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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300(510360)

广发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3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时间: 二零一七年 三 月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5月26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85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是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 决策和IOPV计算 错误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 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沪深300 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 金份额,T+1 日不得卖 出和赎回,T+1 日交收 成功后T+2 日可卖出和 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 申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 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 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则还 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2月20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6年12月31日。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折算 与变 更登记 ........................................... 31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 32 第 十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5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6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 6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7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5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 揭示 ....................................................... 8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6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88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2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9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0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0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 查文件 .................................................... 12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 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2、基金 或本基金:指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4、联 接基 金:指 将绝 大多数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本基金 ,与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类似 ,紧密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 销机 构: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27、发 售代 理机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29、申 购 赎 回代理 券商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登 记结 算业务 :指 根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关 于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易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32、登 记结 算机构 :指 办理登 记结 算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登记结 算机 构为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结算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 业务 规则》 :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发布 实施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 于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型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及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 购对 价:指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应 交付 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9、赎 回对 价:指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现 金替 代:指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投 资者 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中的组 合证 券市 值和现 金替代 之差 ;投 资者申 购、赎 回时 应支 付或应 获得的 现金 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标 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4、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指基 金申 购份额 、赎 回份额 的最 低数量 ,投 资者申 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 单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证 券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算 并由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发 布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简称 IOPV 56、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8、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1、基 金净 值增长 率: 指收益 评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与 基金 上市前 一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62、 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指 收益 评价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 与基金 上市 前一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63、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 记, 中国注 册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协 会常 务理 事,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第 三届理 事会理 事,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第 一届 上市 咨询委 员会委 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 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员 会财政 金融 运行 规范组 成员, 中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 司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 中共 中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监 事会工 作部副 部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 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创 新与 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 委员 会 委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三 届上诉 复核 委员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会委 员。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 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监 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经 理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兼 任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 务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香江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香江 集团董 事长,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兼 任全 国政协 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女 企业 家协 会副会 长,广 东省 妇联 副主席 ,广东 省工 商联 副主席 ,广东 省女 企业 家协会 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 深圳 市深商 控股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董 事,深 圳龙 岗国 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 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宁 波大 学 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法 学院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上海四 维乐 马律 师事务 所兼职 律师 ,绍 兴银行 独立董 事, 海尔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学 院教授 ,兼任 东北 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沈阳 化工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曾任 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合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任中华 联合保 险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荆州 市分公 司经 理、 湖北省 分公司 业务 处长 、湖北 省国际 部总 经理 、汉口 分公司 总经 理 , 太平保 险副总 经理 兼纪 委书记 , 民安 保险 (中 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阳光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 险集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事 会主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广 东发展 银行 广州 分行 世贸 支行 行长 、总 行资金 部处长 ,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场 拓展 部副总 经理、 市场 拓展 部 总经 理 、营 销服 务部 总经理 、营销 总监 、市 场总监。 匡丽军 :监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 席、 副总 经理 。 曾任广 州 科 技房 地产开 发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广 州屈臣 氏公 司行 政主管 ,广州 市科 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 广 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资产管 理业 务专 业委员 会 委员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 行部 常务 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广发稳 裕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广发鑫 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广 发鑫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 任广发 证券 投资 自营部 副经理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发行 审核委 员会 发 行审 核委 员,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理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广 发制 造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 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副 总经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兼 任广 东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发 展委员 会委员 。 曾 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副 总经理 ,女 ,管理 学硕 士,兼 任 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 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刘杰, 男, 中国籍, 工 学学士,13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 持有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 书, 2004 年 7 月至 2010 年 11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作, 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数量投资研究员,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任广发沪深 300 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1 日起任广发中证 500ETF 以及 广发中证 500ETF 联接(LO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20 日起任 广发沪深 300ETF 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18 日起任广发沪 深 300ETF 联接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5 日起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及联接基金、 广发 养老指数和广发环保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28 日起任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任广发中证军工 ETF 基金 的基 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起任广发中证军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 年 1 月 25 日 起任广发中证环保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副总经 理易 阳方; 成员 :权益 投资 总监刘 晓龙 ,权益 投资 一部总 经理 李巍,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3)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6 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 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6年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24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三年获得香港 《亚 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措 施是 否充分 的最 权威的SAS70 ( 审计标 准第 70 号 ) 审 阅后 ,2015年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第九 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发售协调人 注册地址:广 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 直销售柜台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 等。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 的场 内发售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可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并 及时公告。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 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 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 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5、申购赎回待办券商 (1)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二 、登 记 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 基金,并于2015年5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985号文注册募集。 一 、基 金运作 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 二 、基 金类型 股票型、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 募 集期限 及募 集对象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如 果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招 募说明 书第 七部 分第一 款规定 的基 金备 案条件 ,基 金 可在 募集 期限内 继续销 售, 直到 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 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募 集 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六 、 发 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 金认 购是指 投资 者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网上系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统以现 金进行 的认 购。 网下现 金认购 是指 投资 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的 发售代 理机 构以 现金进 行的认 购。 网下 股票认 购是指 投资 者通 过基金 管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机 构以 股票 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 应当 在基金 管理 人及其 指定 发售代 理机 构办理 基金 发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 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 构对 认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生效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 、募 集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基金 管理 人及其 指定 发售代 理机 构办理 基金 发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 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 理人 、发售 代理 机构办 理基 金发售 业务 的具体 情况 和联系 方式 ,请参 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 、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 认购 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 、 认 购开户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具 有 证 券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是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A 股 账 户 或 基 金 账 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 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基金 账户只 能进 行基金 的现 金认购 和二 级市场 交易 ,如投 资者 需要使 用沪 深300 指 数成份股 或备选成分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 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分股 中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2) 开户 当日无 法办 理指定 交易 ,建议 投资 人在进 行认 购前至 少2 个工作 日办 理开户手 续。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2、如投资人己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 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需要指 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 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 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 过由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注 册登 记机构 的基 金的投 资者 ,其拥 有的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 、 认 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80%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 50 万份 0.80% 50 万份≤M< 100 万份 0.50% M≥100 万份 1000 元/ 笔 基金管 理人 办理网 下现 金认购 和网 下股票 认购 时按照 上表 所示费 率收 取认购 费用 。发售 代理机 构办理 网上 现金 认购、 网下现 金认 购、 网下股 票认购 时可 参照 上述费 率结构 收取 一定 的佣金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金资产。 