 ,增 加固 定收益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最终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组 合收益 的最 大 化,从 而有 效提 高不 同市 场状况 下基 金资 产的 整体 收益水 平。 2、股 票投 资策 略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与“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分析方 法进 行股 票投 资。 基金管 理 人在行 业分 析的 基础 上, 选择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稳健、 业绩 优良 、具 有可 持续增 长前 景 或价值 被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以合 理价 格买 入并 进行中 长期 投资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具 体 包括行 业分 析与 配置 、公 司财务 状况 评价 、价 值评 估及股 票选 择与 组合 优化 等过程 。 (1) 行业 分析 与配 置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行业 所处 生命周 期、 产业 竞争 结构 、近期 发展 趋势 等数 方面 因素对 各 行业的 相对 盈利 能力 及投 资吸引 力进 行评 价, 并根 据行业 综合 评价 结果 确定 股票资 产中 各 行业的 权重 。 一个行 业的 进入 壁垒 、原 材料供 应方 的谈 判能 力、 制成品 买方 的谈 判能 力、 产品的 可 替代性 及行 业内 现有 竞争 程度等 因素 共同 决定 了行 业的竞 争结 构, 并决 定行 业的长 期盈 利 能力及 投资 吸引 力。 另一 方面, 任何 一个 行业 演变 大致要 经过 发育 期、 成长 期、成 熟期 及 衰退期 等阶 段, 同一 行业 在不同 的行 业生 命周 期阶 段以及 不同 的经 济景 气度 下,亦 具有 不 同的盈 利能 力与 市场 表现 。本基 金对 于那 些具 有较 强盈利 能力 与投 资吸 引力 、在行 业生 命 周期中 处于 成长 期或 成熟 期、且 预期 近期 经济 景气 度有利 于行 业发 展的 行业 ,给予 较高 的 权重; 而对 于那 些盈 利能 力与投 资吸 引力 一般 、在 行业生 命周 期中 处于 发育 期或衰 退期 , 或者当 前经 济景 气不 利于 行业发 展的 行业 ,给 予较 低的权 重。 (2) 公司 财务 状况 评估 在对行 业进 行深 入分 析的 基础上 ,对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财务 状况 进行 评估 。结 合基本 面 分析、 财务 指标 分析 和定 量模型 分析 ,根 据上 市公 司的财 务情 况进 行筛 选, 剔除财 务异 常 和经营 不够 稳健 的股 票, 构建基 本投 资股 票池 。 (3) 价值 评估 基于对 公司 未来 业绩 发展 的预测 ,采 用现 金流 折现 模型等 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理 内 在价值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 市场价 格, 挖掘 具有 持续 增长能 力或 者价 值被 低估 的公司 ,选 择 最具有 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投 资组 合。 (4) 股票 选择 与组 合优 化 综合定 性分 析与 定量 价值 评估的 结果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股票 构建投 资 组合, 并根 据股 票的 预期 收益与 风险 水平 对组 合进 行优化 ,在 合理 风险 水平 下追求 基金 收 益最大 化。 同时 监控 组合 中证券 的估 值水 平, 在市 场价格 明显 高于 其内 在合 理价值 时适 时 卖出证 券。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 在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与研 究方 面, 实行 投资 策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 制度 ,专业 研 究人员 分别 从利 率、 债券 信用风 险等 角度 ,提 出独 立的投 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益 投资 团 队讨论 ,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 (1) 利率 策略 研究 GDP 、 物价 、就 业、 国际收 支等 国民 经济 运行 状况,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 情 景,预 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变 化 趋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势 ,以 及金 融市 场收 益率曲 线斜 度 变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根据 对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综 合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 策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可 以制定 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降 低组 合的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和 资本 损失 ,获得 较高 的 再投资 收益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下 降时 ,提 高 组 合的 久期, 在市 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获 得债 券 价格上 升的 收益 ,并 获得 较高利 息收 入。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行 人业 务发展 状 况、 企业 市场 地位 、 财务 状 况、 管理 水平 、 债务 水平 等 因素 , 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 信用风 险, 并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 价债 券的信 用级 别, 确定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与投资 价 值 。 (3) 债券 选择 与组 合优 化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情 况,基 于利 率期 限结 构及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在 综合 考虑流 动 性、 市场 分割 、 息票 率 、 税 赋特点 、 提前 偿还 和赎 回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 评估 债 券投资 价值 ,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者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 构建 投资 组合 ,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情况 对组 合进行 优 化 。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享股 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是 本基金 的重 要投 资对 象之 一。本 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质 优良 、 其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涨 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并采 用期 权定 价模型 等数 量 化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 ,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4、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投 资 包 括资 产抵 押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MBS ) 等 在 内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本基 金通过 考量 宏观 经济 走势 、支持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资产 池 结构、 提前 偿还 率、 违约 率、市 场利 率等 因素 ,预 判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 变动 ;研究 标的 证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券发行 条款 ,预 测提 前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 久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 注流动 性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收益率 的影 响, 在严 格控 制信用 风险 暴露 程度 的前 提下, 通过 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5、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 慎原则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货 市场 的分 析, 发挥 股指期 货杠 杆 效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采用股 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分 现货 ,获 取市 场敞 口,投 资策 略 包括多 头套 期保 值和 空头 套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基 金需 要买 入现 货时 ,为避 免市 场 冲击, 提前 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头 寸,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完 成现 货 建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 仓; 空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货 空头 头 寸,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并 解除股 指期 货空 头, 当现 货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 平仓。 本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套 期 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 期测 算 投 资组 合与 股 指 期 货的 相 关 性、 投资 组 合 beta 的稳定 性, 精细 化确 定投 资方案 比例 。 (2)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提 高对 利率 风险 管理能 力,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本 着谨 慎原 则参 与国债 期 货投资 。国 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生 品的 一种 ,有 助于 管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流 动性和 风险 水 平。