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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成指EF(159950)

深成指EF: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七 年三 月


1 重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10 月 10 日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准 予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01 号)进行募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经 中 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 收益及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深证成份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0% 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其 投 资目 标 是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的 最 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 特 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金的意 愿、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 主 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 特 有 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 风 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 算 错 误的 风 险 、 投 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 风 险 、 场 内 外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对 价 方 式 、 业 务 规 则 等 不 同 的 风 险 、 套 利 风 险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差 错 风 险 、 退 市 风 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 型 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 数 的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 1 元 初 始 面 值进 行 募 集 ,在 市 场 波 动等 因 素 的 影响 下 , 存 在单 位 份 额 净值 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自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金 。 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4 、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率 、 赎 回 冲击成本 率 可 能 会 根 据 市 场 交 易 佣 金 水 平、印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 应 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2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 理人 ............................................................................................................................ 9 四、基金 托 管人 .......................................................................................................................... 18 五、相关 服 务机构 ...................................................................................................................... 20 六、基金 的 募集 .......................................................................................................................... 22 七、基金 合 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 份 额的上市 交 易 .......................................................................................................... 29 九、基金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 31 十、基金 份 额的折算 .................................................................................................................. 43 十一、基 金 的投资 ...................................................................................................................... 44 十二、基 金 的财产 ...................................................................................................................... 49 十三、基 金 资产估值 .................................................................................................................. 50 十四、基 金 的收益与 分 配 .......................................................................................................... 54 十五、基 金 的费用与 税 收 .......................................................................................................... 56 十六、基 金 的会计与 审 计 .......................................................................................................... 58 十七、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 59 十八、风 险 揭示 .......................................................................................................................... 64 十九、基 金 的终止与 清 算 .......................................................................................................... 69 二十、基 金 合同的内 容 摘要 ...................................................................................................... 71 二十一、 托 管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85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 务 .......................................................................................... 94 二十三、 其 他应披露 事 项 .......................................................................................................... 95 二十四、 招 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 阅 方式 .................................................................................. 96 二十五、 备 查文件 ...................................................................................................................... 97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 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销售 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信息 披 露办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第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与格式> 》 、《 易方 达 深证成指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它有 关 规定等编 写 。 基金管理 人 承诺本招 募 说明书不 存 在任何虚 假 记载、误 导 性陈述或 者 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 本招募说 明 书所载明 的 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 人 没有委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 说 明书中载 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 说明书作 任 何解释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本 基 金的基金 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 监 会 注册。 基 金合同是 约 定基 金当事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 件。基金 投 资人自依 基 金合同取 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 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 金份额的 行 为本身即 表 明其对基 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权利 和 义务,应 详 细查阅基 金 合同。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指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 人: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易 方 达 深证成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易方达 深 证 成 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易 方 达 深 证 成 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易方达 深证成指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8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指 《 易 方 达 深 证 成 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指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 10 、标的指 数:指 深证成份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1 、ETF 联 接 基 金 : 指 将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类 似 ,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方 式 的 基 金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其他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12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 、《基金 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销售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信息 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 5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 销 售 机 构 : 指 易 方 达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包 括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代 理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证 劵 公 司 , 又 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29 、 登记结算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册登 记 、 基 金 交易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是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结 算 ” ) 和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其 中 :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登 记 结 算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 本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上 市 交 易 以 及 申 购 、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登 记 结 算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1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结算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6 3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日、天 :指公历日 37 、月:指 公历月 3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2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4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 以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 、场内份 额:指由中国结算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50 、场外份 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51 、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2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业务的场所 53 、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或 赎 回 场 外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参 考 当 时 市 场 的 交 易 佣 金 、 印 花 税 等 相 关 交 易 成 本 水 平 , 收 取 一 定 的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和/ 或 赎 回 冲 击成本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购、赎回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7 54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等 信 息 的 文 件,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5 、 申 购 对 价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向 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现金 56 、 赎 回 对 价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给 赎 回 人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支付的现金 57 