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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淘利A(000319)

泰达淘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3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 淘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重 要提 示 
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013 年 6 月 25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837】 号文 核准,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获得
中国证 监会证 券基 金机 构监管 部关于 泰达 宏利 淘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延期募
集备案的回函[2014]691 号。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8 月 6 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但 不保 证投 资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者 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根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基 金的收 益, 但同 时也要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风
险 和其 他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市场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2 月 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7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4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4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42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53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60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63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64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6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69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7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2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77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79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1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96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06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07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10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1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泰 达 宏利 淘利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 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资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资 者 在 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泰达宏利 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宏利淘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指 《泰 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泰达宏利淘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法 募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构 :指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7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 的日期 28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 购: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 据 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申 购金额 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申 购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基 金份额 类别 :指 根据认 购费、 申购 费、 销售服 务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将基 金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代 码,分 别计 算和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 、销 售服务 费: 指从 基金资 产中计 提的 ,用 于本基 金市场 推广 、销 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2 、指 定媒体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3 、不 可抗力 :指 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 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 构: 北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51 % ;宏利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49%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原 名湘 财合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湘 财荷 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2 年6 月, 是中国首 批合资 基金管 理公 司之 一。截 至目前 ,公 司管 理着包 括泰达 宏利 价值 优化型系 列基金 、泰达 宏利 行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利 风险 预算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金 、泰 达宏 利效率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利 市值 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泰达 宏利 集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利 品质 生活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红利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中证 财富大 盘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达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泰 达宏利 逆向 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信用 合利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收 益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利 瑞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养老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淘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转型 机遇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改革 动力量 化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创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复兴伟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新起点灵活 配置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 蓝筹 价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达 宏利新 思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创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泰 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场 基金 、 泰 达宏利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 达宏利 同顺 大数 据量化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泰 达宏 利多 元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增 利灵 活配置定 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达宏 利汇 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量 化增强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启 智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 利亚洲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睿智稳 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纯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宏 利京元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泰达宏 利溢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恒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达 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四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 女 士 , 董 事 长 。 拥 有 天 津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曾 担 任 天 津 信 托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员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研究员 ,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高 级项 目经 理,天 津市泰 达国 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融 资与风险 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 雪 屏 女 士 , 董 事 。 拥 有 天 津 大 学 工 科 学 士 和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新 闻 学 硕 士 学 位。1995 年至 2003 年 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 担任记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秘书科; 自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 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曾担任 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 锋 先 生 , 董 事 。 拥 有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 经 济 学 硕 士 及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曾 担任天 津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交 易员、 信托经 理, 渤海 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现任天 津市泰 达国 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 先生 ,董事 。毕 业于英 国伦 敦城市 大学 ,取得 精算 学荣誉 理学 士学位。现 为宏利行 政 副总 裁及宏 利人寿 保险 (国 际)有 限公司 首席 行政 总监,宏 利 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首席 行 政总 监, 负责宏 利于香 港的 全线 业务,包 括个人保险、 雇员福 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 (国 际)有 限公司 及宏 利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之董 事。现 为澳 大 利 亚精算学 会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 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杜汶高 先生 ,董事 。毕 业于美 国卡 内基梅 隆大 学,持 有数 学及管 理科 学理 学士学 位,现 为宏利 资 产管理(亚洲)总裁 兼亚 洲区主 管及宏 利资产 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掌 管亚 洲及日 本的投 资事 务, 专责管 理宏利 于区 内不 断壮大的 资产, 并确保 公司 的投 资业务 符合监 管规 定。 出任现 职前, 杜先 生掌 管宏利于 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 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 驻纽约 、伦 敦及 悉尼担 任杠杆 融资 及资 产担保 证券等 不同 部门 的主管, 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任赛华女士, 董事。 毕 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 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 任女士于 2007 年加 盟 宏利资 产, 曾任 首席行 政事务 总监 ,现 担任宏 利资产 亚洲 区零 售经销部 主管。 早年任 女士 曾任 职于亚 洲和加 拿大 的著 名国际 投资银 行、 会计 事务所及 省级退 休金委 员会 ,监 管托管 业务的 销售 及担 任全球 基金服 务客 户关 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 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建先生, 董事。 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天津财经学院, 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 副处长; 2001 年至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 于宁夏自治区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 任、经 济学院 副院 长, 担任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兼任 中国经 济发 展研 究会副会 长和秘书长、 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 独立董事。 二级律师, 南开大学法学学士、 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任 天津市 高级 人民 法院法 官。