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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501016)

券商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泰 中 证 申 万 证券 行 业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重 要提 示 
 
1 、 国 泰中 证申 万证 券行 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的 募集已 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20 号文准予注册, 并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机 构 部 函【2017 】508
号文 ( 《 关于 国泰 中证 申万 证券行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延期募 集备 案 的回函 》 ) 进 行
募集 。 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市场前 景和 收 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2 、本 基金 为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运 作方 式为 契约型 上市 开放 式 。 
3 、 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本公 司 ” ) , 基金 托管人 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4 、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 。 
5 、本 基金 自 2017 年 3 月 24 日 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公开发 售 , 其中 , 自 2017 年 3 月
24 日 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通过场 外 销 售机 构 公 开发 售 , 自 2017 年 3 月 30 日 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通过 场内 销售 机构 公 开发售 。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超 过 3 个 月, 自基 金 份额开 始发 售
之日起 计算 。 本公司 也可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 在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在 募集 期限 内
适当 缩 短或 延长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6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场外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柜台 公 开发 售。 在募 集期间 如增 加其 他场外 销 售机构 , 本
公司将 及时 公告 。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格 并 经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和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会 员单 位发 售。 
7 、投资 人欲通 过场外 认购 本基金, 应使 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上海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若 已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上海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的 , 则 不需
要再次 办理 开户 手续 。 募集 期内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和指 定的各 销售 机构 同时 为投 资人办 理场 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的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各销售 机构 的办 理机 构、 办理日 期 、 办 理时间 和办 理程序 等事 项 参
照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 
投资人 欲通 过场 内认 购本 基金, 应使 用上海 证券 账 户 ( 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 ,已 有该 类账 户 的投资 人不 须另 行开 立。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
购。 
8 、本基 金场外 认购采 用金 额认购的 方式 。通过 场外 认购本基 金时 ,投资 人单 笔最低 认
购金额 为 100.00 元 ( 含认 购费) 。 场外 各销 售机 构对 本基金 最低 认购 金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通 过场 内认 购本基 金时 , 投 资人 单笔 最低认 购 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且须 为 1.00 元 的整 数倍 。 
本基金 认购 期间 对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 限制。 
投资人 认购 时 ,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效 , 基
金管理 人将 认购 无效 的款 项退回 。 投 资人 在基金 募 集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按
每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认购申请 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 
9 、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于 投资 人的过 错产 生的任 何损 失 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10、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人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阅 读刊 登 在 2017 年 3 月 21 日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 报》 和 《 证券时 报》 上
的《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 告将同 时发布在本公司网 站(www.gtfund.com ) ,投资人亦 可通过本公司
网站下 载基 金业 务申 请表 格和了 解本 基金 募集 相关 事宜。