、组合证 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 、 现 金 替 代 : 指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 、现金差额:指在场 内申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T 日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 之 差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时 应 支 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 据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对 应 的 现 金 差 额 和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最 小 申 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60 、预估现金部分:指 在场内申购 赎回方式下 ,由基金管 理人估计并 在 T 日申购赎回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 的 估 计 值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由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代 办 证 券 公 司 ) 预 先冻结 61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的 最 低 数 量 , 投 资 人 申 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2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机 构 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 并 通 过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值,简称“IOPV ” 6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需 要 ,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4 、 收 益 评 价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累 计 报 酬 率 差 额 之 基 准日 65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上 市 后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折 算 , 则 采 用 剔 除 上 市 后 折 算 因 素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比减去 100% 66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7 、元:指 人民币元


8 6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74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75 、 不可抗力:指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 基金管理 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 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 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 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 10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 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 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 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盈峰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室 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书、 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 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资产 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 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 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 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 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 本运营部部长;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广 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方昆 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 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 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 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 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 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 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11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 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永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金 控花都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 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 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 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 投资者(RQFII )业务负 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RQFII/QFII 产品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信评 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 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12 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 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 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 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 香港) 分析员; 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 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2 、基金经理 成曦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基金运作专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 起任 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 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易 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易方达生物科 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 3 、指数与量 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 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 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 )、提 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证券交 易负责人员 (RO)、RQFII / QFII 产 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指 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13 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易方达标普 500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 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 理,兼任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并购重 组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投资经理。 4 、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14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15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 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 司全体员工恪守 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 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 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 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 权责分明; (5 )有效性 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和完善; (7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 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 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 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 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16 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 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 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2 )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 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 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 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 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 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 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 投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 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 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 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17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 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 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 全、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34 只 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00 只, QDII 基金 34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 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19 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网下现金 发售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 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网上现金 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1 、 场内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 )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2 、 场外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 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 (免长 途话费) 传真: (020 )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21 (三)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 广州) 事务所 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 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 大 厦 38 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黄贞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 鞍宁


电话:(010 )58153000


