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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制造(161037)

高端制造: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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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三 月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 重 要 提示 富国中 证 高 端 制 造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已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273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5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3 第 一 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富国 中 证高端制造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富国 中 证 高 端 制 造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资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资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4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中证高端制 造指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富国 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 律 的决定 》 修 改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5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 可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 其 中 可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记 机 构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6 25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用 于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27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 定 时间 受 理 投 资者 申 购 、 赎回 或 其 他 业务 申 请 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以及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7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额 4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标的指数:指中证高端制造主题指数 52、日/ 天:指公历日 53、月:指公历月 54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8 及其他媒介 55 、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6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7 、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 、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0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9 第 三 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 十 三 个 部 门 、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 部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董 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信 息 技 术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0 部 、 运 营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 包 括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一 对一、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投资部: 负 责 量 化 权 益 投 资 、 量 化 衍 生 品 投 资 等 各 类 投 资 研 究 与 投 资 管 理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境 外 ( 含 香 港 ) 权 益 等 各 类 投 资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负 责 养 老 金 ( 企 业 年 金 、 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 作 职 责 , 暂 与 综 合 管 理 部 合 署 办 公 ; 综 合 管 理 部 : 负 责 公 司 董 事 会 日 常 事 务 、 公 司 文 秘 管 理 、 公 司 ( 内 部 ) 宣 传 、 信 息 调 研 、 行 政 后 勤 管 理 等 工 作 ; 机 构 业务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 理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中 营 销 中 心 、 广 东 营 销 中 心 、 深 圳 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营 销 中 心 、 东 北 营 销 中 心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 零 售 业 务 ;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 构 业 务 团 队 、 子 公 司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 营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1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有员工 365 人, 其中 65.5%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会 计 部 经 理 、 证 券 部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营业 部 总 经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公 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 中心支行) 会 计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浙 江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经 纪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加拿 大 特 许会计 师 。 现 任 BMO 金融 集团国 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2 加入加拿大 BMO 银 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 冰 先 生 , 董 事, 本 科 学 历 , 中 级 审 计 师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自 营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 评 估 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 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 理 。 历 任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办 事 处 计 划 信 贷 科 、 组 织 科 科 员 ; 工 商 银 行 徐 汇 区 办 事 处 建 国 西 路 分 理 处 党 支 部 代 书 记 、 党 支 部 书 记 兼 分 理 处 副 主 任 ( 主 持 工 作) ;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责 人 ; 上 海 申 银 证 券 公 司 浦 东 公 司 财 会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浦 东 分 公 司 财 会 部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会 管 理 总 部 部 门 经 理 、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拿大 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 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 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 任 上 海 仪 器 仪 表 研 究 所 计 划 科 副 科 长 、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 所 长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副局长、 党 组 副 书 记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主 任 、 外 事 办 公 室 主 任 、 区 政 府 党 组 成 员 ;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区 委 常 委 、 副 区 长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中 共 上 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3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 监 。 历 任 济 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部 科 员 ; 济 宁 市 留 庄 港 运 输 总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行 业 务 部 业 务 经 理 、 副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 山 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晓燕博士,监事。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 公 司 首 席 风 险 官 。 历 任 美 国 加 州 理 工 学 院 化 学 系 研 究 员 ; 加 拿 大 多 伦 多 大 学 化 学 系 助 理 教 授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部 模 型 发 展 和 风 险 审 查 高 级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操 作 风 险 资 本 管 理 总 监 ; 道 明 证 券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裁 兼 总 监 ; 华 侨 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等。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 监。历任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 洁 女士 ,监 事 ,本 科学 历 ,CFA 。 现 任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策 略研 究 员 。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陆运天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 商 务 副 总 监 。 历 任 汇 添 富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深 电 子 商务经理、电子商务部电子商务总监助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4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 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支 行 职 员 、 经 理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营 销 总 部 投 资 顾 问 、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市 场 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 官 员 , 摩 根 士 丹 利 资 本 国 际 Barra 公 司 (MSCIBARRA)BARRA 股 票 风 险 评 估 部 高 级 研 究 员 , 巴 克 莱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 中 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幼华, 硕士。 曾任上海京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06 年 7 月 至 2008 年 1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数量研究员,2009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数量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0 月起任富 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任富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 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医药主题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经 理 ; 兼 任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具 有 基 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主 动 权 益 及 固 定 收 益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5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 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遵 守 法 律 法规 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6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禁 止 性 行 为的 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7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六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8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金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9 3) 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20 第 四 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 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 6.09% ,其中,利 息 净收入增长 4.65%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财 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 启动深圳 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21 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跨 行 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 实 现 绝 大 多 数 主 要 快 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 23.08% , 客 户金 融资 产 总量 增长 32.94% 。 