本 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结合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 券 市场进 行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构建 量化 分析 体系 ,对 国债期 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债期 货的流 动性、 波动 水平 、套 期保 值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控 ,在 最大 限度 保证 基金资 产安 全 的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或 增发 配售等 原因 被动 获得 权证 ,或者 本 基金在 进行 套利 交易 、避 险交易 等情 形下 将主 动投 资权证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时 ,将 在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隐 含波 动率 、剩 余期 限、标 的证 券 价格走 势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 避险交 易组 合, 力求 取得 最优的 风险 调整 收益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55%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45% ×一 年期 人民 币定期 存 款基准 利率 (税 后)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沪深 300 指 数选 取 了 A 股 市场上 规模 最大、 流动 性 最好 的 300 只股 票作 为成 份股, 较 好地反 映 了 A 股 市场的 总 体趋势,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 有影响 力的 股票 投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一 年期人 民币 定期 存款 利率 系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金 融机 构一 年期 人民 币整存 整取 定 期存款 利率 。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投资 范围 为 0%-95% ,通过参 考未 来预 期的大 类 资产配 置比 例, 本基 金对 沪深 300 指 数和 一年 期人 民币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后) 分别 赋 予 55% 和 45% 的权 重符 合 本基金 的投 资特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型 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 –95%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 等 ;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终, 持有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 上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中关 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或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限制 、投 资禁 止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规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 调整 上述 投资限 制、 投 资禁止 性规 定, 且该 等调 整或修 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并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但 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 基金份额 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登 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十 一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债 券 、 国债 期货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 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 结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6、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8、 如有 确凿 证 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的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出 具 加盖公 章的 书面 说明 后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 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 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 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十 二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 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 率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十 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4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3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 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投资 过程中 面临的 主要风险有 :市场 风险 、 利率风险 、 信用风 险、 再 投资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 接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 可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管 理。 1、证 券市 场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股 票和 债券 ,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2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1 ) 本 基金 是混合 型 基金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0% –95%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将 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 对 市场 、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和固 定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续优 化组 合配 置 , 以 控制 特定风 险 。 (2)本基金 可参与 股票申购 ,由于股 票发行 政策、 发行机制等 影响新 股发行 的因素变 动, 将影 响本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 。 另 外, 发 行股票 的配 售比 例、 中签 率的 不确 定性 , 或其他 发售 方式 的不 确定 性, 也可 能使 本基 金面 临 更多的 不确 定因 素。 (3)本基金 可投资 股指期 货,股指期 货采用 保证金 交易制度, 由于保 证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 股 价指 数微 小的 变动 就 可能会 使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 股 指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 规定 将 被 强制 平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4)本基金 可投资 国债期 货,国债期 货采用 保证金 交易制度, 由于保 证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 , 当 相应 期限 国债 收 益率出 现不 利变 动时 , 可 能会导 致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 国 债 期货采 用 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 规定 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十七、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情形 的, 则 直接 终止 基 金合同 并进 入基 金财 产的 清算程 序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次 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送 《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 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进 入 “我的 账户 ”栏 目,输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 司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手机 短信 (彩 信) 对 账单 : 公 司为 定制 手机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单 的份 额 持有人 发 送交易 发生 时间 段的 季度 手机 短 信 (彩信 ) 账单 。 手机 短 信 (彩信 ) 对账 单 在每季 度 、 年度 结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有 人指 定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3) 纸质 对账 单 : 公 司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定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限制 , 具体 实施 时 间和业 务规 则将 以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子邮 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线 电话定 制。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服 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每 天24小 时人工 服务,内容 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户 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 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 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括: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撤单、 分红 方式 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有 :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 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 网 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 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户 端 : 操 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 客 户可 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 载方式 : 客 户可 以通 过在 本公司 官网 下载 , 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 91 助 手、 安卓网 等应 用市 场搜索 下载 。