传真:(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2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 金 的 募集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10 月 10 日 证 监 许可[2016]2301 号 文 募集。 ( 一) 基金的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基金存续期限、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 基金的类别: 股票基金、指数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 深证成份指数 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 金 面 值 及 认 购 价 格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本 基 金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 二) 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用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 公告。 基 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结 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 合法权利。 (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四) 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 发 售 代 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 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23 (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 六)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中披露。 ( 七) 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下统称证券账户)。 已有 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 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深圳 A 股账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 手续。 有关开设 深圳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 询有关规定。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 (1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只 能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现 金 认 购 和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 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 (2 ) 已 购 买 过 由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 其 拥 有 的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 八)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 担 , 认 购 费 率 不超 过 认 购 份额 的 0.08% , 主 要 用 于基 金 的 市 场推 广 、 销 售、 登 记 结算 等 募 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 额(M ) 认购费 率 M<50 万份 0.08% 50 万 份≤M<100 万份 0.05% M ≥100 万份 按笔 固 定收 取,500 元/ 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办理 网 下 股 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 率 结 构 , 按 照不 超 过 认 购份 额 0.08% 的 标 准 收 取一 定 的 佣 金。 投 资 者 申请 重 复 现 金认 购 的,须按 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 ( 九) 网上现金认购 24 1 、 认购程序 :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认购金额 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 认 购 佣 金 、 认 购 金 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 +佣金比 率 )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 需 以现金 方式 交纳 认 购 佣金 。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 基 金募集 期 间 产生的 利 息 将折算 为 基 金份额 归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有 , 具体 份 额 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认购价格 例:某 投 资 人 通过某 发 售 代理机构以 网 上现金认 购 方式认 购 1,000 份本 基金,假设 该 发 售 代理机 构 确认的佣金比 率 为 0.08% , 该 笔 认 购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2 元, 则 投资人需支 付 的 认 购 佣 金 和 需 准 备 的 认购金额 计 算如下: 认购 佣 金=1.00 ×1,000 ×0.08% =0.80 元 认购 金 额=1.00 ×1,000 × (1+0.08% ) =1,000.8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 / 1.00=2 份 即投 资 人需 准备 1,000.80 元资金,假设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 元,方 可认 购 到 1,000+2=1,002 份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3 、 认购 限额 网上现 金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请 。单 一账户 每笔 认购份 额需 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 。投资人 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 、 认购 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 ,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投资 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 十) 网 下现 金认 购 1 、 认购程序 :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 的 份额的 计算 通 过基金管 理 人进行 网下现金认购 的投资人, 认购以基 金 份 额申请, 认 购费 用 和认购金 额 的计 算 公 式 为 : 认购 费 用= 认购 价格 × 认 购份额 × 认 购费 率 认购 金 额= 认购 价格 × 认 购份额 × (1 +认 购费 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5 认购 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 投资人 收 取 ,投 资人 需以 现金方 式交 纳认 购 费 用。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具 体 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计入基金 财 产。 例:某 投 资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以 网 下 现 金认 购 方 式 认 购 本 基 金 800,000 份,认 购费 率 为 0.05%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10 元,则投资人 需支付 的 认购 费用 和 需准 备的 认 购 金额计 算如 下: 认购 费 用=1.00 ×800,000 ×0.05%=400 元 认购 金 额=1.00 ×800,000 ×(1 +0.05% )=800,400 元 该投 资 人所 得认 购份 额 为 :净认 购 份 额=800,000+10/1.00=800,010 份 即,若 该投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理人网下 现 金认购本 基 金 800,000 份 ,则该 投资人 的认 购 金额 为 800,4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 则 可 得 到 800,010 份基 金份额 。 3 、 认购 限额 网下 现 金 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申请。 投 资人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办 理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时 , 每 笔 认 购 份 额须在 10 万 份以 上( 含 10 万 份) 。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购 , 累 计 认购份 额不 设上 限。 4 、 认购 手续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认 购 手 续, 并 备 足 认 购 资 金 。 网 下 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 十一 ) 网下 股票 认购 1 、 认购程序 :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认购 限额 网下 股 票 认 购 以 单 只 股 票股数申报。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管理人 及其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 机 构进 行 网下股票 认 购, 单只股 票最 低认购申 报 股 数为 1,000 股,超 过 1,000 股的 部 分 须为 100 股 的 整数 倍。 投资 人 应以 A 股账 户认 购。用 于认购 的股票 必须是 符 合 要求的 深证 成份指数成份 股和 已 公 告的备 选 成 份 股 ( 详见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 投 资 人 可以 多 次 提交认购 申 请, 累 计 申 报 股数 不设 上 限。 3 、 认购 手续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到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网 点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并备 足 认 购 股 票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申 请 提 交 后 不 得 撤 销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对 投 资 者 申 报 的 股 票 进 行 冻 结。 4 、 特殊 情形 (1 )已 公告 的将 被调 出深证成份 指 数的 成份 股 不 得用 于 认 购 本基 金。 (2 ) 限 制 个 股 认 购 规 模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网 下 股 票 认购 开 始 日 前 3 个 月 个 股的交易 量 、 价格 波 动 及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 决 定 是 否 对 个 股 认 购 规 模进行 限 制 , 并 在 网 下 股票认购 开 始 日26 前 至少 3 个 工 作日 公告 限制认 购规 模 的个 股名 单。 (3 ) 临 时 拒绝 个 股 认购:对 于在网 下 股 票认购期 间 价格波动异 常 , 或 长 期 停 牌 的 个 股 , 或 认购 申 报 数 量异常 的 个股 , 基金 管理 人可 不 经 公告, 全 部 或部 分拒 绝该 股票的 认购 申报 。 5 、 清算 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 有 效 认 购 数 量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确 认 数 据, 将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的 股 票 过 户 至 本 基 金 组 合 证 券 认 购 专 户 , 完 成 验 资 后 划 入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计 算 认 购 份 额 , 并 根 据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数 据 计 算 投 资 者 应 以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支 付 的 佣 金, 从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份 额 中 扣 除, 为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认购 份 额= (第 i 只 股票在 网下 股 票 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的均价 × 有效 认购 数量 ) /1.00 其中: 1 )i 代 表投 资人 提交 认购申请的第 i 只 股票 , n 代 表 投 资人 提 交的 股票 总只 数。如投资 人 仅 提 交了 1 只 股票的 申请 , 则 n =1 。 2 ) “第 i 只股票 在网下 股票 认购期最 后一 日的 均 价 ” 由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证 券交易 所的当日 行情 数 据 , 以 该股 票的 总 成交 金额 除 以 总 成 交股数 计 算 , 以 四 舍 五 入 的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若该 股 票 在 当 日停牌 或 无 成交 , 则 以 同 样方法 计 算 最近 一 个 交易 日的均 价作 为计算价格 。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 股 票 认 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 结 算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 的 冻 结 期 间 发 生 除 息 、 送 股 (转增 ) 、 配股等 权 益变动, 由 于投资人获 得 了 相 应 的 权 益 , 基金 管 理 人将按 如下 方 式对 该股 票在 网下 股票 认 购日 的 均 价进 行调 整: ① 除息 :调 整后 价格=网下 股票认 购 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每股 现金 股利 或 股 息 ② 送股 :调 整后 价格=网下 股票认 购 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1+ 每 股送 股比 例 ) ③ 配 股 : 调 整 后 价格= ( 网 下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 均 价+配股价 × 配股 比例 )/ (1+ 每股 配 股 比例) ④ 送 股 且 配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均 价+ 配 股 价 × 配股 比 例 )/ (1+ 每股送 股比 例+ 每股 配股比 例) ⑤ 除 息 且 送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一日 均 价 - 每 股 现 金 股 利或股息 )/ (1 + 每 股 送股 比例 ) ⑥ 除 息 且 配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一 日 均 价 + 配 股 价 × 配股比例 - 每 股 现金 股 利 或 股 息)/ (1 +每股 配股 比 例 ) ⑦ 除 息 、 送股 且配 股 : 调 整后价 格= ( 网 下 股票 认购 期最后一日 均价+ 配 股价 ×配股比例- 每27 , 股现 金 股 利 或 股息 )/ (1+ 每股送 股比 例+ 每股 配股比 例)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组 合 证 券 在 ETF 认 购 专 户 保 管 期 间 发 生 权 益 分 派 的 ,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权 益 分 派业务中应被扣缴所得税,则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的认购份额进行相应调整。 3 ) “有 效认 购数 量” 是 指 由基金 管 理 人确 认的 并据 以进行 清算 交收 的 股 票股 数。 其 中 : ①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以本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基准,投资者提交认 购 申 请 的数量没有超过该个股在 T 日指数中的权重的,原则上可全部确认为有效认购数量;投资者提 交认购申请的数量超过了该个股在 T 日指数中的权重的,对于超额部分,管理人原则上不再接 受流动性受限或基本面有重大瑕疵的股票。 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q max 为 限 制 认 购 规 模 的 单 只 个 股 最 高 可 确 认 的 认 购 数 量 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 金 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 j q j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 以 外的 其他个 股在 网下股 票认 购期最 后一 日均价 和认 购申报 数量 乘积,w 为 该限制 认购 规 模 的 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 ( 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 数 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 标 的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则 按 照 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 若某一股票在网 下 股 票 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 记 结 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 日 的 冻 结 期 间 发 生 司 法 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将根据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确 认 的 实 际 过 户 数 据 对 投 资 人 的 有 效认 购 数 量 进 行相应 调整 。 7 、 特 别 提 示 :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股 票 认 购 , 并 及 时 履 行 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现金认购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专门账户,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所 产 生 的利息 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 机 构的记录为准。