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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货币A(213009)

宝盈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3月)查看PDF公告

宝 盈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三 月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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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已 于 2 0 0 9 年 6 月
1 8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5 3 2 号 《 关 于 核 准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审 核 同 意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亦 经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地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2 月 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中 涉 及 与 托 管 业 务 相 关 的
更 新 信 息 进 行 了 复 核 确 认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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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8
七、基金的募集............................................................................................................... 3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1
十、基金的投资............................................................................................................... 5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61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八、风险揭示...............................................................................................................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7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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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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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更 新 ;
托 管 协 议 : 指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并 于 2 0 1 4 年 8 月 8 日 起 施 行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管 理 办 法 》 : 指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它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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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 人 进 行 表 决 的 会 议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后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日 期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时 间 段 ,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
认 购 或 发 售 : 指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 售 公 告 : 指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申 购 :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赎 回 :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到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的 行 为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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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扣 除 ,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分 设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收 取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按 照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B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按 照 0 . 0 1 %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摊 余 成 本 法 :
偏 离 度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损 失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指 影 子 定 价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差 额 占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重 , 即 等 于
s a
a
NAV NAV
NAV
?
,
其 中 ,
s
NAV
为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a
NAV
为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指 因 提 前 支 取 各 类 银 行 存 款 导 致 的 实 际 结 算 利 息 与 按 照 协 议
利 率 已 计 提 的 利 息 不 一 致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损 失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的 日 净 收 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投 资 指 令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 令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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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
T + n 日 : 指 T 日 后 ( 不 包 括 T 日 ) 第 n 个 工 作 日 , n 指 自 然 数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计 算 日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
不 可 抗 力 :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等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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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深 圳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5 层
成 立 时 间 : 2 0 0 1 年 5 月 1 8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文 众
总 经 理 : 李 文 众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0 层
注 册 资 本 : 1 0 0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电 话 : 0 7 5 5 — 8 3 2 7 6 6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5 1 5 5 9 9
联 系 人 : 王 中 宝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权 结 构 及 组 织 结 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1 ] 9 号 文 批 准 发 起 设 立 , 现 有 股 东 包 括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其 中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本 公 司 7 5 %
的 股 权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2 5 % 的 股 权 。
公 司 设 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信 息 技 术 治 理 委 员 会 ( 简 称 I T 治 理 委 员 会 )
和 产 品 委 员 会 , 并 设 置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专 户 投 资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海 外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创 新 业 务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产 品 规 划 部 、 渠 道 业 务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基 金 运 营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等
1 9 个 部 室 及 北 京 办 事 处 、 上 海 办 事 处 。
( 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截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管 理 一 只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鸿 阳 ; 二 十
一 只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泛 沿 海 区 域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中 证 1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科 技 3 0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睿 丰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先 进 制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招募说明书
1 0
新 兴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转 型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祥
泰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优 势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新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医 疗 健 康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互 联 网 沪 港 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1 ) 董 事 会
李 文 众 先 生 , 董 事 长 , 1 9 5 9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师 。 1 9 7 8 年 1 2 月 至 1 9 8 5 年 5 月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成 都 市 支 行 解 放 中 路 办 事 处 工 作 ; 1 9 8 5 年 6 月 至 1 9 9 7 年 1 2 月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成 都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任 职 , 先 后 担 任 委 托 代 理 部 、 证 券 管 理 部 经 理 ; 1 9 9 7 年 1 2 月 至 2 0 0 2 年 1 1 月 成
都 工 商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任 职 , 历 任 部 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2 0 0 2 年 1 1 月 至 今 在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 2 0 1 7 年 1 月 2 6 日 至 今 代 任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景 开 强 先 生 , 董 事 , 1 9 5 8 年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1 9 8 5 年 7 月 至 1 9 8 9 年 1 0 月 在
中 铁 二 局 机 筑 公 司 广 州 、 深 圳 、 珠 海 项 目 部 任 职 , 历 任 助 理 会 计 师 、 会 计 师 、 财 务 主 管 ; 1 9 8 9
年 1 1 月 至 2 0 0 1 年 4 月 在 中 铁 二 局 机 筑 公 司 财 务 科 任 职 , 历 任 副 科 长 、 科 长 、 总 会 计 师 ; 2 0 0 1
年 5 月 至 2 0 0 3 年 1 0 月 在 中 铁 二 局 股 份 公 司 任 财 会 部 部 长 , 中 铁 二 局 集 团 专 家 委 员 会 财 务 组 组
长 ; 2 0 0 3 年 1 1 月 至 2 0 0 5 年 1 0 月 在 中 铁 八 局 集 团 公 司 任 总 会 计 师 、 总 法 律 顾 问 、 集 团 公 司 专
家 委 员 会 成 员 ; 现 任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陈 赤 先 生 , 董 事 , 1 9 6 6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博 士 。 1 9 8 8 年 7 月 至 1 9 9 8 年 5 月 任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公 共 与 行 政 管 理 学 院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1 9 9 8 年 5 月 至 1 9 9 9 年 3 月 在 四 川 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人 事 部 任 职 ; 1 9 9 9 年 3 月 至 2 0 0 0 年 1 0 月 在 四 川 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峨 眉 山 办 事 处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 0 0 0 年 1 0 月 至 2 0 0 3 年 6 月 在 和 兴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作 ; 2 0 0 3 年 6 月 开 始 任 衡 平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张 栋 先 生 , 董 事 , 1 9 7 7 年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2 0 0 0 年 8 月 至 2 0 0 1 年 5 月 , 在 中 国 化 工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投 资 一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6 月 至 2 0 0 2 年 3 月 , 在 中 化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投 资 部 任 项 目 经 理 ; 2 0 0 2 年 3 月 至 2 0 0 3 年 2 月 , 在 飞 秒 光 电 科 技 ( 西 安 ) 有 限 公 司 光 通 信 事
业 部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 0 0 3 年 2 月 至 2 0 0 4 年 3 月 , 在 中 化 国 际 ( 控 股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冶 金 能 源
事 业 总 部 任 项 目 经 理 ; 2 0 0 4 年 3 月 至 2 0 0 9 年 5 月 , 在 山 西 中 化 寰 达 事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任 总 经
理 ; 2 0 0 9 年 6 月 至 2 0 1 0 年 7 月 , 在 中 化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炼 化 事 业 部 任 高 级 项 目 经 理 ; 2 0 1 0 年 7
月 至 2 0 1 1 年 2 月 , 在 中 国 中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控 制 部 任 副 经 理 ; 2 0 1 1 年 2 月 至 2 0 1 3
年 7 月 , 在 中 化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油 品 销 售 南 方 事 业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 2 0 1 3 年 7 月 至 2 0 1 4 年 1 月 ,
在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一 部 工 作 ; 2 0 1 4 年 1 月 至 2 0 1 4 年 7 月 , 在 中 国 对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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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三 部 任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7 月 至 2 0 1 6 年 7 月 , 在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基 础 产 业 部 任 总 经 理 ; 2 0 1 6 年 7 月 至 今 , 在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任 总 经 理 。
贺 颖 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6 2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管 理 学 博 士 。 1 9 8 6 年 至 1 9 9 2 年 , 在 河 北 大
学 经 济 系 任 教 ; 1 9 9 5 年 至 2 0 0 1 年 , 在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任 教 ; 2 0 0 1 年 至 2 0 0 3 年 在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管 理 学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工 作 ; 2 0 0 3 年 7 月 至 2 0 1 0 年 4 月 , 在 清 华 大 学 会 计
研 究 所 从 事 教 学 与 科 研 工 作 , 任 清 华 大 学 会 计 研 究 所 党 支 部 书 记 , 副 教 授 ; 2 0 1 0 年 5 月 至 今 , 在
北 京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任 副 教 授 , 兼 任 福 建 星 网 锐 捷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屈 文 洲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7 2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金 融 学 博 士 。 1 9 9 5 至 1 9 9 7 年 , 任 厦 门 建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海 滨 证 券 营 业 部 投 资 信 息 部 主 任 ; 1 9 9 7 至 2 0 0 1 年 , 任 厦 门 建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经 理 ; 1 9 9 8 至 1 9 9 9 年 , 借 调 中 国 证 监 会 厦 门 特 派 办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处 ; 2 0 0 1 至 2 0 0 3 年 任 厦
门 市 博 亦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0 3 至 2 0 0 5 年 任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研 究 员 ; 2 0 0 5 至 今 , 在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从 事 教 学 与 研 究 工 作 。 现 任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厦 门 大 学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财 务 学 系 副 主 任 , 兼 任 厦 门 空 港 、 山 东 航 空 、 莱
宝 高 科 的 独 立 董 事 。
徐 加 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6 9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 1 9 9 1 年 至 1 9 9 6 年 在
中 国 石 化 湖 北 化 肥 厂 工 作 ; 1 9 9 6 年 至 1 9 9 9 年 , 在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学 习 ; 1 9 9 9 年 至 今 , 在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任 教 , 现 任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创 新 与 产 品 设 计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 2 ) 监 事 会
张 建 华 女 士 , 监 事 , 1 9 6 9 年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就 职 于 四 川 新 华 印 刷 厂 、 成 都 科 力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 成 都 工 商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衡 平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任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金 融 同
业 部 总 经 理 。
