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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ETF(510280)

成长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上证 180 成长 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重要 提示 】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根 据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2011 年 4 月 7 日 证监 许可 [2011 ]496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下 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 本 基金为 股票 基金 , 其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基 金。 本基 金在 股票 基金 中属 于指数 基金 ,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属于 股票基 金中 风 险 较高 、 收 益与标 的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场 水平 大致 相近的 产品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 但 不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2 月 4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2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4 六、 基金 的募 集 ................................................................................................................... 22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29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1 十、 基金 的投 资 ................................................................................................................... 3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7 十二、 基金 财产 ..................................................................................................................... 48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49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3 十五、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八、 风险 揭示 ..................................................................................................................... 6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6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7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88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及《上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上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合同 》: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业务 规则 》: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证券 登记 规则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证 券登 记规 则 》 托管协 议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中国银 监会 :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人民币 元; 基金管 理人 : 华宝兴 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 所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 或者“ETF 基金” ,即指 经依法 募集 的、 投 资特定 证券指数所对应 组合证券 的开放式基金, 其基金份 额 用组合 证券 进行 申购 、 赎 回, 并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联接基 金: 将 绝 大 多 数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的基 金 ;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办理本基金 申购、赎 回业务的证券公 司,又称 为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代办证 券公 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登 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 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注册登 记机 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投资者 : 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身 份 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 份证件的 中国公民,以及 符合法律 法 规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在中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 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按照 基 金合同第 十二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11 年8 月4 日 ; 存续期 :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认购: 在基金 募集期内,投资 者按照 基 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在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在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赎 回清 单: 由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用 以公告申 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信息 的 文件; 申购对 价: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 交 付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赎回对 价: 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书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 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 其他对 价; 组合证 券: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所包 含的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 标的指 数: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编制 并发 布的上 证 180 成长 指数 及 其未来 可 能发生 的变 更; 现金替 代: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 者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用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差 额: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 资产净值 与按当日收盘价 计算的最 小 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 合证券市 值和现金替代之 差;投资 者 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 现金差额根据最 小申购、 赎 回单位 对应 的现 金差 额、 申购或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本基金 申购份额、赎回 份额的最 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 时间内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 购、 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 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 布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 预估现 金部 分: 为便于 计算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预先冻 结 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 者的相应 资金,由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 公布的 现金 数额 ; 完全复 制法 : 一种跟 踪指数的投资方 法,即通 过购买标的指数 中的所有 成 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 成份证券 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确定 购 买的比 例以 构建 指数 组合 ,达到 复制 指数 的目 的 ;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基金管 理人计算本基金 净值增长 率与标的指数增 长率差额 之 日;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 收益分 配基准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与 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 净 值之比 减 去1 乘以 100% ( 期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 以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 收益分 配基准日 标的指 数收盘值 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 数 收盘值 之比 减 去1 乘以 100% ( 期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 指令: 基金管 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发售代 理机 构和/或 申购 赎 回代理 券商 ;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台 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代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或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注册登 记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 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为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T 日: 投资者 向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 T 日后 (不 包括T 日 )第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持 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 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以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 资 产估 值: 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 该 等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 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 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 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 或 停止交 易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三、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董事 长, 博 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资部 经理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董事 长, 华 宝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太平洋 保险(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 理 工作 ;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 行 全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 中 国 业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 顾问。 现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现任 华彬 国际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高级 顾问 。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 任普华 永道 总监 ,杰 米尼 咨询金 融机 构 业 务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 总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 高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法 兴 集团中 国区 负责 人, 集团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 团 办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集 团 办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现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 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 任公司 营运 副 总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公 司清 算登 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胡洁女 士 , 金 融学 硕士 、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2006 年6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 在交 易部 、 产 品开 发部工 作 , 担 任量 化投 资部 高级数 量分 析师 兼任 投资 经理助 理的 职务 。 2012 年 10 月 起任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 21 日 起任 华宝 兴 业中证 医疗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4 日 起任 华 宝兴业 中证 10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6 年 8 月起 任 华宝兴 业中 证军 工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 1 月起任 华宝 兴业 标普 中 国A 股红 利机 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华宝兴 业上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余 海燕女 士, 任职 时间 为2011 年8 月至 2012 年 10 月。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未来 主 导 产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闫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品 质 生 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 宝兴 业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 系列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面 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操作 风 险、合 规 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 重程 度分 别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 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 对宽 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 期监 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 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 风 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 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 格控 制以 外,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 ,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公 司固 有 财产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 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中存 在问 题 时, 应当 及时 告知 公司 总 经理 和相 关业 务负 责人 , 提出 处理 意见 和 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 整改 未达 到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 察 稽核 部和 风险 管理 部依 据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照 所 规定 的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评 价 公 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 项 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 补充 建议 ;进 行日 常 风险 监控 工作 ;协 助评 价 基金 财产 风险 状况 ; 负 责 包括 基金 经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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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 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硕 士以 上学 位 或 高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机 构、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 、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 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34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00 只,QDII 基金 34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 过风 险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 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全 程的 风险 管控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 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流 内 控审阅 准则 的无 保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 。2016 年 ,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 控 制审计 报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措施 严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 安 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 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简称 “一级 交易 商” ) (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1-68751860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2)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3)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服电 话:95358 官网:www.firstcapital.com.cn 联系电 话: 0755-23838751 联系人 :吴 军 (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联系人 :路 晓 联系电 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http://www.dwzq.com.cn (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6215 1789 客户电 话:95525 、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7)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 :罗 春蓉 、 陈曦 、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客户电 话:400-910-1166 (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联系电 话:0351-8686889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客户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联系人 :李 楠 联系电 话:021 -23219061 客户电 话:95553 、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1)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客户电 话:0871-3577930 公司网 址:www.hongtazq.com (1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电 话:021- 20515583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址:http://www.cnhbstock.com (1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联系电 话:0591-96326 、400-88-96326 客户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1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337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5)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联系人 :周 一涵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16)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邓 颖赟 联系电 话:0351-868688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17)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1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1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20)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联系人 :张 煜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联系人 :业 务公 共邮 箱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2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电 话: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 82960167 客户电 话:4008895565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 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 83811898 客户电 话:95535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2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2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联系人 :张 鹏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2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联系人 :许 梦园 联系电 话:400-889-5548 客户电 话:400-8888-108( 免长途 费)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联系人 :王 东明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它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公 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联系人 :刘 永卫