募集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 生 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三)募集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基金 募集期间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以 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基 金 份 额 上 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 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暂停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 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本基金恢复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四) 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 同》终止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 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本基 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 五)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的 计 算 与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深圳证券交30 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IOPV ), 供投 资 者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基 金份额。 2 、 基金管理 人 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告。 ( 六)其他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 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 下,场外份额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 可上市交易。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 一) 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场内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内份额申 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予以公告。 2 、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场内份额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申购的具体日期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 场内份额赎回。 在确定 场内份额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场内份额申购、赎回开放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场内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 、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如下: (1 )场内份 额采用 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场内份 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场内份 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场内份 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32 4 、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场 内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场内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人在提交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在 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场内份额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场 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场内份额 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 (3 )申购和 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 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 申购、赎 回 成功后, 登 记结算机 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投资 者 办理基金 组 合 证券的清 算 交收以及 基 金份额、 现 金替代等 的 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 金份额、 现 金替代 等的交收 以 及现金差 额 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 交收,并 将 结果发送 给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登记结算 机 构的结算 通 知和基 金管理人 的 划款通知 办 理资金的 划 拨。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 5 、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需 按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整 数 倍33 提交申请 。本基金 场内份额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0 万份基金份额。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 市 场 情 况 和 投 资 人 需 求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 、 申购、赎 回的对价及费用 (1 )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的 数 额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确 定 。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场 内 份 额 时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人 赎 回 场 内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 金管理人编 制。T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在 当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 例见本招募说明书 。 (4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或 赎 回 场内份额 时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可 按 照 不 超 过 申 购 或 赎 回 份 额 0.5% 的 标准 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 、 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 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 最 小申购 、 赎 回单位所 对 应的组合 证 券、现金 替代 、 T 日预估现 金差额、T-1 日现金差 额、基金 份 额净值及 其 他相关内 容 。 (2 )组合证 券相关内容 组 合 证 券 是 指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 申购、 赎 回 清 单 将 公 告 最 小 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 代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 于 替 代 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 用 现 金 替 代 是 为 了 在 相 关 成 份 股 停 牌 等 情 况 下 便 利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 提 高 基 金 运 作 的 效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制 定 具 体 的 现 金 替 代 方 法 时 遵 循 公 平 及 公 开 的 原 则 ,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 )现金替代 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禁止”)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 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 标志为“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 但 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34 2) 可以现金 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主 要 是 因 当 天 停 牌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者 无 法 在 申 购 时 买 入的证券。 ② 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 盘价×(1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保 证 金 的 原 因 是,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在 证 券 恢 复 交 易 后 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 上相关交易 费用后与申 购时的最新 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为 便于操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保 证 金 率,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简称为 T +2 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2 日 日 终, 若 已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包 括 买 入 价 格与 交 易 费 用)的差额, 确定基 金 应 退 还投 资 者 或 投资 者 应 补 交的 款 项 ; 若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 T +2 日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 证 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 +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 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 款 和 补 款 的 明 细 数 据 发 送 给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现 金 替 代 多 退 少 补 资 金 的 清 算;T +2 日 后第 2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 替代 限制: 为有 效控制 基 金 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 差, 基 金管理 人可 规定投 资者 使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比 例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MCR ) 的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只替代证券数量 第 现金替代比例 1 1 (%) 1 ? ? ? ? ? ? ? T T i n 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 3) 必须现金 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主 要 是 因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将 被 剔 除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于35 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 替代 金额: 对于 必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公告 替代 的一 定 数量的现金, 即 “ 申 购 替 代 金 额 ” 和 “ 赎 回 替 代 金 额 ”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申 购 赎 回 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4 )预估现 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 估 现 金 差 额 是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估 计 并 在 T 日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 的 估 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 预 估 现 金 差 额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 净值-(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T 日 经 除 权 调整 的前收盘 价 乘 积 之 和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T 日 经 除 权 调 整的 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 日 , 则 计 算 公 式 中 的 “T-1 日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需 扣 减 相 应 的 收 益 分 配 数 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 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 +1 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 差 额=T 日 最 小申购赎 回 单位的资 产 净值-( 申购 赎 回清单中 必 须用现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量与 T 日 收 盘 价 乘 积 之 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 +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 金 差 额 的 数 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 现 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赎 回清单 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 新 公 告日期 : 2017-03-17 基 金 名 称: 深成指EF 基 金 管 理公司 名 称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代 码: 159950 标 的 指 数代码 : 399001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 位: 元 ) : 0.00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 位 资产净 值 ( 单位: 元 ) : 3,000,000 基 金 份 额净值 (单位: 元) : 1.0000 36 T 日信息内容 预 估 现 金差额 (单位: 元) : -77,934.00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 位 (单位: 份) : 3,000,000 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 单 位分红 金 额 (单位 : 元 ) : 无 是 否 需 要公布 IOPV : 是 是 否 允 许申购 : 是 是 否 允 许赎回 : 是 可 以 现 金替代 比 例 上限 : 42% 当 日 累 计申购 份 额 上限 : 无 当 日 累 计赎回 份 额 上限 : 400,000,000 单 个 账 户当日 累 计 申购份 额 上 限 无 单 个 账 户当日 累 计 赎回份 额 上 限 无 当 日 累 计净申 购 份 额上限 无 当 日 累 计净赎 回 份 额上限 无 单 个 账 户当日 累 计 净申购 份 额 上限 无 单 个 账 户当日 累 计 净赎回 份 额 上限 无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 代标志 可 以 现 金替 代 保 证 金率 申购替 代金额 赎回替 代金额 挂牌市场 000001 平安银行 4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02 万