十 一 、 网上现 金认 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网上现 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 额需为1,000 份或其 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认购申请: 投资者 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 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 办理认 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清算交收:T 日通 过 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 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 发售代理机构冻结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相应的 认购资 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进行 清算 交收 ,并将 有效认 购数 据发 送发售 协调人 ,发 售协 调 人 于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结 束 后 的 第4 个 工 作 日 将 实 际 到 位 的 认 购 资 金 划 往 预 先 开 设 的 基 金 募 集 专户。 5、 认购确认: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6、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 :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现 金 认 购1,000 份 本 基 金 , 假 设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的 佣 金 比 率 为 0.80% ,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 1,000× 0.80% =8元 认购金额=1.00× 1,000× (1+0.8% )=1,008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 二 、 网下现 金认 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 金管 理人进 行网 下现金 认购 的投资 者, 认购以 基金 份额申 请, 认购费 用、 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收取, 投资 者需以 现金 方式交 纳认 购费用 。网 下现金 认购 款项在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 某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 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认购费用=1.00× 100,000× 0.80% =800元 认购金额=1.00× 100,000× (1+0.80% )=100,800 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 ,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 需准备100,800元资金, 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 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 认购限额: 网下现 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每 笔认 购份额 须为1000 份或 其整 数倍。 投 资人可 多次 认购, 累计 认购份 额不 设上限 。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 (含5万份 ) 。 投资 者 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5、 认购手续: 投资人 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 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销 售网点办 理相关认购 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6、 清算交收: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于T +2 日进 行有效 认购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管 理人预 先开 设的 基金募 集专户 。现 金认 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认 购款项 利息 数额 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 日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申 请 , 由 该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冻 结 相 应 的 认 购 资 金。各 发售代 理机 构将 每一个 投资人 账户 提交 的网下 现金认 购申 请汇 总后, 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 网定价 发行 系统 代该投 资人提 交网 上现 金认购 申请。 之后 ,登 记机构 进行清 算交 收, 并将有 效认购 数据 发送 发售协 调人, 发售 协调 人将实 际到位 的认 购资 金划往 基金管 理人 预先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 认购确认: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 一、 网下股 票认 购 1、 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 购限 额:网 下股 票认购 以单 只股票 股数 申报 , 用以 认购的 股票 必须是 沪深300 指数 成 份 股 和 已 公 告 的 备 选 成 份 股 ( 具 体 名 单 以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 单 只 股 票 最 低 认 购 申 报 股 数 为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000 股, 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 , 累计申报股 数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 已公告的将被调出 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 限制 个股认 购规 模: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网下股 票认 购日前3个 月个股 的交 易量、价 格波动 及其他 异常 情况 ,决定 是否对 个股 认购 规模进 行限制 ,并 在网 下股票 认购日 前公 告限 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 临时拒绝个股认购: 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 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 清算交收: 每日日 终, 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 给基金管理人,T 日 日 终 (T 日 为 本 基 金 发 售 期 最 后 一 日 )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将 股 票 认 购 数 据 按 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 T+1 日起, 登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确 认数据 将投资 者上 海市 场网下 认购股 票进 行冻 结,并 将投资 者深 圳市 场网下 认购股 票过 户至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深 圳分公 司的 证券 认购专 户。以 基金 份额 方式支 付佣金 的,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发 售代 理机 构提供 的数据 计算 投资 者应以 基金份 额方 式支 付的佣 金,并 从投 资者 的认购 份额中 扣除 ,为 发售代 理机构 增加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 效认购 申请 股票 数据, 将上海 市场 和深 圳市场 的股票 过户 至本 基金的 证券账 户。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00 / T i 1 ? ? ? ? n i 有效认购数量 日的均价 只股票在 第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其中: (1) 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 只股票, 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 如投资者 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T 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3) “第i 只股票在T 日的均价 ”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T 日行情数据 , 以该股票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T日停 牌或无成交 ,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 日至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 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 息、送股 (转增 ) 、 配 股 等 权 益 变 动 , 则 由 于 投 资 者 获 得 了 相 应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如 下 方 式 对 该 股 票 在T 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 (1+每股送股比例 )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 (T 日均价+配股价× 配 股比例 )/ (1+每股配股比例 ) ④ 送 股且 配股 :调 整后价 格 = (T 日 均价 +配股 价× 配股 比例 )/ (1+ 每 股送 股比 例+ 每 股配股比例 )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 (T 日均价- 每股 现金股利或股息)/ (1+ 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 且配 股: 调整 后 价格= (T 日 均价+ 配股 价 ? 配 股比 例- 每 股现 金 股利或 股息 )/ (1+ 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 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T 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 /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 (4) “有效认购数量” 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其中 ,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 ? ? ? ? n j j j p w q p Cash q 1 max / % 105 ) ( max q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 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 j j q p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 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 或部分临时拒绝的 个股以 外的 其他 个股T 日均价 和认 购申 报数 量 乘积, w 为该 股按 均价 计 算的其 在T 日沪深300 指数中的权重 (认购期间如有 沪深300指数调整公告, 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 名单以及 沪深300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 沪深300指数构成权重 ,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 , p为该股在T 日的均价。 如果投 资人 申报的 个股 认购数 量总 额大于 基金 管理人 可确 认的认 购数 量上限 ,则 按照各 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 一股 票在网 下股 票认购 日至 登记机 构进 行股票 过户 日的冻 结期 间发生 司法 执行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 特别提示: 投资者 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 并及时 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 四 、 募集资 金利 息与募 集股 票权益 的处 理方式 通过基 金管 理人进 行网 下现金 认购 的有效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投资 者所 有, 其中利 息转份 额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记录 为准 ;网 上现金 认购和 通过 发售 代理机 构进行 网下 现金 认 购的 有效认 购资 金在 登记结 算机构 清算 交收 后至划 入基金 托管 专户 前产生 的利息 ,计 入基 金财产 ,不折 算为 投资 者基金 份额; 投资 者以 股票认 购的, 认购 股票 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 五 、 募集 期间的 资金 、股 票与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当 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募 集的股 票由登 记结算 机 构予以 冻结。 基金 募集 期间的 信息披 露费 、会 计师费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十 六、 发行联 接基 金或增 设新 的份额 类别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及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 一 只 或 多 只 联 接 基 金 , 或 将 旗 下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指数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8 月20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式 、与 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31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折算 与变 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 金份 额折算 的时 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 金份 额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 金份 额折算 的方 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一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基 金具备 下列 条件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依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 市前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签订上 市协 议书。 基金 份额获 准在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份 额上 市日前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要求发 布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二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交易需 遵照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施 细则 》等 有关规定 。 三、 基 金份额 的终 止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后, 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可终 止基 金的上 市交 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 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 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若届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已 有以该 指数 作为标 的指 数的指 数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将 本着 维护基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 计算 与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一 交易 日开市 前公 告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在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 并 将 计 算 结 果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送 ,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对 外 发 布 , 仅 供 投 资 者 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 申购赎 回清 单中必 须现 金替代 的替 代金额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退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 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及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申请在 包括 境 外交 易所在 内的 其他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六 、如 未来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推 出 ETF 的 新 业务 ,如 分级 ETF 等 ,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本 基金可 以增 设分级 份额 。基 金 管理 人可就 分级 后的全 部或 部分份 额申 请上市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并在 本基 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34 第 十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申 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并予 以公 告。在 相关 条件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实施 细则 》的 规定。 如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修改 或更 新上述 规则并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或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申购 赎回清 单的 规定备 足申 购对价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 投资者 申购 、赎回 申请 在受理 当日 进行确 认。 如投资 者未 能提供 符合 要求的 申购 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 售机 构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并不代 表该 申购、 赎回 申请一 定成 功。申 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过 程中 涉及的 基金 份额、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的 清算交 收适用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务 实施 细则 》 、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关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 》和参 与各 方相 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 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 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 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现金 替代交 收失 败的 ,该笔 申购当 日未 卖出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 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 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 记结 算机构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清算交 收时 发现不 能正 常履约 的情 形,则 依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细 则》和 参与 各方 相关协 议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处理。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结算 机构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申购 赎回的 程序 以及清 算交收 和登记 的办 理时 间、方 式、处 理规 则等 进行调 整, 并 在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投资人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额 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为 900,000 份。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对价 、 费用 及其用 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赎回对 价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的 组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申购对 价、 赎回 对价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资 者申购 、赎 回的 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 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可 按照不超 过 0.5% 的标准 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计算公 式为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估值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如遇 特殊 情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 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 当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开 市前公 告。未 来, 若市 场情况 发生变 化, 或相 关业务 规则发 生变 化,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反相关 法律法 规的 情况 下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申 购赎回 清单计 算和 公告 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 、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内 容与 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 日 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购 、赎 回过程 中, 投资者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用于 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禁止” ) 、 可 以现金 替代 (标志为 “ 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 “退补” )。 禁止现 金替 代适用 于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是指 在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该 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 金替 代适用 于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是指 在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允 许使用 现金作 为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证 券的替 代, 但在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代。


