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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日添利A(004151)

先锋日添利: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先锋日添利 货 币 市 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先 锋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渤 海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年 十二 月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3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1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 2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32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40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 4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6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4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5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62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2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74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75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 76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7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78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监督管理
办法》) 、 《关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先锋 日添利 货币市 场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以下 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因法 律法规的修改
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先锋 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先锋 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先
锋 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 说明书》 : 指 《先锋 日添 利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先锋 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合同 
4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先锋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 
5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先锋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基金合同 
6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 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是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
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B 类基 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
分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7 
57、 基金份额净值: 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
在人民币 1.00 元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合同 
9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每日收益结 转份 额而发生基金份额 自动 升级或者降级的除 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的认(申)购最低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购各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满 足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A 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该部分 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的规定。 
4、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作 情况,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
调整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外的费率水平、 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 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10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合同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发售价格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 
12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一经受 理不得
撤销。 
 
 基金合同 
13 
第 五部 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 
1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5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基金合同 
16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 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
成立。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投资者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 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划出 赎回款项, 经销售机构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基金合同 
17 
账户。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及申购、 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 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基金总 规模上 限、 单 个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基金合同 
18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 金一般 情况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
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
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 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本基金申购份额及赎
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合同 
19 
4、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时。 
9、单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10、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8、9、11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基金合同 
20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 续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 、6、7、8 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基金合同 
21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且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 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之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合同 
2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合同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形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进
行公告。 
 
 基金合同 
24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3007 号国际科技大厦 3001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设立日期:2016 年 5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239853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基金合同 
25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基金合同 26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合同 27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0】89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基金合同 28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 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但托 管人不 负责保管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其他资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托 管资金 专门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其他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 划款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合同 29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基金合同 30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依法 转让或 者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基金合同 31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 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以 保证 信息 的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或变更《基金合同》期限;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对 申购赎 回、估 值核算、 费率结 构规则 进行重大 调整(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除外) ;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基金合同 33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登记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 应当对 《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且 在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基金合同 34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基金合同 35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 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 36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3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合同 38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基金合同 3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4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基金合同 41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基金合同 42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联合公告。 基金合同 4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44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 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的权利 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机构的义务 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基金合同 45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46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 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 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力求 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产类属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 信用等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 制定并 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 债券发行以及季末、 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基金合同 47 暂时失衡, 进而推高市场利率, 充分利用这种短暂失衡能够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率。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 市场套 利。短 期资金市 场有交 易所市 场和银行 间 市场 构成, 由于其 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 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 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 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 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 品种套 利。由 于投资群 体存 在 一定的 差异性, 对期限 相近的 交易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包括资 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款 支 持 证券(MBS ) 等 证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对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 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 票、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 (2)可 转 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3)剩 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已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 产支持证券; (7) 流通 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禁 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基金合同 48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 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可不受此限制; (5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同业 存 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9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0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基金合同 49 (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9) 条 外, 由于市场波动、 机构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基金合同 50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果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 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 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 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合同 5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 期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存 续 期 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 天 以 内 ( 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债权、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 结算 保 证 金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同业存 单的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 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为该 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基金合同 52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谋取任何不 当利益。 基金合同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同 54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证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0% 以内。 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0%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基金合同 55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方法进行评估。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 日) 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 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合同 56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基金合同 57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基金合同 58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7%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60 H =E× 0.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基金份 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 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 61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并依据本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 履行必要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 62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 日分 配、 按日 支付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 收益 情况 ,以 每万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 配,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 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益 计 算并 分配 时, 每日收 益 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利 再 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 、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享 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益 ;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合同 63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6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 约定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6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基金合同 6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67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10000 1 7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 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 取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 (或 自然日 ) 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合同 68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 69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的情形; 27、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0% 的情形;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基金合同 70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 71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基金合同 73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 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 托管人 对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的 基金资 产,或 交由证 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 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 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基金合同 79 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合同 80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81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 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但托 管人不 负责保管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其他资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托 管资金 专门账 户、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其他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 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基金合同 82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83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依法 转让或 者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 84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 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以 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或变更《基金合同》期限;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对 申购赎 回、估 值核算、 费率结 构规则 进行重大 调整(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除外) ;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基金合同 85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登记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 应当对 《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且 在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基金合同 86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基金合同 87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基金合同 88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基金合同 89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合同 90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基金合同 91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基金合同 92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 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本基 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 分 配。每个开放日公告 前 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 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93 本基金每日 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7%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基金份 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 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基金合同 94 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 票、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 (2)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3)剩 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已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 产支持证券; (7) 流通 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禁 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合同 95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可不受此限制; (5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8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9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0 )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基金合同 96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9) 条外, 由于市场波动、 机构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基金合同 97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10000 1 7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 取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基金合同 98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基金合同 99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基金合同 100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