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保险A(150329)

保险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 第1号 
 
 
 
 
 
 
基金管 理人: 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三月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5 】年【6】 月 【3】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5 】1107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5 年7 月 31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 场前 景 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 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风 险,
包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 险,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 统性风 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等。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风险 揭示 ”章 节等等 。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 从 基金 整体运 作来 看, 本基 金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较高 风险 的基金 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
平 及预期 收益 高于 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及 货币 市场基 金 。 本基 金在 分级 基金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经 过基金 份 额
分级后 ,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额 为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基金 份额 ;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 为 较高风 险、
较高收 益的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认 购 (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 作出独
立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特别 说明 外,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7 年1 月3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6 年12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30 
七、基 金的 募集 ............................................................................................................................. 33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5 
十、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7 
十一、 基 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等 其他 相关 业务 ............................. 46 
十二、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48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50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 59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1 
十七、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6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 67 
十九、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4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7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8 
二十二 、风 险揭 示 ......................................................................................................................... 83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7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9 
二十五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2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2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4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7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118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方正富 邦 中
证保险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5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方 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主 题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方正 富 邦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指 《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基 金 签订之 《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险主 题指 数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 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主题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以 及 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 经 第 十一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 于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 订, 并于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会 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6 17 、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 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指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主题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基 础份 额 22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指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23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 指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24 、 基 金份 额分 级: 指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包 括方 正富 邦中证 保险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 方 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主题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稳健收 益类 份额 与方 正富 邦中证 保险 主题 指数 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其中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 1:1 的比率 不变 25 、 年 基准 收益 率: 指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约定 年基准 收益 率为 “同 期银 行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 率 (税后 )+3% ”, 同期 银行 人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 率以最 近一 次定 期份额 折 算基准 日( 即使 该日未 进 行份额 折 算) 次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 若 将来中 国人 民银 行停 止公 布金融 机 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准 日次日 当 年4 大 国有 银行 公布并 执行 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利 率的算 术平 均值 重新 计算 人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4 大 国有 银行 指中 国工 商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 行 和中国 农业 银行 。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在年 度的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 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后 )+3% ” 。每 份方 正 富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年基 准收益 均 以 1.000 元 为基 准进行 计 算,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保 证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 额持 有人 的该 等收 益, 如 在某 一会 计年 度内 本基金 资 产 出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取 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的 风险 甚 至 损失本 金的 风 险 26 、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主 题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A 份 额与 方 正 富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27 、 会员 单位 : 指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 可 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28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宣 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7 29 、 销售 机构 : 指 方正 富 邦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以及 可通过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会员 单位 。 其中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构必 须是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可通过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30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 管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31 、 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方正 富邦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2 、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指 投 资人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认购 、 场 外申购 和场 外赎 回等 业务 时需具 有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登 记 在 登记机 构的 登记 结算 系统 33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 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4 、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 票 账户( 即 A 股 账户 )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35 、登 记结 算系 统: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结 算 系统, 通过 场外 销售机 构 认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36 、证 券登 记系 统: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登 记 系统, 通过 场内 会员单 位 认购、 申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系 统 37 、场 外份 额: 指登 记在 登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38 、场 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39 、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间 或 证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40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 记 的行为 41 、自 动分 离: 指投 资者 在场内 认购 的每 两份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在 发售 结束后 按 1 :1 比 例自 动转 换 为 一份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和 一份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 额的 行为 42 、 份 额配 对转 换: 指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 的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与方 正富 邦中 证 保8 险A 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B 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 换,包 括分 拆与 合并 两个 方面 43 、 分 拆: 指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两 份方 正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申 请转换 成一 份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与 一份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 的行 为 44 、 合 并: 指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A 份 额与 一份 方 正 富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 进行 配对申 请转 换成 两份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场内 份额的 行为 45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46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 结果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47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48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9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0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1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52 、 《业 务规 则》 : 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易和 申购 赎回 实施 细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及销 售机 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业 务规 则和 实施 细则 53 、 场 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外的 销售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份 额的 认购 方正 富 邦 保险、 方正 富邦 保险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54 、 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场 内认 购的全 部份 额将 按1∶1 的比率 确认 为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 额与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 B 份额) 、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A 份 额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 上市 交易 、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的 场所 55 、 上 市交 易: 指 投资 者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买 卖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 证 保险B 份额 的行 为 56 、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9 、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 为 现金的 行为 9 6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 包 括系统 内转 托管 及跨 系统 转托管 6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受 理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3 、巨 额赎 回: 指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方 正富邦 中 证保险 份额 净赎 回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包括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 的10% 64 、元 :指 人民 币元 65 、标 的指 数: 指中 证方 正富邦 保险 主题 指数 66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6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参 考净值 的过 程 71、 虚 拟清 算: 指 假 定T 日 为本基 金在 存续 期内 的提 前终止 日,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份 额收 益分 配 和 资产分 配规 则进 行资 产分 配从而 计算 得到T 日 本基 金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 额和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的 估 算 价值 72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指在 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的基 础上 , 采用 “虚 拟 清算 ” 原 则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金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和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的估 算价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是 对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和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B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73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4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 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其聪 成立时 间:2011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 本: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7303981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于博 方正富 邦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公 司” )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1 〕1038 号文 批准 设立 。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 股权比例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6.7% 富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其聪 先生 , 董 事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 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 曾任 方正 产业 控股 有限 公司 财 务总监 , 北大 方正 集团 有 限公司 资金 部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财务 管理 部总 经理 , 瑞 信方 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公司监 事。 现任 方正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瑞信方 正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兼 法定代 表人 、 方 正和 生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 方正中 期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 方正证 券(香 港)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 方正 证券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邹牧先 生 , 董 事, 东北 财 经大学 博士 。 曾任 北京 汽 车制造 厂科 员 , 华 夏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 首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部 总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北方 理财 中心 总经 理 ,11 华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办事 处负 责人 、 总经 理 助理兼 市场 拓展 部总 监 , 机构理 财部 总监 、 公司 副 总经理 。 现 任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北 京方 正富 邦创融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史纲先 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 副 总经 理、台 湾中 央 大学教 授, 台湾国 际证 券 副总 经理, 富邦 综合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富 邦 综合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顾 问,富 邦期 货股 份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富邦综 合证 券( 股)公 司代 理董事 长、 副董 事长, 台北 富邦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Fubon Securities(BVI)Ltd 董事 ,富邦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财富 管理事业群功能 性主管 ,富邦 证券投资信 托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 富邦综 合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台湾 证券 交易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胡德兴 先生 , 美 国弗 吉尼 亚理工 州立 大学 企业 管理 研究所 硕士 。 曾 任台 湾华 信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 究员、 襄理 、 副 理, 摩根 证券投 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理 , 摩 根证 券投 资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协理 、 副 总经理 , 摩 根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富 邦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现 任富 邦证 券投资 信 托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査 竞 传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纽 约 州 执 业 律 师 、 美 国 联 邦 法 院 纽 约 南 区 注 册 律 师 。 