必须现 金替 代适用 于所 有成份 股, 是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该 成份证 券必 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 金替 代适用 于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成 份 股, 是指 在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该 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 情形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证券 一般是 由于 停牌等 原因 导致投 资者 无法在 申购 时买入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 沪深 300 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 其中, 该证 券参考 价格 为该证 券前 一交易 日除 权除息 后的 收 盘价 。如 果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 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对于使 用现 金替代 的证 券,基 金管 理人需 在证 券恢复 交易 后买入 ,而 实际买 入价 格加上 相关交 易费用 后与 申购 时的参 考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为便于 操作 ,基 金管理 人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预 先确定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率,并 据此 收取 替代金 额。如 果预 先收 取的金 额高于 基金 购入 该部分 证券的 实际 成本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取 的差额 ;如 果预 先收取 的金额 低于 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简称为 N+2 日 ) 内, 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N +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 以替代 金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实 际购入 成本 (包 括买入 价格与 交易 费用 )的差 额,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若未 能购 入全部 被替代 的证 券, 则以替 代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N+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 送股 (转增) 、 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 日) ,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 和补款 的明 细数 据发送 给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和 基金托 管人 ,相 关款项 的清算 交收 将 于 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 限制 :为有 效控 制基金 的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基金管 理人 可规定 投资 者使用 可以现 金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的 一定 比例 。现金 替代比 例的 计算 公式为: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 ? ? ? ? ? n 1 i % 100 i % 其中, 该证 券参考 价格 目前为 该证 券前一 交易 日除权 除息 后的收 盘价 ,如果 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参 考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变 化,以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通知规 定的 参考 价格为 准 。 参 考基 金份 额净值目前为 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 情形 :必须 现金 替代的 证券 一般是 由于 标的指 数调 整将被 剔除 ,或基 金管 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 金额 :对于 必须 现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申购赎 回清 单中公 告替 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 定替代金额 ” 。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 300 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 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 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