11、 在募 集期 间, 除本 公 告所列 的场外 销 售机 构外 , 如增 加其 他场外 销 售机 构, 本 公司 将及时 公告 。 12、投资 人可拨 打本公 司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或其 他销售机 构咨询 电话 了解 认购 事宜 。 13、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种情 况对 发售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 14、风 险提 示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 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5%,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其预期 收益 及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 资人 应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和预 期收 益, 权衡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产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的 收益 ,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变 化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市 场或 个股 流动 性不足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运作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购买 和赎回 基金 , 基金 销售 机构 名单详 见 本公告。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按 1.00 元 面值 发售 并不 改 变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 资人 按 1.00 元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 受 损失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当 投资 人 赎回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投 资人 先前 所支 付的 金额。 15、关 于投 资人 身份 证更 新的提 示 新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居民 身份证 法 》 已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开 始实 施。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居民 身份 证法 》 第 二十 三条规 定,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条例 》 领取 的居 民身 份证( 即第 一代 身份 证)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停 止 使用。 根据 《 金融 机构 客户 身份 识别和 客户 身份 资料 及交 易记录 保存 管理 办法 》 第 二章第 十九 条规定: “ 在与 客户的业 务 关系存续期间 ,金融机 构 应当采取持续 的客户 身份 识别措施, 关 注客户 及其 日常 经营 活动 、 金 融交 易情 况, 及时 提 示客户 更新 资料 信息 。 客 户先前 提交 的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份 证 明 文 件已 过 有 效 期 的, 客 户 没 有在 合 理 期 限 内更 新 且 没 有提 出 合 理 理由 的,金 融机 构应 中止 为客 户办理 业务 。 ” 根据上 述规 定 , 本公 司再 次提醒 广大 客户 , 如 果您 的身份 证件 是第 一代 身份 证, 或者 您 的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已 过有 效期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其将 不能 作为居 民合 法 证件在 本公 司办 理任 何需 要提供 身份 证件 的业 务 , 请 及时到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机 构办理 身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更新 手续, 以免 影响 交易 。 16、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和基 金代 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名 称: 国泰 中证 申万 证券行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简 称: 国泰 中证 申万 证券行 业指 数 (LOF ) 场内简 称: 券商 基金 基金代 码:501016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上市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的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六)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场外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柜台 公 开发 售 , 在募 集期间 如增 加其 他场外 销 售机构 , 本 公司将 及时 公告 。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格 并 经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和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会 员单位 发售 ( 具体 名单可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网站查 询) 。 尚 未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但属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份额 上市 后 , 通过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参 与本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 七)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 八)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 九) 销售 机构 1 、场 外销 售机 构 直销机 构: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直 销柜 台 在募集 期间 ,如 增加 其他 场外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将 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2 、场内 销售机 构:上海 证 券交易所 内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经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可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 (十) 募集 时间 安排 和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7 年 3 月 24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进 行发售 ,其 中, 自 2017 年 3 月 24 日 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自 2017 年 3 月 30 日 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通过 场内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如 果在 此期 间未 达到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基金 备案 条 件 (基 金备 案条 件为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 内 继续销 售, 直到 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缩短或 延长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公 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则 基金募 集失 败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以 其 固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 已缴纳 的认 购款 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公开发 售。 (二 ) 本 基金 场外认 购和 场内认 购均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投资 人认购 时 , 需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 若 资金未 全额 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将 认购 无效 的款项 退回 。 投资人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认 购费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认购 申请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投资 人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时 ,投资 人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0 元 (含认 购费) 。 各销 售机构 对本基 金最低 认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投 资人 通过场 内认 购本 基金 时,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且须 为 1.00 元 的整 数 倍。 本基 金认 购期 间对 单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设 限制 。 ( 三) 认购 费用 及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1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初 始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面 值发 售。 2 、认 购费 用 募集期 内投 资人 可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用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场外 和场 内认 购费 率相同 ,如 下表 所示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50 万 元 1.0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50% M≥1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认购 基金 份额 和 利息折 算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额 。 场外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总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场外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总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场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场 外认 购利 息折 算的 基金份 额按 截位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第三 位以 后部 分舍 去归基 金资 产。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 元通 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为 1.00% , 假 定募集 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间认购 资金 所得 利息 为 2.50 元, 则根 据公 式计 算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 / (1+1.00%)=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9,900.99/ 1.00 =9,900.99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2.50/1.00 =2.50 份 总认购 份额 =9,900.99 +2.50 =9,903.4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 为 2.50 元 ,可 得 到 9,903.49 份基金 场外 份额 。 (2) 场内 认购 基金 份额 和 利息折 算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场内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总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场内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总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先按 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再按截位 法保 留到整数 位, 小 数部 分对 应的 金额 退还给 投资 人。 场内 认购 利息折 算的 基金 份额 按截 位法保 留到 整数 位,小 数部 分舍 去归 基金 资产。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 元通 过场 内认 购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为 1.00% , 假 定募集 期 间认购 资金 所得 利息 为 2.50 元, 则根 据公 式计 算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 / (1+1.00%)=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9,900.99/1.00 =9,900.99 (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9,900 份 (截位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保留 到整 数位 ) 退还投 资人 金额 =0.99 ×1.00 =0.99 元 利息折 算份 额=2.50/1.00 =2 份 (截 位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总认购 份额 =9,900 +2=9,902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 为 2.50 元 ,可 得 到 9,902 份 基金场 内份 额, 退 还 0.99 元。 三 、场 内认购 的程 序 (一) 业 务办 理时 间 :2017 年 3 月 30 日 起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周 六、 周日 和法定 节 假日不 受理 ) 。 (二 ) 投 资人 欲通过 场内 认购本 基金 , 应使用 上海 证券账 户 (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 已有 该 类账户 的投 资人 不须 另行 开立 。 开户及 认购 手续 : 1 、开立 上海 证 券账 户, 包 括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2 、在通 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内具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营业 部 开立资 金账 户, 并在 认购 前向资 金账 户中 存入 足够 的认购 资金 。 3 、投资 者可通 过填写 认购 委托单、 电话 委托、 磁卡 委托、网 上委 托等方 式申 报认购 委 托,可 多次 申报 ,具 体业 务办理 流程 及规 则参 见场 内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说 明。 四 、场 外认购 的程 序 (一 ) 业 务办 理时 间 :2017 年 3 月 24 日 起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周 六、 周日 和法定 节 假日不 受理 ) 。 (二) 使用 账户 说明 投资人 欲通 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 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上海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 以下 简称 “上海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 。 已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过上海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注册 手续 的投 资人 , 可 在原处 直接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认购 业务 ; 已 通过 场外 销售机 构办 理过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上海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注册 手续的 投资 人, 拟通 过其 他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业务, 须用 上海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在该 场外 销售机 构 处 办理 上海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登记 手续 ; 已有 上海 证 券账 户 (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的投 资人, 不需 要重 新办 理上海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开 户, 可通 过场 外销 售机构 以其 上海 证券 账户 申请注 册上海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再办 理本 基金场 外认 购业 务; 尚无 上海证 券账 户 (人民 币普 通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的投 资 人, 可 直接 办理 上海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的开 户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将为 其配 发 上 海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同 时将该 账户 注册 为上海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 募集期 内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为投资 人办 理场 外认 购的 开户和 认购 手续 。 在 募集 期间, 如增 加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本 公司将 及时 公告 。 ( 三) 账户 使用 注意 事项 1 、投资 者已持 有的国 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的基 金账 户不能用 于认 购本基 金; 若已开 立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上海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者, 可直 接认 购本基 金。 2 、拥有 多个上海 人民 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户的 投资 者,只 能选 择其中 一 个注册 为上海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为了 日后 方便 办理 基金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 建议投 资者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认购 、申 购与赎 回及 买卖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也只 使用 该注 册账 户。 3 、对于 通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配 发上海 证券投 资基 金账户 的投 资者, 为 了日后 方便 办理 基金 份额 跨系统 转托 管, 建议 投资 者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 申 购与 赎回 及买卖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也 只使用 该配 发账 户。 五 、个 人投资 者认购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一) 直销 机构 1 、本公 司直销 柜台受 理个 人投资者 的开 户与认 购申 请, 场外 认购 单笔 最 低认 购金额 为 100.00 元。 2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 ) 3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及复 印件 ; (2) 同名 的银 行存 折或 及 个人签 名的 复印 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3) 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 请书》 ; (4) 填妥 的《 个人 投资 者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5) 填妥 的《 传真 交易 协 议书》 。 注:指 定银行账户是 指投资人开 户时预留的作 为赎回、分 红、以及认购/ 申购无效资 金 及 募 集 未 成 功时 资 金 退 款的 结 算 汇 入 账户 , 银 行 账户 名 称 必 须 同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户 名一 致。 4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 复印件 ; (2) 填妥 的《 直销 个人 客 户基金 交易 业务 申请 书》 ;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填妥 的《 个人 投资 者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未填写 问卷 者提 交) 。 5 、认 购资 金 的 划拨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前应将 足额 资金 通过 银行 汇入下 列任 一银 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 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28005