非 金融 企业 债 务融 资工 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 新 疆 霍 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建筑经济部、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22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23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收到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24 第 五 部分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80126253、8012625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25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26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6 ) 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27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增 加 或 调 整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并 及 时公告。 3、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 本 基 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2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 四 )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 濮晓达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29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已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6】2731 号) 。 ( 一 ) 基 金类 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 金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四 ) 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时 间 、 发 售方 式 、 发 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 外 将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或 按 各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也 可 代 理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尚 未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 代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下。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30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 五 ) 基 金的 最 低 募 集份 额 总 额 和募 集 金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六 ) 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七 ) 认 购安 排 1、 认购时间: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或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2) 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 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认购的限额 1)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不含直销网点) 认购本基金, 单笔认购申请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直 销 网 点 接 受 首 次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50,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认购费)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认购费)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3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 投 资 者 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 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其 中 , 场 内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场 外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 认 购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递 减 。 募 集 期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认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32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 <100 万元 0.30%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8% 0.6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 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 如下: 认购份额 N 认购费率 N <100 万份 1.00% 100 万份≤N <500 万份 0.60% N ≥500 万份 每笔 1,000 元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 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②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 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33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截 位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数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归 基 金 资 产 。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 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 =99,009.90 份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 =100.00 份 认购总份额=99,009.90 +100.00 =99,109.90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者 可得到 99,109.90 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 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 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34 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截 位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部 分 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 = 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0×1.00%=1,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0=1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100,100 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1,000.00 元,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 为 100 份,最后该 投资 者实得认购份额为 100,100 份。 ( 八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35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 二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时 募 集 资金 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36 第 八 部分


基金 的 上市 交 易 (一)上 市交 易 的 基 金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 市交 易 的 地 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 市交 易 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 市交 易 的 费 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 市交 易 的 行 情揭 示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 市交 易 的 停 复牌 、 暂 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 和 终 止 上市 基 金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 基 金 法 》 相 关 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 九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能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履 行 适 当 的程 序 后 增 加相 应 功 能 。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37 第 九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它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38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基金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39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 资 者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回生效。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 销 售 机 构 将 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应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 五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量 限 制 1、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不含直销网点) 申购 基金份额 , 单笔申购申请 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 基金份额 , 单笔首次申购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40 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 其他销 售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 基金份额 , 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投资者 在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 投 资 者 还 应 遵 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单 笔 申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某 一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的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每次对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销 售 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 金的 申 购 费 和赎 回 费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投 资 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41 a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 <100 万元 0.36% 1.2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24% 0.8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都为 0.50%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七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和 价 格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42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 担。T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先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再 采 用 截 位 方 式 ,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返 还 至 投资者 资 金 账 户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申 购 费 用 、 净 申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 4: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本基金, 其对 应申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基金份额 。 例 5: 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43 申购 本基金,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36% ,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36% )=99,641.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41.29=358.71 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 =98,168.76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168.76 份基金份额 。 