( 3 )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张 瑾 女 士 , 督 察 长 , 1 9 6 4 年 生 , 工 学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省 分 行 科 技 处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总 部 投 资 银 行 部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 2 0 0 1 年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2 0 1 3 年 1 2 月 起 任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葛 俊 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1 9 7 3 年 生 ,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深 圳 市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 深 圳 市 政 府
金 融 发 展 服 务 办 公 室 。 2 0 0 7 年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研 究 员 、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 现 任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
张 新 元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7 年 3 月 至 2 0 0 2 年 8 月 任 职 于 黄 河 证 券 , 2 0 0 2 年 9 月 至 2 0 0 4
年 2 月 任 职 于 民 生 证 券 , 2 0 0 4 年 3 月 至 2 0 1 1 年 6 月 任 职 于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0 1 1 年 7
月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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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创 新 业 务 部 总 监 、 投 资 经 理 。
2 、 基 金 经 理 简 历
陈 若 劲 女 士 , 1 9 7 1 年 6 月 生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金 融 M B A 。 曾 在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从 事 债 券 投 资 、 研 究 及 交 易 等 工 作 , 2 0 0 8 年 4 月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债 券
组 合 研 究 员 , 现 任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宝 盈 祥 泰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邱 骏 先 生 , 金 融 学 硕 士 , 2 0 1 0 年 7 月 起 任 宝 盈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部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负 责 利 率
债 、 信 用 债 、 可 转 债 等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研 究 , 现 任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姓 名 及 管 理 本 基 金 时 间 :
于 启 明 , 2 0 1 2 年 7 月 6 日 至 2 0 1 5 年 6 月 1 3 日 。
3 、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如 下 :
段 鹏 程 先 生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监 、 宝 盈 医 疗 健 康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消 费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由 原 鸿 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 宝 盈 优 势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宝 盈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葛 俊 杰 先 生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
张 新 元 先 生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创 新 业 务 部 总 监 、 投 资 经 理 。
陈 若 劲 女 士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宝 盈 祥 泰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4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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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并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以 下 《 基 金 法 》 禁 止 的 行 为 发 生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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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投 资 人 及 其 它 同 业 机 构 、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 1 2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3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4 )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有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 分 组 成 。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 稳 健 运 作 , 有 效 防 止 和 化 解 公 司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 制 定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
作 为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 是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承 担 责 任 。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公 司 实 行 内 部 控 制 的 目 标 是 :
(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 2 ) 保 证 基 金 持 有 人 和 资 产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
( 3 ) 实 现 公 司 稳 健 、 持 续 发 展 , 维 护 股 东 权 益 ;
( 4 ) 促 进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恪 守 职 业 操 守 , 正 直 诚 信 , 廉 洁 自 律 , 勤 勉 尽 责 ;
( 5 ) 保 护 公 司 最 重 要 的 资 本 : 公 司 声 誉 。
2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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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并 适 用 于 公 司 每 一 位 员 工 ;
(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公 司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应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例 外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 5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 改 和 完 善 。
3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体 系 及 管 理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 公 司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的 需 要 制 定 的 各 种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等 。 它 们 的 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 废 止 应 该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后 者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前 者 相 违
背 。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的 制 订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几 个 要 求 :
( 1 )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
( 2 ) 符 合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
( 3 ) 符 合 全 面 、 审 慎 、 适 时 性 原 则 ;
( 4 ) 授 权 、 监 督 、 报 告 、 反 馈 主 线 明 确 ;
( 5 ) 权 利 与 职 责 、 考 核 、 奖 惩 相 对 应 。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公 司 整 体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政 策 , 监 督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并 对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行 为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评 估 。 同 时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定 期 对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检 查 、 评 价 , 并 出 具 专 题 报 告 。 督
察 长 的 专 题 报 告 报 董 事 会 , 董 事 会 向 公 司 总 经 理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并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落 实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报 告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向 有 关 机 构 、 部 门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由 相 关
机 构 和 部 门 负 责 落 实 。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定 期 对 涉 及 到 本 机 构 、 本 部 门 的 制 度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价 ,
并 负 责 落 实 有 关 事 项 。
4 、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内 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内 容 包 括 环 境 控 制 、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监 察 稽 核 控 制 以 及 其 他 方 面 控 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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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 司 环 境 控 制
公 司 环 境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治 理 结 构 控 制 、 授 权 控 制 、 内 部 交 易 控 制 和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等 。
① 治 理 结 构 的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的 法 人 治 理 机 构 , 主 要 内 容 为 : 严 格 按 照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要 求 , 建 立 符 合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的 健 全 的 组 织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营 机 制 , 包
括 建 立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 统 ; 建 立 相 互 监 督 、 相 互 制 约 的 部 门 、 岗 位 及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
② 公 司 业 务 授 权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范 围 和 运 作 方 式 , 对 董 事 、 监 事 的 职 责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保 证 了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有
效 运 作 ; 公 司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 公 司 各 部 门 在 总 经 理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职
能 。 公 司 制 定 了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 对 总 经 理 的 权 限 、 工 作 方 式 、 总 经 理 决 定 的 执 行 和 反 馈 等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公 司 各 部 门 均 向 总 经 理 负 责 ; 各 项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守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在 其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③ 公 司 内 幕 交 易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对 内 部 交 易 行 为 的 范 围 作 明 确 规 定 , 明 确 禁 止 内 幕 交
易 行 为 的 发 生 。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禁 止 内 幕 交 易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此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公 司 加
强 对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 对 员 工 行 为 的 检 查 , 防 止 违 反 监 管 机 构 关 于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行 为 的 规 范 ,
或 公 司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的 行 为 ;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信 息 控 制 制 度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等 , 防 止 基 金 投 资 中 内 幕 交 易 的 发 生 ; 建 立 和 完 善 电 脑 监 控 系 统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实 时 监 控 基 金
的 投 资 和 交 易 活 动 , 尤 其 是 大 额 买 卖 和 频 繁 买 卖 现 象 。
④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建 立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 公 司 规 定 关 联 交 易 需 经 股 东 会 多 数 同 意 , 并 需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 严 格 分 离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和 基 金 资 金 的 运 作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定 期 跟 踪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运 用 情 况 ,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的
发 生 ; 加 强 投 资 过 程 中 关 联 交 易 的 控 制 , 通 过 设 置 股 票 投 资 限 制 名 单 、 利 用 电 脑 系 统 加 强 对 投
资 行 为 的 控 制 等 措 施 , 防 止 侵 害 基 金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和 公 司 利 益 的 关 联 交 易 。
( 2 ) 业 务 控 制
业 务 控 制 是 指 以 公 司 开 展 的 各 类 业 务 为 对 象 的 控 制 ,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和 市 场 开
发 业 务 控 制 。
①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投 资 管 理 是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 为 此 公 司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投 资 管 理 业 务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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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并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了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 应 当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等 。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为 此 公 司 独 立 设 立 研 究 部 ,
在 组 织 架 构 上 保 证 其 独 立 性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公
司 在 多 年 积 累 的 基 础 上 , 集 合 全 体 研 究 员 的 智 慧 , 归 纳 和 总 结 出 《 宝 盈 基 金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指 引 》 , 作 为 公 司 研 究 的 指 导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和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了 公 司 股 票 池 , 并 建 立 各 基 金 的 股 票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通 畅
的 交 流 渠 道 ;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 公 司 对 研 究 报 告 的 要 求 做 到 客 观 、 独 立 , 并 结 合 其
质 量 和 数 量 , 以 及 基 金 经 理 对 研 究 报 告 的 评 价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须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 制 等 要 求 ;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限 制 , 防 止 越 权 决 策 : 公 司 实 行 投 研 团 队 负 责 制 , 通
过 建 立 基 于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人 员 、 研 究 人 员 、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四 位 一 体 的 客 观 化 投 资 研 究
平 台 、 相 互 制 衡 的 决 策 机 制 , 强 调 团 队 协 作 , 减 少 主 观 判 断 失 误 , 确 保 投 资 的 客 观 化 。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人 , 其 表
决 机 制 为 集 体 决 策 、 有 效 制 衡 , 主 席 有 一 票 否 决 权 ;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权 限 有 严 格 限 定 , 必 须 按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构 建 组 合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还 需 根 据 其 投 资 权 限 经 过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或 其 执 行 委 员 批 准 ; 集 中 交 易 部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则 对 投 资 权 限 制 度 实 行 有 效 的 监 控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要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 , 并 有 决 策 记 录 :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要 求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必 须 有 公 司 内 部 研 究 报 告 支 持 , 并 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或 其 执
行 委 员 批 准 。 上 述 过 程 均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 相 关 记 录 要 求 永 久 保 存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在 设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 品 特 征 和 决 策 程 序 、 基 金 绩 效 归 属 分 析 等 内 容 。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公 司 设 立 集 中 交 易 部 , 基
金 投 资 的 所 有 交 易 均 需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部 进 行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进 行 交 易 ; 同 时 , 公 司 在 集 中
交 易 部 设 集 中 接 单 员 ,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均 需 通 过 集 中 接 单 员 统 一 接 收 和 分 配 , 从 而 防 止 了
可 能 的 交 易 违 规 行 为 ; 公 司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公 司 在 交 易 环 节 已 建 立 预 警 机 制 , 并 设 定 了 基 金 交 易 的 限 制 措 施 , 超 过 交 易 权 限 的 , 系 统
自 动 禁 止 执 行 。 交 易 员 每 日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交 易 信 息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的 , 则 向 监 察 稽 核 部 和 投
资 总 监 报 告 ; 投 资 指 令 应 当 进 行 审 核 , 确 认 其 合 法 、 合 规 与 完 整 后 方 可 执 行 , 如 出 现 指 令 违 法