科A 2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06 深振业A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08 神州高铁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 ...... ...... ...... ...... ( 二 ) 场外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1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前 公 告 有 关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具 体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适 用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的 条 件 、 开 放 日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截 止 时 间 、 业 务规则等。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停 止 办 理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业 务 。 在 决 定 停 止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业 务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2 、 日常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交 易 截 止 时 间 为 开 放 日 的 14 :00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加 以 调 整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时 间 以 外 提 交 的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申 请 , 且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确 认 接37 受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或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时 间 与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时 间 存 在 差 异 , 投 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2 )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外份额申购的具体日期 。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场外份额赎回。 在确定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场外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可 能 与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存 在 差 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3 、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场外份 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 )场外份 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 )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遵 循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4 )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5 ) 条 件 许 可 情 况 下 , 场 外 份 额 既 可 在 不 同 场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也 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 (6 ) 当 日 的 场 外 份额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7 )场外份额 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或 依 据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相 关 规 则 及 其 变 更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但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 、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内 提 出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并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划 至 场 外份额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账 户 上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 38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场 外 份额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截 止 时 间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情 况 下 , 本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在 T+1 日 对 该 交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1 日后 ( 含该 日)到 场外 份额销售网点柜台或以场外 份额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场外份额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接 受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场 外 份额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和 赎回的登记 结算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场外份额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增 加 权 益 并 办理 注 册 登 记手 续 , 投 资人 自 T+1 日起 有 权 申 请赎 回 该 部 分 场外份 额 ,或 在 条 件 许 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场外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以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于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 )申购和 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 日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有 效 申 购 及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轧 差 之 后 的 净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赎 回 数 量 , 采 用 算 法 交 易 系 统 , 按 尽 可 能 贴 近 收 盘 价 的 原 则 , 在 T 日 完 成 相应 的证券交易。 5 、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每 次赎 回的单笔 最低份额为 100 万份。 (2 )投资者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场外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万份(如该账户在 该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场外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 万 份 , 则 必 须 一 次 性 赎 回 该 基 金 全 部 场 外 份 额 )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该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该 只 基 金 场外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 万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 (3 ) 上 述 规 定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 、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及 费 用 39 (1 ) 申购场外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产承担。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 如 有 )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的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或 赎 回 场外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参 考 当 时 市 场 的 交 易 佣 金 、 印 花 税 等 相 关 交 易 成 本 水 平 , 收 取 一 定 的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和/ 或赎回冲击成本并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确保 覆 盖场外现金申 购、赎回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 场外份额 的申购、赎回冲击成本率如下: 申购 冲击成本 率:0.05% 赎回 冲击成本 率:0.15% 本基金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申购冲击 成本与 赎回 冲击成本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 冲击成本率、赎回 冲击成本率,经公告后实施。 (4 )申购份 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冲击成本 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冲 击成本 率)


申购 冲击成本=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 冲击成本=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冲击成本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冲击成本 (6 ) 由 于 场 内 份额与 场 外 份额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上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场 外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对 价 , 与 场 内 份额申 购 、 赎 回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对 价方式 不同 。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 三)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 、 因 特 殊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 因 异 常 情 况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无 法 编 制 、 编 制 错 误 或 无 法 公 布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市 后 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40 5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申 购 。 本 项 所 称 异 常 情 况 指 无 法 预 见 并 不 可 控 制 的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 、 电 力 故 障 、 数 据 错误等; 6 、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 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设 置 申 购 份 额 上 限 , 如 果 一 笔 新 的 场内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会 使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当 日 申 购 份 额 超 过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申 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8 、基金所投 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 、其他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10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7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对 价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四)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 因 特 殊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因 异 常 情 况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无 法 编 制 、 编 制 错 误 或 无 法 公 布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市 后 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设 置 赎 回 份 额 上 限 , 如 果 一 笔 新 的 场内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会 使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当 日 赎 回 份 额 超 过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赎 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7 、因出现场 外份额的连续 2 日(含 2 日)以上巨额赎回; 8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 除 上 述 第 6 项 以 外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五)场外 份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1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场外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场 外 份 额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对 场 外 份额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场 外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场 外 份 额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 务 , 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七)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与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具 体 规 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构。 42 ( 八)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 件 许 可 情 况 下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并 发 布 有 关 规 则 后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可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场 内 份 额 , 并 进 行 场 内 赎 回 、 上 市 交 易 。 