例 6: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申购费 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92×1.015=0.93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以 上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7: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在场外赎回, 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0%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 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44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8: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在场内赎回, 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0%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 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45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46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应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47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48 第 十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注 册登 记 、转 托 管及 其 他业 务 (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注 册登 记 、 系 统内 转 托 管 和跨 系 统 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3)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 内 赎 回 或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及深圳交易所、 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基金 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49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三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或 者是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四 )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本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 质 押 等 ,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相 关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与 上 述 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5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为 增 强 型 股 票 指 数 基 金 , 在 力 求 对 中 证 高 端 制 造 主 题 指 数 进 行 有 效 跟 踪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数 量 化 的 方 法 进 行 积 极 的 指 数 组 合 管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 力 争 实 现 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高 端 制 造 主 题 指 数 的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其 他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公 募 可 交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 回 购、 银行存款 (包 括银行定期存款、 银行协议存款、 银行通知存款等) 等) 、 衍 生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高 端 制 造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 投 资策 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指数化投资为主、 主动性投资为辅” , 在复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一 定程度优化个股权重,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目标指数。 本 基 金 选 股 范 围 以 指 数 成 份 股 为 主 , 并 包 括 非 成 份 股 中 与 成 份 股 相 关 性 强 、 流 动 性 好 、 基 本 面 信 息 充 足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主 要 策 略 为 优 化 复 制 目 标 指 数 , 投 资 组 合 将 以 目 标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 重 为 基 础 , 利 用 富 国 定 量 投 资 模 型 在 有 限 范 围 内 权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51 重 优 化 , 进 行 一 定 比 例 的 超 配 或 低 配 , 严 格 控 制 组 合 跟 踪 误 差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的基础上,力求超越标的指数的表现。 富国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借鉴国际一流定量分析的应用经验,利用多因子 alpha 模型 预测股票超额回报, 在有效风险控制及交易成本最低化的基础上优化投 资组合。 (1)多因子 alpha 模型 —— 股票超额回报预测 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 型以对中国股票市场的长期研究为基础, 一定程度上结合 前 瞻 性 市 场 判 断 , 用 精 研 的 多 个 因 子 捕 捉 市 场 有 效 性 暂 时 缺 失 之 处 , 以 多 因 子 在 不同个股上的不同体现估测个股的超值回报。 概括来讲, 本基金 alpha 模型的因子 可归为如下几类: 价值 (value ) 、 动量 (momentum ) 、 成长 (growth ) 、 情绪 (sentiment)、 质量(quality)。 这 些 类 别 综 合 了 来 自 市 场 各 类 投 资 者 , 公 司 各 类 报 表 , 分 析 师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各方面信息。 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 型利用富国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 科学 客 观 地 综 合 了 大 量 的 各 类 信 息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及 变 化 对 各 类 信 息 的 重 要 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风险估测模型——有效控制风险预算 指 数 化 投 资 力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 主 动 性 投 资 则 需 要 适 度 风 险 预 算 的 支 持 。 风 险预算即最大容忍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模型, 有效将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本 基 金 采 取 “ 跟 踪 误 差 ” 和 “ 跟 踪 偏 离 度 ” 这 两 个 指 标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与 评 估 。 其 中 , 跟 踪 误 差 为 核 心 监 控 指 标 , 跟 踪 偏 离 度 为 辅 助 监 控 指 标 , 以 求 控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目 标 是 : 力 争 使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8% 。 (3)交易成本模型——控制成本并保护业绩 本 基 金 的 交 易 成 本 模 型 既 考 虑 固 定 成 本 , 也 考 虑 交 易 的 市 场 冲 击 效 应 , 在 控 制成本最低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造成的负业绩影响。 (4)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预 期 回 报 , 风 险 及 交 易 成 本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优 化 。 本 基 金 的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52 股票组合及其权重的最终确定是综合了多因子 alpha 模 型、 风险估测模型和交易成 本 模 型 等 几 方 面 的 评 估 , 这 个 多 角 度 的 评 估 过 程 则 是 通 过 投 资 组 合 优 化 模 型 实 现 的,从而实现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 2、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的 深 入 分 析 、 国 内 财 政 政 策 与 货 币 市 场 政 策 等 因 素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进 行 合 理 的 利 率 预 期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 定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具 体 采 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市 场 转 换 、 信 用 利 差 和 相 对 价 值 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在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有 效 利 用 基 金 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时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相 关 金 融 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频 繁 调 整 的交易成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4、其他 未 来 , 随 着 市 场 的 发 展 和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的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投 资 目 标 的 前 提 下 , 遵 循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规 定 , 相 应 调 整 或 更 新 投 资 策 略 ,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 投 资决 策 与 交 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53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债 券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集 中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五 ) 标 的指 数 与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高端制造主题指数 。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 券 市 场 上 有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依 法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 并 依 据 市 场 代 表 性 、 流 动 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系 列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 介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54 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高端制造主题指数 收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高 端 制 造 主 题 指 数 , 且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因此,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高 端制造主题指数 收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 , 则无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七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 中证高 端制造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5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7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56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 )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的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融 资 买 入 股 票 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2 ) 本 基 金 参 与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业 务 的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参 与 转 融 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57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 债 权 人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58 第 十 二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59 第 十 三部 分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方 法 本 节 所 称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是 指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债 、 政 策 性 银 行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60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7、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的规定进 行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6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定 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62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估 值 错 误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资产中支付。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63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64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65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份 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6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6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68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费 率 、 计 算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条 款 发 生 变 更 , 本 条 款 将 相 应 变 更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进 行 公 告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从 基 金 资 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按 实 际 计 提 金 额 收 取 , 不 设 下 限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下 一 个 季 度 起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 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率 和 计 算 方 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69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 金管 理 费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的调 整 调整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7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一 ) 基 金的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71 第 十 七部 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介 、 报 备 方 式 等规 定 发 生 变化 时 , 本 基金 从 其 最 新规 定 。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72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 额 获 准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73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74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75 (30)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的信息披露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参 与 融 资 和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策 略 、 业 务 开 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暂 停或 延 迟 信 息披 露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76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七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八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77 第 十八 部分


