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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丰利(161620)

融通丰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七年三月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 / 123 重要提示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证监 许可[2012]1360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2月 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 投资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2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 / 12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3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7 第六部分


境外投资顾问 ................................................ 3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7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 65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 68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22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3 / 123 第一部分 绪言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4 / 12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1、本合同、 《基金合同》 :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 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4、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年 12 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 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15 日颁布、2013年 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3 月10 日经中国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4 年 7 月7 日中国证监会令第 104 号公布、同年 8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9、 《通知》 :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 10、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1、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 12、招募说明书: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5 / 123 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3、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发售公告: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业务规则》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9、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2、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5、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28、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6 / 123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1、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3、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5、基金中基金:指主要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种基金 组成 36、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37、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8、日/天:公历日 39、月:公历月 40、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及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外) 42、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3、T+n 日: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7 / 123 47、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8、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49、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50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1、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 易账户的业务 52、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 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 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7、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8、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59、REITs:指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也称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指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由专业管理团队经营管理,主要以能够产生稳定租金收益的不动产为基础资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8 / 123 产,以标的的不动产租金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并且每年通常至少 90%的净收益分配于投资 者的不动产投资工具 60、非投资级债券:指标准普尔信用评级 BBB以下的企业债券、主权债券或市政债券等 债券,该类债券相比投资级别债券具有更高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61、四分法:指主要按照固定目标投资比例将基金资产配置在美国高息债券及基金、美 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及基金、亚太高息股票及基金、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 及基金等四大类资产的投资方法 62、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63、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64、不可抗力: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 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汇率变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波 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的不利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净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人实 际收益。市场风险可分为两大类:系统性风险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和非系统性风险,如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 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 不同国家或地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9 / 123 不同, 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 各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美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 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 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 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 3、经济周期风险 各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不同,有些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 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例如,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管制较严格,存在一定的外 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因此,上述政府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新兴市场风险 海外新兴市场相对欠缺成熟稳定的市场环境及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其市场准入制度、 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0 / 123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8、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 益向各国家或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 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 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 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 济与汇率等。 