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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益债券A(003005)

华夏鼎益债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 开 
华夏 鼎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第二次 提示 性 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发布 的《 华 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以 通讯方式 召开华 夏鼎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 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华夏
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审议
关于 调整 本基金管理费率 的相关事宜。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 《 华夏鼎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 议 的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 表决票收取时间: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14 日 17:00 (以
收到表决票 的时间为准) 。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 的送达: 
1、 会议通讯表决票 可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 
2、 会议通讯表决票 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7 号楼 11 层(100045) ;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华夏鼎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专用” 。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2 《关于华夏 鼎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调 整管理 费率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见附 件一) 。 三 、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3 月 24 日, 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 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 、投 票 (一)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 获取表 决票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 )下载表决票。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 持有人 自行投 票的,需 在表决 票上签 字,并提 供 个人 身份证 明文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 明 )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2、 机构 持有人 自行投 票的,需 在表决 票上加 盖本单位 公章 或 经授权 的业务 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 3、 个人 持有人 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决票 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 供个人 持有人 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 )正反 面复印 件,以及 填妥的 授权委 托书原件 ( 见附 件三) 。如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构 持有人 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决票 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持有人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 (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 理人为机 构,还 需提供 代理人加 盖公章 的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3 印件等) 。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 各项中 的公章 、批文、 开户证 明及登 记证书, 以 本基 金管理 人的认 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 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14 日 17:00 期间 (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 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 本 基金管理人。 五 、授 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 除直接投票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 的 , 需 符 合 以 下 规 则 :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按“ (三) 授权方 式”列明 的方式 授权委 托他人 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 授权无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 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 的机构或个人, 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 并 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4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纸面、 电话 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纸面授权 (1 )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纸 面方式授 权的, 需填写 授权委托 书(见 附件三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hinaAMC.com )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 )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 委托书原件, 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 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 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 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 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如受 托人为个 人,还 需提供 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 邮寄、 柜 台 办理 3 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 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 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


5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 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7 号楼 11 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 填写授权 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电话(400-818-6666 转人工, 免收长途话费), 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取得联系, 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 由人工 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 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 后又直接投票表决, 则以直接表决为 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 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 不论授 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 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 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6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 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 管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的 截止 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4 日 17:00 。 六 、计 票 (一)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 票填写 完整清 晰,所提 供文件 符合 本 会议通知 规定 , 且在规 定时间 之前送达 指定收件人 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 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 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2、 如表 决票上 的表决 意见未选 、多选 或无法 辨认、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 并 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 决票上 的签字 或盖章部 分填写 不完整 、不清晰 的,或 未能提 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 之前送达 指定收件人 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 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重 复提交表 决票的 ,如各 表决票表 决意见 相同, 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 )送 达时间 不是同 一天的, 以最后 送达的 填写有效 的表决 票为准 ,先送 7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 )送 达时间 为同一 天的,视 为在同 一表决 票上做出 了不同 表决意 见,计 入弃权表决票; (3 )送 达时间 按如下 原则确定 :专人 送达的 以实际递 交时间 为准, 邮寄的 以 本基金管理人 指定收件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 、决 议生效 条件 (一)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二) 《 关于华夏 鼎益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调 整管理费 率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须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事项, 将由本基金管理人 在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的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八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 不能成功召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规定 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 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8 联系人: 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 (二)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52601155 ; 联系 人:甄真。 (四) 见证律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 、重 要提示 (一) 关于本次基金合 同修改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 )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确保表 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 )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拨打本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了解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四 )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三 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关于 华夏 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华夏鼎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华夏鼎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


9 附件一: 关于 华夏 鼎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 整管 理费率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华夏 鼎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和 《 华夏鼎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基金管理 人” ) 经与基 金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华夏鼎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调整本基金管理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 , 并修改 本 基金 基金合同。 《 华夏 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 本基金调整管理费率 的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 但不限于 确定调整 费率的具体时间, 对《 华夏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等, 并 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三 月二十一日


10 附件二: 华夏 鼎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讯 表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 业 执照号) 基金账 户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 名 称: 受托人 ( 代理 人 )证 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业 执照 注册号 )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夏 鼎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调 整管 理费 率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签 名或盖 章 日期

















日 说明: 请以打 “ √ ” 方式 在审 议事 项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持有 人必须 选择 一种 且只 能选 择一种 表决 意见 。 表决意 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 或 无法辨 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 弃权表决,计 入 有效表 决票,并按 “弃权” 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 基金 账户 号 ” 仅指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 且 需要按 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 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 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写 。 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 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 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 所 有份额 。 ( 本 表 决票 可剪 报 、复 印或 登 录 本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www.chinaamc.com ) 下 载 并 打 印, 在 填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 后均 为有效 。 )


11 附件三: 授 权委 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4 月 14 日 的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的 华夏 鼎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代 为 全 权 行 使 对 所 有 议 案 的 表 决 权 。 授 权 有 效 期 自 签 署 日 起 至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结 束 之 日 止 。 若 华夏鼎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重 新 召 开 审 议 相 同 议 案 的 持 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号 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此 授权 委托 书可 剪报 、 复印或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2、 “基金 账户 号 ” ,仅 指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账户 号,同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 情况 可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3、受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12 附件四: 华夏 鼎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改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华夏鼎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 有关规定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基金管 理人” ) 经与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华夏鼎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关 于 调整 本基金管理 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 , 并修改 《基金合同》 中有关管理费率的相应内容。 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对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中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 1 点的修订 : 修订前: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可 顺延。 ” 修订后: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3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可顺延。 ” 基金管理 人 将根 据上述 修订 内容 相应修 改 本基 金的托管 协议 、 招募说 明书 。 如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表决通过, 则上述修订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