联系电 话:021-58872625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六、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核准文 件: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 [2011 ]496 号 核准日 期:2011 年 4 月 7 日 ( 一) 基金类 型 :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 二) 基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 三) 标的指 数: 上 证 180 成长 指数 ( 四) 基金存 续期 间 : 不定 期 ( 五) 基金的 面值 、认 购价 格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 六) 募集方 式 投资者 可选 择网 上现 金认 购、网 下现 金认 购和 网下 股票认 购三 种方 式。 网上现 金认购是指投 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指定 的发售代理 机构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 现金进 行的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购 是指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及 其指 定的 发售 代理机 构以 现金 进 行 的认购 ;网 下股 票认 购是 指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指 定的 发售 代理 机构 以股票 进行 的 认 购 。 基金投 资者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 销。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七) 募集对 象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 资者 。 ( 八) 募集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及其指 定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基金 管 理 人或发 售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基金管 理人 、发 售代 理机 构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式, 请参 见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发 售代 理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九 ) 募集 目标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本基金 不设 定募 集规 模上 限。


(十) 投资 者 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将自 2011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 进行发 售。 本基 金的 发售 方式有 三种--- 网上现 金认 购、 网下 现金 认购和 网下 股票 认购 。 网 上现金 认购 的日 期 为2011 年 7 月 27 日 至2011 年7 月29 日 , 如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网上 现金 认购 时间 做出调 整, 我司 将做 出相 应 调整并 及时 公告 ; 网下现 金认 购的 日期 为2011 年7 月4 日 起至2011 年 7 月29 日; 网下 股票 认 购的日 期 为 2011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2 、认 购开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时 需具 有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 账 户或基 金账 户。


(1) 如投 资者 需新 开立 证 券账户 ,则 应注 意:


1 ) 基金账户只能 进行基金的二级 市场交易,如 投 资者 需要 参与网下股票认 购或基金 的申购、 赎回, 则应 开 立 A 股账 户 。


2 )开 户当 日无 法办 理指 定 交易, 建议 投资 者 在 进行 认购前 至 少 2 个 工作 日办 理开户 手续 。


(2) 如投 资者 已开 立证 券 账户, 则应 注意 :


1 ) 如 投资 者 未 办理 指定 交 易或指 定交 易在 不办 理本 基金发 售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 需 要指 定交 易 或转指 定交 易在 可办 理本 基金发 售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


2 ) 当 日办 理指 定交 易或 转 指定交 易的 投资 者 当 日无 法进行 认购 , 建议 投资 者 在进行 认购 前至 少 1 个 工作 日办 理指 定 交 易或转 指定 交易 手续 。


(3) 使用 专用 席位 的机 构 投资者 则无 需办 理指 定交 易。 (十一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 和 网下 股票 认购 时可 按照下 表费 率收 取认 购费 用。 发 售代 理 机 构办理 网上 现金 认购 、网 下现金 认购 、网 下股 票认 购时, 可参 照下 表费 率结 构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率 50 万 份以 下 0.8% 50 万 份( 含)-100 万份 0.5%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100 万 份以 上( 含) 1000 元/笔 ( 十二 )网 上现 金认 购 1 、认 购时 间:2011 年7 月27 日至2011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30 —11:30 和下 午 1:00 —3:00 。 2 、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上现金 认购 的投 资者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认购 佣金、 认购 金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佣 金= 认购 份额× 佣金 比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 佣金比 率) 认购佣 金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收取, 投资 者需 以现 金方 式交纳 认购 佣金 。 3 、 认购 限额 : 网 上现 金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 单 一 账户每 笔认 购份 额需 为 1,000 份 或其 整数 倍,最 高不 得超 过 99,999,000 份。 投资 者 可 以多 次认 购,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上 限 。 4 、认购 申请: 投资者 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 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备足认购资金 。办理认 购 手续。 网上 现金 认购 申请 提交后 ,投 资者 可以 在当 日交易 时间 内撤 销指 定的 认购申 请。 5 、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 售代理机构提交 的网上现 金认购申请, 由该发 售代理 机构冻结相应 的认购 资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进行 清算 交收 ,并 将有 效认购 数据 发送 发售 协调 人 , 发 售协 调人 于 网 上现金 认购 结束 后的 第 4 日将实 际到 位的 认购 资金 划往其 预先 开设 的基 金募 集专户 。 6 、认 购确 认: 在募 集期 结 束后 3 个 工作 日之 后,投资者 可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 售网点 查询 认 购确认 情况 。 (十三 )网 下现 金认 购 1 、 认 购时 间:2011 年7 月4 日起至 2011 年7 月29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发 售代 理机 构确 定。 2 、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 份额的 计算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投资 者, 认购 以 基金份 额申 请, 认购 费用 、 认购金 额的 计 算公式 为:





认 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认购 费率





认 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认购 费率)





净 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认 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认 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 资者 认购 确认 时收 取,投 资者 需以 现金 方式 交 纳认购 费用 。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下现金 认购 的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同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行 网上 现 金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认购的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 3 、 认 购限 额 : 网 下现 金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 投 资者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网 下现金 认购 的, 每笔认 购份 额须 为 1,000 份或其 整数 倍 ; 投资 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柜 台 办 理网下 现金 认购 的, 每笔认 购份 额须 在 10 万 份 以上( 含10 万份)。 投资 者 可以多 次认 购, 累计 认购 份 额不设 上限 。 4 、认 购手 续: 投资 者 在 认 购本基 金时,需 按销 售机 构 的规定,到 销售 网点 办理 相 关认购 手续, 并备足 认购 资金 。网 下现 金认购 申 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5 、清 算交 收:T 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提 交的 网下 现金 认购申 请,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 T+2 日 内进 行 有效认 购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 募集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于 第 4 个 工作 日将 汇总 的认购 款项 及其 利 息划往 基金 管理 人预 先开 设的基 金募 集专 户。 其中, 认购款 项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T 日 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提 交的网 下现 金认 购申 请, 由 该发售 代理 机构 冻结 相应 的认购 资金 。 在 网 下现 金认 购 的最 后一个 工 作日, 各发 售代 理 机构将 每 一个 投资 者 账户 提交的 网 下现 金认 购 申 请汇总 后,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上 网定 价发 行系 统代 该 投资 者 提 交网 上现 金 认 购申请 。之 后, 注册 登记机 构 进 行清 算交 收, 并 将有效 认购 数据 发送 发售 协调人,发 售协 调人 于网 上 现金认 购结 束后 的 第4 日 将实 际到 位的 认购 资金划 往基 金募 集专 户。 6 、认 购确 认: 在募 集期 结 束后 3 个工 作日 之后,投资者 可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 售网点 查询 认 购确认 情况 。 (十四 )网 下股 票认 购 1 、 认 购时 间: 通过 发售 代 理机构 进行 网下 股票 认购 的日期 为 2011 年 7 月 4 日 起至2011 年7 月 29 日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进 行网 下股 票认 购的 日期 为 2011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发售 代理机 构确 定。 2 、 认购 限额: 网下 股票 认 购以单 只股 票股 数申 报 。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和 发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下 股票 认购 的, 单只 股票最 低认 购申 报股 数 为1,000 股, 超过1,000 股 的部分 须 为 100 股的 整数倍 ,用 以认 购的 股票 必须是 上 证180 成长 指数 成份股 和已 公告 的备 选成 份股。 投资 者可 以 多 次提交 认购 申请 ,累 计申 报股数 不设 上限 。 3 、 认购 手续 : 投 资者 在认 购本基 金时 , 需 按销 售机 构的规 定 , 到销 售网 点办 理认购 手续 , 并 备足认 购股 票。 网下 股票 认购申 请提 交后 在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时 间之 后 不 得撤 销。 4 、特 殊情 形 (1) 已公 告的 将被 调出 上 证 180 成长 指数 的成 份股 不得用 于认 购本 基金 。 (2) 限 制个 股认 购规 模: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网 下股 票认购 日 前 3 个 月个 股的 交易量 、 价 格波 动及其 他异 常情 况 , 决定 是否对 个股 认购 规模 进行 限制 , 并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日前至 少 3 个工 作 日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公告限 制认 购规 模的 个股 名单。 (3) 临 时拒 绝个 股认 购: 对 于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间价 格波动 异常 或认 购申 报数 量异常 的个 股 , 基金管 理人 可不 经公 告 ,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该股 票的 认购申 报。 5 、清 算交 收 (1) 投 资者 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办 理网 下股 票认 购的 ,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最 后一 日, 发 售代 理机 构将汇 总的 股票 认购 数据 按 投资 者 证 券账 户 汇 总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网 下股 票认购 最后 一日 , 基 金管理 人初 步确 认各 成份 股的有 效认 购数 量。 注册 登记机 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确认 数据 将 投 资者 账 户内 相应 的股 票进 行冻结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发 售代 理机构 提供 的数 据 计 算投资 者 应 以基 金份 额方 式支付 的佣 金 , 并从 投资 者 的认 购份 额中 扣除 ,为 发售代 理机 构增 加 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投资 者 净 认购 份额 明细 数据进 行 投 资者 认购 份额的 初始 登记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确 认的 有效 认购 申请 股票数 据 , 将投资者 申请认 购的 股票 过户 到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2) 投资 者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办理 网下 股票 认购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认购 数据对 投资 者账 户内 相应 的股票 进行 检查 并冻 结, 并将检 查冻 结股 票的 情况 发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检查 冻结 投资 者股 票账户 的情 况, 初步 确认 各个投 资者 的有 效 股 票认购 数量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投资者 有效 股票 认购 数据 计算 投 资者 应以 基 金 份额方 式支 付的 认购 费, 并从机 构投 资者 的认 购份 额中扣 除。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 的投资 者净 认购 份额 明细 数据进 行机 构 投 资者 认购 份额的 初始 登记 在机 构投 资者指 定的 证券 账 户 上,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确认 的有 效认购 申请 股票 数据 ,将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的 股 票过户 到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6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投资者 的认 购份 额= ? ? n i 1 ( 第i 只股票 在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的 均价 ×有 效认 购数 量) /1.00 其中, (1)i 代表 投 资者 提交 认 购申请 的 第 i 只股 票 , 如 投资者 仅提 交 了 1 只 股票 的申请, 则 i=1,i ≦60 。 (2)“ 第 i 只股票 在网 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的均 价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的 当日行 情数 据 , 以该 股票 的总成 交金 额除 以总 成交 股数计 算 ,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 位。若 该股 票在 当日 停牌 或无成 交 , 则以 同样 方法 计算最 近一 个交 易日 的均 价作为 计算 价格 。 若 某 一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至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股 票 过 户 日 的 冻 结 期 间 发 生 除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息、送股(转增) 、配股 等权 益变动 , 则由于 投资者 获 得了相应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将按如 下方式 对 该股票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日 的均价 进行 调整 :