3、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1 / 123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 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5、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6、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其保证金交 易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可以放大收益或损失: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 使金融衍生品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风险和 收益同时放大,在基础资产的价格剧烈变动时,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者的非理性预期,金融 衍生品可能会给投资组合带来难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 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并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7、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 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 具体讲, 对于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 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 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8、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 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2 / 123 (一)外汇投资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二)无法定期分红风险 无法定期分红风险指基金由于不满足收益分配条件而不能向基金持有人定期分红的风 险。 (三)金融衍生品交易对手方风险 境外证券投资可能通过经纪商等交易对手进行境外证券交易, 或通过基金公司、 发行人、 做市商或相关代销机构等交易对手申赎交易基金等,而上述交易对手可能由于破产、违约等 因素产生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 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 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 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五)投资标的 REITs的风险 REITs 该类金融产品主要以能够产生稳定租金收入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以标的不动产 租金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基础资产的租金水平、出租率情况、不动产周期性波动将是 投资于 REITs 最大的风险因素。此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特有风险,包括:持仓过度集中风 险,不动产管理风险,融资风险等。 (六)投资标的高息债券的风险 高息债券主要有以下风险: 1、高息债券自身风险: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普遍下降。高息债券是低于投资级别 的证券,也被称为“非投资级债券” 。虽然高息债券提供较高的收益,但其价格下降和出现 违约的风险也更大。 2、利率风险:利率变化,将使得债券的价值增加或减少。如果利率上升,债券价值一 般会下降。对利率敏感性更高和久期更长的债券一般会有更高的收益率,但是也会遭受更大 的价值波动。通常情况下,价格的变化不会影响债券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但会影响其投资价 值。 (七)投资标的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的风险 1、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与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因 此能源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是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之一。另外,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价 格走势是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另一风险因素。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3 / 123 2、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属于业主有限合伙制企业,与股 份制企业相比, 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的份额持有人仅享有有限的控制权和有限的投票 权,如果出现与公司的普通合伙人利益冲突的情况,结果可能有利于普通合伙人而不是美国 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的份额持有人。 3、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指数化投资工具,因此,本基金将面临被动型工具的特有风 险。 4、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可能因为遭遇大额赎回而面临投资组合较大调整,部分投资标的 可能欠缺流动性,导致市场交易价格与资产本身价值出现较大偏离,进而影响本基金净值。 5、由于投资于不同资产管理公司所发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对于所投资基金的投资组 合变动、基金经理人更换、操作方向变动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或许无法在任何时刻都 及时取得,可能产生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通过投资较高分红回报的资产力求实现稳定的分红。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可简 称“REITs”) ;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 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 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四大类资产:包括美国高息债券及基金、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 公司及基金、亚太高息股票及基金、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及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组合类别 投资比例 目标投资比例 美国高息债券及基金 10-40% 30% 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及基金 10-40% 20%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4 / 123 亚太高息股票及基金 10-40% 25% 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及基金 5-30%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5%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全球各类资产的均衡配置,投资于获取较高分红回报的资产,带来长期稳定 的分红和资产增值,降低单一区域和单一品种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品种涵盖广泛,主 要投资于四大类高息资产,包括美国高息债券(High-yield Bond)、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 司、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及亚太高息股票。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亚太高息股票投资策略、美国高息债券投资策 略、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投资策略、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投资策略、 指数型基金投资策略、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等部分。 1、 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长期大类资产配置遵循各类资产目标投资比例。 战术资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未来市场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判断,在各类资产 (亚太高息股票、美国高息债券、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亚太 REITs、现金等)目标 投资比例的基础上,对各类资产配置进行调整,以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基金 管理人对未来市场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判断主要依赖于以下分析:宏观因素、政策变化、市场 估值、市场情绪等。 (1)宏观因素:分析经济整体运行中的各类宏观因素,对资产配置进行前瞻性和框架 性把握,主要包括经济增长、投资与消费、对外贸易、利率与汇率、财政与货币、价格体系、 流动性等诸多角度; (2)政策变化:分析各种政策对未来各类资产价格走势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经 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 (3)市场估值:分析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变化,以及不同结构资产的估值变化,从横 向和纵向两个角度判断资产的风险水平; (4)市场情绪:从对市场投资者的投资情绪分析来解释资产配置,主要指标包括资金流 向、成交与换手、公募基金股票比例变化、相对风险水平等。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5 / 123 2、亚太高息股票投资策略 亚太高息股票是指在亚太地区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至少 50%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亚 太地区而在亚太以外交易所上市、持续进行分红、股息率较高、基本面良好的股票。 本基金亚太高息股票投资主要采用类指数化投资方式 (包括完全复制及抽样复制方法及 适当采用增强策略等) ,主要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中该类资产对应的指数之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在该指数成份股权重基础上,根据宏观市场环境、上市公司的商业经营环境、股息 率、现金流、分红派息一致性及估值研究适当调整投资股票名单及其权重。 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通过投资亚太高息股票指数基金等获取亚太高息股票市场收益。 3、美国高息债券投资策略 高息债券,又名非投资级债券,是指标准普尔信用评级 BBB 以下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美 国的三大评级公司——标普、穆迪、惠誉使用不同的字母来评定发债公司的信用等级,反映 了发债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违约的可能性,还有违约后本金的补偿率。BBB 级以下的债券 一般被认为具有投机成份,风险比较高,支付能力不稳定。这类债券需要提供比政府债券和 资本雄厚的大公司企业债更高的利息来吸引投资者。 