违 规 或 者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相 应 部 门 与 人 员 ; 公 司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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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公 司 交 易 系 统 设 定 的 交 易 原 则 为 “ 时 间 优 先 、 价 格 优 先 ” ;
在 时 间 、 价 格 均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 则 采 用 公 平 交 易 机 制 , 从 而 保 证 了 公 平 对 待 各 基 金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 每 日 投 资 组 合 列 表 等 应 当 及 时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 公 司 对 场 外 交 易 、 网 下 申 购
等 特 殊 交 易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
② 市 场 开 发 的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建 立 明 确 的 职 责 分 工 , 实 行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保 证 各 项 业 务 的 有 效 性 和 可 靠
性 , 同 时 加 强 内 部 制 衡 机 制 , 防 止 错 误 和 舞 弊 行 为 发 生 ; 完 善 产 品 设 计 流 程 , 新 产 品 开 发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新 产 品 推 出 前 应 进 行 充 分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提 出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并 按 决 策 程 序 报 批 ; 制 定 基 金 销 售 的 标 准 化 流 程 , 并 选 用 先 进 的 电 子 销 售 系 统 ,
不 断 提 供 基 金 销 售 的 服 务 质 量 和 避 免 差 错 的 发 生 。 制 定 统 一 的 客 户 资 料 和 销 售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妥 善 保 管 各 类 资 料 , 并 对 客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 制 定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和 工 作 流 程 , 做 好 账 户 管
理 工 作 , 加 强 对 交 易 与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注 册 登 记 过 户 , 加 强 对 账 户 、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的 管 理 , 加 强
对 有 关 账 户 、 注 册 登 记 信 息 的 传 递 管 理 。
( 3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指 定 专 人 进 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保 证 了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 4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公 司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 岗 位 手 册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公 司 的 办 公 系 统 和 交 易 系 统 等 均 设 定 了 不 同 的 权 限 , 并 根 据 员 工 岗 位 授 予 不 同 权 限 。 同
时 公 司 通 过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 , 确 保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 公 司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应 当 符 合 监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标 准 。 信 息 技 术 部 建 立 了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 责 任
制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 从 而 保 证 了 系 统 的 完 全 、 稳 定 运 行 。
公 司 规 定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的 权 限 仅 限 于 系 统 维 护 ,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并 要 求 其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 系 统 的 密 码 口 令 则 分 别 由 不 同 人 员 保
管 。
信 息 数 据 涉 及 到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和 投 资 人 个 人 信 息 , 属 公 司 重 要 机 密 材 料 。 为 此 , 公 司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信 息 数 据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相 关 信 息 要 求 每 日 备 份 ,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需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同 意 。
对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控 制 包 括 :
①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的 项 目 立 项 、 设 计 、 开 发 、 测 试 、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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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严 格 划 分 软 件 设 计 、 业 务 操 作 和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
② 强 化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的 相 互 牵 制 制 度 , 建 立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与 实 际 业 务 操
作 人 员 相 互 独 立 制 ;
③ 建 立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日 常 维 护 和 管 理 , 禁 止 同 一 人 同 时 掌 管 操 作 系 统 口 令 和 数 据 库 管 理 系
统 口 令 ;
④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和 保 密 制 度 , 保 证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 能 及
时 、 准 确 的 传 递 到 各 职 能 部 门 ;
⑤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 验 制 度 ;
⑥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防 范 工 作 , 建 立 定 期 病 毒 检 测 制 度 等 。
( 5 )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制 订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从 而 建 立 了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公 司 会 计 部 门 严 格 贯 彻 岗 位 分 离 、 人 员 分 离 制 度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严 禁 需 要 相 互 监 督 的 岗 位 由 一 人 独 自 操 作 全 过 程 。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从 而 保 证 了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同 时 , 公 司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独 立
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
公 司 主 要 通 过 以 下 会 计 控 制 措 施 确 保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转 :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 载 经 济
业 务 ,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正 确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
复 核 制 度 : 重 要 信 息 要 求 双 人 复 核 , 以 防 止 会 计 差 错 的 产 生 。
( 6 ) 监 察 稽 核 控 制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督 察 长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其 任 免 需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为 保 证 督 察 长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 公 司 规 定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同 时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 具 体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总 经 理 负 责 。 为 保 证 监 察 稽 核 部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 公 司 制 定 了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对 监 察 稽 核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 律 等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监 察
稽 核 部 定 期 向 管 理 层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报 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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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是 落 实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确 保 公 司 运 作 和 基 金 投 资 合 法 合 规 的 重 要 环 节 ,
为 此 公 司 根 据 现 有 业 务 环 节 ,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主 要 包 括 :
为 落 实 “ 自 上 而 下 ” 再 “ 自 下 而 上 ”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管 理 层 承 诺 对 风 险 控 制 负 有 全 部 责 任 ,
确 保 公 司 制 定 的 各 项 内 控 制 度 应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部 门 、 业 务 环 节 及 岗 位 , 并 能 贯 彻 执 行 。
为 落 实 “ 全 员 参 与 ” 理 念 , 公 司 明 确 划 分 了 各 岗 位 职 能 权 职 , 层 层 落 实 控 制 措 施 :
①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执 行 、 交 割 、 评 价 由 不 同 部 门 负 责 , 以 达 到 层 层 控 制 的 效 果 。
② 重 要 的 交 易 事 项 由 交 易 主 管 复 核 , 确 保 其 正 确 与 安 全 。
对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程 序 通 过 不 同 形 式 、 不 同 层 面 的 培 训 , 使 公 司 员 工 熟 知 并 采 用 :
① 订 立 切 实 可 行 的 内 控 制 度 与 标 准 运 用 程 序 。
② 对 员 工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培 训 。
③ 在 公 司 办 公 系 统 公 布 公 司 规 章 及 信 息 库 , 方 便 员 工 取 阅 参 考 。
④ 加 强 员 工 风 险 意 识 培 训 , 培 养 其 对 风 险 的 高 度 敏 感 性 。
建 立 管 理 风 险 的 关 键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
①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时 , 对 于 不 符 规 定 或 未 达 控 制 标 准 的 事 项 作 持 续 的 跟 踪 。
② 通 过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定 期 作 自 我 评 估 , 审 查 各 业 务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现 实 情 况 的 要 求 , 并 随 时 修 正 。
建 立 独 立 的 内 部 与 外 部 稽 核 制 度 :
① 设 立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制 定 稽 核 制 度 ,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实 施 。
② 必 要 时 , 公 司 可 通 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外 部 稽 核 , 推 动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不 断
完 善 。
建 立 信 息 保 密 制 度 :
① 公 司 建 立 严 格 的 防 火 墙 制 度 , 尤 其 是 公 司 的 投 资 研 究 部 门 、 会 计 清 算 部 门 和 信 息 技 术 部
门 , 要 求 对 掌 握 的 基 金 投 资 和 投 资 人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 从 而 维 护 投 资 人 权 益 。
② 非 业 务 相 关 人 员 , 不 得 取 阅 客 户 或 基 金 管 理 的 相 关 资 料 。
③ 交 易 时 间 内 严 禁 基 金 经 理 、 交 易 员 等 与 投 资 业 务 有 关 的 人 员 使 用 个 人 的 通 讯 设 备 , 移 动
电 话 须 交 监 察 稽 核 部 统 一 保 管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
① 制 定 危 机 处 理 计 划 , 并 通 过 演 练 确 保 其 可 行 性 。
② 成 立 危 机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小 组 , 保 证 危 机 处 理 计 划 的 有 效 执 行 。
③ 根 据 行 业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 定 期 检 查 危 机 处 理 计 划 的 可 行 性 和 有 效 性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声 明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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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2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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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时 间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6 7 5 9 5 0 9 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5 4 年 1 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 2 0 0 5 年 1 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9 3 9 ) , 于 2 0 0 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6 0 1 9 3 9 ) 。
2 0 1 5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 1 8 . 3 5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9 . 5 9 %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1 0 . 4 9
万 亿 元 , 增 长 1 0 . 6 7 %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1 3 . 6 7 万 亿 元 , 增 长 5 . 9 6 % 。 净 利 润 2 , 2 8 9 亿 元 , 增 长 0 . 2 8 % ;
营 业 收 入 6 , 0 5 2 亿 元 , 增 长 6 . 0 9 %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4 . 6 5 %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4 . 6 2 % 。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1 . 3 0 %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 7 . 2 7 % , 成 本 收 入 比 2 6 . 9 8 % , 资 本 充
足 率 1 5 . 3 9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领 先 同 业 。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 . 4 5
万 个 , 综 合 营 销 团 队 2 . 1 5 万 个 , 综 合 柜 员 占 比 达 到 8 8 % 。 启 动 深 圳 等 8 家 分 行 物 理 渠 道 全 面 转 型
创 新 试 点 , 智 慧 网 点 、 旗 舰 型 、 综 合 型 和 轻 型 网 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 9 5 . 5 8 % , 较 上 年 提 升 7 . 5 5 个 百 分 点 ; 同 时 推 广
账 号 支 付 、 手 机 支 付 、 跨 行 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 实 现 绝 大 多 数
主 要 快 捷 支 付 业 务 的 全 行 集 中 处 理 。
转 型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 信 用 卡 累 计 发 卡 量 8 , 0 7 4 万 张 , 消 费 交 易 额 2 . 2 2 万 亿 元 , 多 项 核 心 指 标
继 续 保 持 同 业 领 先 。 金 融 资 产 1 , 0 0 0 万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 2 3 . 0 8 % , 客 户 金 融 资 产 总 量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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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长 3 2 . 9 4 %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 5 , 3 1 6 亿 元 , 承 销 额 市 场 领 先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规
模 7 . 1 7 万 亿 元 , 增 长 6 7 . 3 6 %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 新 疆
霍 尔 果 斯 特 殊 经 济 区 主 要 业 务 指 标 居 同 业 首 位 。
2 0 1 5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各 类 荣 誉 总 计 1 2 2 项 , 并 独 家 荣 获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 香 港 《 财 资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及 香 港 《 企 业 财 资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等 大 奖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2 0 1 5 年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 1 0 0 0 强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位
列 全 球 第 二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 2 0 1 5 年 度 全 球 企 业 2 0 0 0 强 中 位 列 第 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 Q F I 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1 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 2 2 0 余 人 。 自 2 0 0 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张 力 铮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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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 Q F I 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 0 1 6 年 一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5 8 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 2 0 0 9 年 至 今 连 续 六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一 )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 二 ) 监 督 流 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指 令 要 素 等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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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和 投 资 独 立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深 圳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文 众
客 户 服 务 统 一 咨 询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3 0 0 ( 全 国 统 一 , 免 长 途 话 费 )
传 真 : 0 7 5 5 - 8 3 5 1 5 8 8 0
联 系 人 : 梁 靖 、 李 依
2 、 代 销 机 构