现 任天 津建 嘉律师 事务所 主任 ,天 津仲裁委 员会仲 裁员, 天津 市律 师协会 理事, 担任 天津 市政府 、河西 区政 府、 北辰区政 府,多 家银行 和非 银行 金融机 构法律 顾问 ,万 达、招 商、保 利等 房地 产企业法 律顾问 ,以及 天津 物产 集团等 大型国 有企 业的 法律顾 问等职 。主 要业 务领域: 金融、房地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 独立董事。 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 (北部) 工商管理 学士、 法国金融分析学 院财务分析学位 、 芝加 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 (巴黎) 组合经理助理、 组合经理, 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 公 司 (东 京) 高级 分析师 ,Nat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 运输 研究负 责 人 , 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 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 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 先生 ,独立 董事 。拥有 美国 西北大 学经 济学学 士、 美国西 北大 学凯 洛格管 理学院 管理 学硕 士、美 国西北 大学 凯洛 格管理 学院 金 融学 博士 等学位。 曾担任 联邦储 备系 统管 理委员 会金融 经济 师, 芝加哥 商业交 易所 高级 金融经济 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司 (波士顿)董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 (CICM ) ( 德 国 ) 联 合 首 席 执 行 官/ 副执行董事, 德国商业银行 (英国) 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交通 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 职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 股 (集团) 有限 公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 先生 ,监事 。拥 有澳大 利亚 麦考瑞 大学 商学学 士、 麦考瑞 大学 应用 金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 巴克莱资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 ; 2005 年加入 宏利资产, 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 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廖仁勇 先生 , 职工 监事 ,人力 资源 管理在 职研 究生, 曾在 联想集 团有 限公 司、 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07 年6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人力资 源部 招聘 与培训 主 管、 人力 资源 部总经理 助理,自2014 年10 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葛文娜女士, 职工监事。 文学学士, 金融学在职研究生。 2006 年7 月至2015 年12 月就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渠道经理、 机构主管、 销售部 门总经理助理;2016 年1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销售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 先生 ,副总 经理 。毕业 于南 开大学 和美 国罗斯 福大 学,获 文学 学士 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 家发展研究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 职于北 方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从 事信 托业 务管理 工作, 期间 曾任 办公室主 任、 研发部经理、 信托 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财务总监。 王彦杰 先生 ,副总 经理 。毕业 于台 湾中山 大学 和淡江 大学 ,获企 业管 理学 士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先后在国际证 券、日商 大和证券、 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 年5 月至 2008 年2 月, 任保德信 投信股票投资主管;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 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 年8 月至 2015 年10 月, 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 年 10 月 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 张萍女 士, 督察长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大学 和中 国科学 院, 管理学 和理 学双 硕士。 先后任 职于 中信 公司、 毕马威 国际 会计 师事务 所等公 司, 从事 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2005 年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士, 理学学士;2008 年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 任交易部交易员, 负责债券交易工作;2013 年9 月起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26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11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创盈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16 日至今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16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6 日起至 今担任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 18 日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4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 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9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23 日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25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2 日至今 担任泰达 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3 月1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 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 1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启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 9 年基金从业经 验,9 年证 券投资管理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胡振仓先生,自 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6 月 管理本 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由 公司 总经理 刘建 、 副总 经理 兼 投资 总监 王彦杰 、 投 资副 总监兼 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 、 金融工程部门 负责人戴洁、 研究部总 监陈伯祯、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 庄腾飞 组成。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决 策事项 ,可 分类固 定收 益类事 项、 权益类 事项 、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 陈伯祯、 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申 请并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 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 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核和 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体 系结 构是一 个分 工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构 ,由 最高 管理层 对内部 控制 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控, 监察稽 核部负 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管理 措施 的执 行。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 :独 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 责;及 时向 董事 会及/ 或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员 会提交 有关 公司 规范运 作和风 险控 制方 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 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管理系 统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在 一种 风险 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 风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程 序,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关于 内控 有明 确的分 工,确 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确 保监察 稽核工 作是 独立 的,并 得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定 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 理分开 ,投 资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时 将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风 险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 程序 ,确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 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用以提 示指 数趋 势、行 业及个 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 化 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 业务体系。 在国内 , 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3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500 只,QDII 基金 34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风 险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部 检查 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 于“ISAE3402 ” 和“SSAE16 ”双 准则 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 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网上 交易 系统的 银行 卡和第 三方 支付有 : 农 业银 行 卡、 建设银 行 卡 、民 生银行 卡、招 商银 行卡 、兴业 银行卡 、中 信银 行卡、光 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中国银 行卡、 广发银行卡、 上 海银行卡 、 汇付天下 支付和快钱支付 等。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 、汇付天下支付和快钱支付 。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销售机构 1 )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3 )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4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 )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 ) 东 莞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 -22119061 传真:0769 -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7 )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 :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8 ) 宁 波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9 )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0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1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 峰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2 ) 华泰证 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3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5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6 ) 平安证 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 吴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7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 中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0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1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2 ) 新时代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3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4 ) 长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5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6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7 )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8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9 ) 金元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0 ) 德邦证 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1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33 ) 国都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 ) 财富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5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36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95310 37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48


