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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丰祥(620009)

金元丰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号)查看PDF公告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七年三月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2 重要提示 金元惠理 惠 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下 简 称 “惠利 保 本基金 ” )根 据 2012 年 11 月 6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 ( 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 《关于核 准 金元惠理 惠 利保 本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批复 》 ( 证监许可[2012]1456 号)进行募 集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8 日 , 惠利 保本 基金的累 计 收益率为 15.3% , 满 足 《 金元惠理 惠 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惠 利保 本基金基 金 合同” ) 约定的第 一 个保本周 期 提前结束 的 条件, 2015 年 1 月 7 日为金元惠 理 惠利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第一个保 本 周期到期 日 。 由于 不符 合保本基 金 存续条件, 按照惠利 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惠 利 保本基金 保 本周期到 期 后转型为 债 券型基金 , 名称相应 变 更为 “金 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金元惠 理惠利保 本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进 行了修改 , 修订后的 《 金元惠理 丰 祥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和 《 金 元惠理丰 祥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等 文件 已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 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在公司网站 与 中国证监 会 指定报刊 上 公告, 修订后的 《 基金合同 》 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并 经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 一 致,本基 金 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由 “金 元 惠理丰祥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名 为 “金 元 顺安丰祥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同 时做相应 修 订变更。 基金管理 人 保证招募 说 明书的内 容 真实、 准 确 、 完整。 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监会 对 本基金募 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 本基金的 价 值和收益 做 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 证,也不 表 明投资于 本 基金没有 风 险。 本基金投 资 于证券市 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为证 券 市场波动 等 因素产生 波 动, 投资者 在 投资本基 金 前, 应全 面 了解本基 金 的产品特 性 , 充分考 虑 自身的风 险 承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并 承担基金 投 资中出现 的 各类风险 , 包括: 因 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环 境 因素 对 证券价格 产 生影响而 形 成的系统 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 的 非系统性 风 险、 由于基 金投资 者连续大 量 赎回基金 产 生的流动 性 风险、 基 金 管理人在 基 金管理实 施 过程中产 生 的基 金 管理风险 、 本基金的 特 定风险等 等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3 投资有风 险 , 投资者 认 购或申购 本 基金时应 认 真阅读本 基 金的招募 说 明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 理人建议 投 资者根据 自 身的风险 收 益偏好, 选 择适合自 己 的基金产 品 , 并 且 中长期持 有 。 基金的过 往 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 表 现。 基金管理 人 依照恪尽 职 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 收益。 本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所载内容 截 止日为 2017 年 2 月 4 日,有关 财 务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止 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4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财产 ............................................................................................................. 6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六、风险揭示 ............................................................................................................. 7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26?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7?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5 一、绪言 《金元顺 安 丰祥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 明 书》 (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 露 内容与格 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 的内容与 格 式>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以 及 《金元顺安 丰祥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 费率等与 投 资者投资 决 策有关的 全 部必要事 项 , 投资者 在 作出投资 决 策前应仔 细 阅读 本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管理 人 承诺本招 募 说明书不 存 在任何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 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 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承 担 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 根 据本招募 说 明书所载 明 的资 料 申请募集 的 。 本招 募说 明书由金 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 任何其他 人 提供未在 本 招募说明 书 中载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 书 作任 何 解释或者 说 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本 基 金的基金 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 约 定 基金当事 人 之间权利 、 义务的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者依 据 基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本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 额的行为 本 身即表明 其 对基 金 合同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和 义 务,应详 细 查阅基金 合 同。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 明书中, 除 非文意另 有 所指,下 列 词语或简 称 具有如下 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金元惠理丰祥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由 金 元惠理惠 利 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转型而 来 2 、基金管理 人:指金 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 农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 合 同的任何 有 效修订和 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 》及对该 托 管协议的 任 何有效修 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 政 规章以及 其 他对基金 合 同当事人 有 约束力的 决 定、决议 、 通知等 8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 五 次 会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 人 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次 会 议修 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9 、 《 销 售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 办 法》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10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11 、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7 12 、中国证 监会:指 中 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 13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 构:指中 国 人民银行 和/ 或中国银 行 业监督管 理 委员会 14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 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 享有权利 并 承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15 、个人投 资者:指 依 据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可 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自然人 16 、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 法可以投 资 证券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境内合 法登 记并存续 或 经有关政 府 部门批准 设 立并存续 的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1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8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 资者、 机 构 投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 许购买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其他投资 人 的合称 19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 明书合法 取 得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20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 或销售机 构 宣传推介 基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转 换 、转托管 及 定期定额 投 资等业务 21 、 销售机构: 指金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 规定的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销售 业 务资格并 与 基金管理 人 签订了基 金 销售服务 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 务 的机构 22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户 的 建立和管 理 、 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建 立 并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和办 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23 、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 登记业务 的 机构。 基 金 的登记机 构 为金元顺 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或接 受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托 代 为办理登 记 业务的机 构 24 、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 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 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变 动 情况的账 户 25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记录 投 资人通过 该 销售机构 办理 申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 业 务的基金 份 额变动及 结 余情况的 账 户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8 26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金元顺 安丰祥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生效起 始 日, 即金 元 惠理惠利 保 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保本到期 选 择期到期 日 的次日, 原 《金 元 惠理惠利 保 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自同一日 终 止 27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 同 规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 事 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 完毕,清 算 结果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并予以公 告 的日期 28 、 存续期: 指 《金元 惠理惠利 保 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至 《金元顺 安 丰祥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终止日 之 间的不定 期 期限 29 、工作日 :指上海 证 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 交 易所的正 常 交易日 30 、T 日: 指销售机 构 在规定时 间 受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31 、T +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 含 T 日) 32 、开放日 :指为投 资 人办理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回或其 他 业务的工 作 日 33 、开放时 间:指开 放 日基金接 受 申购、赎 回 或其他交 易 的时间段 34 、 《 业 务规则 》 : 指 《金 元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 基 金注册登 记 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 管理人所 管 理的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 金登记方 面 的业务规 则 , 由基金 管 理人 和 投资人共 同 遵守 35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 的 规定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36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 明书规定 的条 件要求将 基 金份额兑 换 为现金的 行 为 37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按照本基 金 合同和基 金 管理人届 时 有效公告 规 定 的条件 , 申 请将其持 有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 基 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38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 本基金的 不 同销售机 构 之间实施 的 变更所持 基 金 份额销售 机 构的操作 3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 扣款金额 及 扣款方式 , 由销售机 构 于每期约 定 扣款日在 投 资人指定 银 行账户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及受 理 基金申购 申 请的一种 投 资方式 40 、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 额总数加 上 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9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 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41 、元:指 人民币元 42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 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 差、 银行存 款 利息、已 实 现的其他 合 法收入及 因 运用基金 财 产带来的 成 本和费用 的 节约 43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 各类有价 证 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 款 及其他资 产 的价值总 和 44 、基金资 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减去基 金 负债后的 价 值 45 、基金份 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 除 以计算日 基 金份额总 数 46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 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过程 47 、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 的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 报刊、 互 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48 、不可抗 力:指本 基 金合同当 事 人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且不能克 服 的客观事 件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金 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花 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花 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 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 人 :任开宇 批准设立 机 关:中国 证 券监督管 理 委员会 批准设立 文 号:中国 证 监会证监 基 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 : 募集基金 、 管理基金 和 经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 其 他业务 ( 涉 及行政许 可的 凭证经营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孙 筱君 联系电话 :021-68882850 股权结构 :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占公司总 股 本的 51% , 上海泉意 金 融信息服 务有 限公司占 公 司总股本的 49% 。 本基金管 理 人公司治 理 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 规 范, 能够切 实维护基 金 投资者的 利 益。 股东会为 公 司的权力 机 构, 由全体 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 的 经营方针 以 及选举和 更 换董事 、 监事等事 宜 。 公司 章程 中明确公 司 股东通过 股 东会依法 行 使权利, 不 以任何形 式 直接或 者间接干 预 公司的经 营 管理和基 金 资产的投 资 运作。 董事会为 公 司的执行 机 构, 对股 东 会负责, 并 向股东会 汇 报。 公司 董 事会由 8 名董 事组成, 其 中 3 名为独 立董事。 根 据公司章 程 的规定, 董 事会履行 《 公司法》 规 定的 有 关重大事 项 的决策权 、 对公司基 本 制度的制 定 权和对总 经 理等经营 管 理人员的 监 督和 奖 惩权。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1 公司设监 事 会, 由 4 名 监事组成 , 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 表 监事。 监 事 会向股东 会负 责,主要 负 责检查公 司 财务并监 督 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 人 员尽职情 况 。 公司日常 经 营管理由 总 经理负责 。 公司根据 经 营运作需 要 设置基金 投 资部、 专户 投 资部、 固定 收益及量 化 部、 研究部 、 产品开发 部、 市场营 销部、 专户 理财部、 北 京分公 司( 筹 ) 、 华 东营销中 心 、 华南 营销 中心、 信息 技术部 、 基 金事务部 、 交易部 、 财 务部、 人事行政 部 、 监察 稽核 部、 资产管 理部、 金融 同业部、 创 新投资部、 金融市场 部 、 资本 市场部和 投 资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 此外, 公司 董事会下 设 风险控制 与 合规审核 委 员会、 资格审查 委 员会和薪 酬 管理委员 会 , 公司总 经 理下设投 资 决策委员 会 和风险控 制 委员会。 (二)主 要 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 员 任开宇先 生 , 董事长, 博士学位。 曾任长春 证 券有限公 司 总裁助理, 新华证券 有 限 公司监事 长 , 金元证券 有限公司 投 行总监、 副 总裁; 2010 年 7 月出任 金元惠理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2010 年 9 月出任金 元惠理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董事长 。 史克新先 生 , 董事, 学 士学位。 曾 任珠海会 计 师事务事 务 所注册会 计 师、 君安证 券 有限公司 审 计师、 北大 方正投资 有 限公司副 总 经理、 兴安 证券东莞 营 业部总经 理 和深圳 丽晶生物 技 术有限公 司 董事长。 2007 年至今, 任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经纪服务 总 部 总 经理、副 监 事长。 冷天晴先 生 , 董事, 学 士学位, 冷 天晴先生 长 期在军区 部 队服役, 主 要从事军 队 内 部的管理工作,后相继于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职务,曾于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年任云南工 投 集团动力 配 煤股份有 限 公司总经 理 ,现担任 云 南 九 天投资控 股 集团有限 公 司总经理 , 主持公司 的 全面工作, 此外兼任 云 南滇中供 应 链管理 有限公司 执 行董事、 深 圳滇中商 业 保理有限 公 司执行董 事 。 栗旻先生 , 董事, 硕 士 学位。 栗 旻 先生长期 在 中国农业 银 行多个岗 位 担任管理 职位 , 自 1996 年始至 2012 年在农业 银 行先后担 任 了分行营 业 部公司业 务 部/国 际 业务部 担 任 副总经理、总经理,在农行云南省分行下属的支行担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自 2012 年始担任 深 圳滇中商 业 保理有限 公 司总经理 至 今。 李宪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 现任上海 市 锦天城律 师 事务所高 级 合伙人。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2 张屹山先 生 , 独立董 事 。 曾任吉 林 大学数学 系 助教, 吉 林 大学经济 管 理学院任 副教 授, 日 本关 西学院大 学 客座教授 , 天治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 ;1992 年 5 月, 出任 吉林大学 商 学院院长 、 博士生导 师 。 潘书鸿先 生 , 独立董 事 , 学士学 位 。 潘书鸿 先 生曾于 1995 年至 1999 年 任上海功 茂 律师事务 所 行政主管 , 于 1999 年至 2006 年任 上海崇林 律 师事务所 ( 后更名为 上 海海之 纯律师事 务 所)行政 主 管,此后 自 2006 年至今在上海恒 建 律师事务 所 担任主任 律 师 、 首席合伙 人 。另外, 潘 书鸿先生 自 2013 年至今在第十届 上 海律师协 会 担任副会 长 , 自 2016 年至今在上海仲 裁 委员会担 任 仲裁员。 张嘉宾先 生 , 董事, 公 司总经理 , 兼任子公 司 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 士 。 曾任深 业美 国公司 (新 泽西) 副总 裁, 瑞银华 宝 (纽约) 业务经理, 富国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市场 总监, 信诚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副 总 经理、 首席 市场官, 中 国光大资 产 管理有 限公司( 香 港)首席 运 营官,民 生 加银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总经理。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 员 吴毓锋先 生 , 监事会主 席, 硕士学 位, 金元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财务 总 监。 曾任海 南 省国际信 托 投资公司 证 券营业部 财 务经理, 历 任金元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财务部 业 务主管、 助理总经 理 、副总经 理 和总经理 , 现任金元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财务 总 监。 李春光先 生 , 监事, 硕 士学位, 具 有上海证 交 所颁发的 董 秘资格证 书 。 李春光先 生 于 2005 年至 2015 年在云南凌 云 律师事务 所 担任律师 , 自 2015 年至今在上 海 泉意金 融 信息服务 有 限公司担 任 副总经理 。 陈渝鹏先 生 , 员工监事 , 兼任子公 司监事会 主 席, 硕士学 位, 金元顺 安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信 息 技术部总 监 。 曾任银通 证券信息 部 主管, 金元 证券电脑 总 部助理主 管 工程师 。 洪婷女士, 员工监事, 大专学历,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财务 部 总监助理。 曾 任职于昆 山 组合服饰 有 限公司出 纳 及华尔街 英 语金茂培 训 中心财务 会 计。 3 、管理层人 员情况 任开宇先 生 ,董事长 , 简历同上 。 张嘉宾先 生 ,总经理 , 简历同上 。 凌有法先 生 , 督察长, 硕士学位。 曾任华宝 信 托有限公 司 发展研究 中 心研究员、 债 券业务部 高 级经理 , 联 合证券有 限 公司固定 收 益部业务 董 事, 金元证 券有限公 司 资产管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3 理部首席 研 究员,首 都 机场集团 公 司资本运 营 部专家。 符刃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海南 国 信资产管 理 公司总经 理 助理, 香港 海 信投资有 限 公司总经 理 ,历任金 元 证券有限 公 司基金筹 备 组负责人 , 公司督察 长 。 邝晓星先 生 , 财务总 监 , 学士学 位 。 曾任海 南 省国际信 托 投资公司 上 海宜山路 证券 营业部总 经 理, 金 元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宜 山路证券 营 业部总经 理 , 金元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财 务 总部经理 助 理,历任 金 元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基 金筹备组 成 员。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 , 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 、金 融市 场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全面工 作)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李杰先生, 金元顺安 丰 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金元顺安 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金元顺 安 沣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和金元 顺 安金 元 宝货币市 场 基金的基 金 经理, 上海 交通大学 理 学硕士。 曾 任国联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数 量策略分 析 员、 固定收 益高级研 究 员。 2012 年 4 月加入金 元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10 年证券、 基 金等金融 行 业从业经 历 ,具有基 金 从业资格 。 (2 )历任基 金经理: 何旻先生 :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2 月; 李飞先生 :2009 年 6 月至 2012 年 4 月; 谷伟先生 :2012 年 3 月至 2013 年 4 月。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张嘉宾先 生 ,总经理 , 简历同上 。 李杰先生 , 基金经理 , 简历同上 。 闵杭先生 , 投资总监 , 金元顺安 消 费主题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金 元 顺安新经 济主 题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金元 顺安 宝石动力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金 元顺安成 长 动力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和金 元 顺安金通 宝 货币市场 基 金的基金 经 理, 上海 交 通大 学 工学学士 。 曾任湘财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上海 自 营分公司 总 经理, 申银 万国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证券 投 资总部投 资 总监。 2015 年 8 月加入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23 年证券、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4 基金等金 融 行业从业 经 历,具有 基 金从业资 格 。 侯斌女士 , 金元顺安 成 长动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金元顺 安宝石动 力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和 金 元顺安核 心 动力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 理, 上海 财 经大 学 经济学学 士 。 曾任光大 保德信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行业研 究 员。 2010 年 6 月加入金 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高级行 业 研究员, 金 元顺安成 长 动力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 理助理 , 金 元顺安核 心 动力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助理, 金元 顺安价 值增长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 理。 15 年基金等金融 行 业从业经 历 , 具有基金 从业资 格。 缪玮彬先 生 , 金元 顺安 价值增长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 金经理, 复 旦大学经 济 学 硕士。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华宝信托 投 资有限责 任 公司投资 经 理。2016 年 10 月加入金 元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 19 年基金等金融行业 从 业经历, 具 有基金从 业 资格。 郭建新先 生 , 金元顺安 金通宝货 币 市场基金 的 基金经理, 西南财经 大 学经济学 硕 士。 曾任河北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资金 运 营中心债 券 交易经理 。 2016 年 9 月加 入金元顺 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8 年证 券、基金 等 金融行业 从 业经历, 具 有基金从 业 资格。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 在近亲属 关 系。 (三)基 金 管理人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 、 赎回和登 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 信用、勤 勉 尽责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财 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 产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 的 不同基金 财 产分别管 理 ,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 取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5 利益,不 得 委托第三 人 运作基金 财 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 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 净值,确 定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 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 受理基金 份 额的申购 和 赎回申请 , 及时、足 额 支付赎回 款 项;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 并编制基 金 财务会计 报 告; 12 、编制季 度、半年 度 中期和年 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 , 不得向他 人泄露 ;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 金 收益分配 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 收 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 业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 讼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 法 律 行为; 19 、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 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向 基 金托管人 追 偿; 22 、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资料 ; 23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24 、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6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26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 金及其他 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合法权 益 的活动; 27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 被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 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 因 基金财产 投 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不谋求 对 上市公司 的 控股和直 接 管理; 28 、法律法 规、基金 合 同规定的 以 及中国证 监 会要求的 其 他义务。 (四)基 金 管理人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 健 全内部控 制 制度,采 取 有效措施 , 防止违法 行 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 取 有效措施 , 防止下列 行 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 财产或者 他 人财产混 同 于基金财 产 从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 管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以外的 第 三人牟取 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违规承诺 收 益或者承 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 证监会禁 止 的其他行 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 ,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 , 不从事以 下 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 托 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基 金合同其 他 当事人的 合 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 送的资料 中 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阻 挠 或严重影 响 中国证监 会 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 守、滥用 职 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 划 等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所 业 务规则, 扰 乱市场秩 序 ; (9 )在公开 信息披露 和 广告中故 意 含有虚假 、 误导、欺 诈 成分;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7 (10 )其他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 监 会禁止的 行 为。 (五)基 金 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 职务之便 为 自己、受 雇 人或任何 第 三者谋取 利 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 划 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 组织或个 人 进行证券 交 易。 (六)基 金 管理人的 内 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 盖 到决策、 执 行、监督 、 反馈等各 个 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 效 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 资 产、其他 资 产的运作 应 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 门 和岗位的 设 置应当权 责 分明、相 互 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 理 的控制成 本 达到最佳 的 内部控制 效 果。 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 )控制环 境 公司建立 健 全的法人 治 理结构 , 充 分发挥独 立 董事和监 事 会的监督 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交 易 、利益输 送 和内部人 控 制现象的 发 生,保护 投 资者利益 和 公司合法 权 益。 公司管理 层 树立内控 优 先的风险 管 理理念 , 培 养全体员 工 的风险防 范 意识, 建立 风 险控制优 先 、 风险控 制 人人有责 、 一线人员 第 一责任的 公 司内控文 化 , 保证全 体 员工 及 时了解国 家 法律法规 和 公司规章 制 度, 使 风险 意识贯穿 到 公司各个 部 门、 各个岗 位和各 个环节。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8 公司建立 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效的 运 行机制, 确 保公司各 项 决策、 决议 的 执行 中, “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 程,通过 重 要凭据传 递 及信息沟 通 制度,实 现 相关部门 、 相关岗位 之 间的监督 制 衡。 公司建立 有 效的人力 资 源管理制 度 , 健全激 励 约束机制 。 通过法律 法 规培训、 制度 教育、 执业 操守教育 和 行为准则 教 育等, 确保 公司人员 了 解与从业 有 关的法规 与 监管部 门规定, 熟 知公司相 关 规章制度 、 岗位职责 与 操作流程 , 具备与岗 位 要求相适 应 的操 守 和专业胜 任 能力。 (2 )风险评 估 公司建立 科 学严密的 风 险评估体 系 , 对公司 的 业务风险 、 人员风险 、 法律风险 和财 务风险等 进 行识别、 评 估和分析 , 及时防范 和 化解风险 。 通过科学 的 风险量化 技 术和 严 格的风险 限 额控制对 投 资风险实 现 定量分析 和 管理。 通 过 收集与投 资 组合相关 的 会计 和 市场数据 , 建立一个 投 资风险测 评 与绩效评 估 的信息技 术 平台。 由监 察稽核部 定 期向投 资决策委 员 会和风险 管 理委员会 提 交风险测 评 报告。 (3 )内控机 制 公司全部 的 经营管理 决 策, 均 按照 明确成文 的 决策程序 与 规定进行, 防止超越 或 违 反决策程 序 的随意决 策 行为的发 生 。 操作层面 上 , 公司 依据 自身经营 特 点, 以各岗 位目标责 任 制为基础 形 成第一道 内 控 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 委 员会、 督察 长对公司 各 机构、 各部 门、 各岗位 、 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 监 督反馈 形成第三 道 内控防线, 并建立内 部 违规违章 行 为的处罚 机 制。 同时, 按照分级 管 理、 规 范操作、 有 限授权、 业 务跟踪的 原 则, 制定公 司授权管 理 制度, 并严 格区分业 务 授权与 管理授权 。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 了 内部办公 自 动化信息 系 统与业务 汇 报体系, 通 过建立有 效 的信息交 流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工及 各 级管理人 员 可以充分 了 解与其职 责 相关的信 息 , 保证信息 及时送 达适当的 人 员进行处 理 。 (5 )监督与 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 立 了独立于 各 业务部门 的 监察稽核 部 , 其中监 察 稽核人员 履 行内部稽 核职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9 能, 检查、 评价公司 内 部控制制 度 合理性、 完 备性和有 效 性, 监督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 , 揭示公司 内 部管理及 基 金运作中 的 相关风险 , 及时提出 改 进意见, 促 进公 司 内部管理 制 度有效地 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员具 有 相对的独 立 性, 定期不 定期出具 监 察稽核 报告。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 控制的声 明 (1 ) 本公司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 内部控制 制 度是本公 司 董事会及 管 理层的责 任 。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 据 市场环境 的 变化及公 司 的发展不 断 完善内部 控 制制度。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 托管人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 农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简称中 国 农业银行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 心 东座 法定代表 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 机 关和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银监会 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 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是中 国 金融体系 的 重要组成 部 分, 总 行设 在北京。 经 国 务院批准 , 中国农业 银 行整体改 制 为中国农 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承继 原 中国农业 银 行全部资 产 、 负债、 业 务、 机 构 网 点 和员工 。 中 国农业 银 行 网点遍 布 中 国城乡 , 成 为国内 网 点 最多、 业 务 辐射范 围 最 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 中国农业 银 行同样通 过 自己的努 力 赢得了良 好 的信誉, 每 年位居 《 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 为一家城 乡 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 齐备的大 型 国有商业 银 行, 中国农 业银行 一贯秉承 以 客户为中 心 的经营理 念 , 坚持审 慎 稳健经营 、 可持续发 展 , 立足县 域 和城 市 两大市场 , 实施差异 化 竞争策略 , 着力打造 “ 伴你成长 ” 服务品牌 , 依托覆盖 全 国的 分 支机构、 庞 大的电子 化 网络和多 元 化的金融 产 品, 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 供优质的 金 融服务 , 与广大客 户 共创价值 、 共同成长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21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 托 管人》 评 为 中国 “最 佳 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 银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审计 , 并 获得无 保 留 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 业银行连 续 通过托管 业 务国际内 控 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 立 公正 第三方对 中 国农业银 行 托管服务 运 作流程的 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 健 全有效性 的 全面 认 可。 中国农 业银行着 力 加强能力 建 设, 品牌声 誉进一步 提 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 出 ,获“最 佳 托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 首 席 财务官 》 杂 志颁发的 “ 最佳资产 托 管奖”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 得 中国债券 市 场 “优 秀托管机 构 奖” ,2015 年被中国 银 行业协会 授 予“养老 金 业务最佳 发 展奖” 。 中国农业 银 行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 中 国人民银 行 批 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 托管业务 部/ 养老金管 理 中心,内 设 综合管理 处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处、 委 托资产托 管 处、 境外 资 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 托 管处、 风 险 管理处、 技 术保 障 处、 营运 中 心、 市场 营 销处、 内 控 监管处、 账 户管理处 , 拥有先进 的 安全防范 设 施和 基 金托管业 务 系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 银 行托管业 务 部现有员 工 140 余名,其中具有 高 级职称的 专 家 3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 员专业水 平 高、业务 素 质好、服 务 能力强, 高 级管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 从业经验 和 高级技术 职 称,精通 国 内外证券 市 场的运作 。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 况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 农业银行 托 管的封闭 式 证券投资 基 金和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共 342 只。 (二)基 金 托管人的 内 部风险控 制 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 国 家有关托 管 业务的法 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 和 行内有关 管 理规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务的稳 健 运行, 保 证 基金财产 的 安全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的 真 实、准确 、 完整、及 时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 委 员会总体 负 责中国农 业 银行的风 险 管理与内 部 控制工作 , 对托管业 务风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22 险管理和 内 部控制工 作 进行监督 和 评价。 托管 业务部专 门 设置了风 险 管理处, 配 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责 托 管业务的 内 控监督工 作 ,独立行 使 监督稽核 职 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 、 完善的制 度 控制体系 , 建立了管 理 制度、 控 制 制度、 岗 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 业务的规 范 操作和顺 利 进行; 业 务 人员具备 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 实 行 严 格的复 核 、 审核、 检 查 制度, 授 权 工作实 行 集 中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 规 程保管 、 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 监 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 信 息披露人 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 操 作, 防 止人为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系统完 整 、独立。 (三)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进 行 监督的方 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 和 禁止投资 品 种输入监 控 系统, 每 日 登录监控 系 统监督基 金 管理人的 投 资运作, 并通过基 金 资金账户 、 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指 令 等监督基 金 管理人的 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 下 方式的处 理: 1 、联系电话 提示。对 媒 体和舆论 反 映集中的 问 题,联系 电 话提示基 金 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 进行提示 ;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 面提示有 关 基金管理 人 并报中国 证 监会。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 销 机构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花 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花 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 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 人 :任开宇 联系电话 :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 孙 筱君 客服专线 :400-666-0666 、021-68881898 网址:www.jysa99.com (二)代 销 机构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 心 东座 法定代表 人 :周慕冰 联系人: 张 伟 联系电话 :010-85109230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24 联系人: 杨 菲 联系电话 :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长 安 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联系电话 :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25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于 菲 联系电话 :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姚 磊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7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南省海 口 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时 代金融中 心 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 人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 :www.jyzq.cn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2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许 梦园 联系电话 :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27 11 、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人代表 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话 :021-68751860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2 、国元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 际 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 人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2246273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陈 琳琳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13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联系人: 钟 伟镇 联系电话 :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28 网址:www.gtja.com 14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杰联 系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15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蝉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16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 场(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联系电话 :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29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17 、中信证 券(山东 ) 有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18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 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 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联系电话 :021-2216911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9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 尹 伶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3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0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联系电话 :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21 、诺亚正 行(上海 ) 基金销售 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话 :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22 、蚂蚁( 杭州)基 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道 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31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3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话 : (010 )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95551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4 、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笋岗街 道 梨园路物 资 控股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5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32 联系电话 :021-20835787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26 、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 投资顾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何 昳 联系电话 :021-20691922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27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 徐汇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楼座 9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朱 玉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28 、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2302 法定代表 人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联系电话 :010-57756159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33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29 、北京钱 景财富投 资 管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陈 剑炜 联系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30 、海银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 务 广场 16F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何 春燕 联系电话 :021-80133528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31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 投资咨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彦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www.jrj.com.cn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34 32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话 :021-52629999-218906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33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文 二 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西 湖 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刘 晓倩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65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fund.10jqka.com.cn/ 34 、上海汇 付金融服 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联系电话 :8621-33323999-5611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www.chinapnr.com 35 、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陆 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35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鲍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客服电话 :4008-6666-18 公司网址 :www.lu.com 36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韩志谦 联系人: 唐 岚 联系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37 、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建国 门 外大街国 贸 写字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6493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 38 、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 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36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 怡晨 联系电话 :021-6019514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公司网址 :www.leadbank.com.cn 、a.leadfund.com.cn 39 、大泰金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 现 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话 :021-2032415520324154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40 、上海联 泰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兰 敏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8102 客服电话 :021-52822063 公司网址 :www.91fund.com.cn 41 、北京晟 视天下投 资 管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怀 柔 区九渡河 镇 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 街 甲六号万 通 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蒋煜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37 联系人: 徐 晓荣 联系电话 :010-58170876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公司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42 、中信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韩 钰 联系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43 、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福 州 市鼓楼区 温 泉街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联系电话 :021-20655175 客服电话 :0591-96326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44 、天津国 美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 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38 法定代表 人 :丁东华 联系人: 许 艳 联系电话 :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公司网址 :www.gomefund.com 45 、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宁波市鄞 州 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中国浙江 宁 波市宁南 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于 波涛 联系电话 :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 :95574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46 、北京汇 成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马 怡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fundzone.cn 47 、泰诚财 富基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 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林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39 联系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要求, 选 择 其它符合 要 求的机构 代 理销售本 基 金 , 并及时公 告 。 (三)注 册 登记机构 名称:金 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花 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花 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 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 人 :任开宇 联系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 通力律师 事 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 秦 悦民 经办律师 : 秦悦民、 王 利民 (五)会 计 师事务所 名称:安 永 华明会计 师 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 伙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 贸 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 贸 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 : 葛明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40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印 艳萍 经办注册 会 计师:汤 骏 、印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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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41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 债 券型开放 式 基金, 基 金 存续期限 为 不定期。 本 基金由基 金 管理人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法 律法规的 有 关规定募 集 。 募 集 申请已经 中 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 《关于核 准金元惠 理 惠利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募集的 批 复》 ( 证监许 可[2012]1456 号)的核 准。 (一)基 金 类型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二)基 金 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 式 (三)基 金 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 集 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总额为 408,046,535.5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8,049.66 元人民币。 上 述资金已 于 2013 年 2 月 5 日全额划 入在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农 业 银 行开立的 金 元惠理惠 利 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专 户 。 本次募 集 有效认购 总 户数 为 7,07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408,046,535.50 份,利息 结转的基 金 份额 78,049.66 份,两项 合计共 408,124,585.16 份基 金份额, 已 全部计入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基金账 户 , 归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 有。 按照 有 关法 律 规定, 本基 金募集期 间 的信息披 露 费、 会计师 费、 律师费 以及其他 费 用, 不得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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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 备案和基 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 额 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 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 基 金认购人 数 不少于 200 人 的 条 件下, 基 金 管理人 依 据 法律法规 及 招募说明 书 可以决定 停 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 定验资机 构 验资 , 自收到验 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 办理基金 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 达 到基金备 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 办理完毕 基 金备案手 续 并取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之 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 会确认文 件 的次日对 《 基金合同 》 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 将基 金 募集期间 募 集的资金 存 入专门账 户 ,在基金 募 集行为结 束 前,任何 人 不得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不 能 生效时募 集 资金的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 期 限届满, 未 满足募集 生 效条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承担下 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 募集行为 而 产生的债 务 和费用; 2 、 在基金 募 集期限届 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 缴纳的款 项 ,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和 销 售机构为 基 金募集支 付 之一切费 用 应由各方 各 自承担。 (三)基 金 存续期内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定 期报告中 予 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 出 现前述情 形 的,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并提 出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 , 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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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 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 销 售机构包 括 本基金管 理 人和本基 金 管理人委 托 的代销机 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 销售机构 名 单和联系 方 式见上述 第 五部分第 (一 ) 条。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情 况增加或 者 减少代销 机 构,并另 行 公告。 (二)申 购 与赎回办 理 的开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 放日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 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 时 间为上海 证 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的正常 交 易日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本基 金 合同的规 定 公告暂停 申 购、赎回 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 所 交易时间 变 更或其他 特 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前 述 开放日及 开 放时间进 行 相应的调 整 ,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 业务办理 时 间 基金管理 人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不超过三 个 月开始办 理 申购, 具 体 业务办理 时间 在申购开 始 公告中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不超过三 个 月开始办 理 赎回, 具 体 业务办理 时间 在赎回开 始 公告中规 定 。 在确定申 购 开始与赎 回 开始时间 后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申 购 、 赎回开 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申 购与赎回 的 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 和 时间提出 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认接 受 的,其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为 下一开放 日 基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申 购 与赎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 当日收市 后 计算的基 金 份额净值 为 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44 准进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 购、份额 赎 回”原则 , 即申购以 金 额申请, 赎 回以份额 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 请可以在 基 金管理人 规 定的时间 以 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 按照投资 人 申购的先 后 次序进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 人 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进 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开 始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公 告。 (四)申 购 与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必 须 根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 务办理时 间 内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 付 投资人申 购 基金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 交付申购 款 项, 投 资人交 付 申 购款项 , 申购 成立 , 登记机构 确 认基金份 额 时,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 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 记 机构确认 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投资 人 赎回申请 成 功后,基 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 项 。 在发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支付 办 法参照本 基 金合同有 关 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 机 构在 T +1 日内对该 交 易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 请,投资 人 应在 T +2 日后(包 括 该日)及 时 到销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 规定的其 他 方式查询 申 请的确认 情 况。 若 申购 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 退 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 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 并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 功 ,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申 请 。 申购、 赎 回的确认 以 登记机构 的 确认结果 为 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 情 况, 投 资者应及 时 查询。 (五)申 购 与赎回的 数 额限制 1 、 代销网点 每个基金 账 户单笔申 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机 构另有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 通 过本基 金 管 理人直 销 柜 台申购 , 个 人投资 者 首 次最低 申 购 金额为 人 民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45 币 1 万元, 追加申购 的 单笔最低 限 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 首 次最低申 购 金 额 为人民币 50 万元,追 加 申购的单 笔 最低限额 为 人民币 10,000 元。通过 本基金管 理 人 的 网上交易 系 统申购, 首 次最低申 购 金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追加申 购 的单笔最 低 限额 为 人民币 1,000 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销 售机构赎 回 时,每次 赎 回申请不 得 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赎回 时 或赎回后 在 销售机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 保 留的基金 份 额余额 不足 100 份的,余额 部 分基金份 额 在赎回时 需 同时全部 赎 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实际情况 对 以上限制 进 行调整, 最 迟在调整 生 效前 2 个工 作日至少 在 一家指定 媒 体及基金 管 理人网站 公 告。 (六)申 购 费与赎回 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对 申 购设置级 差 费率, 申购 费率随申 购 金额的增 加 而递减, 具 体申购费 率 如 下表所示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 由 申购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 金资产, 申 购费用用 于 本基金的 市 场推广、 注册 登记和销 售 。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率如 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3% 1 年< 持有期 ≤2 年 0.2% 持有期>2 年 0.0%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46 赎回费用 由 赎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承 担, 赎回 费 中 25% 归入 基金资产 , 其 余部分作 为 本基金用 于 支付注册 登 记费和其 他 必要的手 续 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 新的费率 或 收费方式 实 施日前 2 个 工作日在 至 少一家中 国 证监会指 定 的媒 体 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七)申 购 份数与赎 回 金额的计 算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 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 申购金额 包 括申购费 用 和净申购 金 额。申购 份 额的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 金 单位净值 。 举例说明 : 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申购 金 额 10 万元,计算如下 : 适用申购 费 率为 0.6%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 +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数=99,403.58/1.200=82,836.32 份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 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本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计 算 公式: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金 额-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 假定 T 日的 本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200 元, 赎回 份数为 10,000 份, 各时 期 赎回金额 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47 持有期≤1 年 0.3% 12,000 36 11,964 1 年< 持有期 ≤2 年 0.2% 12,000 24 11,976 持有期>2 年 0.0% 12,000 0 12,000 赎回费用 以 人民币元 为 单位, 计 算 结果按照 四 舍五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误差产 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 益归基金 财 产所有。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 当天收市 后 计算,并 在 T +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 情况,经 中 国证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 当延迟计 算 或公告。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计 算,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计 入 基金财产 。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 份额为按 实 际确认的 申 购金额在 扣 除相应的 费 用后, 以 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计 算, 计算 结 果保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 点后两 位 以 后的部 分 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的 误 差计入基 金 财产。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计 算 结果保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后两位以 后 的部分四 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计入 基 金财产。 (八)申 购 与赎回的 注 册登记 1 、 投资者 申 购基金成 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 加权益并 办 理 注册登记 手 续,投资 者 自 T +2 日(含该日 ) 后有权赎 回 该部分基 金 份额。 2 、 投资者 赎 回基金成 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办 理扣除权 益 的 注册登记 手 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 影响投资 者 的合法权 益 , 并最迟 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 理人网站 公 告。 (九)拒 绝 或暂停申 购 的情形及 处 理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48 发生下列 情 况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 绝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 运 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 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某些申 购 申请会损 害 现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 生 负面影响 , 或出现其 他 损害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情 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 暂 停接受申 购 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购款 项 将退还给 投 资人。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十)暂 停 赎回或者 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管理人不 能 支付赎回 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 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发 生 巨额赎回 。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 情 形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暂停赎 回 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已 确 认的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 能 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 付 部分按单 个 账户申请 量 占申请总 量 的比例分 配 给赎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部分 可 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同的 相 关条款处 理 。 基 金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49 份额持有 人 在申请赎 回 时可事先 选 择将当日 可 能未获受 理 部分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恢 复赎回业 务 的办理并 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 的基金总 份 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 生了巨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 巨额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 资产组合 状 况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分 顺 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 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 而进行的 财 产变现可 能 会对基金 资 产净值造 成 较大波动 时 , 基 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 比例不低 于 上一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 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 理的赎回 份 额; 基 金投 资者未能 赎 回部分, 投 资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 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 或取消赎 回 。 选择延 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 一个开放 日 继续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 选择取 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赎 回 的部分申 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 回 申请 与 下一开放 日 赎回申请 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 该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础 计 算赎 回 金额。 如基 金投资者 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未作 明 确选择, 投 资者未能 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 上(含本 数 )发生巨 额 赎回,如 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 指定媒介 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 巨额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通 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 明 书规定的 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 通知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 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50 定媒介上 刊 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和 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 定 媒体及基 金 管理人的 公 司网站或 代 销机构的 网 点刊登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露日向 中 国证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 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 构 备案。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 基 金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 公告,并 公 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 管 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基 金 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的 公告, 并在重新 开 始办理申 购 或赎回的 开 放日公告 最 近一个开 放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 一 次。 暂 停结 束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 连续刊登 基 金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 日公 告 最近一个 开 放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 金 之间的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 取一定的 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及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制 定并公告 , 并及时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与相 关 机构。 (十四) 基 金的非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 易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 构受理继 承 、 捐赠和 司 法强制执 行 等情形而 产生 的非交易 过 户以及登 记 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 法 规的其它 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接 受 划转的主 体 必须是依 法 可以持有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投资 人 。 继承是指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 法的继承 人 继承; 捐赠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将其 合 法持有的 基 金份额捐 赠 给福利性 质 的基金会 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 过 户必须提 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 供 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 的 非交易过 户 申请按基 金 登记机构 的 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 记机构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51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五) 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 份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 间的转托 管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按 照 规定的标 准 收取转托 管 费。 (十六) 定 期定额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 可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具体 规 则由基金 管 理人另行 规 定 。 投资人在 办 理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时 可自行约 定 每期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 款金额必 须 不低 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七) 基 金的非交 易 过户 指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受 理继承 、 捐 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 经 注册登记 机 构认可的 其 它 情况而产 生 的非交易 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主 体 必须是依 法 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 金份额投 资 者。 继承是指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 法的继承 人 继承; 捐赠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将其 合 法持有的 基 金份额捐 赠 给福利性 质 的基金会 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 过 户必须提 供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要 求 提供的 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 条 件的非交 易 过户申请 自 申请受理 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并按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受 理 上述情况 下 的非交易 过 户, 其他 销 售机构不 得 办理该项 业 务 。 (十八) 基 金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登记 机 构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 依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 冻结与解 冻 ,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 的其他情 况 下的冻结 与 解冻。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52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 目标 在强调基 金 资产安全 性 的基础上 , 追求基金 资 产的长期 稳 定增值。 (二)投 资 范围 本基金主 要 投资于具 有 良好流动 性 的固定收 益 类金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金融债 、 公 司债、 企 业 债、 可转 换 公司债券 、 债券回购 , 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 证券等 , 以及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 它固定收 益 类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 中国证监 会 相关 规 定) 。 本基金投 资 于债券类 金 融工具的 比 例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不 直 接在二级 市 场买 入 股票、 权 证 等权益类 资 产, 也不 参 与一级市 场 新股申购 或 增发新股 , 持有的因 可 转换 债 券转股所 形 成的股票 、 因所持股 票 所派发的 权 证和因投 资 分离交易 可 转债所形 成 的权 证 应在其可 交 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 如法 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的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 入 本基金的 投 资范围。 (三)投 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基于 “自上 而下” 的原 则, 本基金 采用久期 控 制下的主 动 性投资策 略 , 并本着风 险 收益配比 最 优、 兼 顾流 动性的原 则 确定债券 各 类属资产 的 配置比例。 经过对历 史 数据的 统计分析 发 现, 债券 市 场收益率 受 到宏观经 济 形势和债 券 市场供需 两 方面不同 程 度的 影 响, 因 此本 基金在债 券 投资过程 中 , 将在分析 和判断宏 观 经济指标 与 债券收益 率 之间的 数量关系 、 市场利率 变 化和期限 结 构、 信用利 差状况和 债 券市场供 求 关系等因 素 的基础 上,动态 调 整组合久 期 和债券的 结 构,构建 和 调整固定 收 益投资组 合 ,获 取 稳 健 收 益 。 