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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优质成长A(001673)

红塔优质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号)查看PDF公告

1
红 塔 红土 优 质 成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 2 0 1 7 年 1 号 )
基 金管 理人 : 红 塔 红土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 1 号)
2
【重 要提 示】
红 塔 红 土 优 质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年 7 月 1 日证 监 许可 [2015]1467 号文 注册 募集 。 本基 金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015 年 8 月 6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该 日 起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
债券收益率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新股价格波动风险等市场风险,
此外, 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其中, 本基
金 由 于 自 身 的 投 资 策 略 与 具 体 投 资 对 象 , 还 包 括 量 化 风 险 和 特 殊 投 资 品 种 风 险
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同时
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低 于三年 。基 金管 理人认 购的 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 基
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 在基金成立三年后, 如果本基金
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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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2 月 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
现截 止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招 募说 明说所 载财 务数 据未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 01 7 年 3 月 2 日 复 核
了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9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1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2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3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5
第一 部分 绪言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红
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6
第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 指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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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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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日/天:公历日
32、月:公历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 :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 申请 的 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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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A 类 基金 份 额 :指 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基 金 时 收取 认 购 / 申 购费 用 , 在赎 回 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48、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资
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
放式基金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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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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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设立日期: 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国婧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饶雄先生, 董事长。 工学博 士, 中共党员; 1992 年参加工作, 曾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
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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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监、副总裁、党委委员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安平先生, 副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管理学博士后, 中共党员; 1985 年参加
工作, 曾任西北工业大学教师、 西 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长 、 下属公司总经理、
西安市商业银行处长、西安信息港公司总经理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杜 凤 超先 生 , 副 董事 长 。 工 学硕 士 、 MBA , 高 级经 济 师 , 中共 党 员 ; 1983 年 参
加工作, 曾任北方工业大学讲师, 1997 年加入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 现任北京市华
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董
事长,北京华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
京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远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山釜餐厅有
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大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辉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 士 、 管理学博士, 经济师, 中共党员; 1995 年参加
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
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
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等 ; 现
任红 塔红 土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李凌先生, 董事。 研究生, 中共党员; 1987 年参加工作, 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
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
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督察长,深圳市红塔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 董事。 工学硕士、 金融学博士, 中共党员; 1990 年参加工作, 曾任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技术
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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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乐波先生, 独立董事。 大 学本科学历, 工学学士; 1968 年参加工作, 曾任上
海交通大学教师、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明申公司、特能公司
等多家企业董事、上海新华闻投资公司、上海中泰信托投资公司任副总裁、总经济
师等;现任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世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 江西 3L 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钟晖先生, 独立董事。 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1993 年参加工作, 曾任中南工业大
学(现中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湖南先锋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管理总部副
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董事长秘书兼总裁办副主任、
资产管理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兼北京地区总
经理等;现任中国贫困地区文化促进会暨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理事会财务顾问,红
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曦林, 独立董事。 民商法 学博士, 执业律师; 1997 年参加工作, 曾任江苏三
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与监管部总
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红塔红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徐骥女士, 监事。 管理学硕 士, 经济师; 2011 年参加工作, 曾任北京市华远集
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北京华
远典当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审贷会成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靖女士, 职工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 会计师; 1996 年参加工作, 曾任西南证
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饶雄先生, 董事长。 工学博 士, 中共党员; 1992 年参加工作, 曾任东方证券股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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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
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副总裁、党委委员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辉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 硕士 、 管理学博士, 经济师, 中共党员; 1995 年参
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
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
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等 ;
现任 红塔 红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理 。
王园先生, 副总经理: 大学本科学历, 管理学学士, 经济师; 1991 年参加工作,
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投深
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证券广州
营业部总经 理等 ; 现任红塔红 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 深 圳市 红塔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事 长 。
李凌先生, 督察长。 研究生 , 中共党员; 1987 年参加工作, 曾任云南省体改委
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
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督察长,深圳市红塔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耀: 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 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 CFA (美国
