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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泓业混合(001695)

泓德泓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泓德 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泓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6
月 5 日 证监 许可[2015]1158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 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
险,本 基金 的 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 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收 益的 品种 , 其 长期 风险与 收益 特征低 于 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2 月 2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 复核 了本 次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泓德 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3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4 
九、基 金的 投资 ........................................................................................................................................................ 42 
十、基 金的 业绩 ........................................................................................................................................................ 5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6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0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七、 风险 揭示 ........................................................................................................................................................ 7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1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3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泓德 泓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以及 《泓 德泓 业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 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或“ 基
金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 关的必 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之 日起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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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 泓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泓德 泓业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泓 德泓业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明 书: 指《 泓德 泓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泓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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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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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益 : 指基 金 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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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12,000 万 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 货币 26% 
2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 货币 25% 
3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 限合 伙) 
2,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55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 --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曾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院 长 、 易 程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广
电 事 业 部 总经 理 、亿 品 科技 有 限 公 司运 营 副总 裁 、搜 房 资 讯 有限 公 司执 行 副总 裁 、 西班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商 务经理 。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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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裁 、 华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张文雯 女士 , 董事 , 学士 。 现任阳 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办 公室 协理 。 曾 任 阳
光 保 险 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财 务 部 财 务管 理 处负 责 人、 毕 马 威 华振 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部 助理
经理。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任 中国 政法 大学 证券 与期货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 研 究员。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公 司任法 律事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企 业融 资总 部首 席律 师、 中 国社 会 科
学院法 学所 副研 究员 。


宋国良 先生,独 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教授 、 金 融产品 与投 资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任瑞 士信贷 第一 波士 顿投 资银 行中国 业务 副总 裁、 中国 律师事 务中 心 国 际融资 部主 任。 秦毅先生,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研究 部总 监助 理 。 曾 任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 究部研 究员 、泓 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 总经 理兼 市场部 总监 , 博 士。 曾任 深 圳市大 富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 保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心 宏观 经济 研究 处处 长、 安 信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宏 观经 济分析 师。 邬传雁 先生 ,副 总经 理, 事业二 部负 责人 ,基 金经 理, 硕 士。 曾任 幸福 人寿 保险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阳 光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中 心投 资 负责人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助 理。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邬传雁 先生 ,副 总经 理, 事业二 部负 责人 ,硕 士。 现任泓 德泓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远见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泓业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泓德 裕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泓 德泓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 总经 理、阳 光保 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心 投资 负责 人、 阳光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用 部总 经 理助理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李倩女 士, 基金 经理 ,硕 士。现 任泓 德泓 富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泓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泓 德 裕康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泓德 裕荣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泓德 裕 和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泓 德裕 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曾任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金 融市 场部 、资产 管理 部理 财组 合投 资经理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资 产管理 部债 券交 易员 、债 券投资 经理 助理 。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裁、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成员: 邬传 雁先 生, 副 总 经理、 事 业二 部负 责人 、 基金经 理, 硕士 。 曾 任幸 福人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总裁 助 理兼 投 资 管 理中 心 总经 理 、阳 光 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 公司 资 产 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阳光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 用部总 经理 助理 。 王克玉 先生 , 事业 一部 负责 人、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 任 元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员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国都 证券 有限 公司 分析师 、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 理 及权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 秦毅先 生 , 研 究部总 监助 理 , 博 士。 曾任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部 研究员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行 业研 究员 。 郭堃先 生, 基金经 理, 硕 士。曾 任阳 光资产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研 究部 研 究员,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研究 员。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故 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及 其他 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专 业委 员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的 总体原 则、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理 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险 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负 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 咨 询、合 规培 训、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一 个 业 务 部门 的 首 要 责 任。 