( 1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 3 ) 交 通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4 ) 招 商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5 ) 民 生 银 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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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6 ) 平 安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7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延 平 路 1 3 5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 8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 8 8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 9 5 5 8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9 ) 招 商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9 - 4 5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1 0 ) 广 发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 1 1 ) 中 信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三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9 - 5 5 4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s e c i t i c . c o m
( 1 2 ) 银 河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8 8 8 , 9 5 5 5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1 3 ) 海 通 证 券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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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 8 号 金 钟 广 场 1 9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0 0 1 、 9 5 5 5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1 4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乐 路 9 8 9 号 世 纪 商 贸 广 场 4 0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4 0 0 8 8 9 5 5 2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y w g . c o m
( 1 5 ) 兴 业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 9 号 标 力 大 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1 6 ) 长 江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9 9 9 、 9 5 5 7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j s c . c o m . c n
( 1 7 ) 安 信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 1 8 ) 西 南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 号 合 景 国 际 大 厦 2 2 - 2 5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 1 9 ) 上 海 汇 付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1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t y . c h i n a p n r . c o m
( 2 0 ) 万 联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 8 、 1 9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3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 2 1 ) 国 元 证 券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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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 7 9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7 7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 2 2 ) 渤 海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5 1 5 9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h z q . c o m
( 2 3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联 系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 0 层 ( 2 6 6 0 6 1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s d . c o m
( 2 4 ) 东 吴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 8 1 号 商 旅 大 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2 - 9 6 2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w j q . c o m . c n
( 2 5 ) 东 方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0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 2 6 ) 长 城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6 6 6 8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c 1 6 8 . c o m
( 2 7 ) 国 联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 6 8 号 国 联 大 厦 6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 2 8 ) 浙 商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7 7 7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 2 9 ) 平 安 证 券招募说明书
2 9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八 卦 岭 八 卦 三 路 平 安 大 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 3 0 ) 国 都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 3 1 ) 东 海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区 东 方 路 9 8 9 号 中 达 广 场 1 7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1 4 0 0 8 8 8 8 5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 3 2 ) 国 盛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 5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2 - 2 1 1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 3 3 ) 华 西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 3 9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8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 3 4 ) 齐 鲁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 3 5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8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1 8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 3 6 ) 金 元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 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2 2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y z q . c o m . c n
( 3 7 ) 中 航 证 券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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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6 6 - 5 6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c s t o c k . c o m
( 3 8 ) 中 投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0 4 、 1 8 - 2 1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0 0 8 0 0 8 、 9 5 5 3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3 9 ) 厦 门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9 2 - 5 1 6 1 8 1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m z q . c o m . c n
( 4 0 ) 世 纪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 4 1 ) 中 金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4 2 ) 信 达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5 号 中 商 大 厦 1 0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8 8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4 3 ) 英 大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3 0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1 8 - 8 6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d s c . c o m . c n
( 4 4 ) 华 福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9 1 - 9 6 3 2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 4 5 ) 光 大 证 券招募说明书
3 1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 2 8 号 上 海 证 券 大 厦 南 塔 1 6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4 6 ) 天 相 投 顾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0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 4 7 ) 华 泰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 0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5 5 9 7 、 9 5 5 9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 4 8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2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 4 9 ) 五 矿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大 厦 4 7 - 4 9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8 - 4 0 0 2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 5 0 ) 国 信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8 0 0 8 1 0 8 8 6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5 1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5 2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7 8 8 8 8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5 3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招募说明书
3 2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7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8 1 8 1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5 4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联 系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1 2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7 6 6 1 2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5 5 ) 九 州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D 座 5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5 4 - 3 2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z s e c . c o m
( 5 6 ) 中 信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c i t i c . c o m
( 5 7 ) 国 海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广 西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 6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0 、 9 5 5 6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 5 8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9 0 3 - 9 0 6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0 0 9 6 6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5 9 ) 中 期 时 代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6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 6 0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1 0 0 2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e x u n . c o m
( 6 1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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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3 2 0 1 内 3 2 0 1 单 元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8 0 0 6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y - f u n d . c o m
( 6 2 ) 广 州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楼 、 2 0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3 0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z s .c om .c n
( 6 3 ) 东 兴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8 9 9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d x z q . n e t
( 6 4 ) 唐 鼎 耀 华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0 号 二 十 一 世 纪 大 厦 A 座 3 0 3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9 9 8 6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 6 5 ) 中 国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
( 6 6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昆 明 路 5 1 8 号 北 美 广 场 A 1 0 0 2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6 5 3 7 0 0 7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i y u . c o m . c n
( 6 7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1 9
公 司 网 址 : t t y . c h i n a p n r . c o m
( 6 8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2 1 9 - 0 3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 6 9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招募说明书
3 4
联 系 地 址 :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9 0 3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7 0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7 1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1 9 9 - 0 5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f u n d z o n e . c n
( 7 2 )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2 号 南 京 奥 体 中 心 现 代 五 项 馆 2 1 0 5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8 - 2 2 6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d t f u n d s . c o m
( 7 3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4 3 3 - 3 8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i n g x i a n f u n d . c o m
( 7 4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7 - 6 2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 7 5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公 司 网 址 : w e n . w e n @ j r j . c o m . c n
( 7 6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C 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7 7 )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招募说明书
3 5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 9 号 楼 7 0 1 内 0 9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6 - 8 5 8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i g e s a f e . c o m
( 7 8 )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 5 号 锦 昌 大 厦 一 楼 金 观 诚 财 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8 - 0 0 5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i n c h e n g - f u n d . c o m
( 7 9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6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5 5 5 - 6 7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g c c p b . c o m
( 8 0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
( 8 0 )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0 2 0 3
( 8 1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 1 8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8 2 )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惠 河 南 路 盛 世 龙 源 1 0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6 0 7 5 7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h i x i n - i n v . c o m
( 8 3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 1 8 号 8 号 楼 3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5 2 8 2 2 0 6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6 6 z i c h a n . c o m
( 8 4 )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 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 9 层招募说明书
3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1 1 - 0 8 8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o m e f u n d . c o m
( 8 5 )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 一 号 新 华 社 第 三 工 作 区 A 座 5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9 0 - 9 9 9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n l c . c o m