风 险 揭示 ( 一 ) 投 资于 本 基 金 的主 要 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因 此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78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 期货登记结算机构 等等 。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79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生跟踪误差。 ②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新 股 收 益 将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 产生跟踪误差。 ④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 由 于 基 金 应 对 日 常 赎 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 金 、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 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 由 于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增 强 型 基 金 , 采 用 复 制 目 标 指 数 基 础 上 的 有 限 度 个 股 调 整 策 略 , 因 此 对 指 数 跟 踪 进 行 修 正 与 适 度 增 强 可 能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⑦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跟 踪 误 差 。 如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如 出 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 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将 与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保 持 一 致 , 投 资 者 须 承 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牌,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另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时 , 本 基 金 存 在 终 止 上市的可能。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80 (3)期货市场波动风险 本 基 金 可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期 货 市 场 与 现 货 市 场 不 同 , 采 取 保 证 金 交 易 , 风 险 较 现 货 市 场 更 高 。 虽 然 本 基 金 对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仅 限 于 现 金 管 理 和 套 期 保 值 等 用 途 ,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仍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不 良影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存 在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 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 各 种 合 约 的 违 约 所 造 成 的 可 能 损 失 。 从 简 单 意 义 上 讲 , 信 用 风 险 表 现 为 证 券 化 资 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作 为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一 种 , 也 具 有 利 率 风 险 ,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 则存在由于 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 引起的风险。 6) 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 参与方较多、 交易文件 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二)声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8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82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83 第 二 十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84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通;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85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86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87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 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88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89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 止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90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91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92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93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符 合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授 权 他 人 表 决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或 通 讯 开 会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94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95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96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 本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97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98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99 第 二 十一 部 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00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高 端 制 造 主 题 指 数 的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其 他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一 级 市 场 首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公 募 可 交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质 押 及 买 断 式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银行定期存款、 银行协议存款、 银行通知存款等) 等) 、 衍 生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高 端 制 造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 中证高 端制造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01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02 (17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期 货 公 司 三 方 一 同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 清 算 、 估 值 、 交 收 等 事 宜 另 行 签 署 《 期 货 投 资 托 管 操 作 三 方 备 忘录》。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1 )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的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融 资 买 入 股 票 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2 ) 本 基 金 参 与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业 务 的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参 与 转 融 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03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04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05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 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06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07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08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由 本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此 项 开 户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垫 付 , 待 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将 代 垫 开 户 费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09 从 本 产 品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中 扣 还 基 金 管 理 人 。 账 户 开 立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将 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保 证 金 、 交 收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10 和 转 让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保 存 期 不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11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修 改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12 第 二 十二 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交 易 资 料 服务 每 次 交 易 结束 后 , 投 资者 可 在 T +2 个 工 作日 后 通 过 销售 机 构 的 网点 查 询 和 打 印 确 认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持 有 人 账 单 订 制 情 况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获 取 指 定 期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400-888-0688 或 95105686(均免长途话费) ,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 账 号 、 邮 寄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经 本 公 司 客 服 人 员 核 实 相 关 信 息 后 , 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网上交 易 服 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交 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 三 ) 免 费信 息 定 制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 四 ) 网 络在 线 服 务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投 资 刊 物 查 阅 , 在 线 咨 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 五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13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 六 ) 客 户投 诉 受 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服 务 联 络 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 八 ) 如 本招 募 说 明 书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容 , 请 通 过上 述 方式 联 系 本 基 金管 理 人 。 请确 保 投 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 经 全 面理 解 了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14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115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富国 中 证 高 端 制 造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三)《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 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之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