曾 任 美 国 Finley,Kumble,Wagner,Manley,Underberg & Casey 律师助 理、 竞诚 国际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竞诚 国际 律师事 务 所台北 分所 合伙 人 、 台 湾 国民大 会代 表 (侨 选) 代 表、 竞诚 国际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上 海邦信 阳律 师事务 所北 京分 所资 深顾 问、 吉 富中 国股 权基 金管 理公司 总法 律顾 问、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北 京 友 成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友 成企 业家 扶贫 基金 会监事 、 厦 门银 行外 部监 事。 现 任香 港京 山华 一证 券有限 公 司 董事、 美 国 STR Holding Inc.(NYSE:STRI) 独立 董事 、 江苏 京华 山一 商业 保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台 湾太 极星生 物 制药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曹茜女士,独立董事,工 商管理硕士/CPA 。曾任北 京市财政局干部、京都会 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张家 界旅游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 华 达投 资有 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 中 旅饭 店 总公司 财务 总监 、 港中 旅 (中 国) 投 资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中国旅 行社 总社 ( 北京 )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中旅 国 际会议 展览 有限 公司 总裁 、 中 国旅 行 社总社 监审 室副 总经 理。 现任农 港( 控股 )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北大 资源 (控 股)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赵天庆先生,独立董事,律师。 曾任北京无线电仪器二厂技术员、中国电子显 示仪器厂法律顾问/ 科长 、北 京牡丹 电子 集团 法规 处干 部、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新闻 出版署 中新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处长 、 法 律顾 问、 北 京市 陆通 联 合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律 师。 现任北 京赵 天庆 律师 事务 所主任 律师 、 北 京赵 天庆 律师事 务所 劳动 人事 争议 预防调 解 中 心主任 、北 京市 海淀区 工 商联中 介服 务业 分会会 长 、北京 市海 淀区 工商联 常 委、北 京市 海淀 区律师 协 会副会 长、 中华全 国律 师协 会证 券与 金融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监事、 北京 市律 师协会 金融 证劵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 民革北 京市 委法 律志 愿者 联谊会 副主 任、 民革 海淀 区工委 法律 委员 会副 主任 、民革 海淀 区律 师联 谊会 副会长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程明乾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 曾任 富邦 综合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业务 区部 部长 、 资 深副 总经 理、 执 行副总12 经理等 职务 。 现任 富邦 综 合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 富邦 期货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台 湾集 中 保管结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何亚刚 先生 , 监事 。 曾任 泰阳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部 门总经 理 、 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总 裁助 理 、 方 正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助理 总裁、 泰 阳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 、方正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方 正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副总 裁、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执行 委员 会主 任 。 现 任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方正 中 期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瑞 信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高蕾女 士 , 职 工监 事, 硕 士。 曾任 美国 MSC 软 件有 限公司 财务 行政 部职 员 、 北京理 想产 业发 展 (集 团 ) 有 限公司 总裁 办公 室主 管 、 北大方 正集 团及 所属 企业 行政人 事专 员 、 人 事主 管 、 战 略经 理 。 现 任方 正富 邦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负责 人。 曾荣女 士 , 职 工监 事 。 曾 任恒泰 证券 并购 部职 员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部交 易员 、 固定 收 益部基 金经理 助理 、专 户部 特定 资产业 务组 组长 兼专 户投 资经理 。现 任方 正富 邦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 部总监 。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何其聪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邹牧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吴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硕 士。 曾任 中国 长城 信托 投 资公司 郑州 亚龙 湾证 券营 业部综 合部 职员 、 银河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部 门经 理、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营 销部总 监、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拟 任副 总经 理 。 现任方 正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赖宏仁 先生 , 督察 长 , 暨 南大学 博士 。 曾任 中国 台 湾省财 政部 台北 市国 税局 税务员 、 中国 台湾 省金 管 会证期 局秘书 、 富 邦证 券金 融股 份有限 公司 业务 及帐 务主 管、 富 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销售 主管 、 富 邦证券 投 资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后 台主管 (估 值、TA 、 客服 ) 。 现 任方 正富 邦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 、基 金经 理 沈毅先 生 , 本科 毕业 于清 华大学 国民 经济 管理 专业 , 硕士 毕业 于美 国卡 内基 梅隆大 学计 算金 融专 业和 美国 加 州圣克 莱尔 大学 列维 商学 院工商 管理 (MBA ) 专业 。1993 年 8 月 加入 中国 人 民银行 深圳 分行 外汇 经纪 中心、 总 行国际 司国 际业 务资 金处 ,历任 交易 员、 投资 经理 职务;2002 年 6 月加 入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 任 投 资经理 职务 ;2004 年 4 月 加入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历 任高 级投资 经理 兼资 产配 置经 理、 货 币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副总 监、 代理投 资总 监职 务;2007 年 11 月加 入长 江养 老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 任 部门 总经理 职务 ; 2008 年 1 月 加入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 任部 门总经 理职 务; 2012 年 10 月加入 方 正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职 务;2014 年 1 月至今 任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名 单 主席: 邹 牧 先生 ,总 经理 。 13 委员: 沈毅先 生, 基金 投资 部兼 研究部 总监 ; 巩显峰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监 ; 王健先 生, 基金 投资 部助 理总监 ; 黎司晨 女士 ,交 易部 助理 总监( 主持 工作 )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等 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额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确 定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 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 税后)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15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 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 法律 、行 政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 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 策16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 审 查 。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 理承 诺将 以取 信于 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 照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 严 格遵 守有 关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定 ,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规 范基 金运 作。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 计划 等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 (4) 除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投 资外 ,不 直接或 间 接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也 不协助 、接 受委 托或以 其 他任 何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权威性 原则 :公 司颁 布实施 的各 项制 度具有 高 度的权 威性 ,是 公司所 有 员工行 为及 所有 经营活 动 都必 须严格 遵循 的准 则。 (2)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渗透 到公 司的 决策、 执 行、监 督和 反馈 层次, 贯 穿了业 务流 程的 所有环 节 ,覆 盖了公 司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风 险点 ,消 灭控 制盲 点的存 在。 (3) 有效性 原则 :各 项内 控制度 必须 符合 法律法 规 的要求 ,不 得与 之相抵 触 :同时 必须 建立 合理的 内 控程 序,具 有较 强的 可操 作性 ,切实 可行 。 (4) 独立性 和相 互制 约原 则:要 作到 公司 决策、 执 行、监 督体 系的 独立和 分 离,公 司各 职能 部门中 关 键部 门、 岗位 的设 置独 立和 分 离, 形 成 权责 分明 、 相互 牵制的 局面 ,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来降 低各种 内控 风险的 发生 。 (5)及时性原 则:公司 树 立 “ 内控优先” 的思 想。在 发生机构调整 、新业务 开 办等情况时, 首先建章 立 制, 将其纳 入内 控体 系; 同时 ,公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客 观情况 的变 化及 时修 改、 增补和 完善 各种 内控 制度 。 (6)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资产 、自 有资 产和其 他 资产的 运作 严格 分离, 基 金投资 、决 策、 执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物 理上 适当隔 离。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将充分 发挥 各部 门及广 大 员工的 工作 积极 性,尽 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保 证 以合17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的 内容 内部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 (1) 公司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控优 先的 风险 管理理 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 范意识 ,营 造一 个浓厚 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使风 险意 识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岗 位 和 各个环 节。 (2) 公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立 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能 , 严禁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内 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3) 公司 设置 的组 织结 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 确 、 相 互 制约的 原则 , 各部 门有 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 操 作相 互 独立。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学 、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的 运 行机制 ,包 括民 主、透 明 的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 则,高 效、 严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馈 系统 。 (4)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均 知悉并 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 司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 部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格 的检 查和 反馈 。 (5) 公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管 理制 度, 健全激 励 约束机 制, 确保 公司人 员 具备与 岗位 要求 相适应 的 职业 操守和 专业 胜任 能力 。 (6) 公司 建立 科学 严密 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 对 公司 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 估 和分析 ,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 风险。 (7) 授权 控制 贯穿 于公 司 经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 制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1 )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履行各 自 的职权 ,建 立健 全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确 保公司 各 项规 章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 )公 司实行 董事 会领 导下 的总经 理负 责制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 各级 分支机 构 和公司 员工 在各 自的授 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经 营管 理职 能; 3 )各 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 程 序遵从 公司 制定 的操 作规 程,经 办人 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在业 务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 4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须 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经 授 权人签 章确 认后 下达到 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 )公 司对 授权 的实 施情 况 建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改 或取 消。 (8) 公司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明确 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投资和 交 易、交 易和 清算 、基金 会 计和 公 司会 计等 重要 岗位 没有 人员的 重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18 (9) 公司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 制和程 序,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急 应变 措施 。 (10) 公司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11 ) 公司 建立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制度 , 设 置督 察长和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国 信证 券 ”)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南山 区学府路 85 号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A 座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成立时 间:1994 年6 月 3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1666 号 联系人 :姚铮 联系电 话:0755-2294006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简称“ 国信 证券” )源 起于 中国证 券市 场最 早的三 家 营业部 之一 深圳 国投证 券 业务 部,1994 年成 立公 司。 国 信证券 是全 国性 大型 综合 类证券 公司 , 法 定代 表人 为何如 , 注 册资 本 82 亿元 , 总部 设 在深圳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 公司 共设有 51 家分公 司、166 家证 券营 业部, 分布 于全 国 119 个 中心城 市和 地区。 同时 拥有 三家 全资 子公司 : 国 信期 货有 限责 任公司 、 国 信弘 盛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 券 ( 香港) 金 融 控股有 限公 司, 参股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圳 前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等 10 家 金融机 构。 公司 拥 有 齐全 的证 券 业 务牌照 , 经 营范 围涵 盖: 证券经 纪, 证券 投资 咨询 , 与证 券交 易、 证券 投资 活动有 关的 财务 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 保 荐,证 券自 营, 证券资 产 管理, 融资 融券 ,证券 投 资基金 代销 ,金 融产品 代 销,为 期货 公司 提供中 间 介绍业 务,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股 票 期权做 市 。 国信 的企业 精 神是“ 务实 、专 业、和 谐 、自律 ” ,核 心理 念是 “创 造价值 , 成就你 我” 。 2014 年 12 月 29 日, 公司 首次 向社 会公开 发行股 票并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证券 代码 “002736”。 截至 2015 年 末, 公 司总 资 产 2443.53 亿 元, 净 资产 498.88 亿 元, 净 资本 ( 母公 司)478.39 亿 元。 根据 中 国证券 业协会 公布 的全 国证 券公 司经营 业绩 排名 , 国信 证 券近三 年 (2012-2014 年) 的总资 产 、 净 资产 、 净 资 本、 营业 收入、 净利 润五 项指 标均 进入行 业前 十。 2015 年 , 公司 实现 营业 收 入 291.39 亿 元 ; 归 属于 上 市公司 股东 的净 利 润 139.49 亿 元 。 经 纪业 务手 续费 收 入 排名行 业第 一; 投行 IPO 项目主 承销 家数 排名 行业 第一; 资产 托管 产品 数量 排名行 业第 二; 公募 基金 佣金分 仓 收20 入排名 行业 第四 ; 重 大资 产重组 项目 家数 排名 行业 第五; 新三 板新 增挂 牌企 业家数 排名 行业 第五 ; 母 公司资 产 管 理净值 达 1402.40 亿元。2016 年 1-9 月,公 司实 现净 利润 37.05 亿元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 券托 管部 管理 团队 和业务 骨干 具有 十年 以上 银行 、 财 务 、 证 券清 算等 金 融和证 券从 业经 验 , 可 为 客户 提供更 多安 全高 效的 增值 服务。 同时 ,托 管部 50% 的员工 具有 IT 专 业背 景, 可为托 管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产品 处 理 能力; 骨干 员工 从国 信证 券运营 部门 抽调 ,具 备各 类创新 产品 的核 算、 估值 处理能 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国信证 券托 管部 是国 内首 批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证券 公司 , 可 为各 类 公开募 集资 金设 立的 证券 投 资 基金提 供托 管服 务 。 托 管 部拥有 独立 的安 全监 控 设 施, 稳定 、 高 效的 托管 业 务系统 , 完善 的业 务管 理 制度 。 国 信 证券托 管部 本着 “为 您理 去繁杂 ,专 注价 值”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履行 基金 托管 职责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国信证 券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1) 托管业 务的 经营 运作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自觉形 成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 建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保 持托 管业 务内 部控制 制度 健全 、执 行有 效。 (3)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使 托管业 务稳 健运 行和受 托 资产安 全完 整, 实现托 管 业务 的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4) 不断 改进 和完 善内 控 机制、 体制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流 程, 提高 业务 运作 效率和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公司针 对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科学 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 行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保持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 制 制度健 全、 执行 有效 。 公司监 察稽 核总 部 、 风 险 监管总 部 、 合 规 管 理总 部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相 关制度 ,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 开展该 业务的 相关 部门 进行 稽核 检查 , 评 估风 险控 制措 施 的有效 性 , 对 发现 的问 题 , 要 求相 关部 门及 时整 改 , 并 对整 改 情况进 行监 督。 21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国信证 券托 管部 制定 投资 监督标 准与 监督 流程 , 依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在授 权 范围内 独立 履行 对托 管资 产投资 运作 的监 督职 责。 投资监 督可 以为 事中监 督 和事后 监督 ,主 要内容 包 括: ( 一)对 托管 资产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投 资 限制 进行监 督; ( 二) 对托 管资 产的核 算估 值是 否符合 相 关法律 法规 和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 约定进 行 监督; ( 三) 对托 管资 产的 资金运 用、 计提 和支 付各 类费用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四) 对 托管 资产 是否 存在 透支行 为 、 应收款 项是 否及 时足额 到 账进行 监督; (五 )对 托管 资产的 收益 分配 是否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托管 协议的 约 定进行 监 督; ( 六) 其他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约定 的监督 事项 。 公司在 对托 管资 产的 投资 运作监 督过 程中 , 发现 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相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约 定的 事项 , 应 当履行 通知 管理 人 、 报 告 监管部 门等 程序 , 并持 续 跟进管 理人 的后 续处 理 , 督促管 理人 依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以及 网上 交易平 台。