美国高息债券是指在美国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债券发行人至少 50%的主营业务收入来 自于美国而在美国以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高息债券。 高息债券的发行人主要包括: (1)没有达到投资级别要求的经营历史、资本规模的新成立公司,这些公司也有可能 成为投资级评级的大型公司; (2)历史上投资评级很高,但由于一些内外因而导致投资级别降至 BBB 级以下; (3)杠杆收购产生的一类主要靠发行高息债来收购的公司; (4)不能通过内部融资或银行贷款满足融资需求的资本密集型公司; (5)高负债公司和外国政府或外国公司。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高息债券基金等获取高息债券市场收益。 同时,本基金美国高息债券投资也可采用类指数化投资方式(包括完全复制及抽样复制 方法及适当采用增强策略等) 。 指数化投资方式主要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该类资产对应的指数之成份债券及其权重基础 上,参照指数久期,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适当调整组合久期, 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投资,并根据市场环境、债券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6 / 123 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适当调整投资债券名单及其权重。 本基金高息债券投资部分强调对高息债券信用风险的分析,关键信用风险分析因素包 括: (1)所有行业共同面临的系统性宏观经济风险; (2)发行人所属行业面临的特定风险; (3)发行人性质及管理水平; (4)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业务的稳定情况; (5)发行人运营能力及具体财务状况。 4、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投资策略 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处于能源产业链的中游,主要投资在特种行业,如石油、天 然气、油田,特别是油线管道、油品运输和储存。相比普通能源类上市公司,此类上市公司 不易明显受商品市场和价格波动的影响,并且具有持续性稳定的现金流收入用于分红。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基金分享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 资产的长期收益。 本基金也可直接投资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投资主要采用类指数化投资方式(包 括完全复制及抽样复制方法及适当采用增强策略等) 。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该类资产对应的指 数之成份股及其权重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基本面、派息率及估值研究适当调整投资股票 名单及其权重。 5、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投资策略 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是指在亚太地区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至少 50%的主 营业务收入来自于亚太地区而在亚太以外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 。 本基金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投资主要采用类指数化投资方式 (包括完全复制及抽样 复制方法及适当采用增强策略等) 。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该类资产对应的指数之成份 REITs 及 其权重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基本面、派息率及估值研究适当调整投资 REITs名单及其权 重。 通过房地产细分行业分析以及个券分析相结合的策略优化投资组合。 房地产细分行业选 择是指根据对办公楼、区域性商厦、公寓住宅、度假村等地产细分行业发展趋势的预期和判 断,对各细分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主动调整;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房地产信托凭证所 对应的基础资产的实地考察和财务分析, 选择具有稳定现金流收益及长期增值潜力的个券进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7 / 123 入组合或提高配置比例。 6、指数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的主要目标是简单、有效的实现本基金对美国高息债券、美国能 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亚太高息股票、亚太 REITs 等大类资产的配置,该类基金的选择指标 主要包括: 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经营情况、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等; 发行人:发行人经营情况、发行人信用风险、发行人管理该类产品的经验、管理历史及 规模等; 做市商评价指标:包括做市商的基本情况、报价连续性和买卖价差,历史成交量等; 基金管理团队评价指标: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等; 指数型基金评价指标:指数型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指数型基金的长期表现 和跟踪效率;指数型基金的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及业绩归因分析等;指数型基金的年内 日均成交量及流动性;指数型基金的费率等。 (1)投资标的筛选:形成指数型基金的备选投资标的池 定性分析,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发行人和做市商; 定量指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2)投资标的优选:形成指数型基金核心投资标的池 1) 投资标的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投资标的池中对于每只备选投资标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的指标进行分析判断,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投资标 的进行评估打分。 2)确定核心投资标的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指数型基金核心投资标的池。 3) 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组合将在核心投资标的池的基础之上构建投资组合。 7、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 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利用汇率衍生品,降低基金 汇率风险;利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当这些交易所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8 / 123 没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 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场外交易市场 (OTC) 买卖衍生产品。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境外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国际业务部总 监全面负责公司的境外投资、研究工作,并向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 的日常投资运作;境外投资顾问主要就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证券选择定期提出意见与建议,供 基金管理人决策参考。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四个阶段组 成: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境外投资顾问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总体投资策略建 议,包括大类资产配置、区域资产配置以及行业资产配置建议。 境外投资顾问定期参加基金管理人召开的投资策略会议。 基金经理与境外投资顾问的相 关基金经理之间建立一对一联系,并定期进行观点交流。 (2)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在参考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的总体投资 策略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同时,基金管理人以自身研究平台及 境外投资顾问研究支持及模拟组合为基础,进行具体证券的选择与组合构建。 (3)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指令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下达。经纪商的选择和交易分配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4)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境外投资顾问提供风险管理与业绩评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9 / 123 估的平台与系统方面的技术支持,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境外市场的监管要 求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负责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基金管理 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并由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相关协助,为投资决策提 供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以及投资操作的需要, 或基金管理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 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0 / 123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若基金超过上述 1-8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三)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1 / 123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五)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2 / 123 (六)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七)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 产。 七、业绩比较基准 巴克莱美国高收益流通总收益指数(Barclays Capital US Corporate High-Yield Very Liquid Total Return Index)×30%+ Alerian MLP 价格指数(Alerian MLP Price Index) ×20%+ MSCI 亚太(除日本)高息股票价格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High Dividend Yield Price Index)×25%+ MSCI 亚太REIT 价格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IMI REIT Price Index)×20%+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5% 巴克莱美国高收益流通总收益指数是由巴克莱资本公司编制,于 1994 年首次推出的美 国高息债券指数。