( 8 6 )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凤 凰 金 信 )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紫 月 路 1 8 号 院 朝 来 高 科 技 产 业 园 1 8 号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0 - 5 9 1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e n g f d . c o m
( 8 7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 号 裙 房 2 层 2 2 2 单 元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1 8 - 0 7 0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d i a n f u n d . c o m
( 8 8 )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上 塘 路 1 5 号 武 林 时 代 2 0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1 - 8 6 6 5 5 9 2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d 1 2 1 . c o m
( 8 9 )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7 6 7 - 5 2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z w e a l t h . c n
( 9 0 ) 深 圳 新 华 信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2 0 0 3 号 华 嵘 大 厦 1 8 0 8 单 元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6 2 0 2 9 2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i n t o n g f u n d . c o m
( 9 1 )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B 3 单 元 7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5 0 0 - 8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f z i n v . c o m
( 9 2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 1 1 5 - 1 1 1 6 室招募说明书
3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8 4 - 0 5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i f a s t p s . c o m . c n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人 名 称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深 圳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文 众
电 话 : 0 7 5 5 - 8 3 2 7 6 6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5 1 5 4 6 6
联 系 人 : 陈 静 瑜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楼
负 责 人 : 廖 海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 刘 佳
电 话 : ( 0 2 1 ) 5 1 1 5 0 2 9 8
传 真 : ( 0 2 1 ) 5 1 1 5 0 3 9 8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周 祎
联 系 人 : 周 祎招募说明书
3 8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 一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者 认 ( 申 )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将 设 A 类 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单 独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为 2 1 3 0 0 9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为 2 1 3 9 0 9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限 制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 申 )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类 别 最 低 认 / 申 购
金 额
追 加 认 /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每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基 金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基
金 单 位 余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A 类 0 . 0 1 元 0 . 0 1 元 0 . 0 1 份 0 . 0 1 份 0 . 2 5 %
B 类 5 , 0 0 0 , 0 0 0 元 0 . 0 1 元 0 . 0 1 份 5 0 0 , 0 0 0 份 0 . 0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 认 ( 申 )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至 少 在 开 始 调 整 之 日 前 2 日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升 降 级
1 、 若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5 0 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
2 、 若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5 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降 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认 / 申 购 申 请 时 , 应 正 确 填 写 所 认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代 码 (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不 同 ) , 否 则 , 所 提 交 的 认 /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者 认 /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成 交 后 , 其
最 终 获 得 的 是 A 类 还 是 B 类 基 金 份 额 , 以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上 述 规 则 确 认 的 结 果 为
准 。招募说明书
3 9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次 募 集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5 3 2 号 《 关 于 核 准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核 准 , 自 2 0 0 9 年 7 月 2 0 日 起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 截 至 2 0 0 9
年 7 月 3 1 日 , 基 金 募 集 工 作 已 顺 利 结 束 。
本 次 募 集 净 销 售 额 为 1 , 4 5 5 , 0 8 9 , 4 2 4 . 2 4 元 人 民 币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 , 9 2 2 户 。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7 0 , 8 4 1 . 2 4 元 ,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计 入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账 户 ,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上 述 资 金 已 于 2 0 0 9 年 8 月 4 日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面
值 人 民 币 1 . 0 0 元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1 , 4 5 5 , 1 6 0 , 2 6 5 . 4 8 份 。 其
中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认 购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1 0 0 0 . 2 4 份 ( 含 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 ,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为 0 . 0 0 0 0 6 9 % 。
( 一 ) 基 金 类 别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不 定 期 。招募说明书
4 0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总 份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后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商 业 银 行 ,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募 集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于 2 0 0 9 年 8 月 5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部 函 [ 2 0 0 9 ] 5 2 6 号 文 书 面 确 认 , 基 金 合 同 自 该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招募说明书
4 1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二 ) 申 购 、 赎 回 办 理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基 金 业 务 的 时 间 ( 即 开 放 日 )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后 另 行 公 告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 资 者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有 关 调 整 的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实 施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2 、 申 购 的 开 始 时 间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不 超 过 9 0 天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3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不 超 过 9 0 天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4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开 放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0 0 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投 资 者 在 全 部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余 额 时 , 其 账 户 内 待 结 转 的 基 金 收 益 将 全 部 结 转 , 再
进 行 赎 回 款 项 结 算 。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账 户 未 付 收 益 为 正 时 不 兑 付 账 户 未 付 收 益 ; 账 户 未
付 收 益 为 负 时 ,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招募说明书
4 2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2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0 . 0 1 元 , 首 次 申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5 0 0 万 元 ; A / B 类 基 金 份 额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0 . 0 1 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A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数 为 0 . 0 1 份 , 若 某 投 资 人 在 该 销 售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0 . 0 1 份 或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该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0 . 0 1 份 , 则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有 关 数 额 限 制 , 调 整 结 果 必 须 至 少 在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 六 )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的 , 应 事 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 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公 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4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 且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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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1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 1 0 0 , 0 0 0 / 1 . 0 0 = 1 0 0 , 0 0 0 份
2 、 本 基 金 赎 回 支 付 金 额 的 计 算 :
( 1 ) 部 分 赎 回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赎 回 金 额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A 级 基 金 份 额 1 0 0 , 0 0 0 份 , 未 付 收 益 为 5 0 元 , T 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5 0 , 0 0 0 份 , 所 以 :
赎 回 金 额 = 5 0 , 0 0 0 × 1 . 0 0 = 5 0 , 0 0 0 ( 元 )
( 2 ) 全 部 赎 回
投 资 者 全 部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的 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 赎 回 金 额 包 括 赎 回 份 额 和 未 付 收 益 两 部 分 , 具 体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等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例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A 级 基 金 份 额 1 0 , 0 0 0 份 , 未 付 收 益 为 5 0 元 , T 日 该 投 资 者 全 部
赎 回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0 0 + 5 0 = 1 0 , 0 5 0 ( 元 )
3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 . 0 0 0 0
元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4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 . 0 0 0 0
元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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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的 情 形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发 生 上 述 第 6 项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 . 5 % 以 内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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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发 生 本 基 金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 . 5 %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有 权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但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 4 ) 如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具 体 规 则 参 照 上 述 办 理 规 则 处 理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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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十 三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五 )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换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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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目 前 可 在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泛 沿 海 区 域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中 证 1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科 技 3 0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睿 丰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先 进 制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新 兴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转 型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祥 泰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优 势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新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医 疗 健 康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互 联 网 沪 港 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消 费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 十 二 只 基 金 之 间 实 施 转 换 。
1 、 转 换 费 率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加 上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差 异 情 况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而 定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 1 )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 : 按 照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的 差 额 收 取 补 差 费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的 , 补 差 费 为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差 额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高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的 , 补 差 费 为 零 。
( 2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 按 转 出 基 金 正 常 赎 回 时 的 赎 回 费 率 收 取 费 用 。
2 、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转 出 金 额 = 转 入 金 额 = B × C × ( 1 - D ) / ( 1 + G ) + H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E
其 中 :
B 为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C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D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
G 为 对 应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E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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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 若 转 出 基 金 为 非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 则 H = 0
例 : 投 资 者 申 请 将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转 换 为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 2 1 3 0 0 6 ) , 转 换 当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0 0 元 , 假 设 未 支 付 收 益 为 2 3 . 7 0 元 , 赎 回 费 为 0 , 申 购 费 为 0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6 3 元 , 申 购 费 为 1 . 5 % , 则 投 资 者 转 换 后 可 得 到 的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基 金 份 额 为 :
转 出 金 额 = 转 入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0 0 0 0 × ( 1 - 0 ) / ( 1 + 1 . 5 % ) + 2 3 . 7 0 = 9 , 8 7 5 . 9 2 元
