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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001809)

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信 建投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中 信 建 投 智信 物 联 网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 第【1】号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信 建投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信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七年 三月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目 录 重要提 示........................................................................................................................................... 1 第一部 分


前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7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6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8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7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4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74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90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8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0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3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4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 提示 中信建投智 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本基金”) 募集申请 已于 2015 年 8 月 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5〕 1900 号文注册。 并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中信建投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 函[2016]673 号 ) ,核准延长募集。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 收 益产品。 本基金除了投资A 股外, 还可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 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 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2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中信建 投智信 物联网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 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投 资目标 、投资 理念、投 资策略 、风险 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 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中 信建投智 信物联 网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信建 投智信 物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信建 投智信物 联网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 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中信建投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第 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B 座1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2013 年9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 董事长,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中信证券 交易部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执委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 副董事长、 总经理, 首都师范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总经理。 陈瑛女士, 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一院 211 厂总会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计师、 航天一院财务部副部长、 航天一院发射技术及特种车事业部总会计师、 航 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艳丽女士, 董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集 团) 财务资产部财务主管、 科长、 主任助理、 副主任。 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集团)财务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袁野先生, 职工董事, 德国特里尔大学硕 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德国 HVB 银行 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 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职工董 事,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杜宝成先生,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汀汀先生,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 授、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宏利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 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兼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王禹媚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家电 行业分析师、 安信证券传媒行业分析师、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执行总经 理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现任华泰联合证券董事总经理、 成长企业融资部负责人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 监事会主席,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财务处副科长,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稽核、 清算部部门总经理, 现任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事会主席。 许会芳女士, 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科技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副总经理, 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与法律 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周琰女士, 监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 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科 长、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全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就职于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 债券销售交易部、 资本市场部, 现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职工监事,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总经理。 陈晨先生, 职工监事,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历。 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 部 网 络 管 理 岗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网 络 管 理 岗,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职工监事。 王琦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职工 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 北京大学在 职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交易部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高翔先生, 太原机械学院 (现华北工学院) 本科学历。 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 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王浩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王浩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周户先生, 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 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国金证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 现任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黄海 浩女士, 山东大学物流工程工程学学士。 曾任利顺金融(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交易部 Broker、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 Broker 、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债券交易员,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基金经理。 梁奇先生, 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硕士。 曾任汤森路透集团软件工程师、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 风险控制师, 现任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稽控合规部风险管理岗。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经营运作 遵守国 家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机 制覆盖 基金管 理人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部控 制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职 责保持 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业务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 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2005 年 8 月,正式更 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 牙对外银行 (BBV A ) 建立了优势互 补的战略合 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 上市。2009 年,中 信 银行成功 收购中 信国际 金融控股 有限公 司(简 称:中信国 金) 70.32% 股权。 经过 近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 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 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 行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 记、 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 分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 工商银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 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 起任本 行副行长。 此前, 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党委委 员, 期 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 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 ,张先生一 直为本行服务, 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 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先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后于中南 财经大 学(现 中南财经 政法大 学) 、 辽宁大学 获得经 济学学 士学位、金 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 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银 行四川 省分行 、中国工 商银行 四川省 分行。1997 年加入 中 信银行,相 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 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 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 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末,中信 银行已托管 119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 6.57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目 标。强 化内部管 理,确 保有关 法律法规 及规章 在基金 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 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 控制制 度。中 信银行严 格按照 《基金 法》以及 其他法 律法规 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 控制措 施。建 立了各项 规章制 度、操 作流程、 岗位职 责、行 为规范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 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 )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3 )中信建投期货 网址:http://www.cfc108.com/main/index.shtml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spdb.com.cn/chpage/c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8 )交通银行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网址:http://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