目前该指数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美国高息债券的业绩基准,具有较高的 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Alerian MLP 价格指数由 Alerian 公司于 1995 年编制发布,指数成 分涵盖了最主要的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 能够很好的反映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 的投资表现。MSCI 亚太(除日本)高息股票价格指数由 MSCI 公司于 1998 年编制发布。该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3 / 123 指数市场代表性较好、具备较好公信力,是国际上最常用和跟踪资产量最大的亚太高息股票 指数之一。MSCI 亚太REIT 价格指数由 MSCI 公司于 2007 年编制发布。该指数市场代表性较 好、具备较好公信力,覆盖了亚太市场上最主要的房地产信托凭证。 本基金选择的巴克莱美国高收益流通总收益指数、Alerian MLP 价格指数、MSCI 亚太 (除日本) 高息股票价格指数和 MSCI亚太 REIT 价格指数覆盖了国际市场上最主要的四类高 收益资产类别。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 有较好的一致性。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业绩比较基准不宜继续使用,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 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二、代理投票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4 / 123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 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持股 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 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三、证券交易 1、交易券商的选择标准基于最佳执行、研究报告质量、研究支持服务、财务实力等因 素。 (1)交易执行能力:包括交易执行结果、执行速度、成交价格、交易准确度等; (2)研究能力:包括研究报告质量、数量、时效性等; (3)服务能力:包括联合调研、路演服务、日常交流、研讨会议等; (4)财务实力:包括各项财务指标,风险控制,第三方评级等。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以最佳交易执行为前提,根据综合评 分决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 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四、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1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年 12 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5 / 123 2 基金投资 19,072,928.75 74.55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497,315.52 25.40 8 其他资产 14,476.73 0.06 9 合计 25,584,721.00 100.00 1.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1.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1.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JPMORGAN ALERIAN MLP ETN 开放式 JP Morgan Chase & Co 2,631,342.84 10.36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6 / 123 INDEX 2 PROSHARES ULTRASHORT 20+Y TR ETF 开放式 ProShares Trust 2,378,614.06 9.36 3 SPDR BBG BARC ST HIGH YIELD ETF 开放式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1,536,129.28 6.05 4 PROSHARES ULTRASHORT EURO ETF 开放式 ProShares Trust 1,296,192.32 5.10 5 VANGUARD UTILITIES ETF ETF 开放式 The Vanguard Group 1,113,492.56 4.38 6 PROSHARES ULTSHRT YEN ETF 开放式 ProShares Trust 1,113,388.50 4.38 7 POWERSHARES DB US DOL IND BU ETF 开放式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Mgmt LLC 1,101,318.12 4.33 8 NEXT FUNDS REIT NOMURA ETF ETF 开放式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1,032,020.77 4.06 9 POWERSHARES SENIOR LOAN ETF 开放式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Mgmt LLC 1,004,699.58 3.95 10 SPDR S&P/ASX 200 LISTED PROP ETF 开放式 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Aust ralia Services Ltd 973,584.89 3.83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3,551.58 4 应收利息 44.13 5 应收申购款 881.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7 / 123 9 合计 14,476.73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7 年 3 月起 至今,代任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 年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8 / 123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 年 1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 工科学士, 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 管理处主管。2015年 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David Semaya(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总监,美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 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巴克莱全球投资者(英国)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英国)董事及总经理。2015 年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 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 年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8 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及代任总经理高峰先生,简历同上。 常务副总经理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 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9 / 123 场总监。2015 年9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 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 3 月至 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胡允畧先生,加拿大麦基尔大学经济及金融管理学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9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及香港证监会颁发的 1,4,9 号牌的从业资格。历 任日亚证券有限公司(香港)证券研究部副总裁,三井住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大中 华区投资研究部投资分析员,摩根大通银行(日本东京总行)债券坐盘交易部分析员,富达 基金有限公司(香港及东京分行)财务部财务分析员。2011 年 6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3年 2 月5 日起至今任“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浩宇先生,香港城市大学和巴黎第九大学金融数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数学学士,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7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及香港证监会颁发的 1,4,9 号牌的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担任投资部组合经 理。2015 年 7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9 月 9 日起至今任“融通丰利四分法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8日起至今任“融通沪港深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 2013 年2月 5 日起至2014 年4 月11 日,由胡允畧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由胡允畧先生和刘冬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4月 29 日起至2016年 9月8 日,由胡允畧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9月 9 日起至今,由胡允畧先生和王浩宇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境外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先生,国际业务部基金 经理王浩宇先生,国际业务部基金经理胡允畧先生,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30 / 123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31 / 123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32 / 123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33 / 123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34 / 123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六部分