但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场 内 份 额 不 可 跨 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业 务 规 则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 九) 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 、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开 放 集 合 申 购 , 即 允 许 多 个 投 资 人 集 合 其 持 有 的 组 合 证 券 , 共 同 构 成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或 其 整 数 倍 , 进 行 申 购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机 构 可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开 展 其 他 服 务 , 双 方 需 签 订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协议。 43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需 要 ,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行 为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登 记 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 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 未 来 本 基 金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实 施 份 额 折 算 时 , 可 对 全 部 份 额 类 别 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 , 但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 化 。 基 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 示。 4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 股 以 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 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因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融资以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 三) 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 票 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 法 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抽样复制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 当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以 达 到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的 。 特 殊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法律法 规的限制;(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5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股 息 ; (6 )标的指数 编制方法发生变化;(7 )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 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 以 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 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 、金融衍生 品投资策略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的金融衍生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 工 具。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3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 值 较 高45 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4 、 基金的融 资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 益 特 征 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 效 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 例 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 律 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 )融资策 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2 )转融通 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按 照 分 散 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 四)投资决策程序 1 、 投资决策 依据 (1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标的指 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 )对证券 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 、 投资决策 流程 (1 )基金经 理依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 )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以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 实 现 对 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 )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评 估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变 更 对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权 重 的 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 ) 指 数 成 份 股 定 期 或 临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预 测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方 案 , 并 判 断 指 数 成 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 3 ) 指 数 成 份 股 出 现 股 本 变 化 、 增 发 、 配 股 、 派 发 现 金 股 息 等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 ) 当 因 法 律 法 规 限 制 本 基 金 不 能 投 资 指 数 成 份 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研 究 制 定 成 份 股 替 代 策 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 ) 基 金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股 票 长 期 停 牌 、 股 票 流 动 性 不 足 等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分 析 这 些 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 )监察部 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4 )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跟 踪 误 差 进 行 跟 踪 和 评 估 , 提 供 基 金 经 理 参 考; (5 )基金经 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46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收益率,即深证成 份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上 述 标 的 指 数 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 上述标的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基 金 名 称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 市 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 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 七)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 例,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7 (12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 所 持 有 的 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不低于 90% ;在任何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一倍的现金; (13 ) 本 基金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基 金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取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开 仓 卖 出 认 购 期 权 的 , 应 持 有 足 额 标 的 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 )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50% ,证 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6 ) 基 金参 与 融 资 业 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 成 份 股 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48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规 定 或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条 件 和 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 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或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 益 特 征 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4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 款 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 互抵销。 5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 工 具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不 含 权 和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 )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期 货 合 约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1 6 、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和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等 业 务 的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估 值。 7 、如有 充 分 理 由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公布。 (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52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53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及 存 款 银 行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场 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 以 上,基 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根 据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 、基金收益 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对 场 内 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修 改 或 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 益评 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 益评 价日本 基金 相对标 的指 数的超 额收 益率= 基金 累计报 酬率 - 标的指数 同 期累 计 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 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上市后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i ?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 份额折算为 N 份。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 根 据 前 述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计 算 截 至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可 分 配 收 益 , 并 确 定 收 益分配比例。 3 、 每 基 金 份 额 的 应 分 配 收 益 为 份 额 可 分 配 收 益 乘 以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3 位, 第 4 位舍去 。 55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 式 等 内容。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5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上 市初费及年费; 11 、场内份 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 、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 一 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 一 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57 人。 3 、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 使 用 许 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的年费率 0.03% 计提。标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自基金成立 之 日 的 下 一 季 度 ( 自 然 季 度 ) 起 ,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度 ( 自 然 季 度 )5 万 元 , 即 不 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基金成立日所在季度,当季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季指数使用许可费=max (5 万元× 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当季天数,当季累计计提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 或 支付方式等另有约 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 “ 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 -12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60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告。 