① 除息 :调 整后 价格= 网 下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均 价- 每股现金 股利 或股 息





② 送 股: 调整 后价 格= 网 下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均 价/(1+ 每 股送 股比 例)





③ 配 股: 调整 后价 格=( 网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配 股价× 配 股比 例)/(1+ 每 股配 股比 例)





④ 送 股且 配股 : 调 整后 价格=(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日 均价+ 配股 价× 配股 比例)/(1+ 每股 送股 比 例+ 每股 配股 比例)





⑤ 除 息、 送股 且配 股: 调 整后价 格=(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后 一日 均价+ 配股 价× 配股比 例- 每股现 金 股利或 股息)/(1+ 每 股送 股 比例+ 每 股配 股比 例) (3)“ 有效 认购 数量 ”是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并 据以进 行清 算交 收的 股票 股数。 其中 ,





① 对 于经 公告 限制 认购 规模的 个股,基 金管 理人 可 确认的 认购 数量 上限 为: ? ? ? ? ? ? n j j j p w q p Cash q 1 max / % 105 ) (


max q 为限 制认 购规 模的 单只 个 股最高 可确 认的 认购 数量 , Cash 为网上 现金 认购 和网 下现 金 认购的 合计申请数额, j j q p 为 除限制 认购规模的个股 和基金管 理人全部或部分 临时拒绝 的个股 以外的 其它 个股 在网 下股 票认购 期最 后一 日均 价和 认购申 报数 量乘 积, w 为该限 制认购 规模 的 个 股按均 价计 算的 其在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 (认 购期 间如有 标的 指数 调 整 公告, 则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公告调 整后 的成 份股 名单 以及标 的指 数编 制规 则计 算调整 后的 各成 份 股 构成权 重, 并以 其作 为计 算依据 ) , p 为该 股在 网下 股 票认购 期最 后一 日的 均价 。








如果投资者 申 报 的 个 股 认 购 数 量 总 额 大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确 认 的 认 购 数 量 上 限, 则按照各 投资 者的认 购申 报数 量同 比例 收取。





② 若 某一 股票 在网 下股 票认购 期最 后一 日至 注册 登记机 构 进 行股 票过 户日 的冻结 期间 发生 司 法 执行 , 基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 注册登 记机 构 发 送的 解冻 数据对 投资 者 的 有效 认购 数量进 行相 应 调 整 。 (十五 )募 集资 金及 利息 的处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划入 基金 募集 专户 前所 产生的 利息 , 归 投资者 所有 ;有 效认 购资 金自划 入基 金募 集专 户起 至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止 的利 息计入 基金 资产 ; 投 资者以 股票 认购 的, 认购 股票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予以 冻结, 冻结 期间 的权 益归 投资者 所有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七、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1 年8 月4 日 正式 生效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交 易 (一) 基金份 额上 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于2011 年10 月18 日起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二级 市场交 易代 码:510280 ) (二)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等有关 规定,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涨 跌幅 比例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不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 为0.001 元;


5、 本基 金可 适用 大宗 交 易的相 关规 则。 (三) 终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一款 规 定的上 市条 件;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发 布基 金 份 额终止 上市 交易 公告 。 (四)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与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 赎 回 清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计算 并 发布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IOPV), 供 投资 者 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申 购 、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代的 替代 金额 +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可以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用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最 新成 交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 数量与 最新 成交 价相 乘之 和+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的 预估现 金部 分)/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3 位。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以 公告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可以 在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 商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申 购、 赎回业 务前 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的 名单 ,并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的名 单,并 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 回等业 务的 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时除 外 ) , 开 放时 间为上 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放 日办 理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此时 间之 外不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已于2011 年 10 月18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 务,投 资者 可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办 理本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为 100 万份,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对 其进 行更 改, 并在 更 改前至 少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规 定;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 备足 相应 数量的 股票 和现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和 现金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 受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则 申 购申请 失败 。如 投资 者持 有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或 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的 现金 ,或 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合 要求 的赎 回对 价, 则赎回 申请 失败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赎 回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额 与组 合 证 券的清 算交 收以 及现 金替 代等的 清算 , 在 T+1 日 办 理现金 替代 等的 交收 以及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在 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如果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清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的 情形 ,则 依据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处 理。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整 ,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日 的 3 个工作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 、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定 。 申 购对 价是指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赎 回对 价 是 指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 他 对价。 2 、 申 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管 理人编 制。 T 日 的申 购赎 回 清单在 当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市 前公 告。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3 、投 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申 购或 赎回份 额 0.5% 的标准 收取 佣金 ,其 中包 含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1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公 告内容包 括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所 对应的 组合证 券 内各成份 证券数 据、 现金替 代、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T-1 日现 金差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购 、赎 回清 单将 公告最 小申 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 用于替 代组 合 证 券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金 。 (1)现 金替 代分 为 3 种 类型: 禁止 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 禁止") 、可以现 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和必须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必须") 。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的 替代 , 但 在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 证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可 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停牌 等原因 导致 投资 者 无 法在 申购时 买入 的 证 券。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参考 价格 ×(1 +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其中," 该证 券参 考价格" 目标 确定 原则 为: (i) 该证券正 常交 易时 , 采 用最新 成交 价; (ii) 该证券正 常交 易中 出现 涨停/跌停 时 , 采 用涨 停/跌停 价格 ; (iii) 该证券停牌 且当 日有 成 交时 , 采用 最新 成交 价;