公 司 各 职能 部 门 的 主 要职 责 是 自 身工 作 中潜 在风险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业 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及 内部 控 制 规定并 严格 执行 。 各 部门 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 险控制 职能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理 程 序 必 须遵 从 管理 层 制定 的 操 作 规程 , 经办 人 员的 每 一 项 工作 必 须在 业 务授 权 范 围 内进 行。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公 司授 权 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权 应及 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立 科 学 的 投资 理 念 , 根 据决 策 的 风 险防 范 原 则 和 效率 性 原 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制 度。 建立 严 格 的投 资禁止 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保证基 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建 立投 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 点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 权限额 度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建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安 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易 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平 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 真 实、 完整 、 及 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 和业务 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 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 总部 设在 北京 。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 客户 贷款 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增长 10.67% ;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7 万 亿 元, 增长 5.96% 。 净 利润 2,289 亿 元, 增长 0.28% ;营 业收 入 6,052 亿 元, 增 长 6.09% , 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增 长 4.65%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增 长 4.62% 。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 1.30% , 加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17.27% , 成本 收 入 比 26.98% , 资本 充足 率 15.39% ,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 网点 “ 三 综合 ” 建设 取得新 进展 , 综 合性 网点 数量 达 1.45 万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2.15 万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 88% 。 启动 深圳等 8 家分 行物理 渠道 全 面转型 创新 试点 , 智慧 网 点、 旗舰 型 、 综 合型 和轻 型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 子银行 主渠 道作 用进一 步凸 显, 电子 银行 和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 95.58% , 较 上年 提 升 7.55 个 百分 点; 同 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手机支 付、 跨行 付、 龙卡 云支付 、 快 捷付 等五 种在 线支付 方式 , 成 功实现 绝大 多数 主要 快捷 支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 处理 。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 额 2.22 万 亿元, 多项核 心 指标继 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金融资 产 1,000 万 以上 的 私人银 行客 户数 量增 长 23.08% , 客户 金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融资产 总量 增 长 32.94%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累计承 销 5,316 亿元 , 承销 额市场 领先 。 资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 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均 为市 场 第一 。 人 民币 国际 清算 网 络建设 再获 突破 , 继伦 敦 之后 , 再 获任 瑞士 、 智利 人民币 清算 行资 格;上 海自 贸区 、新 疆霍 尔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 要业 务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 杂志 “ 中国 最佳 银行 ” 、 香 港 《 财资 》 杂 志 “ 中 国最 佳 银行 ” 及香 港 《 企业 财资 》 杂志 “ 中国 最佳 银行 ” 等大 奖。 本集 团在 英 国《银 行家 》杂 志 2015 年 “ 世界 银行 品牌 1000 强 ”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 志 2015 年度全 球企 业 2000 强中 位 列第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 处等 10 个职 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共 有员 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 个 人 银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 长办 公室 , 长 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 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 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 首批开办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 商业银 行,中国 建设银行 一直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 内部控制 ,严格履 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切 实 维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 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 督, 并定 期编 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服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况 进 行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 据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 4 )通 过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王 常青 电话 :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2)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3)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电话:010-59053779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龙 尧 网址:fund.sinosig.com (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方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54660501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7)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王 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9)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10)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11)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12)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1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1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5)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1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服电 话:95579 (1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徐 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18)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1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2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21)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178-000 (2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23)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2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传真:021-3850973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25)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2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2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28)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29)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30)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 连)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31)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宋 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010- 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32)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33)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34)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刘 阳坤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33-7933 (35)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 王兴 吉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 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36)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袁顾 明 联系人 :朱 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 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37)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38)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锋 联系人: 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39)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 曹 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网址: www.igesaf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40)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 徐亚 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 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6 月 5 日 证监 许可[2015]1158 号文 注册 募集 。