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公 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 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 将 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公 告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 通 过 基 金 公司网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61 9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10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62 (15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 基金销 售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 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24 )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 )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 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7 )基金 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 )本基 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 )本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股票 期 权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参 与 融 资 及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业 务 , 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6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64 十八、风险揭示 ( 一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业 绩 表 现 将 会 随 着 标 的 指 数 的 波 动 而 波 动 ; 同 时 本 基 金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将 维 持 较 高 的 股 票 仓 位 , 在 股 票 市 场 下 跌 的 过 程 中 ,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净 值 与 标 的 指 数 同 步 下 跌 的 风 险 。 2 、 标的指数的风险 (1 ) 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 票市场平 均 回报偏离 的 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可 能 存 在 偏 离 。 (2 ) 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格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人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3 ) 标 的 指 数 值 计 算 出 错 的 风 险 尽管 指 数 编 制 公 司 将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以 确 保 指 数 的 准确性 ,但不 对 此 作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因 指 数 的 任 何 错 误 对 任 何 人 负 责 。因此,如果标 的 指 数 值 出 现 错 误 , 投 资 人 参 考 指 数 值 进 行 投 资决策,则 可 能 导 致 损 失 。 (4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风 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未 来 若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或 停 止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及 发 布 或 授 权 、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追 踪 标 的 , 或 证 券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基 金 名 称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基准 。 若 标 的 指 数 发 生 变 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届 时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且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可 能 产 生 交 易 成 本 和 机 会 成 本 。 投 资 者 须 承 担 因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与 成 本 。 3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回 报 与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偏 离 的 风 险 以 下 因 素 可 能 使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的 收 益 率 发 生 偏 离 : (1 ) 标的 指 数 调 整成 份股或变更 编 制 方法, 使 本 基金在 相 应 的 组合 调 整 中 产生 跟踪偏离度 与 跟 踪 误 差。 (2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发 生配股、 增发 等行为 导 致 成份股 在 标的 指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化, 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中产 生 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65 (3 )成份股 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 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 产生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 (4 )由于 成份股 停牌 、摘 牌 或流动性 差等 因素 ,基 金无法 及时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 担冲 击 成本 而 产 生 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 )基金投 资过 程中的 证券交易 成本 ,以及 基 金 管理费 和 托管 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 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 (6 )在本 基金指 数化 投资 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 理 能力 , 例 如跟 踪指 数 的水 平、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影 响本 基金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程 度 。 (7 )基 金现 金资 产的 拖累会影响本 基金 对标 的 指 数 的 跟踪 程 度。 (8 ) 特 殊 情 况 下 , 如果 本 基 金 采 取 抽 样 复 制 技 术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构 成 的 差 异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产 生 偏 离 。 (9 ) 对 于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布 的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率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率 与 基 金 资 产 因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而 受 到 的 实 际 冲 击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 两 者 之 间 的 差 异 由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 因 此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率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率 的 估 计 结 果 同 实 际 冲 击 程 度 差 异较大, 本 基 金 也 可 能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风 险 。 (10) 其 他因素产 生 的 偏离 。 如因受 到 最 低 买入 股 数 的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组合 中 个别股票 的 持有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票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基 金 申购与 赎 回 带来的 现 金 变 动 ; 因 指 数 发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 由 此 产 生 跟 踪偏离度 与 跟 踪 误 差。 4 、 基金 交易 价格 与份 额 净 值发生 偏 离 的风 险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有效 的套 利 机 制 使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价 控制 在 一 定 范 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 易 所的 交 易 价格 受供 求关系 等 诸 多因 素影 响, 存在不 同于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情形 ,即 存在 价格 折 溢价 的 风 险。 5 、 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 算错误 的风 险 证券交易所 在开 市后 根 据 申购赎 回 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只 证券 的实 时 成 交数 据, 计 算 并发 布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IOPV ) , 供 投 资人 交 易 、 申购 、 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参 考。IOPV 与 实时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 差 异, IOPV 计 算 也 可能 出现 错误 , 投 资 人若 参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 策可 能导致 损失 ,需 由投 资 人 自行承 担。 6 、 投资 人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如果投资 者 申购时未 能 提供符合 要 求的申购 对 价,或者 基 金管理人 根 据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拒绝投 资 者的申购 申 请,则投 资 者的申购 申 请失败。 7 、 投资 人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如果投资 人提出场内 份额 赎 回 申 请 时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 , 或 者 基 金投资 组 合 中 不 具 备 足 额的 符 合 要求 的 赎 回 对 价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66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拒 绝 投 资 者 的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 则 投 资 者 的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失 败 。 基金管 理 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 因 素调 整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 由此 可能 导 致投资人 按原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 申 购并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可能 无法 按照 新的 最 小 申购赎 回 单 位全部赎 回, 而只 能 在 二级 市场 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 8 、 基金 场内份额 赎回 对 价 的变 现风 险 本基 金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 合 证券、 现 金 替代 、 现 金差 额等 。 在组 合证 券 变 现过 程中 , 由于市 场变 化 、 部分 成份 股流 动性 差 等因 素, 投资 人变现 后的 价 值 与 赎 回时 赎回 对 价的 价值 有差 异 , 存 在变 现风 险。 9 、 本基金场 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方式、业务规则等 不同的风险 (1 )由于场 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 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 方式不同。 (2 )场外份 额申购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 14 :00, 并遵循“未知价”、“先进先 出”等原则,与场内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不同。 投资者 需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10 、套利 风险 鉴 于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机 制 和技术 约 束 , 套 利完 成 需 要一 定 的 时 间, 因此 套 利 存在一 定风 险。同 时 ,买 卖一篮 子 股 票和 ETF 存在冲 击成 本和交 易成本 , 所以 折溢 价 在一 定 范围 之 内也不 能形 成 套 利 。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 、跌停、 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成份 股无法买入 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 无法卖出而 受影响。 11 、申购赎 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当 日申购 赎 回 清单 内容 出现 差错 , 包 括组 合证券 名单 、 数 量、 现金 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 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 响。 12 、退 市风 险 因本 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 交 易所上 市 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提 前终 止上 市 , 基 金 份额 不能 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 13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 风 险 本基 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 第 三方机 构 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因 多 种原因, 导致 代理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受到 限制 、 暂停 或终 止 ,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服务 的 风 险。 (2 )登记 结算机 构可 能调 整 结算制度 ,如 实施 货 银 对 付制 度 , 对投 资人 基 金份 额、 组 合 证券及 资金 的结 算方 式 发 生变化 , 制 度 调 整可 能 给 投资人 带 来 风险 。 同 样 的 风险还 可 能 来自于 证券 交 易 所 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3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 算 机构、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 他 代理 机 构 可能 违约 , 导致 基金 或 投 资人利 益受 损的 风险 。 