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成立时间: 1959 年12月1 日 注册地址: 107-6242 日本东京都港区赤坂九丁目七番一号 主要股东、合伙人: 三井住友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umitomo Mitsui Trust Bank, Ltd.) 、DBS 银行(DBS Bank Ltd.) 、日兴资产管理控股计划(职工控股) (Nikko Asset Management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rogram)等 管理资产:1709 亿美元(截止 2016 年12月 31 日) 联系人: 贺文晖 电话: +65-6500-5708 传真: +65-6534-5183 电子邮件: Wen-hui.He@nikkoam.com 公司网址: http://www.nikkoam.com 二、境外投资顾问公司简介 日兴资产管理集团(以下简称“日兴资产” )是以亚太地区为中心拓展的亚洲本土资产 管理公司。自 1959 年公司设立以来,在超过半个世纪的期间里,日兴资产不断为个人投资 者提供多样化的理财产品, 为退休基金及企业法人等机构投资者提供具有附加价值的高品质 资产管理服务。 在日本国内,日兴资产拥有银行、证券、邮局等分销渠道。与其遍布海外的分销渠道合 计超过 300家, 构成了全亚洲最大的销售网络, 并通过该网络将基金产品提供给广大投资者。 公司独自运营的基金主要投资于日本股市、债券与房地产(REITs)等,同时还通过“World Series 世界基金平台”汲取全球优秀资产管理公司之所长,提供满足投资者独特需求的多 样化产品。 以位于日本东京的总部为首,日兴资产的公司网络遍及亚太地区的新加坡、香港、马来 西亚、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7 个国家(地区) 。为适应各地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公司采 用了“多元本土化”经营战略。同时在伦敦及纽约也设有办事处,客户遍及美国、欧洲及中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35 / 123 东。 日兴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兴资产亚洲”)是一家拥有 33 年为机构和个 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经验的公司。日兴资产亚洲是日兴资产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并且 是新加坡豁免资本市场服务持牌人,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可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三、境外投资顾问主要人员情况 David Semaya,日兴资产董事长 David Semaya 先生于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加入日兴资产担任董事长。自 2004 年至加入 日兴资产为止,Semaya先生服务于 Barclays 银行多个高管职位。他曾任该银行英国及爱尔 兰的理财事业主管,Barclays Asset Management Ltd.的董事长,及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BGI)欧洲及亚洲区的首席执行官, 并且自2004年至2007年担任BGI Japan Trust & Banking Co., Ltd.的总裁。在此之前,David Semaya 先生曾于 Merrill Lynch and Co. 纽约及东京的资产管理及资本市场部门的多个职位服务 12 年,并于 2002 至 2004 年间担任 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 日本的总裁。Semaya 先生为英国投资管理协会的理事, 财富管理协会的理事,并且为欧洲最大的私人养老金之一的受托理事。在赴英国工作前,他 曾于日本生活超过 15 年并且能说流利的日语。 Takumi Shibata,日兴资产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Shibata 先生于 2013 年7月加入日兴资产担任董事长至 2014年 4 月1 日, 并且自 2014 年 1 月起成为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Shibata 先生运用其在全球的人脉及经验,对国内 外的事业做出贡献, 并强化与事业夥伴及客户的关系, 全面提升日兴资产多样化人材的实力。 在加入日兴资产之前,Shibata 先生曾担任野村控股的首席营运官,并担任野村批发部门的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自 1976 年 4 月加入野村后,除了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丶全球批发、 全球投资银行业务外,还负责该公司伦敦分公司的欧洲事业,历练多个要职。总计 12 年间, 2 度派驻英国伦敦,并曾派驻香港及美国波士顿等地,累积多样化的海外经验,并曾赴海外 留学,国际色彩丰富。Shibata 先生曾担任日本金融厅企业会计审议会委员、日本证券投资 顾问协会副会长、日本证券业协会自主规制企画委员会委员长、英国国际发行市场协会理事 丶英国证券协会理事等职务,为日本及英国两国的金融市场做出贡献。Shibata 先生毕业于 庆应义塾大学经济系,并拥有哈佛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Yu-Ming Wang,全球投资总监 Wang 先生于2013年 1 月加入日兴资产担任全球投资总监。 Wang 先生在资产管理业界经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36 / 123 验长达 21 年,主要在亚洲债券投资方面业绩卓越。曾任宏利资产管理香港(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 的固定收益产品总监, 主要负责亚洲债券和人民币债券的投资并获得好评。 Wang 先生还曾担任美国 Wachovia Corporation 的董事总经理,成立了固定收益部。作为全球市 场和投资银行业务的主管,他设立了台湾首只亚洲债券基金,人民币债券基金和全球房地产 投资信托基金(REIT) ,并参与亚洲各主要市场的项目。Wang 先生持有麻省理工学院 (MIT) 的学士学位以及纽约大学 (New York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文流利。 Hiroki