募 集期 自 2015 年 8 月 14 日至 2015 年 8 月 25 日 止, 共 募集 有效 认购 份额 811,007,625.49 份, 利息 结转 份额 3,041.06 份,合 计 811,010,666.55 份,募 集户 数 为 281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机 构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委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具 体 的 销售 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金销 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 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基金 管 理人在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6 、投 资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 处 理规则 等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原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单 笔 赎回申 请不 设最低 份额 限 制,且 不 对单个 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下 限进 行限 制。 3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据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申购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确 实 接收 到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 前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公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即申 购 金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万≤M <300 万 1.0% 300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本 基金 收取 赎回 费,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 的赎回 费率 随着 持有 期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7 日 1.5% 7日≤ 持有 期<30 日 0.75% 30日≤ 持有 期<180 天 0.5% 180天 ≤持 有期 <365 天 0.1% 持有期 ≥365 天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 满 30 天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 满 30 天不 满 90 天 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 满 90 天不 满 180 天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长于 180 天 ( 含 180 天 )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 等进 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假 定 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230 元,某 投资 者 四笔申 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 元、100 万元、300 万元 和 500 万 元,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a ) 1,000.00 元 1,000,000.00 元 3,0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适用申 购 费率(b) 1.5% 1.0% 0.3% 固定金 额 1000 元 净申购 金 额(c=a/ (1+b)) 985.22 元 990,099.01 元 2,991,026.92 元 4,999,000.00 元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元 9,900.99 元 8,973.08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 净值(e )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申购份 额 (f=c/e ) 800.99 份 804,958.54 份 2,431,729.20 份 4,064,227.64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回 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半 年,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1% =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12.50 =12,487.5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定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及 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 形而 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 法 强 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 给其他 自然 人、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办 理 已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 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 2015 年 8 月 27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发布的 《泓 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 赎回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只 受 理 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七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科学 的、 谨慎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 和 重点投 资于 具有 较高 安全 边际证 券 的 组合策 略, 力争 实现 绝对 收益的 目标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股 票 (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投资 的 股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 债、公 司债 、央 行票据 、 可转换 债券 等) 、 银行 存款 (包括 通知 存款 、定期 存 款、协 议存 款 等) 、 权证、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的 投资 组 ; 保 持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研究 宏观 经济 周期及 调控 政策 规律 , 结 合对股 票、 债券 、 货 币等 大 类资 产 的市场 变化 趋势 、 风 险收 益对比 、 估 值情 况等 进行 的综合 动态 分析 , 主 动进 行本基 金资 产 在 股票、 债券 、货 币等 大类 资产间 的灵 活配 置, 力争 实现绝 对收 益的 目标 。 (1) 判断 市场 周期 变化 A 、 在经 济复 苏阶 段, 股 票 价格的 变化 对经 济增 长的 弹性更 大, 其相 对债 券和 货币 具 备明显 超额 收益 ; B 、 在经 济过 热阶 段, 通胀 上升增 加了 持有 货币 的机 会成本 , 可能 出台 的加 息 政策 降 低了债 券的 吸引 力, 股票 的配置 价值 相对 较高 ; C 、在经 济滞胀 阶段 ,货币 收益率 提高 ,企业 盈利增 速放缓 将对 股票构 成负面 影响 , 债券相 对股 票的 收益 率提 高; D 、 在 经济 衰退 阶段 , 通胀 压力下 降 , 货 币政 策趋 松 , 债 券收 益率 相对 提高 , 随着 经 济即将 见底 的预 期逐 步形 成,股 票的 吸引 力增 强。 (2) 分析风 险收 益对 比情 况。对 股票 、债券 、货 币 等大类 资产 的预期 收益 率 水平及 可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能面临 的风 险情 况进 行对 比分析 。 (3) 分析市 场估 值。 分析 大类资 产的 当期估 值水 平 ,以及 大类 资产当 期估 值 水平与 历 史平均 估值 水平 的比 较等 ,判断 大类 资产 价格 相对 低估、 相对 合理 、或 相对 高估的 状况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取 自 上 而 下和 自 下 而 上 相结 合 的 方 法选 择 具 有 较 高安 全 边 际 的股 票 进行 投资。 (1) 行业 投资 策略 在具体 行业 选择 上 , 本 基 金将从 行业 周期 、 行业 成 长、 行业 估值 等三 个维 度 考虑 , 定 期 对行业 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估, 制定 或调 整行 业投 资比例 。 A 、 行业 周期 分析 a) 行业生 命周 期及 行业 目 前所处 的阶 段; b) 国民 经济 发展 对行 业成 长周期 的支 持程 度; c) 出现 重大 技术 突破 的可 能性及 对行 业周 期的 影响 。 B 、 行业 成长 分析 a) 行业需 求增 长率 及预 计 持续时 间; b) 行业 需求 刚性 程度 。 C 、 行业 估值 分析 本基金 根据 各行 业的 特点 , 确定 适合 该行 业的 估值 方法, 结合 对行 业成 长性 的判断 , 参 考历史 估值 水平 ,确 定该 行业合 理的 估值 ,得 出行 业股价 高估 、低 估或 中性 的判断 。 本基金 定期 对大 类行 业的 前景进 行评 估, 根据 评估 结 果, 首 先确 定大 类行 业的 投 资比例 , 之后根 据对 细分 行业 或产 品的前 景评 价, 确定 大类 行业内 部的 细分 行业 投资 比例。 (2)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重点 投资于 优势 行 业中具 有核 心竞争 优势 且 具有较 高安 全边际 的上 市 公司股 票。 A 、 公 司主 营业 务突 出且 具 有核心 竞争 优势 。 公 司在 行业或 者细 分行 业处 于垄 断地 位 或者具 有独 特的 竞争 优势 , 如 具有 垄断 的资 源优 势 、 领 先的 技术 优势 、 稳定 的经营 模式 、 良 好的销 售网 络、 著名 的市 场品牌 等。 B 、 公司 具有 持续 的成 长潜 力。 主要 考察 公司 过去 三 年的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 主 营 业务利 润增 长率 、 净 资产 收益率 等衡 量公 司成 长性 和盈利 质量 的量 化指 标外 , 更注 重对 公 司 未 来 中 长 期成 长 潜力 的 挖掘 , 从 公 司的 商 业盈 利 模式 的 角 度 深入 分 析其 获 得业 绩 增 长 的内 生动力 ,并 分析 这些 业绩 驱动因 素是 否具 有可 持续 性。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C 、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 分析 上市 公司 的治 理 结构 、 管 理层 素质 及其 经 营决策 能力、 投资 效率 等方 面, 判断公 司是 否具 备保 持长 期竞争 优势 的能 力。 D 、 公司 具有 PEG 估值 优 势。 本 基 金 将 对 个股 的 综 合 性比 较 优 势 进 行持 续 评 估 ,以 准 确 把 握 优势 上 市 公 司股 票 价格 的变化 趋势 , 定 期重 新评 估优势 上市 公司 股票 价值 , 并据 此对 投资 组合 当中 的个股 进行 及 时 调整。 (3)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A 、 研究 团队 通过 对相 关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研 究建立 股票 池。 B 、 基金 经理 确定 拟买 入股 票名单 :基 金经 理在 股票 池的基 础上 ,通 过对 市场 状 况、基 本面 情况 和时 机的 分析, 从股 票池 中精 选拟 买入股 票名 单。 C 、 基金 经理 在确 定的 个股 权重范 围内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基金 经理 在拟 买入 股票 名单的 基础 上, 结合 对投 资限制 条件 及对 投资 股票 流通市 值规 模占 比的 考虑 ,确定 个股 权 重。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采取 适当 的久期 策略 、 信 用策 略和 时机策 略,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投资 策 略 相结合 的方 法。 (1) 久期 策略 本 基 金 密 切 跟踪 最 新 发 布的 宏 观 经 济 数据 和 金 融 运行 数 据 , 分 析宏 观 经 济 运行 的 可能 情景, 预测 财政 政策 、 货 币 政策 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变 化 趋势, 在此 基础 上预 测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 , 以 及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在预期 市场 利 率 水平将 上升 时 , 降 低组 合 的久期 ;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 下降时 ,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 并 根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化 情况 制 定相 应 的债 券 组 合 期限 结 构策 略 如子 弹 型 组 合、 哑 铃型 组 合或 者 阶 梯 型组 合等。 (2)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债等 不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 水平 , 结 合各 类 券种税 收状 况、 流动 性状 况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 况的分 析, 评定 不同 债券 类属的 相对 投 资 价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 同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 比 例,重 点配 置高 等级 债券 。 个券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对 所有投 资的 信用 品种 进行 详细的 财务 分析 和非 财务 分析。 财 务 分析方 面 , 通 过对 财务 报 表分析 , 对企 业规 模 、 资 产负债 结构 、 偿债 能力 和 盈利能 力四 方面 进行评 分; 非财 务分 析方 面主要 通过 实地 调研 或电 话会议 的形 式评 估企 业管 理能力 、 市 场 地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位和发 展前 景等 指标 。 本 基金主 要利 用打 分机 制来 评判该 企业 的风 险状 况, 重点投 资于 低 风 险的企 业债 券。 (3) 时机 策略 A 、 骑 乘策 略。 当收 益率 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 即 相邻 期 限利差 较大 时 , 可 以买 入 期限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即 收益 率水 平处 于相 对高位 的债 券, 随着 持有 期限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会缩 短, 从而此 时债 券的 收益 率水 平将会 较投 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通 过债 券 的 收益率 的下 降, 进而 获得 资本利 得收 益。