赎 回 的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 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 开 盘 参 考 价× (1-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 现金 替代而 言, 申购时 收取 现金替 代溢 价的原 因是 ,对于 使用 现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 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 收取替 代金 额。 如果预 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金 购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多 收取 的差 额;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于 基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的 实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 现金 替代而 言, 赎回时 扣除 现金替 代溢 价的原 因是 ,对于 使用 现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 支付替 代金 额。 如果预 先支付 的金 额低 于基金 卖出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收入,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少 支付 的差 额; 如 果预先 支付 的金 额高于 基金卖 出该 部分 证券的 实际收 入, 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 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 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 购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在收到 赎回 交易 确认后 按照 “ 时间 优先 、实时 申报 ” 的原 则依 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 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N+2 日) 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 先的 原则为 :申 购赎回 方向 相同的 ,先 确认成 交者 优先于 后确 认成交 者。 先后顺 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 报的 原则为 :基 金管理 人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连 续竞 价期间 ,根 据收到 的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申购赎 回确 认记 录,在 技术系 统允 许的 情况下 实时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申报被 替代 证券 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 “ 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 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包 括买入 价格与 交易 费用 )的差 额,确 定基 金应 退还申 购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按照 “ 时间优 先 ” 的原 则依次 与赎回 投资 者确 定基金 应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即按照 赎回时 间顺 序, 以替代 金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依 次实际 卖出 收入 (卖出 价格扣 除交 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 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 管理人 可以继 续进 行被 替代证 券的买 入和 卖出 ,按照 前述原 则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N+2 日日终,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 买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的差额 ,确 定 基 金应退 还申购 投资 者或 申购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若 未能购 入全 部被 替代的 证券, 则以 替代 金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 N+2 日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 日日终,若已卖出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 卖出全 部被 替代 的证券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卖出 的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卖出收 入( 卖出 价格扣除 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加上按 照最近 一次 收盘 价计算 的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应 退还 申购 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卖 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后至 N+2 日期间发生 除息、 送股 (转增) 、 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 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 申 请 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 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 替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退补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与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 为 正、 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 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 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可 能为 正、为 负或 为零。 在投 资者申 购时 ,如现 金差 额为正 数, 则投资 者应根 据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应 的现 金, 如现金 差额为 负数 ,则 投资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得 相应 的现 金;在 投资者 赎回 时, 如现金 差额为 正数 ,则 投资者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得 相应 的现 金,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则投 资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 本信 息 最新公告 日期 2015 年 2 月 27 日 基金名称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2015 年 2 月 26 日 信息内 容 现金差额(单位 :元) 0.00 元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单 位 :元) 3,000,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元) 3.3333 元 2015 年 2 月 27 日 信息内 容 预估现金(单位:元) -45133 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900,000 份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0% 是 否允许申购和赎回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组 合证 券替代 信息 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股票数 量 (单位 :股 )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例 固定替 代金 额 ( 单位: 元) 000001 平安银 行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0 10.0% 2814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000002 万科A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400 10.0% 43690 000009 中国宝 安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500 10.0% 7470 000024 招商地 产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400 10.0% 10196 000027 深圳能 源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3225 000039 中集集 团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6042 000060 中金岭 南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500 10.0% 5345 000061 农 产 品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500 10.0% 6745 000063 中兴通 讯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700 10.0% 14000 000069 华侨城 A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300 10.0% 10244 000100 TCL 集团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0 10.0% 14070 000156 华数传 媒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3843 000157 中联重 科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500 10.0% 9495 000166 申万宏 源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600 10.0% 25488 000333 美的集 团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700 10.0% 22225 000338 潍柴动 力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400 10.0% 10860 000400 许继电 气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4806 000401 冀东水 泥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2414 000402 金 融 街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800 10.0% 8176 000413 东旭光 电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600 10.0% 4866 000423 东阿阿 胶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7646 000425 徐工机 械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500 10.0% 6855 000503 海虹控 股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12210 000536 华映科 技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1844 000538 云南白 药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12388 000559 万向钱 潮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4215 000568 泸州老 窖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4078 000581 威孚高 科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5958 000598 兴蓉投 资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600 10.0% 4674 000623 吉林敖 东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9774 000625 长安汽 车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800 10.0% 17296 000629 攀钢钒 钛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500 10.0% 4725 000630 铜陵有 色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4626 000651 格力电 器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800 10.0% 32736 000686 东北证 券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400 10.0% 7044 000709 河北钢 铁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500 10.0% 5250 000725 京东 方 A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600 10.0% 11124 000728 国元证 券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10356 000729 燕京啤 酒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500 10.0% 4235 000750 国海证 券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5190 000768 中航飞 机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500 10.0% 13060 000776 广发证 券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10.0% 23840 000778 新兴铸 管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800 10.0% 4520 000783 长江证 券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200 10.0% 17808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000792 盐湖股 份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5292 000793 华闻传 媒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400 10.0% 5860 000800 一汽轿 车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5520 000825 太钢不 锈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800 10.0% 3984 000826 桑德环 境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5584 000831 五矿稀 土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6714 000839 中信国 安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4455 000858 五 粮 液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700 10.0% 14854 000869 张