38 ) 西藏东 方财 富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911-2233





39 ) 西部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40 ) 中山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深 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41 ) 九州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 关 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客服热线:400-654-3218 42 ) 江海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400-666-2288 43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400-888-8133 44 ) 中信证 券( 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95548 45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400-809-6096 46) 上海 华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电话:021-63898951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47 ) 中信期 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48 ) 诺亚正 行( 上海)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49 ) 深圳众 禄金 融控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梨园路1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0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51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52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54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5 ) 北京 展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6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7 ) 一路财 富( 北京)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 座702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58 ) 上海汇 付金 融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59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60 ) 大泰金 石投 资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璐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61 ) 浙江 金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62 ) 深圳 市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户服务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63 ) 上海 联 泰资 产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money.com 64 ) 北京蛋 卷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65 ) 武汉 市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泛海国际SOHO 城7栋2301、2304 法定代表人:陶 捷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热线:400-027-9899


66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2302# 法定代表人: 李悦 客户服务热线: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67 ) 北京 广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公司网址: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线:400-623-6060 68 ) 北京 晟视天 下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 蒋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1-28层 公司网址:www.gscaifu.com 客服热线:400-818-8866 69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70 )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1 ) 上海 基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 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72 ) 北京汇 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5 网址:www.fundzone.cn 73 ) 上海 云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4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75) 北京 肯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 赵德赛


客服电话:95518/400 088 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76 ) 天津 国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热线:400-111-0889 77 ) 北京 格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78 ) 泰诚财 富基 金销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联系人: 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 君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庞伊君 六、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837】 号文核 准 , 并于2014 年7 月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 监管部关于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2014]691 号。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债券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 定期 (三)基金 募集情况 经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所 有限 公司( 特殊 普通合 伙) 验资, 本次 募集 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282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612,276,459.25 元,折合基 金份额612,276,459.25 份(其中A 类基金份额303,556,569.61 份, B 类基金份 额 308,719,889.64 份) ; 募 集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90,192.91 元, 折合 90,192.91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A 类基 金份额为 52,111.60 份,B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38,081.31 份) ,合 计 募 集 份 额 为 612,366,652.16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303,608,681.21 份,B 类基金份额为 308,757,970.95 份)。 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8 月 5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 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14 年 8 月 6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10 月28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款 项, 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 销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 不 受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 通过代销 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 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 费) ,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 的前提 下,可 根据 自身 的相关 情况设 定本 基金 的申购 金额下 限, 投资 者在办理 申购业 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 , 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 (含 申购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按照份 额进 行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 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 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心 申购的 养老 金客 户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 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2% 100 万元≤M<250 万元 0.125% 250 万元≤M<500 万元 0.07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 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250 万元 0.5% 25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 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具体赎回费率 如 下表所示: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扣除用 于 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 持有期 费率 1 天~365 天 0.1%