全 国联 行号 :52364 b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436459213754


开 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 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 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3492300040004223


开 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 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10012029190258020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开 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 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 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 国联 行号 :82051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763922329500177


开 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g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69260018800003927


开 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 海车墩 支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1290051435 (2) 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 意以下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汇 款人 ” 栏中填 写其 在基 金直 销机 构开户 时登 记的 名称 ; 2 )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 )为确 保投资 者资金 及时 准确入账 ,建 议投资 者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 (3)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 申请当 日 16 :00 之 前将 资 金足额 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6 、在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已 开 户的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传真 交易的 形式 办理 基金 认购 业务。 (二) 个人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机 构 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六 、机 构投资 者认购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一) 直销 机构 1 、本公 司直销 柜台均 受理 机构投资 者开 户与认 购申 请, 场外 认购 单笔 最 低认 购金额 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100.00 元。 2 、受 理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日 的 9:30 —16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 ) 3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时 须提交 下列 材料 : (1) 营业 执照 ( 或登 记注 册书)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税务登 记证 三证 的正 本或 副本原 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2)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的《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 托书 》 ; (3) 法人 及业 务经 办人 有 效身份 证原 件及 复印 件及 经其签 字复 印件 ; (4) 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 请书》 ; (5) 指定 银行账 户的 《开 户许可 证》 (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件 及加 盖公章 的 复印件 ; (6) 填妥 的《 企业 投资 者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7) 填妥 的《 传真 交易 协 议书》 。 注: 指 定银 行账 户是 指投 资人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 回、 分 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 账 户名 称必须 同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户名 一致 。 4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机构 投资 者业 务经 办 人员身 份证 明原 件; (2) 填妥 的《 基金 认购 ( 申购) 申请 书》 ;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填妥 的《 企业 投资 者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未填写 问卷 者提 交) 。 5 、资 金划 拨: (1)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前 应 将足额 资金 汇入 下列 任一 银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 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28005


全 国联 行号 :52364 b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436459213754


开 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 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 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3492300040004223


开 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 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 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 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 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 国联 行号 :82051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763922329500177


开 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g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69260018800003927


开 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 海车墩 支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1290051435 (2) 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 意以下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汇 款人 ” 栏中填 写其 在国 泰基 金直 销机构 开户 时登 记的 名称 ; 2 )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 )为确 保投资 者资金 及时 准确入账 ,建 议投资 者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直 销柜 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3)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 当日 16 :00 之 前将 资金 足 额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二) 机构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七 、清 算与交 割 (一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二)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三)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发售 结束 后完成 过户 登记 。 投 资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 其办 理认 购业务 的销 售机构 打 印确 认单。 八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基金 募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届 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 资报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如本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九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三) 销售 机构 1 、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 在募 集期 间, 如增 加 其他场外 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2 、场 内销 售机 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 为 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会 员单 位名 单可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查 询 。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李一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李一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