(iv) 该证券停 牌且 当日 无 成交时 ,采 用前 收盘 价( 考 虑当日 的除 权除 息等 因素) 。 如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 价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 化, 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规 定的参 考价 格 为 准。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目 前 为最 新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如 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方式 发生 变化 ,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 考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 恢复交 易后 买入 , 而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 相关 交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最 新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为 便于操 作 , 基金 管 理 人在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预 先确定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成 本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 低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于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成 本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投 资者 收取 欠缺 的差 额。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 并据 此收 取替代 金额 。 在 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 交易 日( 简称 为 T+2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收 到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 替代 的部分 证券 。 T +2 日日终 ,若已 购入全 部被替代 的证 券 ,则 以替 代金额与 被替 代证券 的实 际购入成 本( 包 括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 差额 ,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 投 资者 或 投资 者 应 补交 的款 项;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代 的证 券 , 则 以替 代 金额与 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 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起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低 于 2 日,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盘 价计 算的 未 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若现 金替 代日(T 日)后至 T+2 日( 若在 特例情 况下 , 则为 T 日 起第 20 个交 易日) 期 间发生 除息 、 送股(转增) 、 配股 以及 由于 股权分 置改 革等 发生 的权 益变动 ,则 进行 相应 调整 。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若 在特例 情况 下 , 则为 T 日 起第 21 个 交易 日) , 基 金 管理人 将应 退款 和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 数据 发送给 相关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和 基金 托管 人 , 相关 款项的 清算 交收 将 于 此后 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④替 代限 制: 为有 效控 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者 使用 可以 现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一 定比 例。 现金 替代 比例的 计算 公 式 为 : ) 参 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申 购 基 金份 额 该 证 券 参考 价 格 只 替 代 证券 的 数 量 第 ) 现 金 替 代比 例 ( IOPV ? ? ? ? ? ? n 1 i % 100 i %


(1) 必须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 份证券 , 或 基金 管理人 出于 保护 持有 人利 益等原 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现 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替代金 额:对 于必须 现 金替代的 证券 , 基金管 理 人将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 公告替代 的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即 “固 定替 代金额 ” 。 固定 替代 金额 的 计算方 法为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该 证券 的数 量乘 以其 T 日 预计 开盘 价。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是 指为便 于 计算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及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预先 冻 结申请申 购、赎 回的 投 资者 的相 应资 金 , 由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现金 数额。 T 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 告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必 须 用 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用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 预计 开盘 价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相乘之 和+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 与 T 日预 计开 盘 价相乘 之和) 其中 , T 日预 计开 盘价 主要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的标的 指数 成份 证券 的预 计开盘 价确 定 。 另外 ,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需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 配数 额。预 估现 金部 分的 数值 可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 其 计算 公式 为: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用现 金 替 代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和) T 日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需按 T+1 日公 告 的 T 日现 金差 额进 行资金 的 清算 交收 。 现金差额 的数值 可能为 正 、为负或 为零。 在 投资 者 申购时 , 如现金 差额为 正 数 ,则投 资者 应 根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应 的现 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负 数 , 则投 资者 将根 据其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获得相 应的 现金 ;在 投资 者 赎回 时 ,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 则投 资者 将根 据其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获 得 相应的 现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数 ,则 投资 者 应 根据 其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6、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7-02-03 基金名 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281 2017 年 1 月 26 日信 息内 容 现金差 额 ( 单位: 元) :


1010.85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 单位: 元) :


1403866.85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单位: 元) :


1.4040 2017 年 2 月 3 日信 息内 容 当日赎 回限 额( 份额 ) : 20000000 当日申 购限 额( 份额 ) : 无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 1010.85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 份) : 10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申购和 赎回 皆允 许 成分股 信息 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 单位: 元) 600000 浦发银行 4000 允许 10.0%


600015 华夏银行 2500 允许 10.0%


600016 民生银行 10900 允许 10.0%


600036 招商银行 4800 允许 10.0%


600048 保利地产 3300 允许 10.0%


600053 九鼎投资 100 允许 10.0%


600061 国投安信 500 允许 10.0%


600064 南京高科 300 允许 10.0%


600066 宇通客车 600 允许 10.0%


600074 保千里


400 允许 10.0%


600094 大名城


500 允许 10.0%


600100 同方股份 800 允许 10.0%


600109 国金证券 1000 允许 10.0%


600177 雅戈尔


700 允许 10.0%


600240 华业资本 500 允许 10.0%


600276 恒瑞医药 700 允许 10.0%


600297 广汇汽车 800 允许 10.0%


600315 上海家化 300 允许 10.0%


600340 华夏幸福 400 允许 10.0%


600415 小商品城 1300 允许 10.0%


600446 金证股份 200 允许 10.0%


600466 蓝光发展 400 允许 10.0%


600482 中国动力 200 允许 10.0%


600485 信威集团 700 必须


10220


600518 康美药业 1400 允许 10.0%


600519 贵州茅台 200 允许 10.0%


600522 中天科技 800 允许 10.0%


600535 天士力


300 允许 10.0%


600565 迪马股份 700 允许 10.0%


600570 恒生电子 200 允许 10.0%


600604 市北高新 100 允许 10.0%


600606 绿地控股 1100 允许 10.0%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600637 东方明珠 600 允许 10.0%