366 天(含)~730 天


0.05%


731 天(含)以上 0%


持有期 费率 1 天~29 天 0.5%


30 天(含)以上 0%


回费总额的25%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申购、 赎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有 关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 以 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5、 根据2015 年4 月18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 起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上 直 销 和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微 信 号 : mfcteda_BJ )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统一 调整为1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 单笔 10 元。 6、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26 日发布《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宣布自 2016 年 11 月 29 日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 设最低极差限制;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 售机构 在不低 于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可根 据自 身的相 关情况 设定 本基 金的申购 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发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 (含 定期定额投资) 金额下 限的公告》 , 宣布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极差限制;追加申购金额为 1 元,超过部分不 设最低级 差限制 。销售 机构 在不 低于上 述规定 的前 提下 ,可根 据自身 的相 关情 况设定本 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 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 需遵循对应销售机 构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以 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1)A 类 申购份额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申 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 申 购 费 率 ) =50,000 /(1+0.8 %)=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49,603.17 /1.016 = 48,822.0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可得到 48,822.02 份基金份额。 (2)B类 申购份额 B类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B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50,000 /1.016 =49,212.6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与 B 类 基金份额 设置不同的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 持有时间为 不满一年 (即 不满366 天)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1%=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A 类基 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期限为 不满一年(即不满 366 天) ,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12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例如: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满 30 天,在 T 日赎回 其持有 的B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 则投资人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不满30 天, 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B 类 基 金份额10,000 份,T 日的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 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11.940.00 元。 3、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披 露交易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各 个基 金份额类 别单独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 该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日 发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 基金销 售机 构同 意,基 金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2、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10 月28 日起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 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 额申 购业务 是指 投资者 可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约 定每期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于 每次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者 指定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10 月28 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具体实施办 法详见相关 公告 。 根据2015 年4 月18 日基 金管理 人发 布《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网上 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2015 年4 月20 日 起,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官方网上直销 和微信公众平台 (微信号:mfcteda_BJ ) 定 期定额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根据2016 年11 月26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 自 2016 年11 月29 日起, 投资者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销售机构在 不低于上 述 规定的 前提下 ,可 根据 自身的 相关情 况设 定本 基金的 定期定 额申 购金 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根据 2017 年 1 月 19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申( 认)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金 额下限 的公 告》 ,自 2017 年1 月23 日起, 投资者申 (认) 购 (含定期 定额申购) 本基金, 首 次申购 (含 定期定额申购) 最低金额调整为 1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 1 元,超过 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 前提下, 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 基金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金额下限, 投资者在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基础 上,通 过主 动管理 ,力 争创造 高于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类 金融工 具, 包括企 业债 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 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逆回购、 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中 期票 据、银 行存款 等,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一 级、 二级市 场买 入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持有 因可转 换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因 所持 股票 所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卖出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的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持有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不 低于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依托基金管理人自身债券评级体系和风险控制措施, 通过积极主动的管路, 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政 府债 券、信 用债 等不同 债券 板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确 定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及时进 行调整 ,从 而选 择既能匹 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利 率水 平的预 期, 在预期 利率 下降时 ,增 加组合 久期 ,以 较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带来 的收益 ,在 预期 利率上 升时, 减小 组合 久期,以 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 资产 组合中 的长 、中、 短期 债券主 要根 据收益 率曲 线形状 的变 化进 行合理 配置。 本基 金在 确定固 定收益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基 础上 ,将 结合收益 率曲线 变化的 预测 ,适 时采用 跟踪收 益率 曲线 的骑乘 策略或 者基 于收 益率曲线 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通过 买入 并持有 信用 风险可 承担 、期限 与 收 益率相 对合 理的 信用债 券产品 ,获 取票 息收益 。此外 ,本 基金 还将通 过对内 外部 评级 、利差曲 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5.特殊债券 品种投资策略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综合 分析 可转换 公司 债券的 股性 特征、 债性 特征、 流动 性、摊 薄率 等因 素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 化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资 价值, 选择 其中 安全边 际较高 、发 行条 款相对优 惠、 流动性良好, 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强盈利能力、 成长前景好、 股性活 跃并具 有较 高上 涨潜力 的品种 ,以 合理 价格买 入并持 有。 根据 内含收益 率、折 溢价比 率、 久期 、凸性 等因素 构建 可转 换公司 债券投 资组 合, 获取稳健 的投资 回报。 此外 ,本 基金将 通过分 析不 同市 场环境 下可转 换公 司债 券股性和债性的 相对价 值, 通过 对标的 转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理 定价, 力求 选择 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括 资产 抵押贷 款支 持证券 (ABS ) 、 住房 抵押贷 款支 持 证券 (MBS) 等, 其定价受 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 将在 债券市 场宏 观分析 基础 上,结 合蒙 特卡洛 模拟 等数量 化方 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 债券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总指数。 中债总 财富 总指数 是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的中 国债 券指数。该 指数同 时覆 盖了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银行 间以及 银行柜 台债 券市 场上的主 要 债券 类证券 ,具 有广 泛的市 场代表 性, 能够 反映债 券市场 总体 走势 ,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报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证 券市 场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2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028,545,849.00 81.49 其中: 债券