转 入 份 额 = 9 , 8 7 5 . 9 2 / 1 . 1 6 3 = 8 , 4 9 1 . 7 6 份
注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特 别 提 示 :
由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A 、 宝 盈 中 证 1 0 0 指 数 增 强 、 宝 盈 新 价 值 混 合 、 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
宝 盈 科 技 3 0 混 合 、 宝 盈 先 进 制 造 混 合 、 宝 盈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宝 盈 转 型 动 力 混 合 、 宝 盈 祥 泰 养 老
混 合 、 宝 盈 优 势 产 业 混 合 、 宝 盈 新 锐 混 合 、 宝 盈 医 疗 健 康 沪 港 深 股 票 、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沪 港 深 股
票 、 宝 盈 互 联 网 沪 港 深 混 合 、 宝 盈 消 费 主 题 混 合 转 入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混 合 、 宝 盈 泛 沿 海 增 长 混 合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混 合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 宝 盈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 宝 盈 睿 丰 创 新 混 合 A 时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转 入 金 额 在 5 0 0 万 ( 含 ) 到 1 0 0 0 万 之 间 , 在 收 取 基 金 转 换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时 , 将 直 接 按 照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收 取 , 不 再 扣 减 申 购 原 基 金 时 已 缴 纳 的 1 0 0 0 元 申 购 费 。
3 、 网 上 直 销 转 换 费 率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2 0 1 4 年 5 月 7 日 发 布 的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费 率
优 惠 方 案 调 整 的 公 告 》 , 投 资 人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使 用 除 招 商 银 行 直 联 渠 道 以 外 的 支 付 渠
道 , 转 换 补 差 费 率 享 受 1 折 优 惠 ; 使 用 招 商 银 行 直 联 渠 道 转 换 为 其 他 前 端 收 费 基 金 的 , 转 换 补
差 费 率 享 受 8 折 优 惠 ; 标 准 转 换 补 差 费 率 为 固 定 费 用 的 , 按 标 准 费 率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后 续 如 有 费 率 标 准 调 整 , 以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
目 前 宝 盈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支 持 的 银 行 卡 包 括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华 夏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银 联 通 ( 上 海 银 联 ) 支 持 银 行 卡 、 汇 付 “ 天 天 盈 ” 支 持 银 行 卡 。
4 、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规 则
1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旗 下 某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 / / w w w . b y f u n d s . c o m ) 转 换 为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份 额 。
2 ) 投 资 者 可 在 同 时 代 理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转 入 基 金 且 能 受 理 本 公 司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投 资 者 办 理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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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申 购 状 态 。
3 ) 基 金 转 换 转 入 的 最 低 申 请 份 额 为 1 0 0 份 基 金 单 位 , 转 出 的 最 低 申 请 份 额 为 1 份 基 金 单 位 ,
网 上 直 销 基 金 转 换 的 最 高 申 请 份 额 为 1 0 0 万 份 基 金 单 位 。 如 投 资 者 因 赎 回 、 转 换 出 和 转 托 管
出 导 致 在 单 个 销 售 网 点 持 有 单 只 基 金 的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0 . 0 1 份 时 , 本 公 司 有 权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该 基 金 剩 余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4 )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申 购 状 态 。 如 果 涉 及 转 换 的 基 金 有 一 只 不 处 于 开
放 日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处 理 为 失 败 。
5 ) 转 换 业 务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的 业 务 规 则 , 即 当 投 资 者 申 请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其 合 计 持
有 的 该 只 基 金 份 额 时 , 首 选 转 换 持 有 时 间 最 长 的 基 金 份 额 。
6 ) 基 金 份 额 在 转 换 后 , 投 资 者 对 转 入 基 金 的 持 有 期 限 自 转 入 之 日 起 计 算 。
7 ) 基 金 转 换 采 取 “ 未 知 价 法 ” , 即 以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各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8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将 在 T + 1 日 对 投 资 者 T 日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申 请 进 行 有 效 性 确 认 , 办 理 转 出 基 金 的 权 益 扣 除 以 及 转 入 基 金 的 权 益 登 记 。 在 T + 2 日 ( 含 )
后 投 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基 金 转 换 的 成 交 情 况 。
9 ) 基 金 转 换 采 用 “ 前 端 转 前 端 ” 的 模 式 , 不 能 将 前 端 收 费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后 端 收 费 基 金 份
额 , 或 将 后 端 收 费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前 端 收 费 基 金 份 额 。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A ( 基 金 代 码 :
2 1 3 0 0 7 ) 、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B ( 基 金 代 码 : 2 1 3 9 0 7 ) 和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C ( 基 金 代 码 : 2 1 3 9 1 7 )
之 间 不 能 互 相 转 换 。
1 0 )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及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 为 巨 额 赎 回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收 费 方 式 和 调 低 费 率 水 平 , 但 最 迟 应 于 新 收 费 办 法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十 七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 十 八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并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招募说明书
5 0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保 持 低 风 险 与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具 体 如 下 :
1 . 现 金 ;
2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3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4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5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出 现 新 的 金 融 产 品 , 且 监 管 部 门 允 许 开 放 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将 其 纳 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运 用 利 率 预 测 、 相 对 价 值 评 估 、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 、 套 利 交 易 策 略 等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相 结 合 , 对 各 类 可 投 资 资 产 进 行 合 理 的 配 置 和 选 择 。 投 资 策 略 考 虑 各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性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性 特 征 , 把 风 险 控 制 在 预 算 之 内 , 在 不 增 加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保 持 高 流 动 性 , 最 终 追 求 稳 定
的 收 益 。
具 体 策 略 如 下 :
1 . 利 率 预 测
准 确 预 测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能 为 债 券 投 资 带 来 超 额 收 益 。 市 场 利 率 因 景 气 循 环 、 季 节 因 素 或 货
币 政 策 变 动 而 产 生 波 动 , 本 基 金 全 面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与 财 政 政 策 、 债 券 市 场 政 策 趋 势 、
物 价 水 平 变 化 趋 势 等 因 素 , 对 利 率 走 势 形 成 合 理 预 期 , 从 而 做 出 各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决 策 。
2 . 相 对 价 值 评 估
运 用 该 种 策 略 的 目 的 在 于 识 别 被 市 场 错 误 定 价 的 债 券 , 并 采 取 适 当 的 交 易 以 期 获 利 。 一 方
面 通 过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评 估 处 于 同 一 风 险 层 次 的 多 只 债 券 中 , 究 竟 哪 些 更 具 投 资 价 值 , 另 一 方
面 , 通 过 综 合 考 察 债 券 等 级 、 息 票 率 、 所 属 行 业 、 可 赎 回 条 款 等 因 素 对 率 差 的 影 响 , 评 估 风 险
溢 价 。
3 .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招募说明书
5 1
在 预 测 和 分 析 同 一 市 场 不 同 板 块 之 间 ( 比 如 国 债 与 金 融 债 ) 、 不 同 市 场 的 同 一 品 种 、 不 同
市 场 的 不 同 板 块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积 极 策 略 选 择 合 适 品 种 进 行 交 易 来
获 取 投 资 收 益 。 在 正 常 条 件 下 它 们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是 稳 定 的 。 但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 比 如 若 某
个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某 一 时 期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改 变 或 者 市 场 供 求 发 生 变 化 时 这 种 稳 定 关 系 便 被 打
破 , 若 能 提 前 预 测 并 进 行 交 易 , 就 可 进 行 套 利 或 减 少 损 失 。
4 . 流 动 性 管 理
由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要 保 持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性 , 本 基 金 会 紧 密 关 注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流 情 况 、 季 节
性 资 金 流 动 、 日 历 效 应 等 , 建 立 组 合 流 动 性 预 警 指 标 , 实 现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结 构 化 管 理 , 并 结 合
持 续 性 投 资 的 方 法 , 将 回 购 / 债 券 到 期 日 进 行 均 衡 等 量 配 置 , 以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整 体 变 现 能 力 。
( 四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本 基 金 定 位 于 现 金 管 理 的 工 具 , 采 用 活 期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更 能 体
现 本 基 金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与 安 全 性 。
如 果 今 后 有 其 它 代 表 性 更 强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有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权 重 比 例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需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实 施 , 并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 五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高 流 动 性 、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均 低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及 股 票 型 基 金 。
( 六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2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 4 0 天 ;招募说明书
5 2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 6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 0 %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 0 %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9 )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5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A ( 或 者 相 当 于 A A A 级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1 8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招募说明书
5 3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2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 3 )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 9 7 天 的 债 券 ;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以 及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 以 下 的 其 它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 6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3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七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与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的 计 算 方 法
1 . 计 算 公 式
本 基 金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 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剩 余 期 限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本 基 金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招募说明书
5 4
的 逆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成 本 和 内 在 应 收 利 息 。
2 .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确 定 方 法
( 1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2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4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8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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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有 关 数 据 的 期 间 为 : 2 0 1 6 年 1 0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8 , 6 4 6 , 1 4 7 , 4 4 8 . 0 3 4 9 . 6 4
其 中 : 债 券 8 , 6 4 6 , 1 4 7 , 4 4 8 . 0 3 4 9 . 6 4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4 , 0 6 9 , 5 1 5 , 9 0 4 . 2 6
2 3 . 3 6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 , 6 0 9 , 4 3 6 , 9 7 2 . 9 8 2 6 . 4 6
4 其 他 资 产 9 3 , 4 2 9 , 6 9 9 . 6 6 0 . 5 4
5 合 计 1 7 , 4 1 8 , 5 3 0 , 0 2 4 . 9 3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1 5 . 4 3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招募说明书
5 6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的 说 明
序 号 发 生 日 期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原 因 调 整 期
1 2 0 1 6 年 1 1 月 2 2 日 2 2 . 5 3 大 额 赎 回 2 个 工 作 日
2 2 0 1 6 年 1 1 月 2 3 日 2 1 . 6 4 大 额 赎 回 2 个 工 作 日
3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1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3 6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7 9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3 5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 2 0 天 情 况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无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 2 0 天 的 情 况 。 根 据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中 关 于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的 约 定 :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 且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无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 2 0 天 的 情 况 。
( 2 )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分 布 比 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6 4 . 4 7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1 . 7 3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1 2 . 4 1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招募说明书
5 7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8 . 8 8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8 0 天 1 3 . 1 9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 8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0 . 5 7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9 9 . 5 2 -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2 , 0 5 5 , 1 1 0 , 3 1 9 . 1 7 1 1 . 8 1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2 , 0 5 5 , 1 1 0 , 3 1 9 . 1 7 1 1 . 8 1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4 , 5 1 4 , 7 9 9 , 2 5 8 . 5 7 2 5 . 9 3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2 , 0 7 6 , 2 3 7 , 8 7 0 . 2 9 1 1 . 9 3
8 其 他 - -
9 合 计 8 , 6 4 6 , 1 4 7 , 4 4 8 . 0 3 4 9 . 6 8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3 0 1 , 6 5 2 , 9 1 7 . 6 1 1 . 7 3
5 . 报 告 期 末 按 摊 余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招募说明书
5 8
1 1 6 0 2 0 1 1 6 国 开 0 1 8 , 0 0 0 , 0 0 0 7 9 9 , 9 4 9 , 7 0 1 . 4 9 4 . 6 0