(1)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12号 东侧8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12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 张 艳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0990 (免 长途 话费 ) 网址:www.founderff.com (2) 网上 交易 平台 网上交 易平 台网 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网上 交易 平台办 理本 基金 的开 户、 申购等 业务 。 有 关办 理本 基金开 户 、 申购 等业 务的 规则 请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founderff.com )查询。 2 、其 他场外 销 售机 构 (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23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高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服电 话:95584 联系人 : 谢 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4)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戈 文 电话:010-84183150 传真:010-84183311-3150 网址:www.guodu.com (5)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尹 东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24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www.fund123.cn (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涛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1818 网址:www.5ifund.com (8)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区 地址 为: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成立时 间:2011.11.24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手机号 :18810292781 传真:010-62020355 邮政编 码:100029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25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联系人 :唐 诗洋 电话:021-20691926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11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9918918 /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2)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京市 怀柔 区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蒋 宸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13)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26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袁 顾明 客服电 话: 400-928-2299 联系人 :刘 璐 电话:021-20324152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4)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联系人 :孔 繁 电话:027-87006003 传真:027-87006010 网址:www.buyfunds.cn (15)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罗湖 区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罗湖 区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16)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fundzone.cn (17)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 刘阳 坤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 曾健 灿 电话:020-89629023 传真:020-89629011 28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0)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客服电 话:4000988511/4000888816 联系人 : 万容 联系电 话:010-89189288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www.fund.jd.com