裕A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3430 000876 新 希 望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3170 000878 云南铜 业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2736 000883 湖北能 源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800 10.0% 5144 000895 双汇发 展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6486 000898 鞍钢股 份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600 10.0% 3288 000917 电广传 媒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4040 000937 冀中能 源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2379 000960 锡业股 份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5640 000963 华东医 药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5338 000970 中科三 环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5583 000983 西山煤 电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600 10.0% 4614 000999 华润三 九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2416 002001 新和成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3058 002007 华兰生 物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3597 002008 大族激 光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5460 002024 苏宁云 商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600 10.0% 18720 002038 双鹭药 业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4249 002051 中工国 际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2972 002065 东华软 件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8307 002081 金螳螂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8835 002129 中环股 份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2542 002142 宁波银 行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4458 002146 荣盛发 展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3244 002153 石基信 息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9860 002202 金风科 技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500 10.0% 7295 002230 科大讯 飞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8108 002236 大华股 份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5562 002241 歌尔声 学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9168 002252 上海莱 士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5385 002292 奥飞动 漫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3640 002294 信立泰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3815 002304 洋河股 份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7846 002310 东方园 林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2003 002344 海宁皮 城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350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002353 杰瑞股 份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6802 002375 亚厦股 份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2302 002385 大北农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5394 002399 海普瑞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2805 002400 省广股 份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5932 002410 广联达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2961 002415 海康威 视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400 10.0% 11780 002416 爱施德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1374 002422 科伦药 业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3628 002429 兆驰股 份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1706 002450 康得新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9987 002456 欧菲光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4476 002465 海格通 信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6900 002470 金正大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3454 002475 立讯精 密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3700 002500 山西证 券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400 10.0% 5916 002570 贝因美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3398 002594 比亚迪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9856 002603 以岭药 业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3300 002653 海思科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2290 002673 西部证 券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7428 300015 爱尔眼 科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3280 300017 网宿科 技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7368 300024 机器人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8538 300027 华谊兄 弟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300 10.0% 8658 300058 蓝色光 标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5230 300070 碧水源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7350 300124 汇川技 术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200 10.0% 6846 300133 华策影 视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3058 300146 汤臣倍 健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3295 300251 光线传 媒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 2806 600000 浦发银 行 允许 3900 10.0%


600008 首创股 份 允许 300 10.0%


600009 上海机 场 允许 300 10.0%


600010 包钢股 份 允许 2800 10.0%


600011 华能国 际 允许 1500 10.0%


600015 华夏银 行 允许 1600 10.0%


600016 民生银 行 允许 9500 10.0%


600018 上港集 团 允许 1600 10.0%


600019 宝钢股 份 允许 1700 10.0%


600023 浙能电 力 允许 300 10.0%


600027 华电国 际 允许 700 10.0%


600028 中国石 化 允许 1900 10.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600029 南方航 空 允许 1200 10.0%


600030 中信证 券 允许 2800 10.0%


600031 三一重 工 允许 1100 10.0%


600036 招商银 行 允许 5800 10.0%


600038 中直股 份 允许 100 10.0%


600048 保利地 产 允许 2300 10.0%


600050 中国联 通 允许 3000 10.0%


600058 五矿发 展 允许 200 10.0%


600060 海信电 器 允许 300 10.0%


600066 宇通客 车 允许 300 10.0%


600068 葛洲坝 允许 800 10.0%


600079 人福医 药 允许 200 10.0%


600085 同仁堂 允许 200 10.0%


600089 特变电 工 允许 900 10.0%


600100 同方股 份 允许 600 10.0%


600104 上汽集 团 允许 1200 10.0%


600108 亚盛集 团 允许 500 10.0%


600109 国金证 券 允许 700 10.0%


600111 北方稀 土 允许 500 10.0%


600115 东方航 空 允许 900 10.0%


600118 中国卫 星 允许 200 10.0%


600143 金发科 技 允许 500 10.0%


600150 中国船 舶 允许 200 10.0%


600153 建发股 份 允许 600 10.0%


600157 永泰能 源 允许 900 10.0%


600166 福田汽 车 允许 600 10.0%


600170 上海建 工 允许 500 10.0%


600177 雅戈尔 允许 500 10.0%


600188 兖州煤 业 允许 200 10.0%


600196 复星医 药 允许 400 10.0%


600208 新湖中 宝 允许 800 10.0%


600221 海南航 空 允许 2100 10.0%


600252 中恒集 团 允许 300 10.0%


600256 广汇能 源 允许 1100 10.0%


600267 海正药 业 允许 200 10.0%


600271 航天信 息 允许 200 10.0%


600276 恒瑞医 药 允许 300 10.0%


600277 亿利能 源 允许 300 10.0%


600309 万华化 学 允许 400 10.0%


600315 上海家 化 允许 200 10.0%


600316 洪都航 空 允许 200 10.0%


600332 白云山 允许 200 10.0%


600340 华夏幸 福 允许 200 10.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600348 阳泉煤 业 允许 400 10.0%