5,008,409,849.00 81.16 资产支 持证 券 20,136,000.00 0.33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62,002,723.00 15.5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118,840,030.58 1.93 8 其他资 产


61,566,522.01 1.00 9 合计





6,170,955,124.59





100.00


2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27,905,000.00 13.8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27,905,000.00 13.88 4 企业债 券 472,264,209.60 7.9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691,411,000.00 45.11 6 中期票 据 990,810,000.00 16.61 7 可转债 26,019,639.40 0.4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08,409,849.00 83.94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11611010 16 大 唐集 SCP010 3,200,000 318,272,000.00 5.33 2 011699685 16 中 建材 SCP004 2,000,000 200,860,000.00 3.37 3 011698300 16 鲁商SCP007 2,000,000 199,500,000.00 3.34 4 011698709 16 现 代投 资 1,500,000 149,310,000.00 2.50 SCP002 5 011698725 16 国电SCP006 1,500,000 149,250,000.00 2.50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689246 16 上和1A1 400,000 20,136,000.00 0.34 注:上 述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为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 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情况,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376.4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1,543,609.66 5 应收申 购款 535.9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566,522.01


12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9 广汽转 债 7,896,160.00 0.13 2 110035 白云转 债 851,990.40 0.01


13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格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8 月6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较: 泰达淘利债券 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8 月6 日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6.20% 0.27% 5.24% 0.19% 0.96% 0.08%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10.92% 0.12% 8.03% 0.11% 2.89% 0.01%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12 月31 日 2.63% 0.06% 1.30% 0.12% 1.33% -0.06% 2014 年8 月6 日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20.90% 0.14% 15.16% 0.13% 5.74% 0.01% 泰达淘利债券 B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8 月6 日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5.90% 0.26% 5.24% 0.19% 0.66% 0.07%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11.05% 0.13% 8.03% 0.11% 3.02% 0.02%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12 月31 日 2.38% 0.06% 1.30% 0.12% 1.08% -0.06% 2014 年8 月6 日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20.40% 0.14% 15.16% 0.13% 5.24% 0.0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总指数 (二) 泰达宏 利淘 利基 金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 比图(2014 年8 月6 日-2016 年 12 月31 日)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结束 时及 截止报 告期 末各 项投 资比 例已达 到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比例 要 求 。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活跃市 场 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 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 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对 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 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 当事人(“受 损方”)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 益损失(“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B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 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本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将 专门用 于本 基金的 销售 与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划 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及第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 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十 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 变化。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债券 类 金融 工具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是 指 收 益 率 曲 线 没 有 按 预 期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该 风 险 与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 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 估值风 险: 本基 金 采用的 估值方 法有 可能 不能充 分地反 映和 揭示 利率 风险, 或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时 ,在 一定 时期内 可能高 估或 低估 基金资产 的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将 共同 协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使 调整 后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 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 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 金流的 不稳定 性有 关。 债券发 行人期 间运 营收 入变化 越大, 经营 风险 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人 如果 不能或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或 者不 能履行合 约规定 的其他 义务 ,或 者其信 用等级 降低 ,将 会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 进而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 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4、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是 指 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者 认 为因 素 造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 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理 人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债券基金的终止事由 如发生 下列 情形之 一,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直 接终 止基 金合同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5000 万元; 2)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 、 赎回费 , 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 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 如在出现如下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 接终止 基金合 同, 并根 据基金 合同第 十九 部分 的约定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5000 万元; 2)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等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 他非书 面方 式授 权其代 理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 会议 召开方式 上,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的方 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序进 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债券基金的终 止事由 如发生 下列 情形之 一,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直 接终 止基 金合同 止,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5000 万元; 2)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位于 北京市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件 ,基 金合 同条款 及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行长: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 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 