3 、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可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 站 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并及 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7303976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29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庞 伊君 经办会 计师 : 陈 玲、 庞伊 君30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主题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 简称 “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份额” )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简称“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 ) 与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主题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积极收 益类 份额 (简 称“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 ) 。其 中 ,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1:1 的比 率不 变 。 (二)基金份额的自 动 分 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基 金将 投资者 在场 内认 购的 全部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按 照1:1 的比 例自 动分 离为 预 期 收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别 ,即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 和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 根据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和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A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初 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 方正 富邦 中 证保 险B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 初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且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方 正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金 代码 , 只 可以 进行 场内与 场外 的申 购和 赎回 , 但 不 上市交 易。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A 份 额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B 份额 交易 代码 不同, 只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不可单 独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 投资者 可选 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按 1:1 的 比例 分拆 成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 A 份 额和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 。 投 资者可 按1:1 的 配比 将其 持有的 方 正 富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和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申 请合并 为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后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 场外 申购 的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份额 不进 行分 拆,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投资 者可将 其持 有的 场外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跨 系统 转托管 至场 内并 申请 将其 分拆 成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A 份 额和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后上市 交易 。 投资 者可 按1:1 的 配比 将其 持有 的方 正 富邦中 证 保险A 份额 和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合 并为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场内 份额后 赎回 。 (三)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 额和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B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规 则, 即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A 份 额和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的风险 和收 益特 性不 同。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对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额和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 分别进 行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为 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相 对 稳 定的基 金份 额 , 本 基金 净资 产优先 确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 的本 金及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累计 约定 日 应31 得收益 ;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 额为 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相 对较 高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在 优先 确保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 险A 份 额的 本金 及累 计约 定日应 得收 益后 ,将 剩余 净资产 计为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B 份额 的净 资产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方正 富 邦中证 保 险A 份 额和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如下 : 1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同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3%” , 同 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以 最近 一次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同期利 息税 率以 最近 一次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即 使该日 未进 行份 额折 算) 次日执 行 的 利息税 率为 准。 若将 来中 国人民 银行 停止 公布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准 日 次 日当年 4 大国 有银 行公 布 并执行 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利率 的算 术平 均值 重新 计算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4 大国有 银行 指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和中 国农 业银 行。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 收 益 率为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3% ” 。 年基 准 收益均 以 1.000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对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A 份 额和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进行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在进行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A 份额 和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时 , 本基 金净 资产优 先 确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的 本金 及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累 计约 定日 应得收 益 , 之 后的 剩余 净资 产计 为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B 份 额的 净资产 。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累 计约 定日 应得 收益按 依据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计 算的 每日收 益率 和截 至计 算日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应计收 益的 天数 确定 ; 3、每 2 份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所代 表 的 1 份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和 1 份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分 别计入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A 份额 总额 和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总 额进 行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 并将 分别按 分 离后的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A 份额 和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的 份额 数享 有获 得份额 折算 的权 利 , 每2 份 方正富 邦 中证保 险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等于 1 份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 A 份额 和 1 份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 之和; 4 、在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至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计算日 ,若 未发 生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或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 则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在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数 按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计 算 日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若最 近一次 份额 折算 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或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 险 A 份额在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 天 数应按 照最 近一 次基金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次 日至计 算 日的实 际 天数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约 定应得 收益 , 如在 某一 会计 年 度 内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况 下 ,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应 得 收 益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32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净 值计算 规则 以及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A 份额 和方 正富 邦 中 证保 险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规 则依 据以 下公式 分别 计 算 T 日 各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 1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 和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的份额 数之 和。 2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 额和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Min{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T 日, 自最 近一 次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次 日至T 日}; 为T 日 每份 方正 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为T 日方 正富 邦 中证保 险 A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为T 日方 正富 邦中 证 保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为方 正富 邦中 证 保险 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 额和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的计 算,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各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 参考 ) 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公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33 七、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并经2015 年6 月 3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5〕1107 号 《关 于准予 方 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注册 的 批复 》准 予募 集 注册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按每 份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人民 币1.00 元 进行 发售 。 本基金 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截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募 集工作 顺利 结束 。本 基金 设 立 募集期 共募 集 269,816,807.93 份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2,390 户。 34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2015 年 7 月 31 日正式 生效 。 35 九、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 A 份 额 与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 规定 ,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申请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 额、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 上 市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与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 自2015年8月11 日 起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份 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 额分别 采用 不同 的交 易代 码上市 交易 ; 2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份 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 额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分别为 各自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3 、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B 份 额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 涨跌幅 比例 为10% , 自上 市 首日 起实行 ; 4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份 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 额买入 申报 数量 为100 份 或 其整数 倍; 5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份 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 额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 为0.001 元 人民 币; 6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份 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 额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及 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 上 市交易 的 费 用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 有关 规定 执行 。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 在 深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 示。36 行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前 一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额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 市和终 止上 市按 照相 关 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七)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内 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相 应予 以修改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八)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新 功能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履行 适当 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功 能。 37 十、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不接 受投 资者 单独 申购或 赎回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 或方 正富 邦中 证 保险B 份额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方 式对 方正 富 邦 中证 保险份 额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的直销 中心 以及 本公 司的 网上交 易平 台。 (1)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京 市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 12 号 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12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张 艳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0990 (免 长途 话费 ) 网址:www.founderff.com (2)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网上交 易平 台网 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办理 情况 及 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 公 司网站 (www.founderff.com )查 询。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 所等信 息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中 “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 、 其他场 外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等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 售机 构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 销 售城市 、网 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 易38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 告 。 本基金 已于2015 年8 月11 日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与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 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 外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 照投资 者 认购、 申购 、转 托管时 基 金份额 登记 的先 后次序 进 行顺 序赎回 ; 5 、投 资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方正 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场内 申 购、赎 回业 务时 ,需遵 守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方 正富邦 中 证保险 份额 时须 按销售 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 金,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有 足够 的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 理规 则等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时 ,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39 不成立 , 若申 购不 成立 或 无效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 资者账 户 , 由 此产 生的 利 息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投资 人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通 过登 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 《基 金合 同》 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T+2 日 后 (包 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申 购 款 项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 回申 请 。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本 基金 场外 首次 申购 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单笔 最低赎 回份 额不限 制,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限额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约 定为 准。 本基金 场 内 首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50,000 元。 本基 金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须 遵守 登记 机构 和销 售机 构 的 约定。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最 低申购 金额 及最 低赎 回份 额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 整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 4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 费率 本基 金的 场外 申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申 购 金额 的 0.80%, 且随投 资 者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减 少 。投40 资者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具体如 下: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0.80% 50 万 ≤M 按笔收取,300 元/ 笔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按照场 外申 购费 率设 定。 申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 、赎 回费 率 (1)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本 基金场 外赎 回 费率最 高不 超过赎 回金 额 的 0.50% 。 投资 者认( 申 )购 本基金 所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随持有 时间 递减 。具 体如 下: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以 该份 额自 登记 机构确 认之 日开 始计 算。1 年为365 日,2 年为 730 日, 依此类 推) (2)本 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固 定费 率 0.50% , 不 按持有 期限 设置分 段赎 回 费率。 从场 内转托 管至 场 外的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从场外 赎回 时, 其持 有期 限从转 托管 转入 确认 日开 始计算 。 (3)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3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 针对 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销 售费 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41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采用 “ 金 额申 购 ” 方式 ,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由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场 外申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通 过场 内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采 用截 尾法 保留至 整数 位, 不 足1 部 分对应 的申 购资 金将 返还 给投资 人。 例: 某投 资者 在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50,000 元 ,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 0.80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86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0 %)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 /1.386 =35,788.72 份。 