微信交 易: 客 户可 通过 关 注 “ 工 银微 财富 ” 的微 信服 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 绑定账 户即 可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告 、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请 联系本 公司客 户服务电 话。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暂无。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工 银瑞信 新价 值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申请 的注册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新 价值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 新 价值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一)至( 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三月二十 四 日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附件一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或 转换 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4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 管和收 益分 配等 的业 务规 则;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 户及 其他 投资所 需账 户 , 为 基金 办 理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和投 资 所需其 他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以外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重要 内 容或者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以 下情 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及其 他 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增加 、取消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7)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登 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8)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 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以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方 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或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 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 4) 上 述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在会 议召 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7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 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 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规则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决 议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则直 接终止 基金 合同 并进 入基 金财产 的清 算程 序,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除 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附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 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管业 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 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国 债期 货、 债 券 (包 括但 不限于 国债、 地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可转换 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等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以 及现 金,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95%,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调整 上 述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6、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在任何 交易 日终 ,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 算 )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终,持有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 值 的3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个 交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 值 和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 的有关 约定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或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限制 、 投资 禁止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 本 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修改 或调 整上 述投 资限制 、 投资 禁 止性规 定 , 且 该等 调整 或 修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按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的 规定 执行 , 并应 向 投资者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但 无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十 二) 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 有关基 金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 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 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 式提交 ,确保所 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 全面 性。 基金 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责 及时 更 新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 了监督 流程,基 金管理人 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当 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遵 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经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六)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 缴款通 知书、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 号、划款 金额、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 现剧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 够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 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投资 所需 其他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 有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和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 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 协 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 金 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 指期 货 、 债券 、 国 债 期货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或 估值全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券 收盘 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非固 定收 益类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合约,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 结算 价 及结算 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6)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8)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9)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8 )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2)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及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 (2)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3)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4)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5)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 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编 制 结果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基 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日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注 册登记机构 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审核 并提交 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提供 任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 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 的除 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