67 14 、场内申 购赎回清 单 标识设置 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场内 申购赎回清单 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 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 申购赎回清 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5 、场外申 购 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 率调整的风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 冲击成本 率、赎回冲击成本率 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 花 税 率 等 相 关 交 易 成 本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 场 外 份 额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的 成 本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 1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面 值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为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不 以 弥 补 亏 损 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可 能 存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面 值 的 风 险 。 17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具 备 一 些 特 有 的 风 险 点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主 要 存 在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 保 证 金 风 险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等 。 18 、 股 票 期 权 投 资 风 险 股票期权 价 格 主 要 受 到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水 平 、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波 动 率 、 期 权 到 期 时 间 、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因 此 , 投 资 股 票 期 权 主 要 存 在 Delta 风险、Gamma 风险、Vega 风险、 Theta 风 险 以 及 Rho 风 险 。 同 时 , 进 行 股 票 期 权 投 资 还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等。 19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暂 不 可 上 市 交 易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采 取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的 方 式 ,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目 前 场 外 份 额 、 场 内 份 额 之 间 尚 未 开 通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 因 此 场 外 份 额 暂 不 可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 也 不 可 上 市 交 易 。 ( 二)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主 要 投 资于证 券 市场,而 证 券市场价 格 因受到经 济 因素、政 治 因素、投 资 者心 理和交易 制 度等各种 因 素的影响 而 产生波动 , 导 致基金 收 益水 平变 化 , 产生 风险 , 主要 包 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 政策( 如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 格 波动而 产 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 期 性变化 。 基金 投资 于 上 市 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 化 ,从而 产 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 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 也影 响着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 和利 润。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其 收 益水平 会 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 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 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68 市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 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 然 基 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 非 系统风 险 ,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 三 )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 人 员 配 备 、 管 理 经 验 等 因 素 可 能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此 外 ,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风 险 , 例 如 交 易 错 误 等 。 ( 四 ) 流 动 性 风险 对 ETF 基 金而言 ,二 级市 场 流动性风 险是 指由 于 相 关 成份 股 的 市场 流动 性 不足 ,基 金 无法 以合 理 价 格 买 入或 卖出 所需股 票所 造成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主 要发 生在 基金建 仓期 以及标的 指 数 调整 成份 股期 间。 对 ETF 基金 投资 人而 言, ETF 可在 二 级 市场 进行 买卖 , 因此也 可能 面临 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 足 而造成 的流 动性 问题 , 带 来基金 在 二 级市 场的 流动 性风 险 。 ( 五 ) 其 他 风 险 1 、 不可抗力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销 售 机 构 等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各 项 业 务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使 投 资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法 及 时 查 询 权 益 、 进 行 日 常 交 易 以 致 利 益 受 损 。 2 、 技术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交 易 、 服 务 与 后 台 运 作 等 业 务 过 程 中 ,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差 错 可能导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及 销 售 机 构 等 。 69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 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0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 支付、取得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 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 、根据《基 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2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 结算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73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 )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74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根据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同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基金托管人可能要求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为本条款之目的, 基金管 理人被认为是基金托管人的“客户”。 基金管理人进一步声明其已对投资人进行所有反洗钱 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一经基金托管人要求,立即自行或通 知销售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以反洗钱为目的的投资人的客户资料。如因 基金管理人未履行 前述反洗钱义务而导致基金托管人遭受包括监管处罚在内的任何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2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75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对价; (15 )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76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包括场内份 额和场外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 常机构。 (二)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其他联接基 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77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调低 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基金管 理人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 的申购赎回方式; (7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 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调整申购冲击成本率或赎回冲击成本率; (8 )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 (10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 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1 )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2 )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3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78 (四)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9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 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80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七)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81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82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十)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十一)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83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84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 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 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 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 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8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 代理发 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86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投资期权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投资监督 等确认一致并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 ,因 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4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7 (11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不低于 90%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 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 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6)基金 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 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88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 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89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 专户中,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90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办理本基 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结算。 5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91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管 人;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 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92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 内编制完毕 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93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9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 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投资 者如果认 为 自己不能 准 确理解本 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 基金合同 》 的具体内 容 ,也可拨 打以下电 话 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免长途话费)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95 二 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9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9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 、 中国 证监 会准予易 方 达 深 证 成 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文件 ; 2 、 《易方达深证成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3 、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 法律意见 书; 6 、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