即,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外申 购本基 金 50,000 元,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386 元 ,则 可得 到基 金 份额 35,788.72 份。 例: 某投 资者 在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50,000 元 ,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 0.80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86 元,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0 %)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 /1.386 =35,788.72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 资人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35,788 份 ,不 足 1 份部 分 对 应的申 购资 金将 返还 给投 资人。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35,788×1.386=49,602.17 元 退款金 额=50,000-49,602.17-396.83=1 元 42 即,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内申 购本基 金 50,000 元,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386 元 ,则 可得 到基 金 份额 35,788 份 ,退 款为1 元。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赎回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式 ,赎 回价 格以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算 公式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 赎回金 额为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的 余额 。 场外 赎回 金额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外 赎回 本基金 100,000 份, 持有 时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483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 用=148,300.00 ×0.25%=370.75 元; 净赎回 金额 =148,300.00 -370.75 =147,929.25 元。 即, 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外赎 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 持有 时 间为一 年六 个月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483 元,则 可得 到 的 净赎 回金 额为147,929.25 元。 例: 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赎回 本 基金 100,000 份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50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483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 用=148,300.00 ×0.50%=741.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48,300.00-741.50=147,558.50 元 即, 若 该投 资者 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场 内赎 回本 基 金100,000 份 ,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1.483 元 , 则可 得 到净赎 回金 额 为147,558.50 元 (八) 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申购 的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 系 统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场 内申 购的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业务 ,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通 常 情况下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手续 , 投资 者自 T+2 日 (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或 转换 转出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43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3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 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 发生其 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或登 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 等发生 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 金登记 结算 系统 、证 券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44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当出现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场 内赎 回申 请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有 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 包 括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B 份 额) 的10% 时,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 包括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 、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 额) 的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照 其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 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上 述 规 定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 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按 照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4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 (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5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45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保 险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 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 开办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 关机 构。 (十四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规 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购 金额 。 46 十一、 基 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等其他 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 记 1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采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 则。场 外 认购或 申购 的方 正富邦 中 证保险 份额 登记 在登记 结 算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或 申购的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或上 市交 易的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 险 A 份 额、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险 B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 圳证券 账户 下。 2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系 统中 的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 可以申 请场 内赎 回;登 记 在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方 正 富邦 中证保 险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3 、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系 统中 的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只 能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不 能直 接申 请场 内 赎回, 但可 按1:1 的 比例 申 请合并 为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后 再申 请赎 回 。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之 间 或证 券登记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变更 办理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险份 额赎 回业 务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3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理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 方 正富 邦中 证 保 险 B 份 额上 市交 易或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场 内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系 统内转 托管 。 4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方 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在登 记 结算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系 统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跨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3 、处 于质押 、冻 结状 态、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至 折 算处理 日及 深圳 交易所 、 登记机 构 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时, 基金份 额不 能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 47 4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四)基金份额的非 交易 过户、质押、冻结与 解冻 本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质 押、 冻结 与解 冻等 ,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等相关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如 本合 同的有 关约 定与 上述 规定 不一致 ,以 该等 规定 为准 。 (五)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场 所 或 者交易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的 , 将提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让 业务 。 48 十二、 基金 的份额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一) 份额配对转 换是指 本基金的方正富邦中 证保 险份额与方正富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 括分拆和合并两个 方 面。 1 、分 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两 份方正 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场内 份 额申请 转换 成一 份方正 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 额与 一份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的行 为。 2 、合 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 A 份 额与 一份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进行 配对申 请转 换成 两份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场内 份额的 行为 。 (二)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 。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 A 份额 、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不超 过6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 始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具 体日期 前2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办 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暂 停 份额配 对转 换时 除外) ,具 体的 业务办 理时 间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方正 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须 是偶 数。 3 、申 请进 行合 并的 方正 富 邦中证 保 险A 份 额与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必须 同时配 对申 请, 且基 金份 额数 必须同 为整 数且 相等 。 4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场外 份额 如需 申请进 行 分拆, 须跨 系统 转托管 为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 场内 份额后 方可 进行 。 5 、份 额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关 业 务规则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 理人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 实施 前 2 日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49 (五)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机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继续 接受 份 额配对 转换 可能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3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基 金 届时投 资运 作、 交易 的实 际情形 可决 定是 否暂 停接 受配对 转换 ; 4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配对 转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媒 介刊 登暂 停份 额配 对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可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具体 见相关 业务 公告 。50 十三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 跟踪, 力争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益 相似 的回 报。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 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固定收 益资 产(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 分 离交易 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质押及 买 断式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 、 衍生工 具( 股指 期货、 权 证等)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方正富邦保险 主题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可以 以较 低的 成本获 取良 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流动 性与 投资 性的 指数 可 以有效 分享 该指 数所 代表 的股票 市场 中的 投资 机会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中 证方 正富 邦保 险主题 指数 为标 的指 数, 采用完 全复 制法 , 按 照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进行 被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股票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主要 按照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重 来 拟 合复制 标的 指数 ,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以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 投 资目标 是保 持基 金净 值收 益率与 业绩 基准 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发 、 分红等 行为 , 以及 因基 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标的 指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投 资组 合管 理进 行适当 变 通51 和调整 ,力 求降 低跟 踪误 差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成份 股的 流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 发现 流动性 欠佳 的个 股将 可能 采用合 理方 法寻 求替 代。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以 下策 略构 造替 代股组 合: (1) 基本面 替代:按照 与被替代 股票所属行 业,基本面及 规模相似的 原则,选取一 揽子标的指 数成份股票 作 为替代 股备 选库 ; (2) 相关性 检验:计算 备选库中 各股票与被 替代股票日收 益率的相关 系数并选取与 被替代股票 相关性较高 的 股票组 成模 拟组 合, 以组 合与被 替代 股票 的日 收益 率序列 的相 关系 数最 大化 为优化 目标 , 求 解组 合中 替代股 票 的 权重, 并构 建替 代股 组合 。 本基金 管理 人每 日跟 踪基 金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 离度 , 每 月末、 季度 末定 期分析 基金 的实 际组 合与 标 的 指数表 现的 累计 偏离 度、 跟踪误 差变 化情 况及 其原 因,并 优化 跟踪 偏离 度管 理方案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风 险 可控的 前提 下 , 参 与股 指 期货的 投资 , 以改 善组 合 的风险 收益 特性。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采 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 合约 , 达 到有 效跟 踪标 的 指数的 目的 。 此外 , 本基 金还将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对 冲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险 以进 行有 效的现 金管 理,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 大 量分 红等, 以及对 冲因 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 效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 发 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偿 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估计 资产 违约 风险 和提前 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 资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 排, 模 拟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收 益的 现金 流过 程,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 (五)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以 及产业 政策 对中 国证 券市 场和行 业的 影响 ; (3) 行业 发展 现状 及前 景 ; (4) 货币 市场 工具 、债 券 等类别 资产 的预 期收 益率 及风险 水平 。 (六)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 通过 整合 投资 研究 团队整 体力 量, 充分 发挥 宏观策 略分 析师 、 研 究员、 基金经 理等 不同 岗位 的角 色 参 与能力 。注 重建 立完 整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中 、长 期稳 定的投 资回 报。 52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流程 为: 1 、宏 观策略 分析 师就 宏观 、政策 、市 场运 行特征 等 方面提 交策 略报 告并讨 论 ;研究 员根 据自 身或者 其 他研 究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对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货币 市场 工具 、债券 决策 支持 。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审 议基金 经理 提交 的资 产配 置建议 ,并 确定 下一 阶段 资产配 置比 例的 范围 ; 3 、在 充分研 究和 讨论 的基 础上, 研究 部提 交核心 研 究池和 研究 池, 通过基 金 合同筛 选, 决定 基金核 心 投资 池和投 资池 ; 4 、基 金经 理在 考虑 资产 配 置的情 况下 ,经 过风 险收 益的权 衡, 决定 投资 组合 方案; 5 、在 授权 范围 内, 基金 经 理实施 投资 组合 方案 ; 6 、交 易部 执行 交易 指令 ; 7 、绩 效评 估人 员进 行全 程 风险评 估和 绩效 分析。 ( 七)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 方正 富邦 保险主 题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 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 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 例的有 关 约 定;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4)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 比 例不超 过该 权 证 10% 。投 资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53 (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展期 ; (7)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但需 提前 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 策 略,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按 照 市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54 ( 八)业绩比较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中 证方 正富 邦保 险主 题指数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中 证方 正富 邦保 险主 题指数 的编 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 中证 方正 富邦 保险 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于 指 数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更 等 事项导 致中 证方 正富邦 保 险主题 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 标的指 数, 或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作 相应 调整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绩比 较基 准和 基金 名称 。 其中, 若变更 标的 指数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且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若 变更标 的指 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 包 括但不 限于 指数 编制单 位 变更、 指数 更名 等事项 ) , 则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 方正富 邦保 险主 题指 数收 益率×95 %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活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 后 ) ×5% 如本基 金标 的指 数变 化, 则业绩 比较 基准 中的 标的 指数将 相应 调整 。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调 整根 据标 的指 数的 变 更程序 执行 。 (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风险 、 较高 预 期 收 益的特 征 。 从 本基 金所 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 方正富 邦中证 保 险 A 份额 具有 低 风险、 预期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征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 高 预期收 益 的特征 。 (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基金的投资 组合 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55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18,990,611.67 90.84 其中: 股票 218,990,611.67 90.8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877,569.78 6.59 8 其他各 项资 产 6,206,230.13 2.57 9 合计 241,074,411.58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 告期 末(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4,140,259.55 5.89 C 制造业 10,344,052.47 4.3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638,021.48 0.27 56 E 建筑业 139,924.80 0.0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90,711,357.67 79.40 K 房地产 业 2,813,100.70 1.1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203,895.00 0.08 合计 218,990,611.67 91.17 2.2 报 告期 末(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部 分股 票投 资。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3.1 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127,279 39,939,494.97 16.63 2