(1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11 )一路财富 网址:www.yilucaif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1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1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1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16 )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dt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1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1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1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20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buyfund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2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fundzone.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2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2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2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25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网址:www.igesaf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2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联系人: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张勇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募集申请 已于 2015 年 8 月 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5〕 1900 号 文注册。 并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中信 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6]673 号) ,核准延 长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 共募集 234,704,259.11 份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为 2,794 户。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8 月 3 日正式生 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 售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首 次申购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办理赎 回时, 每笔赎回 申请的 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率 如下: 表 2: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 (含 )至200 万元 1.00% 200 万 (含 )至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 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表 3: 基金 的赎回 费 率结 构表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2 年≤Y 0%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注:1 个月按 30 日计 算,一 年 按 365 日 计, 下 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 (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申购费率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 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2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00/ (1+1. 50%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 -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00 -591.13 )/1.040=37,893.14 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 日但不到 1 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00 ×1.010×0.50% =50.50 元 赎回金额 =10,000.00 ×1.010 -50.5=10,049.50 元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大于 30 日但不到 1 年,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9.5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通过灵 活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于物联 网相关的 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2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 的分析判断, 和对流动性水平 (包括资金面供需 情况、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 的深入研究, 分析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 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 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以下原则,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物联网相关子行业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研究 挖掘,寻找物联网相关企业的投资价值。 1)物联网主题的界定 物联网是 主要是指在 “万物互联” 的网络生态基础上, 借助于通讯 和网络连 接 等手段 , 实现物与物、 人与物、 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换的智能生态系统。 大体上 来说 , 物联网是指通过 红外感应器、 全球定位系统、 射频识别 (RFID ) 、 激光扫 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 按约定的协议, 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 进行信息交 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概念。 从物联网相关的运用 角度来说, 本基金所指的物联网概念主要涉及以下 相关 子行业: 智能家居、 智 能医疗、 智能交通、 智 能物流、 智能电网、 智 能电力、 智 能农业、 智能安防、 智 慧城市、 智能建筑、 智 能水务、 智能汽车、 商 业智能、 智 能工业、 平安城市等。 与此同时, 物联网的概念本身会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 新,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相关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 并对物联网概 念具体涉及 的行业进行更新 和调整。 (2 )相关子行业的配置 物联网相关的各个子行业众多, 发展阶段各不相同, 因此所面临的政策环境、 技术阶段、 社会认知度及资本市场的关注度等因素存在很大差异, 从而导致不同 时期不同子行业的表现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由此, 基金适时在不同子行业之间进 行资产配置的调整有利于提高总体收益 ,具体配置需要结合以下因素: A 、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个子行业的发展阶段, 密切跟踪政府相关 政策的出台 及执行情况, 前瞻性地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政策或者 未来可能的政策变化的相 关行业。 B 、技术发展阶段 物联网作为科技创新行业, 技术的发展与变革可能 会对物联网行业造成深远 的影响, 技术和工艺的创新和发展, 会很大程度上影响相关 子行业的发展。 因此,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进展, 并重点配置于那些有技 术或工艺突破的相关子行业。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C 、社会认知 物联网的发展大多数是各个 传统行业 “智能化” 、 “物联网化” 的 过程, 而社 会的认知和认同对于各个子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 尤其是 在政策和技术都已具备 的条件下, 整个社会的 认知程度将成为相关行业 “智能化” 、 “物联网化 ” 能否成 功的关键。 D 、市场短期 中短期内, 市场对于各个子行业的热度和追捧不尽相同 , 基金管理人将在分 析短期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流动性情况及市场关注度的基础上, 前瞻性地配置于 各个阶段预期收益率预期较高的子行业。 3)个股选择 具体在个股选择方面, 本基金所界定的符合物联网主题相关要求的上市公司 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目前已经满足相关条件, 被界定为物联网相关子行业成分股 的上市公司; 第二类则是当前仍未被界定为物联网相关子行业, 但是未来与物联 网相关的业务或者转型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人将对两 类公司分别进行系统地分析,最终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A 、第一类上市公司 对于第一类上市公司,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选择个 股。 本基金 将基于公司财务指标 , 深入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 选择财务和资产 状况良好且盈利能力 较强的公司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 形成对标的股票的初 步判断。 接下来, 基金 管理人 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本面 研究方法 ,深入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从市场竞争格局 、 盈利效率 、 技术升级 、 公司治理、 短期事件等多个角度分析, 挖掘公司的投资价 值。 B 、第二类上市公司 对于 第二类上市公司 , 除了采用对于第一类上市公司的 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外, 还会重点关注该公司的业务构成指标和行业占比指标, 分析公司主营业务与 物联网相关业务的比例; 物联网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润占比; 以及该公司物联网相 关业务未来的成长性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 在综合研究的基 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 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 较高的债券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 级, 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 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在综合考虑债券信用资质、 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期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 、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 将信贷资产等具有稳定现金流 的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 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 付其收益的证券。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 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 )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 )投 资决策 支持: 研究人员 、基金 经理及 相关人员 根据独 立研究 及各咨 询机构的研究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 决策支持。 (2 )投 资原则 的制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在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 决定基金投资 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 )研 究支持 :研究 分析人员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为基金 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 )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经理 按照投 资决策 委员会决 定的投 资原则 ,根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 )风 险控制 与评估 :风险管 理委员 会定期 召开会议 ,听取 投资研 究部、 基金经理、 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 )组 合的调 整:基 金经理有 权根据 环境的 变化和实 际的需 要,在 其权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 投资于物联网相关的 证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后,需遵守以下限制: 1)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为 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60%+ 中 债 综 合 指数 收 益 率*40% 。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分别做为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等其 他资产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沪 深 300 指数 能够反 映 沪深市场 的整 体表现。 中债综合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宽泛。 选用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 基准,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 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复核了本 投资组合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摘自本基金 2016 年第 4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季度 报告 )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229,920.00 11.91 其中: 股票