Tsujimura,日本投资总监 Hiroki


Tsujimura 先生于 2004 年 12 月加入日兴资产时担任纽约分公司的首席投资 官(CIO)领导投资管理团队。历任日兴资产的另类投资部部长和主动投资部部长,负责股 票、固定收益和另类投资的管理。Tsujimura 先生曾在日兴证券海外(NSI)担任副总经理, 负责对冲基金的运营,并作为负责人设立了自营资金的交易部,在美国金融行业经验长达 12 年。Tsujimura 还曾任日兴证券(现 SMBC 日兴证券)在美国的合资公司的副总经理兼首 席运营官。毕业于庆应义塾大学商学院。 四、参与本基金投资支持的主要人员情况


日兴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Asia Limited)投资管理团队是 由 Peter Sartori(亚洲股票部主管 Head of Asian Equity)和 Koh Liang Choon(固定收 益部主管 Head of Fixed Income)领导的专业团队。日兴资产管理亚洲团队在每个主要资 产类别都配有专门的投资团队,包括:高息债、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REITs 和高息 股等。其中,股票投资团队负责选择高息股和 REITs;对于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的选 择,将由交易所基金(ETF)团队的投资人士负责;对于高息债的选择,将由固定收益团队 负责。 Peter Sartori,日兴资产亚洲,亚洲股票部主管 Peter Sartori 先生分管日兴资产亚洲的除日本股外的亚洲股票团队。他于新加坡管理 超过 10 名亚股专家组成的团队,并共同管理亚洲区的产品。Sartori 先生有着 26 年资产管 理行业的丰富经验, 并于日兴资产管理2013年收购其于2005年设立的Treasury Asia Asset Management(TAAM)时加入本公司。在设立 TAAM 前,Sartori 先生曾于澳大利亚担任瑞士信 贷资产管理公司的亚洲股票部门主管,更早之前曾任 Scudder Investments Singapore 的亚 太股票基金经理以及 Colonial Investments 的多个职位。Sartori 先生拥有商业学士学位 并为澳大利亚金融服务学会成员。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37 / 123 Koh Liang Choon,日兴资产亚洲,固定收益部主管 Liang Choon 先生拥有 23 年亚洲和新加坡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管理经验。他曾任职于星 展资产管理公司的固定收益团队,并于 2005 年加入 APS Komaba Asset Management Pte Ltd。 Liang Choon负责管理机构的投资委托契约,包括新加坡、亚洲和全球的债券投资策略。此 前任职于野村证券新加坡与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 Bank),负责亚洲固定收益和货币市场 的交易。Liang Choon 毕业于加拿大 Simon Fraser 大学,主修金融与国际商业,之后获得 新加坡国立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学位,并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CFA)。 五、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为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提供技术支持,如投资管理(研究、决策、交易和风险管 理)解决方案、工具、系统以及人员培训。