601601 中国太 保 1,404,353 38,998,882.81 16.24 3


601336 新华保 险 651,217 28,510,280.26 11.87 4


601628 中国人 寿 911,139 21,949,338.51 9.14 5


600036 招商银 行 1,186,930 20,889,968.00 8.70 57 6


601169 北京银 行 2,007,365 19,591,882.40 8.16 7


601857 中国石 油 1,778,649 14,140,259.55 5.89 8


601939 建设银 行 1,673,875 9,105,880.00 3.79 9


000800 一汽轿 车 825,536 8,973,576.32 3.74 10


600016 民生银 行 938,419 8,520,844.52 3.55 3.2 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部 分股 票投 资。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58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11.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94,755.9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970,572.1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428.03 5


应收申 购款 32,474.0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06,230.13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1.5.1 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11.5.2 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部 分股 票。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59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平 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5 年 7 月31 日, 基金 业绩 数 据截 至2016 年12 月31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5/7/31 ) -2015/12/31 6.01% 2.28% 6.26% 2.27% -0.25 % 0.01% 2016/01/01-2016/1 2/31 -6.28% 1.24% -5.98% 1.23% -0.30 %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5/7/31 ) -2016/12/31 -0.65% 1.62% -0.09% 1.61% -0.56 % 0.01%


60 十五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 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 货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 以 及其 00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 其清算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61 十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62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估值 : (1) 股指期 货合 约按 估值 日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提 供的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2) 股指期 货合 约在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重大 变 化, 则 采用 估值 模型确 定 公允 价值。 7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 额和 方 正 富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额和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6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方 正富 邦 中证保 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 额和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 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统 故障 差 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 若 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 拒, 则属 不 可抗力 ,按 照下 述 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 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 更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 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 误的有 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 值错 误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 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 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64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 估值 错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 到方 正富 邦中证 保险 份 额 、 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 A 份 额和方 正 富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中 任 一类 别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方 正正 富 邦中证 保 险份额 、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和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险 B 份 额中 任一 类别 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公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 险 A 份额 和方 正富 邦中 证 保险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 于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期货 公司 及登 记结算 公 司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有 关会 计制度 变 化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65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66 十七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 、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 额)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如 果终 止方 正富 邦中证 保险 A 份 额与 方正 富 邦 中证保 险 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调 整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67 十八、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 期份 额折 算