9,229,920.00 11.9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063,000.00 12.98 其中: 债券


10,063,000.00 12.9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4,800,404.70 70.6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24,651.26 4.0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08,451.91 0.40 8 合计





77,526,427.8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 业 - - C 制造业 7,048,600.00 9.1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000,320.00 1.3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181,000.00 1.5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229,920.00 11.97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00059 华锦股 份 150,000 1,785,000.00 2.31 2 000063 中兴通 讯 100,000 1,595,000.00 2.07 3 000777 中核科 技 70,000 1,566,600.00 2.03 4 000066 长城电 脑 100,000 1,244,000.00 1.61 5 600816 安信信 托 50,000 1,181,000.00 1.53 6 600452 涪陵电 力 24,000 1,000,320.00 1.30 7 000725 京东方 A 300,000 858,000.00 1.1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63,000.00 13.0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63,000.00 13.0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63,000.00 13.05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216 14 国开 16 100,000 10,063,000.00 13.05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决 策程序 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未 发现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263.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4 应收利 息 286,188.6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8,451.9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0.60% 0.17% 0.13% 0.45% -0.73% -0.28%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累 计净值 增长率 变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8 月3 日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起 至报 告期 末未满 一年 。 2、根 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为 建 仓期, 截至 报 告期末 ,本 基金 尚处 于 建 仓期内 。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 货合约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指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国 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 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 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等债券 品种,下同)的估值: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 市流通 金融衍 生品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结算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 上市金 融衍生 品按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能 反映公 允价值 ,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存款银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 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 当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基金 法律文 件,了 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 降低基金 投资风 险或提 高基金投 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 面值开 展基金 募集或因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 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 金为灵 活配置 混合型基 金,存 在大类 资产配置 风险 , 有可能 因为 受 到经济 周期 、 市场环境 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的大类 资产配置比 例偏离 最优化水平 ,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 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 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的波动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有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 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 将被强制 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的损失。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 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 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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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 投资于物联网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股票 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其 中,投 资 于 物联 网 相关 的股票 资 产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非现金基金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后,需遵守以下限制: 1 )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式回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购)等;


2 )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 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3 ) 本基 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 指期 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 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 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 基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 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首次 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 前 2 个 工 作日 将上 述 资料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 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 规、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 金在 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金 管 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 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 发布 的 法律 法规 对证 券 投资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 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 投资 中 期票 据时 的法 律 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本 基金 投 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基 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应遵 守《 关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 )基 金 在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前 ,基 金管 理 人须 根 据法 律、 法规 、 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 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如 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 对基 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另有 规定 或托 管 协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8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 立定 期 对账 机制 ,确 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本 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 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 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 督与 核 查,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关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 基金 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 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 产。 除依 据法 律 法规 规 定、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 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除依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1 、 基金 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 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 或 在其他银 行开立 的“基 金募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登 记机构开立 并管理。 2 、 基金 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 前结 束 募集 时,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 若基 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 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基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 基金 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1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 外签 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由基金 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净资 产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 (指 在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 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 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等债券 品种,下同)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 )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 ,选 取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5)股指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①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②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 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7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按 成本 估 值。 国家 有最 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 估 值。 (8 )如 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 因基 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 人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 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 、 当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3 、 由于 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 人在 采 取了 必要 合理 的 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 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登 记结 算 机构 、存 款银 行 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当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 计 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1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应按 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 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 经对 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 账目 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 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基金 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 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 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 报表 编 制,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金托管人应 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 、 核对 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报告 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 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 基金 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报告 或 年度 报告 复 核完毕 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所 遇 法定 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 原始 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 息负有保密 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 、 基金 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 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 同文 本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 管 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3 、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变 更 后, 未变 更的 一 方有 义 务协 助接 任人 接 受 基金的有关文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1、本合 同及本 合同项 下各方的 权利和 义务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为本 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 、 凡因 本 合同 产生 的及 与 本合 同 有关 的争 议, 甲 乙双 方 均应 协商 解决 ; 协 商不成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3 、 争议 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 资 产; (3 )基 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 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并另行公告。 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客户身份证号码、 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2、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服务: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者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 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 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fund108.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 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发布 《< 中信建 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更正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发布《关于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发布《关于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发布《关于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发布 《关于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发布 《关于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发布 《关于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发布《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延期结束募集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发布《关于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募集期间活期利率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基金天天基金销售平台申购金额下限及最低持有金额下限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发布《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旗下基金同花顺基金销售平台申购金额下限及最低 持有金额下限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发布《关于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发布《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定投 申购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发布《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发布《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天津国美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发布《中信 建投基金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发布《中信 建投基金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发布《中信 建投基金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发布《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基金通过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北京格上富信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北京 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开展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发布《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发布《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发布 《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fund108.com ) 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建投 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 智信物联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 《 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中信建投 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