600352 浙江龙 盛 允许 400 10.0%


600362 江西铜 业 允许 300 10.0%


600369 西南证 券 允许 400 10.0%


600372 中航电 子 允许 200 10.0%


600373 中文传 媒 允许 200 10.0%


600383 金地集 团 允许 1600 10.0%


600395 盘江股 份 允许 200 10.0%


600398 海澜之 家 允许 300 10.0%


600406 国电南 瑞 允许 500 10.0%


600415 小商品 城 允许 500 10.0%


600436 片仔癀 允许 100 10.0%


600485 信威集 团 允许 100 10.0%


600489 中金黄 金 允许 500 10.0%


600497 驰宏锌 锗 允许 400 10.0%


600498 烽火通 信 允许 200 10.0%


600516 方大炭 素 允许 400 10.0%


600518 康美药 业 允许 500 10.0%


600519 贵州茅 台 允许 200 10.0%


600535 天士力 允许 200 10.0%


600547 山东黄 金 允许 200 10.0%


600549 厦门钨 业 允许 100 10.0%


600570 恒生电 子 允许 200 10.0%


600578 京能电 力 允许 500 10.0%


600583 海油工 程 允许 600 10.0%


600585 海螺水 泥 允许 700 10.0%


600588 用友网 络 允许 200 10.0%


600597 光明乳 业 允许 200 10.0%


600600 青岛啤 酒 允许 100 10.0%


600633 浙报传 媒 允许 200 10.0%


600637 百视通 允许 200 10.0%


600642 申能股 份 允许 800 10.0%


600648 外高桥 允许 100 10.0%


600649 城投控 股 允许 500 10.0%


600655 豫园商 城 允许 400 10.0%


600660 福耀玻 璃 允许 500 10.0%


600663 陆家嘴 允许 100 10.0%


600664 哈药股 份 允许 300 10.0%


600674 川投能 源 允许 400 10.0%


600688 上海石 化 允许 800 10.0%


600690 青岛海 尔 允许 500 10.0%


600703 三安光 电 允许 400 10.0%


600705 中航资 本 允许 500 10.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600718 东软集 团 允许 300 10.0%


600739 辽宁成 大 允许 500 10.0%


600741 华域汽 车 允许 400 10.0%


600783 鲁信创 投 允许 100 10.0%


600795 国电电 力 允许 3300 10.0%


600804 鹏博士 允许 400 10.0%


600809 山西汾 酒 允许 100 10.0%


600827 百联股 份 允许 300 10.0%


600832 东方明 珠 允许 600 10.0%


600837 海通证 券 允许 2800 10.0%


600839 四川长 虹 允许 1300 10.0%


600863 内蒙华 电 允许 1000 10.0%


600867 通化东 宝 允许 300 10.0%


600873 梅花生 物 允许 500 10.0%


600875 东方电 气 允许 300 10.0%


600880 博瑞传 播 允许 200 10.0%


600886 国投电 力 允许 1200 10.0%


600887 伊利股 份 允许 1100 10.0%


600893 中航动 力 允许 200 10.0%


600900 长江电 力 允许 1700 10.0%


600998 九州通 允许 100 10.0%


600999 招商证 券 允许 800 10.0%


601006 大秦铁 路 允许 2100 10.0%


601009 南京银 行 允许 600 10.0%


601018 宁波港 允许 1300 10.0%


601088 中国神 华 允许 1200 10.0%


601098 中南传 媒 允许 300 10.0%


601111 中国国 航 允许 600 10.0%


601117 中国化 学 允许 700 10.0%


601118 海南橡 胶 允许 400 10.0%


601158 重庆水 务 允许 300 10.0%


601166 兴业银 行 允许 4000 10.0%


601168 西部矿 业 允许 700 10.0%


601169 北京银 行 允许 2200 10.0%


601179 中国西 电 允许 700 10.0%


601186 中国铁 建 允许 1100 10.0%


601216 内蒙君 正 允许 200 10.0%


601225 陕西煤 业 允许 200 10.0%


601231 环旭电 子 允许 100 10.0%


601258 庞大集 团 允许 500 10.0%


601288 农业银 行 允许 9100 10.0%


601299 中国北 车 允许 1400 10.0%


601318 中国平 安 允许 1800 10.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601328 交通银 行 允许 5500 10.0%