在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 度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的 12 月 15 日 (遇 节假日 顺延 ) , 本基 金将 按 照以 下规则 进行 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的12 月15 日(遇 节假 日顺 延) 。 2、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A 份额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 3、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除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每年 折算 一次 。 4、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和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按照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中 规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进行 净 值 计算, 对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 额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进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每 2 份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将按 1 份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 额获 得约定 应得 收益 的新增 折 算份额 。在 基金 份额折 算 前与折 算后 ,方 正富邦 中 证保 险 A 份额和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 :1 的比 例。 对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期 末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即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每 个会 计年 度基 金份 额 折 算基准 日的 份 额 净值 超 出1.000 元部 分, 将 折算 为场 内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分配给 持有 人。 场内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险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 2 份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将 按 1 份方 正富 邦中 证 保险 A 份 额获 得新 增场 内 方正富 邦 中证保 险份 额的 分配 。 场 外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2 份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将 按1 份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A 份 额获得 新增 场外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份 额的 分配 。 经 过上述 份额 折算 , 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 A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和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本 基金 将对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和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进 行 应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本年度 应得 收益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时,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1)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68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方 正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 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份 额数 (2)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3)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 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持 有人新 增的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期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份 额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 , 以 及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 额折 算成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数 均 取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69 参考净 值等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5、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A 份额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和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6、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 则 进行份 额折 算。 如本基 金在 定期 折算 基准 日 1 个 月内 发生 过不 定期 折算,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情 况确 定是 否进 行定 期 折 算。 8、 按照 上述 折算 和计 算 方 法, 可能 会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视 为未 改变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资产 净值 。 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当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达 到 1.500 元 ;当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1 、当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 规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 和方 正富 邦中 证 保险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 1.500 元后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 额和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进 行份额 折算 ,份 额折 算后 本基金 将确 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和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的 比例 为 1 : 1 , 份 额折算 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和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险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均 调整 为 1.000 元。 当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份额 净值 达 到 1.500 元 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70 1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中证 保 险 A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份 额折 算后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 A 份额 的份 额数 相 等 ; ②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的 份额 数 , 即参 考净 值超 出 1 元 以上 的部 分全 部折 算为场 内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方正富 邦 中 证保 险A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 方 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2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与方 正富 邦 中证保 险 A 份额 的份额 数 保持 1 :1 配比 ; ②份额 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额 折算 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及 新 增场内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B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折 算后 将持 有方 正富 邦中证 保险 B 份 额与 新增 场 内 方正富 邦 中 证保 险份 额 。 后 前 B B N N UM UM ?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方 正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的份 额数 3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场外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增 场外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 , 场 内方 正富 邦中 证 保 险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内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份额 。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持 有人新 增的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数 量 71 = 000 . 1 000 . 1 ) ( 前 基础 前 基础 ? ? NAV NUM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份 额数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场外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用 截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数 ,以 及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方 正富 邦 中证保 险 B 份 额折 算成 方 正富邦 中 证保险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均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和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的参 考净 值等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和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 按照上 述折 算 和 计算 方法, 可能 会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资 产净 值造成 微 小误差 ,视 为未 改变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2 、当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以 下规 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市场 情 况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 、方 正富 邦中 证 保险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达 到 0.250 元后 ,本 基金 将 分别对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和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方正 富邦 中 证 保险 A 份额 和方 正富邦 中 证保 险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 :1 , 份 额折 算后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额 和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 整为 1.000 元。 当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72 1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方 正 富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的 资 产净值 相等 。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原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原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 的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原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 的份额 数 2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 A 份额 与方正 富 邦中证 保 险 B 份额 的份 额 数始终 保持 1:1 配 比; ②份额 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额 折算 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及 新 增场内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折 算后 将持 有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 A 份 额与 新增 场 内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 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A 份 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算 后所 持有 的新 增的 场内方 正富 邦 中 证保险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参 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3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 份额折 算前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算 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资 产净 值相 等。 份额折 算原 则: 73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 后原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份 额数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场外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用 截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数 ,以 及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A 份 额折 算成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数 均 取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和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的参 考净 值等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和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若市场 出现 极端 情况 ,本 基金可在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未 达 到 0.250 元时 提 前进 行不定 期折 算,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折算方 式参 照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达 到0.250 元 时进 行不 定期 折算的 规则 ,具 体以 届时 公告为 准。 (8) 按 照上 述折 算 和 计算 方法, 可 能会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微 小误差, 视为 未改 变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74 十九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 日期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7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支 付 指数使 用费 。 通 常情 况下 , 指数 使用 费按 照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2% 的 年费率 进行 计提 , 且 收取 下限为 每 季 人民 币 5 万 元( 即不 足 5 万元部 分按 照 5 万元 收取 )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 一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十 个工 作日 内一 次性 支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 度 的指数 使用 费。 指数 使用 费计提 部分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不 足 5 万 元的 部分 由公司 自有 资金 补足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 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76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77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 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78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介披 露,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79 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律 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 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基 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3)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活 动中 的权利 、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 定 媒介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额 、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 上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 前, 将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5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开始申 购、 赎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份 额申 购开 始日 、 赎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公 告 。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 上 市交易 前或 者开 始办 理方 正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与 方正富 邦 中证保 险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在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上 市交 易或 者开 始办 理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 与方 正富 邦中 证 保险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方 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80 净值、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 额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方正 富邦 保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 额与 方 正 富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7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险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 金 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 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9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 延 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 发生 变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81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涉 及 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和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 额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24)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本基 金接 受或 暂停 接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8)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 上市 交易 ; (29)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 停复 牌、 暂停 上 市、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30)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10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 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1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82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 期货交 易 情况, 应当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 货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等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 和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 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 将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 83 二十二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济 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 影响,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 变化, 产生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 性变化 。基 金投 资于国 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市 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国 债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票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多 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 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 润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 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5 、购 买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 导致购 买 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 6 、信 用风险 。主 要是 指债 务人的 违约 风险 ,若债 务 人经营 不善 ,资 不抵债 , 债权人 可能 会损 失掉大 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7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变 动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线 非 平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风 险的 存在 ; 8 、再 投资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 收益的 影响 ,这 与利率 上 升所 带来的 价格 风险 ( 即前 面 所提到 的利 率风 险 ) 互 为 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 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 益证券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较 少的 收益 率。 9 、投 资股指 期货 的风 险。 (1) 股指期 货的 标的 股票 指数价 格与 股指 期货价 格 之间的 价差 被称 为基差 。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 风险 。 (2) 合 约品 种差 异造 成的 风险, 是 指类似 的合 约品 种, 在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 格变 动不同 。 表 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格变 动 的 方向 相反 ;2) 价 格 变动的 幅度 不同 。类 似合 约品种 的价 格, 在相 同因 素作用 下变 动幅 度上 的差 异,也 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 异的风 险 。 84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决策 、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造 成管 理风 险。 基金 管 理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响 。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 是在 某种 情况 下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 不佳 , 可 能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投 资收 益的 实现 ; 二 是在本 基金 的开 放 日 或过 渡期内投资 人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 致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 迫使 基金 以不 适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 使 基金的 净 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的情 况, 从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 五)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一) 作为 指数 基金 存在 的风险 1 、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即 标的 指数因 为编 制方 法的 缺陷 有可能 导致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与总 体市 场表 现存 在差 异 , 因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不 成熟也 可能 导致 指数 调整 较大, 增加 基金 投资 成本, 并有可 能因 此而 增加 跟踪 误差 , 影 响投资 收益 。 2 、标 的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格 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经济 因 素、上 市公 司状 况、投 资 人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 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产 生风 险。 3 、跟 踪偏离 风险 :即 基金 在跟踪 指数 时由 于各种 原 因导致 基金 的业 绩表现 与 标的指 数表 现之 间产生 差 异的 不确定 性,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因 素: (1)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 整; (3) 基金 买卖 股票 时产 生 的交易 成本 和交 易冲 击; (4) 申购 、赎 回因 素带 来 的跟踪 误差 ; (5) 新股 市值 配售 、新 股 认购带 来的 跟踪 误差 ; (6) 基金 现金 资产 的拖 累 ; 85 (7) 基金 的管 理费 、托 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等带 来的 跟踪误 差; (8) 指数 成份 股停 牌、 摘 牌,成 份股 涨、 跌停 板等 因素带 来的 偏差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买入 卖 出时机 选择 ; (10) 其他 因素 带来 的偏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指 数及业 绩比 较基 准 , 本 基 金可能 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随 之调 整 , 基金收 益风 险特 征可 能发 生变化 , 投 资人需 承担 投资 组合 调整 所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二) 作为 上市 基金 存在 的风险 1 、暂 停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的 风险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且本 基金符 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方正 富邦 保 险 A 份额 和 方正富 邦保 险 B 份 额在 深 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 生 风险; 同时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另 外, 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方正 富邦 保险 A 份 额和方 正富 邦保 险 B 份额 通过份 额配 对转 换转 为方 正富邦 保险 份额 并转 托管 至场外 后导 致场 内的 基金 份额 或 持 有人数 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 终止上 市的 可能 。 2 、基 金份 额折 溢价 的风 险 本基金 方正 富邦 保险 A 份 额和方 正富 邦保 险 B 份 额 在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可能不 同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 从 而产生 折价 或者 溢价 的情 况, 虽 然份 额配 对转 换套 利机制 设计 已将 基金 份额 折溢价 的风 险降 至较 低水 平, 但 是 该 制度不 能完 全规 避该 风险 的存在 。 (三) 作为 分级 基金 存在 的风险 1 、分 级机 制风 险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通过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公 司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 但 由于 本基 金存 在分 拆的两 类基 金份 额, 分级 机制令 两类 基金 份额 具有 不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从 而带来 不 同 于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的风 险: 方正 富邦 保险 A 份 额为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具有 低预 期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 对 较低的 特征 ;方 正富 邦保 险 B 份额 为积 极收 益类 份 额,具 有高 预期 风险 且预 期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特 征。 2 、份 额折 算风 险 (1) 本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投资者 所持 基金 份额可 能 发生变 化, 形成 与之前 所 持基金 份额 组合 不同的 风 险收 益特征 ,从 而产 生风 险; (2) 本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场外份 额数 保留 至小数 点 后两位 ,场 内份 额数保 留 至整数 位, 剩余 部分舍 弃 并计 入基金 资产 。该 尾差 处理 原则可 能给 投资 者带 来损 失,从 而产 生风 险; 86 (3) 当投资 者通 过不 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买 卖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无法 赎 回份 额折算 后新 增的 基金 份额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配 对转 换风 险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办理 方正 富邦 保 险份额 与方正 富邦 保 险 A 份 额、 方正富 邦保 险 B 份 额之 间 的配对 转换 。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可 能改 变方 正富 邦保 险 A 份额和 方正 富邦 保 险 B 份 额的市 场供 求关 系, 影响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价格 ,从 而产生 风险 ;该 业务 也可 能出 现 暂 停办理 或申 请无 法确 认的 情形, 从而 产生 风险 。 4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风险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将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方 正富 邦保 险 A 份额 和 方 正富邦 保 险 B 份 额实 施份 额折算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如果 出现 新增 份额 的情 形,投 资者 可通 过卖 出或 赎回 折 算 后新增 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报 , 但 是, 投 资者 通过 变现折 算后 的新 增份 额以 获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 于 基 金收益 分配 ,投 资者 不仅 须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回 的价 格波 动 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 、随 着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新 投资 工具 的出现 和 发展, 如果 投资 于这些 工 具,基 金可 能会 面临一 些 特殊 的风险 ;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环 境控 制、 人员素 质等 方面 不完 善而 产生的 风险 ; 4 、因 人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上市 公司 治理结 构 问题、 内幕 交易 、不公 正 披露等 欺诈 行为 、上市 停 止交 易等产 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87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同 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起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8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各 自 的应计 分配 比例 ,并 据此 由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9 二十 四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 基金 合 同 》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仅 在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的方 正富邦 保险 方正 富邦 保险 方正富 邦保 险方 正富 邦保 险每份 基金 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如果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 额的 运作 出现 终止 , 则在终 止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 与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的运 作后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依 法转 让其 持有的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持 有的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90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费 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的 业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91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认 购 、 申 购、 赎回 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额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确 定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方 正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92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 募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 税后)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货 交 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 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93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 露前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与方 正富邦 中 证保 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 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审议事 项应 分别 由方 正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 、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 A 份额 与方 正 富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独 立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94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终 止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但因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1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 证保 险 A 份 额与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 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3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且 对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不 产 生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调 整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 关系 发生重 大变 化;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配 对转 换、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95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配合 。 (4)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与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 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 额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与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 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或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 险 A 份 额与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险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天 ,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96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 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在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下 ,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者 授权 他人 表决 。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及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 表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 登 记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与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含 50% ) 。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 告中 指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 指 定的其 他形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97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 收 取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表 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份 额、 方正 富邦中 证保 险 A 份额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 日各自 基金 份额 的 50% (含 50% ) ;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 额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额各 自份 额二 分之 一以 上(含 二 分 之一 )的 持有 人参加 ,方 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额 与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 各自份 额 三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在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电 话 或其他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在会 议 召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项 ,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大 修 改、决 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 及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98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合计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 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 6 、表 决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 额、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 与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份 额、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 A 份额 与方正 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 额的 各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方 正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 、 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 A 份 额与方 正 富邦 中证保 险 B 份额 的各 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99 1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 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 束力 。 9 、本 部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 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 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 应召100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个 工作日 起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 《基 金合 同 》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101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各 自 的应计 分配 比例 ,并 据此 由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 额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B 份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如 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102 二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 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其聪 成立时 间: 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 】103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4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包括依 中国 法律 从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设立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和 与此 相关 的其 他 业 务(涉 及行 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经 营)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857303969 传真: (010 )57303718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成立时 间:1994 年 6 月 3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82 亿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13]1666 号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 销与 保荐 ; 证 券 自营; 证券 资产 管理 ;融 资融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为 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 介绍业 务 。 10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建 立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管理 人 的投 资运作 进行 监督 。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固定收 益资 产(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 分 离交易 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质押及 买 断式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 、 衍生工 具( 股指 期货、 权 证等)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方正富邦保险 主题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中 证方 正富 邦保 险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股票 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 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 方正 富邦 保 险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2 )本 基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 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 质押式 回 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104 的有关 约定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4 )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 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10% 。 投资 于其他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5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6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展 期; 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3)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行 为进行 监督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4)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交 易对手 库由 银行 间交易 会 员中 财务状 况较 好 、 实 力雄 厚 、 信 用等 级高 的交 易对 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及 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 范105 围。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 银行 间交 易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确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 应 尽力 争取 对基金 有利 的交 易方 式。 由于交 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 符合条 件 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 名 单进行 监督 。 (7) 基金如 投资 中期 票据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与 基金托 管 人签订 风险 控制 补充协 议 。协 议内容 应包 括基 金托 管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的 情 况进行 监督 等内 容 。 2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方 正富邦 保 险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方正 富邦保 险 A 份 额和 方正 富 邦保 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核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项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 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 约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于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 本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行 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方正 富 邦106 保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方正 富邦 保 险 A 份额 和 方正富 邦保 险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无 正当 理由 未执行 或 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 等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 发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另有规 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 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 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中 ,并 确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额 相一 致 。 3 、基 金 的 银行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107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 收益 、 收 取申 购款 , 均 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 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该 账 户 银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料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2) 本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 出借 或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 的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户 ,用 于办理 基 金托 管人所 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 资所 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的,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对 其以 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应 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 30 日内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 管108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 计算 日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交易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包 括方 正富 邦保 险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方 正富 邦保 险 A 份额 和方 正富 邦保 险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交 易日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包 括方正 富 邦 保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方正 富邦 保险 A 份额 和 方正富 邦保 险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 并 以双 方约定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值 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财 产 公允价 值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 处理。 (4)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程 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 方应及 时进 行协 商和 纠正 。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方正 富 邦中证 保险 A 份 额和方 正 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估 值错误 。 当 基金 估值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方 正富 邦保 险份额、方 正富邦 保险 A 份 额和 方正 富邦保 险 B 份额 中任 一类 别份额 (参 考)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方正 富邦 保险 份额 、方 正富邦 保 险 A 份额 和方 正 富邦保 险 B 份 额中 任一 类 别份额 净 值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 错误, 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际 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 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 责109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额 , 则 双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期 货公 司及 登记结 算 公司等 第三 方机 构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 变化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方 正富 邦保险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方 正富 邦保 险 A 份 额 和方正 富邦 保 险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管 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方 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对 ,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 纠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 了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新 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度 报 告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应 3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 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在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 文110 件往来 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 对 无误后 ,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以 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管 费 给 予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的 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争议 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 仲裁 费 和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111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有任何 冲 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进 行清 算。112 二十六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 供登 记服 务。基 金 管理人 将配 备安 全、完 善 的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统 , 准确、 及时地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账 户 、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管理 、 托 管与 转托 管 ; 基 金转 换和 非交 易过 户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管 理; 基金 交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 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 后通 过销 售机 构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每 季度 结束 后基 金管 理 人 按照投 资者 选择 的方 式向 本季度 有交 易的 投资 者提 供电子 或纸 质对 账单 ; 每年 度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投资 者 选 择的方 式向 所有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提供 电子 或纸质 对账 单 ; 资 料不 详导 致无法 寄送 及投 资者 主动 要求 取 消 寄送的 除外 。 (三)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全 国统一 客服 热线 :4008180990 ( 免长 途话 费) 享受 以 下服务 。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24 小时 自动语 音查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进 行基 金账 户余额 、申 购与 赎回 交易 情 况 查询、 基金 产品 与 相 关服 务等信 息的 查询 。 2 、人 工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周五 天,每 天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热 线咨 询服 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对 账单 寄送 地址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founderff.com )可享受以 下服 务: 1 、网 上交 易服 务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founderff.com 可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账户 资料 修改 、 交易113 密码修 改、 交易 申请 查询 和账户 资料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有 关基 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公司 网站查 询。 2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founderff.com ) , 通过 基金 账号 (或 开户证 件号 码) 和查 询密 码, 可享受 账户 查询 等在 线服 务。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网站获 取基 金和 基金管 理 人各类 信息 ,包 括基金 法 律文件 、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公告、 最新动 态等 。 (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销售渠 道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规 则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登 录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www.founderff.com ) , 或 拨打 客服热 线 电话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信 、 电子 邮件 或其 他方 式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定 制提 供信息 。 可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每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笔 交易 确 认、 电子 对账 单等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业务 需要 , 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条 件、 方式 和 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机构 网点或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电话 、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留言栏 目、 信函 及电 子 邮 件、 传 真等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 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成立 以来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过 中国 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 (二) 本期 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直销 及网 上直 销申购 起点 金 额和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公告 2016-08-05 2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浙江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申 购起 点金额 及参 加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8-09 3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上海 万得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转换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及 参与 上 海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8-18 4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深圳 众禄金 融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及 参 与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8-18 5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北京 汇成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转换.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及 参与 北 京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8-24 6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主 题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半年 度报 告 2016-08-25 7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册 地址 变更 公告 2016-08-26 8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方正 证券、 民族 证券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08-30 9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浙江 金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基 金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及参 与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9-06 10 方正富 邦富 中证 保险 主题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2016 年第2 号 方正富 邦富 中证 保险 主题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016-09-13 11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09-20 115 12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转换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及 参加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6-09-22 13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上海 利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参 加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9-26 14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和耕 传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2016-10-11 15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珠海 盈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转换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及 参加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6-10-11 16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南京 苏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6-10-18 17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上海 中正达 广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及 参 与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0-18 18 方正富 邦基 金关 于调 整旗 下部分 基金 在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申 购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2016-10-21 19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主 题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2016-10-24 20 方正富 邦基 金关 于调 整旗 下部分 基金 在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申 购起点 金额 的更 正公 告 2016-10-26 21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北京 肯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开 通转 换业 务及 参与 北京肯 特瑞 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1-08 22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包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转 换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6-11-16 23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包商 银行 延后 代销 基金及 延后 开 通基金 转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2016-11-17 24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主题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新 增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代销 机构 并 参与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11-17 25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包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转 换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6-11-22 26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11-29 116 27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销售 机构 北京 肯特 瑞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及 参与 北京 肯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12-07 28 方正富 邦保 险分 级办 理定 期份额 折算 业务 的公 告 2016-12-12 29 方正富 邦保 险分 级定 期份 额折算 业务 期间 暂定 申购 、 赎回及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6-12-12 30 关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主 题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增上 海好 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2-12 31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销售 机构 中泰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6-12-13 32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北京 植信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及参 与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12-14 33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持有 的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调整 的公 告 2016-12-15 34 关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主 题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办理定 期份 额 折算业 务期 间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份 额停 复牌 的公 告 2016-12-16 35 方正富 邦保 险分 级 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调 整的 公告 2016-12-19 36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 A 定期 份额折 算后 次日 前收 盘价 调整的 公告 2016-12-19 37 关于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主 题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定期份 额折 算 结果及 恢复 交易 的公 告 2016-12-19 38 方正富 邦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2-22 39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农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2-30 41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 2016 年12 月31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7-01-03 42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上海天 天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及 开通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2017-01-13 117 43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浙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及参 与浙 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9 44 方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主 题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2017-01-21 45 方正富 邦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春节 ” 假期 暂停 及 恢复申 购、 转 换转入 、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公告 2017-01-23 46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深圳 前海凯 恩斯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开 通基 金转 换、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及 参与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1-23 二十 八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18 二十九 、备查文件 (一) 本基 金备 查文 件包 括下列 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方正 富 邦 中证 保险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注 册的 文件; 2 、《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主 题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 、《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主 题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 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三月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