注册金融分析师) 。 近 10 年证券、 基金工作经历, 历任诺安基金交易员、 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员,具有丰富的大资金运作交易经验。现任职公司投资部,为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赵耀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交易、研究、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是深圳市地
方级领军人才,具有深厚的证券研究功底,良好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
精通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分
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挖掘。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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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薇: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 士大学金融会计硕士 , 北京大学理学学士 , C F A I I I 级
候选人; 2012 年加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先后就职于研究部、交易部,
历任研究助理、 研究员、 交易员, 具有三年医药 / 传媒等行业研究经验。 现任职于红
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刘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罗薇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睿 先生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李超 明先 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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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 ,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 股东及与股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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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 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 独立、 客观地履行职责, 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 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 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 制系统 , 保障业务稳健运行, 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
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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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
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 风险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
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
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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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
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
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
等的风险评估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
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
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
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
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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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
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
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
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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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
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 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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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成立时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注册资本:81.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联系人:杨华
电话:(020)28019492
传真:(020)28019340
发展概况:
广 州 农村 商 业 银 行 前身 是 成 立 于 1 95 1 年 、 至 今 已有 六 十 六 年 发展 历 史 的 广州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 1 99 8 年 9 月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成 立 , 2 006 年 9 月 统 一 法
人 , 2 00 9 年 1 2 月 改 制 开 业 。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规 范 经 营 、 开 拓 创 新 , 近 年 来 主 要
业 务 发展 迅 速 , 综 合 实力 不 断 增强 , 主 要 经营 指 标 居广 东 省 农 村合 作 金 融 机构 首 位 ,
业 务 规 模 居 国 内 农 商 行 前 列 。 2 01 5 年 末 ,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总 资 产 规 模 近 6 00 0 亿
元, 居 国 内银 行 业 20 多 位 。 目 前 在全 国 9 省 市 设立 了 2 4 家 村 镇银 行 , 拥 有 员工 8 00 0
多 人 , 网 店 数 量 居 广 州 同 行 首 位 。 2 01 5 年 入 选 “ 中 国 企 业 5 00 强 ” ; 连 续 6 年 入
选英 国《 银行家 》 “全球 1 00 0 家大 银行 ”, 2 01 5 年排 名第 2 02 位。
2、主 要人 员情况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是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 内 设
业 务 运营 室 、 监 督 稽核 室 、 产 品 营销 室 、 系 统 管理 室 , 部 门 全体 人 员 均具 备 本 科以
上学 历及 相关从 业经 验,高 管人员 均具 备研究 生以 上学历 或高 级技术 职称。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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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镇 辉先 生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学 历 , 硕 士 学位 。 1 99 7 年 参 加工 作 , 曾 任 广州 市
商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会 计计 划 资 金 业务 交 易 员 ,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货 币基 金
经 理 , 广 州 市信 用 合 作联 社 资 金 业务 部 交 易 科经 理 、 副 总 经理 , 广 州 农村 商 业 银行
总 行 金融 市 场 部 副总 经 理 、 金 融 同业 中 心 总 经理 、 大 连 业务 中 心 总 经理 。 2 01 6 年 2
月起 ,担 任广州 农村 商业银 行总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张 永 东先 生 , 工 学 博士 , F RM , 中 山 大学 应 用 统计 、 华 南 师范 大 学 金融 专 业 ( 数
量 金 融与 量 化 投资 方 向 ) 兼 职 硕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山 大 学 博士 后 流 动站 与 广 发 证券
博 士 后工 作 站 博士 后 研 究员 、 中 山 大学 管 理 学院 金 融 投资 研 究 中 心特 约 研 究员 、 广
西 师 范学 院 信 息技 术 系 兼职 教 授 、 广 发 证券 研 发 中心 金 融 工程 小 组 负 责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筹 备 组 金 融工 程 负 责 人 、 易 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投资 发 展 部 主要
筹 备 人 、 招 商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产 品研 发 部 副 总监 、 华 南 理工 大 学 副教 授 、 硕 士 生
导 师 、 金 鹰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金 融 工 程部 总 监 、 产 品研 发 部 总监 (兼 ) 、 基 金经 理 、
投委 会委 员等职 。 2 01 4 年 1 2 月加 入广 州农村 商业 银行 , 担任 资产 托管部 副总 经理 。
3、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广 州 农村 商 业 银 行 于 2 01 4 年 1 月 9 日 经 中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共同 核 准 , 获
得 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 管 资 格 。 自 成 立以 来 , 广 州 农村 商 业 银行 资 产 托 管部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托严 格 的 内控 管 理 、 先 进的 营 运 系统 、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和 丰富 的 业 务经 验 , 严 格 履行 资 产 托管 人 职 责 , 为 广 大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资 产 管
理 机 构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托 管 服 务 。 目 前 托管 产 品 涵盖 公 募 基金 、 基 金 专户 、
银 行 理财 、 资 管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股 权 投资 基 金 等 , 截 至 2 016 年 1 2 月 末 , 托 管 资
产规 模逾 7 00 0 亿元 ,托 管公募 基金 7 只。
(二 )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行 政 性 规 定 、 行 业 准 则 和 行
内 有关 管 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确 保业 务 的 安全 、 稳 健运 行 , 保 证基 金 资
产 的安 全 完 整 , 确 保有 关 信 息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织 结构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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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农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广 州 农 商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 内
部 审 计部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设监 督 稽 核室 及 资 产 托管 部 各 业务 科 室 共 同组 成 。 总 行 风
险 管 理部 负 责 制定 全 行 风 险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务 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 作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设监 督 稽 核 室 , 配 备 专职 稽 核 监察 人 员 , 依 照 有关 法 律 规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稽 核 监 察 职权 。 各 业 务科 室 在 各自 职 责 范 围内 实 施 具 体的 风 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控 制原则
(1 ) 合 法 性原 则 。 内 控 制度 应 当 符合 国 家 法律 法 规 及监 管 机 构的 监 管 要求 , 并
贯穿 于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活 动的始 终。
(2 ) 完 整 性原 则 。 托 管 业务 的 各 项经 营 管 理 活动 都 必 须 有相 应 的 规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监 督 制约 应 渗 透 到托 管 业 务 的全 过 程 和各 个 操 作 环节 , 覆 盖 所有 的 部 门 、
岗位 和人 员。