B 、 息差 策略 。 利 用回 购利 率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资 金投 资 于债券 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C 、 利差 策略 。 对 两个 期限 相近的 债券 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从而 对利 差水 平的 未 来走 势 做出判 断, 从而 进行 相应 的债券 置换 。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可转 换债 券独特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降低风 险, 增厚 收益 。 可 转 换 债 券 不同 于 一 般 的企 业 债 券 , 该债 券 赋 予 投资 者 在 一 定 条件 下 将 可 转换 债 券转 换成股 票的 权利 , 投 资者 可能还 具有 回售 等其 他权 利, 因 此从 这方 面看 可转 换债券 的理 论 价 值 应 等 于 普通 债 券的 基 础价 值 和 可 转换 债 券自 身 内含 的 期 权 价值 之 和。 本 基金 在 分 析 可转 换债券 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尽量 挖掘 出具 有较 好投 资价值 可转 换债 券。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 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 价值挖 掘策 略 、 价 差策 略 、 双 向权 证策 略 等。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9)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0)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1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 风 险;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 项 进行 审查。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其长 期风 险与 收益 特征低 于 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 投资 决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七) 投资 程序 与交 易机 制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究 及外 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果 的基 础 上,形 成投 资策略 报告 和 研究报 告,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 资部、 研究 部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 个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 组合 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作 计划 , 并以投 资指 令的形 式下 达 至交易 部。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 、风 险控 制 监 察 稽 核 部 对投 资 组 合 计划 的 执 行 过 程进 行 日 常 监督 和 实 施 风 险控 制 , 基 金经 理 依据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情况 控制 投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八)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3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 4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5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6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7 、从 事任 何形 式的 证券 承 销业务 ; 8 、中 国证 监会 及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9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的禁 止 从事的 其他 投资 。 (九) 业绩 评价 基准 及选 择理由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 一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3%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是追求 绝对收益 ,为投资 者提供 长期稳定 的 保值增 值, “ 一 年期银 行 定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 3 % ”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可以 较好地 反映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后 , 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以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但不 需要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 不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 及 董事 保 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 料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1.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88,548,459.06 21.24 其中: 股票 188,548,459.06 21.2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76,372,000.00 76.18 其中: 债券 676,372,000.00 76.1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400,532.28 0.83 8 其他资 产 15,528,106.12 1.75 9 合计 887,849,097.46 100.00 11.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38,889.92 0.02 B 采矿业 1,109,830.16 0.13 C 制造业 98,888,717.49 11.1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37,917.66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应业 E 建筑业 28,027,486.79 3.1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854,783.97 1.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67,819.20 0.0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282,935.40 1.50 J 金融业 34,094,094.43 3.84 K 房地产 业 384,808.00 0.0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28,094.70 0.0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72,876.60 0.0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67,440.00 0.0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386,559.74 0.27 S 综合 106,205.00 0.01 合计 188,548,459.06 21.26 11.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663 普邦股 份 3,600,959 21,857,821.13 2.46 2 300370 安控科 技 1,392,393 12,865,711.32 1.45 3 300256 星星科 技 666,666 7,899,992.10 0.89 4 002562 兄弟科 技 643,086 7,768,478.88 0.88 5 300247 乐金健 康 873,362 7,144,101.16 0.81 6 002217 合力泰 387,597 6,937,986.30 0.78 7 601169 北京银 行 671,100 6,549,936.00 0.74 8 600682 南京新 百 165,838 6,180,782.26 0.70 9 002052 同洲电 子 480,000 5,376,000.00 0.61 10 603085 天成自 控 117,509 5,247,951.94 0.59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1.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9,589,000.00 8.9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9,589,000.00 8.9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0,974,000.00 12.51 6 中期票 据 436,558,000.00 49.22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49,251,000.00 5.55 9 其他 - - 10 合计 676,372,000.00 76.26 11.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1469010 14 丰台 国资 MTN001 500,000 52,075,000.00 5.87 2 101551007 15 国电 集 MTN002 500,000 50,965,000.00 5.75 3 041653046 16 陕煤 化CP004 500,000 50,570,000.00 5.70 4 140208 14 国开08 500,000 50,300,000.00 5.67 5 011698159 16 淮南 矿 SCP005 400,000 40,368,000.00 4.55 11.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1.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11.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1.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1.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1.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1.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1.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1.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11.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34,437.0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53,199.3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340,250.06 5 应收申 购款 219.6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528,106.12 11.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3085 天成自 控 5,247,951.94 0.59 非公开 发行 2 300370 安控科 技 4,978,447.32 0.56 非公开 发行 11.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报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年度 (2015 年8 月 27日至2015 年12月31 日) 3.40% 0.07% 1.61% 0.01% 1.79% 0.06% 2016年度 (2016 年1 月 1 日 至2016 年 12月31 日) 5.71% 0.37% 4.44% 0.01% 1.27% 0.3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至今 (2015 年8 月 27日至2016 年12月31 日) 9.30% 0.33% 6.12% 0.01% 3.18% 0.32%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注: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 准为:一 年期银 行定期 存 款利率( 税后)+3% (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以 来 基 金累 计 净 值 增 长率 变 动 及 其与 同 期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变 动的 比较 (1)