600649 城投控股 800 必须


16272


600654 中安消


400 必须


6972


600674 川投能源 1000 允许 10.0%


600704 物产中大 500 允许 10.0%


600741 华域汽车 600 允许 10.0%


600754 锦江股份 100 允许 10.0%


600804 鹏博士


500 允许 10.0%


600807 天业股份 300 必须


4119


600816 安信信托 400 允许 10.0%


600837 海通证券 3700 允许 10.0%


600887 伊利股份 2800 允许 10.0%


600999 招商证券 1100 允许 10.0%


601009 南京银行 1700 允许 10.0%


601155 新城控股 400 允许 10.0%


601166 兴业银行 6100 允许 10.0%


601169 北京银行 5600 允许 10.0%


601211 国泰君安 2100 允许 10.0%


601318 中国平安 3900 允许 10.0%


601377 兴业证券 2200 允许 10.0%


601555 东吴证券 1000 允许 10.0%


601668 中国建筑 6900 允许 10.0%


601766 中国中车 4500 允许 10.0%


601788 光大证券 900 允许 10.0%


601872 招商轮船 1000 允许 10.0%


601901 方正证券 1900 允许 10.0%


601998 中信银行 1400 允许 10.0%


(八)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2 、上 海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停 牌成 份股 合计 占标 的 指数的 权重 超 过 5%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兑付 。 在 暂停 申购 、 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告。 (九)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服 务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在 条件 允许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 允许多 个投 资者 集合 其持 有的组 合证 券, 共同 构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或其整 数倍 ,进 行申 购。 在条件允 许时, 基金管 理 人也可采 取其他 合理的 申 购、赎回 方式, 并于新 的 申购、赎 回方式 开始执 行前 的至 少三 个工 作日予 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开展 其他服 务, 双 方需 签订 书面 委托代 理协 议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等 其他业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与 解冻 等业务 ,并 收 取 一定的 手续 费用 。 非 交易 过户等 业务 ,参 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证 券登 记规 则 》 执行。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指数 化投 资比 例即 投资于 指数 成 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 如 因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调整 、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清 单内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基 金规 模或 市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同 时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也 可少 量 投资于 新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权 证 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该 部分 资产比 例不 高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金融 工具,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1 、股 票资 产指 数化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原则 上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 的方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通 常情况 下, 本 基 金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在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 成份 股票的 买卖 数量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 其 权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 调整 。在因 特殊 情况 (如 成份 股停牌 、流 动性 不足 、法 规法律 限制 等) 导 致 无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结合 经验 判断 , 综 合 考虑相 关性 、 估 值、 流动性 等因 素挑 选标 的指 数中其 他成 份股 或备 选成 份股进 行替 代 ( 同行 业股 票优先 考虑 ) , 以期 在 规定的 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尽量 缩小 跟踪 误差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以 下 的 债券,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 收 益 。 3 、权 证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具备 投资 权证 的条 件。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行 研究 , 结 合期权 定价 模型 和我 国证 券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值 , 主 要考 虑运 用的 策 略包括 : 杠 杆策 略、 价值挖 掘策 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差 策略 、双 向权 证策略 、卖 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证 策略 、买 入 保 护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四)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进 行指数 化投 资, 按照 成份 股在上 证 180 成长 指 数中 的基准 权重 构 建 指数化 投资 组合 。当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 行为时 ,以 及因 基 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会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对 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以 便实现 对跟 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1 、标 的指 数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本 基金 在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分 析并确 定组 合 调 整策略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的优 化调 整, 减少 流动 性冲击 ,尽 量减 少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变 动所 带 来 的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2 、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的日 常 跟踪与 分析 跟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如 : 股本 变化 、 分 红、 配股 、 增发 、 停牌 、 复牌等 ) , 以 及成 份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分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并 根据 这些 信息 确定 基金投 资组 合每 日 交 易策略 。 3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临 时 调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若 出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密 切 关 注样本 股票 的调 整, 并及 时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略 。 4 、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踪 与 分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结 合基 金的 现金 头寸 管理, 分析 其对 组合 的影 响,制 定交 易 策 略以应 对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 5 、跟 踪偏 离度 的监 控与 管 理 每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 末、季 度末 定期 分析 基金 的实际 组合 与 标 的指数 表现 的累 计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 原因, 并优 化跟 踪偏 离度 管理方 案。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2% ,年 跟踪 误差 不 超过 2% 。 如因 指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 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 合 理 措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五)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上证 风格指 数系 列中 的上证 180 成长 指数 (指 数代 码为 000028 ) 。 上证 180 风格 指数 是由 中 证指数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它 以上证 180 指数 为样 本 空间, 共包含 4 只指数 ,包 括上证 180 成 长指数 、上证 180 价 值指 数 、上证 180 相 对成 长指 数和上证 180 相对价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值指数 。 其 中, 上 证 180 成长 指数 是从 上证 180 指数 样本股 中, 挑选 最具 代表 性的 60 只 成长 股票 形成指 数。 该指 数从 风格 特征的 角度 进一 步刻 画了 上证 180 指 数, 也为 投资 者提供 了新 的业 绩 基 准和资 产配 置工 具。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 果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进 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并同 时更换 本基 金的 基 金 名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其 中 ,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 系列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实 质性 变更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若 标 的指 数变更对基 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 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则 无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 至少 提 前 30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六) 投资 限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 规 定的限 制 。 对于 因上 述(5)、( 6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 投 资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或 备选 成份股 的,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前 提下 ,将 结合 使用 其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的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4)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限 制 。 3 、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 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标 的指数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随 之变更 并 公 告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具有 较 高 风险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均 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和混 合基 金。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 基金 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2,193,495.84 97.76 其中: 股票 52,193,495.84 97.7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金融资 产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94,934.62 2.24 8 其他资 产 838.86 0.00 9 合计 53,389,269.3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804,888.75 22.3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338,430.00 0.64 E 建筑业 2,347,014.00 4.4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59,311.50 0.8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84,756.00 0.3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82,488.00 0.16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860,572.50 3.51 J 金融业 30,564,218.29 57.73 K 房地产 业 4,136,616.80 7.8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15,200.00 0.7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2,193,495.84 98.58 (2) 报告期 末积 极投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部 分的 股票 投资 。 (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50,334 5,326,333.62 10.06 2 601166 兴业银 行 235,500 3,800,970.00 7.18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3 600016 民生银 行 417,500 3,790,900.00 7.16 4 600036 招商银 行 182,118 3,205,276.80 6.05 5 600519 贵州茅 台 8,952 2,991,310.80 5.65 6 600000 浦发银 行 152,690 2,475,104.90 4.67 7 601668 中国建 筑 264,900 2,347,014.00 4.43 8 600837 海通证 券 142,800 2,249,100.00 4.25 9 601169 北京银 行 214,852 2,096,955.52 3.96 10 600887 伊利股 份 107,100 1,884,960.00 3.56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部 分的 股票 投资 。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资 。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上证180 成长ETF 基 金截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前十名 证券 中的 海通 证券 (600837)于 2016 年11 月 25 日 收到 中 国证监 会处 罚决 定。 因公 司 未按照 相关 规定 对客 户的 身份信 息进 行审 查 和了解 , 违反 了 《 证券 公司 监督管 理条 例 》 第28 条第 1 款规 定 。 对 海通 证券 责令 改正 , 给 予警 告, 没收违 法所 得 约2,865 万 元,并 处以 约 8,595 万元 罚款。 上证180 成长 ETF 基 金截 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持 仓 前十名 证券 中的 招商 银行 (600036)于 2016 年1 月9 日收 到吉 林 证监局 《关 于对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长 春分 行采 取责令 改正 措施 的决 定》 。 由于 吉林 省分 行在 从 业人员 的资 格, 销售 材料 , 业务 流程 等多 项内 容上 存在问 题, 现要 求对 上述行 为进 行改 正, 并 于2016 年1 月31 日前 ,向 吉林证 监局 提交 整改 情况 的书面 报告 ,并 等待 检查验 收。