(3 ) 及 时 性原 则 。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动 必 须 在发 生 时 能 准确 及 时 地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优 先 ” 的原 则, 新设科 室或 新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制 度 。
(4 ) 审 慎 性原 则 。 各 项 业务 经 营 活动 必 须 防 范风 险 , 审 慎 经营 , 保 证 基金 资 产
和其 他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完 整。
(5 ) 有 效 性原 则 。 内 控 制度 应 根 据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经 营 管 理的 需 要 适时 修 改
完善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 ) 独 立 性原 则 。 设 立 专门 履 行 托管 人 职 责的 管 理 部门 ; 直 接 操作 人 员 和控 制
人 员 必须 相 对 独立 , 适 当 分离 ; 内 控 制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立 于 内 控 制度 的
制定 和执 行部门 。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托 管 人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 其 他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对 基金 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 、 投 资比 例 、 融 资比 例 、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 为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 费 用 的计 提 和 支付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信 息 披露 以 及 其他 有 关 基 金投 资 和
运作 的事 项等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 为 ,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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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2、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3、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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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客服电话:4001666916
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2、代销机构:
(1)公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公司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公司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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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公司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 820 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5)公司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客服电话:0592-3128888
网址:www.xds.com.cn
(6)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7)公司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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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9)公司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公司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公司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12)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北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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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jfzinv.com
(13)公司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福 田 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 越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 4 )公 司名 称:云 南红 塔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云南 省玉 溪市东 风南路 2 号
法定 代表 人:旃 绍平
客服 电话 : 0 877 -9 652 2
网址 : w ww .yx cc b.c om .cn
( 1 5 )公 司名 称:深 圳市 新兰 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园 4 栋 1 0 层 1 00 6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 2 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 代表 人:张 彦
客服 电话 : 4 00- 16 6-1 188
网址 : h tt p:/ /8. jr j.c om .c n
(二)登记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联系人: 许艺然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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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容、乌爱莉
联系人:吴翠容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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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5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1467 号文 ( 《关于核准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止,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基金募集期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20,979,594.13 份,利息结转份额 530.52 份,
合计 20,980,124.65 份,募集户数为 75 户。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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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8 月 6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
基金继续存续的, 出现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变更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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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
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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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 ,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 申请 日 ( T 日 ), 在 正 常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记 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该 交 易的 有 效 性
进 行确 认 。 T 日 提交 的 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 后( 包 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 点 柜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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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2、 对于基金份额, 单笔赎回 不得少于 100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 金 财产 承 担。 T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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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销
售服务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 金额 ( M ) 申购 费率
M < 1 0 0 万 0 . 8 0 %
1 0 0 万 ≤ M < 2 0 0 万 0 . 6 0 %
M ≥ 2 0 0 万 按 笔 收 取 , 1 0 0 元 / 笔
本基 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均 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 基金 份额期 限( Y) 赎回 费率
Y < 7 日 1 . 5 0 %
7 日 ≤ Y < 3 0 日 0 . 7 5 %
3 0 日 ≤ Y < 6 个 月 0 . 5 0 %
Y ≥ 6 个 月 0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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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 基金 份额期 限( Y) 赎回 费率
Y < 3 0 日 0 . 5 0 %
Y ≥ 3 0 日 0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 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 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50 万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496,031.75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 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6=469,727.0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469,727.04 份基金份额。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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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 基 金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 价 格以 赎 回 当日 ( T 日 )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 并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来 计 算 ,赎 回 金额 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2 : 某 投资 人 赎 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份 额 , 持 有 时间 为 20 天 , 假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是 1.250 元 , 对 应 的本 次 赎 回 费 率 为 0.75%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不迟于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 人自 T+2 日起 (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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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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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份额总额 10%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销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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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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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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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个股基本面的价值分析精选个股,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阶段的分