注: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本基金 建仓期 为6 个月 ,截止报 告期末 ,本基 金 的各项投 资 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投 资范围及 投资限 制规定 。 泓德泓业混合 基金基准 2015-08-27 2015-11-10 2016-01-15 2016-03-29 2016-06-06 2016-08-12 2016-10-27 2016-12-31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0%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是 指 购 买 的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 金 应 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 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 作不 同 基 金 的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最 近 交易 日 的估 值 净价 估 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或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最 近 交 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价格 数 据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对 估 值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因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 过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部 分 支付 给 估 值 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 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8 %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 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 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 金支付 ,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 金支付 ,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上述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基 金 管 理 费 率和 基 金 托 管费 率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依照 有 关 规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 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中 的 “ ( 六 )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与 “ ( 七) 申 购份 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中的相 关规 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的 规 定 披 露 基金 信 息 ,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 或 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 开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的风 险, 导致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市 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票 投资 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险 。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 如 市场 、 技术 、 竞 争 、 管 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 或 者债 券回 购交易 到期 时 交 易对手 方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义 务等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市场利 率波动会导致 债券市场的 收益率和价格 的变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 金持 有债券 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 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 将 面临下 降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 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相对 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4)利 差风 险 债券市 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 债券价格 变化 的风险 。 5)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宏 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 策、市场监管 政策、市场 参与主体经营 环境等发 生变 化,债 券市 场参 与主体 可 用资金 数量 和债 券市场 可 供投资 的债 券数 量可能 发 生相应 的变 化,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最终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的 变化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投 资所取得的收 益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膨胀 率,从而导 致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资 产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券流动性 不足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法 迅速、低成本 地调整基 金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求,本 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对赎 回要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带 来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3、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 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 违规 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的 利 益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4、政 策风 险 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政策 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控 制的因素的变 化,使基 金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 引 起 基 金净 值 波动 的 风险 、 相 关 法规 的 修改 导 致基 金 投 资 范围 变 化基 金 管理 人 为 调 整投 资组合 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风 险等 。 5、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 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 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A.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B.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C.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D.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E.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F.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G.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H.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 仲 裁; I.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A.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B.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C.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D.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E.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F.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G.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H.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I.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A. 依法募 集基 金; B.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 财产; C.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 基 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 他费用; D.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围 内且 在不影 响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E.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F.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情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G. 销售基 金份 额; H.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I. 依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J.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K.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 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L.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M.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N.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O.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P.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Q.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 构;