本基金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采 用完 全复制 法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按照 成份 股 在 上证180 成 长指 数中 的基 准权重 构建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基 金管 理人 对 上 述股 票的投 资决 策程 序 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的要 求。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其余 八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或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75.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3.3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8.8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6)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 五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6 年 12 月31 日的 数据 , 本报告 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 计。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08/04-2011/12/31 -11.80% 1.06% -19.09% 1.41% 7.29% -0.35% 2012/01/01-2012/12/31 14.17% 1.24% 12.89% 1.24% 1.28% 0.00% 2013/01/01-2013/12/31 -9.33% 1.53% -11.57% 1.54% 2.24% -0.01% 2014/01/01-2014/12/31 56.08% 1.29% 52.16% 1.29% 3.92% 0.00% 2015/01/01-2015/12/31 1.33% 2.45% 1.05% 2.48% 0.28% -0.03% 2016/01/01-2016/12/31 -5.40% 1.31% -6.76% 1.33% 1.36% -0.02% 2011/08/04-2016/12/31 36.60% 1.59% 15.79% 1.62% 20.81% -0.03% (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1 年 8 月 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注: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自 基金 成立 日期 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 截 至 2012 年 2 月 4 日,本 基金 已达 到合 同规 定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款 项 和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基金财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4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应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 的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且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的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 日所 采用的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5)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停 止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通过 深证 通 以XBRL 文件 格式 发送 至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在 XBRL 文 件上 进行 数 字签名 , 并 将签 名后 的文件 通过 深证 通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 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 (含 第三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同 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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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 实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指 基金 本期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其 他收入 (不 含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从基 金上市 日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标的 指数 同 期 增长率 的差 额乘 以基 金上 市前一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乘 以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 总 额所得 到的 总额 。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为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上 市前 一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 金份额 折算 , 则以 基金 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 标 的指 数同 期 增长率 为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标 的指 数收 盘值 与基 金上 市前一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 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间 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则 以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 金方式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比 例以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为 基准 计算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4 、当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 到1%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5 、 本基 金以 使收 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尽可 能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为原 则进 行 收 益分配 。基 于本 基金 的性 质和特 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须 以弥 补浮 动亏 损为 前提, 收益 分配 后 有 可能使 除息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 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可能 低于面 值;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1、在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基 金净 值增 长率和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并 计算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与标 的指 数净 值增长 率的 差额 ,当 差额 超过 1%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进行 收益 分配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 、 计 算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本基 金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并根 据前 述原 则确 定收 益分配 比例 及收 益分配 数额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截止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六)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在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七)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需要 向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支付 一定的 收益 分配 费用 , 该 部分费 用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9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10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 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中 证 指 数有限 公司 支付 标的 指数 使用费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03% 的年 费率 计提 。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0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指数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 人民 币伍万 元 (50 ,000) 。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许 可协 议变 更上 述标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费费 率和 计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和计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 、 本章 第 ( 一 ) 款 第 3 至第 11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章第 (一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他 费用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 基 金费用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内 公告。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 理人 同意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将 招募 说 明 书、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2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日 前, 将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七) 基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通 过网站 、申 购 赎 回代理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公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八)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 定单独 编制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 内 容进 行复 核 。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 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事 件,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24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26 、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者终 止上 市;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 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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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因 国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 随 经济 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 率 直接影 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 股票, 其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再投资 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 风险互 为消 长。 2 、ETF 特 有风 险 (1 ) 指数化 投资 的风 险 ETF 作 为股 票指数 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 95% 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 具 有 对股 票市 场的 系统性 风险 ,不 能规 避市 场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 (2 ) 跟踪 误差 的风 险 跟踪误 差反 映的 是投 资组 合与跟 踪基 准之 间的 偏离 程度, 是控 制投 资组 合与 基准之 间相 对 风 险的重 要指 标, 跟踪 误差 的大小 是衡 量指 数化 投资 成功与 否的 关键 。以 下原 因可能 会影 响到 基 金 的跟踪 误差 扩大 ,与 业绩 基准产 生偏 离: 1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配 股、 增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调 整; 3 ) 基金现 金资 产的 拖累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4 ) 基金的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带 来的跟 踪误 差; 5 ) 指数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 成份股 涨、 跌停 板等 因素 带来的 偏差 ; 6 ) 由于缺 少衍 生金 融工 具, 基金建 仓期 间无 法实 现对 指数的 有效 跟踪 所带 来的 偏差。 (3 ) 二级 市场 折溢 价风 险 ETF 二 级市 场的 价格 受供 需关系 的影 响 , 可 能高于 或低于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 形成溢 价交 易 或 折价交 易。