析确定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等各类资产的中长期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短期
风格的分析确定短期行业配置,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
地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
类资产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
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衍生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股 票 投 资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0% – 95% , 债 券等 固 定 收益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进行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通过投资
时钟确定大类资产的总体配置,再结合各个市场趋势分析进行调整,同时综合考虑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市场发展趋势、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制定本基金资产的大类
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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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理念,在以整个宏观策略为前提
下,把握结构性机会,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寻找出兼具成长型和盈利能
力的子行业和优质个股。
(1)行业分析
在综合考虑行业的周期、竞争格局、技术进步、政府政策、社会习惯的改变等
因素后,精选出行业地位高、行业的发展空间大,成长性好的子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选择二级市场上发行上市个股时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1)基本面
成长性:主营业务竞争力强,包括核心技术、品牌、公司管理或者规模、成本
等方面;公司所处的行业具备较大的成长空间或稳定的增长空间;若公司所处的行
业增长潜力一般, 则公司具有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 保持增速的能力。
盈利性:不仅有短期的业绩与盈利支撑,同时盈利和毛利率在未来的稳定性、
持续性好,具有长期的投资空间、良好的治理结构、管理层能力强、商业模式优越
等。
2)估值水平
本基金除了关注个股的基本面、成长性和盈利能力之外,还要考查个股业绩的
增长性和估值的匹配程度,如果估值比较合理或者低估就会选择买入并坚持持有,
相反如果估值已透支了未来几年的增长,即业绩增长的速度与股价和市盈率不相匹
配,那么就会相应减持这种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
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率水
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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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或
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的避
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
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确
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
易成本。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
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
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
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
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
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
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
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
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
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⑤综合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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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
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同时还充分考
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
财产的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 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
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成为指导
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编制、维护备选股票库
和备选债券库等投资证券备选库,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和基金经
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负责拟订
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行业和板块分布方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
组合方案等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具
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指导业务方向,审阅监察稽核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投资策略提出质疑。监察稽
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3、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为投资取得成功打下夯实的基础,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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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
策、组合构建及管理、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如图 1 和图 2 所
示: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4 8
图 1 :投资管理流程
组合再平衡 投 资 部
组合拟定
宏观分析 行业分析
资产配置决议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
合
规
控
制
个股分析
组合管理
投资 部
集中交易
交 易 部
风险绩效评估
组合构建
备选股票库
研究 部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投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绩效 评估与
风险 控制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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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债券投资流程:
交易 部
绩效 评估与
风险 控制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投资 部
投 资 部
风险控制
组 合 构 建
组 合 管 理
集 中 交 易
组 合 审 核
风 险 绩 效 评 估
合
规
控
制
组 合 再 平 衡
资 产 配 置
投资 部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趋 势 备 选 债 券 库
宏 观 及 政 策 分 析 资 金 面 分 析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
综合价值分析
(收益率、流动性…)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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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研究
研究部、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
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编制、维护备选
股票库和备选债券库等投资证券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基金
经理根据宏观经济、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计划,并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
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
比例、组合基准久期等重要事项,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及管理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在投资指令规定的时间、投资规
模和价格范围内执行交易指令,并及时反馈指令执行情况以及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收盘后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和存档交易记录。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监察稽核部利用数学模型,评估组合 VAR 值、行业配置、估值、流动性、利率
和信用等风险,并利用数学模型对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分解,归因收益风险来源。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
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投资组合再平衡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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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结果,结合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变化趋势、
行业分析结果及最新的公司研究, 在风险优化目标下, 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优化、
再平衡。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55%+中债总指数(财富)×45%。
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 A 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 由沪深两市 300
只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它涵盖了沪深两市超过六成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可投资性和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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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 金额 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 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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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 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8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5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董事 会 及 董 事保 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 料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基 金 托管 人 广 州 农 村商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根据 本 基 金 合 同规 定 , 于 2 01 7 年 1