2 、债券投资 主要策略 在债券资 产 配置方面, 本基金采 用 类属配置、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 线 配置、 相对 价 值配置等 方 法决定不 同 券种之间 和 不同期限 券 种之间的 配 置比例, 制 定债券资 产 配置 方 案。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53 (1 )类属配置就是通过对债券基准收益率的研究以及各类属债券之间利差的历史 变化特征 进 行分析, 寻 找当前的 市 场投资机 会 。 具体来说 , 在中国债 券市场, 根 据发行 人的不同, 一般可以 分 为国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和企 业 债。 当金融 债和国债 之 间的信 用利差扩 大 到历史水 平 上限时, 买 入金融债 , 卖出国债 ; 当金融债 和 国债之间 的 信用 利 差 缩 小 到历史 水 平 下限时 , 买 入国债 , 卖 出金融 债 。 对于央 票 和 企业债 的 策 略也采 取 相 同策略 。 本 基金通过 对 上述两个 变 量的分析, 来确定这 四 类券种在 债 券组合中 最 优的配 置比例。 (2 ) 久期 管 理就是债 券 分析员通 过 对 GDP 增长 速度、 财政政 策和货币 政 策的变化 、 通货膨胀 的 变动趋势 分 析, 运 用数 量模型判 断 未来利率 走 势, 提出债 券投资组 合 的久期 的建议。 当 预测未来 市 场利率将 上 升时, 降低 组合久期; 当预测未 来 利率下降 时 , 增加 组合久期 。 久期管理 的 主要目的 是 通过久期 的 主动管理 来 增加债券 部 分的 投 资 收 益 率 。 (3 )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 量等多种 因 素的分析 来 预测收益 率 曲线形状 的 可能变化 , 从而通过 子 弹形、 哑铃 形和梯 形等配置 方 法, 在短、 中、 长期债 券间确定 比 例。 收益率 曲线反映 了 债券的期 限 与收益 率之间的 关 系, 它随 着 时间的变 化 而改变。 本 基金通过 预 测收益率 曲 线形状的 变 化, 调 整整个债 券 投资组合 中 长短期品 种 的比例以 获 得投资收 益 。 当收益 率 曲线发生 陡 峭化 变 形的时候 , 减少长期 债 券比重, 增 加短期债 券 比重; 当 收 益率曲线 发 生平坦化 变 形的 时 候,则增 加 短期债券 , 减少长期 债 券。 (4 )相对价值配置是指在市场中寻找其他各个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 资价值的 债 券, 并进 行 投资。 在 此 策略中, 本 基金主要 衡 量这样几 方 面的指标 : 流动性 、 信用度、 收 益率等。 举 例来说, 当 某一组债 券 具有相同 流 动性和收 益 率时, 则选 取其中 信用度更 高 的债券 ; 当 某一组债 券 具有相同 信 用度和收 益 率时, 则选 取其中流 动 性更好 的债券。 或 者, 衡量 债 券与市场 公 允收益率 之 间的差距 。 当某组债 券 偏离市场 公 允价 值 时,则抛 出 其中高估 的 ,买入其 中 低估的债 券 ; (5 )基于信用策略的配置是指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 自身情况 密 切相关。 本 基金将通 过 行业分析、 公司资产 负 债分析、 公 司现金流 分 析、 公 司运营管 理 分析和公 司 发展前景 分 析等细致 的 调查研究 , 依靠本基 金 内部信用 评 级系 统 建立信用 债 券的内部 评 级, 分析违 约风险及 合 理的信用 利 差水平, 对 信用债券 进 行独立 、 客观的价 值 评估。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54 3 、债券选择 本基金的 债 券选择通 过 如下三个 环 节: 数 量小 组初步筛 选 、 债券分析 员研究和 集 体 讨论。 本基金在 选 择单个企 业 债券时 , 将 注重信用 风 险的分析。 信用风险 是 发行人对 其 发 行的债券到期时不予兑付的风险。债券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 债券有不 同 的风险溢 价 。 一般来 看 , 国债的 信 用风险最 低 , 金融债 和 市政债券 的 信用 风 险略高 。 企 业债的信 用 风险由债 券 信用评级 机 构评定, 而 国内目前 的 债券信用 评 级体系 尚待完善 。 目前, 在 AA 级以上 的 企业债券 中 , 信用 风险 也参差不 齐 。 因此 在个 券选择 时, 仍 需要 对发行人 的 基本面进 行 系统的调 研 与分析, 重 点是企业 现 金流与资 产 负债比 率等指标 。 即使是今 后 有了完善 的 信用评级 体 系, 采取 独 立的内部 信 用分析, 仍 能更 准 确地对相 同 信用等级 的 债券加以 细 分。 4 、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 理 上, 本 基金 通过对未 来 现金流的 预 测进行现 金 预算管理, 及时满足 本 基 金运作中 的 流动性需 求 。 (四)投 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 类金融工 具 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 券,其市 值 不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 券, 不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 市 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 持有的同 一 权证,不 得 超过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 证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55 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 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12 ) 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 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 不得展期 ; (13 ) 本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 基金管理 人 应事先根 据 中国证监 会 相关规定 , 与 基金托管 人 在托管协 议 中明确基 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 比 例, 根 据比 例进行投 资 。 基金 管理人应 制 订严格的 投 资决策流 程 和风险控 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 法律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各 种 风险; (14 )基金 资产总值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和《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 资 限制。 因证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中 支 付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 内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 约 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 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的 投 资的监督 与 检查自本 基 金合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 如果法律 法 规对本 《 基 金合同》 约 定投资组 合 比例限制 进 行变更的 ,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 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 款或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 的投资;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56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 ,但是中 国 证监会另 有 规定的除 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 价格及其 他 不正当的 证 券交易活 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 的 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 、 实际控制 人 或者与其 有 重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 承销的证 券 , 或者从 事 其他 重 大关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 合基金的 投 资目标和 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人 利 益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 内 部审批机 制 和评估机 制 , 按照市 场 公平合理 价 格执行。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先 得 到基金托 管 人的同意 , 并按法律 法 规予以披 露 。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 以上的独 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 易事项进 行 审查。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 限 制。 (五)业 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 绩 比较基准 为 :中债综 合 指数。 中债综合 指 数由在沪 深 证券交易 所 及银行间 市 场上市的 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央 行票据、 及 企业短期 融 资券所构 成 。 由于本 基 金为债券 型 基金, 主 要 投资于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工具 , 并以资产 的 长期稳定 增 值为目标, 因此以中 债 综合指数 作 为本基金 的 业绩比 较基准能 比 较贴切体 现 和衡量本 基 金的投资 目 标、投资 策 略以及投 资 业绩。 随着法律 法 规和市场 环 境发生变 化 , 如果 上述 基准停止 计 算编制或 更 改名称, 上 述 业绩比较 基 准不适用 本 基金, 或 者 出现更权 威 的能够表 征 本基金风 险 收益特征 的 业绩 基 准, 本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依据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权 益 的原则, 根 据实际情 况 对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 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 指定媒介 上 予以公告 。 (六)风 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 一 只债券型 基 金, 属 于基 金中的较 低 预期风险 较 低预期收 益 的品种, 其 预 期风险收 益 水平高于 货 币市场基 金 ,低于股 票 型基金及 混 合型基金 。 (七)基 金 投资组合 报 告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57 基金管理 人 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 本 报告所载 资 料不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内容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 性承担个 别 及连带责 任 。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根据 本 基金基金 合 同规定, 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 投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 述或者重 大 遗漏。 本投资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其中:股 票 -- 2 固定收益 投 资 258,376,118.00 95.78 其中:债 券 258,376,118.00 95.78 资产支持 证 券 -- 3 贵金属投 资 -- 4 金融衍生 品 投资 -- 5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6 银行存款 和 结算备付 金 合计 7,912,811.83 2.93 7 其他各项 资 产 3,479,048.64 1.29 8 合计 269,767,978.47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末未 持 有股票。 3.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末未 持 有股票。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58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3,109,506.00 6.23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39,894,000.00 18.97 其中:政 策 性金融债 39,894,000.00 18.97 4 企业债券 78,444,100.00 37.30 5 企业短期 融 资券 -- 6 中期票据 126,731,000.00 60.26 7 可转债 197,512.00 0.09 8 其他 -- 9 合计 258,376,118.00 122.85 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50417 15 农发17 200,00020,036,000.00 9.53 2 101552037 15 中油股 MTN002 200,000 20,004,000.00 9.51 3 150317 15 进出17 200,00019,858,000.00 9.44 4 101656013 16 正泰 MTN001 200,000 19,792,000.00 9.41 5 1680196 16 武国资 200,00019,726,000.00 9.38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59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末未 投 资资产支 持 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末未 投 资贵金属 。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末未 投 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 的股指期 货 持仓和损 益 明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末未 投 资股指期 货 。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 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末未 投 资股指期 货 。 10.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 货的投资 政 策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未投 资 国债期货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 资的国债 期 货持仓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未投 资 国债期货 。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 货的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未投 资 国债期货 。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告编制 日 前一年内 受 到公开谴 责 、处罚的 证 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期末其 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 金 2,541.82 2 应收证券 清 算款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6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76,476.84 5 应收申购 款 29.98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79,048.64 (4 )本报告 期末持有 的 处于转股 期 的可转换 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末未 持 有处于转 股 期的可转 换 债券。 (5 )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 存在流通 受 限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末未 持 有股票。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的其他文 字 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 入 原因,投 资 组合报告 中 分项之和 与 合计可能 存 在尾差。 (八)基 金 业绩 本基金管 理 人依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 , 但 不保证基 金 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 最 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 业 绩并不代 表 其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 出 投资决策 前 应仔细阅 读 本基金的 招 募说明书。 2015 年 1 月 7 日为 本基金第 一 个保本周 期 到期日 。 2015 年 1 月 7 日至 2015 年 1 月 13 日为保 本到期选 择 期。 本基金保 本 到期选择 期 结束日次 日 , 即 2015 年 1 月 14 日 起 “金元惠 理惠利保 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转型 为 “金元惠 理 丰祥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 “ 金元惠 理 丰 祥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 合 同与托管 协 议即日生 效 。基金管 理 人于 2015 年 3 月 6 日更名 为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本基 金基金名 称 相应变更 为 “金元顺安 丰祥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该 变更事项 已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业绩数 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 、本报告期 基金份额 净 值增长率 及 其与同期 业 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的 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61 基金成立 至 2013-12-31 -2.00% 0.16% 3.83% 0.01% -5.83% 0.15% 2014-1-1 至 2014-12-31 16.53% 0.20% 4.22% 0.01% 12.31% 0.19% 2015-1-1 至 2015-1-13 -0.04% 0.42% 0.14% 0.02% -0.18% 0.40% 基金成立 至 2015-1-13 14.25% 2.38% 8.19% 0.01% 6.06% 2.37% 2015-1-14 (基金转 型)至 2015-12-31 7.41% 0.13% 3.82% 0.08% 3.59% 0.05% 2016-1-1 至 2016-12-31 -0.59% 0.12% -1.63% 0.09% 1.04% 0.03% 基金转型 起 至今 6.78% 0.12% 2.13% 0.09% 4.65% 0.03% 重要提示 : (1 )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 平 要低于所 列 数字; (2 )业绩比 较基准: 三 年定期( 税 后) ; (3) 业 绩比较 基 准 日期为 2013 年 2 月 5 日, 即以基金合 同 生效日前 一 日收盘价 格 为计算基 数 ; (4 )数据截 止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 比较 金元 变 动 元顺安丰祥债 3 、自 基 金 动 的比 较 重要提示 : 报告期末 , 券型证券投资 金 转型以来 基 投资组合 中 资基金





基 金累计份 额 中 各项资产 的














62 额 净值增长 率 的 投资比例 均











更 率 变动及其 与 均 符合各项 更新招募说明 与 同期业绩 比 法 规约定。 书 (2017 年 3 比 较基准收 3 月) 益 率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63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 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以 及 其他资产 的 价值总和 。 (二)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 减 去基金负 债 后的金额 。 (三)基 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 、 规 范性文件 为 本基金开 立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 及 投资所需 的 其他专用 账 户。 开立 的 基金专用 账 户与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处分 本基金财 产 独立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销售 机 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基金登 记 机构和基 金 销售机构 以 其自有的 财 产承 担 其自身的 法 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 对本基金 财 产行使请 求 冻结、 扣 押 或其他权 利 。 除 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处 分外,基 金 财产不得 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 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 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不 属 于其清算 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管理 运 作基金财 产 所产生的 债 权, 不 得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 的 债务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管理 运 作不同基 金 的基金财 产 所产 生 的债权债 务 不得相互 抵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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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6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 露 基金净值 的 非交易日 。 (二)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 银行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 价证券的 估 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证 券 交易所挂 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 构未发生 影 响证券价 格 的重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交 易 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 可 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市 价,确定 公 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 净 价进行估 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日债券 收 盘价减去 债 券收盘价 中 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行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 资 产支持证 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 值。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65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 按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同 一 股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 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收 盘 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 况下,按 成 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 或两个以 上 市场交易 的 ,按债券 所 处的市场 分 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 基 金托管人 商 定后,按 最 能反映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 估 值。 如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或 者 未能充分 维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商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 基 金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 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 上 充分讨论 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 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 外 予以公布 。 (四)估 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 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 于每个工 作 日计算基 金 资产净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并按 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 定暂停估 值 时除外 。 基 金管理人 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 管 人,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 按约 定 对 外 公 布 。 (五)估 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的 准确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66 性、 及时 性 。 当基金 份 额净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 值错误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应 按照以下 约 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 构 、 或销售 机构 、 或投资人 自 身的过错 造 成估值错 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偿 责 任。 上述估值 错 误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 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错、系 统 故障差错 、 下达指令 差 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更正 , 因更正估 值 错误发生 的 费用由估 值 错误责任 方 承担; 由 于 估值 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 已 产生的估 值 错误, 给当 事人造成 损 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 误 责任方已 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 义务的当 事 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 行更正而 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 应赔偿责 任 。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对 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 当事人进 行 确认,确 保 估值错误 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 错 误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 负 责,不对 第 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 方 仍应对估 值 错误负责 。 如果由于 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不 返还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付的 赔 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 得 不当得利 的 当事人享 有 要求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利 ; 如 果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 人已经将 此 部分不当 得 利返还给 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 估值错误 责 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 尽量恢复 至 假设未发 生 估值错误 的 正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67 估值错误 被 发现后, 有 关的当事 人 应当及时 进 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 错 误的责任 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 更 正,并就 估 值错误的 更 正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 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 误处理的 方 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防止损 失 进一步扩 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 。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 规或监管 机 关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处理。 (六)暂 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 券交易市 场 遇法定节 假 日或因其 他 原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 法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 同认定的 其 它情形。 (七)基 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 于每个开 放 日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 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并发送 给 基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 计 算结果复 核 确认后发 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净 值 按约定予 以 公布。 (八)特 殊 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按估 值 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 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 处 理。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68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虽 然已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积 极采取必 要 的措施消 除 或减轻由 此 造成的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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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6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 的信息披 露 费用; 4 、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 的会计师 费 、律师费 和 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 账户维护 费 ;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基 金 费用计提 方 法、计提 标 准和支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6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 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 管理费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 法 如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70 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 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 托管费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 节 假日、公 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 支 出金额列 入 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 管 人从基金 财 产中支付 。 (三)不 列 入基金费 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 列入基金 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处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项 发 生的费用 ; 3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的相关费 用 ;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的有 关 规定不得 列 入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 主 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 家 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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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 指 基金利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 用 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 现 收益指基 金 利润减去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后的 余 额。 (二)基 金 可供分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 数。 (三)基 金 收益分配 原 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 下, 本基 金 每年收益 分 配次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 , 若《基金 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 利自动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 每单位基 金 份额收益 分 配金额后 不 能低于面 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 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四)收 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 收 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 象、分配 时 间、分配 数 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 等 内容。 (五)收 益 分配方案 的 确定、公 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 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基金红利 发 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 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 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72 (六)基 金 收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 分 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 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 资 者自行承 担 。 当投资 者的 现金红利 小 于一定金 额 , 不足 以支 付银行转 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现金 红 利自动转 为 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 资 的计算方 法 , 依照 《 业务规 则 》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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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 的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 的会计责 任 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 人民币为 记 账本位币 , 以人民币 元 为记账单 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 关的会计 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 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 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计 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 认 。 (二)基 金 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 及其注册 会 计师对本 基 金的年度 财 务报表进 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 办注册会 计 师,应事 先 征得基金 管 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需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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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 金的信息 披 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 相关法 律 法规关于 信 息披露的 规 定发生变 化 时, 本基 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二)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等法 律 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自然人 、 法人和其 他 组织。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 定 披露基金 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露信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 性。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 通过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媒 介 披露, 并 保 证基金投 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查阅或 者 复制公开 披 露的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 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承 诺 公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 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者重 大 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或者基 金 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 他 组织的祝 贺 性、恭维 性 或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 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公开披 露 的信息应 采 用中文文 本 。 如同时 采 用外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 种 文本的内 容 一致。两 种 文本发生 歧 义的,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 本基金公 开 披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 伯 数字;除 特 别说明外 , 货币单位 为 人民币元 。 (五)公 开 披露的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包 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 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75 有人大会 召 开的规则 及 具体程序 , 说明基金 产 品的特性 等 涉及基金 投 资者重大 利 益的 事 项的法律 文 件。 基金招募 说 明书应当 最 大限度地 披 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 策 的全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申 购和赎回 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书并登 载 在其网站 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 明 书摘要登 载 在指定媒 介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 办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 证监会派 出 机构报送 更 新的招募 说 明书 ,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提 供 书面说明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 权 利、义务 关 系的法律 文 件。 基金管理人在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本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 议登载在 各 自网站上 。 2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告 一 次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通 过 其网站 、 基 金份额销 售 网点以及 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前款规 定 的市场交 易 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3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 件上载明 基 金份额申 购 、 赎回价格 的 计算方式 及 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 者能够在 基 金份额销 售 网点查 阅或者复 制 前述信息 资 料。 4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76 告正文登 载 于其网站 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要登 载 在指定媒 介 上。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 将半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在 其 网站上, 将 半年度报 告 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 报 告登载在 指 定媒介上 。 《基金合 同 》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 报 告或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期 报 告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 证 监会和基 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 在 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 构 备案。报 备 应当采用 电 子文本或 书 面报告方 式 。 5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 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 披 露义务人 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编 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的中 国 证监会派 出 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 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 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生 重大 影响的下 列 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5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的 法 定名称、 住 所发生变 更 ;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 其出资比 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 门负责人 发 生变动;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 在一年内 变 更超过百 分 之五十;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77 (10 )涉及 基金管理 业 务、基金 财 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 讼或者仲 裁 ; (11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受 到监管部 门 的调查; (12 ) 基金 管理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 基金经 理 受到严重 行政 处罚,基 金 托管人及 其 基金托管 部 门负责人 受 到严重行 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交易 事 项; (14 )基金 收益分配 事 项; (15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等 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 和费率发 生 变更; (16 )基金 份额净值 估 值错误达 基 金份额净 值 百分之零 点 五; (17 )基金 改聘会计 师 事务所; (18 )变更 基金销售 机 构; (19 )更换 基金登记 机 构; (20 )本基 金开始办 理 申购、赎 回 ; (21 )本基 金申购、 赎 回费率及 其 收费方式 发 生变更; (22 )本基 金发生巨 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23 )本基 金连续发 生 巨额赎回 并 暂停接受 赎 回申请; (24 )本基 金暂停接 受 申购、赎 回 申请后重 新 接受申购 、 赎回; (25 )本基 金变更份 额 类别设置 ; (26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事 项 。 6 、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 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息 可能 对基金份 额 价格产生 误 导性影响 或 者引起较 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 露 义务人知 悉 后应 当 立即对该 消 息进行公 开 澄清,并 将 有关情况 立 即报告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 予 以公告。 8 、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 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年 报 及半年报 中 披露其持 有 的资产支 持 证券总额 、 资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基 金 净资产的 比 例和报告 期 内所有的 资 产支持证 券 明细。 基 金 管理人在 基 金季 度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78 报告中披 露 其持有的 资 产支持证 券 总额、 资 产 支持证券 市 值占基金 净 资产的比 例 和报 告 期末按市 值 占基金净 资 产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 证券明细 。 9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信息。 (六)信 息 披露事务 管 理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建 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 度 ,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 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 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式 准 则的规定 。 基金托管 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 编制的基 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赎 回 价格、 基 金 定期 报 告和定期 更 新的招募 说 明书等公 开 披露的相 关 基金信息 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 文件或者 盖 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确认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在 指 定媒介中 选 择披露信 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除依法 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 他 公共媒介 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他公 共 媒介不得 早 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同一 信 息的内容 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 告 、 法律意 见 书的专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 工 作底稿, 并 将相关档 案 至少保存 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 息 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 应 当分别置 备 于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 住 所,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 基金定期 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 住 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 (八) 暂停 或延迟基 金 信息披露 的 情形当出 现 下述情况 时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可暂停 或 延迟披露 基 金相关信 息 :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 券交易市 场 遇法定节 假 日或因其 他 原因暂停 营 业时; 3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情况。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79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 临 的主要风 险 是利率风 险 、 个券选择 风险、 信用 风险、 资产 配置风险、 流 动性风险 等 。 (一)利 率 风险 利率风险 是 指基金收 益 水平受市 场 利率变化 影 响的风险 。 利率上涨, 基金持有 债 券 价格回落, 导致基金 净 值变动; 利 率下降, 基 金持有债 券 及回购所 得 的利息收 入 , 或债 券到期的 本 息收入, 进 行再投资 的 收益率会 受 到不利影 响 。 同时, 利 率波动也 会 影响 上 市公司融 资 成本、利 息 收益及利 润 水平,导 致 股票价格 变 动。 (二)个 券 选择风险 个券选择风险是指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同债券品种利差 发生变化 时 ,基金在 配 置不同比 例 的资金购 买 不同债券 而 隐含的风 险 。 (三)信 用 风险 指基金在 交 易过程发 生 交收违约 , 或者基金 所 投资债券 之 发行人出 现 违约、 拒绝 支 付到期本 息 , 或者上 市 公司信息 披 露不真实 、 不完整, 都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损 失 和收 益 变化。 (四)资 产 配置风险 本基金是 债 券型基金 , 但除债券 外 也可能投 资 股票等其 他 资产。 该风 险是基金 在 不 同资产, 如 股票、债 券 和现金中 配 置不同比 例 的资产的 决 策所隐含 的 风险。 (五)流 动 性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是指基金 资 产在市场 变 现过程中 遭 受损失的 风 险。 本基 金 管理人在 面临 持有人赎 回 压力时 , 如 难以在合 理 的时间内 以 合理价格 将 其投资组 合 变现, 将引 起资产 损失或交 易 成本的不 确 定。 (六)其 他 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 风险,如 电 脑系统不 可 靠产生的 风 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80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 风险、如 内 幕交易、 欺 诈行为等 产 生的风险 ;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 金经理的 依 赖而可能 产 生的风险 ;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 产生的风 险 ;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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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8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同意后 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 两 个工作日 内 在指定媒 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 经 履行相关 程 序后, 《基金 合同》应 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 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 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 的 ; 3 、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情 况 。 (三)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 组 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 监 会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 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负责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可 以依法进 行 必要的民 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 金 合同》终 止 情形出现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统一接管 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 债务进行 清 理和确认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82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 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 为 6 个月。 (四)清 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 付。 (五)基 金 财产清算 剩 余资产的 分 配 依据基金 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 交 纳所欠税 款 并清偿基 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六)基 金 财产清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 计并 由律师事 务 所出具法 律 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 由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进 行公告。 (七)基 金 财产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有 关文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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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83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 托 管人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有关 法 律 规定, 应 呈 报中国 证 监 会和其 他 监 管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 措 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 利 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新 的 基金托管 人 ;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 机构,对 基 金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 进行监督 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 条件的机 构 担任基金 登 记机构办 理 基金登记 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 规定决定 基 金收益的 分 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 ,拒绝或 暂 停受理申 购 与赎回申 请 ;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 被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 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 因 基金财产 投 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


13 )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的利 益 依法为基 金 进行融资 、 融券及转 融通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行 使诉讼权 利 或者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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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84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 商 或其他为 基 金提供服 务 的 外部机构 ;


16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整有关 基 金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 回和登记 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财 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 产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 不同基金 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 进行证券 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 第三人运 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 编制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85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分 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 及时、足 额 支付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 配 合 基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 活动的会 计 账册、 报表 、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 各项文件 或 资料在规 定 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 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 料 , 并在 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 料的复印 件 ;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 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 基金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 三方处理 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 有 关基金事 务 的 行为承担 责 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 讼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 律 行 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5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26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义务 。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86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 产 、 其他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重大损 失 的情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 金投资者 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 设 证券账户 、 为基金办 理 证券交易 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 ,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 责的原则 持 有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 业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 产与基金 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 同 的基金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 的 基金分别 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 金 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 、 账册记录 等 方面相互 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 第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签 订 的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 同及有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 清算、交 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 予以保密 , 不得向他 人 泄露;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87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 活动有关 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 度基金报 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 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行为,还 应 当说明基 金 托管人是 否 采取了适 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 册并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 ; 14 )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 指令或有 关 规定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支付基金 收 益和赎回 款 项 ; 15)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管 理 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 法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运 作 ;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 免 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 己 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反 《 基 金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基金 管 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义务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 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 每 份基金份 额 具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88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 余基金财 产 ; 3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 让 其持有的 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 者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 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 露的基金 信 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 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 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 资 决策,自 行 承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 及时行使 权 利和履行 义 务; 4 )缴纳基金 申购款项 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定 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 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 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 原 因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义务。 (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集 、 议事及表 决 的程序和 规 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表 有权 代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出 席会议并 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持 有的每一 基 金份额拥 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 设立日常 机 构。 1 、召开事由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89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 下列事由 之 一的,应 当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 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 合并(法 律 法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 规定的除 外) ;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要 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以基金 管 理人收到 提 议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 算 ,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 面要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 权利和义 务 产生重大 影 响的其他 事 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和 其他应由 基 金承担的 费 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 基金费用 的 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在对 现 有基金份 额 持有人无 实 质性不利 影 响的前提 下 变更收费 方 式;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 生变动而 应 当对《基 金 合同》进 行 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90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 国证监会 允 许, 基金 管 理人、 代 销 机构、 登 记 机构在法 律 法规规定 的 范围内调 整 有关 基 金申购、 赎 回、转换 、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 等 业务的规 则 ; 7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范 围 内推出新 业 务或服务 ; 8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其他情形 。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 定召集或 不 能召集时 , 由基金托 管 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 书 面告 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 仍 认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 管人自行 召 集, 并 自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配合。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 书面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不 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仍认为有 必 要召开 的,应当 向 基金托管 人 提出书面 提 议。基金 托 管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 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都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计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91 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通 知 时间、通 知 内容、通 知 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通 知应至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 点和会议 形 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 议事程序 和 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 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 时间和地 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 及联系电 话 ;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履行的 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 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所采 取 的具体通 讯 方式、 委 托 的公证机 关 及其联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书 面 表决意见 寄 交的截止 时 间和收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人为 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 面通知基 金 管理人到 指 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表对 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的,不影 响 表决意见 的 计票效力 。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 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会方 式 及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 允许的其 他 方式召开 , 会议的召 开 方式由会 议 召集人确 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 人不派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响表决 效 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 合 以下条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92 件时,可 以 进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 与基金管 理 人持有的 登 记资料相 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 至 日以前送 达 至召集人 指 定的地址 。 通讯开会 应 以书面方 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 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开 会 的方式视 为 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 金 合同》约 定 公布会议 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 相 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 对 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 会 议召集人 在 基金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 督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 定 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书面表决 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或基 金 管理人经 通 知不参加 收 取书 面 表决意见 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 额不小于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 受托代表 他 人出具书 面 意 见的代理 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 、 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 的 代理人出 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 记 机构记录 相 符。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条件 参加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持有 人 的基金份 额 低于第 1 条第 (2 ) 款、 第 2 条第 (3 ) 款规定比 例 的,召集 人 可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 议 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应当 有 代表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份额总数 的 三分之一 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93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联系电话 或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采 用书面 、 网络、 联 系电话或 其 他方式进 行 表决 , 具体方式 由 会议召集 人 确定并在 会 议通知中 列 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联 系 电话或其 他 方式,具 体 方式在会 议 通知中列 明 。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 关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重大 事 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 及会议召 集 人认为需 提 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讨论的 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 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 前及时公 告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 得对未事 先 公告的议 事 内容进行 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 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持 人 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 行表决, 并 形成大会 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出席 会 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 表 未能主持 大 会的情况 下 , 由基 金托管人 授 权其出席 会 议的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理人 授 权代表和 基 金托管人 授 权代 表 均未能主 持 大会, 则 由 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代 理 人所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作为该 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拒不 出 席或主持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作 出 的决议的 效 力。 会议召集 人 应当制作 出 席会议人 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 人 员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 系方式等 事 项。 2 )通讯开会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94 在通讯开 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 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 ,在所通 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公 证机关监 督 下由召集 人 统计全部 有 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 监 督下 形 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每 份基金份 额 有一票表 决 权。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分为一 般 决议和特 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 别决议通 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 项均以一 般 决议的方 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 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 《基金合 同》 、与其他 基 金合并以 特 别决议通 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采 取记名方 式 进行投票 表 决。 采取通讯 方 式进行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 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 合 会 议通知中 规 定的确认 投 资者身份 文 件的表决 视 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合 会 议通 知 规定的书 面 表决意见 视 为有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 或 相互矛盾 的 视为弃权 表 决, 但 应当计入 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代 表的基金 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 或 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 各 项议题应 当 分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 共同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 会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自 行召 集 或大会虽 然 由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 的效力。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95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 决 结果后立 即 对所投票 数 要求进行 重 新清点 。 监 票人应当 进 行重新清 点 , 重新 清点以一 次 为限。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 应 当当场公 布 重新清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 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 为 :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托 管 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 托 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 其计票过 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 人拒派代 表 对书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 督的,不 影 响计票和 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 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表 决 通过之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 定媒介上 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 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 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公 告 。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对全 体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有约 束 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规则的 部 分, 如将来 法律法规 修 改导致相 关 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 商一致并 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 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三)基 金 收益分配 原 则、执行 方 式 1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 红条件的 前 提下,本 基 金每年收 益 分配次数 最 多为 12 次,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96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 金 红利自动 转 为基金份 额 进行再投 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 去每单位 基 金份额收 益 分配金额 后 不能低于 面 值。 (4 )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 同等分配 权 ; (5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 关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 2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 收 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 象、分配 时 间、分配 数 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 等 内容。 3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 益 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基金红利 发 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 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 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4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 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 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 资 者自行承 担 。 当投资 者的 现金红利 小 于一定金 额 , 不足 以支 付银行转 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现金 红 利自动转 为 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 资 的计算方 法 , 依照 《 业务规 则 》 执行。 (四)与 基 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 费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 与比例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 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 费; (3 )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与基金 相 关的信息 披 露费用;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97 (4 )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与基金 相 关的会计 师 费、律师 费 和诉讼费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费用; (6 )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 用; (7 )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 用; (8 )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 、账户维 护 费; (9 )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的其他费 用 。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 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 费 本基金的 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6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 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 管理费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 (2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 法 如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 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 托管费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 节 假日、公 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 支 出金额列 入 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 管 人从基金 财 产中支付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98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 不 列入基金 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处 理 与基金运 作 无关的事 项 发生的费 用 ; (3 ) 《基 金 合同》生 效 前的相关 费 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 列入基金 费 用的项目 。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 主 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 家 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 (五)基 金 财产的投 资 方向和投 资 限制 1 、投资目标 在强调基 金 资产安全 性 的基础上 , 追求基金 资 产的长期 稳 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 要 投资于具 有 良好流动 性 的固定收 益 类金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金融债 、 公 司债、 企 业 债、 可转 换 公司债券 、 债券回购 , 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 证券等 , 以及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 它固定收 益 类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 中国证监 会 相关 规 定) 。 本基金投 资 于债券类 金 融工具的 比 例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不 直 接在二级 市 场买 入 股票、 权 证 等权益类 资 产, 也不 参 与一级市 场 新股申购 或 增发新股 , 持有的因 可 转换 债 券转股所 形 成的股票 、 因所持股 票 所派发的 权 证和因投 资 分离交易 可 转债所形 成 的权 证 应在其可 交 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 如法 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的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 入 本基金的 投 资范围。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99 1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类 金融工具 的 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 证,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 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 模的 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 金 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 用等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2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 场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 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债券回购 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 购到期后 不 得展期; 13 )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 事先根据 中 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在 托管协议 中 明确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 证券的比 例 , 根据 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 订 严格的投 资 决策流程 和 风险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 和 操作风 险等各种 风 险; 14 )基金资 产总值不 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40% ; 15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投资 限 制。 因证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中 支 付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00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 内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 约 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 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的 投 资的监督 与 检查自本 基 金合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 如果法律 法 规对本 《 基 金合同》 约 定投资组 合 比例限制 进 行变更的 ,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 限制。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 或者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 但是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 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 证券交易 价 格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 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禁止的 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 、 实际控制 人 或者与其 有 重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 承销的证 券 , 或者从 事 其他 重 大关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 合基金的 投 资目标和 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人 利 益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 内 部审批机 制 和评估机 制 , 按照市 场 公平合理 价 格执行。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先 得 到基金托 管 人的同意 , 并按法律 法 规予以披 露 。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 以上的独 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 易事项进 行 审查。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 限 制。 (六)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方法 和 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方法 本基金按 以 下方式进 行 估值: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01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 有价证券 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 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 易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 可 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 值 。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 得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 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 易 日债券收 盘 价减去债 券 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 市价,确 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 产 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 有价证券 应 区分如下 情 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 同 一股票的 估 值方法估 值 ; 该日无交 易 的,以最 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 下,按成 本 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 上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 所处的市 场 分别估值 。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02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 与 基金托管 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 允价值的 价 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或 者 未能充分 维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商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 基 金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 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 上 充分讨论 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 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 外 予以公布 。 2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计 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 于每个工 作 日计算基 金 资产净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并按 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的 规定暂停 估 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 人 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 产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 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 人按约定 对 外公布 。 (七)基 金 合同的终 止 事由、程 序 与基金资 产 的清算 1 、 《基金 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 。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 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后 变更并公 告 ,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 后 两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 介公告。 2 、 《基金 合 同》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 经 履行相关 程 序后, 《基金 合同》应 当 终止: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03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终 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职 责 终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 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 金 托管人承 接 的; (3 )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情 形 ;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情 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 人 组织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并在中国 证 监会的监 督 下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 和 分配。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 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 1 ) 《基金 合 同》终止 情 形出现时 , 由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统 一接管基 金 ;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 务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 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 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 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 产的分配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04 依据基金 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 交 纳所欠税 款 并清偿基 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 计并 由律师事 务 所出具法 律 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 由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进 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有 关文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八)争 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 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 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 商 未能解决 的 , 应提交 中 国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 仲 裁 地点为北 京 市, 按 照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除 非仲裁裁 决 另有规定 , 仲裁费用 及 律师费用 由 败诉方承 担 。 争 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应恪 守 各自的职 责 ,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 《基金合 同 》受中国 法 律管辖。 (九)基 金 合同的存 放 地及投资 者 取得方式 《基金合 同 》 正本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监 管 机构一式 二 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各 持 有二份, 每 份具有同 等 的法律效 力 。 《基金合 同 》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 公 场所和营 业 场所查阅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0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 金 托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金 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花 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花 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 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任开宇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 机 关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 业 务、 发起设 立基金及 中 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的其 他 业 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 农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东城区 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 心 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 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 格批准文 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 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 外 结算; 办理 票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06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 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 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卡业 务 ;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 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 国际金融 机 构贷款业 务 ; 贷款承诺 ; 组织 或参加银 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 代理发行 、 买卖 或代理买 卖 股票以外 的 外币有价 证 券; 外汇票 据承兑和 贴 现; 自营、 代客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换; 外 汇担保;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企业、 个人财务 顾 问服务; 证 券公司 客户交易 结 算资金存 管 业务; 证 券 投资基金 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托 管 业务; 产 业 投资 基 金托管业 务 ;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境内证券 投 资托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 式基金业 务 ; 联 系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 业 务; 金融衍 生产品交 易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构等 监 管部门批 准 的其他业 务 。 (二)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 的 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 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 定基金投 资 风格或证 券 选择标准 的 ,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 人要求的 格 式提供投 资 品种池和 交 易对手库 , 以便基金 托 管人运用 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 是否符合 基 金合同关 于 证券选择 标 准的约定 进 行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 公司债 、 企 业债、 可转 换公司债 券 、 债券回购 , 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 以 及中 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 的其它固 定 收益类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 本基金的 配 置比例为 债 券资产的 比 例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不 直 接在二级 市 场买 入 股票、 权 证 等权益类 资 产, 也不 参 与一级市 场 新股申购 或 增发新股 , 持有的因 可 转换 债 券转股所 形 成的股票 、 因所持股 票 所派发的 权 证和因投 资 分离交易 可 转债所形 成 的权 证 应在其可 交 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 如法 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的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 入 本基金的 投 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07 融券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 调整期限 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 资产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 券,其市 值 不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其 市 值不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最长 期 限为1年 , 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 展 期; 本 基金 的基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5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本基金与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 管 人托管的 其 他基金持 有 的同一权 证 ,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过该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托管 的 全部 证 券投资基 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 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 券 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 部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得超 过 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7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8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 用等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 部卖出; (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的比例 , 根据比例 进 行投资。 基 金管理人 应 制订严格 的 投资决策 流 程和风 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 各 种风险; (10 )本基 金不得违 反 基金合同 中 有关投资 范 围、投资 策 略、投资 比 例的规定 ; (11 )法律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对上 述 比例限制 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因证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中 支 付对价等 基金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08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 上 述规定的 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 外。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 内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 约 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 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的 投 资的监督 与 检查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始 。 上述投资 组 合限制条 款 中, 若 属法 律法规的 强 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 法 规或监管 部 门 取消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 可 不受上述 规 定限制 。 如果法律 法 规对本 《 基 金合同》 约 定投资组 合 比例限制 进 行变更的 , 以变更后 的 规定 为 准。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项基金 投 资禁止行 为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 规有关基 金 从事的关 联 交易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并以 双 方约定的 方 式提交, 确 保所提供 的 关联交易 名 单的真实 性 、 完整性、 全面 性 。 基金管理 人 有责任保 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 单 , 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 名 单。 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 管人在运 作 中严格遵 循 了监督流 程 , 基金 管理 人仍违规 进 行关联交 易 , 并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的, 由 基金管理 人 承担责任 , 基金托管 人 并有权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告。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 、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 其 有 其他重大 利 害关系的 公 司发行的 证 券或承销 期 内承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遵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优先的 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符 合中 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并履 行 信息披露 义 务。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 市 场进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基 金 投资运作 之 前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 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 对 手所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 监 督基金管 理 人是否按 事 前提供的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每半年 对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 更新,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 情况需要 临 时调整银 行 间债券市 场 交易对手 名 单, 应向 基 金托管人 说 明理由, 在与交易 对 手发生交 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解决。 基 金 管理人收 到 基金 托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09 管人书面 确 认后, 被确 认调整的 名 单开始生 效 ,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 次剔除的 交 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 未结算的 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议进 行 结算。 基金 管理人负 责 对交易对 手 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 行情况进 行 监督, 但不 承担交易 对 手不履行 合 同造成的 损 失。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没 有按照事 先 约定的交 易 对手或交 易 方式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时提 醒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 任 何损失和 责 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 行 监督。 基金投资 银 行定期存 款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根 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选 择存款银 行 。 本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 应 符合如下 规 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账 目及核算 的 真实、准 确 。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 户 资料、投 资 指令、存 款 证实书等 有 关文件, 切 实履行托 管 职责。 (3 )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在 开 展基金存 款 业务时, 应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国 家有关账 户 管理、 利 率 管理、 支 付 结算等的 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的行为, 应 及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 金 管 理人对基 金 托管人通 知 的违规事 项 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 大 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 正或拒绝 结 算。 6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 介 材料中登 载 基金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 行监督和 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 , 则基金托 管 人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并将在 发 现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10 证券进行 监 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 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 等 在发行时 明 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 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或 其 他原因而 临 时停牌的 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市证 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 受限证券 。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 度 、 流动 性风 险控制预 案 等规章制 度 。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 基金的投 资 风格和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 出 现流动性 风 险。 上 述规 章制度须 经 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批 准 。 上述规章 制度经 董事会通 过 之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将上述规 章 制度以及 董 事会批准 上 述规章制 度 的决 议 提交给基 金 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 流 通受限证 券 的相关信 息 ,具体应 当 包括但不 限 于如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数 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 的批准证 明 文件复印 件 、 基金管 理 人与承销 商签 订的销售 协 议复印件 、 缴款通知 书 、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划款账 号、 划 款金额、 划 款时间文 件 等。基金 管 理人应保 证 上述信息 的 真实、完 整 。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 化 导致基金 管 理人的具 体 投资行为 可 能对基金 财 产造成较 大 风险,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要求 基 金管理人 对 该风险的 消 除或防范 措 施进行补 充 和整改 , 并 做出书面 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经事 先 书面告知 基 金管理人 , 有权拒绝 执 行其有关 指 令。 因拒 绝 执行 该 指令造成 基 金财产损 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有权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 够 正常查询 。 因基金管 理 人原因产 生 的受限证 券 登记存管 问 题, 造成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基 金托管人 无 法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的 责任与损 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11 虚假的数 据 , 导致 基金 托管人不 能 履行托管 人 职责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依法承担 相 应法律 后果。 除基 金托管人 未 能依据基 金 合同及本 协 议履行职 责 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产生 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 按 照本协议 履 行监督职 责 后不承担 上 述损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 正 。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 助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和 核查。 基 金 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 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 面形式给 基 金托管人 发 出回函 , 就 基金托管 人 的疑义进 行 解释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原因 及 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 规 定期限内 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 限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随时 对 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金管 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 能在限期 内 纠正的 , 基 金托管人 应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 易程序已 经 生效的投 资 指令违反 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立即 通 知基金管 理 人,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 业 务执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 的 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 应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 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 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 照法规要 求 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 报告的事 项 , 基金管 理 人应积极 配 合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10 、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 为, 应及 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 结果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 人 无正当理 由 , 拒绝 、 阻挠对方 根 据本协议 规 定行使监 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 碍 对方进行 有 效监督 , 情节严重 或 经基金托 管 人提出警 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托 管 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三)基 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的 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 户和证券 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 指令办理 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 故延迟执 行 基金管理 人 资金划拨 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 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时, 应及 时 以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12 说明违规 原 因及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定期 限 内及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 定期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改 正 。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 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 查行为 , 包 括但不限 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 核 查托管财 产 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 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 人限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 结果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 无正当理 由 , 拒绝 、 阻挠对方 根 据本协议 规 定行使监 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 碍 对方进行 有 效监督 , 情节严重 或 经基金管 理 人提出警 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四)基 金 资产净值 计 算和会计 核 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及复核程 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 减 去负债后 的 金额。 基金份额 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净值 除 以基金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四位四舍 五 入,由此 误 差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 计 入基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 于每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 产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 人 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进 行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 管 人 , 经基金托 管 人复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 管理人依 据 基金合同 和 相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对 外公布。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 拥 有的股票 、 债券、权 证 及其他基 金 资产。 (2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 价证券的 估 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13 件的, 可 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B.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 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 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日的 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 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 得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 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 易 日债券收 盘 价减去债 券 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 市价,确 定 公允价格 ; D. 交易所 上 市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 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 价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 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 易 的,以最 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B.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 的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 或两个以 上 市场交易 的 ,按债券 所 处的市场 分 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 基 金托管人 商 定后,按 最 能反映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 估 值。 如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或 者 未能充分 维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14 明原因, 双 方协商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 基 金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 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 上 充分讨论 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 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 外 予以公布 。 (3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按估 值 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 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 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虽 然已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积 极采取必 要 的措施消 除 或减轻由 此 造成的影 响 。 3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 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发生 差 错时,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 止 损失进一 步 扩大; 错误偏 差达到或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公 司应当及 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 错误偏差 达 到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误时 ,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 造 成损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人 先 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 按 差错情形 , 有权向其 他 当事人追 偿 。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根据 实 际情况界 定 双方承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后按以 下 条款 进 行赔偿: A. 本基金 的 基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 管理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 有关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双 方在平等 基 础上充分 讨 论后, 尚 不 能达成一 致 时, 按基 金 会计责任 方 的建议执 行 , 由 此 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基 金造成的 损 失,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赔付。 B.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已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确认后公 告 , 而且 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 算过程提 出 疑义或要 求 基金管理 人 书面说明 , 份额净值 出 错且造成 基 金份 额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15 持有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对投 资 者或基金 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 资者或 基金支付 的 赔偿金额 , 其中基金 管 理人承担 50% ,基 金托 管人承担 50% 。 C.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 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计算 和 核 对, 尚不 能 达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 能按时公 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 以基金管 理 人的 计 算结果对 外 公布,由 此 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基 金造成的 损 失,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 金 托管人在 采 取必要的 措 施后仍不 能 发现该错 误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错 误 而引 起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基 金的损失 ,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 计 算结果为 准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 做法,双 方 当事人应 本 着平等和 保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的原则进 行 协商。 4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 证券交易 所 遇法定节 假 日或因其 他 原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 合同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5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 部门规定 的 会计制度 执 行。 6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 进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 编 制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分别独立 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 基 金的全套 账 册。 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 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 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核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 查找 到 错账的原 因 而影响到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计算和 公 告的,以 基 金管理人 的 账册为准 。 7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 的编制和 复 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及时 编 制并对外 提 供真实 、 完 整的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 月度报表 的 编制,基 金 管理人应 于 每月终了 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招 募 说明书在 基 金合同生 效 后每 6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16 个月更新 并 公告一次 , 于该等期 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 季度报告 应 在每个季 度 结束 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 完毕并于 每 个季度结 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在会 计 年度半年 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 并 于会计年 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 会计年度 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 并 于会计年 度 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 。 基 金合同生 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2 )报表复 核 基金管理 人 在月度报 表 完成当日 , 将报表盖 章 后提供给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托 管 人在收到 后 应在 3 日内 进行复核 , 并将复核 结 果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 给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半 年度报告 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 提供给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完成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 度报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 人 应在收到 后 45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 复核结果 书 面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之 间 的上述文 件 往来均以 加 密传真的 方 式或双方 商 定的 其 他方式进 行 。 基金托管 人 在复核过 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查 明 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方认 可 的账务处 理 方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 达成 一 致, 以基 金 管理人的 账 务处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在基 金 管理人提 供 的报 告 上加盖托 管 业务部门 公 章或者出 具 加盖托管 业 务专用章 的 复核意见 书 , 双方各 自 留存 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 有权按照 其 编制的报 表 对外发布 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就 相关情况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8 、 基金管理 人应每周 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业 绩比较基 准 的基础数 据 和编制结 果。 (五)基 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 费的计提 比 例和计提 方 法 基金管理 费 按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6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情 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0.60% 年费率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17 下: H=E ×年 管 理费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 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2 、基金托管 费的计提 比 例和计提 方 法 基金托管 费 按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情 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 托 管费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 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3 、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 合同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 的信息披 露 费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 会计师费 、 律师费和 诉 讼费等根 据 有关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及相应 协 议的规 定,可以 列 入当期基 金 费用。 4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 的损失 , 以 及处理与 基 金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 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 用, 包括 但 不限于验 资 费、 会计 师 和律师费 、 信息披露 费 等费用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5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 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 管理人。 6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 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可协商 酌 情降低基 金 管理费和 基 金托管费 , 此项调整 不需 要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 人 必须依照 有 关规定最 迟 于新的费 率 实施 日 前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 公 告。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18 7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 管费的复 核 程序、支 付 方式和时 间 (1 )复核程 序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 人计提的 基 金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 费 等, 根据 本 托管协议 和基 金合同的 有 关规定进 行 复核。 (2 )支付方 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 算 ,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 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资 产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 管理人或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取 。 若遇法定 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 抗 力致使无 法 按时支付 的 , 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 日 支 付。 8 、违规处理 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违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从基金 财 产中列支 费 用时, 基金 托管人可 要 求基金管 理 人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 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 由,基金 托 管人可拒 绝 支付。 (六)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的 更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1 )基金管 理人的更 换 条件 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1 )基金管理 人被依法 取 消其基金 管 理资格的 ; 2 )基金管理 人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被依 法 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 人被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 形。 (2 )基金管 理人的更 换 程序 更换基金 管 理人必须 依 照如下程 序 进行: 1 )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 人由基金 托 管人或者 由 单独或合 计 持有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 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名的新 任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19 基金管理 人 形成决议 , 该决议需 经 参加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表 决权的三 分 之二 以 上(含三 分 之二)表 决 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通过之日 起 五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 定媒介公 告 ;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或新任基 金 管理人办 理 基金管理 业 务的移交 手 续, 临时 基 金管理人 或 新任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及时接 收 。新任基 金 管理人应 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基金 资 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 行 审计, 并 将 审计结果 予 以公告, 同 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 在 基金 财 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 要求替换 或 删除基金 名 称中与原 任 基金管理 人 有关的名 称 字样。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1 )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条件 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 基 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1 )基金托管 人被依法 取 消其基金 托 管资格的 ;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被 依法撤销 或 被依法宣 布 破产; 3 )基金托管 人被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情形。 (2 )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程序 1 ) 提名 : 新 任基金托 管 人由基金 管 理人或者 由 单独或合 计 持有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名 ;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名的新 任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20 基金托管 人 形成决议 , 该决议需 经 参加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表 决权的三 分 之二 以 上(含三 分 之二)表 决 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通过之日 起 五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 定媒介公 告 ;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 金财产和 托 管业务移 交 手续, 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或者临时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及 时 接收。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基 金 资产总值 ;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 果 予以公告 , 同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审计费 用 从基金财 产 中列支 。 (3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同 时 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名 新 的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分别按上 述 程序进行 ;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在 指定媒介 上 联合公告 。 3 、 新基金管 理人接受 基 金管理或 新 基金托管 人 或接受基 金 财产和基 金 托管业务 前, 原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应依 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继续 履 行相关职 责 , 并 保 证不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造 成 损害。 (七)基 金 托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 与基金财 产 的清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 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 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 同的规定 有 任何冲突 。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变更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生 效 。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 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21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 托 管人接管 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 管 理人接管 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终止 事 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 成立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 人 组织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并在中国 证 监会的监 督 下进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 员。 3 ) 在基金 财 产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各自 履 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 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 以依法进 行 必要的民 事 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 现时,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统一 接 管基金财 产 ;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 务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 和变现; 4 )编制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 行外部审 计 ;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 算报告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 7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8 )公告基金 清算报告 ;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 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清 算 小组在进 行 基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 所有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清 算 小组优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22 (4 )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 按前款 1)-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律师事务 所 出具法律 意 见书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 于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有 关文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八)基 金 托管协议 的 效力 双方对托 管 协议的效 力 约定如下 : 1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当 事 人双方盖 章 以及双方 法 定代表人 或 授权代表 签 字, 协议 当 事人双方 根 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 见修改托 管 协议草案 。 托管协议 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的文 本 为正式文 本 。 2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 的有效期 自 其生效之 日 起至该基 金 财产清算 结 果报中国 证 监会批准 并 公告之日 止 。 3 、托管协议 自生效之 日 对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 同等的法 律 约束力。 4 、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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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2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 承诺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主要 的 服务内容, 基 金管理人 根 据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需 要和市场 的 变化,有 权 增加或修 改 这些服务 项 目。 (一)电 子 版资料发 送 服务 在从销售 机 构获取准 确 的电子邮 箱 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 人 将负责发 送 以下电子 版资 料: 1 、基金交易 对账单 根据投资 人 的定制内 容 , 基金 管理 人向投资 人 寄送基金 交 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 对 账 单包括月 度 对账单 、 季 度对账单 与 年度对账 单 。 月度对账 单在每月 结 束后的 5 个 工作日 内向当月 有 交易的投 资 者发送月 度 对账单, 季 度对账单 在 每季度结 束 后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向当季有 交 易的投资 者 发送季度 对 账单,年 度 对账单在 每 年度结束 后 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所有该 年 度持有本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发送年 度 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基金管理 人 将不定期 为 投资人发 送 其他相关 的 信息资料 , 如基金新 产 品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基金经理 报 告、等。 (二)基 金 投资类服 务 1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 件 成熟时, 基 金管理人 将 利用直销 网 点或代销 网 点为投资 人 提供定期 定额 投资的服 务 。 通过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投资 人 可以通过 固 定的渠道 , 定期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额,具 体 业务规则 以 基金管理 人 的相关公 告 为准。 2 、基金电子 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 通过本公 司 网站为投 资 者提供基 金 账户开立 、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 回等 各项业务 。 有关基金 网 上交易的 具 体业务规 则 以基金管 理 人的相关 公 告为准。 (三)查 询 及修改服 务 1 、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24 市场资讯 信 息、投资 人 基金账户 信 息等,并 可 以索取各 种 业务表格 。 2 、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 以 通过基金 管 理人网站 、 客服中心 人 工坐席对 其 账户的地 址 、 邮编、 联系 电话、邮 件 地址和寄 送 状态信息 进 行修改。 (四)信 息 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 人 可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 客服 中 心人工坐 席 提交信息 定 制申请并 确定 已预留了 正 确的电子 邮 件地址和 手 机号码 , 基 金管理人 将 通过电子 邮 件、 手机短 信的形 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 信 息、基金 分 红提示信 息 、定期基 金 报告和临 时 公告等。 (五)客 户 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 以 通过基金 管 理人网站、 客服中心 联 系电话、 信 函、 电子邮 件、 传真等 渠 道对基金 管 理人和销 售 机构进行 投 诉。 对 于投 资人的投 诉 处理, 基金 管理人将 秉 承及时 处理, 及 时 回复的原 则 , 对于无 法 及时回复 的 投诉, 基 金 管理人也 承 诺将在 3 个工 作 日 内给予信 息 反馈。 (六)服 务 联络方式 1 、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 (1 )自助服 务: 客服中心 联 系电话提 供 全天候 7 ×24 小时自助 查询服务 。 (2 )人工服 务: 客服中心 联 系电话在 每 个交易日 9 :00 -17 :30 为投资人 提供人工 坐 席服务。 客服电话 :400-666-0666 、021-68881898 客服传真 :021-68882865 2 、网上客服 公司网址 :www.jysa99.com 客服邮件 地 址: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用 邮 件地址:tousu@jysa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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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25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 、 2016 年 9 月 18 日, 在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时 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 顺安丰祥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 书[2016 年 2 号] ; 2 、 2016 年 9 月 18 日, 在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时 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 顺安丰祥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 书 摘要[2016 年 2 号] ; 3 、2016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元顺安 丰 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 4 、 2017 年 1 月 19 日, 在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时 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 顺安丰祥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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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2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 明 书公布后 , 分别存放 在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 销 售机构的 营 业 场所, 供投 资者在营 业 时间免费 查 阅, 投资者 也可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在 合理时间 内 获取本 招募说明 书 复制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募说 明 书正本为 准 。 投资者也 可以直接 登 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 站进行查 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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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 1 7年3月 ) 127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 查 文件包括 :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金 元 顺安丰祥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募 集 注册的文 件 2 、 《金元 顺 安丰祥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3 、 《金元 顺 安丰祥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 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 金 元顺安丰 祥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 批件、营 业 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 批件、营 业 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 他文件 (二)备 查 文件的存 放 地点和投 资 者查阅方 式 : 1 、 存放地点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 议》 存放 在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处; 其 余 备查文件 存 放在基金 管 理人处。 2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七 年 三月二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