R.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S.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A.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B.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C.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D.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E.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 投资; F.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G.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H.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I.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J.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K.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L.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 向等。除《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M. 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N.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O.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P.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Q.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R.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S.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T.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U.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V.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 承 担责任 ; W.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X. 基金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Y.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Z.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AA.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A.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B.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 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 他费用; C.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D.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E.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F.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G.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A.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B.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C.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D.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E.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F.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G.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H.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I.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J.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K.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L.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M.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N.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O.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P.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Q.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R.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S.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T.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U.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V.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授 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立 日常 机构 。 1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A. 终止《 基金 合同 》 ; B.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C.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D.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E.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F. 变更基 金类 别; G.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H.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I.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J.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K.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L.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M.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A.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B.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C.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D.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围 内且 在不影 响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E.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F.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情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G.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H.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I. 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 日 。 3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A.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B.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C.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D.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E.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F.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G.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 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A.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B.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会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C.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D. 上述 第 C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E.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如果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 低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 则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应 有 代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5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后 , 对 原 有 提案 的 修 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A.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B.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2/3 以上( 含 2 /3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符 合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各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 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 题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A.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 果。 C.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D.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8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9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式 1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 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4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6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 护费用 ;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 金支付 ,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 金支付 ,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上述“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 - (9 )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4)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的 投资 1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科学 的、 谨慎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 和 重点投 资于 具有 较高 安全 边际证 券 的 组合策 略, 力争 实现 绝对 收益的 目标 。 2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交易 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可 转换 债券 等) 、 银行 存款( 包括 通知 存款、 定 期存款 、协 议 存款等 ) 、 权 证 、 货 币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保持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一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A.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B.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C.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D.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E.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F.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G.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I.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J.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K.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制 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 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L.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行 为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A. 承销证 券; B.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C.