月 1 7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 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 表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 资 者在 作 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本报 告中 财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本报 告期 自 2 01 6 年 1 0 月 1 日起 至 2 01 6 年 1 2 月 31 日止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7 , 4 9 7 , 0 8 5 . 0 0 6 9 . 6 8
其 中 : 股 票 7 , 4 9 7 , 0 8 5 . 0 0 6 9 . 6 8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 7 6 3 , 2 5 0 . 8 0 1 6 . 3 9
其 中 : 债 券 1 , 7 6 3 , 2 5 0 . 8 0 1 6 . 3 9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5 5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 4 4 3 , 7 6 2 . 2 2 1 3 . 4 2
8 其 他 资 产 5 5 , 3 1 4 . 4 0 0 . 5 1
9 合 计 1 0 , 7 5 9 , 4 1 2 . 4 2 1 0 0 . 0 0
(2)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2 , 4 6 9 , 3 1 0 . 0 0 2 3 . 1 6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8 8 4 , 0 0 0 . 0 0 8 . 2 9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4 2 0 , 0 0 0 . 0 0 3 . 9 4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7 4 6 , 3 0 0 . 0 0 7 . 0 0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8 5 6 , 2 7 5 . 0 0 8 . 0 3
J 金 融 业 1 2 8 , 1 0 0 . 0 0 1 . 2 0
K 房 地 产 业 7 4 4 , 9 0 0 . 0 0 6 . 9 9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1 , 2 4 8 , 2 0 0 . 0 0 1 1 . 7 1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7 , 4 9 7 , 0 8 5 . 0 0 7 0 . 3 1
(3)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3 0 0 0 1 7 网 宿 科 技 1 4 , 0 0 0 7 5 0 , 5 4 0 . 0 0 7 . 0 4
2 3 0 0 0 7 0 碧 水 源 4 0 , 0 0 0 7 0 0 , 8 0 0 . 0 0 6 . 5 7
3 0 0 2 6 2 7 宜 昌 交 运 2 0 , 0 0 0 4 9 4 , 8 0 0 . 0 0 4 . 6 4
4 0 0 2 1 4 6 荣 盛 发 展 6 0 , 0 0 0 4 7 1 , 0 0 0 . 0 0 4 . 4 2
5 6 0 0 0 6 8 葛 洲 坝 5 0 , 0 0 0 4 5 9 , 5 0 0 . 0 0 4 . 3 1
6 6 0 0 5 8 4 长 电 科 技 2 5 , 0 0 0 4 4 1 , 2 5 0 . 0 0 4 . 1 4
7 0 0 2 3 1 0 东 方 园 林 3 0 , 0 0 0 4 2 4 , 5 0 0 . 0 0 3 . 9 8
8 6 0 3 1 2 3 翠 微 股 份 4 0 , 0 0 0 4 2 0 , 0 0 0 . 0 0 3 . 9 4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5 6
9 0 0 2 5 6 3 森 马 服 饰 3 6 , 0 0 0 3 6 9 , 7 2 0 . 0 0 3 . 4 7
1 0 6 0 0 0 3 8 中 直 股 份 7 , 0 0 0 3 3 8 , 9 4 0 . 0 0 3 . 1 8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8 5 7 , 7 6 6 . 8 0 8 . 0 4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9 0 5 , 4 8 4 . 0 0 8 . 4 9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1 , 7 6 3 , 2 5 0 . 8 0 1 6 . 5 4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3 2 0 0 4 1 5 国 盛 E B 9 , 1 5 0 9 0 5 , 4 8 4 . 0 0 8 . 4 9
2 1 2 4 3 6 6 1 3 汇 丰 投 1 0 , 1 8 0 8 5 7 , 7 6 6 . 8 0 8 . 0 4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 .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5 7
(9 .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尚未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单元,未进行股指期货操作。
未来一段时期,本基金没有进行股指期货操作的计划。
( 1 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0 .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尚未开设国债期货交易单元,未进行国债期货操作。
未来一段时期,本基金没有进行国债期货操作的计划。
(1 0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1 0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尚未开设国债期货交易单元,未进行国债期货操作。
未来一段时期,本基金没有进行国债期货操作的计划。
( 1 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1 . 1 )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 1 . 2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4 3 , 3 9 9 . 3 4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 1 , 9 1 5 . 0 6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5 5 , 3 1 4 . 4 0
( 1 1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所持可转换债券均不处于转股期。
(11.5 )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5 8
注: 本基 金本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不 存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 1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8 月 6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的净 值表现
(1 .1 ) 本报 告期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A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0 . 3 0 % 0 . 4 9 % 0 . 1 0 % 0 . 4 3 % 0 . 2 0 % 0 . 0 6 %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C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0 . 2 3 % 0 . 4 9 % 0 . 1 0 % 0 . 4 3 % 0 . 1 3 % 0 . 0 6 %
2、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 沪深 3 00 指数× 5 5 %+ 中债 总指数 (财 富) ×4 5 %。
( 1.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5 9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6 0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6 1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6 2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权证、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除资产支持证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
债券外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估值处理标准另
有规定的除外。
( 3 )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6 3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 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 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
允价值。
(2)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6 4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6 5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 , 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6 6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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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 金收 益 分 配采 用 现 金或 红 利 再投 资 方 式, 投 资 人可 选 择 获取 现 金 红利 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
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 基 金收 益 分 配后 每 一 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均 不 能 低于 面 值 ,即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 符合 上 述 基金 收 益 分配 的 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 年 收益 分 配 至多 六 次 ,每 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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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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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当年天数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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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不 收取 销 售 服务 费 , C 类 基 金份 额 的 销售 服 务 费年 费 率 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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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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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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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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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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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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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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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
半年报、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 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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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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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风 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本基金投资的主要风险如下所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变化 ,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
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 水平变化时 ,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
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 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 或者不