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 债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企 业 债 券 、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 、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逆回购、 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中 期票 据、银 行存款 等,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 、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但 可 持有 因可转 换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因 所持 股票 所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卖出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 例不 低于 80% ,持有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不 低于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 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 种 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对 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行 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 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 银行 间 交 易会员 中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易 对手组 成。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手 应符合 交易对 手库 的范 围。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按 如 下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 慎 的风险控制原则,对 银 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 状 况进 行评估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确定 与各 类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 式,在 具体的 交 易 中, 应尽力 争取对 基金 有利 的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 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基 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规定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 理由 未执 行或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的,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基 金名 义在基 金托 管人认 可 的 存款银 行的 指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款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该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和 使用 。在 上述账户 开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使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本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资 金的清 算。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章 后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复 核,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 反 映基 金财 产公允 价值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 于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的任 何基金 净值 数据错 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计 算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 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 果基 金托管 人的 复核结 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双 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生成 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信息 资料服务 1、交易确认通知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 日及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系 统查询或打印确认单, 也可通过我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 查询交易信息。 2、对账单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查阅对账单。 ?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 电子等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 账单。


具 体 查 阅 和 定 制 账 单 的 方 法 可 参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400-698-8888 )咨询。 (二)网站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利 用公 司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 期 或不 定 期为基 金 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的定期在线交流的服务。 (三)客服电话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 可 通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 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二十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式 进行披 露, 并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已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中信山东、中信期货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布 《泰达宏利 淘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增 加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增 加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销 售机 构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6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 加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 淘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正文及摘要》。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增加上 海云 湾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增加上海万得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 发布《泰达宏利 关于增加天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 发布《泰达宏利 关于增加北京 肯特瑞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并参 加其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 发布《泰达宏利 关于增加北京 格上富 信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发布《泰达宏利 淘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3 季度报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北 京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身 份证明 文件 并接 受或重新 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告》。 2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参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12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参加和讯科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泰诚 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 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 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26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2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3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6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关于在北京肯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1 月13 日发布 《关于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接受大额申购、大额转换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1 月 14 日 及 1 月 17 日分别发布 《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1 月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旗 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申( 认) 购(含 定期定 额投 资) 金额下限 的公告》 。 4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1 月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第4 季度报告》 。 二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 机构的 住所,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对投资 者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住 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处。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3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