2、对大类资产配置、各类资产投资、交易执行、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提供投资建议 和意见。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于 2012 年10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60 号文核准募集。募 集期为 2013 年 1 月 14 日至 2013 年 2 月 1 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740,856,169.4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6,488 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2月 5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38 / 123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已于 2013 年3 月11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 场有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日本 证券交易所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 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 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 新)中进行列示。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 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39 / 123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 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详 见《招募说明书》 )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 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 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 点公告。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自2014年5月27日起,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由原来的人民币1000元下调至 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金额限制基础上 设置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 持有份额限制;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40 / 123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前端申购的养老金 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 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普通客户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单位:元)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1.00%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41 / 123 M≥500万 单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 元。 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时间(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80% 1年≤T<2年 1.35% 2年≤T<3年 0.90% 3年≤T<4年 0.45% T≥4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 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赎回的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养老金客户特定赎回费率为原赎回费率的 25%,即特定赎回费 100%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金额的25%归基金 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费用、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42 / 123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前端费用模式申购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普通客户) 采用前端费用模式申购本基金 6,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1+1.50%)=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 份 即该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6,000 元,获得 4,926.11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某养老金客户采用前端费用模式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 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元 申购份额=99,900/1.200=83,250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 100,000 元,获得83,250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后端费用模式申购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采用后端费用模式申购本基金 6,000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 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43 / 123 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某投资者(普通客户)赎回其持有的 前端费用模式下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10个月,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 元=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0%=6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某养老金客户赎回其持有的前端费用模式 下的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10个月,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 元=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125%=15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15=11,985 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对 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选择缴纳后端 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持有期满 2年,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0.80%,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 元=12,0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0.80%=8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80-0=11,920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对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44 / 123 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经确认,获得后端费用类别下的基金 份额 20,000份, 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1 年后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0 份,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35%,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值为 1.400 元,该笔赎回扣除的赎 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400=14,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200×1.35%=162 元


赎回费用=14,000×0.25%=35 元


净赎回金额=14,000-162-35=13,803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 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45 / 123 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7 项,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46 / 123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47 / 123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3 月11 日起, 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48 / 123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销售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 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等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49 / 123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简称“税 收”) ;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两部分, 其中境外 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50 / 123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 下: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度 -2.90% 0.37% -2.95% 0.47% 0.05% -0.10% 2014年度 1.96% 0.48% 3.70% 0.39% -1.74% 0.09% 2015年度 -16.87% 1.01% -10.37% 0.77% -6.50% 0.24% 2016年度 0.36% 0.48% 17.19% 0.70% -16.83% -0.22%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51 / 12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52 / 123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 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53 / 123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 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 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 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 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 间 16:00 (或能够取到的离 16:00最近时点)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54 / 123 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 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55 / 123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 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56 / 123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指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57 / 123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若截至每季度末,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且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 于 0.001 元且没有进行过当季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 则应于该季 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就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 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58 / 123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12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 《通知》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59 / 123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60 / 12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61 / 12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62 / 123 27、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认购、申购或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63 / 123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64 / 123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65 / 12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 至 2016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81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66 / 123 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67 / 123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68 / 123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BH”)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 BBH自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 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约5千人,在全球18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 机构。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范围内,该部 门由本行合伙人Sean Pairceir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先生 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 个市场。截至2016年6月30日,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万亿美元,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 资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25年,亚 洲服务管理资产近6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4400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 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1. : 《全球托管人》 2015年共同基金行政管理调查 被评为“全球杰出表现者” 2015年行业领导者大奖 #1 – 共同基金管理客户服务 – 北美 2014年代理银行调查 #1 – 美国代理银行资产服务 2013年证券借贷调查 #2 – 证券借贷人–


全球范围 #2 – 全球证券借贷供货商 69 / 123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013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机构投资者:


12项类别中有9项位列#1,2项位列 #2


基金管理者: 8项类别中有2项位列#1,5项位列 #2


2. : 《全球投资人》 2015年次托管银行调查 #1 – 美国(资产管理总额加权和非加权) 2015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亚太地区(加权 ) #2 – 共同基金管理者 (全球和仅美洲地区) 2014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亿美元的客户 – 全球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亿美元的客户 – 欧洲、中东和非洲 #1 -


美洲共同基金管理者 3. : 《ETF Express》 2016年ETF Express大奖 最佳欧洲ETF基金管理者 2014年ETF Express大奖 最佳北美ETF基金管理者 4. : 《R&M 调查》 2014年Custody.net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美洲 5.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2015长期业绩最佳财富管理人 70 / 123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6. : 《World Finance》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2014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东部) 7.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2014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 (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 、 (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71 / 123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72 / 123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 (010)66190989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楼 601-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38424889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 (0755)26947856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 (010)66107914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高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73 / 123 客服电话:95559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497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电话:4008888811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8)深圳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74 / 123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娥山路 613 号 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 (021)54509988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1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755-82721122-8625 联系人:李延鹏 客服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13)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75 / 12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人代表: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1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人代表: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孙晋峰 (16)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1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婉秋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76 / 123 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19)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599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2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21)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77 / 12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22)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传真:0592-312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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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24 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2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2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刘鹏宇 (2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2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79 / 12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3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80 / 123 联系人:李静如 客服热线:4008188000 公司网站:http://www.myfund.com/ (3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A 座1108 室 法人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 网址:www.fundzone.cn (3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崔丁元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35)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3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81 / 123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3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3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京东集团总部 A 做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徐伯宇 客服热线:95518 公司网站:jr.jd.com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 (010)60838028 客服电话:4008895548 (4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82 / 123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涂洋 电话: (021)23219275 客服电话:4008888001 (4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4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4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44)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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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客服热线:400-8888-999、95579 (4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 (010)63080994 客服电话:4008008899 (4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 (021)22169130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84 / 123 客服电话:95525 (5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转 8 (5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5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客服电话:4008881888 (5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人代表: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5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85 / 123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5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85679888-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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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


话: 010-64816038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 (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座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尹小胜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刘少华


尹小胜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20(直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88 / 123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89 / 123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90 / 123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91 / 123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92 / 123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93 / 123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94 / 123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95 / 123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96 / 123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97 / 123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98 / 123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99 / 123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00 / 123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01 / 123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02 / 123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03 / 123 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26947517 传真: (0755)26935011 联系人:赖亮亮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04 / 123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可简 称“REITs”) ;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 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 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四大类资产:包括美国高息债券及基金、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 公司及基金、亚太高息股票及基金、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及基金。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05 / 123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投资组合类别 投资比例 目标投资比例 美国高息债券及基金 10-40% 30% 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及基金 10-40% 20% 亚太高息股票及基金 10-40% 25% 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及基金 5-30%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5%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 1)-4)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5)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06 / 123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07 / 123 B.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08 / 123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提供 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均应符合最新 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 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 信息真实、准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09 / 123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 监管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 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 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 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 务,而非投资服务。除本节下列第(六)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 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 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 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 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 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 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 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10 / 123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 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 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 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 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 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11 / 123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 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 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 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 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理解并同意,对于境外托管人保管的现金 财产, 除非境外托管人所在地法律法规及破产或清算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 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条约定。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 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 开立基金的资金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12 / 123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 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 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 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13 / 123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 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 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 进行帐实核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 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14 / 123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 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 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 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 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 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 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 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15 / 123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 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16 / 123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5)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17 / 123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达成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18 / 123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管期 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 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 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 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 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19 / 123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20 / 123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 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 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公司公告、 热点问答、 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 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21 / 123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 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户服务传真:0755-26948079 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53) 。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6年 8月5 日至2017年 2 月4 日发布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大泰金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8-24 3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增聘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9-9 4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9-20 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服务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9-29 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过 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11-16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22 / 123 7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11-29 8 融通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12-5 9 融通关于新增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12-5 10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12-22 11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12-30 12 关于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2017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12-30 1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12-30 14 融通丰利四分法基金和沪港深基金 2017 年境外主要 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安排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12-30 1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3-4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123 / 123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