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于 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 而
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指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主体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
变动,从而影响基金净值表现的风险。上市公司由于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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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要素发生变化导致企业的盈利降低或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的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直接关系到经营风险的大小,从而影响到债券的信用风险调整。
9、 新股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 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 , 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
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
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
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
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操作风险
指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公司内部制度流程不完善、人员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信息系统故障或不可预见的外部事件可能给基金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
(五)特有风险
本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
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
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
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
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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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六)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基金投资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而影响交易正常进行而导致
投资人利益受损。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 环境控制、 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内幕交易、 不公正披
露等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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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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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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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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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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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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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 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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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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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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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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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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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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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 3 以上 (含 1/ 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参加 , 方可召
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 3 以上 (含 1/ 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参加 , 方可召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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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9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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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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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执 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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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
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 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至多六次, 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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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与基 金财产 管理 、运作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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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不 收取 销 售 服务 费 , C 类 基 金份 额 的 销售 服 务 费年 费 率 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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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方向和 投资限 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个股基本面的价值分析精选个股,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阶段的分
析确定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等各类资产的中长期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短期
风格的分析确定短期行业配置,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
地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
类资产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
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衍生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股 票 投 资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0% – 95% , 债 券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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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 基金 应 投 资 于信 用 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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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 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8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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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 产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 合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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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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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 的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1、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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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 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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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邮政编码:518052
法定代表人:饶雄
成立时间: 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成立时间: 2006 年 10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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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81.53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本外币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国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本外币拆借;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外汇资信调查、
咨询和见证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结售汇业务;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允 许 代 理 的 各 类 财 产 保 险 及 人 身 保 险 ( 有 效 期 2016 年 01 月 17
日);停车场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
类资产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
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衍生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债券 等 固 定收 益 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 5% ; 权证 投 资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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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 基金 应 投 资 于信 用 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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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 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8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融券比例