(4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 风险





ETF 可在 二级 市场 进 行买卖 , 因此 也可 能面 临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而 造成 的流动 性问 题 , 带 来基金 在二 级市 场的 流动 性风险 。 (5 ) 套利 风险 由于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机制 和技术 约束 , 完 成套 利需 要一定 的时 间 , 因此 套利 存在一 定风 险 。 同时 , 买卖 一篮 子股票和 ETF 存 在冲 击成 本和 交易 成本, 所以 折溢 价在 一定 范围之 内也 不能 形成 套利 。 另外 ,当 一篮 子股 票中存 在涨 停或 临时 停牌 的情况 时, 也会 由于 买不 到成份 股而 影响 溢 价 套利 , 或卖 不掉 成份 股而 影响折 价套 利。





3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4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公司 、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 注 册登 记机构 等。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6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 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后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在 决议 生效5日 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基 金 财 产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等 ,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 后方 可收回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二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 管、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收 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 关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 基 金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 关 费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价 格、 申购 、赎 回对 价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对 价 ;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3)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投资 者申 购之 基金 份额 或赎回 之 对 价 ; (15)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 相 关资料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 人追偿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 人 谋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交付赎 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人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除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对价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 基 金 联接 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可 以 凭所 持 有的联 接 基 金份 额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 表 出席 本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基金的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表 决, 其持 有的 享有 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的 计算 方法 为, 在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联接 基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以 该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应 以 联 接基 金 的名 义 代表联 接 基 金 的 全 体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以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 份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受 联接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以 联 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的 身份 出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决 。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联 接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议召 开 或召 集 本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 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联接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由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11)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外 ; (12)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和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通 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 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2)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还应 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出 席;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终止 基金 合同 事 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身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身 份 证明及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同 时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提交的 身份 证明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变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 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b、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 审 议 。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 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 通知中 公布 提案 ,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 的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 成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效 。 8、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 2)一 般决 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9、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 监 票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果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 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则 参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共同 担 任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监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者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销 售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基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 除 上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二 份外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二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兴 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对 各投 资品 种 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 行 监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手 库由 银行 间交 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 情况的 变化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 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确 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在 具体 的交 易 中, 应尽 力争 取 对 基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先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 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单 进行 监督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提示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示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提示事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项进行 复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提示 基 金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内 聘 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 银 行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 、基金 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 资 金 结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 规 定。 5 、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替 代、 现 金 差额的 结算 。 现 金差 额、 现金替 代的 退款 和补 款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进 行 划 付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备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一 起 负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 主协 议。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 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同 正本 后 30 日 内将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提 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 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将估 值结 果 通过 深证 通 以XBRL 文 件 格式 发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在XBRL 文件 上进 行数 字 签名, 并将 签名 后的 文件 通过深 证通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含 第三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 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 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 得 利。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 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 金 额进 行分配 。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9)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 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 为 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 方 应 及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 月 终 了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 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60 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 终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 后 1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 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账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 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二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服 务 。 ( 二) 资讯 服务 1 、 投资 者 如 果想 了解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731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三)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7/01/19 上证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4 季度 报告 2016/12/22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上 证 180 价值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一级 交易商 的公 告 2016/11/18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为一 级交易 商的 公告 2016/10/25 上证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6/08/26 上证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二十 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