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D.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E.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F.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G.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 项 进行 审查。 (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1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2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3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A. 交易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最 近 交 易日 的 估值 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最近 交 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D.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B.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价格 数据估 值。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5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A.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B.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 仅对估值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C.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总 和 超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额 部 分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D.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A.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B.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C.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D.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如 下: A.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B.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C.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6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7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人 负 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8 、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5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A.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B.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C.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D. 制作清 算报 告; E.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F.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G.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6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 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限: 长期 联系电 话:4009-100-888 2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和批 准 设立文 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 员会银 监复 【2004 】14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联系人 :田 青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 项进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交易 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可 转换 债券 等) 、 银行 存款( 包括 通知 存款、 定 期存款 、协 议 存款等 ) 、 权 证 、 货 币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保持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一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股票投 资比 例 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2)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义 务仅 限于其 托管 的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基金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义务 仅限 于其 托管的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基 金; (8)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 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 (11)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2)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 第十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 范 利益冲 突,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交 易 对手 名 单的 范 围 在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 交 易 对手 。 基金 托 管人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是 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 交 易。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新名 单 确定 前 已 与 本次 剔 除的 交 易对 手 所 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不 履 行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及 损 失,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由 此造 成 的 任 何法 律 责 任 及 损失 。 若未 履 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托 管 人与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的 时 间前 仍 未 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须 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 息或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受 限 证 券 限于 可 由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或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受 限 证 券 应保 证 登 记 存 管在 本 基 金 名下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相 关工 作 的落 实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 问 题, 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保 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损 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 响 本 基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 险 处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 准。 风 险 处 置 预案 应 包括 但 不限 于 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需 要解 决 的 基 金投 资 比例 限 制失 调 、 基 金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本 基 金 投 资受 限 证 券 的 流动 性 风 险 负责 , 确 保 对 相关 风 险 采 取积 极 有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 烈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 金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 证提 供 足额 现 金确 保 基 金 的支 付结算 ,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如因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 失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赔 偿基 金 托管 人 由 此 遭受 的 损失 。 对本 基 金 因 投资 受 限证 券 导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3)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A.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B.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行 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等发行 资料 。 C.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D.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 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限 制规 定 ,在合 理期 限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 下事项 监督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A.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的 法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B. 在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 工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 善 情 况 。 C. 有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D. 信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6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9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 经 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2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 完整 性 和真 实 性 ,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 金 管 理人 并改正 。 3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 双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金 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 户 银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 基金 财产。 