限制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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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 产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
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基金管理人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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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责任。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
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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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
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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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资格证明、 发行证券数 量、 定价依据、 募集资金投向、 承销商、 发行期限、
流通受限期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投资
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5)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
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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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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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
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有权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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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 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
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 前结束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持有期限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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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
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 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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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
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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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权证、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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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除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
券外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估值处理标准另有
规定的除外。
③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①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
价值。
②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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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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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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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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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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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 开放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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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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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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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寄送服务
1、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 由基金管理人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出认购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
者寄出季度对账单,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
度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对所有定制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网站、 电子邮
件等方式取消或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 为保障对账单邮寄服务的及时准确, 请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更新。
4、由于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邮寄对账单方式外,
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子邮件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查询相关账
户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随对账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
6、 对账单以邮政平信方式寄出, 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
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手机短信息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
1、手机短信息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重要公告信息等。
2、电子邮件信息定制内容包括月度电子对账单、基金重要公告等。
3、 手机短信息发送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 电子邮件发送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
传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定期发送相关信息,并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
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或以邮件形式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或修改、取消该项服务。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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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
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客服热线:4001666916(免长途电话费)
(四)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
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
账户的查询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htamc.com.cn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
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
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客服邮箱:htservice@htamc.com.cn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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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
决。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期 间 ( 2 01 6 年 8 月 7 日 至 2 01 7 年 2 月 6 日 ) , 本 基 金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有关 公告如 下:
序号 公告 名称 公告 时间 发布 媒介
1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 6 年半年
度报告及摘要 2016/8/26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2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基金更 新招募说
明书及摘要(2016 年 2 号 ) 2016/9/20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3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 告(红塔
银行)
2016/9/26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4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 告(新兰
德)
2016/9/26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5
关于红塔红土基金旗下基 金参与红
塔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6/9/26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6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 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10/25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7
关于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 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
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1/17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8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 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1/20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5 - 1 3 2
第二 十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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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