2 0 1 1 6 9 9 7 1 3 1 6 中 电 投 S C P 0 0 3 5 , 3 0 0 , 0 0 0 5 3 0 , 5 5 1 , 0 9 3 . 2 9 3 . 0 5
3 0 1 1 6 9 9 6 8 5 1 6 中 建 材 S C P 0 0 4 4 , 0 0 0 , 0 0 0 4 0 0 , 4 5 4 , 7 7 4 . 1 2 2 . 3 0
4 1 6 0 4 1 4 1 6 农 发 1 4 3 , 0 0 0 , 0 0 0 2 9 9 , 4 0 7 , 2 3 9 . 3 2 1 . 7 2
5 1 1 1 6 9 7 9 9 1
1 6 苏 州 银 行
C D 1 2 2
3 , 0 0 0 , 0 0 0 2 9 7 , 8 7 8 , 2 2 7 . 2 0 1 . 7 1
6 1 1 1 6 9 8 2 7 3
1 6 重 庆 农 村 商 行
C D 1 1 9
3 , 0 0 0 , 0 0 0 2 9 7 , 5 5 4 , 9 4 1 . 1 0 1 . 7 1
7 0 1 1 6 9 9 6 4 9 1 6 华 能 S C P 0 0 5 2 , 8 0 0 , 0 0 0 2 8 0 , 2 5 4 , 2 3 2 . 7 5 1 . 6 1
8 0 7 0 2 0 9 0 7 国 开 0 9 2 , 8 0 0 , 0 0 0 2 7 9 , 6 8 8 , 8 2 2 . 3 8 1 . 6 1
9 0 1 1 6 9 8 1 0 0 1 6 苏 交 通 S C P 0 0 9 2 , 2 0 0 , 0 0 0 2 2 0 , 0 7 1 , 4 7 9 . 8 3 1 . 2 6
1 0 0 1 1 6 9 9 6 9 6
1 6 新 兴 际 华
S C P 0 0 3
2 , 1 0 0 , 0 0 0 2 1 0 , 6 0 3 , 5 3 3 . 9 0 1 . 2 1
6 . “ 影 子 定 价 ”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1 2 9 6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 0 . 2 0 0 9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8 8 7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8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基 金 计 价 方 法 说 明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价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 2 )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在 本 报 告招募说明书
5 9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利 息 9 2 , 3 4 3 , 0 6 6 . 7 3
4 应 收 申 购 款 3 4 9 , 4 5 9 . 5 8
5 其 他 应 收 款 7 3 7 , 1 7 3 . 3 5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9 3 , 4 2 9 , 6 9 9 . 6 6
( 4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招募说明书
6 0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0 9 年 8 月 5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 截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 1 ) 宝 盈 货 币 A 类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0 9 年
0 . 4 0 1 3 % 0 . 0 0 5 9 % 0 . 1 3 9 6 % 0 . 0 0 0 0 % 0 . 2 6 1 7 % 0 . 0 0 5 9 %
2 0 1 0 年
1 . 5 2 8 3 % 0 . 0 1 6 8 % 0 . 3 6 0 0 % 0 . 0 0 0 0 % 1 . 1 6 8 3 % 0 . 0 1 6 8 %
2 0 1 1 年
3 . 1 6 5 4 % 0 . 0 1 4 5 % 0 . 4 6 9 7 % 0 . 0 0 0 1 % 2 . 6 9 5 7 % 0 . 0 1 4 4 %
2 0 1 2 年
3 . 9 3 0 3 % 0 . 0 0 8 2 % 0 . 4 2 0 1 % 0 . 0 0 0 2 % 3 . 5 1 0 2 % 0 . 0 0 8 0 %
2 0 1 3 年
4 . 1 5 2 7 % 0 . 0 0 4 6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3 . 8 0 2 7 % 0 . 0 0 4 6 %
2 0 1 4 年
5 . 1 6 9 9 % 0 . 0 1 4 1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4 . 8 1 9 9 % 0 . 0 1 4 1 %
2 0 1 5 年
3 . 7 0 7 4 % 0 . 0 0 9 1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3 . 3 5 7 4 % 0 . 0 0 9 1 %
2 0 1 6 年 上 半
年
1 . 3 5 9 8 % 0 . 0 0 4 7 % 0 . 1 7 4 5 % 0 . 0 0 0 0 % 1 . 1 8 5 3 % 0 . 0 0 4 7 %
2 0 1 6 年 三 季
度
0 . 6 1 9 5 % 0 . 0 0 4 3 % 0 . 0 8 8 2 % 0 . 0 0 0 0 % 0 . 5 3 1 3 % 0 . 0 0 4 3 %
2 0 1 6 年 四 季
度
0 . 5 9 7 9 % 0 . 0 0 3 3 % 0 . 0 8 8 2 % 0 . 0 0 0 0 % 0 . 5 0 9 7 % 0 . 0 0 3 3 %
( 2 ) 宝 盈 货 币 B 类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① - ③ ② - ④招募说明书
6 1
② 率 ③ 率 标 准 差
④
2 0 0 9 年
0 . 4 9 9 8 % 0 . 0 0 5 9 % 0 . 1 3 9 6 % 0 . 0 0 0 0 % 0 . 3 6 0 2 % 0 . 0 0 5 9 %
2 0 1 0 年
1 . 7 7 3 3 % 0 . 0 1 6 8 % 0 . 3 6 0 0 % 0 . 0 0 0 0 % 1 . 4 1 3 3 % 0 . 0 1 6 8 %
2 0 1 1 年
3 . 4 1 4 3 % 0 . 0 1 4 5 % 0 . 4 6 9 7 % 0 . 0 0 0 1 % 2 . 9 4 4 6 % 0 . 0 1 4 4 %
2 0 1 2 年
4 . 1 7 9 0 % 0 . 0 0 8 2 % 0 . 4 2 0 1 % 0 . 0 0 0 2 % 3 . 7 5 8 9 % 0 . 0 0 8 0 %
2 0 1 3 年
4 . 4 0 2 9 % 0 . 0 0 4 6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4 . 0 5 2 9 % 0 . 0 0 4 6 %
2 0 1 4 年
5 . 4 2 2 3 % 0 . 0 1 4 1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5 . 0 7 2 3 % 0 . 0 1 4 1 %
2 0 1 5 年
3 . 9 5 6 8 % 0 . 0 0 9 1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3 . 6 0 6 8 % 0 . 0 0 9 1 %
2 0 1 6 年 上 半
年
1 . 4 8 0 7 % 0 . 0 0 4 7 % 0 . 1 7 4 5 % 0 . 0 0 0 0 % 1 . 3 0 6 2 % 0 . 0 0 4 7 %
2 0 1 6 年 三 季
度
0 . 6 8 0 4 % 0 . 0 0 4 3 % 0 . 0 8 8 2 % 0 . 0 0 0 0 % 0 . 5 9 2 2 % 0 . 0 0 4 3 %
2 0 1 6 年 四 季
度
0 . 6 5 8 7 % 0 . 0 0 3 3 % 0 . 0 8 8 2 % 0 . 0 0 0 0 % 0 . 5 7 0 5 % 0 . 0 0 3 3 %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招募说明书
6 2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 3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 二 ) 估 值 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估 值 前 , 本 基 金 暂 不 投 资 于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 . 2 5 % 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 . 5 %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 . 5 %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招募说明书
6 4
( 三 ) 估 值 对 象
本 基 金 依 法 持 有 的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资 产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的 日 净 收 益 , 精 确 到 0 . 0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 . 0 0 1 % ,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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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3 ) 因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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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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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1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2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3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4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5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6 . 持 有 期 间 产 生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 益 。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月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月 支 付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直 到 分 完 为 止 ;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者 不
记 收 益 ;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者 在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从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交 易 日 起 ,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品 种 除
外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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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每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每 月 例 行 对 上 月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每 月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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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8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9 . 依 法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3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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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2 5 % , 对 于 由 B 类 降 级 为 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率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0 1 % , 对 于 由 A 类 升 级 为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达 到 B 类 条 件 的 开 放 日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率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 = E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4 .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六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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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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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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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 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净 收 益 =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净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在
外 的 总 份 额 ] × 1 0 , 0 0 0 。
其 中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在 外 的 总 份 额 包 括 截 至 上 一 工 作 日 ( 包 括 节 假 日 ) 未 结 转 份
额 。
其 中 , R i 为 最 近 第 i 个 自 然 日 ( 包 括 计 算 当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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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 . 5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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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 0 . 基 金 更 换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的 情 形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连 续 2 个 交 易 日 出 现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的 情 形 ;
2 7 . 本 基 金 遇 到 极 端 风 险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股 东 使 用 固 有 资 金 从 本 基 金 购 买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
2 8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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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价 格 波 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利 率 风 险 是 债 券 投 资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
4 、 信 用 风 险 :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 的 证 券 交 割 风 险 。
( 二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技 能 、 判 断 、 决 策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与 指 数 跟 踪 偏 差 。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不 断 变 化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尤 其 是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时 , 即 使 市 场 行 情 没 有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的 趋 势 , 本 基 金 也 要 进 行 证 券 买 卖 。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是 变 化 的 , 不 同 时 间 段 、 不 同 的 证 券 , 其
流 动 性 都 各 不 相 同 。 如 果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差 , 导 致 本 基 金 无 法 顺 利 买 进 或 卖 出 , 或 者 必 须 付 出 较
高 成 本 才 能 买 进 或 卖 出 , 这 样 , 就 在 两 个 方 面 产 生 了 风 险 :
1 、 当 发 生 巨 额 申 购 时 , 本 基 金 由 于 不 能 顺 利 买 进 , 使 得 本 基 金 的 持 仓 比 例 被 动 地 发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行 情 上 涨 时 不 能 实 现 预 期 的 投 资 收 益 目 标 ,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最 终 投 资 业 绩 ;
2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差 , 本 基 金 为 了 兑 现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 必 须 以 较 高
的 代 价 卖 出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业 绩 。
( 四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基 金 收 益 受 货 币 市 场 流 动 性 及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影 响 较 大 ,
一 方 面 ,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影 响 基 金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另 一 方 面 , 在 为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而 卖 出 证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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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的 情 况 下 , 证 券 交 易 量 不 足 可 能 使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而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也 会 影 响 证
券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及 其 交 易 价 格 的 波 动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存 在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可 能 性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 五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技 术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经 营 不 善 可 能 导 致 其 债 务 偿 还 能 力 下 降 甚 至 出 现 债 券 违 约 等
信 用 风 险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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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3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 4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9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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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应 在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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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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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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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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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1 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1 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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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1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1 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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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但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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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四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 3 ) 会 议 形 式 ;