601333 广深铁 路 允许 1200 10.0%


601336 新华保 险 允许 300 10.0%


601377 兴业证 券 允许 1300 10.0%


601390 中国中 铁 允许 2400 10.0%


601398 工商银 行 允许 6000 10.0%


601555 东吴证 券 允许 500 10.0%


601600 中国铝 业 允许 1300 10.0%


601601 中国太 保 允许 1100 10.0%


601607 上海医 药 允许 300 10.0%


601618 中国中 冶 允许 1700 10.0%


601628 中国人 寿 允许 500 10.0%


601633 长城汽 车 允许 100 10.0%


601668 中国建 筑 允许 5300 10.0%


601669 中国电 建 允许 1000 10.0%


601688 华泰证 券 允许 1000 10.0%


601699 潞安环 能 允许 300 10.0%


601727 上海电 气 允许 700 10.0%


601766 中国南 车 允许 1700 10.0%


601800 中国交 建 允许 800 10.0%


601808 中海油 服 允许 200 10.0%


601818 光大银 行 允许 7000 10.0%


601857 中国石 油 允许 1400 10.0%


601866 中海集 运 允许 1100 10.0%


601888 中国国 旅 允许 100 10.0%


601898 中煤能 源 允许 600 10.0%


601899 紫金矿 业 允许 2800 10.0%


601901 方正证 券 允许 1400 10.0%


601928 凤凰传 媒 允许 300 10.0%


601929 吉视传 媒 允许 300 10.0%


601933 永辉超 市 允许 700 10.0%


601939 建设银 行 允许 3400 10.0%


601958 金钼股 份 允许 300 10.0%


601988 中国银 行 允许 2400 10.0%


601989 中国重 工 允许 2600 10.0%


601992 金隅股 份 允许 400 10.0%


601998 中信银 行 允许 1000 10.0%


603000 人民网 允许 100 10.0%


603288 海天味 业 允许 100 10.0%


603699 纽威股 份 允许 100 10.0%


603993 洛阳钼 业 允许 100 10.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八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 功,会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超过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规定的 申购 上限 时,该 笔申购 申请 将被 拒绝 。 7、证 券交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 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 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6 项以外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对价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证券交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 构等因异常 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或者指数编 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其 他申购 赎回 方式 1、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 开通本 基金 的场 外申购 赎回等 业务 ,场 外申购 赎回的 具体 办理 方式等 相关事 项届 时将 另行公告。 2、 ETF 联接基金是指 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 紧密跟踪 标的指 数表现 ,追 求跟 踪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的 基金。 若本 基金 推出联 接基金 ,在 本基 金上市 之前, 联接 基金 可以用 股票或 现金 特殊 申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 在条件允许时, 基 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5、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 一 、 基金 的 转托 管、 非 交易 过户等 其他 业务 登记结 算机 构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 受理基 金份 额的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实 质利益 的前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提 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调 整并 提前公 告。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5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为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 ,基 金还可 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债券 回 购、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完 全复 制策略 ,即 按照标 的指 数的成 份股 构成及 其权 重构建 基金 股票投 资组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行 相应调 整。 在一 般情况 下,本 基金 将根 据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票 的构成 及其权 重构 建股 票资产 组合, 但因 特殊 情况( 如流动 性不 足、 成份股 长期停 牌、 法律 法规限 制等) 导致 无法 获得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本基 金可以 选择 其他 证券或 证券组 合对 标的 指数中 的股票 加以 替换 。本基 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为更好 地实 现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还将 在条件 允许 的情况 下投 资于股 指期 货等金 融衍生 品,以 期降 低跟 踪误差 水平。 本基 金投 资于金 融衍生 品的 目标 是使得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更紧密 地跟踪 标的 指数 ,以便 更好地 实现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不得 应用 于投机 交易目 的, 或用 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如因指 数编制 规 则 调整 或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 、投 资管理 程序 研究、 投资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执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监控与 调整 等流程 的有 机配合 共同构 成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理 程序。 严格 的投 资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 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数量投资部 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 研究成 果,开 展指 数跟 踪、成 份股公 司行 为等 相关信 息的搜 集与 分析 、流动 性分析 、误 差及 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 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 投资决 策会 议, 决策相 关事项 。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 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 基金经理主要以完全 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 权重的 方法构 建组 合。 在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化 的前 提下 ,基金 经理将 采取 适当 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绩效评 估与风险管 理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 关的绩 效评估 报告 。绩 效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 否实现 了投资 预期 、组 合误差 的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股 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 状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本基金投资于股 指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标 的指 数成份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股流动 性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在 不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可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 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收益率 。 沪深 300 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 300 的价格指数。 如果指数编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制单位 变更或 停止 指数 的编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标的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本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标的指 数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指 数,或 证券 市场 有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更 适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业绩比 较基 准和 基金名 称。其 中, 若变 更标的 指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和 投资策 略无 实质 性影响 (包括 但不 限于 指数编 制单位 变更 、指 数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风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本基 金采用 完全复 制法 跟踪 标的指 数的表 现,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643,725,645.25 97.56 其中:股票 1,643,725,645.25 97.5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480,965.50 2.22 7 其他各项资产 3,583,890.73 0.21 8 合计 1,684,790,501.48 100.00 注:上 表中 的股票 投资 项含可 退替 代款估 值增 值,而 下表 中 的合 计项 不含可 退替 代款估 值增值。 2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 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4,614,500.16 0.27 B 采矿业 55,059,638.43 3.27 C 制造业 533,768,491.96 31.7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45,326,546.06 2.69 E 建筑业 76,565,481.51 4.55 F 批发和零售业 35,969,916.96 2.1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8,271,324.17 2.87 H 住宿和餐饮业 765,960.00 0.05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6,574,573.23 6.33 J 金融业 593,855,601.31 35.29 K 房地产业 76,300,920.23 4.5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395,774.40 1.0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007,852.48 0.7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116,920.00 0.13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2,618,391.80 1.34 S 综合 10,513,752.55 0.62 合计 1,643,725,645.25 97.68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981,300 70,197,459.00 4.17 2 601166 兴业银 行 2,438,400 39,355,776.00 2.34 3 600016 民生银 行 4,325,300 39,273,724.00 2.33 4 600036 招商银 行 1,885,300 33,181,280.00 1.97 5 600519 贵州茅 台 93,513 31,247,368.95 1.86 6 601328 交通银 行 5,021,500 28,974,055.00 1.72 7 600000 浦发银 行 1,583,030 25,660,916.30 1.52 8 601668 中国建 筑 2,730,331 24,190,732.66 1.44 9 600837 海通证 券 1,487,000 23,420,250.00 1.39 10 600030 中信证 券 1,445,100 23,208,306.00 1.38 4 、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 值 公允价 值变 动 风险说 明 IF1701 IF1701 1.00 987,600.00 -43,800.00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公允价 值 变 动总 额合 计 -43,80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43,800.00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以 套期保 值主 要目的 。在 构建股 票投 资组合 的同 时,通 过卖 出股指 期货对 冲市场 下行 风险 ,降低 系统风 险损 失, 提高组 合收益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符合 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 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41,714.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36,280.8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95.0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83,890.73 (4)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8.20-2015. 12.31 10.58% 1.64% -3.99% 2.32% 14.57% -0.68% 2016.1.1-2016.1 2.31 -7.57% 1.37% -11.28% 1.40% 3.71% -0.03%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21% 1.45% -14.82% 1.69% 17.03% -0.24%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8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6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衍生工 具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 更、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6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收 益分配 原则 1 、 基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核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达 到 1% 以上 时, 基金管理人 可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本基金以使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尽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同 期增长 率为 原则 进行收 益分配 。