2 、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 账户 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 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3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 理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 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 券 账 户 开 户费 由 本 基 金财 产 承 担 , 于证 券 账 户 开立 次 月 第 七 个工 作 日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本 基 金 银行 存 款账 户 中直 接 扣 收 ;若 因 基金 银 行存 款 余 额 不足 导 致证 券 账户 开 户 费 无法 扣收, 基金 托管 人顺 延至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进 行扣 收; 证 券账 户开 立后 连续 六个月 内, 因 本 基 金 银 行 存款 余 额持 续 不足 导 致 证 券账 户 开户 费 无法 扣 收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有义 务 先 行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 备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一 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 债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 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 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6 、 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 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有 关 实 物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开 户 证 实书 等 有 价 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 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 方 约定办 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 加 密 方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 大合 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1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 个交 易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交 易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2 、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方 法 A.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a)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最 近 交 易日 的 估值 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最近 交 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d)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B.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 b)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C.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 估值。 D.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E.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F.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E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况 界 定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经 确 认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A.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B.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疑 义 或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书面 说 明,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错 且 造成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自 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C. 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 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D.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付。 (3)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 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 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 暂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 基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 间安排 A.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月 结 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两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B. 报表的 复核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编 制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至 少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由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1 、 基金管 理人 在向中 国证 监 会申请 发售 基金份 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 议草案 ,应 经 托管协 议 当 事 人 双方 盖 章以 及 双方 法 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 表签 章 , 协 议当 事 人双 方 根据 中 国 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2 、 托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生 效 。托管 协议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3 、 托管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4 、 本协议 一式 六份, 协议 双 方各持 二份 ,上报 监管 机 构二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的 法律效 力。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 的 服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定 期 或 不 定期 发 送对 账 单, 但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未 详 实 填 写或 更新客 户资 料 ( 含姓 名、 手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 邮 寄地址 、 邮 政编 码等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无 法送出 的除 外。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账 单不 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按 分 红权 益 再投 资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具 体 以届 时 的 基 金分 红公告 为准 ) 。 红利 再投 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 基 金 可 通 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提 供 定期 定 额 投 资的 服 务 , 即 投资 者 可 通 过固 定 的销 售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日 常最 低 申 购金额 限制 。 定 期定额 具体 实施 时间 和业 务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介及 公司 网站的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 资 者 可 在 同时 销 售 转 出基 金 、 转 入 基金 并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基 金、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 办理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 投 资者 可 获得 一 定的 费 率 优 惠, 具 体业 务 规则 和 办 理 时间 详 见我 公 司发 布 在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 公告。 (五) 呼叫 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电 子 邮件 地 址 并 通 过本 公 司 客 服电 话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七) 短信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手 机 号码 并 通 过 本 公司 客 服 电 话订 制 短信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务 。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 人和 销 售 机 构所 提 供的 服 务进 行 投 诉 或提 出 建议 。 投资 者 还 可 以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自 2016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2 月 27 日 , 本 基金 的 临时公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hongdefund.com 。 序号 公告名 称 公告时 间 1 关于网 上交 易系 统增 加快 捷支付 方式 并实 施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9/1 2 泓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在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申 (认 )购 、定投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6/9/6 3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直销 开通 汇款 交易 的公告 2016/9/10 4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及开 通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9/14 5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指定销售机构申 (认) 购、 定投 数额 限制 的公告


2016/9/21 6 泓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首 创 证 券 申购(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9/27 7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乾 道金 融信息 服务 (北 京 ) 有 限 公司为 销售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10/20 8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及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10/20 9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0/20 10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及 开 通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10/24 11 泓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6/10/25 12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及 开 通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11/4 13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公告 2016/11/17 14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6/12/9 15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2/20 16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12/20 17 泓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投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12/20 18 泓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7/1/19 19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及 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2/23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泓 德泓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泓 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泓 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