( 4 ) 议 事 程 序 ;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7 ) 表 决 方 式 ;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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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 会 议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 4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3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4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5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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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六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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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七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八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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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九 、 生 效 与 公 告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应 在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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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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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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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简 称 “ 管 理 人 ”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文 众
2 、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简 称 “ 托 管 人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具 体 如 下 :
1 . 现 金 ;
2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3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4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5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出 现 新 的 金 融 产 品 , 且 监 管 部 门 允 许 开 放 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将 其 纳 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1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2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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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 4 0 天 ;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 6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 0 %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 0 %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8 )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3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A ( 或 者 相 当 于 A A A 级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4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1 )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 1 级 或 相 当 于 A - 1 级 的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
2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①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 的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
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 0 个
交 易 日 内 对 其 予 以 全 部 减 持 。
( 1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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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信 用 评 级 主 要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 如 果 对 发 行 人 同 时 有 两 家
以 上 境 内 机 构 评 级 的 , 应 采 用 孰 低 原 则 确 定 其 评 级 , 并 结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进 行 独 立
判 断 与 认 定 ;
( 1 8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2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 3 )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 9 7 天 的 债 券 ;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以 及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 6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 九 )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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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5 ) 在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范 围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拒
绝 执 行 , 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计 算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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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9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 1 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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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资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开
户 银 行 或 交 易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扣 收 交 易 费 、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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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6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就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并 将 资 金 存 放 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
账 户 名 称 为 基 金 名 称 , 并 加 盖 本 基 金 章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章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明 确 存 款 的 类 型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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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对 账 方 式 、 支 取 方 式 、 账 户 管 理 等 细 则 。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中 应 当 约 定 提 前 支 取 条 款 。
办 理 基 金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的 开 户 、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 需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共 同 全 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还 要 将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复 印 件 交 由 对 方 备 份 。 基 金 管 理 人 上 述 事 项 授 权 人 员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洽 谈 存 款 事 宜
并 签 订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的 人 员 不 能 为 同 一 人 。
基 金 所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对 的 真 实 、 准 确 。
7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8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9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的 日 净 收 益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指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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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 率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 ,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净 收 益 =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净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在
外 的 总 份 额 ] × 1 0 , 0 0 0
其 中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在 外 的 总 份 额 包 括 截 至 上 一 工 作 日 ( 包 括 节 假 日 ) 未 结 转 份
额 。
其 中 , R i 为 最 近 第 i 个 自 然 日 ( 包 括 计 算 当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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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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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 务 项 目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 一 )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 二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服 务
1 、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每 周 7 天 、 每 天 2 4 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客 户 可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语 音 系 统 查 询 最 新 公 告 信 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等 信 息 。
2 、 电 话 人 工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人 工 服 务 。 服 务 时 间 : 每 个
交 易 日 8 : 3 0 - 1 1 : 3 0 , 1 3 : 0 0 - 1 7 : 0 0 。
( 三 ) 对 账 服 务
1 、 自 助 查 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语 音 系 统 , 查 询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交 易 情 况 、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等 。
2 、 电 子 对 账 单
电 子 对 账 单 为 月 度 对 账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留 有 电 子 邮 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月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及 持 有 人 主 动 取 消 寄 送 的 除 外 。
3 、 纸 质 对 账 单
基 金 持 有 人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4 0 0 - 8 8 8 8 - 3 0 0 )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年 度 有 交 易 并 有 基 金 份 额 且 电 子 邮 箱 无 效 的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 资 料 ( 含 姓 名 及 地 址 等 ) 不 详 、 留 有 电 子 邮 箱 及 未 主 动 定 制 的 投 资 者 除 外 。
( 四 ) 资 讯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理 财 服 务 资 讯 、 热 点 问 题 等 。
( 五 ) 交 易 确 认 通 知 服 务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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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向 客 户 发 送 上 一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确 认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号 码 无 效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及 持 有 人 主 动 取 消 发 送 的 除 外 。
( 六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h t t p : / / w w w . b y f u n d s . c o m )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和 网
上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 七 ) 客 户 投 诉 和 建 议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语 音 留 言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人 工 服
务 、 纸 质 信 函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服 务 电 话 对 该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 八 ) 多 种 购 买 基 金 收 费 方 式 选 择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多 种 收 费 方 式 购 买 本 基 金 , 满 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多 样 化
的 投 资 需 求 ,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见 有 关 公 告 。
( 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利 用 直 销 网 点 或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计 划 具 体 内 容 以 另 行 公
告 为 准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8 8 8 8 - 3 0 0 ( 免 长 途 话 费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y f u n d s . c o m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子 信 箱 : p u b l i c @ b y f u n d s . c o m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传 真 : 0 7 5 5 - 8 3 5 1 5 8 8 0招募说明书
1 0 5
二 十 三 、 其 它 应 披 露 事 项
序 号 公 告 事 项 法 定 披 露 日 期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8 月 1 0 日
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8 月 2 5 日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9 月 7 日
4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9 月 9 日
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9 月 1 9 日
6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9 月 2 6 日
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9 月 2 9 日
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0 月 1 2 日
9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0 月 2 0 日
1 0 关 于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0 月 2 7 日
1 1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2 0 1 6 年 1 0 月 2 7 日
1 2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2 0 1 6 年 1 0 月 2 7 日
1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0 月 3 1 日
1 4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1 月 9 日
1 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1 月 1 0 日
1 6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1 月 1 1 日
1 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 企 业 / 机 构 网 上 交 易 ” 功 能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1 月 3 0 日招募说明书
1 0 6
1 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交 易 实 时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1 月 3 0 日
1 9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1 日
2 0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1 日
2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7 日
2 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7 日
2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9 日
2 4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9 日
2 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1 4 日
2 6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江 苏 汇 林 保 大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2 0 日
2 7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2 8 日
2 8 宝 盈 基 金 关 于 暂 停 企 业 货 币 基 金 实 时 赎 回 业 务 的 通 知 2 0 1 6 年 1 2 月 2 9 日
2 9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新 华 信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年 1 月 4 日
3 0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公 告 2 0 1 7 年 1 月 2 3 日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招募说明书
1 0 7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 一 )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二 )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三 ) 法 律 意 见 书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 关 于 核 准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存 放 地 点 :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询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基 金 备 查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基 金 备 查 文 件 正 本 为 准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