基 于本 基金的 性质和 特点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 补浮动 亏损为 前提 ,收 益分配 后有可 能使 除息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 四 、基 金收益 分配 数额的 确定 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标 的指数 同期增 长率 为收 益评价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基 金上市 前一 开放 日标的 指数收 盘值 之比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 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截至收益评价 日基金净 值增长率减去 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的 差额超 过 1%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中所规 定的 指数许 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03% 的年 费率计 提。指数许可 使用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 天数按比例计 算。 指数许 可使 用费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按 季支 付。指 数许 可使用 费的支 付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下一个 季度 开始 后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 将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或 费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用 费。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74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7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关法 律 法规 对信 息披 露的方 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对价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通 过网 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份 额折算 日后 应至少 提前 两个工 作日 将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公告 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 额进 行折算 并由 登记结 算机 构完成 基金 份额的 变更 登记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媒介 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 九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 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的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 生跟踪 偏离度。 4)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 指数的水平、 技术 手 段、买 入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对 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响 ,从 而影 响本基 金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 与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缺乏 卖空 、对 冲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根 据基金 合同 规定, 如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的 情形 ,本基 金将 变更标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的指数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的投 资政策 将会 改变 ,投资 组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 基金 将通过 有效 的套利 机制 使基金 份额 二级市 场交 易价格 的折 溢价控 制在 一定范 围内, 但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因 素影响 ,存 在不 同于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 数有 限公司 在开 市后根 据申 购赎回 清单 和组合 证券 内各只 证券 的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 并 将 计 算 结 果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送 ,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IOPV 与 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存在差异,IOPV 计算 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需投 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合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条件被 终止 上市, 或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 的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可 能仅 允许对 部分 成份股 使用 现金替 代, 且设置 了现 金替代 比例上 限。因 此, 投资 者在进 行申购 时, 可能 存在因 个别成 份股 涨停 、临时 停牌等 原因 而无 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 申购 当日未 卖出 的基金 份额 在交收 成功 后方可 卖出 和赎回 。因 此为投 资者 办理申 购业务 的代理 券商 如发 生 交收 违约, 将导 致投 资者不 能及时 、足 额获 得申购 当日未 卖出 的基 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如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内不具 备足 额的符 合要 求的赎 回对 价,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 基金 管理人 可能 根据成 份股 市值规 模变 化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 由此可 能导致 投资者 按原 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 申购 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可 能无 法按照 新的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 )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 在申 购赎回 环节 新增了 “退 补现金 替代 ”方式 ,该 方式不 同于 现有其 他现 金替代 方式, 可能给 申购 和赎 回投资 者带来 价格 的不 确定性 ,从而 间接 影响 本基金 二级市 场价 格的 折溢价 水平。 极端 情况 下,如 果使用 “退 补现 金替代 ” 证券 的权 重增 加,该 方式带 来的 不确 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 时间 优先、 实时 申报 ” 原则 的执行 效率 做出任 何承 诺和保 证, 现金替 代退补 款的计 算以 实际 成交价 格和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为 准。 若因 技术系 统、通 讯链 路或 其他原 因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遵循 “ 时间 优先 、实时 申报 ” 原则 对 “ 退补现 金替代 ”的 证券 进行处理,投资者 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1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主 要为 组合证 券, 在组合 证券 变现过 程中 ,由于 市场 变化、 部分 成份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 存在变现风险。 (12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 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 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 变化, 制度调 整 可 能给 投资者 带来理 解偏 差的 风险。 同样的 风险 还可 能来自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 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 理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8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7 )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结算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对价;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 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 基金上 市, 但因基 金不 再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市 的情形 除外 ; (14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相 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 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102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 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 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为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 ,基 金还可 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债券 回 购、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 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 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标 的指 数成份 股流动 性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并提醒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核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 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权 利。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序 尚未 成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前 能够 监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发现该 投资指 令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完 成后 方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成交 的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应当督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 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网下 股票认 购结束 ,登 记结 算机构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资料 对募 集的 股票进 行冻结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基 金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 字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股票解冻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 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会计核 算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债 券、权 证、 衍生工 具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④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票指数期货合 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的, 由此造 成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由于一 方当 事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 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失 ,以 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 责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20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 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 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的 会员单 位或 通过其 提供 的自助 、电 话、网 上服 务手段 查询交易记录。 二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如 预留 电子邮 件地 址,可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内 容包 括基金 净值 播报、 基金季 报解读 及相 关基 金资讯 信息等 ;如 预留 手机号 码, 可 订制 手机 短信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重大 市场 变化点 评等。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我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帐户自动查询系统 )或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 三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四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 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 可免 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13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1月13日起, 新增财通证券为以下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广发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广发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 法律意 见书